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 空干基全硫招标公告(国家电投进口煤集中采购中心2025)



[JKJJD-100000-202508-006]【2025-SD0801】采购公告

公告内容

2025-SD0801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JKJJD-100000-202508-006

国家电投进口煤集中采购中心就 2025年08月进口煤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炭品种:印尼褐煤,供应商在报价中必须明确指定煤矿,且承诺不得出现扬尘、煤粘等问题,如发生扬尘问题,我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我公司有权委派监装机构在装港进行监督和检验。

2. 采购数量:40,000吨+/-10%

3. 目的港:漕泾电厂专用码头

4. 交货日期:2025-09-04 至 2025-09-10

5. 运输方式:水运

6. 交货方式:舱底交货

7. 通关额度:电厂负责

8. 卸港条件:无

9. 卸率(吨/天):12,000

10.满载吃水(米):10.500

11.付款方式:无

12.是否异地报关:否

13.港建费:本次报价电厂负责港建费。

14.滞期(速遣):本次报价电厂负责滞期(速遣)费。

15.结算及付款:详见附件。

二、交易平台

国家电投集团煤炭现货采购平台(https://www.spic-coalcg.com)

三、时间安排

报价截止时间:2025-08-06 11:00:00

报价有效期:2025-08-11 11:00:00

四、质量标准

提示:

1.热值区间范围包含端值。例如:发热量典型值为2000-5500,即发热量包含2000和5500。

2.挥发分区间范围不包含端值。例如:挥发分典型值为10-48,即挥发分不包含10和48。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基准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3,200-3,200

3,200

干燥基挥发份(Vd)

%

-

-

空干基全硫(St,ad)

%

<0.4

-

收到基灰分(Aar)

%

-

全水分(MT)

%

-

空干基内水(Mad)

%

-

粒度

mm

-

灰熔点(ST)



-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

五、保证金

1.本项目不收取竞价保证金

2.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400,000元。

履约保证金汇款账号:31050162360000001250。

履约汇款账户户名: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履约保证金汇款账户开户行:建行上海第一支行。

六、奖惩标准

详见附件。

七、争议解决

详见附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国家电投进口煤集中采购中心

2. 联系人:郭迩珉

3. 联系电话:16621040217

九、备注

1、履约保证金调整如下:
进口低卡煤(合同热值≤3800千卡/千克):10元/吨。
进口中卡煤(3800千卡/千克<合同热值<5000千卡/千克):15元/吨。
进口高卡煤(合同热值≥5000千卡/千克):20元/吨。
平台上首次与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签约合同的进口煤供应商,按照以上标准的2倍缴纳履约保证金:
进口低卡煤(合同热值≤3800千卡/千克):20元/吨。
进口中卡煤(3800千卡/千克<合同热值<5000千卡/千克):30元/吨。
进口高卡煤(合同热值≥5000千卡/千克):40元/吨。
2、漕泾电厂卸率12000吨/天,满载吃水10.50米。
公告与合同模板不符之处以合同模板为准。
具体验收方式、质量奖罚、结算方式、纠纷处理等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十、附件

合同模板漕泾、外高桥3200卡版本(最终低硫).docx

煤炭买卖合同(进口煤)合同编号:上电燃进煤字2025-买方: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卖方:买卖双方就煤炭供需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1.煤炭产地及品种:印尼褐煤矿山名称:2.数量及交货期限2.1数量:万吨±10%,实际交货数量以船舶实际装载量为准。2.2交货期限:2025年月日-2025年月日。交货日期为船舶抵达到达港锚地之日。3.质量标准3.1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质量项目标准规格拒收范围低位发热量(Qnet,ar)3200千卡/千克全水份(收到基MT)≤45%挥发份(空干基Vad)38-45%硫分(空干基St,ad)≤0.4%>0.6%灰份(空干基Aad)≤8%粒度(0-50mm)90%以上哈氏可磨系数≥45灰熔点(ST)>1150℃汞(Hgd)≤0.6μg/g>0.6μg/g砷(Asd)≤80μg/g>80μg/g磷(Pd)≤0.15%>0.15%氯(Cld)≤0.3%>0.3%氟(Fd)≤200μg/g>200μg/g3.2卖方供应的煤炭除符合“第3.1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供煤炭开舱后发现有自燃现象或卸货过程中发现掺假现象,则买方有权拒收。3.3煤炭质量任一项目指标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或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本合同第7条和第10条规定执行。4.装运港及到达港装运港:印度尼西亚到达港: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码头或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码头。5.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5.1收货人: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及买方指定的收货人)。5.2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码头(上海市漫华路8号)或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码头(上海市海徐路1001号)。5.3交货方式:到岸舱底完税交货。6.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6.1数量确定:由买卖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在到达港进行数量的计量验收,检测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并以出具的重量证书作为验收、结算依据。6.2质量确定:6.2.1由买卖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以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验收、结算依据。6.2.2到达港独立检验机构应在卸船全过程,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在到达港码头采样,制样。买卖双方和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均有权利到现场监督,但不能影响和干预到达港独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工作。6.2.3到达港独立检验机构应采集并保留该批煤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煤样,并按规定程序缩分出至少二份样品,第一份样品由到达港独立检验机构作为化验分析使用;第二份样品(下称:备查样品)应由到达港独立检验机构保存。备查样品须保留至卸船完毕之日起至少30天。6.2.4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收到质检报告正本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异议。亦可提出并在一周内完成备查样品的复检程序。备查样品寄给买卖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机构)对其进行质量检验,复检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备查样品以原全水分结果折算后的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7.价格7.1结算价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到达港滞期/速遣费单价7.2到岸基本价(到岸舱底一票完税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到岸基本价为:RMB元/吨(人民币/吨),其中不含税价元/吨,税金元/吨,最终结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税率按照13%增值税税率,如遇法定税率调整,按合同价格的不含税价格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新税率调整合同价格。7.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7.3.1发热量(收到基)调整价格(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三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7.3.1.1基准热值为:3200千卡/千克。高于基准热值200千卡/千克及以内部分按(到岸基本价÷基准热值)×1倍奖励(注:“到岸基本价÷基准热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下同);7.3.1.2高于基准热值200千卡/千克以上部分不奖励;7.3.1.3低于基准热值200千卡/千克及以内部分按(到岸基本价÷基准热值)×1倍扣罚;7.3.1.4当实际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千卡/千克时,买方有权拒收或低于基准热值200千卡/千克以上部分按(到岸基本价÷基准热值)×4倍扣罚。7.3.2硫分(空干基)调整价格:7.3.2.1实际硫分不高于标准值(“第3.1条”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表格中,“标准规格”所列数值),价格不作调整;7.3.2.2当实际硫分超出标准值且未达到拒收范围时,超出标准值部分每0.01%扣0.2元/吨;7.3.2.3实际硫分达到拒收范围时,买方有权拒收或超出部分每0.01%扣0.4元/吨。7.4到达港滞期/速遣费单价到达港滞期/速遣费单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实际发生的到达港滞期费或速遣费(按“第9条”所标的到达港卸率、到达港滞期费率或速遣费率计算,滞期费取正值,速遣费取负值)÷煤炭结算数量。8.运输及费用承担8.1卖方负责水路运输,且应提前通知买方有关船舶的具体信息并确保船舶符合到达港码头的靠泊条件。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港口政策或其他合理理由拒绝卖方提议的船舶,在该等情形下,卖方应及时向买方提交拟替代该船舶的船舶信息。8.2船舶抵达到达港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到达港码头所属监管海关的申报、报检、报关和通关。8.3海关有关税费及在到达港数量检验、质量检验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到达港的港口建设费由买方或买方指定收货人承担。9.到达港条款9.1到达港: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码头。码头前沿水深-12米左右(卖方应视船舶到达到达港时间段潮高情况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最新要求进行船舶配载,金山主航道目前水深条件限制在-10.5米以内),船舶载重吨不超过5万吨。自船方递交NOR的次日起,船舶应至少具备可进入内锚地抛锚的条件。若执行船舶收到的靠泊指令中的靠泊日不早于NOR递交日的后2天(允许船舶在递交NOR次日或靠泊日前进内锚地抛锚或靠泊日当日直靠),由于船舶配载或吃水不满足航道水深条件造成执行船舶无法根据靠泊指令靠泊,造成电厂在靠泊日泊位空置,则从靠泊指令中的靠泊时间至电厂下一条船舶的靠泊时间不计入卸货时间。(靠泊时间以靠泊指令日陈山白天高潮潮时加30分钟为准。)9.2到达港: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码头。码头前沿水深12.5米左右(航道信息:长江口主航道目前水深条件限制在-12米,视当时潮高情况而定,卖方应按照当局的最新要求进行船舶配载),船舶载重吨不超过7万吨,最大到港淡吃水-11.98米,船长小于200米。9.2卸船备妥通知书船舶抵达到达港锚地,无论靠泊与否均可递交卸船备妥通知书。卸船备妥通知书(NOR)可以在任何时间递交。9.3卸船时间船舶应在合同第2.2条所规定的期限抵达到达港锚地。由于卖方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报检和报关造成的时间损失不计入卸货时间。9.3.1若船舶于本合同第2.2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抵达到达港锚地,卸货时间从N0R递交后12小时起算。如果提前卸货,则从实际开卸时间开始计算;9.3.2若在本合同第2.2条所规定的期限前抵达到达港锚地,且实际卸货时间早于本合同第2.2条所规定的期限第一天的中午12时的,卸货时间从实际开卸时间开始计算;如果实际卸货时间晚于本合同第2.2条所规定的期限第一天的中午12时的,卸货时间从本合同第2.2条所规定的期限第一天的中午12时开始计算;9.3.3若在本合同第2.2条所规定的期限后延期到达,卸货时间从实际开卸时间开始计算,滞期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概不负责,如有速遣,卖方照付给买方。9.3.4不论船舶是否进入滞期,以下时间损失不计入卸货时间:9.3.4.1不可抗力损失的时间;但若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超过24小时才通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则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到通知不可抗力事件的这段时间应算卸船时间(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丧失通知能力除外);9.3.4.2从锚地移往泊位的时间;9.3.4.3船舶在到达港通过检疫和检验的时间;9.3.4.4由于卖方或船方自身原因使卸船暂停而延误的时间;9.3.4.5因恶劣天气或气候自然因素(如大风、大雨、大雾等)而无法卸货时;9.3.4.6卸船过程中因煤炭品质等原因(如大块煤炭堵塞卸船机料斗、煤炭粘湿、扬尘、自燃等)使卸船暂停而延误的时间;如因煤炭粘湿等原因堵塞电厂卸煤系统,导致卸率低影响电厂安全生产的,买方有权要求船驶离电厂码头,由此产生的所有直接费用由卖方承担,后续靠卸安排待买方通知。9.3.4.7船舶系缆绳、首次开舱和进行初水尺测量的时间;9.3.4.8非买方原因导致的船舶损坏、修理船舶和其他因船方要求而损失的时间。9.3.5卸船时间应在卸船完毕后停止计算。9.4卖方在船舶抵达到达港锚地前2天,如没有及时提供符合海关申报要求的资料,买方有权不安排船舶靠泊,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等泊时间和滞期费用。9.5卸率:卖方应该按照以下卸率卸船:24小时晴天工作日12000公吨(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码头)或24小时晴天工作日12000公吨(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码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除外(如使用,实际使用时间应计入卸船时间)。9.6滞期费或速遣费的结算滞期费或速遣费应在卸船结束后10天内由买卖双方凭卸港外轮代理公司或代理人出具的卸船备妥通知书(NOR)、卸船事实记录(StatementofFacts)及滞期费率和速遣率计算单(D/DCalculationsheet)直接结算(滞期费率和速遣率根据租船合同或派船邮件确认)。9.7船舶卸港代理:卖方或船东应该在到达港指定一个船舶代理,买方有权推荐。买方应该与该船舶代理保持紧密的联系。9.8防疫业务9.8.1卖方要遵守到达港当地政府及海关的相关防疫要求。若因卖方违反到达港当地政府及海关的相关防疫要求造成无法靠泊及无法卸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9.8.2卖方应避免租赁上一港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的船舶。因卖方所租赁的船舶发生防疫安全事件导致买方卸货效率受到影响,买方有权不承担船舶滞期费。9.9检疫造成的时间和经济损失。9.9.1卖方在抵港作业前已充分了解到达港口的检疫要求,卖方不得以检疫限制为由要求免除责任。9.9.2若因船上或船员本身的防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疑似或确诊病例造成船舶被隔离,不能靠泊、卸货或离港,造成的风险及费用、滞期费等由卖方承担。9.10发电厂属于重要安保企业,故不具备为船舶提供更换船员条件。10.拒收程序10.1船舶抵达到达港前,卖方必须提供给买方装运港煤炭品质证书,装运港煤炭品质证书中任一质量参数达到“第3.1条”拒收范围,买方有权拒收货物。10.2装运港品质报告要求采用ISO标准或中国GB标准,以减少不同标准对微量元素的检测误差。10.3到达港第三方检验结果任一项质量参数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微量元素),买方直接拒收。10.4到达港第三方检验结果任一项质量参数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不含微量元素),买方有权拒收。10.5如果因煤炭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而导致买方拒收相关批次煤炭,自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煤炭的全部风险转移给卖方。11.风险及投保卖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煤炭在船舶抵达到达港且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卖方负责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12.履约义务与责任12.1买卖双方均有责任按合同要求完成第2.1条规定的供应数量。12.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买卖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签署书面文件之前,修改意见不具有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13.结算及付款期限13.1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13.2煤炭在到达港卸货完毕后,在无争议的情况下,卖方提供的以下单据办理结算;A、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单;B、双方盖章确认的到达港滞期速遣费确认单;C、提单原件(若卖方不能提供提单原件,在确保报关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提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标明“与原件一致”);D、到达港独立检验机构重量证书原件1份;E、到达港独立检验机构品质证书原件1份;F、到达港独立检验机构微量元素证书原件1份;G、报关单原件(若卖方不能提供报关单原件,在确保报关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标明“与原件一致”);H、提货单原件;I、货权转移证明原件。13.3买方收齐本合同“第13.2条”约定的A、B、C、D、E、F、I项下的单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预结算70%的货款,付至卖方指定账户。13.4买方收齐本合同“第13.2条”约定的单据,并确认双方结算单数据一致,且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煤款:A.双方对到达港质检结果按照本合同“第6.2.4条”的约定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B.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发票,且发票记载总吨数和总金额均与买方结算单保持一致。14.不可抗力14.1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双方无法控制、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封锁、骚乱、暴动、瘟疫、疫情、自然灾害、火灾、罢工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执行,买卖双方毋须对对方承担责任。14.2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不可抗力事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通知对方详情,且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14.3不可抗力解除后买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5.违约责任及索赔15.1买卖双方由于任一方原因没有履行供应计划,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5.2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拒收或扣价条款执行。15.3因卖方原因不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按时交货的,除不可抗力外,买方有权拒收或议价。16.争议解决16.1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和金额后十日内付清。16.2买卖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执,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解决。16.3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及执行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6.4诉讼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的义务。16.5与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有关的一切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7.通知17.1卖方在船舶确认后,以邮件形式及时通知买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信息、预计抵达装运港时间及滞期费率速遣费率)。17.2卖方必须于煤炭装船前6、3、2、1天分别以邮件形式及时通知买方船舶动态(包括但不限于装船计划、预计装出时间和预计抵达到达港时间),船舶开装及装出后,卖方应每天以邮件形式及时通知买方船舶动态(包括但不限于装船数量、质量、装船过程的视频和照片、预计抵达到达港时间),以便买方安排煤船的接卸计划。17.3传递有关备货、船期、事故等信息时,双方应以邮件或传真或特快邮寄的形式,按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传递。18.合同生效及其它18.1本合同仅限于煤炭购销业务,卖方不得用于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保理融资等业务,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与经济责任,买方不予承担。18.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后方可生效。本合同约定项下的条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直延续到2025年月日均发生效力。18.3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各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转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买方: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上海第一支行账号:31050162360000001250联系地址:上海黄浦区重庆南路310号11-12楼信用代码:91310000133202853F邮编:200025联系电话:021-64664737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约时间:年月日卖方:开户银行:账号:联系地址:信用代码: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约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上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煤炭 空干基全硫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