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招标公告(云南省永胜县第一中学2025)
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7-31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JZC2025-C2-00546-LJXH-0020
项目名称: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190
最高限价(万元):189.673327
采购需求:1.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改扩建项目,改造总建筑面积6456平方米,其中:足球场4140㎡,环形跑道2316㎡;2.永胜县第一中学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包括百米跑道1125平方米及其他附属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30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响应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以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正在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07-18 06:00至2025-07-25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07-31 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5-07-31 09:0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涧槽沟路(康桥别苑南)丽江星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楼开标室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 其他:1.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否。2.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请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信息。因供应商不留意网站公告,导致后果由其自行负责,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其它网站转载公告,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注:(1)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按《供应商操作指南》(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utm=a0017.b3687.48.18.4b09ec80cbc911edb8a97356c5970511)完成远程响应文件解密等相关操作。本项目解密时间为30分钟,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则视为无效投标,不再进入评标阶段。(2)因开标系统、开标现场网络、设备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解密响应文件的,经核实和上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再次下达网上解密指令来延长解密时间;(3)异常处理:如供应商在开标时遗失CA或其他原因,供应商需将备份的或加密的响应文件提供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通过“异常处理”端口上传、解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省永胜县第一中学
地址:永北镇环城东路14号
联系方式:0888-65218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丽江星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涧槽沟路(康桥别苑南)
联系方式:177088975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段维康
电 话:17708897569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云南省永胜县第一中学
行政区域
丽江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7月18日 11:47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年07月18日至2025年07月25日每日上午:06: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年07月31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涧槽沟路(康桥别苑南)丽江星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楼开标室1
预算金额
¥19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段维康
项目联系电话
17708897569
采购单位
云南省永胜县第一中学
采购单位地址
永北镇环城东路14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88-6521872
代理机构名称
丽江星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涧槽沟路(康桥别苑南)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7708897569
附件:
附件1
磋商文件-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doc
附件2
上传清单-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PDF
附件3
附件4
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C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LJZC2025-C2-00546-LJXH-0020采购人:云南省永胜县第一中学采购代理机构:丽江星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注意事项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需提前入驻“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入驻成功后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有)。一、电子采购文件获取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须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外省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供应商通过CA证书获取采购文件的视为合法获取了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二、电子采购文件澄清与答疑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询问列表”提出,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三、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一)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使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中下载的“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并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后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编制要求见《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二)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一)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四、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前,需在网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具体要求: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响应)文件的电子签章、加密及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五、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在“政采云”平台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六、电子开标及投标(响应)文件解密(一)若供应商熟悉“政采云”平台相关投标程序,应提前在自有场地配置有音视频通话(带摄像头及话筒的电脑)功能的相应设备及稳定网络环境,并按“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中的提示完成投标活动。(二)采购人宣布开启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后,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使用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加密数字证书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解密。七、技术支持系统操作问题:请致电“政采云”平台,4008817190(客服热线)0871-63957340;壹证通CA操作问题联系方式:4000040628壹证通紧急联系方式:19988166369云南CA操作问题联系方式:4006727666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3618889097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项目编号:LJZC2025-C2-00546-LJXH-0020序号内容报价及承诺一磋商总报价(元)小写:大写:二工期(日历天)三质量承诺四安全承诺五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证书信息:六备注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日注:报价一览表内容应与响应文件内容相一致,当两者不相符时,以系统报价一览表为准,且不得出现选择性内容。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合同样式及主要条款22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68第五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109第六章采购需求118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119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7月3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LJZC2025-C2-00546-LJXH-0020。2.项目名称: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最高限价:189.673327万元。5.采购需求:1.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改扩建项目,改造总建筑面积6456平方米,其中:足球场4140㎡,环形跑道2316㎡;2.永胜县第一中学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包括百米跑道1125平方米及其他附属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6.磋商范围: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并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8.工期:30日历天。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型的法定证明文件(若为分公司参与投标的,需总公司提供对本项目的授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书或声明函;②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声明函;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或声明函。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响应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以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正在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7月18日至2025年07月2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www.zcygov.cn)。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3.方式: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注: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4.售价:0元。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截止时间:2025年07月3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2.提交方式:本项目为云南省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3.开标时间:2025年07月3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4.开标地点:丽江星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否。2.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请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信息。因供应商不留意网站公告,导致后果由其自行负责,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其它网站转载公告,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注:(1)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按《供应商操作指南》(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utm=a0017.b3687.48.18.4b09ec80cbc911edb8a97356c5970511)完成远程响应文件解密等相关操作。本项目解密时间为30分钟,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则视为无效投标,不再进入评标阶段。(2)因开标系统、开标现场网络、设备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解密响应文件的,经核实和上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再次下达网上解密指令来延长解密时间;(3)异常处理:如供应商在开标时遗失CA或其他原因,供应商需将备份的或加密的响应文件提供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通过“异常处理”端口上传、解密。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云南省永胜县第一中学地址:永胜县永北镇环城东路14号联系方式:1398883586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丽江星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涧槽沟路(康桥别苑南)联系方式:1770889756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段维康、周正红电话:17708897569、13988835867电子邮箱:ljxhzb421102@sina.com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1.1.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磋商范围: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详见本文件第七章)1.1.2项目地点永胜县永北镇1.1.3采购人名 称:云南省永胜县第一中学地 址:永胜县永北镇环城东路14号联系方式:139888358671.1.4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丽江星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涧槽沟路(康桥别苑南)联系方式:177088975691.2资金来源已落实1.3.1工期30日历天1.3.2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并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1.4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型的法定证明文件(若为分公司参与投标的,需总公司提供对本项目的授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书或声明函):供应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s://zxgk.court.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视作未列入失信名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天进行查询);②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或公司内部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或开标日期前3个月内由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或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自行承诺,成立不满1年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以来公司内部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或开标日期前3个月内由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或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自行承诺)。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声明函;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税款所属时期)任意连续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或具有依法缴纳税收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及提供2024年1月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费款所属时期)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或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响应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无违法记录承诺书或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声明函。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响应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以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正在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最高限价189.673327万元1.5.2成交服务费1、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成交人收到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缴付成交服务费。2、本项目成交服务费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云建招协〔2024〕58号文件标准下浮20%收取(计算基准价为成交价)。3、招标代理服务费接受以下形式:现金、银行电汇、网银。4、代理机构账号信息:开户名称:丽江星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北支行账号:60000372013000121.6现场踏勘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响应文件的组成详见本文件第四章注:(1)供应商应将以上文件按顺序编写;(2)磋商文件附件中提供格式的,请务必按照附件的格式填写。1.10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以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项或内容不全,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凭数字证书(CA)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1.10.3响应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供应商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查看无需确认收到该澄清或修改。2响应文件的编制(1)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响应人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2)如响应文件提交的电子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3)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2.5.2响应文件的签署响应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采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及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中利用CA锁加盖的电子签章均予以认可。无需逐页签章。2.9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2.10响应文件有效期递交截止日期后90天3.1响应文件的提交本项目使用政采云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供应商在云南省“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3.2.2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2025年07月3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网上递交。4.1.1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注: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4.7.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磋商小组人数: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4.8.1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磋商程序组建磋商小组→接受第一轮报价→初步评审→与供应商单独磋商→提交最终报价→详细评审→完成磋商报告→磋商结果(见公告发布媒介)。4.10.3.3成交人的确定评标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磋商报告,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磋商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人。评标按: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与磋商人磋商→提交再次报价→详细评审→完成磋商报告的程序进行,以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6.1成交公示媒介及期限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人的情况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8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缴纳方式:可采用履约担保、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具有法律效应的形式支付。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约定。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供应商须知1.1.2.一、总则1.1项目概况1.1.1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1.1.5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资金来源及比例和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编制周期、编制标准1.3.1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质量验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磋商费用和代理服务费1.5.1无论是否成交,磋商申请单位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所有费用。1.5.2服务费:本项目成交服务费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云建招协〔2024〕58号文件标准下浮20%收取(计算基准价为成交价)。1.6现场踏勘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1.7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1.8分包本项目为一个完整的包件,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分包或转包。1.9磋商文件的组成1.9.1磋商文件的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合同样式及主要条款(4)响应文件格式(5)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6)采购需求(7)工程量清单1.9.2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有关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0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10.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以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项或内容不全,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凭数字证书(CA)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1.10.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10.3供应商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查看无需确认收到该澄清或修改。1.1.2.1.2、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2.1要求2.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否则响应无效。对提供虚假报价资料的,报价方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1.2报价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一旦参加报价,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2报价货币:报价货币为人民币。2.3报价语言及计量单位2.3.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译成中文。2.3.2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2.4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响应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封面第一部分资格部分第二部分报价部分第三部分技术部分第四部分商务部分上述文件及表格为供应商必须提交的文件,各供应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但不得擅自减少内容或改变格式。有关文件的提交如未特别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响应文件应为原件。报价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及报价设备技术规格要求,详细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响应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2.5响应文件格式2.5.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未提供格式的各供应商自拟。2.5.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可以通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2.5.3因复印、扫描、拍摄模糊,字迹潦草,表达不清,造成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的磋商申请。2.5.4从磋商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投标单位不得撤回其报价资料,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2.6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6.1响应文件的递交不得迟于磋商公告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2.6.5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报价截止日将以补遗公告的方式发布,而不再用其他方式予以通知。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2.7资格证明文件2.7.1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按磋商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满足资格审查的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7.2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并说明供应商具有以下能力:供应商满足本章1.4条中列出的资格要求;2.7.3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由此造成的磋商被拒绝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2.7.4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即使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通过了审核,在磋商过程中乃至定标后,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采购代理机构仍可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2.7.5供应商应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7.6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明审核通过后,将成为磋商的重要依据。如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其将承担被拒绝参加磋商的风险。2.8投标报价与报价货币2.8.1各投标单位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报,本次磋商为二轮报价,首轮报价为磋商文件中的报价。经过磋商后,参谈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第二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不能高于第一次报价。2.8.2发包方式见须知前附表。2.8.3供应商的报价为本项目的全费用报价,应包括本项目技术服务全过程的文本编制费、审查费、会务费、前期调查、税费及其他相关全部费用。合同一旦签订,此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工作量、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2.8.4采购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2.8.5报价的评审以最终报价为准;2.8.6投标单位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如有任何遗漏,影响到磋商响应文件中规定的范围、质量、性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单位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负责。2.8.7投标单位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报价,一经查实,其投标无效。2.9磋商保证金2.9.1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9.2凡未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提交有效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加磋商。2.9.3未成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和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9.4磋商保证金不以现金方式退还,按原汇入账户以电汇方式退还。2.9.5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资料的;(2)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的;(3)成交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注:凡供应商已缴纳了磋商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采购人保留对其磋商保证金予以扣除的权利。2.10磋商有效期2.10.1磋商有效期应从磋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90日历天。2.10.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有关退还和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磋商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3.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3.1响应文件的提交3.1.1本项目使用政采云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供应商在云南省“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3.1.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采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3.1.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3.2响应文件的提交3.2.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3.2.2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3.2.4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3.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3.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3.3.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自行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1.2.2.4.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4.1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4.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4.1.2本项目解密使用政采云平台。采购代理机构依托该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须使用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4.1.3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供应商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可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未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供应商进行解密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4.1.4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无效响应。4.2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4.3出现4.2中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4.4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4.5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4.7磋商小组4.7.1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7.2磋商小组成员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专家库中,按照采购活动的特点和需要随机抽取产生。4.7.3磋商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不能进入磋商小组,已经进入的将予以更换。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竞争性磋商开始之前严格保密。4.7.4磋商小组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磋商小组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价和比较、确定供应商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4.8评审办法4.8.1评审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响应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4.9评审注意事项4.9.1评审是竞争性磋商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将遵照评审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4.9.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评审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4.9.3为保证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公正性,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在磋商工作结束后,凡与磋商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评审情况扩散出磋商小组人员之外。4.10评审程序4.10.1磋商4.10.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磋商会议。4.10.1.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4.10.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4.10.3评审工作程序4.10.3.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4.10.3.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磋商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4.10.3.3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4.10.4在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4.5.4.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5.4.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超过规定标准上限),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5.4.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5.4.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成交结果5.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编写评审报告。5.2如果磋商时出现没有供应商参加或者没有符合采购需求供应商、或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少于三个的情况,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5.3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第一成交候选人确定预成交人。6.成交结果公示和意见书的递交6.1此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将在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公示一个工作日。不在名单之列者即为未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6.2供应商若对成交结果有任何异议,请于成交结果公示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代理人提交实名书面质疑。采购人或代理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磋商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逾期提交的视为无异议。6.3供应商须对投诉或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6.4采购人应当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7.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成交通知书7.1通过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供应商为此次磋商的成交供应商。7.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确认其报价已被接受。7.3《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7.4采购代理公司无义务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落标原因和退回磋商文件。8.履约担保8.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8.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8.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9.授予合同9.1合同授予标准(1)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经公示无异议的供应商。(2)采购人在授予时有权对“技术要求”中规定的采购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其它实质性条款或条件做任何改变。9.2签订合同(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和采购人签订合同。(2)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响应文件及澄清签订合同或拒不签订合同的,将被取消该单位的签约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授予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单位成交资格,向其签发《成交通知书》。(3)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4)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10.质疑和投诉10.1质疑和投诉10.1.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10.1.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供应商从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取磋商文件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10.1.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10.1.4质疑函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0.1.5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递交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的质疑函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邮寄送达的以邮件交邮日期为准。联系部门:丽江星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7708897569;通讯地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涧槽沟路(康桥别苑南)10.1.6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0.1.7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1.0.8投诉人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云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1.1.2.3.11.补充1.1.2.4.11.1供应商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1.1.2.5第三章合同样式及主要条款(参考文本)注释:本格式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合同可自行订立。但不得与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第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5.合同价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币种、金额、单位)(小写):¥元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如有时)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10.1合同订立时间:10.2合同订立地点:10.3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经办人:签订日期: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赶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期间的需要;(3)开工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貌岸然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期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果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和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书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院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期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法乱纪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宏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向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经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产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时,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队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出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份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项目监理单位: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权: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经理姓名: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地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师确认的时间: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24、付款方式24.1工程款支付方式:24.2工程保修金为工程款的10%.保修期满后一次退清保修金。24.3工程保修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执行,其它按通用条款25款要求执行。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调解;(2)采取第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为: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人投保内容: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47、补充条款说明:承包工程量附件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理工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该工程所有承包质量保修范围。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永胜县第一中学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项目响应文件项目编号:LJZC2025-C2-00546-LJXH-0020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1.1(由响应人自行编制)资格部分1.供应商应按所附格式要求填写并提交。2.供应商应保证全部声明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3.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格式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型的法定证明文件(若为分公司参与投标的,需总公司提供对本项目的授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注:以上证照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格式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书或声明函):供应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s://zxgk.court.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视作未列入失信名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天进行查询);②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或公司内部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或开标日期前3个月内由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或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自行承诺,成立不满1年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以来公司内部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或开标日期前3个月内由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或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自行承诺)。(格式自拟)格式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声明函。(格式自拟)格式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税款所属时期)任意连续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或具有依法缴纳税收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及提供2024年1月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费款所属时期)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或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响应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1.2.6.(格式自拟)1.1.2.7.格式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无违法记录承诺书或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无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注:以上条款,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书或声明函,须在承诺书或声明函中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格式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2…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响应人名称(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1.1.2.8.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格式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响应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以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正在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注: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书或声明函,须在承诺书或声明函中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格式9、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时适用)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格式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填写本申明函。格式1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有)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1.1.2.9.注:非监狱性单位,不需提供此声明函。1.1.2.101.1.2.111.1.2.12格式12、无串通投标行为的承诺函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投标:(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1.2.13.请供应商出具是否存在上述情形的承诺函(内容自拟),如出现上述情形的,将向财政部门报告,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13、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无可不填)报价部分一、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内容报价及承诺一磋商总报价(元)小写:大写:二工期(日历天)三质量承诺四安全承诺五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证书信息:六备注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日注:报价一览表内容应与响应文件内容相一致,当两者不相符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且不得出现选择性内容。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注:1、由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严格遵守行业相关标准自行编制;2、若工程量清单签字造价工程师非本单位人员的,响应文件中须提供造价编制委托协议,否则响应无效。技术部分一、施工组织设计1.响应人应根据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技术方案;(2)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3)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4)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5)施工主要工序;(6)施工机械;(7)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8)施工总平面图。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1.2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 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 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 数用 途备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磋商响应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磋商响应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商务部分格式1、响应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参加你方就(项目名称)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响应。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1)本次磋商报价中规定的(项目名称)的总报价为:小写:元(大写:);(2)本响应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个日历天。(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我方承诺我们的磋商报价不低于我们自身的成本。(5)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6)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其他补充条款(如有):。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函件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1.2.0.1.格式2、供应商承诺书本公司参与项目的磋商,现作如下承诺:1、我公司参与此次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资料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2、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围标,依法、依规公平竞争,不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不以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投标。4、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不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行贿。6、不扰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秩序。7、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8、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如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甘愿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事实成立的,本供应商不再要求退还投标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并承担相关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公司性质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注册日期开户银行开户基本账号联系人:手机:联系电话:邮箱:传真:税务登记登记机关: 税务号:经营范围:格式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参加丽江星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活动。代理人在参加本项目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附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无法人授权可不提供本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6、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二)主要人员简历表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养老保险扫描件及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原件扫描件。姓 名年 龄学历职 称职 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经理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质量)员等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学历证的原件扫描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等。岗位名称姓 名年 龄性 别毕业学校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工作年限专业职称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附3:承诺书承诺书致(采购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7、工期承诺致(采购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工期,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我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包括雨季施工、工程款拨付等)延误工期,如因我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我方愿意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8、质量承诺致(采购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如工程质量不达标,我方将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工、整改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我方负责。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9、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致(采购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我方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绝不挪作他用。我方保证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若发生挪作他用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款项,并有权在工程尾款内直接支付相应开支。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10、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承诺致(采购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我方保证企业负责人按住建部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要求到施工现场带班;项目经理按住建部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带班;专职安全员及质量员常驻施工现场,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1.3格式11、竞争性磋商保证书致(采购人名称):本书作为(供应商)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提供保证金的保证。由(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名称)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元)。一旦发生下述行为,我单位(或公司)将放弃追索保证金的权利:(1)从竞争性磋商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撤回投标;(2)已缴纳保证金,无故不参加项目竞标汇总出现不廉洁行为的供应商:(3)竞争性磋商采购会到定标期间发生违反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行为;(4)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未能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5)成交后未按规定交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和其他需要交纳的相关费用;(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本保证书自竞争性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日起90日有效,除非贵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证书。(说明:后附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如不收取保证金,本表可不填写。)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格式12、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无可不填)二次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项目填报内容1申请人名称2申请二次报价根据你方(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我方愿以比第一次报价下浮 %总价人民币(大写) (RMB¥ )作为最终报价,根据有关技术需求说明和我方响应文件的承诺,承担本项目全部工作,并承担任何质量责任。其他补充说明(若有):3工期4备注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第五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一、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资格条件满足第二章“响应人须知”规定并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格式及内容。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2符合性评审标准磋商保证金按规定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不收取可以不提交。磋商报价表磋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响应文件签署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单位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磋商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响应文件格式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完整或无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磋商报价响应人不存在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标的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磋商方案的除外)。造价人员签字及盖专用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磋商报价要求“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处,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造价工程师章(若造价工程师非本单位人员的,须附委托协议并附于响应文件中);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的技术应答技术部分如有标注“实质性条款”未出现不满足的。响应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响应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响应人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承诺书响应文件附有响应人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承诺书。其他实质性要求未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1.3评分因素权重磋商报价F1:20分,权重A1为 1。技术商务部分F2:80分,权重A2为 1。2.1.4评标总得分计算公式响应人的评标总得分=F1×A1+F2×A2其中:①F1、F2、分别为磋商报价、技术部分、商务部分3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②A1、A2、分别为2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2.1.5价格部分F1报价部分(满分20分)1.评标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有效磋商报价;2.得分计算: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有效磋商报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响应人的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即:F1=C/(B1,B2,…,Bn)×20注:C为评标基准价,即经初步审查合格且报价最低的有效磋商报价;B1,B2,…,Bn为第n个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有效磋商报价。技术商务部分评分(80分)F2施工技术方案审查(12分)①施工技术方案②施工措施③施工部署上述3项内容提供了详细方案、完善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强的得满分12分;针对上述3项内容,每有一个缺项扣4分,①②③内容每有1处不完整或有缺陷或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足球场及百米跑道改扩建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