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招标公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2025)



设备物资名称
设备物资说明
数量
单位

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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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询价采购

1. 
询价
条件

因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施工需要,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拟采用询比价方式采购,询价方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
询价
内容

2.1项目概况:本采购主要内容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询价方后续有权根据具体施工安排和现场施工情况对采购清单内的险种和服务期限进行调整,具体以询价方现场施工安排为准。
2.2项目具体位置:本工程为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位于湛江遂溪县南部新城,共包含2条市政道路排水防涝及雨污分流功能进行提升。遂溪大道-智思路段建设范围为:明智路K0+000~K0+724.673、睿智路K0+000~K0+679.684。
2.3询价内容:
详见下表

项目/险种
  合同金额/赔偿限额 (人民币:元)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物质损失部分
72128596.22

第三者责任部分
10000000.00

说明: 保险税率:6%

以上服务期为暂定,具体服务时间以询价采购单位实际施工需求为准。
 

3. 
报价

须知

3.1资格要求
3.1.1本次询价要求报价人为中交集团统保财产保险机构合格供应商。
3.1.2其他要求:
1、资质要求:若报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须提供由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若报价人为独立法人所合法成立的下属分公司时,须同时提供由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其总公司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总公司针对本项目授予投标人的独家授权书。
2、能力要求: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要求(2024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投标人主要经营范围应包括工程保险业务,且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监管局)批准的保险服务机构。
3、信誉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三年内(2022年1月1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违规的情形。
4、服务要求:拥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需提供省级和属地服务人员),及项目承保理赔经验。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须为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注册通过的供应商。
7、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3.2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3.2.1告知书
黑名单惩戒规定:对集团及公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集团及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3.2.2情形认定
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将有关市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情形认定具体如下: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3.2.3惩戒措施
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3.2.4修复机制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3.2.5信用承诺书
根据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报价人需提供信用承诺书(详见第三章报价文件格式及附件:6.信用承诺书)。

4. 
投标保证金

参与报价的单位应在报价文件递交之前,将投标保证金 1000元(人民币)由报价人的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备注: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投标保证金),并将汇款凭证随报价文件一并递交。同时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通过邮件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1922640171@qq.com。
账户名称: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马甸支行
账号:01-10-005760-01

5. 
询价
文件的获取

本次询价不提供纸质版文件,报价人请登陆《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在本公告栏目下确认参与(点击参与按键),并于2025年7月18日16时至2025年7月22日18时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c.ccccltd.cn)自行下载电子版询价文件。

6.
报价
文件的递交

5.1本次询价不接受纸质版报价文件,报价文件线上递交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16时开始。
5.2报价文件递交平台为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18时。
5.3报价人在线上报价时将第三章报价文件格式及附件盖章后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名命名方式为:报价单位名称)上传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未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时递交和上传的报价文件,询价人将不予受理。

7.
最高限价

本询价项目最高限价为:72128.60元(税率6%)。

8.
定价办法

本询价项目采用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文件应响应询价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能够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主要合同条件,具有良好的合同执行能力,报价合理,并能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若两家或以上的报价人报价相同时,则由提供服务计划更优者排前。

9.
发布媒体的公告

本次询价公告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10.
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名称: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昂
电话:13951845422

11.
联系方式

询价组织单位: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
通讯地址:广东省湛江市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卓 15681921120
        日期:2025年7月18日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询价文件询价编号:ZJSX-JZ-2025-01询价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2025年7月第一章询价公告11.询价条件12.项目概况与询价内容13.报价人资格要求14.询价文件的获取15.报价文件的递交26.最高限价27.定价办法28.发布媒体的公告29.监督机构210.联系方式3第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第三章报价文件格式及附件181、报价书202、报价表213、差异条件汇总表(格式)224、优惠条件汇总表(格式)235、保密承诺函(格式)24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25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268、报价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279、相关服务计划28第一章询价公告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询价采购1.询价条件因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施工需要,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拟采用询比价方式采购,询价方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2.项目概况与询价内容2.1项目概况:本采购主要内容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询价方后续有权根据具体施工安排和现场施工情况对采购清单内的险种和服务期限进行调整,具体以询价方现场施工安排为准。2.2项目具体位置:本工程为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位于湛江遂溪县南部新城,共包含2条市政道路排水防涝及雨污分流功能进行提升。遂溪大道-智思路段建设范围为:明智路K0+000~K0+724.673、睿智路K0+000~K0+679.684。2.3询价内容:详见下表项目/险种合同金额/赔偿限额(人民币:元)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物质损失部分72128596.22第三者责任部分10000000.00说明:保险税率:6%以上服务期为暂定,具体服务时间以询价采购单位实际施工需求为准。3.报价人须知3.1资格要求3.1.1本次询价要求报价人为中交集团统保财产保险机构合格供应商。3.1.2其他要求:1、资质要求:若报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须提供由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若报价人为独立法人所合法成立的下属分公司时,须同时提供由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其总公司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总公司针对本项目授予投标人的独家授权书。2、能力要求: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要求(2024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投标人主要经营范围应包括工程保险业务,且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监管局)批准的保险服务机构。3、信誉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三年内(2022年1月1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违规的情形。4、服务要求:拥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需提供省级和属地服务人员),及项目承保理赔经验。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须为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注册通过的供应商。7、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3.2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3.2.1告知书黑名单惩戒规定:对集团及公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集团及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3.2.2情形认定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将有关市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情形认定具体如下:(一)不廉洁行为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3.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4.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9.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二)不诚信行为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三)其他情形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3.2.3惩戒措施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3.2.4修复机制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3.2.5信用承诺书根据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报价人需提供信用承诺书(详见第三章报价文件格式及附件:6.信用承诺书)。4.投标保证金参与报价的单位应在报价文件递交之前,将投标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由报价人的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备注: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投标保证金),并将汇款凭证随报价文件一并递交。同时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通过邮件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1922640171@qq.com。账户名称: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马甸支行账号:01-10-005760-015.询价文件的获取本次询价不提供纸质版文件,报价人请登陆《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在本公告栏目下确认参与(点击参与按键),并于2025年7月18日16时至2025年7月22日18时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c.ccccltd.cn)自行下载电子版询价文件。6.报价文件的递交5.1本次询价不接受纸质版报价文件,报价文件线上递交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16时开始。5.2报价文件递交平台为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上传截止时间为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18时。5.3报价人在线上报价时将第三章报价文件格式及附件盖章后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名命名方式为:报价单位名称)上传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未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时递交和上传的报价文件,询价人将不予受理。7.最高限价本询价项目最高限价为:72128.60元(税率6%)。8.定价办法本询价项目采用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文件应响应询价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能够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主要合同条件,具有良好的合同执行能力,报价合理,并能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若两家或以上的报价人报价相同时,则由提供服务计划更优者排前。9.发布媒体的公告本次询价公告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c.ccccltd.cn)上发布。10.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名称: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联系人:李昂电话:1395184542211.联系方式询价组织单位: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联系部门: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通讯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卓15681921120日期:2025年7月18日第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一切险保险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甲方: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乙方:经甲方、乙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本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组成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补充合同;2)本保险合同;3)保险单或批单;4)报价文件;5)招标文件;6)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则以序号在前为准。当基本条款与扩展条款不一致时,以扩展条款的内容为准;当基本条款、扩展条款与特别约定不一致时,以特别约定的内容为准。如本项目有关事项发生变动,经甲方提出申请,乙方以出具批单的形式予以确认,且批单的效力高于保险单、基本条款、扩展条款。二、保险项目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三、保险条件详见附件:“保险方案明细”四、出单及保费支付1、甲乙双方约定,保险协议签订后,本项目保费支付方式如下:保保单生效前一次性支付,增值税税率为6%。2、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自行分保或共保。3、甲乙双方税务信息项目甲方乙方全称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纳税人身份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 10119 04334 478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298号29楼注册电话020-66355350开户行建设银行广州海珠支行账号4400 1430 4010 5019 1906五、保险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本项目保险经纪人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详见附件二),为本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六、期内服务(一)项目服务团队乙方应专门为本项目成立服务小组,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操作,负责处理相关的保险事宜。项目服务小组成员详见下表:职责姓名职务手机固话项目负责人承保理赔服务第一联系人乙方项目负责人变动须事先经过甲方书面认可,其他服务人员变动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二)培训及防灾防损服务保险期限内由乙方提供培训及防灾防损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保险及风险管理培训在保险有效期内,应甲方要求,乙方负责举办相关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1)防灾防损培训;(2)保险知识培训;(3)日常培训。2、防灾防损服务(1)乙方组织专家、安排全面风险查勘,从多角度对风险进行进一步识别,制作查勘报告及防灾防损建议书,做好风险管理工作;(2)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在获知台风、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性天气预报后,将及时向业主和施工单位通报,协助做好灾前预防工作。(三)索赔和理赔服务乙方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索赔单证后,按以下时限要求将赔付意见向甲方反馈:1、对索赔材料齐全并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2、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七、其他(一)争议处理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保险条款或保险单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协议此规定为准。(二)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在本协议正常执行期间,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解除,需由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三)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年月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项目期内的全部保险单,并在各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该类保单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四)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或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一年。(五)法律责任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六)协议份数本合同正本陆份、副本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持正本伍份,乙方持正本壹份;经纪公司持副本壹份。附件1:保险方案明细附件2:保险经纪人及保险经纪服务附件3:廉洁协议书附件4:合规保护标准条款甲方: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1:保险方案明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投保人名称:投保人名称: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298号29楼二、被保险人:1、发包人:遂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承包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3、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工程有关的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供应商等其他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单位;上述各方以各自保险利益为限。三、保险工程名称及地址:保险工程名称: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保险工程地址:湛江市遂溪县遂城街道四、保险工程地址范围:工程所在地及邻近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水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仓库、料场、工棚以及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 、办公/生活区域),以及国内工程物资供应地至工地或指定仓库、工地外仓库或料场至工地等内陆运输途中。五、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 RMB72128596.22元(暂估)注:保险金额根据工程概算金额或预估金额初步确定,最终保额以工程决算金额为准并按约定调整保费,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应视为足额投保,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单约定足额赔偿。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 10,000,000.00元。(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以及诉讼费用)注: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六、保险期限:1、建筑/安装期:400日历天。延期处理:如建筑/安装期在上述列明期限结束后还需延期,投保人提前申报后,建筑安装期将延长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如果180天后还需继续延期,保险人同意按照投保人提前申报继续延长,不得拒绝,但投保人需按日比例补缴相应的保费。(补缴保费计算公式为:剩余投保工程金额×保险费率×超过180天后的延期天数÷原保险期限天数×80%)。2、保证期:24个月,如工程进度延期,则保证期相应顺延;保证期可根据实际工期期限进行调整。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1、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RMB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2、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导致的损失:RMB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3、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RMB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高者为准。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1、财产损失:RMB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高者为准;2、人身伤亡:无。备注:1、上述规定的“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2、如同一事故损失适用上述数项免赔,则只扣除一个免赔额,且以高者为准。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将依照每次事故的定损金额扣除保单应扣除项目(如免赔额等)之后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即:在保险赔偿金额计算过程中,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适用顺序为先免赔额后赔偿限额。八、保险费率: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待报价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包含在物质损失部分内九、总保险费:待报价十、保费支付方式:保单生效前一次性支付十一、基本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十二、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十三、争议处理:通过友好协商,共同解决争端。如果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特别约定:1.1.1、条款效力优先约定:本保单条款措辞由特别约定、特别条款、基本条款构成,并以排序在前者效力优先。2、对重大过失的事故认定约定: 经保险双方约定,鉴于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本保单对保险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目的不同,保险人同意不以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事故”的认定等同于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3、第三方造成事故赔偿约定:如第三方原因造成本保险项下保险事故(含恶意破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并按照本保单之规定给予赔付,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4、第三者责任之赔偿处理约定: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事故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参与事故调解,保险公司应派员工参与事故调解,如保险公司不派员工参与,则视同保险公司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其鉴定费用。5、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积极配合保险人的查勘定损工作,双方进一步约定: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如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事故等),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6、关于施工手续的约定:经双方约定,因被保险人办理施工相关手续需要一定时间,保险人同意,即使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取得施工相关手续,只要被保险人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结束前取得了合法的施工相关手续,则保险人视同被保险人对于投保项目在整个保险期间均具有保险利益,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首先按保单责任约定及时、足额予以赔付,不得以不具有施工相关手续为由拒赔。7、保单终止约定:投保人可以提前30天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终止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算退还保费。未经投保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单方终止本保单,但在投保人未按保单规定缴付保费并经保险人书面催缴后30天内仍未缴纳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书面通知投保人并单方终止本保单。8、理赔方式约定:兹经保险双方同意,针对物质损失部分的赔偿,不论以修理、修复或重置的方式,保险人同意赔偿受损财产部分恢复至不低于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以满足被保险工程的工程设计、技术性能和施工要求为基础,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用、测试费用/重新测试费用、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尽管该赔偿费用可能超过最初的建筑费用或损失前价值。同时,本保单对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造成周转性材料和临时设施的损失负责赔偿。保险双方进一步约定:A.可在本工程中一次性摊销完毕的周转性材料,如未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则按照其重置价值赔偿;B.可重复使用或非在本工程中一次性摊销完毕的周转性材料,则计算其在本工程中的摊销价值的方式和次数,扣除已经摊销部分后进行赔偿;C.对于临时设施的损失,不做摊销。9、调整变更约定:被保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工艺方法等(简称“设计变更”),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变更或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设计变更部分(含新增部分)自动纳入保险金额,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设计变更为由拒赔,或以保险金额变化为由要求比例赔付,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会议纪要。10、保密义务的约定:保险人应对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所获悉的被保险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济、管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披露。11、绿化工程特别约定:兹经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中已包含的绿化工程的树木、草坪、花卉及灌木等植物(如有)属于本项目保险标的,如遭受本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但因受保植物的季节性枯萎、虫灾、人为践踏、保护不周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5、特别条款第一类 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1.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2.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3.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5.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6.自动恢复保额条款7.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24个月)8.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RMB500万元)9.内陆运输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10.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11.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12.场外装配扩展条款13.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1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15.保险金额及保费调整条款(±10%)16.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17.安装试车条款18.临时修理扩展条款19.索赔费用条款20.灭火费用条款B21.船舶碰撞事故特别条款第二类 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22.交叉责任条款23.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24.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25.工地访问条款26.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27.车辆/船舶装卸责任条款28.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29.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30.火灾及爆炸责任条款31.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32.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第三类 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与第三者责任部分33.错误和遗漏条款34.不受控制条款35.违反条件条款36.地下炸弹特别条款37.预付赔款条款(50%)38.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39.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40.指定理算人条款41.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42.停工损失扩展条款43.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44.72小时特别条款十六、条款措辞(一)特别条款措辞下列特别条款若与本保险单的基本条款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第一类适用于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1.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除外。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1)清除、拆除、打捞、转移受毁损财产的费用;(2)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3)恢复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客观存在的施工条件而产生的清理费用,即使该保险事故未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如清理外来物、清理土石方等;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6.自动恢复保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7.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24个月)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保证期限:24个月。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8.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最高赔偿限额:RMB5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保证:(1)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2)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9.内陆运输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0.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要求:(1)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2)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3)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4)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1.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2.场外装配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但不包括任何设备制造商或供货商在其制造、装配、组装过程中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3.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扩展承保在工地外任何场地处于加工或预制过程中的被保险财产。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的被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并以下列规定为先决条件:(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a.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b.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c.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d.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发生的费用。(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在原地点进行且应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3)若在本保险单下被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4)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5.保险金额及保费调整条款(±10%)本保险单明细表第一部分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是在工程开始期间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者合同价格确定的预计保险金额。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若本保险单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预计保险金额的±10%,保险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如本保险单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10%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6.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1)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2)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3)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4)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双方进一步同意:(1)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2)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a.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①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②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③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公司对上述②及③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b.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①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②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③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公司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7.安装试车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工程项目中安装工程部分在安装试车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或机械故障原因而造成保险标的本身及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8.临时修理扩展条款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确保发生保险事故后工程能够继续进行而对受损工程实施的临时修理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费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9.索赔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为制作或证明保险公司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的合理的材料和人工费用。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0.灭火费用条款B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1)支付给参加灭火的被保险人雇员的费用,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2)除非另有其他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灭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3)所有其他有关灭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为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的必要、合理支出。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1.船舶碰撞事故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由下述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论碰撞标的物的部位,也不论此时水下地形有无冲刷或淤积变化均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1)因承包商施工船舶主机失灵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承包商非机动船舶在抛锚、起锚、作业、拖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双方进一步明确,因外来船舶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我国有关航道或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职责,同时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保留向责任方索赔的一切权利。被保险人在向责任方提起诉讼后方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保险人承担以上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做好以下工作:(1)各种船舶的适航能力、拖带能力、非机动船舶的抛锚定位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2)除航道部门已调整的航道航标外,在危险区域仍应设置明显标志,严格按照港监部门的要求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安全。(3)所有在建和已建水上建筑物均应按规范要求在夜间挂红色警示灯。(4)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巡航船舶进行安全防护,并执行昼夜巡逻制度。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类适用于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22.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2)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3.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1)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2)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3)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1)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2)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3)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4.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本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除非影响其安全使用。保险人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关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发现其发生裂缝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它异状需要对施工工程本身及其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加强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5.工地访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6.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7.车辆/船舶装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或租用的车辆/船舶在进行与被保险工程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主条款与本附加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28.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9.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被保险人如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应承担的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0.火灾及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31.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保险单中列明的保证期内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32.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地施工而造成原有建筑物及周边财产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第三类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与第三者责任部分33.错误和遗漏条款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34.不受控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5.违反条件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36.地下炸弹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7.预付赔款条款(50%)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基本明确但又未能及时结案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要求预先支付赔款于被保险人,其比例为初步核损赔偿金额(扣除免赔后)的50%。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8.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前提下造成环境污染而导致损失及清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在本条款中,安全防范意味着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被保险人对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采取了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保管措施。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9.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对本承保项目的部分工程已签发完工验收或临时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本保险单对于该已完工部分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变,直至工程整体完工为止。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0.指定理算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RMB100万时,保险人同意委请以下列明的公估行进行理算,聘请理算师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1)深圳麦理伦万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2)赛维特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3)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1.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但须以本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都遵守本保险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为前提。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42.停工损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3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人(1)在发生停工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2)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3.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他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44.72小时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二)基本条款措辞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1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2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3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4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第5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6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7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第8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9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第10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11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12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第13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14条[标的损失计算按照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赔偿;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第15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第16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17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18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19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20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第21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22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23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24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2)仲裁机构裁决;(3)人民法院判决;(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25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26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第27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部分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28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29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期间第30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第31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32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第33条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4条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35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36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37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38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39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40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41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门报案;(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第43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44条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45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46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第47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48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49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50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1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52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53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54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附件2:保险经纪人及保险经纪服务保险经纪人及保险经纪服务根据我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调整中交集团境内商业保险保险经纪服务模式的通知”文件要求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单位统筹下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江泰公司将为中国交建统保工作提供经纪服务,各保险需求单位、项目部应积极配合江泰公司做好保险方案设计、采购出单、理赔等相关工作。附件3:廉洁协议书廉洁协议书买方: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卖方: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物资采购供应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采购供应双方的行为,防止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订立本廉政协议。一、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协议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违反供应链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应向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或按本协议规定追究责任。二、买方义务(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宴请和提供的健身、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资助或方便等。(四)买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卖方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三、卖方义务(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股权、股票、债券等影响公平交易的财物或者输送利益。(二)卖方不得与买方员工就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私下交涉,不得以回扣、酬金、佣金、奖励、津贴、兼职工资等名目,让利给买方员工及其亲属。(三)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四)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旅游、健身及娱乐活动。(五)卖方不得为买方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六)卖方不得为买方工作人员的亲友安排工作,不得为买方工作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以各种理由提供借款或车辆房屋借用。(七)卖方在买方进行涉嫌不廉洁商业行为调查时,有义务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四、违约责任(一)买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买方上级单位监督部门按照职权,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卖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合同金额1%的货款作为违约赔偿金,并将卖方列为黑名单,取消其以后作为买方供应商资格,同时建议卖方上级监督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五、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可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若卖方无上级纪检监督部门,则买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单独检查,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六、买卖双方有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影响正确履行物资买卖合同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予以责任追究。七、本协议作为物资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买卖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八、本协议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双方办理结算完毕时止。九、本协议一式伍份,买方执叁份,卖方执壹份,经纪公司执壹份。(本页无正文)买方单位:(盖章)卖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监督举报电话:监督举报电话:附件4:合规保护标准条款合规保护标准条款双方同意,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构成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一、公务人员的定义(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授权行使权力的公司、组织或个人;(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四)公共企业(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企业)的官员及雇员。二、遵守反腐败法律(一)卖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与本协议项下进行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卖方及卖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二)卖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卖方及卖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1、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4)协助买方或买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2、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三、持续义务卖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卖方和卖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四、公务人员参与除已向买方披露的情形外,卖方现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最终受益人股东(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最终受益人或股东成为公务人员时,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五、无私设资金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卖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从事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相关。六、合规声明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每满一年之前30天内,卖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七、赔偿卖方承诺:买方及其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及股东不承担由于卖方违反本附件项下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八、终止权根据可靠消息,包括但不限于卖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买方认为卖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关于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卖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无论卖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处罚,买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违约金或对卖方进行赔偿。九、审核权卖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规定。卖方同意,经买方事先通知,买方或买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卖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买方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由买方承担。十、费用卖方履行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项下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十一、调查通知卖方同意,如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买方;此外,如卖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买方。咨询举报热线:0086-20-66355358咨询举报邮箱:ccgdccompliance@ccgdc.com第三章报价文件格式及附件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询比价采购报价文件报价人:(盖章)二〇二五年七月1、报价书致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项目名称)保险服务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提供(保险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我们同意在90天的报价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报价文件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报价文件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3.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报价文件连同你单位中标通知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4.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报价或你单位接到的其它任何报价。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报价费用,你单位可同时选定多家报价人。5.如果我们在本报价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后的10日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你单位有权另选中标单位。6.我们在此声明,本报价文件中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对此负法律责任。报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2、报价表1、报价说明:(1)保险税率:6%(2)本报价包含所有保险保障项目保费、税费、风险管控专项费用、暂保安排、再保安排、营业成本、期内服务、税费、经纪费等一切可能与本项目保险服务相关的费用。2、分项报价询价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询价编号:险种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工期费率(‰)保费(元)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物质损失部分72128596.22第三者责任部分10000000.00保费合计:(小写)(大写)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根据概算金额确定,具体保险金额以投保时为准。报价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3、差异条件汇总表(格式)报价人必须将与询价文件的差异之处在下表中汇总,若未在表中列明,均视为报价人完全接受询价文件的有关条款。序号询价文件报价文件条目内容内容其他条件:(表格不够可按格式扩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报价人:(公章)日期:年月日4、优惠条件汇总表(格式)报价人必须将所能提供的超出询价文件要求的其它优惠条件按下表格式汇总:序号详细内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报价人:(公章)日期:年月日5、保密承诺函(格式)项目名称:遂溪县城区道路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期四标段(遂溪大道-智思路段)致: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对于贵方为本次采购所提供的任何信息、资料及内容,我方承诺在整个报价过程中及采购结束后:1、我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并尽到勤勉尽职之义务,对上述信息、资料及内容进行保管并限制在参与本次报价的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不得将其泄漏给其他无关人员。2、未得到贵方的书面同意,我方保证不以免费、收费或获得其它利益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披露、转让给其他的第三方使用或知悉。3、未得到贵方的书面同意,我方不得用于除本项目以外的其它任何目的。4、若我方违反本承诺函规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贵方造成损失时,我方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报价人:(公章)日期:年月日6、信用承诺书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分包商、服务商等)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二)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负责。(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单位提前告知的管理要求,开展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发生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恶意投诉、行贿、干扰交易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自觉维护项目交易的良好秩序。(五)守合同、重信用,诚信履约,自觉接受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航局”)及项目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六)自愿接受政府部门、广航局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的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政府部门、广航局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七)已认可并遵守广航局及项目单位关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以及诚信廉洁共建共享等相关规定。(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团队中无广航局员工及其亲属(投标单位属于广航局下属企业除外)。(九)对项目单位的让利应放在明处,不得与项目单位员工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私下交涉。不得以回扣、酬金、佣金、奖励、津贴、兼职工资等名目,将让利转给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不报销、不支付应由项目单位员工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向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提供财物或者输送利益。不邮寄、赠送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股票、债券、其他金融产品、土特产、支付凭证、预付卡、电子红包礼券、房屋、车辆、古董等;不提供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为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为其就业、出国、旅游度假、婚丧嫁娶、子女上学、职务晋升、工作安排、购买或装修房屋、投资入股或者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各种理由提供借款或者房屋和车辆借用;不得以慈善公益捐赠、社会责任费用等名目,变相提供商业贿赂。不得向项目单位员工打听涉及广航局、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广航局、项目单位进行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调查时,有义务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其他廉洁要求(各单位自行增加)。(十)本人已认真阅读和认可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单位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特此证明。附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报价人:(盖章)日期:年月日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注册地址)的(报价人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授权(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及其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负责“项目”的报价和合同的签署,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各项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本授权书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90个工作日。特此授权。附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公司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9、报价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0、相关服务计划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排水防涝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