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招标公告(吉林省教育厅2025)
项目概况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项目经费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8月05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2125号-2-02;
2.项目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项目经费;
3.预算金额(人民币):30万元;
4.最高限价(人民币):30万元;
5.采购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师范类专业认证组织实施工作规程》,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安排,结合师范类专业具体情况,提供2个专业认证委托、申请与受理、专业自评指导、材料审核、现场考查、结论审议、整改提高各项业务;
6.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按《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截止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为《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公布具备开展第二级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资质教育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教师司函〔2018〕30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黑龙江省教育评估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19〕134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0〕21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陕西省教师教育指导中心)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0〕92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1〕57号)、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关于批准有关教育评估机构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2〕65号)、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关于批准吉林省教育学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评中心函〔2024〕92号)等文件中公布的具备开展第二级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评估资质的机构。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5年07月15日至2025年07月22日16:00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
3.方式:供应商需自行登录“政采云”(网址:http://www.zcygov.cn),进行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一律无效;
4.售价:0元/套。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08月05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采云”(http://www.zcygov.cn),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248号吉林日报副楼4楼吉利招开标室三,本项目采用线上远程开标方式,供应商无需现场出席。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公告同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发布,同步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
2.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95763获取帮助。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省教育厅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川街151号
联系人:于华伟
联系方式:0431-899683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宏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伟峰东地11号楼10楼
联系方式:155905126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盼盼
电 话:15590512618
4.监督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附件信息: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项目经费三次发布稿.doc427.1K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项目经费招标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2125号-2-02采购人:吉林省教育厅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宏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三章评审细则1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3第五章采购需求4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5第1章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项目经费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项目经费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8月05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2125号-2-02;2.项目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项目经费;3.预算金额(人民币):30万元;4.最高限价(人民币):30万元;5.采购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师范类专业认证组织实施工作规程》,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安排,结合师范类专业具体情况,提供2个专业认证委托、申请与受理、专业自评指导、材料审核、现场考查、结论审议、整改提高各项业务;6.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按《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截止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为《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公布具备开展第二级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资质教育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教师司函〔2018〕30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黑龙江省教育评估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19〕134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0〕21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陕西省教师教育指导中心)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0〕92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1〕57号)、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关于批准有关教育评估机构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2〕65号)、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关于批准吉林省教育学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评中心函〔2024〕92号)等文件中公布的具备开展第二级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评估资质的机构。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5年07月15日至2025年07月22日16:00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3.方式:供应商需自行登录“政采云”(网址:http://www.zcygov.cn),进行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一律无效;4.售价:0元/套。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08月05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http://www.zcygov.cn),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248号吉林日报副楼4楼吉利招开标室三,本项目采用线上远程开标方式,供应商无需现场出席。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公告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同步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2.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帮助。7、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省教育厅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川街151号联系人:于华伟联系方式:0431-8996837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宏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伟峰东地11号楼10楼联系方式:1559051261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盼盼电话:155905126184.监督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1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内容采购人名 称:吉林省教育厅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川街151号联系人:于华伟 联系方式:0431-8996837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宏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伟峰东地11号楼10楼联系方式:15590512618项目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项目经费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2125号-2-02采购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师范类专业认证组织实施工作规程》,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安排,结合师范类专业具体情况,提供认证委托、申请与受理、专业自评指导、材料审核、现场考查、结论审议、整改提高各项业务。项目地点吉林省教育厅申报认证专业所在学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出资比例:100%;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质量要求优质服务1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执行;;(3)按《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截止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为《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公布具备开展第二级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资质教育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教师司函〔2018〕30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黑龙江省教育评估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19〕134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0〕21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陕西省教师教育指导中心)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0〕92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1〕57号)、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关于批准有关教育评估机构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2〕65号)、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关于批准吉林省教育学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评中心函〔2024〕92号)等文件中公布的具备开展第二级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评估资质的机构。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1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组织1分包情况不允许分包。1采购方式公开招标。1预备会不召开1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1采购人书面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1采购预算30万元1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30万元超出采购预算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投标文件将被否决。2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2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以转账、电汇或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磋商保证金的金额:肆仟伍元整(¥4,500.00元)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磋商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如开标前一天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前一天交付到账。账户名称:吉林省宏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 号:07155801040004925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会展支行注:1.供应商应在汇款时认真核对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账号准确无误,确保保证金按时到账,否则后果自负。2.投标保证金应写明名称及编号,否则后果自负。(如转账请将底单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公司指定邮箱969328517@qq.com)。3.以保函形式出具的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一天(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前一天)将保函原件送至招标代理公司,否则后果自负。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2年-2024年)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2年至今)2投标文件份数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http://www.zcygov.cn)提交电子投标文件1份,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投标文件。2装订要求装订要求:/2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由本人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由他人代签。(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投标文件所有要求法人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法人章。(4)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采购活动而不委托代理人参与采购活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与采购活动,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2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8月05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3投标文件远程解密方式(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并按照现场工作人员通知使用CA锁进行响应文件远程解密。(2)电子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当采购代理机构开启解密程序后,各供应商再进行解密)。(4)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公布投标报价信息,供应商持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查询投标报价信息。因投标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其投标无效。3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评标委员会构成:相关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3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否,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3个中标原则:综合排名第 1 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注:如被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购人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中标结果确定后,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络媒介上予以公示。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将按下述标准评定中标人: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3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3采购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4500元由中标人支付。3合同方式固定总价。说明: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含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3合同签订①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并于采购合同签订2日内完成相关合同备案。3付款方式采购人承诺于 2026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3履约保证金无3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投标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9576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1份(此投标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解密)。备注:1、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4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按下列规定计算价格扣除(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4)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5)根据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6)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至(4)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在投标文件内。第(5)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7)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按照财政部财库[2022]19号、[2020]46号、[2014]68号、[2017]141号、[2019]9号等文件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二、供应商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1.3.1本次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3)被责令停业的;(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预备会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9.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9.3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偏离允许正偏离,不允许负偏离。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投标文件格式;(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开标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开标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开标时间。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报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企业信誉承诺书(4)方案部分;(5)资格审查资料;(6)其他材料。3.2报价3.2.1以人民币报价。3.2.2供应商因本项目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总价内。3.3投标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3.4资格审查资料3.4.1投标文件中需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4.2供应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备选方案不接受。3.6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3.6.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并填写目录与页码,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4投标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递交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本项目不适用)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4.1.2报价表单独封装用于唱标;业绩原件应单独密封备查。4.1.3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4未按本章第4.1.1项、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要求签字或盖章。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以政采云平台过程为准。5.3异议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审6.1评标委员会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采购人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招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中标候选人公示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采购人投诉。8.6纪律监督由监督部门对本次政府采购中出现的投诉事宜及违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出纪律监督。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评审细则1、开标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2、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3、投标单位期间,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负责解答有关事宜,根据有关事宜作出书面回复澄清,其书面回复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采购人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如果确定投标方无资格履行合同,将取消其投标资格。5、评审原则和方法评标委员会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标响应方提供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和报价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审,由评标委员会以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单位。客观﹑公正的对待所有投标响应方,对所有投标评价,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在评审期间,投标响应方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评审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废除其参加投标资格。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响应方私下交换意见。在评审直至授予合同的整个时间内,任何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布评审的一切内容,若确有需要则需经评标委员会组长批准,统一对外。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6、中标通知评审结束后,本项目公告期为一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一)资格审查表序号类型审查要求要求说明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基本资质供应商为《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公布具备开展第二级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资质教育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教师司函〔2018〕30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黑龙江省教育评估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19〕134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0〕21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陕西省教师教育指导中心)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0〕92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批准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1〕57号)、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关于批准有关教育评估机构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22〕65号)、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关于批准吉林省教育学院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资质申请的通知》(教评中心函〔2024〕92号)等文件中公布的具备开展第二级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评估资质的机构。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基本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4基本资质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且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查询截止时间对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记录也将作为评标依据。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注:上述审查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文件则作无效投标处理,不再进入符合性审查。(二)符合性审查表序号类型审查要求要求说明1商务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2商务投标函签字盖章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商务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盖章、签署。4报价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5商务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6商务质量要求优质服务7商务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8技术采购需求满足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提供承诺书9报价投标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注: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该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二)详细评审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商务部分:20分 技术部分:60分投标报价:10分 其他因素:10分2.2.2基准价计算方法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报价)×价格权值10%×100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注: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得分2.2.3(1)商务部分10分项目团队(10分)专职从事教育教学评估认证的研究和管理人员在 10 人基础上,每提供1人得2分,最多得10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0-102.2.3(2)技术部分60分项目概况与项目特点(20分)结合本项目的特点能够提出针对性强的整体服务设想及策划,人员配备合理完全满足项目需求 得20分;结合本项目的特点能够提出较强的整体服务设想及策划,人员配备较合理得12分;结合本项目的特点能够提出相应的整体服务设想及策划,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得8分;结合本项目的特点能够提出相应的整体服务设想及策划,人员配备不太完善、欠合理 得4分;提出针对性不强的整体服务设想及策划,人员配置不合理 得0分。20服务方案 (15分)提供的服务承诺积极、具体,能满足项目需要且符合采购人实际情况:15 分。提供的服务承诺较积极、较具体,能满足项目需要且符合采购人实际情况:10 分提供的服务承诺不积极、笼统,不能满足项目需要且不符合采购人实际情况:5 分未提供本项:0 分。15质量保证措施方案(15分)质量保证措施完全满足项目要求 得 15 分;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基本满足项目要求 得 10分;质量保证措施方案仅能部分满足项目履约要求得 5 分;未提供,得 0 分。15各种应急情况处理预案(10分)针对各种紧急情况预估全面,处理方案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够充分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 得10 分;针对各种紧急情况预估较全面,处理方案有针对性,能够较好的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 得 7 分;针对各种紧急情况预估基本全面,处理方案针对性一般,能够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 得 4 分;针对各种紧急情况预估不全面,处理方案针对性较差,不能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 得 0分10日常管理制度(10分)日常管理制度有效、合理 得10 分;日常管理制度一般 得 7 分;日常管理制度较差 得4分;未提供,得 0 分。102.2.3(3)投标报价10分报价得分(10分)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终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报价)×10%×10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102.2.3(4)其他因素10分服务承诺(5分)每提供一条实质性服务承诺得1分,最多得5分0-5增值服务(5分)每提供一条实质性增值服务得1分,最多得5分0-5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中标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2,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要求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1、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3)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4)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5)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6)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7)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8)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9)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10)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11)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12)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13)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4)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16)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17)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18)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3、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19)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4、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5、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6、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技术部分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为准。4.服务需求及服务要求一览表序号服务名称服务内容及要求数量单位1认证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证专业委托给教育评估构,评估机构在师范类专业认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接受认证委托。2专业2申请与受理委托成功的专业向教育评估机构提交认证申请,教育评估机构调配专家,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通知学校开展专业自评。2专业3专业自评高校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梳理认证工作材料,总结专业建设成绩,剖析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改进措施,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辅导专业自评。2专业4材料审核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2专业5现场考查教育评估机构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组在审阅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深度访谈、听课看课、考查走访、查阅文卷、集体评议等方式,对专业达成认证标准情况做出评判,给出现场考查结论建议,并向高校反馈考查意见。2专业6结论审议教育评估机构依据《师范类专业认证结论审议工作规程(暂行)》组建审议专家组,对现场考查专家组提交的现场考查报告和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议。2专业7结论审定教育评估机构将审议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认证结论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通过”三种。认证结论适时公布。2专业8整改提高高校依据认证报告进行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终止认证有效期。2专业服务地点:吉林省教育厅申报认证专业所在学校服务方式:供方负责按需方要求提供全部服务并保证验收合格。请投标人注意: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需服务要求必须全部满足,不允许有缺项或者负偏离,如果不满足将导致废标。5.(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投标人(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要求自行编制目录,并编制对应页码。一、投标函(格式)致:(采购人)根据贵方项目招标(项目编号为)的招标文件,我方针对该项目的投标报价为:。并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全套投标文件。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组建项目组,由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全部人员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工作,保证在未征得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变更主要人员,保证按投标函附表中承诺的合同履行期限完成全部服务。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限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5、其他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事项)。6、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全称(印章):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电话:传真: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2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 3…………4…………5…………6…………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致:(采购人全称)(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全权代表名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公司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其在投标中的一切活动本公司均予承认。全权代表姓名:职务:详细通讯地址:传真:电话:邮编: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以下贴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四、开标一览表以政采云投标录入为准。(1)分项报价明细表5.1格式自拟。五、资格审查资料(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备注注:后附有效营业执照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二)资格条件承诺函资格条件承诺书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三)资格承诺函资格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的法律责任。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日期:说明: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四)承诺书(格式自拟)(五)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3.(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2,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4.(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六、项目采购需求响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所有实质性条款要求,提供承诺书。七、近三年业绩(2022年至今)序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中标金额时间12345678910说明:1、投标人应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此表可自行扩展。八、技术文件(方案)1、提供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服务方案等)。九、其他材料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针对本项目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