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弃土场恢复招标公告(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2025)



铜梁至安岳高速公路重庆段(五公司重庆铜安项目三分部)2 - 交易公告

竞争性比选公告

铜梁至安岳高速公路重庆段(五公司重庆铜安项目三分部)2#、K23+700等弃土场恢复项目
 

1.
竞争性比选条件

本招标项目铜梁至安岳高速公路重庆段(五公司重庆铜安项目三分部)2#、K23+700等弃土场恢复项目业主为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为上级下达的维修养护资金,比选人为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2
、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表土剥离、土地平整、配套设施、新建沉沙凼、新建PE排水管 等,具体以比选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2 建设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
2.3 比选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比选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4 工期:工期为30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
2.5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设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2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3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8月7日(北京时间,下同)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
4.2  投标人可向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2025年8月8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前。
4.3  比选人应于2025年8月8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www.cqggzy.com/tongliangweb)发布澄清或修改。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为2025 年8月13日9时00分至2025年8月13日9时30分,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8月13日9时30分,地点为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216(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号4幢)。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公告栏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老上街26号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159236165067
                    
比选代理机构: 重庆骋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宝莲国际1栋13-5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18002315159
                        
  2025年8月7日

附件:

清单、图纸、文件.zip

工程名称:铜梁至安岳高速公路重庆段(五公司重庆铜安项目三分部)2#、K23+700等弃土场恢复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比选人: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比选代理机构:重庆骋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6第五章工程量清单40第六章图纸148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49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5012.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铜梁至安岳高速公路重庆段(五公司重庆铜安项目三分部)2#、K23+700等弃土场恢复项目2.1.1.竞争性比选条件本招标项目铜梁至安岳高速公路重庆段(五公司重庆铜安项目三分部)2#、K23+700等弃土场恢复项目业主为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为上级下达的维修养护资金,比选人为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2.2.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2.1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表土剥离、土地平整、配套设施、新建沉沙凼、新建PE排水管等,具体以比选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2.2建设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2.3比选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比选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2.4工期:工期为3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2.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设1个标段。2.3.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3.3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4.4、比选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8月7日(北京时间,下同)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www.cqggzy.com/tongliangweb)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4.2投标人可向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2025年8月8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前。4.3比选人应于2025年8月8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铜梁区)(www.cqggzy.com/tongliangweb)发布澄清或修改。2.5.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为2025年8月13日9时00分至2025年8月13日9时30分,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8月13日9时30分,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216(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号4幢)。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2.6.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公告栏上发布。2.7.7、联系方式比选人: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老上街26号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159236165067比选代理机构:重庆骋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宝莲国际1栋13-5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180023151592025年8月7日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比选人比选人: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老上街26号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1592361650671.1.3比选代理机构比选代理机构: 重庆骋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宝莲国际1栋13-5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180023151591.1.4项目名称铜梁至安岳高速公路重庆段(五公司重庆铜安项目三分部)2#、K23+700等弃土场恢复项目1.1.5建设地点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1.2.1资金来源上级下达的维修养护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比选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比选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1.3.2计划工期缺陷责任期工期: 3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5)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3.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3.2项目经理承诺要求:投标人须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3.2.1到岗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3.2.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2.3项目经理的其它承诺要求:为保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投标人还需承诺:若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投标人承诺内容不符或投标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比选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投标人需确保拟派项目经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3.2.4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原件(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注:(1)提供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或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的,必须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该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2)重庆市以外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可提供纸质证书扫描件。(3)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本人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是否一致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4.其他要求(1)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2)主要管理人员: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特别说明:(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必须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为确保对所有投标人的公开、公平、公正,投标人如果提供网上打印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含有电子印章且提供了该地区政府或人社局发布的相关推行参保人员社保证明电子化的佐证材料(可不要求为原件,但必须网上能查询文件属实),可视为原件,不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投标有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本次投标允许分公司参与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现场。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2.2.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提出。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比选人应在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发布澄清。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比选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2.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2.2.4投标人对比选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对比选文件和答疑补遗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日内作出答复,并将最终答复内容以补遗的形式在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发布。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投标报价1.采用单价合同计价方式。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投标报价编制参考现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9年第4号)、《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农发〔2020〕6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和市级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0]149号文件)、《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2015)、《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计价规则的通知》(渝规资[2020]790号)、《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人工单价及材料人力二次转运费和汽车超运距运输费的通知》(渝规资[2020]791号)、《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铜梁区住房城乡建委发布的《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通知》等配套文件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本工程量清单采用以下第(1)+(2)种方式计价。(1)单价子目单价子目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除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范围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范围外,由承包人自行综合考虑并计入单价子目价格中,包干使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单价子目的计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总价子目总价子目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专业合同条款第16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除本项目合同第15条(变更)约定外,总价不作调整。总价子目的计量与支付: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本项目合同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中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量只作为中间支付参考,不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3.投标人应按本须知渝水〔2016〕151号《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8〕31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及渝水(2019)55号文件《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等相关配套文件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4.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5.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6.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形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不做调整;7.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8.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修改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9.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0.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674320.03元(已包含安全生产费),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 15 日前发布。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11. 安全生产费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和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水办建[2021]1号)的规定,在工程总报价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3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投标函》中的安全生产费计费费率为1.35%,安全生产费具体金额由投标人自行计算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也不作评审要求。安全生产费结算时,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35%按实结算。12. 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13.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各清单子目单价不应高于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若出现差错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1)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正,即:汇总计算结果高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函总报价为准,按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相比的降低幅度同比例修正分组报价和各清单子目单价;汇总计算结果低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为准进行签约或结算;(2)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结果与其合价不符的,按不利于投标人原则(就低不就高)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3)单价报价超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总报价与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修正其单价和合价。(4)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该项单价为0进行修正(即视为该项工作内容的报价已包括在其他项目报价内),超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的清单项目报价不予认可,按该清单项目报价为0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14.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进行承诺(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3.2“投标报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规定进行报价。(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投标总报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4)各清单子目单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的。(5)若出现差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的第13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承诺函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1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投标人可选择以二种方式之一。方式一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1. 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1)缴纳形式: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2)具体要求: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投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投标保函。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招标人保管。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2. 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3万元整(人民币)。3. 投标人须在纸质投标保函中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4. 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5.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或无法按纸质投标保函注明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进行核验的,视为投标人未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6.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纸质投标保函。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方式二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 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3万元整(人民币)。3. 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1)银行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号: 6228400477035373767银行账户名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2)银行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号: 6232813760001929941银行账户名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3)银行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 0205010120010028826011166银行账户名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4. 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铜梁至安岳高速公路重庆段(五公司重庆铜安项目三分部)2#、K23+700等弃土场恢复项目”。项目名称可简写成:2#、K23+700等弃土场恢复项目。5.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6. 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铜梁分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比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4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光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电子版形式(光盘)中的经济部分:应包含经济部分全部excel格式预算表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无须装订入投标文件纸质版中,但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excel格式)必须刻入光盘中。注:在核发中标通知书时,中标人应另外补充一式 6 份投标文件(除需增加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外,其他内容必须与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一致)。3.7.5 装订要求1.本工程应将投标函部分、经济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标注页码。(2)经济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标注页码。(3)资格审查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标注页码。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 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保函部分”袋(如有)、“投标函部分”袋、“经济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如有)、“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2. 投标保函正本复印件装入“投标保函部分”袋,单独封装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提示:投标保证金采用纸质投标保函形式的按此内容表述,否则删除本条内容。]3. 投标函部分和电子版形式(光盘)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4. 经济部分装入“经济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5.资格审查部分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6. “投标函部分”、“经济部分”、“资格审查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一个大袋装不下的,可使用多个大袋分册封装。大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注:“投标函部分”袋、“经济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只为方便投标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投标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会议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会议室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核验不合格,则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5.核验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或未足额或缴纳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6.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7.公布最高限价。8.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9.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经济部分袋、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记录在案。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1.开标结束。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 3 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代理结构依法组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7.2中标公示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质量、工期。7.3.1履约担保1.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2.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3.提交方式:现金或转账。4.缴纳时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至比选人指定账户;若未按时提交,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后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提交全套工程资料后30日内(不计息)一次性返还。8.1重新比选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留审定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不计息),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一年,缺陷责任期满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工程质保金至承包人基本账。10.3比选代理服务费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2.比选代理服务费金额: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3.支付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比选代理机构。注: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1.1.2本招标项目比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比选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由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投标预备会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1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比选文件2.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比选文件包括:(1)竞争性比选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及时将其质疑以匿名传真至比选代理机构,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2.2.2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在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公告栏上公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从本项目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请随时关注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并查阅本招标项目的比选澄清等开标前资料,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不论投标人是否查阅,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均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作出的澄清。2.3比选文件的修改2.3.1比选文件的修改在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公告栏上公告。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从本项目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请随时关注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并查阅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修改内容等开标前资料,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不论投标人是否查阅,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作出的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1.1投标函部分(1)投标函(2)投标函附录(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1.1.2经济部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1.1.3资格审查部分(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4)承诺(5)其他资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在开标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在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公告栏上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比选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比选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2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比选人(比选人代表除外)或投标人的在职员工及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比选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比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按次序确定为中标人的,其投标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须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其投标价格低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以其实际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7.2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比选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3履约保证金7.3.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施工合同签订前按照比选人指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8.1重新比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比选人将重新组织比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比选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并按简单多数原则排序。2.1报价排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2.2符合性审查取报价排序前5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2.2.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3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投标文件的签署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实质性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2.2.5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总报价1.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且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应一致。2.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3.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暂定金额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2.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3评标程序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在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4. 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并按简单多数原则排序。3.4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1.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4.2.2.评审标准4.2.1.2.1报价排序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2.2.2.2符合性审查标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投标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5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3.3.评标程序4.3.1.3.1报价排序4.3.2.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4.3.3.3.2符合性审查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且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4.3.4.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4.3.5.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章节号条款名称否决投标条件第三章技术方案评审(如有)A-1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综合性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评审A-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3投标人的财务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A-4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A-5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4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5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6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8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9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0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1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2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4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5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6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A-17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A-18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A-19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0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1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2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3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且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应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4 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5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6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7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8投标人必须按比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比选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9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30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3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其他无。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协议书为示范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必填写,供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填写。]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下述计划开工完工(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工程开工通知中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完工(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元);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生产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建造师注册证书:,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名称及号码:。六、合同文件构成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除外);(7)招标文件及修改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3.。十三、合同份数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持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以下为签名盖章页)。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约时间:年8月13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采用《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5.0.1.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本项补充1.1.1.10~1.1.1.15目:1.1.1.10招标文件: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招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修改等资料。1.1.1.11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1.1.1.12重大设计变更:中小型工程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20号文)为准,大型工程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文)为准。1.1.1.13公章:专指法人单位名称章。1.1.1.14到岗: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1.1.1.15项目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填入发包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12个月。工程质量保修期:12个月。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列明的文件顺序执行。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0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1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安全交底的时间:提供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后天内。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按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提供。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如有)、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合同工程完工资料(或工程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完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方案应在专项方案实施7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2)每月日前报送上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3)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纸质书面,并由专人送达并签收。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14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如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附件7《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本条补充1.13、1.14款如下:1.13知识产权1.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3.2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1.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1.14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5.0.2.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图红线范围。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场地。(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场地。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红线范围。本项补充2.3.4、2.3.5项如下::2.3.4关于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要求: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场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10.1款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施工场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7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施工场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移交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施工场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移交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2.3.5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其他施工所需要条件的要求:/。2.8其它义务本款补充2.8.1~2.8.4项:2.8.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邮编:;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2.8.2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2.8.3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配合政府验收。2.8.4其他义务(1)与承包人签订《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2)施工场地征用、搬迁和移民安置由发包人负责。(3)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征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施工场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施工场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施工场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0.3.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任何涉及费用确定和(或)工期调整,或者设计变更,或者变更估价,或者涉及经济责任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在发出指令或通知前,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监理人自行负责。3.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方式:;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3.5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根据施工过程中的授权书确定。5.0.4.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手续。(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5)按照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渝水【2011】39号)规定执行。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3套(含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本项补充4.1.4.1目如下:4.1.4.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1)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2)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按相关规范及发包人要求编制。(3)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本款补充细化4.1.9、4.1.10项如下: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1)完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完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23项(索赔)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2)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名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7)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必须如实提供通讯联系地址,如通讯地址、联络人、联系方式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发包人;不得拒收监理单位、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来往函件均应按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承包人拒收往来函件或因地址变更、错误、查无此人等未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而造成邮件无法送达、退回等情形视为往来函件已送达。2、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开展的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对于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进度滞后等问题,承包人应当按照巡查、检查人员提出的书面要求整改完毕,并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3、承包人必须服从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指派的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月向镇村报送项目进度,工程进度款申请需经镇村现场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4、承包人在工程全部完工且自检合格,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收方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收方申请14天内开展项目收方工作。5、承包人须按照区人社局的相关要求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实名制代发。4.2履约担保本款补充4.2.1~4.2.2项如下:4.2.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4.2.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转账,(3)履约担保的金额:。(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5)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止。(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4.3分包本款补充细化4.3.1、4.3.2项如下:4.3.1分包的一般约定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实名制管理,发包人有权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工程价款往来银行账户、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发票等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承包人违法分包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1)工程项目:/。2)工作内容:/。3)分包金额限额:/。4)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9)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10)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11)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4.5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方式:;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本款补充4.6.5项如下:4.6.5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职称等级:;专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技术负责人的考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4.6.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相关文件执行。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补充4.7.1、4.7.2项如下:4.7.1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若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应在7天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1)死亡;(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4.7.2撤换承包人其他人员承包人应按招标人招标文件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人员配备如下:。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的,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于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职工受阻。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用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5.0.5.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补充细化如下:(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价格计算。(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A.承包人选择的混凝土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有资质的商品砼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B.承包人选择的钢材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符合设计规范要求;C.承包人选择的水泥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符合设计规范要求;D.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E.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F.。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表(参考格式)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发包人提供的主要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发包人应提供甲供材料(设备)的明细表,结算时按经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乘以招标时甲供材料暂定价格,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补充细化如下: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承包人按施工规范和检测规范对一切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承包人有权退回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并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本条补充5.5、5.6款如下:5.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5.6样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抽检需要提供。5.0.6.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施工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5.0.7.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及场外设施的约定:以现场会交底时移交现状为准,由承包人自行勘察、使用、维护。7.2场内施工道路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7.3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0.8.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5.0.9.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其余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本款补充9.1.8项如下:9.1.8发包人安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5关于安全生产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照《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文件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的30%(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或50%(合同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生产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按渝水基〔2010〕15号文定义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文件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本款补充9.2.14项如下:9.2.14承包人施工安全责任承担(1)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3)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应当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生产费,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承包人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5)承包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承包人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7)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5.0.10.10.进度计划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14天内。5.0.11.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能提供上述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7)因征地拆迁、群众阻工等情形导致工期延误累计超过14天的;(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完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150㎜的雨日超过1天;`(2)风速大于/m/s的/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42℃的高温大于7天;(4)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大于7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其他:。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竣工日期违约金(元/天)(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完)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完)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11.6.1、11.6.2项如下:11.6.1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1)当项目需要提前完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11.3款〔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完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完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完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完工方案,提前完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生效。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执行。(2)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3)如果承包人提前完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完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起至预定的完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11.6.2条的限额。11.6.2提前完工的奖励:元/天,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0.12.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22.1.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12.1款〔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及第21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22.2.3项〔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本条补充12.6、12.7款如下:12.6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7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5.0.13.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优良标准。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本款补充13.6.3项如下:13.6.3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及其它现行有效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执行。质量事故处理的约定:(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单元工程质量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及其它现行有效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通过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5.0.14.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所有材料。本款补充14.1.7、14.1.8项如下:14.1.7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14.1.8本工程施工检测由承包人按《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渝水〔2018〕110号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施工质量抽样检测,并需事先报监理审核,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实施。施工检测单位不能和监理抽检、发包人抽检及验收检测为同一家单位。施工一般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在工程承包费中支付,第三方检测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与检测单位在开展检测工作前共同编制施工检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检测项目及频次必须满足验收评定标准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并经发包人组织评审后实施。14.3现场工艺试验本款补充14.3.1、14.3.2项如下:14.3.1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3.2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5.0.15.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6)勘察设计变更;(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11)、。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5.2变更权本款补充15.2.1、15.2.2项如下:15.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15.2.2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本项补充(5)(6)目如下:(5)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5.4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执行。(6)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名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本款补充15.3.4项如下:15.3.4变更报批程序(1)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2)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3)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4)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5)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6)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21年版)、《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重庆市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及《重庆市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年版)等配套文件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以下定额组价后按承包人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税前):2021年重庆市水利局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1年版的通知》(渝水建[2021]7号文)以及《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2021年版的通知》(渝水建[2021]8号文),《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6〕151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水〔2018〕31号)、《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渝水(2019)5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建筑工程主要采用渝水建[2021]8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施工机械台班费采用渝水建[2021]8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安装工程采用渝水基[2008]31号文颁发的《重庆市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年版)。以上定额缺项的,参照:(一)如果《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及其配套定额、文件没有适用于变更(新增)项目单价编制的定额子目,可借用全国水利定额、水利电力定额、其他省、市及自治区的水利定额的定额消耗量,人、材、机预算单价需严格按《重庆市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21年版)和重庆市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关于公布重庆市水利工程人工费价格信息的通知》及其他配套文件编制执行。(二)如果2021年版《重庆市水利定额》及其他《水利定额》和配套的定额、文件均没有适用于变更(新增)项目单价编制的定额子目,由承包人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借用重庆市2018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执行。(三)变更(新增)项目中涉及的主要材料、设备及未计价材料、设备部分预算单价的确定,在确定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后,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承建方、监理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在不设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市场询价调研,最终以单项材料、设备的最低价(不含税价)加运杂费、采管费后,作为变更(新增)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及未计价材料、设备部分的预算单价。(四)变更(新增)项目中涉及的次要材料、设备部分预算单价的确定,按变更(新增)项目实施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指导价格执行。承包人报价下浮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下浮比例=(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重庆市水利局及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2)材料单价: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本款补充15.4.4、15.4.5项如下: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15.4.5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安全生产费和临时工程费:(1)安全生产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依据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和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水办建[2021]1号)的规定,按变更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0%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2)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临时工程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临时工程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3)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安全生产费和临时工程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该项费用的权利。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合理化建议带来经济效益的5~10%。15.6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15.4项〔变更的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5.0.16.16.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原因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市场价格波动幅度符合第16.1.2.1目〔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6.1.2.2目〔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按第16.1.2.1目〔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6.1.2.2目〔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第16.1.2.1目〔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6.1.2.2目〔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调差条件之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调整合同价格,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后纳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16.1.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调整方法如下: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项目投标基准日后至完工验收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本条补充16.3款如下;16.3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17〔计量与支付〕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完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15.4.3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执行。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15.4.3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的报价,即为“【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照第15.4.3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15.4.3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16.4因算术性错误导致的价格调整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若出现差错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1)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正,即:汇总计算结果高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函总报价为准,按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相比的降低幅度同比例修正分组报价和各清单子目单价;汇总计算结果低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为准进行签约或结算;(2)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结果与其合价不符的,按不利于投标人原则(就低不就高)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3)单价报价超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总报价与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修正其单价和合价。(4)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该项单价为0进行修正(即视为该项工作内容的报价已包括在其他项目报价内),超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的清单项目报价不予认可,按该清单项目报价为0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上述内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5.0.17.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21年版)、《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重庆市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及《重庆市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年版)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17.1.3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按月、按进度、按节点等形式计量,按进度、按节点计量的参考按月计量原则执行)。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17.1.4.1、17.1.4.2目如下:17.1.4.1单价子目单价子目包含的风险范围:除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范围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范围外,由承包人自行综合考虑并计入单价子目价格中,包干使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执行。17.1.4.2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当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2)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跟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完(竣)工图和第17.1.2项〔计量方法〕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17.1.5.1、17.1.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弃土场恢复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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