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三方服务机构招标公告(吉林省博物院(东北抗日联军纪念馆)2025)
项目概况
吉林省近代史展第三方服务机构选择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登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8月21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0487号;
1.2项目名称:吉林省近代史展第三方服务机构选择;
1.3预算金额:213.40万元;
1.4采购需求:吉林省近代史展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北京大街历史文化街区A6、A7栋,建筑面积6500㎡左右 。为保证展馆正常运营,聘用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安保服务、电工服务、文创销售、保洁服务、讲解员服务等,详细采购需求见第五章;
1.5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
1.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中小微企业投标的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信誉要求:不接受被政府列为取消投标资格期间内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近3年(2022年至今)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结果为准);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4拟投入本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份的社保缴纳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及返聘证明。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7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前,应当注册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凡已注册的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按采购包下载采购文件并点击下载确认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具体注册及下载采购文件方法请访问“政采云”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开标活动。
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8月21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凯利中心AB栋开标二室。
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采云”平台手动公布响应报价信息,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查询响应报价信息。
五、开启时间、地点
时间 :2025年8月21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长春市二道区凯利中心AB栋开标二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注:所采购的货物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内,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4.发布媒介:“政采云 ”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省博物院(东北抗日联军纪念馆)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顺路1666号
联系人:连冠
电话:0431-889987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临河街5062号A座612
联系方式:0431-849986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佳明
电 话:0431-84998673
附件信息:
吉林省近现代史展览第三方服务机构选择.docx172.6K
园中信工程咨询EngingeeringConsulting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临河街5062号邮编:130033电话:0431-84998807吉林省近代史展第三方服务机构选择采购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0487号采购人:吉林省博物院(东北抗日联军纪念馆)采购代理机构: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二○二五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资格后审)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6第五章服务要求27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29第一章招标公告(资格后审)项目概况吉林省近代史展第三方服务机构选择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登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8月21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0487号;1.2项目名称:吉林省近代史展第三方服务机构选择;1.3预算金额:213.40万元;1.4采购需求:吉林省近代史展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北京大街历史文化街区A6、A7栋,建筑面积6500㎡左右。为保证展馆正常运营,聘用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安保服务、电工服务、文创销售、保洁服务、讲解员服务等,详细采购需求见第五章;1.5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中小微企业投标的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3.2信誉要求:不接受被政府列为取消投标资格期间内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近3年(2022年至今)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结果为准);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4拟投入本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份的社保缴纳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及返聘证明。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7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方式: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前,应当注册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凡已注册的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按采购包下载采购文件并点击下载确认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具体注册及下载采购文件方法请访问“政采云”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开标活动。售价:免费。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8月21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凯利中心AB栋开标二室。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采云”平台手动公布响应报价信息,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查询响应报价信息。五、开启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8月21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凯利中心AB栋开标二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1)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注:所采购的货物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内,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2.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4.发布媒介:“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省博物院(东北抗日联军纪念馆)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顺路1666号联系人:连冠电话:0431-8899877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临河街5062号A座612联系方式:0431-8499867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郭佳明电话:0431-8499867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 称:吉林省博物院(东北抗日联军纪念馆)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顺路1666号联系人:连冠 电话:0431-88998776 1.1.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郭佳明联系电话:0431-84998673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5062号1.1.4项目名称吉林省近代史展第三方服务机构选择1.1.5服务地点长春市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需求吉林省近代史展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北京大街历史文化街区A6、A7栋,建筑面积6500㎡左右 。为保证展馆正常运营,聘用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安保服务、电工服务、文创销售、保洁服务、讲解员服务等,详细采购需求见第五章。1.3.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的合格标准;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中小微企业投标的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3.2信誉要求:不接受被政府列为取消投标资格期间内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近3年(2022年至今)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结果为准);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4拟投入本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份的社保缴纳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及返聘证明。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答疑会不召开。1.10.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疑问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提交地址: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同时将电子版 word 版发送到招标代理公司邮箱(411157357@qq.com)。联系人:郭佳明电话:0431-84998673用 A4 纸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页1;若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则视为其无疑问。1.10.3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1.11分包、转包不允许2.1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2.2.2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8月21日13时00分2.2.3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2.3.2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3.2采购预算213.40万元;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高于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万元收款人全称: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账号:8221000643013000200002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西安广场支行联系电话:0431-84998807※请在汇款单据上标明项目名称、标段以便核查。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帐日期为准。要 求:(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须提供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到投标文件中。(2)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指2022年1月1日起至今。(以上年份要求新成立的公司以成立之年起算)。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年,指2022年1月1日至今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以上年份要求新成立的公司以成立之年起算)。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盖章之处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不可使用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代替。(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政采云平台中投标人的电子签章与鲜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书须联合体所有成员签字或盖章;其他需要签字或盖章的部分由联合体牵头人签字或盖章即可。3.7.4投标文件份数“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线上投标,无须提供纸质文件3.7.5装订要求无4.1.2封套上写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线上投标,无封套要求4.2.2递交文件地点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收件人: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业主评委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7.2中标结果公告媒介“政采云 ”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0.2结算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0.3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执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取费标准计费,向中标人一次性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10.4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相关条件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采购文件第六章),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根据财政部等部位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符合通知内条件的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采购文件第六章)。5.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招标公告与采购文件不一致之处以采购文件为准。附页1投标疑问项目名称:投标编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单位:(公章)日期: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和资金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和质量标准1.3.1本次招标项目的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被责令停业的;(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不组织。1.10投标答疑会1.10.1不召开答疑会。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转包不允许。1.12偏离本项目不接受负偏离,接受正偏离。(负偏离将导致否决其投标)*指标,代表最关键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2.采购文件2.1采购文件的组成本采购文件包括: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服务需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2.2采购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2.2.2采购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采购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开标一览表(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4)投标报价明细表(5)商务偏离表(6)技术偏离表(7)技术部分(8)资格审查资料(9)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3.2.1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3.2.2采购人设有采购预算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采购预算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3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最低投标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保证。3.2.4报价应一次性报定。3.3投标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投标无效。3.4.3采购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3.5.1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复印件。3.5.2“类似项目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3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标准、技术参数、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4无须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提供2份电子版响应文件注:所有供应商需在开标结束后将响应文件电子版发至411157357@qq.com邮箱;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响应文件电子版需与解密响应文件内容一致、1份PDF格式(须带投标单位公章)、1份Word可编辑版本)。3.7.5装订要求:无。3.8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3.8.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3.8.2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供应商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的规定。3.8.3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1)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和技术;2)供应商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无须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4.1.2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应予拒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第二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3供应商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第二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视频会议。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确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进入直播会议,;(3)宣布有关人员姓名;(4)检查密封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6)唱标并做记录;(7)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中标结果公告媒介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结果。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7.4履约担保按照前附表要求。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3)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七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初步审查1、资格性审查表序号资格审查内容要求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①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22年-2024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5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注:如供应商在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复印件加盖公章。3供应商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复印件加盖公章。4供应商应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缴税凭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供应商应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6拟投入本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份的社保缴纳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及返聘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及返聘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提供声明函加盖公章(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8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中小微企业投标的标书内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标书内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投标的标书内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9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截图加盖公章。10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承诺函并加盖公章。11投标保证金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注:上述审查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该响应文件则作无效投标处理,不再进入符合性审查。2、符合性审查表序号评审内容1响应文件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编制、装订、签署、盖章2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3有无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4合同履行期限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5是否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是否存在拒绝修正报价算术错误的情形7是否存在拒按评标委会要求澄清、说明或纠正的情形8是否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行贿等违法行为9是否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予以否决的情形10未按采购文件要求逐项填写《技术偏离表》,或未提供技术偏离说明。注:响应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则其初步评审不能通过,该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再进入详细评审。(二)详细评审评分因素 计分依据投标报价(10分)投标报价10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0。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最低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供应商其成本价格,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则评委会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投标,其报价不能作为基准价,不计入报价计算(其报价为0分)。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技术部分(60分)企业管理制度(15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企业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内容包括①人员管理制度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③日常工作检查制度④人员考(勤)核与奖惩规定⑤财务制度。以上5项内容每提供1项得1分,最高得5分。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方案内容进行综合评审:企业管理制度非常科学,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日常工作检查制度及人员考(勤)核与奖惩规定完善,有利于本项目实施,得10分;企业管理制度比较科学,人员管理制度较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较规范、日常工作检查制度及人员考(勤)核与奖惩规定较完善,较利于本项目实施,得6分;企业管理制度不科学,人员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规范、日常工作检查制度及人员考(勤)核与奖惩规定不完善,不利于本项目实施,得3分;对项目的理解 程度(10分)针对项目的理解程度进行评审,内容包括①对项目的理解程度分析②项目特点概述③实施重点难点。以上3项内容每提供1项得1分,最高得3分。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方案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对项目服务内容理解深入透彻,了解项目中的特点,并且有可靠的对策,对实施重点难点问题分析清晰、有针对性,得7分;对项目服务内容理解比较透彻,较好了解项目中的特点,并且有较可靠的对策,对实施重点难点问题分析较 清晰、较有针对性,得4分;对项目的服务内容理解不够,对项目中的特点了解不够,提供的对策可行性较差,对实施重点难点问题分析 不清晰、针对性差,得1分;突发事件应急 方案(10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内容包括①事件发生的预警措施②紧急、突发事件保障措施③人员调配有效性④事后的保障措施,以上4项内容每提供1项得1分,最高得4分。处理紧急、突发事件保障措施详细完整、事件处理的执行力强、人员调配方案有效性高、保障措施针对性强,可行性高,得6分;处理紧急、突发事件保障措施描述较为清晰,事件处理具有一定的执行力,人员调配方案有效性较好、保障措施针对性较强,可行性较高,得3分。处理紧急、突发事件保障措施描述清晰度差,事件处理执行力差、人员调配方案有效性差、保障措施不具针 对性,可行性差,得1分;服务方案(10分)针对本项目提供服务方案进行评审,内容包括①服务标准②服务计划方案③服务保障,以上3项内容每提供1项得1分,最高得3分。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方案内容进行综合评审: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及特点,拟定的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计划方案针对性强,服务保障具体,可行性高,特色突出的,得7分;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及特点,拟定的服务标准较明确,服务计划方案针对性较强,服务保障较具体,可行性较高,特色较突出的,得3分;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及特点,拟定的服务标准不明确,服务计划方案针对性差,服务保障可行性差,特色不突出的,得1分;质量控制方案(15分)有项目整体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设备维护与保养、②电力保障、③协助改造与安装、④能耗监测与管理、⑤每日开闭馆等质量控制措施。以上5项内容每提供1项得1分,最高得5分。以上方案完整的基础上,方案契合采购需求、合理完善且明确详细、能够解决问题及后续服务能够得到保证的得10分;以上方案完整的基础上,方案较为契合采购需求,较为能够解决问题及后续服务能够得到保证的得7分;以上方案完整的基础上,方案基本契合采购需求,基本能够解决问题及后续服务能够得到保证的得3分;商务部分(30分)业绩(10分)2022年至今有一项类似业绩得2分,最多得10分。(投标文件内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用户满意度评 价(10分)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2022年1月1日至今至今签订的同类项目业绩的用户单位出具的满意度评价,评价情况至少须为“满意或类似好评 ”的方可计分: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注:①同一客户或同一项目提供多项用户满意度评价的, 按一项计算;②用户满意度评价须经用户单位盖章,评价情况至少须为满意或类似好评的方可计分。无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或无法认定的不得分。服务承诺(5分)招标人可接受的实质性服务承诺,每有一条加1分,满分5分。优惠条件(5分)招标人可接受的实质性优惠承诺,每有一条加1分,满分5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优者优先;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的,由采购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性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2.2.1价格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采购人依据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进入后续评审阶段。3.1.2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进入后续评审阶段。3.1.3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1.5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价格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报价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得分汇总D=A+B+C。3.2.4供应商得分=(D1+D2+D3+D4+D5)/53.2.5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废标处理。3.2.6对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初步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推荐;投标报价也相同的,以技术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依次考察,以分值高者优先。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优者优先;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的,由采购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3.4.2根据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底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3.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注:具体合同协议条款由采购人(甲方)与供应商(乙方)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共同协商后签订。)第五章服务要求根据省委宣传部及主管部门要求,我院负责北京大街西历史文化街区吉林省近代史展的日常运营维护工作,预计8月15日开馆。为保证展馆正常运营,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对外公开招标购买第三方服务。吉林省近代史展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北京大街历史文化街区A6、A7栋,建筑面积6500㎡左右。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涉及用工岗位:保安13人,2400元/月/人,监控室保安2600元/月/人;文创销售员6人,2400元/月/人;电工2人,3000元/月/人。保洁6人,2400元/月/人;讲解员10人,3200元/月/人。一、安保服务:由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场所内安全防范、巡逻、门禁、安检、监控等保安工作。二、电工服务:1.日常巡检:每日对展览馆内的配电室、配电箱、照明系统、动力系统、电梯、空调等电气设备进行巡检,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包括电压、电流、温度等参数,查看设备外观有无异常,如破损、冒烟、异味等,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电气故障隐患。2.设备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如对配电室设备进行清洁、紧固接线端子、检测接地系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洁、更换损坏灯泡;对电梯进行日常保养,包括润滑导轨、检查安全装置等;对空调系统的电气部分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运行效率。3.应急维修:在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电工需在规定时间内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对展览馆运营的影响。维修过程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维修人员及设备的安全。3.电力保障:在展览馆举办大型活动、重要展览或节假日等用电高峰期,提前对电力系统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可靠。必要时,安排专人值班,实时监控电力设备运行情况。4.协助改造与安装:如展览馆进行电气系统改造、新增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电工需积极参与,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施工单位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并负责对改造后的电气系统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规范与使用要求。5.能耗监测与管理:协助展览馆建立能源管理系统,对电力能耗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定期提交能耗报告,提出节能建议与措施,帮助展览馆实现节能减排目标。6.每日开闭馆:配合保卫科人员,进行每日开闭馆工作。三、文创销售员:1.负责馆内文创产品销售,文创展柜摆放维护,文创产品销售账目等。2.领导要求其他工作。四、保洁服务:负责展厅、卫生间及公共区域卫生。5、讲解员服务:展览讲解、节假日活动策划、公务接待等。六、派遣服务管理:服务费,工资发放,五险一金缴纳(按照工资额核算1400/人/月)核算加班费(金额根据当月具体加班情况)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正/副本)招标项目编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格式自拟)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2.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遵守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约定内容备注1服务地点2投标有效期3权利义务4合同履行期限5质量标准6付款方式7质保期……二、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投标单位投标报价 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无)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备注1、本表只做唱标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2、填报的内容必须和投标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3、投标报价为招标项目涉及到的所有费用总额。小数点后保留后四位。供应商:(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投标报价明细表五、商务偏离表序号采购文件的要求投标响应偏离说明备注12345……注:供应商仅将偏离条款相关内容填入本表,在本表内注明“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即可。六、技术偏离表序号采购文件的要求投标响应偏离说明相关证明材料页码 备注12345……注:供应商按照第五章技术参数填写本表,在本表内注明“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即可。七、技术部分供应商自行编写。八、资格审查资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注册资本成立日期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项目团队人员信息表(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备注@continue@@continue@@continue@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注: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均须填入此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姓 名年 龄学历职 称职 务拟在本项目任职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 专业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岗位名称姓 名年 龄性 别毕业学校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三)近年财务状况表(4)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附:供应商应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5)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附:供应商应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序号起止时间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完成情况备注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七)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序号起止时间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完成情况备注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若无,应说明,并署名加盖公章。(九)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说明:若是监狱企业则需提供上述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不是则不需要提供。九、其他材料附: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料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承诺书、网站截图等,格式自拟)。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林省财政厅2022年6月6日附件: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省政府《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要求,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影响,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提出如下落实措施:一、强化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二、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比例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达到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将协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支持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履约能力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中小企业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还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降低经营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2022年5月前实施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或履约保证金进行核查清理,对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应及时退还,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确定首期预付款比例,并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五、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六、加强项目执行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中小企业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必须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统筹把握,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按照六条措施要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显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政策执行要求,加强对采购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中好的经验办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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