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公告(于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单位管理的通知

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单位市场行为,压实监理质量安全责任,提升监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监理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顺利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质资格管理

(一)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二)

工程项目必须配备满足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人员担任,对监理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总监代表(如有)必须由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经企业授权且具备相应能力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其行为由总监承担责任。

(三)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需要,足额配备专业配套、经验丰富的监理人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关键岗位监理人员(如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禁“人证分离”、“挂名不到岗”、“一人多岗”等违规行为。

二、规范监理管控行为

(四)强化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编制。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要点、方法、措施及验收标准。

(五)严格专项方案审查。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尤其是危大工程方案)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审查其程序合规性、内容完整性、技术可行性、安全保障措施可靠性以及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六)加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

严格执行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报验制度。监理单位必须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或平行检验,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关键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留存影像资料。

(七)落实施工过程关键环节管控。

1.

严格工序报验与隐蔽工程验收:

上道工序未经监理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

2.

强化旁站监理:

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如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防水施工、大型设备安装、危大工程实施等),监理单位必须安排监理人员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

3.

规范巡视检查:

监理人员应按规定频次和范围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不规范行为,并做好巡视记录。

(八)严格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和规定程序,公正、独立地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及工程款支付申请,确保计量准确、签证依据充分、变更合理合规,防止虚假签证和不合理变更。

(九)健全监理报告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编制和报送监理月报、专题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等。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擅自施工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三、压实质量安全责任

(十)

监理单位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其承担的监理业务质量安全负监理责任。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担的监理项目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总监对监理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十一)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覆盖监理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严格执行监理文件(规划、细则、通知单、联系单、会议纪要、日志、月报等)的编制、审核、签发流程。

(十二)

监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监理资料(含电子文档及影像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可追溯,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规范监理市场行为

(十三)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现行规定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现行规定方式承揽业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十四)

监理单位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客观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五、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十五)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监督管理,发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未在岗履职或监理单位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到岗履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在建项目抽查,如发现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将依法对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进行处理。

(十七)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不良记录一次,视情节轻重,限制一至二年不得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监理项目投标资格,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7.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十八)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进行以下处罚: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3.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九)

建设单位宜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

1.

监理单位必须按监理合同派驻监理技术人员(必须做到人证一致),未按要求派驻的,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人员,否则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前期监理费用不予支付;若按要求派驻的监理技术人员在实施监理时不能胜任本专业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必须更换人员,直至达到建设单位的要求,拒不更换的,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

现场监理人员的考勤制度:



1

)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每天必须亲临施工现场

(

每个月在现场不少于

10

天,由建设单位进行考核

)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如果一月累计到现场少于

10

天,则监理单位按每少一天支付建设单位不少于

2000

元违约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监理例会,必须由总监处理的事务,总监必须亲自到场。若确有事不能参加,必须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否则监理单位支付建设单位

2000



/

次违约金。



2

)现场监理人员要求:驻工地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常驻工地现场

(

每个月在现场不少于

22

天,由建设单位进行考核

)

,全过程实施旁站,离开工地现场必须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如果一月累计到现场少于

22

天,则监理单位按每人少一天支付建设单位不少于

1000

元违约金。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在关键节点时坚持旁站监理

,

未按规范要求实施旁站监理的,监理单位支付建设单位

1000

元/人·次违约金。

于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7

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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