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药颗粒招标公告(天津市泰达医院2025)
天津市泰达医院 天津市泰达医院中药颗粒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JTF-2025-HW862)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泰达医院 天津市泰达医院中药颗粒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JTF-2025-HW862)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30日发布来源:天津市泰达医院
项目概况
天津市泰达医院中药颗粒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桂苑路与物华道交口鑫茂军民园1号楼A座二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5年08月2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JTF-2025-HW862
项目名称:天津市泰达医院中药颗粒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870.1386万元
最高限价:870.1386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是
870.1386
870.1386
其他颗粒剂
天津市泰达医院中药颗粒采购项目,具体要求详见“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订,采购人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签署下年度合同。(三年服务期满或本合同期限内结算金额达到中标限额,两者以先到为准,合同亦自动终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投标人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给予20%的扣除。 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给予20%的扣除。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4.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审方法。 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
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2025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 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三)若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或代理商,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须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包含颗粒剂)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投标人须提供《药品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须符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跨省销售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企业。须提供证明文件。 (六)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的相关文件要求。须提供书面声明函。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须提供书面声明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5年07月30日到
2025年08月06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桂苑路与物华道交口鑫茂军民园1号楼A座二层)
方式:1.网上获取或现场获取。2.网上报名:(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4)汇款截图;(以上资料需带至开标现场递交) 上述报名资料发送至天房(天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邮箱(tianfangbaoming@126.com,邮件主题“报名资料+TJTF-2025-HW862(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成功提交上述报名资料且招标文件费用汇款到账后,我公司发送电子版招标文件至投标人邮箱,则完成购买招标文件程序。如有疑问电话联系负责人(联系人:潘老师,联系电话:022-60952222)。 汇款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高新区支行 户名:天房(天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122909949610201 汇款时备注:文件费+TJTF-2025-HW862(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售价:1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08月2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创业服务中心1516号六层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泰达医院
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65号
联系方式:022-652026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房(天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桂苑路与物华道交口鑫茂军民园1号楼A座二层
联系方式:022-609522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晓辉、岳雅娜、聂思莼
电 话:022-60952222
其他附件文件下载
项目需求书.pdf
天房(天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5年07月30日
公开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书(一)货物一览表序号标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预(概)算1天津市泰达医院中药颗粒采购项目包1870.1386万元(三年)★(二)技术要求1.中药配方颗粒要求1.1.按照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未经天津市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不得临床使用。销售品种应在市局于2022年11月、2023年6月两次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跨省备案明细表》,如见此表之外新备案的品种,可查验其“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公示”(国家药监局网站数据查询可查),“销往省份”一栏有天津市跨省备字的即可使用。1.2.投标人须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的要求。2.质量要求2.1.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符合20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2.2.制定有严格的内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中药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及过程控制指标),明确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量控制点及相关质量要求,使作为初始原料的中药材、作为提取原料的饮片、作为制剂用原料的中间体和作为终产品的成品符合相关部门规定标准,保证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2.3.所供中药配方颗粒到货入库的有效期不少于2年。2.4.所提供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标签等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5.采购人有权随时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过程进行抽查检验。3.配送要求3.1.投标人12小时内对采购人需求进行响应,常规中药配方颗粒72小时内到达,加急中药配方颗粒24小时内到达,货到后验收。每次供货时,均提供每一品种的该批次检验报告书、送货同—1—公开招标文件行单等。保证产品齐全,不以任何借口(如无货、采购量少等)不执行医院采购计划。4.违约责任4.1.投标人承诺不得销售伪劣药、假药,如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因药品质量问题对医院进行的处罚以及因药品问题对患者造成一切后果及纠纷由投标人承担,并赔偿因此给医院造成的一切损失。(投标人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4.2.投标人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4.3.如因投标人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投标人对此均应承担全部责任。4.4.投标人能够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智能中药房调剂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投入运营使用,使配方颗粒业务正常开展。若不能按时开展业务,承担延误费每天人民币伍仟元(不可抗拒原因除外)。4.5.如因投标人供应的药材出现质量问题而导致患者出现异常反应,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6.服务期内,投标人出现违反上述要求的情况达3次或单次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合同并依情况追究相关责任。5.服务要求5.1.药品内包材须有药监局的批准文号。5.2.每批配方颗粒须有随货同行的质检报告。5.3.投标人须每个月进行一次专业设备维护与保养。5.4.投标人须及时提供设备的软件更新、升级及维修。5.5.投标人的运输方式须符合药品质量要求。5.6.投标人须及时处理退换货。5.7.投标人应急处置服务须保证24小时到位。5.8.投标人保证所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在有效期内的质量。5.9.提供的药品符合20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文件规定。5.10.遵照2021年11月1日推行的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转换比国家标准。5.11.所提供药品的包装、标签等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12.制定有严格的内控药品质量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中药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及过程控制指标),明确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量控制点及相关质量要求,使作为初始原料的中药材、作为提取原料的饮片、作为制剂用原料的中间体和作为终产品的成品符合相关部门规定标准,保证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5.13.投标人提供其经营配方颗粒基本目录,并保证此目录内的配方颗粒在服务期内可持续供应,缺货率应低于1%。如因特殊原因造成个别品种长期缺货,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给采购方—2—公开招标文件备案。如断货品种为医院签约集采品种,请第一时间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5.14.遇有特殊情况,投标人须能随时满足采购人用量,投标人须具备紧急供应的能力。5.15.投标人提供行风管理承诺,并且符合医院、卫健委规范的标准。(须提供承诺书)5.16.投标人配送到货时间需为72小时内。5.17.能够给医院提供相关专业医生外出学习培训的平台和渠道。5.18.能够提供中药协定处方的药品技术支持。5.19.要求投标单位有能够完成医院集采中药配方颗粒剂任务的能力。6.投标人须整包进行投标,不得拆包分项投标。7.投标人在采购任何环节,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采购人行贿,包括送钱、物、购物卡、有价证券、免费提供劳务、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并积极配合采购人信访调查、检查、调研等活动,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客观信息。(须提供承诺书)—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药颗粒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天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