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形图测绘服务 地形图测绘招标公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2025)


项目概况:
地形图测绘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8月12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88号
2.项目名称:地形图测绘服务(二次);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2025年预算436389元,2026年和2027年预算待定,以实际工作量结算
5.最高限价:折扣系数0.5
6.采购需求:地形图测绘内容包含居民地、道路、水系、境界、土质、植被、高程等基本地理要素;管线探测内容包含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 (或高程)、规格、性质、材质等,并编绘地下管线图。(详见服务需求及其他要求)
7.合同履行期限:自中标日期起3年(合同采用1+1+1模式,一年一签);
8.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及要求;
9.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3.3投标人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07月22日8时30分至2025年07月2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招标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
3.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本项目招标文件款售价0元)。
四、投标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8月12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

五、开启
时间:2025年08月12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3.发布公告的媒介:“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
联系方式:0431-815014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久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西万晟现代城7-10公建【幢】515号房
联系方式:13894176337(办公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国雷
电 话:13894176337(办公电话)

监督部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地形图测绘服务 - 二次.doc450.0K

地形图测绘服务(二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88号采购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久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3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14第五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50第六章服务需求及其他要求551.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地形图测绘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8月12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88号2.项目名称:地形图测绘服务(二次);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2025年预算436389元,2026年和2027年预算待定,以实际工作量结算5.最高限价:折扣系数0.56.采购需求:地形图测绘内容包含居民地、道路、水系、境界、土质、植被、高程等基本地理要素;管线探测内容包含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或高程)、规格、性质、材质等,并编绘地下管线图。(详见服务需求及其他要求)7.合同履行期限:自中标日期起3年(合同采用1+1+1模式,一年一签);8.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及要求;9.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2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3.3投标人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6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7月22日8时30分至2025年07月2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获取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招标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3.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本项目招标文件款售价0元)。四、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8月12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五、开启时间:2025年08月12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3.发布公告的媒介:“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联系方式:0431-8150147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久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西万晟现代城7-10公建【幢】515号房联系方式:13894176337(办公电话)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国雷电话:13894176337(办公电话)监督部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采购人采 购 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地 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联 系 人:白芸琪电 话:0431-81501471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久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西万晟现代城7-10公建【幢】515号房联 系 人:孙国雷电 话:13894176337 3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地形图测绘服务(二次)招标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88号4招标范围地形图测绘内容包含居民地、道路、水系、境界、土质、植被、高程等基本地理要素;管线探测内容包含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 (或高程)、规格、性质、材质等,并编绘地下管线图。(详见服务需求及其他要求)5*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6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7*合同履行期限自中标日期起3年(合同采用1+1+1模式,一年一签)8*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及要求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0*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2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3.3投标人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6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1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澄清,但应在距投标截止日15日前,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13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采购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请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期间关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内发布信息,投标人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14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跟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必须复印清楚、清晰后再装订在投标文件中)15踏勘现场不组织16*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17保证金不收取1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2022年1月1日至今。19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2年1月1日至今。20投标文件数量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各供应商使用 CA 锁制作的投标文件符合网上开标要求才可进入评审阶段,“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供应商应提前确认好CA锁及电脑等设备使用正常。逾期上传的或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其响应无效。21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5年08月12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22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5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专业配置要求,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随机抽取。23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否。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24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5*报价方式采用折扣系数的方式进行报价,报价区间为 0—0.5(超出此区间的投标报价将被否决)*采购预算总价:2025年预算为436389元;单价:①工程测图(建筑、工业区)计费单价:7.836万元/ km²②工程测图(一般地区)计费单价:4.35万元/ km²③工程测图更新(建筑、工业区)计费单价:3.15万元/ km²④工程测图更新(一般地区)计费单价:1.75万元/ km²⑤管线探测计费单价:3384.5元/km⑥盲探管线计费单价:0.915元/ m²26*付款方式每年年底前,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27*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等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8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执行市场调节价按每年预算金额的1.5%*3年服务期收取,由中标人支付。29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按下列规定计算价格扣除:(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4)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5)根据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6)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至(4)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在投标文件内。第(5)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7)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按照财政部财库[2022]19号、[2020]46号、[2014]68号、[2017]141号、[2019]9号等文件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30“*”条款1.在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的主要条款用“*”表示,这些主要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将否决其投标。2.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的技术服务方案做出补偿。31招标程序:1、本项目开标采用“政采云”平台进行开标,,供应商应提前准备设备及CA锁,按主持人要求按时完成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2、供应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未完全参加开标会议全过程的,视为认同开标会议结果。3、供应商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如CA锁获取、使用、投标文件远程解密等问题,可在截止时间前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及时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95763 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以免影响其参与。32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为准。2.1.二、投标人须知1.总则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1.1适用范围1.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1.1.2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为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1.2定义1.2.1“采购人”是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1.2.2“采购代理机构”是吉林省久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项目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特指响应本次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也被称为投标人。1.2.4“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1.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1.3.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1.3.2“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1.4.供应商的合格条件的要求1.4.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款。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不准参加投标。1.5.投标费用1.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此次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构成2.1.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合同(4)投标文件格式(5)评标标准和办法(6)技术需求及其他要求2.1.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任何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要求澄清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协同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要求澄清的内容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予以答复。2.2.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2.2.3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的供应商。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内发布信息,投标人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为使投标人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发布信息,投标人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编制3.1.1投标语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3.1.2计量单位: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1.3投标文件应编排有序,并编制页码及目录,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3.2.投标文件构成3.2.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3.2.2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3.2.3证明投标人具有合格资格的文件:投标人应具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条“合格的投标人”要求的投标资格,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文件。3.2.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条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3.3投标报价3.3.1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控制价格,否则将否决其投标3.4投标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的;(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8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无息退还给中标供应商。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无息等额退还(投标人凭交款单据退还投标保证金)。3.4.4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遵守投标保证金要求的说明函,如出现违反3.4.3条款时须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及失信处罚,本说明函要求格式自拟,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5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后30天。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九十(90)天,投标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3.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3.6.1投标文件需按招标文件规定书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文件中规定处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6.2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的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3.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3.7.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3.7.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3.7.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3.7.4从开标之时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3.8投标3.8.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投标文件。4.开标与评标4.1.开标4.1.1招标方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4.1.2开标时,招标方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报价、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报价,评标时才能予以考虑。4.1.3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4.1.4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5.评标过程的保密性5.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5.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书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以不正当手段向招标方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投标人对以不正当手段向招标方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以正当的程序实施监督,不得影响评标正常进行。6.评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共5人组成。专家由采购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中标人。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标准: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7.合同授予7.1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向采购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8.签订合同8.1采购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8.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9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0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内容以签约时的合同为准)注:具体条款等相关事宜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附合同承诺书,承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绝不推诿,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完全响应合同作出承诺,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格式自拟。4(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自行编制)1、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按照已收到的项目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项目名称)招标文件要求,经我公司认真研究投标须知、技术参数及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后,我方愿按上述要求进行投标。并愿以(折扣系数)为我方报价。我方完全接受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并承诺在中标后履行我方的全部义务。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如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3.我方郑重声明: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4.我方接受招标文件所列须知中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约定。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否则,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函件: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公章)日期: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折扣系数)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准备注说明:1、本表中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报价相一致。2、以上内容缺一不可,格式、内容和签署须按要求编制,否则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投标报价说明(投标人自行编写)4.1.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序号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偏差说明12345……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投标文件的全部要求。若本表为空,则表示供应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六、投标保证金(不收取)七、投标人基本情况序号内 容1企业名称:2单位地址:3联系人:电话:4传真:电子邮箱:5注册地:注册年份: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附件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八、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工作年限具体工作内容备注注:后附人员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九、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表序号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项目概况业主单位合同金额备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十、信誉要求十一、技术部分格式自拟十二、其他资料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单位名称(盖章):日期:4.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服务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二、修订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五)增加定性标准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一、评标程序(一)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代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一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二)评标过程的监督评标开始时,监督人首先向评委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宣读在评标期间的纪律要求;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审赋分、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提交评标报告等各阶段步骤进行现场监督;评标结束时,监督人对评标全过程做评标监督结论。(三)评标工作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性评审、符合性评审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1.资格性评审。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符合性评审。2.符合性评审。评委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四)询标(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按国家《招标投标法》第41条第1款关于“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原则,根据综合评审结果,采购人授权评委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六)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结束时,评委会将本项目综合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标报告”,各评委对评标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附表1资格性评审表项目名称: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具备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副本),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3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提供职称证书,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4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5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章6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7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文件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3.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文件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结 论备注:打“√”为合格,打“×”为不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下一步评审。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2符合性评审表项目名称: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填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合同履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预算5投标文件没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6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实质性条款7投标书关键内容没有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8投标人未报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9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未出现重大偏离10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行贿等违法行为11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予以否决的情形结 论备注:打“√”为合格,打“×”为不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下一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3详细评审表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投标报价(10分)投标报价得分(10分)评标基准价:经评审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10分,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0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10商务部分(20分)企业业绩(9分)2022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1项得3分,最高得9分。投标文件中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9企业实力 (3分)供应商获得过测绘类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每提供1项计1分,本项最多得3分。3项目管理成员 (8分)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外:1、供应商拟派主要人员具备注册测绘师的,每有1人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2、供应商拟派主要人员具备高级职称的,每有1人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以上人员同一人不可重复计分。投标文件中附注册测绘师证书或职称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8技术部分(60分)总体服务方案(6分)综合比较各投标人总体服务方案,方案明确突出,全面合理切实可行得6分,方案基本合理得4分,方案内容不完善得2分,无不得分。6项目特点(6分)综合比较各投标人项目特点,项目特点把握准确,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能准确把握项目特点,全面合理切实可行得6分,基本合理得4分,项目特点内容不完善得2分,无不得分。6项目工作重点、难点分析(6分)综合比较各投标人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分析全面合理切实可行得6分,分析基本合理得4分,分析内容不完善得2分,无不得分。6保密措施(6分)综合比较各投标人保密措施,保密措施科学、合理,全面合理切实可行得6分,保密措施基本合理得4分,保密措施内容不完善得2分,无不得分。6技术措施(6分)综合比较各投标人技术措施,技术措施先进符合项目需求,全面合理切实可行得6分,技术措施基本合理得4分,技术措施内容不完善得2分,无不得分。6进度控制及保障措施(6分)综合比较各投标人进度控制及保障措施,各阶段进度计划目标设定科学合理,符合项目的总体工期要求。措施全面合理切实可行得6分,措施基本合理得4分,措施内容不完善得2分,无不得分。6质量控制措施(6分)综合比较各投标人质量目标承诺、质量保证体系与保证措施。措施全面合理切实可行得6分,措施基本合理得4分,措施内容不完善得2分,无不得分。6方案可实施性(6分)综合比较方案可实施性,方案全面合理切实可行得6分,方案基本合理得4分,方案内容不完善得2分,无不得分。6协调配合能力(6分)结合本项目特点协助配合业主,妥善处理规划中遇到的问题,与项目业主、规划管理单位、规划审批单位等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的配合周到完善,协调配合全面合理切实可行得6分,协调配合 基本合理得4分,协调配合内容不完善得2分,无不得分。6合理化建议(6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实质性合理化建议,每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6分。6其他因素(10分)优惠条件(5分)对投标人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有实质性内容的优惠条件,每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5分。5服务承诺(5分)对投标人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有实质性内容的服务承诺,每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5分。5评委签字合计得分100第6章服务需求及其他要求项目名称规格、性能及技术要求拟购数量预计单价预计金额合计地形图测绘服务1、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等技术文件要求;2、地形图测绘成果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相关各专业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3、地形图测绘内容包含居民地、道路、水系、境界、土质、植被、高程等基本地理要素;4、管线探测内容包含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 (或高程)、规格、性质、材质等,并编绘地下管线图;5、根据工作需要,满足汽开区规划建设需要。服务期限:三年(自中标日期起),合同一年一签付款时间:每年年底前2025年拟购①工程测图(建筑、工业区)1.5km²②工程测图(一般地区)1.5km²③工程测图更新(建筑、工业区)5 km²④工程测图更新(一般地区)5 km²⑤管线探测2km⑥盲探管线2000m²①工程测图(建筑、工业区)计费单价:7.836万元/ km²②工程测图(一般地区)计费单价:4.35万元/ km²③工程测图更新(建筑、工业区)计费单价:3.15万元/ km²④工程测图更新(一般地区)计费单价:1.75万元/ km²⑤管线探测计费单价:3384.5元/km⑥盲探管线计费单价:0.915元/ m²2025年436389控制价折扣系数0.5436389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一、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将所有投标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二、电子投标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三、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四、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投标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地形图测绘服务 地形图测绘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