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招标公告(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2025)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3号机A、B侧低旁阀阀芯、阀座外协修理
项目编号
JWPT025349
项目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
项目类型
工程类
采购方式
公开询价
资金来源
其他
项目概况
公告名称
3号机A、B侧低旁阀阀芯、阀座外协修理
公告发布媒体
广东能源商务网
公告开始时间
2025-07-18 11:33:46
公告结束时间
2025-07-25 17:00:00
公告附件
3号机A、B侧低旁阀阀芯、阀座外协修理-采购文件.zip
招标段/包
标段/包名称
3号机A、B侧低旁阀阀芯、阀座外协修理
标段/包编号
JWPT025349
报价方式
采购控制价(元)
评审办法
其他
开启形式
其他
投标/响应文件
线上递交
是否缴纳保证金
否
保证金金额(元)
招标/采购范围
供应商资格条件
略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2025-07-18 11:33:46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2025-07-25 17:00:00
质疑截止时间
澄清、修改、答疑截止
递交文件截止时间
2025-07-25 17:00:00
开标时间
2025-07-25 17:00:00
文件售卖开始时间
2025-07-18 11:33:46
文件售卖结束时间
2025-07-25 17:00:00
文件获取地点
线上
开标地点
略
招标人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
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
珠海市吉大吉大路2号国际会议中心公寓楼商场四楼B06-B13
联系人
郑嘉雯
联系电话
0756-7716857
电子邮箱
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金湾发电公司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书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承诺作为项目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与采购人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共同遵守并执行本安全管理规范书,且此安全管理规范书为工程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具备以下内容:目录金湾发电公司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书....................1一、总则....................2二、安全生产责任及要求....................22.1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要求22.2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要求....................32.3事故处理....................7三、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责任....................7四、不符合安全生产方面有关规定的事件或行为的考核....................7五、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及经济考核9六、承包单位加分认定规则....................29七、承包单位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30八、承包单位须遵守相关技术标准33九、工程安全管理369.1、承包方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369.2、承包方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369.3、事故管理379.4、应急管理37十、其他3810.1体检....................38附件139一、总则1.1本安全管理规范书适用于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外包工程项目,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项目实施安全、健康、环保,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1.2本安全管理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安全生产要求,并未对一切安全生产管理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满足本协议书及与本项目相关的现行国际、国内、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1.3投标人如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安全管理规范书的条文明确提出异议,采购人则认为投标人完全接受本协议书提出的各项要求,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能完全满足协议书及与本项目相关的现行国际、国内、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的各项要求,投标人可以在其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否则,采购人则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4确定中标单位后,本安全管理规范书的各项内容将以安全管理规范书的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1.5本协议书所称“发包单位”指采购人,即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承包单位”指中标人。二、安全生产责任及要求2.1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要求2.1.1由项目负责人向承包单位提供发包单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现场方面的管理标准。2.1.2由安全生产管理部开工前对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进行施工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并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资格授权。2.1.3对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并将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2.1.4对承包单位制订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予以审核,并监督实施,由项目负责人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保留书面证据。2.1.5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辐射、烧(灼)烫伤、淹溺、职业病、高空坠落和倒塌(坍塌)伤人等及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向承包单位交底,并要求承包单位制订可行的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对只有发包单位才能采取的安全措施(例如:停电、送电操作,汽水隔离、消防措施、防止机械转动、防止有害物质泄漏等)应在安全措施中明确分工及职责,在具体实施前承包单位及时主动与发包单位联系,并查清发包单位是否已落实稳妥。如有挖掘等涉及地下设施安全的,发包单位应将地下设施情况向承包单位交底。承包单位必须向发包单位提出施工方案,发包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2.1.6督促承包单位保证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做到与施工同步,并能保证公用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使用,监督承包单位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用具。2.1.7对于较大的工程项目如大、小修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布置安全工作,及时向承包单位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2.1.8对现场发现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有权对承包单位提出批评并责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也有权对承包单位进行必要的经济考核;对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以及事故不断的,视情节勒令停工整顿或终止合同。2.1.9对承包单位发生的任何一起事故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调查清楚,对发生的恶性、严重未遂和重伤及以上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责令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调查报告上报备案。2.1.10有权对外包工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应及时纠正,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2.1.11对承包单位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尽力提供便利条件。2.1.12在施工中,如承包单位发生意外人身伤亡时,发包单位应尽力协助承包单位救助伤员及处于危险境地人员,但所有必要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2.1.13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后,发包单位有权进行事故调查和取证。2.1.14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议书前,将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及相应经济考核告知承包单位。2.2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要求2.2.1在现场施工中,承包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见附件1)和发包单位发布的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文明生产(施工)管理标准的有关内容,对所辖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安全负全责。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法规、规程、规定、标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如长期施工,应每年进行一次考试。2.2.2接受发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施工资质审查,符合要求并提供资料。2.2.3承包单位应接受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并认同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政策,执行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检查。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全体工作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施工艺特点、施工危险源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有指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2.4建立健全自身安全管理网络、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持安全管理有效证件),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关安全管理有效证书,并报发包单位备案。2.2.5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且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保证不超过检验周期。2.2.6对所有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架子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各种机动车机、潜水作业人员及其他特殊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对登高作业人员应组织进行体检合格,将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台帐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体检表复印件报发包单位备案。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严禁承包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童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施工。禁止承包单位把在劳务市场上即招即用的人员派到发包单位生产领域从事危险性的工作,承包单位现场作业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60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岁。2.2.7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施工过程进行危险源和工作风险,制订详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及工程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执行,如有需要可聘请发包单位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和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按专业项目划分要求编制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详实的、针对性强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措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发包单位工程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贯彻落实,否则严禁开工。必要时可请发包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协助制订安全措施。2.2.8需在危险性高的区域内作业时,承包单位必须预先制订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措施,经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同时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将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报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经考试合格并授权。2.2.9承包单位应充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违规作业,杜绝人身伤亡和设备责任事故。除发包单位直接责任外,一切人身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均由承包单位负全部经济责任及全部行政责任;如使发包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负责向发包单位赔偿。2.2.10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开工前必须按集团公司《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办理好工作票。承包单位驻厂负责人对工作负责人和参加工作人员是否胜任称职负责,并应经常亲自或委派工程监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承包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并经发包单位批准,开工前应得到发包单位值班负责人的同意。2.2.11开工前,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到安全生产管理部办理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凭证到运行工作票室办理许可开工手续。2.2.12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要求:a)承包企业为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理工伤保险,并由本单位的商务部门监督备案。并根据施工工程性质、施工环境等不同为现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安全装备、劳动保护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如口罩、耳塞、护目镜等),并教育员工会正确使用以上防护用品。保证合格的、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防护工器b)安全防护设施后方可施工。c)所有施工、检修现场必须设临时围栏,并标识作业面。危险地带及开口部位施工应设置临时硬性围栏并挂警告牌,夜间还应设置警告(示)灯。影响他人及附近设备、生产区域安全、文明的施工场所应设遮拦并挂警告牌。d)进入生产现场及施工场所必须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帽上应该有单位标识;穿符合要求的、统一的棉质工作服,严禁赤膊、赤脚或穿拖鞋、凉鞋进入生产及施工现场。e)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挂绳长度超过3米以上的应使用缓冲器,作业高度超过5米应使用速差器。应搭设作业脚手架平台的必须搭设,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履行验收手续。f)禁止乱动发包单位的电气设备(如开关、按钮、刀闸、接地线等)、机械设备及管路系统(如阀门等),未经发包单位有关工程管理人员或现场值班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接驳电源、管路。g)严禁火灾,在进行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自备灭火器材。不得在生产区域范围内违反规定吸烟。h)施工过程中产生或涉及到的工业废品及垃圾应该按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分类放置及处理。i)施工过程中应保持地面整洁及自觉保护发包单位的环境(如草地、树木、绿化带等),如有损坏要负责恢复。j)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三不开工”的规定,即:没有经过审批安全措施的工作不开工,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开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开工。k)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辐射、烧(灼)烫伤、淹溺、职业病、高空坠落和倒塌(坍塌)伤人等事故的作业,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逐条落实。对只有发包单位才能采取的安全措施(例如:停电、送电操作,汽水隔离、消防措施等)应在安全措施中明确分工及职责,在具体实施前及时主动与发包单位联系,并查清发包单位是否已落实稳妥。l)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安全的,应当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m)严禁录用未成年工和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等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不得有冒名顶替现象。根据承包单位提供的员工名单,发包单位有权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必须符合本项目的要求。n)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材料及安全防护设施等在使用前应逐一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严禁使用有隐患的机械、工器具。o)承包方自带施工机具必须安全、合格,施工用大型电动、气动机具、压力容器、起重挖掘等设备必须有合格证并向发包单位登记备案。p)承包方因工作需要向发包单位借用的施工机具,承包方借时必须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并使用和负责机具的安全性能,归还时应保证机具完好。q)承包方要求发包单位配合工作的(如起吊设备),在双方确认的安全措施中,应写明各方的安全职责。r)施工现场所搭脚手架,使用挂牌制度,使用脚手架作业时,承包方作业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安全责任自负。s)现场作业中使用风炮、压缩机、切割机等高噪声设备的,必须进行现场噪声分贝测定,超过85分贝的现场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标志牌(如:必须戴护耳器),作业人员做好噪声防护措施。t)承包单位施工人数在30至50人之间的,配置一个急救箱;在50至100人之间的,配置两个急救箱,依此类推。u)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组织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提供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报告。2.2.13承包单位按发包单位规定要求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在现场施工中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单位提出对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应严格执行,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各项整改内容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及时反馈发包单位。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承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部;发包单位有权制止承包单位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直至停止承包单位的工作,情况严重者,发包单位有权即时终止施工合同并将有关个人或承包单位单位清退出厂,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2.2.14承包单位在施工中所携带钱财、设备、材料等物品应自行看管好,如有丢失,可告知发包单位协助调查,如属非发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如发现承包单位所雇佣员工盗窃发包单位物品财物时,由承包单位承担发包单位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者,发包单位有权将事故责任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2.15由于不可抗力(如雷电、洪水等)造成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生产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相应的损失。2.2.1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a)不按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所造成的事故。b)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c)使用有隐患的或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的事故。d)擅自损坏、毁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的事故。2.2.17承包单位应充分投保,以应对潜在的安全生产管理赔偿责任。2.2.18承包单位须遵守发包单位文明施工的规定,施工工具、材料要摆放整齐、有序,工器具和材料不能直接摆放在地面,及时做好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现场垃圾必须当天清理。2.2.19承包单位须遵守发包单位三标(ISO9000质量标准、ISO14000环境标准和OHSMS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有关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要求,将工程废物按分类要求进行分类,堆放到发包单位指定的堆放点,施工中的有毒、放射性的物质有专门的处理人员来处理。废置的危险品严禁随意排向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2.2.20承包单位须采取措施避免施工中产生的灰尘、噪音、强光、废水等有害污染物影响到施工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及人员健康。2.2.21承包单位须采取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保证提供休息、饮食场所。2.2.2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2.2.23承包单位与劳动者应有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或变更补充说明清楚。2.2.24承包单位须对在现场作业的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委托有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2.25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a)承包方进入发包单位施工的机动车必须登记,服从机动车辆及物资出、入厂管理制度。b)承包方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有牌照和检验证,保证安全性能完好,禁止车辆带病作业。c)承包方机动车驾驶必须持证驾驶,不得借证冒名顶替,违反规定者,发包单位有权进行处理或考核。2.2.2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a)发包单位有责任向承包方施工人员讲明发包单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地点及禁令,并在“危险区”相应部位悬挂明显标志。b)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在有发包单位人员允许和带领下方能进入“危险区”作业,不得随意动用危险品,作业前双方共同做好安全措施。c)承包方施工人员带入现场的危险品必须登记,并按发包单位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在现场使用危险品必须得到发包单位有关部门的同意,并作好安全措施。d)在防火重点部位以及普通动火区特定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必须检查火种隐患,防止发生火灾。2.2.27公用设施的安全a)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发包单位的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建筑物等,遵守发包单位的文明施工规定,不得损坏和污染公用设施。b)承包方施工人员使用发包单位的电力、水源、气源、建筑物等,必须在发包单位有关人员指定或在相应的合同协议中规定使用的范围、地点、数量等,禁止私接乱搭现象和破坏固定设施,一经发现发包单位有权制止并按规定予以考核。c)承包方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移动、破坏公用设施,如妨碍施工要变动者,须经发包单位有关部门同意。2.2.28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各管理部门的监督,对承包单位违反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生产、施工规章制度行为,发包单位各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直至停止承包单位的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2.2.29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报告。2.2.30发包单位设备及作业安全管理a)承包方施工人员应爱护发包单位的发电设备和附属建筑物,不得损坏和移动,施工中注意保护进入地下的电缆、管道、建筑物,并在开工前得到发包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批准,起重、搬运中注意不得碰坏电线、设备、建筑物等。b)承包方不得随意开启,关闭发包单位运行设备,不得随意接驳电源、气源、水源等,如须临时接驳,须经发包单位有关人员批准,办理手续,明确正常及事故情况下操作范围。c)承包方人员在防火重点部位施工中需要动火,应遵守发包单位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防火措施。d)承包方从事发包单位发电设备检修、技术改进、试验等工作,必须执行工作票的签发和管理制度。承包方施工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必须执行发包单位工作票管理制度,不得以“习惯作法”为由,违反管理规定。e)发包单位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工作票管理的行为和现象,必要时可以暂停止施工作业并予以考核等处理。f)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提出作业安全措施,经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由承包方组织实施,并负责施工安全。g)承包方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由承包方负责,工作负责人即安全负责人。开工前承包方必须自上而下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施工现场负责人每天在布置施工任务时必须同时布置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全体施工人员均须掌握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接受考试。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有权检查和监督承包方的施工安全,有权纠正违章冒险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并对其进行考核、停止工作、辞退等处理。2.2.31发包单位安全保卫管理a)承包方进入发包单位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在保卫部门获取在合同有效期间使用的通行证件,离厂时交回证件,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b)承包方施工人员应遵守发包单位安全保卫制度,不得在发包单位进行违反社会治安的活动,发包单位有权制止并按规定考核违反规定者。2.2.32环境管理a)承包方在发包单位现场工作期间,不允许对水、空气和土壤等造成污染。b)承包方必须符合环境法律法规要求,不允许在现场使用任何禁用物品,如PCB,石棉等。c)承包方对现场垃圾、废料必须实行定点分类回收,不得向指定的垃圾、废料回收区域外排放废水、废料,因承包方工作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d)承包方不得在发包单位现场任何地点燃烧、填埋垃圾。2.3事故处理2.3.1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人员中毒事故,发包单位设备损坏事故时,双方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发包单位、承包方双方共同按照发包单位事故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呈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法院鉴定。以查明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分清责任。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方负责。发包单位有权对承包方及肇事个人进行经济考核,清退,直到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处理。2.3.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时,双方应尽力协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政府劳动、公安、安监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2.3.3承包方人员应熟悉发包单位的各种应急预案,掌握意外事故时的逃生和抢险方法。三、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责任3.1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搞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承包单位施工场所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经督促不奏效者,发包单位有责任安排其他人员处理,但承包单位必须付给发包单位相应的劳务费用,并限期交纳,拒不交纳者,加倍从工程款中扣除。经常性的发生文明施工极差又不进行整改的,可不予工程结算。3.2发生事故,甲、乙双方首先要尽全力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3.3由于一方责任发生事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按责任给予对方经济赔偿。3.4对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按照发包单位制订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等相关安全管理条款进行考核。对拒不接受发包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和考核的,发包单位有权立即中止合同。四、不符合安全生产方面有关规定的事件或行为的考核4.1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标准》中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细则的有关条款,对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方面的表现作出评分。4.2承包单位施工人员违反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由发包单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文明生产方面的标准,违章考核款项依据考核单至金湾发电公司财务部即时缴款。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名确认并将原件交至安全生产管理部,同时将责任人的教育和考核情况一并反馈。4.3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发现承包施工中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对下述习惯性违章和人身伤亡事故予以考核:4.3.1发生因承包方责任造成人身事故或设备障碍、事故的,由承包方负责承担发包单位保险范围以外的损失;设备损坏后,承包方应在发包单位要求的期限内负责予以修复。4.3.2承包方在发包单位从事检修维护期间必须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4.3.3承包方必须为工作人员提供有安全、卫生保证的生活居住条件,施工人员居住区内应有合格的消防设施;承包方必须为工作人员提供必须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承包方不得拖欠工人工资;承包方必须为工人员购买工伤、失业、养老等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雇主责任险、工程一切险等。4.3.4发包单位发现承包方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对习惯性违章、严重违章的人员和单位,有权处以罚款。5、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及经济考核5.1承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章时,参照下表违章分类标准进行考核。考核项目违章等级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1管理性违章1.1出现转包行为A1.2出现违法分包行为:(1)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工程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征得发包单位同意,擅自将工程进行分包;(3)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度分包。A1.3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A1.4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A1.5态度恶劣,拒不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A1.6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A1.7使用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A1.8使用未成年工、童工以及不符合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从业人员A1.9把在劳务市场上即招即用的人员派到生产现场从事高危、高风险作业A1.10存在贿赂、威胁、恐吓发包单位降低违章考核标准或免于考核A1.11安排不符合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安排未经安全培训、交底及办理入场牌证的人员入场施工作业A1.12不按规定报告事故、异常情况,在事故、事件调查中隐瞒、谎报、捏造事实A1.1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B1.14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1.15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B1.16实际进场人员不满足合同要求B1.17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劳保鞋、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B1.18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B1.19未按规定学习传达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及要求B1.20不按时参加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有关会议或培训活动,也未履行请假手续B1.21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B1.22未按要求每天开展班前会、班后会B1.23未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演练B1.24未按期完成各类隐患整改,也未及时反馈B1.25未按规定如实建立、填写各类工作记录、台账、清单B1.26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或频繁变更项目工作人员,数量超过规定人数B1.27项目经理在现场工作时间少于合同约定天数或未经业主同意擅自离岗B1.28提供办理入厂的承包单位或人员信息资料(如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格证)是伪造或过期的B2指挥性违章2.1未按要求执行“三不开工”(没有经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的工作不开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开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不开工)的规定A2.2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作业A2.3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时未制定防滑、防坠落等安全措施A2.4装有氧气的气瓶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A2.5上下层交叉作业,未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B2.6水上作业未按规定设置维护助航、安全警示标识、防撞措施A2.7未办理水上作业和水下开挖,以及航道、海事相关许可手续A2.8上下层交叉作业,未签订交叉作业安全协议或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B2.9未按规定装运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C2.10未按规定设置专用仓库存储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C2.11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仓库通风条件较差C2.12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仓库内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灯具C2.13未按规定编制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台账C2.14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没有粘贴MSDS(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C2.15仓库、宿舍、施工现场、办公区、油务区、动火作业区及重要设备旁,未按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或消防器材、设施过期、失效C2.16施工器材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C2.17施工场所地面敷设或放置容易使人拌跌的物件时,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C2.18未按规定对施工场所的井、坑、孔、洞、地沟设置临时围栏及安全警告标志C2.19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揭开的井、坑、孔、洞、地沟盖板未及时恢复原状C2.20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拆除的楼梯、平台、步道及其栏杆未及时恢复原状C2.21施工结束后,现场的各种临时围栏和警告标志未及时拆除或收回C2.22不遵守发包单位文明施工的规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堪,未及时做好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C2.23杂物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或占用防火间距C2.24未采取措施避免施工中产生的灰尘、噪音、强光、废水等有害污染物影响到施工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及人员健康C2.25不遵守甲方三标(ISO9000质量标准、ISO14000环境标准和OHSMS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及NOSA安全管理标准有关废弃物管理要求,未将工程废物按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未按发包单位要求进行处理C3装置性违章3.1大中型施工机械或特种设备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A3.2搭设荷载超过270kg/m2或特殊用途的脚手架未履行专业设计和审核手续A3.3在无人员立足点的场所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时,未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双重保护措施A3.4在应架设水平扶绳的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场所作业,未架设水平扶绳或架设的水平扶绳不符合要求A3.5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A3.6起重机械制动、限位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A3.7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A3.8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安全措施A3.9发包单位已发出的停止使用通知单上的设备设施,未消除隐患前继续安排使用B3.10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B3.11脚手架钢管、扣件未按要求送检B3.12射线检查场所围栏、警告标志不全B3.13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B3.14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无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B3.15易燃易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器B3.16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B3.17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B3.18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B3.19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B3.20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B3.21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的防雨设施B3.22配电箱、端子箱、电气设备电缆套管存在脱落现象B3.23配电箱、端子箱等底部电缆孔洞未封堵或封堵不严B3.24设备或机械的转动部分无防护罩或防护罩不完善B3.2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容器等受限空间内部作业照明不足C3.26攀登用的脚钉或爬梯不牢固C3.27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C3.28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C3.29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及施工用材料堆放堵塞脚手通道C3.30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C3.31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C3.32电焊机未设置过流保护装置或过流保护装置失效C3.33气瓶未检验合格或检验超期C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章分类标准1基础违章1.1未办理入厂证或冒用他人证件出入厂区A1.2故意转借、涂改、伪造入厂证A1.3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A1.4未经业主方允许而擅自闯入重要生产区域A1.5未经业主方允许而擅自操作重要生产设备设施A1.6未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擅自开工A1.7无票(操作票、工作票、动火票)作业A1.8擅自变更“两票”安全隔离措施A1.9擅自扩大工作票作业范围A1.10工作票到期,不办理延期或终结手续而继续作业A1.11酒后上岗作业A1.12在重点防火区域吸烟A1.13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A1.14态度恶劣,拒不落实整改要求A1.15贿赂、威胁、恐吓有关人员降低违章考核标准,或免于考核A1.16以各种理由不在安全交底记录上签字A1.17偷窃企业设备、剩余材料、废品、工具A1.18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负责人变更手续B1.19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工作负责人,或其离开现场的情况下继续作业B1.20持过期入厂证出入厂区C1.21检修管理、员工管理、技术管理弄虚作假,编造、篡改信息、数据,向甲方传递虚假信息。A1.22未每天开展班前会、或班前会未对当天作业进行安全交底或交底不全面B1.23高风险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或许可过期、或作业安全措施未执行,擅自开展作业的A2高空作业2.1在栏杆上、管道上或架构的横梁上未采取安全措施站立或行走A2.2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B2.3应搭设脚手架的高处作业场所未搭设脚手架即进行高处作业B2.4从已经验收合格或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上擅自拆除脚手杆或脚手板B2.5将梯子架设在脚手架或不稳固的物体上使用B2.6在没有特殊防护措施情况下,当风力达到或超过6级时,仍然进行露天高处作业B2.7梯子上作业可以将安全带挂在牢固位置的没有挂安全带,或将安全带挂在梯子上B2.8高空作业未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坠落悬挂安全带B2.9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悬空作业等未正确使用坠落悬挂安全带B2.10将脚手杆或脚手板直接搭设在管道或栏杆上使用C2.11在应使用攀登自锁器的高处作业场所作业,未使用自锁器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绳C2.12在应使用速差自控器的高处作业场所作业,未按规定使用速差自控器C2.13高处作业场所材料、工具等放置不牢固造成高处落物C2.14高处作业时随意向上或向下抛掷材料工具废弃物品C2.15高处作业场所的高处落物范围边缘,未采取设置临时围栏及警告标志或设监护人的措施C2.16应使用绝缘梯的工作使用金属梯作业C2.17高空作业时间超过一周没有挂安全网,或者安全网挂设不牢固、安全网上的杂物当天未及时清理C2.18安全网挂设后未经过冲击试验验收就投入使用C2.19安全网投入使用后未定期检查C2.20拆除安全网的构件、人跳进或把物品投入安全网内、大量焊接火星或其他火星落入安全网内、在安全网内或下方堆积物品C2.21使用脚手架作为起重吊点C2.22在金属梯上进行电焊作业或在梯子上长时间作业C2.23拆除脚手架时直接将拆下的脚手板、脚手杆或剩余的材料等直接向地面抛掷D2.24应使用工具袋的高处作业人员不使用工具袋D2.25脚手架上的存在单脚手板或脚手板两端不绑扎或形成探头板D2.26搭设脚手架未设置专供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的爬梯D2.27在脚手架上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下以直接攀爬脚手架的方式上下脚手架D2.28在脚手架上随意架设或乱拉电源线D2.29高处明火作业,火花(焊渣)飞溅范围内防火措施、防止设备损坏措施、防止烫伤人员的措施不落实D2.30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平台或通道处有低于2米的影响人员通行的脚手架的横杆D2.31脚手架搭设使用未经检查保养的管材、扣件和其它配件D2.32移动式梯子摆放的坡度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垂直摆放D2.33站在2米以上的梯子作业时无人扶梯D2.34踩在梯子顶部两个踏板上作业D2.35施工人员擅自挪动或变更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情况D2.36屋面坡度大于25度未采取防滑措施的情况D2.37光线不足情况下开展高空作业的情况D2.38移动式梯子摆放的坡度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垂直摆放D2.39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踩在梯子顶部两个踏板上作业D2.40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D2.41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D2.42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无可靠的防止坠落措施。D3焊接作业3.1在重点防火部位或禁止动火区域动火,未办理动火手续A3.2擅自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A3.3擅自在带有压力的设备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A3.4擅自在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作业A3.5擅自在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或仓储空间上进行焊接作业 A3.6擅自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作业 A3.7擅自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水平距离小于10米的范围内进行焊接作业 A3.8在容器或管道内进行焊接作业时采用氧气进行通风A3.9烧焊作业前,没有做好现场可燃物的检测、清理C3.10氧气、乙炔瓶阀门、皮管漏气C3.11使用中的氧气、乙炔瓶未按规定使用减压器C3.12将氧气瓶、氧气带、乙炔瓶、乙炔带放置在在热体上或紧靠热体处C3.13使用中的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C3.14运输过程中,氧气、乙炔瓶同车运输,不正确装卸、码放,缺少瓶帽及橡胶圈C3.15将氧气带或乙炔带与电源线或电焊线混合敷设C3.16焊机外壳未可靠接地C3.17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作业时,焊工未站在干燥的木板上作业或未穿橡胶绝缘鞋C3.18在起吊部件的过程中,边吊边焊C3.19氧气、乙炔气瓶安全距离不足5米或氧气、乙炔瓶放置位置距离明火作业点不足10米D3.20露天放置或使用的氧气、乙炔瓶无遮挡阳光照射措施D3.21露天使用的电焊机没有采取防止雨淋的措施D3.22进行焊接作业时没有采取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的措施 D3.23焊接作业人员离开现场前未按规定检查现场是否留下火种D3.24焊工未按规定穿着焊工服、绝缘鞋或未按规定使用面罩、防护眼镜、焊工手套等D3.25随意向焊接作业现场丢弃焊条或焊条头D3.26电焊机接线不规范D3.27电焊线一、二次绕组及绕组与外壳间绝缘不良,或一次线长度超过5mD3.28将电焊线(包括一、二次线)、氧气、乙炔带直接敷设在道路或经常有人通行或作业区域的地面上D3.29延长电焊线时未按规定使用延长电焊线的快速接头D3.30库存及现场放置的氧气、乙炔瓶缺少防震橡胶圈D3.31使用中的氧气、乙炔瓶未垂直固定放置D3.32氧气、乙炔管的两端与减压器和焊枪之间未用金属卡子或铅丝绑扎牢固D3.33焊接作业地点存放的氧气瓶数量超过两个或乙炔瓶数量超过两个D3.34电焊机性能较差,接线端子屏蔽罩不规范D3.35电焊机二次线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及其它金属物搭起来作为导线D3.36风力超过5级时,仍然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D3.37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未搭设挡风屏防范火星飞溅D3.38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未切断电源D3.39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铜芯裸露,有破损未包扎。C3.40电焊机二次线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及其它金属物搭起来作为导线D3.41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D3.42将卸下的焊、割炬或从供气阀上卸下的皮管放入管道、容器、箱罐、坑井沟道、工具箱内D3.43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D3.44热处理场所未设警示围栏、挂警告牌。D3.45不同颜色的气管错用或混用,或气管出现开裂等质量不合格现象C3.46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没有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B3.47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没有连续或至少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B3.48明火作业区域的易燃及可燃物品不及时清理或遮挡C3.49施工区域内乱堆乱放油桶C3.50动火作业现场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配备的灭火器材数量不足C3.51氧气、乙炔气瓶仓库无标识、混放,未配备灭火器材C3.52高处动火没有采取防火花溅落措施,或没有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D3.53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D3.54动火作业监护人离开而未停止动火作业C3.55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周期的电焊机D3.56现场使用的气瓶无日常检查记录D3.57现场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瓶没有防倒装置、没有回火阀、压力表无检验合格标识或检验过期、压力表损坏、用铁丝固定、乙炔气瓶用橡胶垫垫起C4施工用电4.1直接将电线头勾挂在闸刀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B4.2未经申请,擅自接驳电源、线路,擅自拉设施工临时用电B4.3没有查清电缆是否带电,盲目锯割B4.4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电线C4.5施工电源箱或配电箱内的电气回路未按一机、一闸、一保护的规定布置C4.6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C4.7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以及固定用电设备的外壳未按规定装设接地电阻合格的接地线C4.8使用金属线代替保险丝或保险管使用C4.9电源线、各种开关及用电设备有绝缘破损、带电部分外露的现象C4.10将电源线敷设在热体上或直接绑挂在金属件上C4.11施工照明的金属支架未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C4.12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未做好防触电、防坠落安全措施C4.13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内的电源闸刀或开关未按规定标明被控制的电气设备名称或负荷名称D4.14电缆、电源线未经专用的进出线孔处进出电源盘柜D4.15电源箱或配电箱箱门未可靠关闭D4.16将施工电缆、电源线直接敷设在道路或经常有人通行或作业区域的地面上D4.17现场直埋式电缆埋入地下深度不足0.7米或地面未设置明显的电缆走向的标志D4.18露天使用的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不具备防雨淋功能D4.19使用木质电源箱或电源箱不具备防火功能D4.20容器内部施工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及安全照明D4.21室外施工照明未采用防雨灯具D4.22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停电的用电设备未采取停电措施D4.23临时用电导线架空高度未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最大弧垂:室内大于2.5米、室外大于4米、跨越道路大于6米)D4.24施工电源箱无专业人员检查记录,电源箱使用后未及时上锁D4.25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C4.26断电时随意将断电器切断或者将闸落下就完事儿,不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D4.27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D4.28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D4.29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焊、气割等高温作业。D4.30不严格按照检修用汽、用气的使用管理要求进行用前申请的,根据严重程度。D5工器具使用5.1将起重葫芦挂在管道上或未经荷重计算的结构上使用B5.2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周期的安全用具、电动工具、登高用具或起重工机具C5.3在金属容器内部、金属构架或潮湿区域使用电动工具时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垫上C5.4在金属容器内部、金属构架或潮湿区域使用电动工具时未设专人监护或电源开关超出监护人伸手可及范围C5.5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不配备满足漏电保护要求且动作正常的漏电保护器C5.6无人监护下的千斤顶承受荷重或千斤顶长时间承受荷重C5.7在高空作业场所使用电动工具未采取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C5.8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操作人员未戴绝缘手套并同时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C5.9在高空作业场所使用电动工具未采取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C5.10使用砂轮、切割片、无齿锯片的侧面研磨工件或直接用手握着小型工件进行研磨C5.11使用无齿锯或手持式切割机切割材料时,未将被切割材料卡设牢固C5.12更换使用中的电动工具的配件时未采取停电措施C5.13攀登在金属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C5.14使用电动工具或使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或部件时,不戴护目镜C5.15电动工具的电源线长度不够时,未采用专用的延长导线线轴联接延长电源线C5.16休息、下班或使用中突然停电时,未及时切断电动工具电源开关C5.17在同一开关或插座同时接两台及以上电动工具C5.18移动电动工具时,使用人员提着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工具的转动或转动部分C5.19电动工具的操作开关超出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范围D5.20安全用具、绝缘用具使用后未按规定放回原处D5.21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D5.22不遵守施工电梯限载要求,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载。D5.23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D5.24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D5.25车床、钻床、电焊机、卷扬机、高压冲洗机等较大型工具器使用没有安全操作规程。D6动火作业6.1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没有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B6.2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没有连续或至少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B6.3明火作业区域的易燃及可燃物品不及时清理或遮挡 C6.4施工区域内乱堆乱放油桶 C6.5动火作业现场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配备的灭火器材数量不足C6.6氧气、乙炔气瓶仓库无标识、混放,未配备灭火器材C6.7高处动火没有采取防火花溅落措施,或没有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D6.8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D6.9动火作业监护人离开而未停止动火作业C6.10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周期的电焊机D6.11现场使用的气瓶无日常检查记录D6.12现场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瓶没有防倒装置、没有回火阀、压力表无检验合格标识或检验过期、压力表损坏、用铁丝固定、乙炔气瓶用橡胶垫垫起C7起重作业7.1未经许可,工作人员擅自拆除起重机械的保护或限位装置A7.2使用起重机械的吊钩升降人员或使用非载人提升机升降人员A7.3风力在六级或六级以上仍进行吊装作业A7.4重大起吊作业事先未进行安全交底B7.5使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B7.6在没有可靠支撑的情况下,用起重设备将重物悬吊在空中进行焊接,或人员在重物下方从事其他工作B7.7利用管道悬挂起重设备或重物B7.8使用带病的起重机械或超负荷使用起重机械B7.9使用磨损的卡环或断股的钢丝绳超过标准规定的B7.10重大起吊作业未制定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过审批就进行起吊作业B7.11往运转中的卷扬机滑车上套钢丝绳、修理或调整转动部分、用木棍制动滚筒、校正滚筒上的钢丝绳等C7.12使用汽车吊不支好支腿或支腿下未按规定垫好枕木C7.13起重作业场所在起吊时,未采取设置警示围栏或设专人监护等防止落物伤人措施C7.14被起吊重物长时间悬吊在空中C7.15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室时,起重设备仍然悬吊重物C7.16起吊重物时,使用吊钩斜着拖吊重物C7.17起吊埋入地下或重量不明的重物C7.18起重机械的吊臂或重物下方有人员作业或穿行C7.19将起重重物放置在未经荷重计算的平台或盖板上C7.20遇有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楚工作地点或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人员时,仍然进行起重作业C7.21起吊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化学品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或未使用专用吊篮C7.22起重机械传动装置在运行中改变方向时野蛮作业,没有经过稳定的过渡阶段而直接变更运转方向C7.23使用中的起重机械遇有停电或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离开现场时,未及时切断起重机械的电源C7.24汽车吊或混凝土泵车支腿未收起行驶C7.25起重搬运未设专人指挥C7.26起重设备使用前不对行走装置、限位装置进行必要的试验D7.27起重设备、卷扬机等使用前未按规定做好准备工作,未对其进行相应检查D7.28起重机械未按规定配备灭火装置,操作室内未铺绝缘垫或存放易燃品D7.29将双链条葫芦拆除成单链条使用。B7.30起重机械传动装置在运行中改变方向时野蛮作业,没有经过稳定的过渡阶段而直接变更运转方向C7.31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无捆紧,单点吊。C7.32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或未办理进场作业相关手续C7.33吊装作业前,未按照《施工机械设备(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卡》进行检查C7.34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未垫起吊。作业结束后施工用钢丝绳未及时回收D7.35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钢轨小于1.5米。D7.36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不经指挥擅自操作。D7.37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或未在重物上加保险绳。D7.38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D7.39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栓以牢固的溜绳。D7.40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D8受限空间作业8.1进入受限空间内测量数据前,未先对内强制通风15分钟排除浊气A8.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检测氧气、二氧化碳、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物质含量A8.3专职监护人员中途撤离现场,且未指定临时监护人造成监护真空A8.4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受限空间作业A8.5在容器、油箱、管道等处工作时,用氧气吹扫设备和用氧气吹风B8.6在金属容器内、设备内等受限空间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作业B8.7未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交底B8.8通风不良的受限空间,未在出入口处安装强制通风设施C8.9受限空间出入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C8.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C8.11受限空间出入口处未设专职监护人员C8.12未严格登记人员和机具出入受限空间基本信息C8.13受限空间内部温度超过40℃时仍进行作业 C8.14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大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大于12VC8.15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站在绝缘板上时未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C8.16工作中断期间,未封闭受限空间人孔门或出入口C8.17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要求漏电起跳电流小于30mA),未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C8.18未做到至少每隔2个小时检测一次;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的,未重新进行检测分析C8.19进入受限空间,未配备应急器材并做好事故预想C8.20作业人员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D8.21工作结束后,监护人未清点当班人数D9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区域作业9.1在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库房内吸烟或有任何引起明火的行为A9.2随意将危险品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B9.3使用危险品的作业人员不清楚危险品的风险及使用步骤D9.4作业人员未根据MSDS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D9.5未按规定装运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D9.6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A9.7生产现场随意放置或超过规定数量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汽油)。C9.8损坏(撞坏)消防水系统或设施,导致停水维护,给生产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影响。C10生产区域交通安全10.1驾驶证照手续不齐全的机动车辆A10.2无驾照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有驾照人员驾驶不相符车型A10.3酒后、疲劳驾驶机动车辆A10.4驾驶拼装车或报废等带病车辆A10.5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驾驶特种车辆A10.6机动车辆出入厂区拒不接受检查A10.7机动车辆客货混装C10.8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超速行驶C10.9机动车辆超载行驶C10.10机动车辆载物应绑扎的未绑扎C10.11装载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C10.12机动车辆逆向行驶C10.13驾驶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车辆进入生产现场C10.14厂区内危险品运输车、重型运输车、工程车辆未按规定路线行驶C10.15机动车辆装载粉末状、液滴状货物因未封盖严密导致货物散落、滴漏D10.16机动车辆违规停放在人行道、消防通道等位置D11两票违章11.1无票(操作票、工作票、动火票)作业A11.2擅自变更“两票”安全隔离措施A11.3擅自扩大工作票作业范围A11.4工作票到期,不办理延期或终结手续而继续作业A11.5维护人员不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误入带电间隔,误触带电设备A11.6设备停电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工作票中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具体;检修和运行均不认真履行工作票手续,不执行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票流于形式A11.7检修人员擅自变更安全技术措施,随意跨越和拆除安全遮拦,随意扩大工作内容(项目)A11.8检修开工前工作票负责人不在现场向全体作业人员详细交代工作票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不明确带电部位,盲目开工;工作结束后不清理现场,不开总结会B11.9检修工作中途换人不交待具体安全措施、检修内容和工作范围,盲目进行工作B11.10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按规定挂地线,不按规定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B11.11工作负责人未获审定通过或工作票签发人随意填写工作负责人B11.1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不监护,直接参加工作或离开检修现场C11.13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临时离开工作地点,不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和交待工作;变更工作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手续C11.14设备检修、试验及技改工作终结,工作负责人与运行值班人员不共同到现场检查试验、不按质量标准验收、双方对变动设备交接不清记录不详就签名结束工作票C11.1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同时兼另一张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或工作成员C11.16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擅自动火或者施工中不按规定落实防火措施、现场未设专人监护C11.17设备检修、试验及技改开工前办理工作许可手续时,工作负责人不会同许可人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C11.18操作票上重要的操作项目(拉合开关、地刀等)不记时间或票面上填写的操作时间与实际操作时间不符C11.19不执行操作票三级审查制,一人代签或未认真审票就签名同意操作C11.20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C11.21设备检修、试验及技改工作间断不办理工作间断手续D11.22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票作业D11.23工作票未交回,就要求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做试验D11.24工作票和操作票被判定为“不合格票”的C12其他行为12.1个人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发生火警、火灾事故A12.2未经许可,违规从设备上接取检修、施工电源B12.3未经许可,未经申请违规使用消防水C12.4未经许可,未经批准,挪用、摆压、封堵、圈围、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C12.5施工场所的井、坑、孔、洞、地沟,未及时设置临时围栏及安全警告标志,设置的临时围栏不能有效的防止人员坠落D12.6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或拆除施工场所的安全设施或安全警告标志D12.7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揭开的井、坑、孔、洞、地沟盖板未及时恢复原状D12.8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拆除的楼梯、平台、步道及其栏杆未及时恢复原状D12.9施工作业结束时,现场的各种临时围栏和警告标志未及时拆除或收回D12.10进入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或佩戴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检验不合格D12.11在厂区禁烟场所吸烟D12.12机组大小修材料搬运时未对电梯轿厢加装防护板D12.13使用未经设计验收的不合格自制工器具D12.14未落实工完料尽、场地清的工作要求D12.15没有将工程废物按分类要求进行分类,堆放到甲方指定的堆放点D12.16未经甲方同意,在厂房内任意打洞者。B12.17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或随意损坏、堵塞排水通道,或随意断电。B12.18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B12.19射线检查场所围栏、警告标志不全B12.20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报告,标段范围内的不及时组织修复,或更换工作完毕后物料不及时回收。C12.21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检验更换。C12.22压力容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C12.23施工场所的井、坑、孔、洞、地沟,未及时设置临时围栏及安全警告标志,设置的临时围栏不能有效的防止人员坠落D12.24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或拆除施工场所的安全设施或安全警告标志D12.25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揭开的井、坑、孔、洞、地沟盖板未及时恢复原状D12.26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拆除的楼梯、平台、步道及其栏杆未及时恢复原状D12.27施工作业结束时,现场的各种临时围栏和警告标志未及时拆除或收回D12.28进入施工现场穿短袖衣服或未按规定着装,没有穿棉质工作服。D12.29机组大小修材料搬运时未对电梯轿厢加装防护板D12.30设备检修未保管好设备铭牌、系统名称牌D12.31佩戴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者失效D12.32赤膊、赤脚或穿拖鞋、凉鞋、穿高跟鞋,露脚趾、带钉鞋、凉鞋、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D12.33自行车、摩托车和施工车辆在未按规定停放。D12.34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帽带。D12.35施工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D12.36横跨道路焊线、电源线、供气管未设保护措施。D12.37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等堆放杂乱。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D12.38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未及时清理D12.39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D12.40不服从门卫检查。D12.41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D12.42项目(队)未进行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有记录)。D12.43项目(队)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D12.44班组未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或安全活动弄虚作假。D12.45未按要求开展PJO活动D12.46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工棚。D12.47在已完工的防水屋面上施工、行走未采取防止损坏防水层的可靠措施。C12.48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金湾公司标准。C12.49任意拆除、损坏已完成的盘内接线和永久设施。C12.50任意砸开电缆、仪表管及管道管口盖板。C12.51随意拆除或损坏安装完工的设备。C12.52任意倾倒生活垃圾,没有将工程废物按分类要求进行分类,堆放到甲方指定的堆放点D12.53工、器具放置时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D12.54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可能对自身及其它物件造成损害。D12.55把电缆桥架当梯子、平台或移作它用。D12.56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可靠的防滴、漏措施。D12.57污染或损坏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墙面。D12.58保温作业未使用彩条布等防散落措施。D12.59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设备解体记号不规整。D12.60踩压已保温好的管道、设备、构件。D12.61踩压小口径管道及盘柜。D12.62对已安装好的门窗及玻璃造成损坏。D12.63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承压路面。D12.64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造成污染。D违章等级对应考核分值及合同违约金额违章等级考核扣分考核金额A12视违章后果承包单位需支付不低于500元/次且不高于合同总价20%/次的合同违约金。B6视违章后果承包单位需支付不低于300元/次且不高于合同总价15%/次的合同违约金。C3视违章后果承包单位需支付不低于200元/次且不高于合同总价10%/次的合同违约金。D1视违章后果承包单位需支付不低于100元/次且不高于合同总价5%/次的合同违约金。5.2公司因承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反《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三十条硬考核”管理规定》被考核时,将对承包单位进行加重考核:违章类别A级,扣12分,考核金额10000元(不高于合同总价20%);违章类别B级,扣12分,考核金额5000元(不高于合同总价20%),“三十条硬考核”细则及重点关注违章目录如下。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硬考核细则序号考核条款备注一、A类管理违章外包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行为。电力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涉及高风险作业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超过一定规模)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论证、审核、审批、交底及现场监督就进行现场施工作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未按施工方案规定开展作业,或擅自扩大施工作业范围。承包商主要管理人员(限于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现场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特种/特种设备作业。被县(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监管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含消防安全)、设备异常、涉网安全、网络安全、质量通报的。被上级单位检查出重大事故隐患,或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的。承包商入场审核把关不严(如单位资质、分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培训考试、安全交底、劳动合同或者人员资格),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事故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1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未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上签字或者代签字。1因“两高一弱”“钓鱼”攻击等问题,信息系统(含电力监控系统)被外部攻陷(含攻防演练),且未及时发现并阻断攻击的。1电力监控系统未部署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专用隔离装置或者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区非法外联。1两票严重违章或者因两票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详见《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硬考核重点关注违章目录》中第61至第63项。1基建项目严重质量管理违章,并造成安全隐患的,详见《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硬考核重点关注违章目录》中第64至第68项。1发生《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硬考核重点关注违章目录》中的问题,倒查原因为公司无相关制度标准要求,或公司未开展自查工作,或自查中未发现同类问题。二、B类管理违章16承包商主要管理人员(限于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满足合同条件或者技术协议或者“三措两案”中人员资格、能力、素质要求。1未按要求召开站班会,或每日站班会未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要求。1施工方案风险辨识不全,未分析出施工作业涉及的主要安全风险,也未制定相应管控措施,且会产生下列事故类型的隐患(高坠、触电、起重伤害、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1高风险作业未执行审核审批手续或者高风险作业审批单已过期仍进行作业,或未按要求设置专职监护人员在现场进行监护的。2“四个时段”期间,现场作业未按要求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的或者未按要求执行现场监护或者专人旁站。2未建立每日作业风险管控清单并及时发布或者作业内容未纳入风险管控清单或者风险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的。2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承包商入场审核把关不严(如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项目工器具、工伤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的商业险、人员健康体检等),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2因业主方履职不到位或者业主监督承包商履职不到位,造成现场文明卫生差、安全隐患多等问题。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有条件整改但未按规定时间或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2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或者未按要求开展值班值守工作。2未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提出的反事故措施、安全通报、安全督办、提醒约谈、防非停措施、即时安全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2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办法)、应急预案存在主要内容缺失、未更新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制度相违背。2信息系统中存在“两高一弱”,或信息系统存在默认管理员账号(admin)、未停用测试账号,或互联网应用存在僵尸账号(超过180天未登录)、绕过验证的登录漏洞等,且上述情况未记录在本单位问题台账中的。生产控制大区设备(含运维用计算机)安装有可进行远程协助的应用软件(含QQ、微信、向日葵、teamviewer、todesk等)。2基建项目较为严重质量管理违章,并造成安全隐患的,详见《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硬考核重点关注违章目录》中第69至第72项。3发生《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硬考核重点关注违章目录》中的问题,倒查原因为未按制度标准要求落实工作,或执行措施不到位,人员监督不到位,或发现同类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举一反三整改防范的。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硬考核重点关注违章目录序号违章条款备注备注一、现场作业类一、现场作业类一、现场作业类一、现场作业类1.高处作业1.高处作业1.高处作业1.高处作业(1)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又没有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2)高处作业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或使用不符合要求、不合格的安全带。(3)在管道上或架构的横梁上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站立或行走。(4)上下层交叉作业,未采取防止高处坠物伤人的措施。(5)使用没有验收合格牌或虽有验收合格证但仍存在违反二十五项反措,施工三十项反措要求的脚手架。(6)未按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控措施或施工方案等要求正确使用速差自控器,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速差自控器。(7)风险高的施工作业,应使用安全网、安全绳的区域但未按要求使用的。(8)高处临边堆放物件时,未堆放平稳、未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高处场所的余料、废弃物、拆卸的物件未及时清理。(9)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堆放了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且阻塞通道,施工用料未随用随吊。2.施工用电2.施工用电2.施工用电2.施工用电(10)临时用电不申请,擅自接驳电源、线路,擅自拉设施工临时用电。(11)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设备上工作。(12)直接将电线头勾挂在刀闸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13)未按要求使用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14)未查清电缆是否带电,盲目锯割。(15)现场临时电缆敷设随意、凌乱,影响通行或带来用电安全隐患的。(16)户外临时用电设备没有有效的防漏水、防水淹措施的。(17)没有落实或采取有效的防走错间隔措施的。(18)基建现场电气、电子间已受电但没有有效的进出及停送电管理措施的。3.起重作业3.起重作业3.起重作业3.起重作业(19)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起重设备(起重机械、钢丝绳、起吊机具等)。(20)起吊作业现场没有进行安全隔离,或没有设置监护人。(21)利用起重设备吊运工作人员。(22)进行起重作业时无人指挥或多人盲目指挥。(23)未经许可,工作人员擅自拆除起重机械的保护或限位装置。4.有限空间作业4.有限空间作业4.有限空间作业4.有限空间作业(24)工作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未采取通风措施,未有效检测氧气、二氧化碳、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物质含量。(25)未经许可或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26)未设置专职监护人员,或专职监护人员中途撤离现场,且未指定临时监护人造成监护真空。(2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安全照明。(28)在金属容器内、设备内等受限空间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作业。(29)未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没有经审批,或有预案但作业前没有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30)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不适用或不完善的。5.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31)在重点防火部位或禁止动火区域动火,未办理动火手续或一级动火区办理了二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现场无人监护。(32)动火作业未按照要求测量可燃性、易爆气体或粉尘浓度。(33)动火作业前未清理可燃物,或未配备消防器材、未按要求落实消防配套措施的。(34)擅自在带压、带电的设备设施上进行焊接作业。(35)在脱硫吸收塔存在着火风险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未做好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未落实单点作业的情况。6.其他作业6.其他作业6.其他作业6.其他作业(36)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或现场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体交叉作业。(37)在起重机、挖掘机覆盖范围内和有可能坠物的区域逗留、休息。(38)在机械运行中违规进行检修或调整,或其他会造成人身伤亡的活动。(39)皮带在运行中,对设备进行维修、人工取煤样或检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设备运行中或备用中,在皮带上和系统其他设备上站立、行走、跨越、爬过或传递各种工具。(40)进入风机轮毂前,未锁定风轮,两侧锁定销未安装到位,或未采取其他可靠防止叶轮转动措施的。(41)施工现场超高堆放物料,或未稳固堆放物料。(42)现场加工或临时存放可能移动的结构及设备时,场地不平整坚实,或未落实可靠的防移动和防倾覆措施。(43)违反设计规定荷载在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等堆放材料、停放设备。二、设备设施装置类二、设备设施装置类二、设备设施装置类二、设备设施装置类(44)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4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报废、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超过规定参数和使用范围、安全附件或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已被召回(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的特种设备;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4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如氢站、油区、液氨等)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相关设施退出运行且无有效管控措施。(47)现有装置隐患消除前未采取临时有效管控措施继续使用。(48)未履行锅炉安全技术规程及特种设备有关规程要求,按期办理告知、报检及备案登记手续的。(49)未对机、炉外管易导致人身伤亡的重点部位进行定期检验。(50)机组主保护退出时,未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在二十五项反措规定时间内恢复。(51)大型燃煤锅炉烟气系统或引风机进行重大改造,未对引风机出力裕度和锅炉尾部等相关部位进行强度核算;长期未对烟风道的壁面、内部支撑的腐蚀、磨损、变形情况进行相关检查。(52)未按规程要求进行汽轮机主汽阀及调节汽阀活动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且无有效防范措施的。(53)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且无整改计划或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相关设备设施装置等进行改造,构建筑物承重发生变化的,改造后未按计划对构建筑物进行可靠性鉴定。(54)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且无整改计划或未按计划完成整改。(55)1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电缆通道中,中性点非有效接地方式的电力电缆线路未完成中性点接地方式改造,或未采取防火防爆隔离措施。(56)110千伏及以上变压器(换流变)乙炔、总烃等特征气体明显增高,内部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标,未及时停运处理。(57)防止电气误操作“五防”闭锁装置,未达到安装率100%、投运率100%。(58)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相关设备参数设置不当导致各方数据(工控机、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等)不一致或烟气实际排放与监测不一致。(59)电化学储能温度、电压异常,电池壳体变形、鼓胀、泄压阀破裂未及时更换处理。(60)全厂防雷设施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定检或定检后未及时落实整改。三、两票类三、两票类三、两票类(61)无票(操作票、工作票)作业,或工作票已过期仍进行作业、或实际作业内容与操作票、工作票内容无关。(62)操作票执行漏项、跳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63)工作票安全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安全措施未执行到位会影响人身、设备安全。四、基建质量安全类四、基建质量安全类四、基建质量安全类1.质量安全类1.质量安全类1.质量安全类(64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和监管要求。(65未建立健全基建期技术监督管理体系,未明确基建期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未成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66未组织开展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未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7检测、检验报告未按规范开展或弄虚作假。(68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2.质量管理类2.质量管理类2.质量管理类(69各清洁煤电项目未按照《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洁火电基建期金属技术监督和压力容器防爆破专项监督查评细则》相关内容委托第三方单位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查评工作。未在钢结构安装阶段、受热面安装阶段锅炉水压前、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等4个节点开展专项监督查评工作。各气电项目未结合自身项目管理实际参照执行。(70未依据《广东能源集团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质量事故情况。未根据《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洁火电项目基建期技术监督工作指引(试行)》制定项目公司的基建期技术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股份公司备案。未编写基建期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或实施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形成基建期技术监督报表(报告)。(71未编制监造大纲和质量计划。未定期检查监造验收报告和设备监造报告;未对调试单位的调试大纲、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进行审查。因设备监造或到货验收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接收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备件、物资、设备,造成一定损失的。(72未按《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基建项目举牌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开展举牌验收工作。对于举牌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开展旁站、巡视,未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3.技术监督类3.技术监督类3.技术监督类(73汽轮机扣缸未按照《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3部分:汽轮发电机组》的规定执行,安装记录和验收签证不齐全。(74焊口一次合格率低于98%。(75未建立P/T91/92管材的台账跟踪管理。P91/P92材质承压管道焊口未按要求焊接或未按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或未按要求进行焊后检验或硬度超标。(76未按要求开展锅炉本体膨胀系统的监督;炉外小管的防腐、膨胀及水平管倾斜度的监督。(77未对汽包、汽水分离器、主蒸汽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末级过热器出口联箱和末级再热器出口联箱金属材料及钢坯原材料的选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8未对支吊架的设置以及载荷设计进行监督检查。(79未及时建立《保护装置投/退操作管理标准》并执行或未按照DL/T 5294-2023《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调试技术规范》3.5.5执行。(80用于保护、调节的重要测点信号,取样及测量管路未独立设置,与其他测点混合使用。用于保护、调节的重要测点信号电缆未独立敷设。(81防爆区域的端子箱及带电设备未可靠接地。(82机组试运期间的保护定值修订未履行报批手续(由提出修改单位申请并说明修改原因,经生产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83锅炉化学清洗后在20天内不能投入运行的,未进行防腐保护。化学清洗后产生的废液未按规定处理。(84机组启动阶段未按DL/T889的规定进行水汽质量监督,发现异常未及时处理。(85未对高压电气设备(2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换流变压器)、电抗器(平波电抗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断路器和GIS成套设备;首次使用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设备)进行监造和出厂验收。(86大体积混凝土测温措施、养护方法及时间、后浇带的留置和处理等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87回填土未按要求进行分层压实,压实度不满足设计要求。(88基坑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开展降排水工作。未按要求开展厂区基准点布设、校准工作。未按要求开展建构筑物、深基坑、高边坡的沉降观测工作。(89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满足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90深基坑未按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进行放坡或支护的。六、承包单位加分认定规则对能促进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的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给予加分,具体内容如下: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可获得加分,其归属承包单位同步获得相应加分:(a)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现场安全隐患,经确认为一般隐患的可加1分,经确认为重大隐患的可加2分。(b)主动向发包单位申请处理或消除现场安全隐患的,经确认后可加1分。(c)向发包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可加1分。(d)及时报告其他承包单位现场违章行为,经确认为直接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可加1分。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单位可获得相应加分:(a)面向发包单位所辖范围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可加5分。(b)积极配合发包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被确定为避免事态恶化或使得事故(事件)性质降级的,可加5~10分。3、同一情形只给予最先上报者加分,不可重复统计。4、从业人员或承包单位获得以上情形加分的同时,发包单位应依据承包单位违章行为考核标准考核相应的责任从业人员以及承包单位。5、如有关人员发现的问题属于非其归属单位疏漏而造成的问题的,其归属承包单位同步获得相应加分;如有关人员发现的问题属于其归属单位疏漏而造成的问题的,则对其归属承包单位进行考核。6、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加分申请由发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发包单位安监部门负责审批确认。七、承包单位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承包单位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备注安全管理(92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8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12电力监管条例 1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7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18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19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7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2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30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1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3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3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3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35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3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8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40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管理规定 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42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4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45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6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7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48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49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50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 51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52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3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5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55广东省粤电集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56广东能源集团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57防止发电厂人身伤亡事故十项工作规定58广东能源集团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59广东省粤电集团车辆(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6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61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6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6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6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65发电厂安全钥匙技术规范66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石灰石粉/石灰石粒脱硫吸收剂质量标准67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68发电厂操作票技术规范69广东能源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70广东省粤电集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71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7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75广东能源集团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管理办法7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77广东能源集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7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7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8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81广东能源集团防汛防旱防风管理办法82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83广东能源集团公司关于印发《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84广东能源集团安全监管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5关于印发《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6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8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88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89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管理规定(试行)90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防管理办法(试行)91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应急预案(试行)92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试行)八、承包单位须遵守相关技术标准承包单位须遵守相关安全标准类别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备注基础综合1GB/T 14439-1993冷水作业分级 2JGJ 128-20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AQ 8001-2007 安全评价通则 4GB/T 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5GB/T 8417-2003灯光信号颜色 6GB 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7GB 12268-2012 危险货物品名表 8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9GB 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10GB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1GB 19891-2005 机械安全机械设计的卫生要求 12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作业安全13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14GB 23821-2009 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15GB 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16GB 12265.3-1997机械安全 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17GB/T 21431-2008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18GB 150.1~150.4-2011压力容器(合订本) 19GB 14711-2013中小型旋转电机通用安全要求 20GB 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 21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2GB4793.1-2007测量、控制及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 实验室用处理医用材料的蒸压器的特殊要求 23GB 12350-2009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24GB 10235-2000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 25GB 10080-2001空调用通风机安全要求 26GB/T 17045-2008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 27GB/T 15579.5-2005弧焊设备 安全要求 第5部分:送丝装置 28GB/T 18224-2008桥式抓斗卸船机安全规程 29GB 4962-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30DL/T 639-201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导则 31GB/T 50065-20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32JB/T 9010-1999手拉葫芦 安全规则 33GB 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34GB 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35GB 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36GB 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37GB 4696-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38GB/T 23827-2009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39DL 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40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41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2GB 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43GB 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劳动保护44GB 2811-2007安全帽 45GB/T 2812-2006安全帽测试方法 46GB 6095-2009安全带 47GB 12011-2009足部防护 电绝缘鞋 48GB/T 17622-2008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49GB/T 6096-2009安全带测试方法 50AQ/T 6108-2008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51GB 21148-2007个体防护装备安全鞋 52LD 50-1994保护足趾安全鞋(靴) 53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54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55GB/T 23468-2009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 56GB/T 24538-2009坠落防护 缓冲器 57GB/T 29512-2013手部防护 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 58GB/T 30041-2013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 59GB 5725-2009安全网 60LD/T 75-1995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 61GB/T 23466-2009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消防62GB 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63GB 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64GB 3445-2005室内消火栓 65GB 16840.4-1997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第4部分:金相法 66GB 16840.3-1997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第3部分:成分分析法 67GB 16840.2-1997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第2部分:剩磁法 68GB 14287.3-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9GB 14287.2-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0GB 14287.1-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71GB/T 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 72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73GA 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办法74GB 14561-2003消火栓箱75DL 5027-2015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76Q/JW 1043—2021消防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应急机制77AQ/T 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78电监安全[2009]22号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79 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80 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81 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 其他82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83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84GB/T 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85GB 7588-2003/XG1-201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8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87GB/T 23811-2009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原则 88GB/T 27306-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九、工程安全管理9.1、承包方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9.1.1承包方应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9.1.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9.1.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9.1.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9.1.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9.1.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9.1.7承包方现场项目经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及能力的人员担任,对外包工程的安全施工负总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开展外包工程应急救援演练。9.1.8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按规定完成整改。9.1.9承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发包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发包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9.1.10承包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同时接受发包方提供的入场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9.1.1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发包方发布的有关安全、消防、现场文明生产(施工)办法。进入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工作票制度。9.1.12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资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9.1.13依法设立满足工程项目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符合要求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合格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9.1.14及时与发包方接洽,全面了解现场施工的注意事项,接受发包方的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并在开工前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从业人员均掌握工程项目特点、工作风险及安全防范措施。9.1.15向现场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9.1.16发生事故时,全力开展救援,同时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并按国家的有关事故调查管理规定开展事故调查。9.1.17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9.2、承包方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9.2.1承包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广能集团、发包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9.2.2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活动。9.2.3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9.2.4外包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方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9.2.5外包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发包方同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9.2.6承包方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发生。9.2.7承包方应当对因外包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9.2.8承包方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9.2.9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并满足以下管理要求:(一)承包方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二)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9.2.10承包方对外包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9.2.11承包方应当根据外包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方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9.3、事故管理9.3.1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事故信息上报规定,并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管理规定开展事故调查。9.3.2无论哪方责任发生的事故,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9.3.3发包方有权参与承包方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承包方不得无故拒绝。9.3.4承包方发生的任何事故和未遂事件,均应形成记录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发包方备案。9.3.5由于发包方强令承包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发包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发包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双方共同调查分析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9.3.6承包方从业人员与发包方员工混合作业时,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双方共同调查分析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9.3.7发包方和承包方对事故责任划分存在争议时,可报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查裁决。9.4、应急管理9.4.1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相关应急预案文本,必要时开展专题培训,使双方明确在应急响应中的角色和职责分工。9.4.2发包方应针对现场环境和承包方工作特点建立现场专项应急预案。9.4.3承包方应根据工作范围、作业环境以及工程项目的特点,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并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9.4.4承包方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学习和演练。十、其他10.1体检10.1.1承包方提供除特种作业人员外其他所有入场人员1年内正规医疗机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应包含体格检查、肺功能检查、心电图检查、血液检查、尿液检查、血压等项目,无高血压、尘肺、癫痫、噪声性耳聋等职业禁忌证。10.1.2承包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1年内(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正规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b、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附件1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火电板块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广东能源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板块所管理的三级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管理单位”)外包工程的全过程动态管理,使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满足发包单位的基本要求,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避免或减少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股份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包工程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信息工程、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检修工程、试验工程、调试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货物搬运装卸和卫生保洁等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第三条外包工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投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监督管理方式。第四条发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要求,全力确保外包工程施工安全。第五条外包工程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发包单位对外包工程承担组织、协调、监督等全面管理责任;承包单位对外包工程承担工程实施、人员培训和施工安全等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第二章组织体系和权责划分第六条股份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监督、检查股份公司管理单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二)在业务板块内部发布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三)向集团公司报送股份公司层面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四)监督、检查股份公司管理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备案股份公司管理单位发布的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第七条股份公司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对本单位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1.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职责。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4.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在企业内部发布本单位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三)向股份公司报送本单位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八条发包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职责具体如下:(一)合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编写招投标文件并组织招投标活动。2.负责组织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安全资质审查)。3.负责组织审核并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4.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额度,并监督承包单位规范提取和使用。5.工程结束后,组织对承包单位整个施工情况进行评价。6.建立承包单位档案,并定期组织评审,发布承包单位以及黑名单、灰名单数据库。(二)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2.参与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确认承包单位符合工程项目各项安全要求。3.向承包单位书面提供从事外包工程施工必须遵守的国家、行业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标准和制度清单。4.对承包单位所有新入厂的从业人员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对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对拟申请工作票“三种人”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授权,并将授权情况公布。6.审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7.对承包合同的安全条款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8.建立承包单位安全积分考核制度,定期公布承包单位安全积分排名以及黑名单、灰名单。9.工程竣工后,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表现作出客观评价。(三)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参与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编制招投标技术文件、参与招投标工作以及签订技术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负责组织外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监督和检查外包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督促承包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进行整改。2.组织对新入厂的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资质条件进行复查,确认入厂(场)工作人员符合各项工作要求。3.组织对新入厂的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实施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4.组织对承包单位提供的涉及现场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入厂危险品以及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5.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完备。6.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风险,开工前向承包单位现场工作负责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或资料,并经双方签字确认。7.要求承包单位制定承接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8.对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跟踪监督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状况。9.组织开展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10.协助现场安全施工许可的落实。11.工程竣工后,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表现作出客观评价。(四)其他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外包工程具体安全管理和监督协调工作。第三章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第九条长期维护人员以及项目承包单位人员(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执行本管理办法。第十条以下类别承包单位人员安全管理要求如下:(一)基建项目外来人员:执行《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二)宣传栏安装、悬挂横幅、家具安装、安全评估、现场检测、后勤日用设备维修等短期现场服务人员:要加强准入把关,严格审查人员的资质资格技能水平、涉及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由业务需求部门进行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并确保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措施到位。由业务需求部门派出现场监督人员,进行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协调、检查、全过程旁站监护,因管理不到位,一旦发生事故,承担主要管理责任。(三)拉货送货人员、客户人员、供应商人员、外来专家、码头拖轮方等相关人员:由业务需求部门进行安全要求告知,告知人和被告知人均需签名,进入生产、基建现场的所有外来人员要配备满足现场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业务需求部门派出现场监督人员全过程陪同监护,因管理不到位,一旦发生事故,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发现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立即纠正或停止其工作并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并通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同时进行备案。第十二条遇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发包单位项目归口部门应当协调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章承包单位的基本要求第十三条承包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承包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对外包工程的安全施工负总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开展外包工程应急救援演练。(八)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对发包单位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按规定完成整改。(九)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发包单位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审核把关,落实“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机制。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同时接受发包单位提供的入厂(场)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十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发包单位发布的有关安全、消防、现场文明生产(施工)办法。进入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发包单位工作票制度。(十二)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资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十三)依法设立满足工程项目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符合要求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合格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十四)及时与发包单位接洽,全面了解现场施工的注意事项,接受发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并在开工前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从业人员均掌握工程项目特点、工作风险及安全防范措施。(十五)向现场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十六)工程项目确实需要分包时,必须征得发包单位同意,且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十七)发生事故时,全力开展救援,同时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并按国家的有关事故调查管理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十八)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安全施工业绩。第十六条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政府、行业核发的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同效力的作业许可证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第十九条外包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条外包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第二十二条外包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发包单位同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发生。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对因外包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二十六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账和维保记录档案,并满足以下管理要求:(一)承包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二)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对外包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外包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第五章招投标安全管理程序第一节工程项目安全风险预评估第二十九条对于大型或安全风险较大的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组织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工程项目安全风险预评估工作。第三十条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安全风险预评估,确定与作业相关的主要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界面;安全风险评估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第三十一条根据安全风险评价结果,结合工程项目内容及特点,发包单位应确定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和能力,同时预先制定安全风险较大工程项目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或程序,并将此事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节招投标文件的安全基本要求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要求,将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告知投标方;如已开展安全风险预评估的工程项目,应将安全风险预评估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时对承包单位应达到的最低安全标准予以界定。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以下有关安全内容:(一)要求投标方应提供的安全管理体系、程序及规定。(二)工程项目所需的安全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三)对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说明,并提出为控制安全风险可能要配备的专业人员和特殊设备要求。(四)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五)投标方在培训方面应符合的要求。(六)施工过程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七)要求投标方提供工程项目安全计划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如何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的措施。(八)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九)承包单位无法达到或满足发包单位安全要求时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十)要求投标方提供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十一)事故管理和应急管理的要求。(十二)投标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基本要求如下:(一)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办法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二)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三)发包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四)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第三节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第三十五条发包单位应在评标时组织评标专家对投标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根据工程项目安全风险预评估的内容确定投标单位是否满足项目实施的安全资质要求。第三十六条发包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以往安全行为和业绩良好的承包单位。第三十七条对承包单位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时,重点审查以下资料:(一)安全生产目标、承诺和保证的措施。(二)企业安全资质、相关人员证书资质、人员培训、安全管理程序、使用的安全标准、对分包单位管理的内容及方式等。(三)职业病预防、危险品使用、个人防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及控制措施。(四)设备操作及维护手册、作业指导书等建立情况。(五)人员组成、施工机具及设备情况。(六)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特别是相近施工内容的安全记录。(七)事故、事件的调查及处理,安全方面受到奖励处罚及法律制裁等情况。(八)作业许可制度和应急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九)人员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购买情况。第三十八条如资料不足,评标组可向投标方发送安全审查问卷,必要时可对投标方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第四节评标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投标方安全管理能力和态度,发包单位应在评标前制定评标办法,包含安全管理方面的条款和内容。第四十条评标时,根据投标方提交的标书及安全管理文件等内容来评价投标方有效控制施工安全风险的能力,必要时可要求投标方就关键问题进行适当澄清。第六章承包单位数量控制要求第四十一条发包单位应强化外包工程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数量,全力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燃煤电厂(按2台煤电机组考虑)年度长期维护项目承包单位数量应控制在15家(含)以内,其他情形的火电企业承包单位总量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控,具体要求如下:1.燃煤电厂机组台数每增加1台,承包单位总量可增加2家。2.对于机组为2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应减少3~5家;对于机组为3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应减少1~2家;对于机组为4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应不作增减;对于机组为5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可酌情增加1~2家;对于机组为6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可酌情增加3~5家。3.对于生物质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可酌情增加1~2家。4.对于设有检修部门、具备检修能力的火电企业,承包单位总量应根据实际减少3~5家。第七章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四十二条外包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发包单位都必须依法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应将本办法相关管理要求告知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四十三条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投标书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进行实施,并明确承包单位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方案及补救措施。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见附件2)应详细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未尽事宜可以在合同文本中引用发包单位现行安全管理文件。第八章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一节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四十五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在入场前,应由承包单位自主进行安全生产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第四十六条入场施工前,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厂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等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场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除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外,还必须经发包单位审核确认方能从事该特种作业;对于参与施工关键环节的特种作业人员,发包单位可采用实操技能验证的方式进行审核确认。第四十七条教育培训工作要保留相应的培训记录,考核成绩作为承包单位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见附件4)的依据,培训记录有效期为一年。第四十八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要讲究实效,可采取授课、视频教学、实操考问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使其更能够清晰理解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外包工程具体风险及基本要求。培训内容应满足《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培训内容,同时增加本办法的相关管理要求、从业人员违章扣分规则和黑名单规则。第二节承包单位工作票相关人员授权第四十九条承包单位工作票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发包单位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考试,且考试成绩得分率达80%及以上方可获得相应资格授权。第九章施工前安全要求第一节安全技术交底第五十条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单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样式见附件5)并做好书面记录(需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外包工程安全风险的大小。第五十一条为使双方在外包工程实施前明确安全工作内容,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或安全条件审查会,会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以及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参加,高危、高风险项目可邀请安监部门参加。启动会或安全条件审查会主要内容有:(一)工程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及采取的措施。(二)对参与危险作业的人员的胜任能力进行评价。(三)确认各项安全工作的目标、要求。(四)对各项设备、设施、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等的使用方式和要求。(五)澄清双方在程序、规定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消除双方管理规定中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如果使用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或程序,发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这些文件并进行解读和指导。(六)双方在事故应急过程中相互协调的方式方法,并明确需要使用的第三方应急资源。(七)明确双方对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八)确认事故汇报和调查的程序。(九)为加强外包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发包单位建立的奖惩考核制度。第二节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第五十二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先到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没有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的承包单位一律不得开工。第五十三条一张《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原则上对应一个工程项目。两个以上项目如果施工范围相近、项目管理部门相同且属同一专业可适当放宽,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所对应全部工程项目必须逐一满足办证条件方可发证。第五十四条《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一)承包单位在承包商安全管理系统中按《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进行流转审批,或按照《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6)的要求如实进行有关内容的填写,并按要求进行逐级审批。(二)批准后如走纸质流程审批需将纸质资料送至安监部门存档备案,安监部门确认无误后发放《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第五十五条承包单位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须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承包单位营业执照和满足本工程项目的资质证明。(二)上级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承建电力设施许可证或当地市一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或其他相关许可证明。(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包括机动车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数量、型号、生产厂家、检验日期及检验机构,机动车辆的牌照号等。(四)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考核制度、近期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及工作票“三种人”资格授权情况。(五)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六)进入厂区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七)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书面记录。(八)如工程项目属高风险作业(或属于特种作业),须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发包单位审批通过。第三节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入厂证”管理第五十六条承包单位填写从业人员“入厂证”办理申请表或走“入厂证”办理流程,凭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明,到发包单位保卫部门统一办理入厂证。第五十七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发包单位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第五十八条发包单位可通过“入厂证”强化承包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四节工作票许可控制第五十九条发包单位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执行作业许可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票手续。工作许可执行集团公司《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第六十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单位凭《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工作票“三种人”资格证和“入厂证”方可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第五节确认施工作业基本条件第六十一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已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联络人员。第六十二条发包单位已向承包单位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已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已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并已进行充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第六十三条承包单位已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发包单位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价结论已进行审核确认。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已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已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六十四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已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培训到位;承包单位已将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相关的资格证件报送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承包单位工作票相关人员已获得资格授权,并已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和工作票许可手续。第六十六条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开工前已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后、开工前,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与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需在施工现场共同确认施工作业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安全质量要求。需共同确认的施工作业条件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施工作业文件、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施工机械、现场工器具、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等,各发包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进行增补,修改。《外包工程开工许可证》(附件7)所列内容应在施工现场逐项核对填写或打钩,经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与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共同确认无误,确认现场具备施工作业条件,项目负责人在现场交代安全事项后,双方签名后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许可后方可开工作业。《外包工程开工许可证》一式两份,许可后由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分别收执。第十章外包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第六十八条承包单位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贯彻落实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缺项、漏项或擅自更改;如确需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六十九条多个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应当由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协议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由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七十条承包单位应定期向发包单位书面汇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整改计划,并积极贯彻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监管的最新要求。第七十一条对于高危、高风险作业,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全过程进行监护,并及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凡发包单位指定人员不在场或不到位的项目,不得擅自施工作业。第七十二条发包单位负责审查、批准承包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协助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并对承包单位进行现场风险交底。第七十三条与工艺管线、下水井等系统有关的外包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第七十四条凡在运行设备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第七十五条有监理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参与的外包工程,在合作框架内,第三方务必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提供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七十六条现场有人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发包单位正常采样、排污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承包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承包单位要及时报告处理。第七十七条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并积极与发包单位共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第十一章安全监管与检查第一节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应自觉履行安全职责,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第七十九条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技术、工程、安监等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作业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依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第八十条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应做到组织落实和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的安全监管。第二节安全检查第八十一条发包单位应经常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是否达到要求。第八十二条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确定检查的依据。依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合同以及其它双方认同的文件。第八十三条检查的方式包括发包单位抽检、联合检查或其他定期检查等。每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最近一次布置任务或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安全表现和管理现状以及合同要求的符合性,每次检查之后都要形成相关记录并要求承包单位落实改进措施。第八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建立内部检查制度,并定期将其执行记录报送发包单位备案。第十二章承包单位违章考核第一节考核原则第八十五条安全考核应以“零容忍”为原则,查禁违章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不得随意降低考核标准,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第八十六条严禁使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提供、使用虚假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或挂靠借用有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的单位名义承包项目的,由承包单位及挂靠单位对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第八十七条承包单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事故,发包单位应按合同条款对承包单位进行考核。第八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对不按施工方案施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以及作业人员个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而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第八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对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破坏安全防护设施而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第九十条承包单位对违规转包、分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违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第九十一条不论何种已发生事故、未遂事件、违章作业,发包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章考核采取扣分和经济考核相同步的方式。扣分标准见下节内容,经济考核标准由发包单位自行制定并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二节违章分类及扣分标准第九十二条承包单位违章按照性质分为A类违章、B类违章、C类违章,从业人员按照性质分为A类违章、B类违章、C类违章、D类违章,具体要求如下:(一)A类违章:是指违章性质恶劣,极有可能直接导致人身死亡、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或恶性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形。(二)B类违章:是指违章性质严重,有较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事件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形。(三)C类违章:是指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人身伤害等事件或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形。(四)D类违章:是指除A、B、C类违章外,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后果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形。第九十三条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参照附件8,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章分类标准参照附件9。发生A类违章时,一次扣12分;发生B类违章行为时,一次扣6分;发生C类违章行为时,一次扣3分;发生D类违章行为时,一次扣1分。发包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依照本办法增加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违章条目,并进行性质认定,经安监部门审批后执行。第三节违章考核程序第九十四条发包单位任何人员均有权立即制止和纠正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并对其违章行为按照本办法提出扣分考核申请。其中: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人员提出扣分考核申请时,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其他部门人员提出扣分考核申请时,经安监部门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确认审批后执行。第九十五条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发包单位做出考核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发包单位做出考核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应当予以纠正,并对相应扣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双方如有争议,可提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裁决。第九十六条发包单位应每年对承包单位积分排名以及灰名单、黑名单予以公布。第十三章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第一节扣分考核原则第九十七条承包单位扣分项分为日常违章考核扣分项和事故(事件)考核扣分项。两类扣分项分别单独统计,互不影响、互不叠加。第二节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考核评价规则第九十八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积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自进入集团公司从事作业之日算起;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个人基础积总分共12分。从业人员发生违章时,按违章类别进行扣分,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该周期内的违章累计扣分全部清零,不转入下一个周期。第九十九条在一起作业中,同一人发生2种及以上违章行为时,按单种扣分最高项执行,不重复扣分。从业人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发包单位应对当前违章行为进行加倍考核。从业人员在1周内连续违章的,发包单位应对当前违章行为进行加倍考核。第一百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累计扣分达到不同程度时触发相应考核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违章累计扣分达3分时,发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提醒谈话。(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违章累计扣分达6分时,次日起须脱产重新参加发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1个工作日,考核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违章累计扣分达9分时,次日起须脱产重新参加发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3个工作日,考核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四)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违章累计扣分达12分时,发包单位应责令承包单位立即将其清退,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五)从业人员态度恶劣、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发包单位应责令承包单位立即将其清退,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六)被任何1家发包单位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自动被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1年内不得进入集团公司任何管理单位从事作业。第三节承包单位日常违章考核评价规则第一百零一条承包单位日常违章考核扣分以单一外包工程项目独立统计,考核周期为项目合同期,自正式进厂之日算起至项目施工完成(人员全部撤离)结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项目合同期超过12个月的,每满12个月为一个积分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该周期内的违章累计扣分全部清零,不转入下一个周期。同一承包单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承接的各个项目违章扣分互不影响、互不叠加。第一百零二条承包单位日常违章考核扣分计算方法如下:承包单位日常违章考核扣分=∑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考核扣分+∑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章考核扣分第一百零三条承包单位外包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由项目工期、风险程度、施工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决定,计算方法如下:基础总分值=基准分*作业风险暴露系数(一)当承包单位在发包单位的施工人数为20以下时,其基准分为60分;施工人数为20(含)~200时,其基准分=总人数×3分;施工人数为200(含)以上时,其基准分为600分;其中施工人数以实际进场人数计算。(二)作业风险暴露系数计算方法为:作业风险暴露系数=施工周期影响因子(见附件10)*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系数。含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系数为1,不含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系数为0.5;高危作业主要包括: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断路作业、破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或者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第一百零四条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扣分以项目为单位独立统计。当分包单位发生日常违章时,同等连责考核向其发包项目的承包单位。第一百零五条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到不同程度时触发相应考核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的20%时:责令其所有承包项目停工整顿一天;约谈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的30%时:责令其所有承包项目停工整顿三天;正式发文进行安全通报,同时告知其法定代表人;约谈该承包单位负责人;更换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的40%时:责令其在发包单位所有承包项目停工整顿,直至发包单位研究同意复工为止;将该承包单位列入发包单位灰名单。更换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四)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的50%时:责令其在发包单位所有承包项目停工整顿;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承包单位安健环履职能力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可以继续将该合同履行完毕,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则立即终止合同;更换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将该承包单位列入该发包单位的黑名单。第四节承包单位事故(事件)考核评价规则第一百零六条承包单位事故(事件)考核基础总分由其企业规模设定。参照《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附件11,有多项指标的按满足其中条件之一判定),将承包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中:大型企业事故(事件)考核基础总分为1000分,中型企业为750分,小型企业为450分,微型企业为300分。第一百零七条事故(事件)扣分考核以承包单位整体为单位进行,即按某一承包单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承接的各个项目事故(事件)扣分叠加计算。考核周期为1个自然年。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该周期内的事故(事件)累计扣分全部清零,不转入下一个周期。第一百零八条承包单位事故(事件)考核扣分规则如下:(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每死亡1人,扣减300分;每重伤1人,减扣90分。(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发生人身轻伤事件时:每轻伤一人,减扣60分。(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发生未遂事件时,视性质恶劣程度每起减扣60~90分。(四)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因承包单位责任导致发 甲方合同编号:项目编号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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