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 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图像资料鉴定及电子数据鉴定招标公告(长春市公安局2025)



项目概况                                                                
长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8月07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M-2025-07-00770
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2000000
最高限价(元):一标段:1200000;二标段:8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长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一标段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12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图像资料鉴定及电子数据鉴定(鉴定范围A:朝阳、绿园、二道、新区、莲花山、九台,采购人指派的其他案件,其他区域重新鉴定的案件)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 长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8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图像资料鉴定及电子数据鉴定(鉴定范围B:双阳、南关、汽开、经开、宽城、净月,采购人指派的其他案件,其他区域重新鉴定的案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相关附件。    (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须同时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痕迹鉴定”或“痕迹鉴定(限于交通事故)”资质、“法医病理鉴定”资质、“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图像资料鉴定”资质或“电子数据鉴定”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供应商必须提供本地化服务标准,在长春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外埠投标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办公场所承诺书,明确承诺并在中标后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前必须在长春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
(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
(4)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依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规定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
(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7)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获取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合同签署等过程,经办人必须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唯一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委托代理人。
(8)供应商可以参加本项目任一或多包,但最多中标(成交)一包。评审时,按照包号顺序分别确定各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同一个供应商在1个包段评审时综合排名均为第一,评标委员会确定其为该包的中标人后,该供应商只参与下个包的评审,不再确定其为下个包段中标人。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7月17日至2025年07月24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8月07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5年08月07日 09:30        
开标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66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公安局         
地    址:金宇南路159号         
联系方式:0431-889073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吉林省鑫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中信城住宅六期(11#地块)3幢2单元904号房                     
联系方式:13069147132          

项目联系人:王丽波

附件信息:

005-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定稿.docx195.8K

长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项目编号:JM-2025-07-00770采购人:长春市公安局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鑫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资格后审)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21第四章合同条款29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30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1第一章招标公告(资格后审)项目概况长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8月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M-2025-07-007702、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3、采购需求:标段(包)编号标段(包)名称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元)最高限价(折扣系数)JM-2025-07-007701长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一标段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图像资料鉴定及电子数据鉴定(鉴定范围A:朝阳、绿园、二道、新区、莲花山、九台,采购人指派的其他案件,其他区域重新鉴定的案件)1200000.0099%JM-2025-07-007702长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图像资料鉴定及电子数据鉴定(鉴定范围B:双阳、南关、汽开、经开、宽城、净月,采购人指派的其他案件,其他区域重新鉴定的案件)800000.0099%6、合同履行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相关附件。(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须同时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痕迹鉴定”或“痕迹鉴定(限于交通事故)”资质、“法医病理鉴定”资质、“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图像资料鉴定”资质或“电子数据鉴定”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2)供应商必须提供本地化服务标准,在长春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外埠投标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办公场所承诺书,明确承诺并在中标后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前必须在长春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4)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依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规定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7)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获取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合同签署等过程,经办人必须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唯一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委托代理人。(8)供应商可以参加本项目任一或多包,但最多中标(成交)一包。评审时,按照包号顺序分别确定各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同一个供应商在1个包段评审时综合排名均为第一,评标委员会确定其为该包的中标人后,该供应商只参与下个包的评审,不再确定其为下个包段中标人。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4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下午16时00分(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2.获取方式: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招标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招标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招标文件编制。3.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4.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四、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截止时间:2025年8月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开标四室;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2、本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3、若对“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服务帮助。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等。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市公安局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宇南路159号联系方式:才华0431-8890733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鑫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中信城住宅六期(11#地块)3幢2单元904号房联系方式:1306914713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丽波电话:130691471324、监督部门监督部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431-89865657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 称:长春市公安局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宇南路159号联系方式:才华 0431-88907337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鑫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中信城住宅六期(11#地块)3幢2单元904号房联系方式:130691471321.1.4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M-2025-07-007701.1.5项目地点长春市各辖区1.2.1资金来源100%财政性资金,已落实。1.3.1采购需求标段(包)编号标段(包)名称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元)最高限价(折扣系数)JM-2025-07-00770-1长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一标段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图像资料鉴定及电子数据鉴定(鉴定范围A:朝阳、绿园、二道、新区、莲花山、九台,采购人指派的其他案件,其他区域重新鉴定的案件)1200000.0099%JM-2025-07-00770-2长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图像资料鉴定及电子数据鉴定(鉴定范围B:双阳、南关、汽开、经开、宽城、净月,采购人指派的其他案件,其他区域重新鉴定的案件)800000.0099%1.3.3服务标准优质服务,满足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及采购人要求。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相关附件。(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须同时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痕迹鉴定”或“痕迹鉴定(限于交通事故)”资质、“法医病理鉴定”资质、“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图像资料鉴定”资质或“电子数据鉴定”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供应商必须提供本地化服务标准,在长春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外埠投标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办公场所承诺书,明确承诺并在中标后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前必须在长春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4)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依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规定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7)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获取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合同签署等过程,经办人必须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唯一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委托代理人。(8)供应商可以参加本项目任一或多包,但最多中标(成交)一包。评审时,按照包号顺序分别确定各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同一个供应商在1个包段评审时综合排名均为第一,评标委员会确定其为该包的中标人后,该供应商只参与下个包的评审,不再确定其为下个包段中标人。1.4.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1.10.1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疑问的提出:提交投标疑问截止时间:投标截止前10天前提交地址: 吉林省鑫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时将电子版word版发送到邮箱(3138227431@qq.com) 联系人:王丽波电话:13069147132用A4纸打印,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页。若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则视为其无疑问。1.10.2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1.11偏离不允许1.12分包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2.2.3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文件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或在指定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书面确认内容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3.2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的时间收到修改文件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或在司指定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书面确认内容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 3.2.1最高投标限价折扣系数:99%;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3.2.2合同类型及定价方式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说明: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提报采购标的的价格折扣系数,该折扣系数应≦0.99(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否则投标无效。2.采购标的单价根据供应商提报的价格折扣系数和采购文件确定的对应采购标的基准单价计算;实际合同金额根据经计算的采购标的单价和履约数量计算,且不得超过相应的采购预算。3.投标报价明细表无需填写。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1、依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规定,对于诚信良好的供应商可免收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或转账、电汇(转账、电汇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无效。3、递交时间和要求:应在开标前(银行到账时间,如遇开标前一日为休息日,顺应提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供应商缴纳完投标保证金后须将银行的存款回单复印件装入到响应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无效;投标保证金若以保函形式提交,复印件装入到响应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无效。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投标保证金金额:一标段:壹万贰仟元 ;二标段:捌仟元开户行全称:吉林省鑫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聚业大街支行账 号:2205 0131 0053 0000 0113行 号:105241040104联系电话:13069147132(缴费、开具发票等财务事宜均咨询此号码)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2年 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3.5.3近年类似业绩的年份要求2022年 1月1日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3.7.4投标文件份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投标文件1份(此投标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4.2.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8月7日9时30分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开标四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交易平台系统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解密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完成解密工作,供应商开标时,需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如无故离开远程开标会议室,后果自负。开标时间:2025年8月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开标四室。5.2开标程序由供应商与监督人共同监督开标情况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7.2中标结果公告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7.3履约担保是否缴纳:是,中标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前按约定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金额:中标金额的2%。否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付款方式:1、中小企业中标的(需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8号令]的相关规定):三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期末支付当期实际服务费用。;2、非中小企业中标的:三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期末支付当期实际服务费用。说明:本项目合同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按约定的付款时间向长春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则视同采购人已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9.2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采购人的经济损失。9.3履约验收要求:按照招标文件中内容进行验收。9.4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若发现供应商在合同期间超过时限3次以上、不按照约定时间达到检验标准3次以上、不接受交警支队监管等行为,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旦发现中标单位有主观原因导致错鉴3次、非主观原因错鉴5次,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负担任何责任。9.51.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的规定向中标人收取。收费金额一标段:2万元;二标段:1.5万元。2.代理服务费缴纳方式:现金、汇票及电汇。3.其他费用遵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9.6对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查询渠道: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查询截止时点对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网站查询记录作为招投标存档备案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留存。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查询截止时点对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作为是否接受投标报名的依据之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不接受其投标报名。9.7合同签订方式:书面形式9.8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一、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将所有投标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在规定时间内持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二、电子投标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三、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投标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9.9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附表1投标疑问项目名称:投标编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单位:(公章)日期: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采购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准1.3.1本次招标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采购项目的服务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格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被责令停业的;(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如供应商有上述情况,则取消其中标资格。1.4.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4.4不接受联合体。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未规定的,供应商自行踏勘。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1.10.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投标预备会的,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偏离允许偏离部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其他技术方面不允许负偏离。1.12分包不允许。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及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开标一览表(4)资格审查资料(5)投标报价说明(6)技术部分(7)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3.2.1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附投标报价说明;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废标。3.2.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承担本采购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劳务、防护人员工资、福利、保险、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等全部费用;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3.3投标有效期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注:依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无需交纳投标保证金。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发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适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供应商在前附表规定年限内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即可(不适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6备选投标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投标有效期、技术条件及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服务方案应为具有可行性的服务方案。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提供两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所有内容。3.7.5投标文件要编制目录及页码,投标文件必须用A4纸分别装订成册。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3.7.6投标文件应印刷清晰整洁,不提倡装帧豪华。高档豪华的投标文件对评标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3.7.7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采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接收时间和投标地点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应在制作完成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锁)进行电子签章、加密,然后通过网络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政采云”平台。4.1.2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标记的电子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将拒收。4.1.3电子版投标文件提交方式见“招标公告”中“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将拒收。4.3.2“政采云”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4.3.3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电子版投标文件由代理机构在“政采云”平台操作退回,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5.2.1开标形式:(1)开标的准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落实,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基于“政采云”平台选取评审专家,如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选取专家的,视为本次开评标无效,应当重新采购;(2)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活动、开启投标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参加。供应商如不参加开标大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招标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同时供应商因未参加开标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5.2.2开标程序:(1)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政采云”平台开始向各供应商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解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准时远程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2)唱标。投标文件解密结束,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唱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3)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4)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在线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5)开标结束。特别说明:如遇“政采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执行。5.3开标异议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6.2.1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6.2.2评委表决。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评标委员会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评委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并由采购代理机构作记录。6.2.3评标的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封闭式评标)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6.2.4评标过程的监控。本项目电子评标过程实行网上留痕、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按无效处理。6.3评标6.3.1本项目的评标方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6.3.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6.3.3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招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招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4)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6.3.4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招标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中标结果公告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履约担保7.5.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7.5.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5.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六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件一:开标记录表以政采云电子平台格式为准第3章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第二条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三条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评标标准、办法和本评标办法的具体评价指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提出否决投标、中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由采购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充通知及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五条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阶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首先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符合性评审记录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符合性评审记录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只有通过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后续评审。只有当通过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的投标单位超过3家(包含3家),此次招标才能进入详细评审,否则视为具有竞争性的投标单位不足3家,应重新组织招标。2、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百分制。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供应商不得拒绝。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或说明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细则的规定,独立评审并署名。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计算得分结果并由高至低排列顺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综合得分结果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5、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文件中要求确定多个中标人的,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相应数量的中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少于或等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确定中标人数量的,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直接确定为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7)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如有以下情况: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第六条评标委员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八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九条评标表格。以下附表是办法的组成部分。资格性审查表序号资格审查内容评审标准评审结论(√/×)1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须同时具有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痕迹鉴定”或“痕迹鉴定(限于交通事故)”资质、“法医病理鉴定”资质、“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图像资料鉴定”资质或“电子数据鉴定”资质。投标文件内附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2项目团队为本项目派驻具有专职从事痕迹鉴定或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项目的鉴定资格人员,专职从事法医病理鉴定项目、法医临床鉴定项目的鉴定资格人员,专职从事图像资料或电子数据鉴定项目的鉴定资格人员。投标文件内附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经营场所供应商必须提供本地化服务标准,在长春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外埠投标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办公场所承诺书,明确承诺并在中标后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前必须在长春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投标文件内附经营场所所有权(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材料扫描件、外埠投标出具的办公场所承诺书的扫描件。4财务状况投标文件内附反映供应商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5供应商中小企业类型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文件内附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附相关证明材料。6信誉要求(1)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2)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3)供应商需提供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供应商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官网截图(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1)、(4)项提供有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第(2)项将由资格审查小组在评审时进行查询,第(3)项提供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7其他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3)被责令停业的;(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履约质量问题的。投标文件内附法人代表及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1.1.2评审小组将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表序号评审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结论(√/×)1投标文件签署盖章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人名章的;2报价报价是固定价且未超过预算金额(招标文件有最高限价的,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3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4报价修正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要求确认修正后的报价;5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内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无实质性遗漏,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及要求”规定;7合同履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8服务标准优质服务9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10其他无效情形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详细评审记录表评审项目评审内容投标报价(10分)投标报价的得分(10分)(1)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100商务部分(50分)技术人员要求(10分)具有从事痕迹鉴定或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项目的鉴定资格人员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5人,得0分。具有从事法医病理鉴定项目、法医临床鉴定项目的鉴定资格人员7人,得0分。具有专职从事图像资料或电子数据鉴定项目的专职鉴定资格人员5人,得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名具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人员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为评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验证能力(6分)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其中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项目,任意一年鉴定评定结果为满意的得1分,通过得0.5分,未通过或没有不得分,三年累计得分最高为6分。(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验证结果通知证书扫描件为评分依据)法医病理鉴定验证能力(5分)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其中法医病理鉴定项目,任意一年鉴定评定结果为满意的得1分,通过得0.5分,未通过或没有不得分,三年累计得分最高为5分。(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验证结果通知证书扫描件为评分依据)法医临床鉴定验证能力(5分)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其中法医临床鉴定项目,任意一年鉴定评定结果为满意的得1分,通过得0.5分,未通过或没有不得分,三年累计得分最高为5分。(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验证结果通知证书扫描件为评分依据)电子数据鉴定验证能力(2分)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其中电子数据鉴定项目,任意一年鉴定评定结果为满意的得1分,通过得0.5分,未通过或没有不得分,三年累计得分最高为2分。(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验证结果通知证书扫描件为评分依据)图像资料鉴定验证能力(2分)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其中图像资料鉴定项目,任意一年鉴定评定结果为满意的得1分,通过得0.5分,未通过或没有不得分,三年累计得分最高为2分。(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验证结果通知证书扫描件为评分依据)供应商业绩要求(10分)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服务项目类似业绩的每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1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以合同或服务协议扫描件为评分依据)供应商仪器设备计量校准(10分)供应商的仪器设备均按照要求取得计量校准/检定合格证书,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配备要求。每取得一项得2分,最高得10分。(以技术验证部门出具的校准证书扫描件为评分依据)技术部分(40分)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10分)质量保证体系:所做鉴定应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鉴定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投标文件》中应对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做出说明。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说明详细完整的得10分;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说明基本详细的,得7分;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缺项的得4分;严重缺项或无此项内容的得0分。供应商鉴定预案要求(10分)鉴定预案要求:所做鉴定预案总体安排合理,运用先进、合理的鉴定技术、对鉴定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得10分。供应商所做鉴定预案总体安排比较合理,运用合理的鉴定技术,对鉴定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基本可行,得7分。鉴定预案缺项的得4分。严重缺项或无此项内容的得0分。(以车辆速度鉴定预案、车辆属性鉴定预案、车辆接触部位鉴定预案、法医学尸体解剖鉴定预案、法医临床学查体预案、图像资料及电子数据采集预案为评分依据)应急预案(10分)应急预案为评分依据:所提供的应急措施中鉴定人员充足,能够配备专用车辆和相应的鉴定仪器设备,能够同时接受多个案件委托,并在接到委托后立即赶到现场。应急措施详细齐全的,得10分。有相应措施的,相比较较详细齐全的得7分。应急措施不详细的,得4分。无应急措施的得0分。供应商服务承诺(10分)服务承诺:根据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情况进行打分:为采购人提供的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培训、咨询、场地需求等服务完全满足要求得10分;为采购人提供的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培训、咨询、场地需求等服务基本满足要求得5分,不满足要求或者缺项得2分,严重缺项或无此项内容的得0分。第四章合同条款以双方实际签订为准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部分采购项目信息1、采购计划信息采购单位名称长春市公安局采购计划编号JM-2025-07-00770采购预算金额2000000.00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二、采购项目基本信息采购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品目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分包数量2项目联系人才华联系座机/联系手机0431-88907337单位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宇南路159号是否组织现场考察☑否是否固定资产投资☑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报价给予10.0%的扣除;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0%的扣除。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是否定点采购☑否是否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否投标与中标要求☑兼投不兼中第二部分分包信息第1包采购内容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图像资料鉴定及电子数据鉴定(鉴定范围A)采购标的数量1采购标的单位批需求概述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尸体检验(死亡原因分析)、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图像资料鉴定: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鉴定范围A:朝阳、绿园、二道、新区、莲花山、九台,采购人指派的其他案件,其他区域重新鉴定的案件)采购预算(元)1200000.00是否设置最高限价☑否特定资格条件☑有: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须同时具有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痕迹鉴定”或“痕迹鉴定(限于交通事故)”资质、“法医病理鉴定”资质、“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图像资料鉴定”资质或“电子数据鉴定”资质。中标供应商数量1第2包采购内容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图像资料鉴定及电子数据鉴定(鉴定范围B)采购标的数量1采购标的单位批需求概述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尸体检验(死亡原因分析)、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图像资料鉴定(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鉴定范围B:双阳、南关、汽开、经开、宽城、净月,采购人指派的其他案件,其他区域重新鉴定的案件)采购预 算(元)800000.00是否设置最高限价☑否特定资格条件☑有: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须同时具有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痕迹鉴定”或“痕迹鉴定(限于交通事故)”资质、“法医病理鉴定”资质、“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图像资料鉴定”资质或“电子数据鉴定”资质。中标供应商数量1第三部分采购项目详细需求一、项目概况与总体要求(提示:本部分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现状分析、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等)为规范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辖各大队委托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信力,方便长春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科学有序发展,为更好的适应***的新要求,增加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时效性和准确度,提高我市事故处理工作效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长春市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工作的技术支撑。通过本次招标遴选,优选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长春市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工作的技术支撑。中标供应商须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采购人要求,完成采购人委托的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事项。供应商可以投标本项目任一或多包,但最多中标(成交)一包。评审时,按照包号顺序分别确定各包中标(成交)供应商;供应商中标(成交)某包的,其该包号后的投标(报价)无效,且不计入相应包的合格供应商家数。二、采购需求一览表序号服务内容数量单位服务要求/备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图像资料鉴定及电子数据鉴定(鉴定范围A)1批鉴定范围A:朝阳、绿园、二道、新区、莲花山、九台,采购人指派的其他案件,其他区域重新鉴定的案件其他未列明行业2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图像资料鉴定及电子数据鉴定(鉴定范围B)1批鉴定范围B:双阳、南关、汽开、经开、宽城、净月,采购人指派的其他案件,其他区域重新鉴定的案件其他未列明行业说明: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要求填写的“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与上述标的对应的行业一致。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方法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9-2014《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绘制》GA50-2014《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B/T11797-2005《交通事故图现场形符号》GAT1082-2013《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A/T147-2019《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148-2019《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168-2019《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GA/T1197-2014《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B/T29362-2012《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GB/T29360-2012《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GB/T31500-2015《信息安全技术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要求》GA/T1019-2013《视频中车辆图像检验技术规范》GA/T1020-2013《视频中事件过程检验技术规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国内通行的现行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执行,这些标准和技术规范应为合同签字日为止最新公布发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技术服务要求说明:本部分内容均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的投标必须完全满足或者正偏离。1、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序号鉴定项目数量收费标准(元)1车辆属性(机/非)鉴定一辆10002车辆制动性能鉴定一起20003车辆转向性能鉴定一起20004车辆灯光性能鉴定一起20005车辆反光标识鉴定一起20006车辆安全防护栏鉴定一起20007车辆是否改型鉴定;一起20008车辆是否为拼装车鉴定一起60009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一起600010车辆接触点鉴定一起200011车辆接触痕迹鉴定一起200012车辆行驶轨迹鉴定一起300013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一起300014碰撞顺序鉴定一起200015行驶速度鉴定一起300016车辆起火部位鉴定一起200017事故车辆起火原因鉴定一起1800018驾乖关系鉴定一起200019信号灯状态鉴定一起300020轮胎破损原因鉴定一起300021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一起300022事故还原一起500023综合鉴定一起500024二次鉴定一起1000025尸体解剖1例500026尸体解剖及死亡原因分析1例800027病理组织学检验与诊断1例800028病理组织学检验与诊断及死亡原因分析1例1000029尸体解剖+病理组织学检验+死亡原因分析1例1600030死亡方式判断1例300031死亡时间推断1例600032损伤时间推断1例600033致伤物推断1例100034成伤机制分析1例100035因果关系鉴定1例100036参与度鉴定1例100037组织切片特殊染色1例300038人体损伤程度鉴定1例300039存储介质数据固定100GB450040电子数据搜索获取100GB450041电子数据恢复100GB350042数据库数据恢复个350043电子文件修复个200044存储介质物理故障排除部件100045手机物理故障排除个50046手机机身数据获取个50047芯片数据获取个150048网盘数据获取1MB20049网络数据包获取及分析1MB30050密码破译个200051计算机系统操作行为分析项600052电子文档真实性(完整性)鉴定个150053即时通讯真实性(完整性)鉴定条150054数据库真实性(完整性)鉴定个420055文件一致性鉴定对100056电子物证文证审查套150057视频资料中人像同一认定对350058视频资料中车辆同一认定辆350059视频资料中物品同一认定件300060视频比对样本录制次100061视频资料的真实性鉴定20分钟350062视频资料中事件过程分析20分钟300063视频资料的原始性鉴定20分钟300064视频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20分钟500065录像器材认定部300066视频资料的同源性鉴定两份250067视频资料中车速鉴定辆250068图片资料中人像同一认定对300069图片资料中车辆同一认定对250070图片资料中物品同一认定对250071图片比样本摄制次80072图像资料的真实性鉴定张200073数字图片资料的原始性鉴定张150074图片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张250075照相器材认定张150076图片资料的同源性鉴定两份200077计算机人像组合人150078手工模拟画像人500079图像资料鉴定文证复审套15002、服务要求:(1)供应商必须提供本地化服务标准,在长春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供应商经营场所所有权(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材料。(2)外埠投标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办公场所承诺书,明确承诺并在中标后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前必须在长春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向采购人提供经营场所所有权(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材料。(3)外埠投标中标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4)所做鉴定应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投标文件》中应对质量保证体系做出说明。(5)了解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人体损伤鉴定、尸体检验鉴定、视频及电子资料鉴定流程和技术,掌握常见鉴定的取证要求,能够准确出具鉴定意见。(6)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专门性问题,能够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痕迹、物品、车辆、道路、人员、尸体、离体器官及组织、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资料等,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7)能够综合运用法庭科学领域相关知识,对交通事故现场各类痕迹物证特征及其对应关系、形成时序、尸体损伤特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对受伤人员损伤程度进行分析判断,为确定碰撞事实、分析事故形态、再现事故过程、明确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确定人体损伤程度等提供科学证据。(8)能够采用现场勘查、仪器检验、模拟试验、尸体检验、临床查体、计算机技术等方法手段,对与事故发生发展相关的各类痕迹物证的位置和相互关系、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致伤方式及人体损伤程度分析考察,结合现场调查获取的其他客观事实及相关医学材料,运用科学方法及合理推断,对事故现场人、车、路、环境中各要素的原始位置、相互作用、运动过程以动态方式形象展示,对尸体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致伤方式及其他与死亡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事项予以明确,对受伤人员的损伤程度予以鉴定,对图像资料予以处理并对其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其内容予以考察鉴定,对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及相似性予以考察鉴定。(9)在服务期限内,根据采购人委托,及时准确地完成好鉴定事项的鉴定工作。(10)要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11)投标时应提供应急措施方案,保证24小时无节假日服务,无条件满足应急检验鉴定工作的要求,即对于敏感、特殊、重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快速检验鉴定,承诺1小时响应,2小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或到达检验地点实施检验,并在采购人指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报告。(12)需在委托受理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完成鉴定前期勘验工作,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的,需经委托方同意。(13)应当在委托受理之日起对涉及适用一般事故处理程序的事故相关物证、痕迹、图像及电子数据、尸体及人体损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报告,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的,需经委托方同意,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报告。(14)所提供的鉴定意见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1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服务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检,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16)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检验、鉴定程序合法,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的予以支付鉴定费用。(17)如中标供应商不能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鉴定项目并出具报告,采购人有权分配给其他中标供应商。3、人员及技术设备要求:(1)供应商须为本项目派驻具有专职从事痕迹鉴定或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项目的鉴定资格人员,专职从事法医病理鉴定项目、法医临床鉴定项目的鉴定资格人员,专职从事图像资料或电子数据鉴定项目的鉴定资格人员。(2)供应商须具有事故重建分析系统(PC-crash事故再现软件)、汽车碰撞数据读取系统(CDR)、受损车辆制动性能检测仪器,道路附着系数测定仪、含图像对比处理软件的高倍比较显微镜、体视显微镜、尸体检验设备、尸体解剖设备、病理组织保存设备、制(存)片设备、阅片设备、图像采集/拍摄设备、临床基本检查设备及其他法医临床学试听检查仪器及设备、图像比对系统、照相系统、数据克隆工具、综合性图像(动态)编辑软件、数据克隆工具、电子数据恢复、搜索、分析工具、储存介质恢复工具、现场取证工具、数据比较工具等以上仪器及设备。五、商务要求说明:本部分内容均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的投标必须完全满足或者正偏离,且应在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对本部分所有条款逐条说明响应或偏离情况,否则按照投标无效处理。序号内容要求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2交付(实施)的地点(范围)长春市各辖区3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中小企业中标的(需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8号令]的相关规定):三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期末支付当期实际服务费用。非中小企业中标的:三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期末支付当期实际服务费用。说明:本项目合同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按约定的付款时间向长春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则视同采购人已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4售后服务要求无5证明材料供应商需提供的技术服务证明材料:1、为本项目派驻具有专职从事痕迹鉴定或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项目的鉴定资格人员,专职从事法医病理鉴定项目、法医临床鉴定项目的鉴定资格人员,专职从事图像资料或电子数据鉴定项目的鉴定资格人员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扫描件。2、提供经营场所所有权(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材料扫描件、外埠投标出具的办公场所承诺书的扫描件。6强制采购产品认证供应商需具有下述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认证证书:无六、合同主要条款序号内容要求1合同类型及定价方式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说明: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提报采购标的的价格折扣系数,该折扣系数应≦0.99(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否则投标无效。2.采购标的单价根据供应商提报的价格折扣系数和采购文件确定的对应采购标的基准单价计算;实际合同金额根据经计算的采购标的单价和履约数量计算,且不得超过相应的采购预算。3.投标报价明细表无需填写。2履约保证金数额非中小企业中标的:中标金额的5%。中小企业中标的:中标金额的2%。3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无4履约验收要求按照招标文件中内容进行验收。5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若发现供应商在合同期间超过时限3次以上、不按照约定时间达到检验标准3次以上、不接受交警支队监管等行为,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旦发现中标单位有主观原因导致错鉴3次、非主观原因错鉴5次,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负担任何责任。第四部分供应商报价类型第1包供应商报价类型:☑提报一个价格折扣系数(价格折扣系数名称)折扣系数(小写)第2包供应商报价类型:☑提报一个价格折扣系数(价格折扣系数名称)折扣系数(小写)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三、开标一览表四、投标保证金五、资格审查资料六、投标报价说明七、技术部分八、其他材料一、投标函及附录(一)投标函(采购人)根据你方(项目名称)项目的编号为招标文件,我方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供应商的名称),按照你方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供应商须知》“投标文件构成”要求的全部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准确的。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服务的投标报价为折扣系数%。2.如果我方中标,我们保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我方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文件同时提交。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6.我们对招标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投标活动。7.我们同意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开标时间起遵循本投投标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中标。8.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投标保证金。9.我们保证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10.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11.本投标自开标之时起90天内有效。12.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将被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其他供应商、招标机构或者招标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4)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机构或者招标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被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合同,或者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7)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传真或电传: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请供应商注意:投标函必须按规定有效签署和加盖公章。(二)投标函附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合同履行期限2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 日3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4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及要求“规定5履约担保 6服务标准7……备注:供应商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三、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折扣系数)%合同履行期限优惠条件有/无服务承诺有/无备注1、本表只做唱标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2、本表内容须与投标文件中正本内容一致,如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3、投标报价应包含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总价以元为单位;4、优惠条件、服务承诺两项,详细内容必须在投投标文件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填写“有”“无”即可。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注: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须参加二次报价。各供应商在开标结束后仍须关注政采云平台等待磋商报价,并保持电话畅通。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二次报价超时,后果自负。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致:(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年月日递交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保证金元;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后1、不能或拒绝按供应商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2、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否则你方有权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我方同意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附:银行进账回单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依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规定,对于诚信良好的供应商可免收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提供缴纳证明。2、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无须递交投标保证金,但须在此处提供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五、资格审查资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全称投标方式(独立)主要业务资质标准(如有)企业规模大/中/小/微型营业执照编号成立日期公司总人数资产净值(万元)负责人1.姓名: 2.职务: 3.职称:联系方式1.地址: 2. 邮编: 3. 电话:4. 传真: 5. E-mail 6. 联系人:开户银行1.户名: 2.开户行: 3.帐号注:在本表后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格文件复印件。(2)供应商已完成类似项目情况序号起止时间项目概况业主单位完成情况备注注:1、供应商应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金额、合同履行期限、负责人。3、供应商应在本表后附所填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的复印件。(3)供应商正在承担的类似项目情况序号起止时间项目概况业主单位完成情况备注注:1、供应商应如实将已中标还未签订合同(包括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始)的主要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金额、合同履行期限、负责人。3、供应商应在本表后附所填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四)财务状况附件: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备注:以下情形不适用信用承诺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五)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执业资格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注:1、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为本项目所配备人员,并附人员相关证件(身份证、毕业证(如有)、相关从业资格证(如有)等)。六、投标报价说明供应商依据行业计价标准对所投标项目报价进行合理说明,格式内容自拟。七、技术部分格式内容自拟。八、其他资料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64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内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内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责任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公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是)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名称)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是)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供应商为非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此证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认证证书一览表(如有)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品牌规格型号生产者(制造商)证书编号证书到期日期发证机构123...注:1、请在本表后提供对应的认证证书扫描件,本表信息与认证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认证证书载明信息为准。2、本表填列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政策采购内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认证证书一览表(如有)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品牌规格型号生产者(制造商)证书编号证书到期日期发证机构123...注:1、请在本表后提供对应的认证证书扫描件,本表信息与认证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认证证书载明信息为准。2、本表填列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政策采购内容。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416号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现就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事宜和相关要求明确如下:一、中小企业定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二、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三、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四、禁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清单、采取的预留措施、达到的预留比例、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等。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对2021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梳理,在预算下达后结合本部门预算执行安排统筹制定2021年度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额度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七、预留份额的措施。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八、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通知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九、需由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的情形。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在具体方案制定之前需开展采购活动的项目,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由主管预算单位确认。十、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处理方式。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通知第八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十一、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除按规定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外,还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十二、运用电子商城加大扶持力度。依托“政采云”平台,在长春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上,通过加挂中小企业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技术手段,指导中小企业入驻电子商城,扩展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各级预算单位优先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采购供应商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十四、招标文件需明确的内容。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通知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十五、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十六、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七、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给予优惠。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履约保证金针对中小企业进行适当减免,缴纳比例从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金额的10%降为2%。除国家法律规定外,如无特殊需要,原则上取消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质保金。付款方式上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预付款比例,若无预付款约定,需给予中小企业5%的预付款;若有相关比例约定,则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5%。采购人视情况可以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对应的预付款保函。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预付款担保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应在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中注明。十八、鼓励信用担保。鼓励在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各采购人应当配合相关金融机构,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在融资和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十九、中小企业认定部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二十、绩效管理与考核。采购人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将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政府部门绩效考评考核的内容。二十一、公开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二十二、采购人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未按本通知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十三、供应商的法律责任。供应商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二十四、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通知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二十五、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将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二十六、本通知不适用情形。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通知。二十七、各县区执行标准。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二十八、本通知有效期。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19〕594号)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省政府《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要求,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影响,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提出如下落实措施:1、强化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二、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比例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达到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将协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支持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履约能力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中小企业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还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降低经营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2022年5月前实施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或履约保证金进行核查清理,对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应及时退还,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确定首期预付款比例,并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五、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亲自领购招标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在线发布招标公告、提供招标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六、加强项目执行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中小企业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纸质招标文件。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必须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统筹把握,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按照六条措施要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显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政策执行要求,加强对采购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中好的经验办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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