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招标公告(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5)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
[0]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的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E3205010304043367
项目名称
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
标段编号
E3205010304043367001001;
标段名称
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
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标段具体信息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报名地点
公告发布日期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
2025年7月29日
公告结束时间
2025年8月18日
工程类型
水利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企业业绩、信誉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其他条件
公告信息
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
(招标编号:E3205010304043367001001、SDJ.CL2025-26)
招标公告
1. 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已经木政审发改[2025]6号、木政审发改[2025]8号、木政审发改[2025]11号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 财政 现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工程的投标。
特别提醒: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并使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均为使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招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请点击下载:新点招投标软件下载、云蜻蜓招投标软件下载)制作生成的指定电子格式文件。
2. 苏州中至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3.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招标类型:专业招标
所属地区:苏州市吴中区 工程性质:水利工程
(2) 工程规模:
本次主要建设内容为:
对木渎大焦山地块约170亩区域进行科学恢复耕种。工程内容包含表层土剥离筛分及土方平衡复垦工程、农田配套设施及道路提升建设工程、耕地质量评价与地力提升。
(3) 工期:78天(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5年8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指令日期为准),计划完工时间2025年11月15日。
4、本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标段序号
标段 内容
合同估算价 (万元)
对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对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
企业业绩 和信誉
项目经理业绩和信誉
E3205010304043367001001
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
1309.39063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落实信息申报(注册登记)的企业;
水利水电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及以上,且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落实信息申报的人员。
信誉良好
信誉良好
企业最多允许申请标段数:1个;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最多允许申请标段数:1个。
5、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
以下是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见上表;
(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选派项目经理(水利建造师)资质类别等级:见上表;
(5)拟选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B、B、C类)(老版纸质证书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新版电子证书的提供电子证书的完整彩色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能为同一人。
(6)拟选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提供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2025年5-2025年7月)及以上且唯一账户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证明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且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落实信息申报(注册登记)的人员;
(7)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无在建工程(在建指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可有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员无在建工程(执行江苏省水利厅文件“苏水基[2016]17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相关证明材料及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书须作为与投标资格审查文件一并提交。
①水利工程其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②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③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④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⑤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且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已满6个月。
(8)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投标申请人办理投标报名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10)类似工程业绩:无
(11)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①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②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在暂停期内的;
③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④资质动态检查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在整改期内视为不符合资格处理。
⑤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即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的,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的。
6、资格审查办法: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7、本工程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报名。
7.1拟投标报名单位请仔细阅读招标公告,符合报名条件的且已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会员网上交易系统”中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投标人会员信息的投标人,进行网上报名操作完成网上报名程序。
7.2网上报名地点: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3报名时间:2025年7月29日00时00分至2025年8月5日23时59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的作为无效报名处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8月18日9时30分。
8、此次水利电子化网上招投标以投标单位网上提交的电子资审文件为准,须上传以下资格审查材料的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
(2)拟选派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证书(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且必须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可查信息);项目技术负责人、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B、C类)扫描件(老版纸质证书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 新版电子证书的提供电子证书的完整彩色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上人员证书须提供拟派所有人员证书的扫描件。
(3)拟选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需提供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2025年5-2025年7月)及以上且唯一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证明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以及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可查信息;
(4)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名申请书(含单位名称、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
(5)经办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须提供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及经办人身份证、有效的劳动合同、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2025年5-2025年7月)及以上且唯一账户的社保缴费证明(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
(6)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无在建承诺书(技术负责人如果有在建,也需提供相关仅有一个项目在建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7)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料其他扫描件。
注: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成完整的资格审查文件,并上传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中。
2)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点击进入投标人中间库维护页面,在此投标库中维护上传企业基本信息、人员、投标业绩等证明材料,请投标申请人及时做好维护工作,未按要求执行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所有涉及资格审查的内容均以网上上传扫描件为准,投标人应保证其上传的扫描件真实有效,否则后果自负。
9、资格审查办法: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10、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11、招标人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金运花园西大门商业街
联系人:陈刚 传真:/ 电话:138 6204 6598
12、代理机构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吴山街56号3层
联系人:王达、苏蓉 电话:18051820719
邮编:215000 E-Mail:799376070@qq.com
13、本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8月5日
14、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工程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
(2).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隶属关系的;
15、(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上传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中。
(2)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点击进入投标人中间库维护页面,在此投标库中维护上传企业基本信息、人员、投标业绩等证明材料,请投标申请人及时做好维护工作,未按要求执行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招标图纸请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下载。
(4)本工程实行水利电子化投标,投标时均以网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此次招投标实行不见面开标,招标文件条款中凡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的内容均取消,具体流程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及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的特别提醒通知”; http://www.szzyjy.com.cn:8086/ztzl/028001/20210806/21ffd672-8331-41ff-8fdf-c1b8f09a3bc2.html
16、本项目监督部门:苏州市吴中区水务局,联系方式:0512-65250824
项目法人: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苏州中至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苏州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5年7月29日
招标人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邮编
E-mail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邮编
E-mail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 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 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
特殊公告 [0]
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
(招标编号:E3205010304043367001001、SDJ.CL2025-26)
招标公告
1. 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已经木政审发改[2025]6号、木政审发改[2025]8号、木政审发改[2025]11号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 财政 现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工程的投标。
特别提醒: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并使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均为使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招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请点击下载:新点招投标软件下载、云蜻蜓招投标软件下载)制作生成的指定电子格式文件。
2. 苏州中至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3.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招标类型:专业招标
所属地区:苏州市吴中区 工程性质:水利工程
(2) 工程规模:
本次主要建设内容为:
对木渎大焦山地块约170亩区域进行科学恢复耕种。工程内容包含表层土剥离筛分及土方平衡复垦工程、农田配套设施及道路提升建设工程、耕地质量评价与地力提升。
(3) 工期:78天(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5年8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指令日期为准),计划完工时间2025年11月15日。
4、本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标段序号
标段 内容
合同估算价 (万元)
对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对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
企业业绩 和信誉
项目经理业绩和信誉
E3205010304043367001001
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
1309.39063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落实信息申报(注册登记)的企业;
水利水电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及以上,且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落实信息申报的人员。
信誉良好
信誉良好
企业最多允许申请标段数:1个;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最多允许申请标段数:1个。
5、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
以下是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见上表;
(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选派项目经理(水利建造师)资质类别等级:见上表;
(5)拟选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B、B、C类)(老版纸质证书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新版电子证书的提供电子证书的完整彩色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能为同一人。
(6)拟选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提供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2025年5-2025年7月)及以上且唯一账户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证明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且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落实信息申报(注册登记)的人员;
(7)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无在建工程(在建指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可有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员无在建工程(执行江苏省水利厅文件“苏水基[2016]17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相关证明材料及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书须作为与投标资格审查文件一并提交。
①水利工程其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②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③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④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⑤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且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已满6个月。
(8)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投标申请人办理投标报名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10)类似工程业绩:无
(11)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①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②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在暂停期内的;
③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④资质动态检查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在整改期内视为不符合资格处理。
⑤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即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的,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的。
6、资格审查办法: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7、本工程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报名。
7.1拟投标报名单位请仔细阅读招标公告,符合报名条件的且已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会员网上交易系统”中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投标人会员信息的投标人,进行网上报名操作完成网上报名程序。
7.2网上报名地点: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3报名时间:2025年7月29日00时00分至2025年8月5日23时59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的作为无效报名处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8月18日9时30分。
8、此次水利电子化网上招投标以投标单位网上提交的电子资审文件为准,须上传以下资格审查材料的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
(2)拟选派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证书(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且必须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可查信息);项目技术负责人、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B、C类)扫描件(老版纸质证书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 新版电子证书的提供电子证书的完整彩色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上人员证书须提供拟派所有人员证书的扫描件。
(3)拟选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需提供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2025年5-2025年7月)及以上且唯一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证明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以及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可查信息;
(4)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名申请书(含单位名称、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
(5)经办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须提供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及经办人身份证、有效的劳动合同、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2025年5-2025年7月)及以上且唯一账户的社保缴费证明(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
(6)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无在建承诺书(技术负责人如果有在建,也需提供相关仅有一个项目在建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7)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料其他扫描件。
注: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成完整的资格审查文件,并上传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中。
2)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点击进入投标人中间库维护页面,在此投标库中维护上传企业基本信息、人员、投标业绩等证明材料,请投标申请人及时做好维护工作,未按要求执行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所有涉及资格审查的内容均以网上上传扫描件为准,投标人应保证其上传的扫描件真实有效,否则后果自负。
9、资格审查办法: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10、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11、招标人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金运花园西大门商业街
联系人:陈刚 传真:/ 电话:138 6204 6598
12、代理机构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吴山街56号3层
联系人:王达、苏蓉 电话:18051820719
邮编:215000 E-Mail:799376070@qq.com
13、本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8月5日
14、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工程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
(2).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隶属关系的;
15、(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上传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中。
(2)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点击进入投标人中间库维护页面,在此投标库中维护上传企业基本信息、人员、投标业绩等证明材料,请投标申请人及时做好维护工作,未按要求执行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招标图纸请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下载。
(4)本工程实行水利电子化投标,投标时均以网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此次招投标实行不见面开标,招标文件条款中凡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的内容均取消,具体流程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及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的特别提醒通知”; http://www.szzyjy.com.cn:8086/ztzl/028001/20210806/21ffd672-8331-41ff-8fdf-c1b8f09a3bc2.html
16、本项目监督部门:苏州市吴中区水务局,联系方式:0512-65250824
项目法人: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苏州中至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苏州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5年7月29日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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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招标编号:E3205010304043367001001、SDJ.CL2025-26)招标文件招标人: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苏州中至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7月目录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总则1.1项目概况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4投标人资格要求1.5费用承担1.6保密1.7语言文字1.8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10投标预备会1.11分包1.12偏离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2招标文件的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4招标控制价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2投标报价3.3投标有效期3.4投标保证金3.5资格审查资料3.6投标文件的编制3.7投标备份文件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4.2投标文件的递交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2开标程序5.3特殊情况处理5.4开标异议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2评标原则6.3评标6.4废标条款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2中标通知7.3履约担保7.4签订合同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8.2不再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9.5异议与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说明公布投标人名称和前附表所列二阶段开标内容,记录在开标内容中。未进入第二阶段开标的投标人标书不解密不公布不退回。第三章评标办法1.评标方法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2详细评审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4评标结果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附件二:履约保函格式附件三:廉政合同一附件四:安全生产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二卷第六章图纸第三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3对外交通条件1.2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1.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1.4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1.4.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1.4.4施工总布置设计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7进度计划的实施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9工程量计量1.10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工程保险1.12工程价款支付方法2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2现场施工测量2.3现场试验2.4施工交通2.5施工供电2.6施工供水2.7施工照明2.8弃渣场2.9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0计量和支付3施工安全措施3.1一般规定3.2施工安全措施3.3应急救援措施3.4计量和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2施工环境保护4.3生态环境保护4.4水土保持4.5环境清理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7计量和支付5施工导(截)流工程5.1一般规定5.1.1应用范围5.1.3承包人的责任5.1.4主要提交件5.1.5须遵守的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5.2施工围堰标准及设计5.2.1设计洪水标准5.2.2施工围堰的进度控制期限5.2.3施工围堰的复核5.3施工围堰5.3.1围堰设计5.3.2围堰施工5.3.3围堰维护5.3.4围堰拆除5.4施工排水5.4.1施工排水措施5.4.2基坑排水5.5安全度汛5.5.1安全度汛措施5.5.2防汛准备5.6质量检查5.6.1施工围堰的质量检查5.6.2降排水工程的质量检查5.7计量和支付6土方明挖6.1一般规定6.2场地清理6.3土方开挖6.4施工期临时排水6.5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6.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7检查和验收6.8计量和支付7土石方填筑工程7.1说明7.2土方开挖和填筑平衡7.3碾压试验7.4土料开挖7.5土料制备和加工7.6土料运输7.7土方填筑7.8土工合成材料施工7.9质量检查和验收7.10计量和支付8.1说明8.2模板8.3钢筋和锚筋8.4现浇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8.5预制混凝土9砌体工程9.1一般规定9.2石砌体工程9.3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9.4计量和支付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招标编号:E3205010304043367001001、SDJ.CL2025-26)招标公告1.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已经木政审发改[2025]6号、木政审发改[2025]8号、木政审发改[2025]11号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财政现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工程的投标。特别提醒: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并使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均为使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招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请点击下载:新点招投标软件下载、云蜻蜓招投标软件下载)制作生成的指定电子格式文件。2.苏州中至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3.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所属地区:苏州市吴中区招标类型:专业招标工程性质:水利工程(2)工程规模:本次主要建设内容为:(2)工程规模:本次主要建设内容为:对木渎大焦山地块约170亩区域进行科学恢复耕种。工程内容包含表层土剥离筛分及土方平衡复垦工程、农田配套设施及道路提升建设工程、耕地质量评价与地力提升。(3)工期:78天(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25年8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指令日期为准),计划完工时间2025年11月15日。4、本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标段序号标段内容合同估算价(万元)对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对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企业业绩和信誉项目经理业绩和信誉E3205010304043367001001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1309.39063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落实信息申报(注册登记)的企业;水利水电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及以上,且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落实信息申报的人员。信誉良好信誉良好企业最多允许申请标段数:1个;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最多允许申请标段数:1个。5、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以下是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见上表;(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选派项目经理(水利建造师)资质类别等级:见上表;(5)拟选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B、B、C类)(老版纸质证书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新版电子证书的提供电子证书的完整彩色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能为同一人。(6)拟选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提供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2025年5-2025年7月)及以上且唯一账户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证明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且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落实信息申报(注册登记)的人员;(7)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无在建工程(在建指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可有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员无在建工程(执行江苏省水利厅文件“苏水基[2016]17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相关证明材料及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书须作为与投标资格审查文件一并提交。①水利工程其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②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③通过合同完工验收。④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⑤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且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已满6个月。(8)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投标申请人办理投标报名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10)类似工程业绩:无(11)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审查不合格:①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②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在暂停期内的;③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④资质动态检查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在整改期内视为不符合资格处理。⑤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即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的,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的。6、资格审查办法: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7、本工程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报名。7.1拟投标报名单位请仔细阅读招标公告,符合报名条件的且已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会员网上交易系统”中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投标人会员信息的投标人,进行网上报名操作完成网上报名程序。7.2网上报名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3报名时间:2025年7月29日00时00分至2025年8月5日23时59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的作为无效报名处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8月18日9时30分。8、此次水利电子化网上招投标以投标单位网上提交的电子资审文件为准,须上传以下资格审查材料的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2)拟选派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证书(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且必须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可查信息);项目技术负责人、水利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B、C类)扫描件(老版纸质证书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新版电子证书的提供电子证书的完整彩色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上人员证书须提供拟派所有人员证书的扫描件。(3)拟选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需提供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2025年5-2025年7月)及以上且唯一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证明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以及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网站可查信息;(4)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名申请书(含单位名称、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5)经办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须提供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及经办人身份证、有效的劳动合同、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2025年5-2025年7月)及以上且唯一账户的社保缴费证明(须提供网上查询路径)。(6)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无在建承诺书(技术负责人如果有在建,也需提供相关仅有一个项目在建的承诺书,格式自拟)。(7)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料其他扫描件。注: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成完整的资格审查文件,并上传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中。2)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点击进入投标人中间库维护页面,在此投标库中维护上传企业基本信息、人员、投标业绩等证明材料,请投标申请人及时做好维护工作,未按要求执行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3)所有涉及资格审查的内容均以网上上传扫描件为准,投标人应保证其上传的扫描件真实有效,否则后果自负。9、资格审查办法: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10、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11、招标人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金运花园西大门商业街联系人:陈刚传真:/电话:1386204659812、代理机构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吴山街56号3层联系人:王达、苏蓉电话:18051820719邮编:215000E-Mail:799376070@qq.com13、本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8月5日14、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工程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2).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隶属关系的;15、(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上传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中。(2)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点击进入投标人中间库维护页面,在此投标库中维护上传企业基本信息、人员、投标业绩等证明材料,请投标申请人及时做好维护工作,未按要求执行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3)招标图纸请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下载。(4)本工程实行水利电子化投标,投标时均以网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此次招投标实行不见面开标,招标文件条款中凡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的内容均取消,具体流程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及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的特别提醒通知”;http://www.szzyjy.com.cn:8086/ztzl/028001/20210806/21ffd672-8331-41ff-8fdf-c1b8f09a3bc2.html16、本项目监督部门:苏州市吴中区水务局,联系方式:0512-65250824项目法人: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机构:苏州中至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苏州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25年7月29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金运花园西大门商业街联系人:陈刚电话:13862046598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苏州中至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吴山街56号3层联系人:王达、苏蓉电话:0512-66269018传真:/1.1.4项目名称吴中区木渎镇大焦山地块地力提升和恢复耕种项目1.1.5建设地点苏州市吴中区1.2.1资金来源财政1.2.3资金落实情况投资计划和资金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1.3.2计划工期78天(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25年8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指令日期为准),计划完工时间2025年11月15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招标公告1.9.1踏勘现场√不组织□召开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详见合同条款1.12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图纸、有关的澄清、修改通知等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3.3.1投标有效期60天3.4.1投标保证金☐不提交☑提交,具体要求:1.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同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2.金额:人民币5万元。3.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网点的当地行或其上级银行机构出具)☑保险保函(保险保函费用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现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支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出具)4.递交方式:☑苏州市交易集团代收□招标人指定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5.其他要求:/。注:苏州市交易集团咨询电话0512-68260171详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公告-“关于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招投标业务相关工作调整和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账户调整注意事项的通知””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1年度~2023年度(如已有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可以提供2022-2024年的财务资料)(财务状况良好)3.6.5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不采用□采用。(1)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正文所用文字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大、小标题所用文字采用“宋体”三号“加粗”字(黑色),图表中所用文字采用“宋体”、“常规”字(黑色),字号不限。不得设置页码、页眉、页脚。(2)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彩色文字、标设图形;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能体现有关投标单位信息的提示性标记、文字、语句等。3.6.6其他编制要求无4.2.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8月18日09时30分4.2.3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已完成数字签名的电子投标文件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4.2.3地点加密上传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回执,递交时间即为电子回执凭证上显示的时间。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直播室开标要求:投标人通过访问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开标直播系统,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直接观看开标过程,并解密投标文件。采取观看网上直播的投标人,请提前完成系统环境检测,确保系统正常使用。相关注意事项:(1)登录网址:(http://180.117.160.6:809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使用CA证书登录,进入不见面开标模块,通过网络观看现场开标实况直播;(2)电脑环境要求:windows7以上系统、IE10以上浏览器(首次使用需要将地址加入“受信任站点”和兼容性视图设置,并允许加载网站提示的加载项,如需收听现场语音需配置放音设备);(3)登录前需安装好驱动:(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10202&ZtbSoftType=DR)(4)如使用“环境修复工具”无法解决登录问题,请及时联系客服:4009980000、18362720235;5.1.3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本项目为网上直播开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代表及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活动。5.2解密时间10分钟,10分钟内未完成解密的,延长3次解密时间。投标人使用远程解密的,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系统规定时间内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投标文件无效;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监管部门核实后延迟解密时间。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名):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除招标人代表外)。6.3评标方法本工程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详见第三章评分办法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8%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招标结果公示网址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10.2交易服务费本工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综合服务费由苏州市交易集团收取。上述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立项,在接到缴费通知后向苏州市交易集团付清。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请各投标单位咨询苏州市交易集团(咨询电话:0512-68260171)。10.3其他1、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另行提供技术标四份、商务标四份,同时提供整套投标文件电子文档1份。中标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后送招标代理机构一份,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在将施工合同送代理机构后方可退还。2、工程施工时,对施工作业区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承包人施工时应避免对沿河的公路、房屋、塔架、管线等构等建筑物造成不利影响。施工时注意避让和保护,必要时应采取适当的支护或加固措施,支护、加固方案需上报监理审查同意后实施,费用包含在报价中。3、本工程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计入报价,接电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接电。4、承包人应注意土方运输时的陆路安全,沿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标牌,并采取必要的防尘、降尘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施工对沿线道路产生破坏或损坏的,工程完成时须按原路面结构修复。5、工程施工时,要对附近的结构物、建筑物做适当的围护、加固措施,对正在运行的管线要做好保护工作,以保证施工安全,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6、承包人需根据工程规模确定相应的水深测量仪、车、船等设备要求,以及施工区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以满足对施工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0.3其他过程管理需要。7、承包人应注意弃土运输时的陆路安全,沿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标牌,并采取必要的防尘、降尘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施工对沿线道路产生破坏或损坏的,工程完成时须按原路面结构修复。8、有关农民工工资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市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29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45号等文件要求。9、本项目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1〕85号、苏住建规〔2017〕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10、扬尘管控要求:本工程执行苏市水〔2018〕2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务)在建工程扬尘管控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7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函质〔2021〕320号《关于加快推进扬尘管控措施落实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措施费用由投标单位在报价时自行考虑。11、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何责任。12、工程款支付方式详见合同条款。13、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如与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有冲突的地方,均以招标文件第八章规定格式为准。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如有不适用本项目内容的,投标人可以“空格”或“/”填写,均不作为无效标判定依据。14、新点招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开设“投标文件制作格式”端口,投标人可导出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方便制作投标文件。15、本工程实行水利电子化投标,投标时均以网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此次招投标实行不见面开标,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的特别提醒通知”:http://www.szzyjy.com.cn:8086/ztz1/028001/20210806/21ffd672-8331-41ff-8fdf-c1b8f09a3bc2.html16、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投标人代表仅需使用ca锁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180.117.160.6:809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参与开标会并解密投标文件。注:①电脑环境要求:windows7以上系统、IE10以上浏览器;②登录前需安装好驱动: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10202&ZtbSoftType=DR④如使用“环境修复工具”无法解决登录问题,请及时联系客服:4009980000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⑤投标人使用远程解密的,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系统规定时间内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投标文件无效;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监管部门核实后延迟解密时间。17、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招标文件条款中凡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的内容均取消,具体流程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合同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1.4.3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工程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2)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隶属关系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随时查看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公示等内容。查询如有遗漏,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0.3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偏离。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随时查看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公示等内容。查询如有遗漏,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从“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2.3.2修改文件按本章第2.3.1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4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文件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发布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请投标人注意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看和下载。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商务标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含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资格审查资料;(6)项目管理机构:(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投标文件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和单价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分析表,若不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和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分析表则修正报价无效,修正总报价无效,按原报价进行评标;若中标,修正报价低于原报价,按修正报价签订合同,否则按原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修正报价签署与盖章要求同“工程清单”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保证金已缴纳凭证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注:投标人必须以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5资格审查资料3.5.1同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点击进入投标人中间库维护页面,在此投标库中维护上传企业基本信息、人员、投标业绩等证明材料,请投标申请人及时做好维护工作,未按要求执行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2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3.6.3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信息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3.1.1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3.6.4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5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生成投标文件的方法及电子签名请详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3.7投标备份文件3.7.1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3.7.2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3.7.3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不予接受。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4.2.2因“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4.2.3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4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4.2.5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4.3.2电子投标文件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需要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行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1、在线解密;本项目支持“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可以线上参加开标。投标人选择在线上开标的,需在能够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场地,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签到,实时在线关注招标人的操作情况并根据指令在线解密。2、解密时间;解密指令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线按轮次发出,在线解密时间每轮为10分钟,每个项目最多设置3轮解密。当前面一次解密时间结束后,才可开启下次解密。每轮指令发出后10分钟以内可解密,超过10分钟未解密成功的,投标人提出的可以由代理选择继续等待解密。等待下一轮解密指令发出,继续完成解密。3、开标现场异议回复;未到达开标现场在线解密的,如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场在线进行回复。招标人应当回复完毕所有现场异议后,方可结束开标。所有在线提出的异议应当被记录入开标记录。4、未成功解密情形。因投标人原因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未解密投标文件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在线解密时间截止后部分投标文件仍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可以继续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5.2.1开标程序:5.2.1招标人(招标代理)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招标人(招标代理)“开启直播”;宣布在线开标纪律;(3)公布投标人名称,确认投标人是否在线;(4)公布开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发出在线解密指令”;(6)投标人在线解密;(7)招标人解密;(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批量导入已解密投标文件;(9)公布开标记录表;(10)开标结束。5.2.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主持。向在线的投标单位代表宣布评标、定标方法及实施细则。5.2.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该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2)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或开标后无法读取导入的。5.3特殊情况处理5.3.1因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开标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活动,待原因查明后方可继续进行招投标活动。5.3.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5.4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束前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在线解密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具体详见本章节“11.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说明”第11.2款。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4废标条款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予参加评标,其所报造价不作为计算评标基准价的依据。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4)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5)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8)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9)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10)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1)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1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3)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4)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5)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20)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25)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26)投标人开标时所带用于解密的CA锁与上传投标文件所用的CA锁不一致时。(2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招标文件要求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的。(28)招标公告中列明的无效标条款。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7.4.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7.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异议与投诉9.5.1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9.5.2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8.5.1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1.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说明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并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均为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招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的指定电子格式文件。招标人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招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文件的,在投标人应当通过登录“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购买、下载招标文件。11.1线上解密投标文件招标人采用“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会。投标人在线参与开标的,可以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签到,实时在线关注招标人的操作情况并根据指令在线解密。11.2开标现场异议回复未到达开标现场在线解密的,如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场在线进行回复。招标人应当回复完毕所有现场异议后,方可结束开标。所有在线提出的异议应当被记录入开标记录。11.3二阶段开标规则开标时,分步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和导入。第一阶段开标首先检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将对前附表所列二阶段开标内容进行现场封存或二次加密。然后公布投标人名称、当众解密前附表所列一阶段开标内容,公布并记录在开标记录中。第二阶段开标招标人将在第一阶段评审结束以后组织第二阶段公开开标。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将在第一阶段开标现场通知。首先,检查所有二阶段开标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现场第一阶段评审结果及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当场抽取所有前附表中所列相关系数,抽取结果被录入到开标记录中。公布投标人名称和前附表所列二阶段开标内容,记录在开标内容中。未进入第二阶段开标的投标人标书不解密不公布不退回。第三章评标办法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是否有签字盖章或者电子文件是否有电子签章其它无2.1.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标准本项目资格后审,内容详见招标公告。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调价函投标人如果在投标函之外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的内容、格式及其相关支撑性文件需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2.2条的规定;其他投标文件不能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30分投标报价:70分2.2.2最高限价招标人将编制本工程标底并据此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标。2.2.3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1、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作无效标处理。2、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4%(不含)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投标基准价的计算。3、评标基准价为C=a×A+β×B,其中:C--评标基准价,A—最高投标限价,B—剔除无效标后有效投标人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所有报价均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4%,则B按最高投标限价的94%计算】。a取0.6、0.7、0.8(开标会上由电脑自动随机抽取),β=1-a;2.2.4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5(1)一、施工组织设计(30分)1.1施工布置(3分)临时设施位置选择合适,现场布置合理,方案可行,项目齐全。A:非常满足要求(90%-100%)B:比较满足要求(75%-89.9%)C:基本满足要求(60%-74.9%)D:不能满足要求(30%-59.9%)E:极不满足要求(0%-29.9%)1.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5分)施工进度计划科学合理,措施有保证。A:非常满足要求(90%-100%)B:比较满足要求(75%-89.9%)C:基本满足要求(60%-74.9%)D:不能满足要求(30%-59.9%)E:极不满足要求(0%-29.9%)1.3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7分)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可行,质量措施有保证。A:非常满足要求(90%-100%)B:比较满足要求(75%-89.9%)C:基本满足要求(60%-74.9%)D:不能满足要求(30%-59.9%)E:极不满足要求(0%-29.9%)1.4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投入(4分)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配置合理,与进度计划吻合、配套合理。A:非常满足要求(90%-100%)B:比较满足要求(75%-89.9%)C:基本满足要求(60%-74.9%)D:不能满足要求(30%-59.9%)E:极不满足要求(0%-29.9%)1.5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3分)现场管理人员配置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的得3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及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2025年5-2025年7月)社保缴费证明),提供不全不得分。1.6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4分)安全文明生产组织机构健全;各项施工规章制度完善;措施科学合理、有保证。A:非常满足要求(90%-100%)B:比较满足要求(75%-89.9%)C:基本满足要求(60%-74.9%)D:不能满足要求(30%-59.9%)E:极不满足要求(0%-29.9%)1.7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4分)施工重点、难点把握准确,解决方案合理、可行、有针对性。A:非常满足要求(90%-100%)B:比较满足要求(75%-89.9%)C:基本满足要求(60%-74.9%)D:不能满足要求(30%-59.9%)E:极不满足要求(0%-29.9%)2.2.5(2)二、投标报价评分标准(70分)投标报价(70)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价(算术修正后,下同)等于基准价时得满分,其它以此为基准,每高1%扣1分,每低1%扣0.5分,按内插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审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5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和6.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①投标保证金由非投标单位出具;②投标人代表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的,或授权委托书的签署或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③投标有效期不足的;④修改工程量清单的名称或数量的;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⑥未承诺签订中标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资金安全合同的;⑦未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⑧其他不满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确定为废标的情形。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5(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5(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4.3在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对其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等有异议的,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进行查处计入诚信档案。以上两种情况,均不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不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1.1.2.2本工程发包人为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1.3.4单位工程:本工程单位工程的项目划分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项目划分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24个月。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书(包括合同谈判、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条款);(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澄清材料;(11)招标文件(12)投标辅助材料;(13)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本工程系公开招标项目,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本合同必须遵守之条款,若其他书面文件产生与招标文件相悖的内容,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将得到优先执行。1.5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必须由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要求,亲自签订,否则作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6.1图纸的提供(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规定“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不少于4份。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联络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及时送达发包人指定接收人(具体地点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约定),最迟不得超过文件确定后的第3天。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永久施工用地,范围见招标图纸,在承包人进场前由监理人组织交接。临时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负责协助,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4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证件和批件,但办理相关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按照第11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2)按照第12条规定,涉及全局的暂停施工、复工;(3)按照第15条规定,当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工程变更或由于变更引起任何价格变动时作出的变更决定。(4)按照第23条规定,索赔的批准和支付。3.4.4承包人除应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外,特殊情况下亦应服从发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同时发包人应将发出的指示告知监理人。3.5.1本合同条款中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的事项有:如第15条的变更、第16条价格调整、第21条不可抗力、第23条索赔等。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1)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除劳务以外,上述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招标人另行招标的除外)须承包人自有或自行采购。(2)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外,工程竣工验收前或组织各类奖项评审前(若政府组织的工程验收在工程缺陷责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任期外),发包人组织工程各类整修、出新,若需承包人配合实施,承包人需满足发包人要求,但费用由发包人支出。(3)对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各类验收(如档案、消防、评审、审计、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上级领导视察及检查工作,平行检测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参加,并承担相应费用。4.1.9在发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即使工程已经完工,承包人仍有责任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将已完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其工程的照管和维护责任也同时移交给发包人;因实际需要承包人继续照管的,可以另行合同补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关的费用。4.1.10其它义务(1)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所有的非本地雇员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临时居住许可证,并承担相应费用。(2)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本合同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其它承包人施工配合与协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工作面的安全;(b)施工进度的协调;(c)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d)保证工程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安全、质量;(e)为其它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用水、用电、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如发生费用按4.1.8条办理;(f)水、电与燃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提供,这些由政府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定价的资源、能源价格调整,由发包人承担价格变化的损益。如水、电甲供,现场应表装计量,以现场读表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如现场无装表计量,则施工水、电按定额含量从工程款中扣除,生活区水电按现场装表计量金额扣除或按经验数值扣除。4.2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8%。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4.6.1“28天”修改为“14天”。增加条款:4.8.1承包人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文件执行。4.9承包人须严格执行《资金安全合同》,并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设账户,工程资金须用于本合同工程建设,发包人随时有权检查工程资金流向,若有工程资金使用不规范情况,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项,并要求追回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工程款。5.1.2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规定“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本工程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改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9.1.4发包人提供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的相关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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