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 水库工程 堤防水库治理工程 白蚁饵剂诱杀 蚁巢开挖回填 蚁道灌浆 钻孔灌浆 鼠獾等害堤动物治理招标公告(榆树市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2025)
项目概况
2025年度榆树市害堤动物防治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8月19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42号-JLCD20250801
项目名称:2025年度榆树市害堤动物防治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最高限价:63.0080万元
采购需求:对水库大坝和堤防的害堤动物进行排查。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单位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3财务要求:供应商近三年(2022-202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长办发【2023】9号文件、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简化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只需签署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参与采购活动(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投标单位拟投入本项目全部人员(包括授权委托人)均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并缴纳社保。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8月8日08时00分至2025年8月15日17时00分
方式: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按要求注册成为平台供应商(操作路径:“政府采购云平台”-“请登录”-“用户注册”-“供应商入驻”),并按要求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8月19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
时间:2025年8月19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媒介:《榆树市人民政府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并同步推送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
名称:榆树市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榆树市繁荣大街与健康路交汇处
联系方式:***178430380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承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君盈身份广场5号楼7楼
联系方式:肖美琦188440697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肖美琦
电话:
4.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榆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3624470
来源:吉林省承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初审:肖美琦
复审:孙咪
终审:***
附件信息:
竞争性谈判文件-2025年度榆树市害堤动物防治项目.docx108.6K
2025年度榆树市害堤动物防治项目磋商文件采购计划-[2025]-00142号-JLCD20250801采购人:榆树市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承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二、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采购项目的需求及要求19第四章谈判程序及方法22资格审查....................22符合性审查....................231.评标方法242.评审标准....................243.评标程序....................24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5第六章响应文件编制要求26最后报价表....................44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概况2025年度榆树市害堤动物防治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8月19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42号-JLCD20250801项目名称:2025年度榆树市害堤动物防治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最高限价:63.0080万元采购需求:对水库大坝和堤防的害堤动物进行排查。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单位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2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3财务要求:供应商近三年(2022-202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长办发【2023】9号文件、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简化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只需签署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参与采购活动(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5投标单位拟投入本项目全部人员(包括授权委托人)均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并缴纳社保。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8月8日08时00分至2025年8月15日17时00分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方式: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按要求注册成为平台供应商(操作路径:“政府采购云平台”-“请登录”-“用户注册”-“供应商入驻”),并按要求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8月19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五、开启时间:2025年8月19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媒介:《榆树市人民政府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并同步推送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榆树市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地址:榆树市繁荣大街与健康路交汇处联系方式:***1784303801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承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君盈身份广场5号楼7楼联系方式:肖美琦1884406979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肖美琦电话:188440697994.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榆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431-83624470来源:吉林省承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初审:肖美琦复审:孙咪终审:***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采购人名称:榆树市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地址:榆树市繁荣大街与健康路交汇处联系人:***电话:17843038016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承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君盈身份广场5号楼7楼联系方式:肖美琦188440697993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2025年度榆树市害堤动物防治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42号-JLCD202508014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对水库大坝和堤防的害堤动物进行排查5服务地点服务地点位于吉林省榆树市6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8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不组织9分包情况分包情况不允许分包10是否允许偏离是否允许偏离不允许负偏离(排查内容缺失既是负偏离)11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12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谈判公告1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踏勘现场踏勘现场不召开15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6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形式: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上提交同时将要求澄清的内容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272576718@QQ.com,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查收。若供应商未按规定提出,则视为其无疑问。17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上发布18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上发布,供应商可自行登录系统查看19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本项目最高限价:63.0080万元;供应商投标报价须包含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超出最高限价的首次报价及最终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投标将被否决。20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21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不需要22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3年,指2022年1月1日起至今。2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3年,指2022年1月1日起至今。24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平台系统时间为准)前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各供应商使用CA锁制作的响应文件符合网上开标要求才可进入评审阶段,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支持响应文件远程解密,供应商应提前确认好CA锁及电脑等设备使用正常。逾期上传的或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其响应无效。25谈判小组的构成谈判小组的构成谈判小组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3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专业配置要求,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随机抽取。26评审方法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不再对小、微企业进行额外价格优惠。27合同方式合同方式固定总价28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无29签订合同签订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30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无3131本项目在中小企业行业划分中所属分类: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在中小企业行业划分中所属分类: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在中小企业行业划分中所属分类:其他未列明行业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时所留电话号码须保持畅通可联系,如因无法联系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时所留电话号码须保持畅通可联系,如因无法联系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时所留电话号码须保持畅通可联系,如因无法联系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时所留电话号码须保持畅通可联系,如因无法联系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时所留电话号码须保持畅通可联系,如因无法联系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232招标代理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价格取费标准。本项目收取比例:中标金额的1.5%招标代理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价格取费标准。本项目收取比例:中标金额的1.5%招标代理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价格取费标准。本项目收取比例:中标金额的1.5%3333构成本谈判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谈判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构成本谈判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谈判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构成本谈判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谈判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书”指电子版响应文件,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书”指电子版响应文件,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书”指电子版响应文件,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书”指电子版响应文件,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书”指电子版响应文件,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竞争性谈判公告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不一致之处,以竞争性谈判文件为准。二、供应商须知一、谈判费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争性谈判文件(一)竞争性谈判文件由谈判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项目的需求及要求、谈判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等、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六部分组成。(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解释供应商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一经进入谈判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谈判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四)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五篇全部内容。(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三、谈判要求(一)响应文件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2.响应文件组成响应文件由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二)谈判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三)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四)修正错误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2.谈判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五)响应文件的递交1.响应文件的递交与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各供应商使用CA锁制作的响应文件符合网上开标要求才可进入评审阶段,“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https://www.zcygov.cn/)支持响应文件远程解密,供应商应提前确认好CA锁及电脑等设备使用正常。逾期上传的或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其响应无效。2.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名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1.若为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其后一位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把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五、成交通知(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响应人。(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三)《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四)如有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六、关于质疑和投诉(一)质疑内容、时限1.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二)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和处理。(三)投诉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2.在提出投诉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3.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采购相关当事人。七、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改委2015(299号文件)收取。收费比例:中标价格的1.5%八、签订合同(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要求、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二)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三)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在签订合同时擅自改变成交状态的,采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四)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谈判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五)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附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附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三章采购项目的需求及要求一.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度榆树市害堤动物防治项目二.采购项目内容:对水库大坝和堤防的害堤动物进行排查。三.采购预算:630080.00元。四.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五.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采购需求编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第一部分:堤防水库检查工程一堤防工程km391(一)2级堤防(2次/年)km3214米高堤防km32(二)4级堤防(2次/年)km23312米高堤防km233(三)5级堤防(1次/年)km12611米高堤防km126二水库工程(2次/年)座261小(1)型座42小(2)型座22第二部分:堤防水库治理工程一堤防工程3911白蚁饵剂诱杀㎡,次-/-2蚁巢开挖回填处-/-3蚁道灌浆m³-/-4钻孔灌浆m-/-5鼠獾等害堤动物治理m³391二水库工程261白蚁饵剂诱杀㎡,次-/-2蚁巢开挖回填处-/-3蚁道灌浆m³-/-4钻孔灌浆m-/-5鼠獾等害堤动物治理m³26第三部分:独立费用一建设管理费%1技术要求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检查、治理定额标准1堤防工程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检查定额标准堤防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检查工作量以1km堤防(基准堤高)为基准测算(包括临、背河两侧,背河堤脚外50m),检查次数按2次/年计算堤防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检查定额标准。项目1级堤防2级堤防3级堤防4级堤防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定额标准(元/km·年)261624522288228821221958195817941794调整系数各级堤防基准高度分别为:8、7、6、6、5、4、4、3和3m,对比基准堤高堤高(按临、背河平均堤高)每增减1m,系数相应分别增减1/8、1/7、1/6、1/6、1/5、1/4、1/4、1/3和1/3注:该项定额标准所指的检查范围为每1km堤防临、背河两侧草皮堤坡和背河堤脚外50m2水库工程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检查定额标准水库工程(土石坝)白蚁等害堤动物检查工作量以1座水库(土石坝)为基准测算(背河侧草皮坝坡和背河坝脚外100m),检查次数按2次/年计算。项目大(1)型大(2)型中型小型坝高(m)100705030坝长(m)600600600600定额标准(元/座·年)135001150085004000调整系数①对比基准坝长,每增减100m系数增减0.17②对比基准坝高,大(1)型每增减5m系数增减0.05,大(2)型每谱减5m系数增减0.07,中型每增减5m系数增减0.1,小型每增减5m系数谱减0.14注:该项定额标准所指的检查范围为每座水库背河侧草皮坝坡和背河坝脚外100m3堤防工程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治理定额标准项目定额标准白蚁饵剂诱杀(元/m²,次)0.27蚁巢开挖回填(元/处)1903.93蚁道灌浆(元/m³)370.19钻孔灌浆(元/m)47.08獾等害堤动物治理(元/m³)31.204水库工程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治理定额标准项目定额标准白蚁饵剂诱杀(元/m²,次)0.48蚁巢开挖回填(元/处)2890.7蚁道灌浆(元/m³)452.7钻孔灌浆(元/m)64.81獾等害堤动物治理(元/m³)36.29六:采购人信息采购人:榆树市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地址:榆树市繁荣大街与健康路交汇处联系人:***电话:17843038016第四章谈判程序及方法资格审查检查因素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检查内容资格性审查营业执照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营业执照。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营业执照。@continue@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供应商近三年(2021-202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长办发【2023】9号文件、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简化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只需签署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参与采购活动(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供应商近三年(2021-202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长办发【2023】9号文件、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简化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只需签署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参与采购活动(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continue@财务状况供应商近三年(2021-202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长办发【2023】9号文件、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简化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只需签署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参与采购活动(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供应商近三年(2021-202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长办发【2023】9号文件、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简化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只需签署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参与采购活动(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continue@信誉状况(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continue@不得存在的情况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评审结果(合格、废标)评审结果(合格、废标)评审结果(合格、废标)符合性审查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投标有效期90天质量要求优质服务技术要求符合第三章“采购项目的需求及要求”中具体的技术要求规定1投标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视为无效投标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将被否决。评审结果(合格、废标)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并按评标价格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报价相同且均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评审标准2.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2.2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由采购人授权评标委会员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规定递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条款等相关事宜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附合同承诺书,承诺在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内容,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绝不推诿,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完全响应合同作出承诺,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格式自拟。第六章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响应文件项目名称:谈判编号: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标有准确页码的目录(格式自拟)一、报价函(一)竞争性谈判初次报价函竞争性谈判初次报价函(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收到(谈判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谈判项目的谈判。1、愿意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所要求的全部服务,初次报价为:。最后报价以我公司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递交的最后报价为准。2、我方承诺:本次谈判的有效期为90天。3、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谈判评审办法。4、在整个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5、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谈判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我方同意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招标代理服务。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如未按要求缴纳,视我司自动放弃本次成交资格。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二)初次报价一览表(实际格式以政采云平台系统格式为准)初次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谈判文件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履行期限初次报价(万元)大写:小写: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注:填报的内容必须和响应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三、投标保证金【后附投标保证金汇款凭据或保函复印件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供应商,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银行打印并加盖印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执行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无须递交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须递交投标保证金。四、资格审查资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 工经营范围备注注:1、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等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部门及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2、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供应商近三年(2022-202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长办发【2023】9号文件、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简化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只需签署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参与采购活动(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始日期结束日期承担的工作服务质量项目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备注:1、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验收报告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始日期结束日期承担的工作服务质量项目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备注:1、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验收报告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五、其他资格审查材料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格式自拟,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说明: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供应商败诉的,且与履行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六、其他材料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承诺书(提供格式),其他承诺书(格式自拟);2、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2、正在承接以及近年已完成服务合同履行情况3、其他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供应商近年所正在承接服务和已完成服务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服务质量等履行合同义务,等等。七、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时应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要求及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格式要求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须附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一、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二、电子响应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三、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四、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五、电子化采购活动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化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安全开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中止交易活动:(一)电子化采购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二)电子化采购系统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三)电子化采购系统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四)电子化采购系统感染病毒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五)因电子化开评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但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电子化采购活动可以待上述情形解除后继续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最后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元)备注:1、此表不需填写,不需放入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内。2、此表为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照谈判要求,在电子平台中填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堤防工程 水库工程 堤防水库治理工程 白蚁饵剂诱杀 蚁巢开挖回填 蚁道灌浆 钻孔灌浆 鼠獾等害堤动物治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