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招标公告(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2025)



松阳县古市至卯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工程(上河至谢树寮段)

 
松阳县古市至卯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工程(上河至谢树寮段)
小额工程发包公告
1.发包条件
本项目松阳县古市至卯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工程(上河至谢树寮段)(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松发改初设【2025】14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及发包人为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发包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邀请发包。
2.项目概况
2.1 建设地点:松阳县古市镇上河至谢树寮段。
2.2 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老路进行拓宽改建,道路起点为上河村古青线平交口,终点位于谢树寮村。路线全长1.61千米,路基宽6米,路面宽5米,路面采用5厘米SBS AC-13 沥青砼。
2.3 发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2.4 工期要求:180日历天
2.5 发包控制价:3687867.00元
2.6 质量要求:合格
3.发包方式及发包办法
3.1 发包方式:邀请发包
3.2 发包办法:以“两随机中标法”确定中标人及发包价,下浮率范围为5%~10%。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4.2 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目前没有在建工程或预中标项目。
5.发包文件获取
5.1 本工程发包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5.2 网上下载:2025年08月08日起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松阳)http://dzjy.lssggzy.lishui.gov.cn/syweb/上发布并供下载。)
6、发包时间及相关事宜
6.1 发包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8月 12日 15时30分整。
6.2 发包地点: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阳县城环城西路121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开标大厅(市政广场东首)
6.3 逾期到达的或不按照发包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7、 联系方式 
发包人: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泮小磊                                 联系人:刘欣
电  话:19844188163                            电  话:0578-8802165                          
                                          
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
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 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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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古市至卯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工程(上河至谢树寮段)小额工程发包公告1.发包条件本项目松阳县古市至卯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工程(上河至谢树寮段)(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松发改初设【2025】14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及发包人为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发包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邀请发包。2.项目概况2.1建设地点:松阳县古市镇上河至谢树寮段。2.2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老路进行拓宽改建,道路起点为上河村古青线平交口,终点位于谢树寮村。路线全长1.61千米,路基宽6米,路面宽5米,路面采用5厘米SBSAC-13沥青砼。2.3发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2.4工期要求:180日历天2.5发包控制价:3687867.00元2.6质量要求:合格3.发包方式及发包办法3.1发包方式:邀请发包3.2发包办法:以“两随机中标法”确定中标人及发包价,下浮率范围为5%~10%。4.投标人资格要求4.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4.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目前没有在建工程或预中标项目。5.发包文件获取5.1本工程发包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5.2网上下载:2025年08月08日起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松阳)http://dzjy.lssggzy.lishui.gov.cn/syweb/上发布并供下载。)6、发包时间及相关事宜6.1发包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8月12日15时30分整。6.2发包地点: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阳县城环城西路121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开标大厅(市政广场东首)6.3逾期到达的或不按照发包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7、联系方式发包人: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泮小磊,联系人:刘欣电话:19844188163,电话:0578-8802165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08月08日松阳县古市至卯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工程(上河至谢树寮段)小额工程发包公告1.发包条件本项目松阳县古市至卯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工程(上河至谢树寮段)(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松发改初设【2025】14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及发包人为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发包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邀请发包。2.项目概况2.1建设地点:松阳县古市镇上河至谢树寮段。2.2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老路进行拓宽改建,道路起点为上河村古青线平交口,终点位于谢树寮村。路线全长1.61千米,路基宽6米,路面宽5米,路面采用5厘米SBSAC-13沥青砼。2.3发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2.4工期要求:180日历天2.5发包控制价:3687867.00元2.6质量要求:合格3.发包方式及发包办法3.1发包方式:邀请发包3.2发包办法:以“两随机中标法”确定中标人及发包价,下浮率范围为5%~10%。4.投标人资格要求4.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4.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目前没有在建工程或预中标项目。5.发包文件获取5.1本工程发包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5.2网上下载:2025年08月08日起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松阳)http://dzjy.lssggzy.lishui.gov.cn/syweb/上发布并供下载。)6、发包时间及相关事宜6.1发包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8月12日15时30分整。6.2发包地点: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阳县城环城西路121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开标大厅(市政广场东首)6.3逾期到达的或不按照发包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7、联系方式发包人: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泮小磊联系人:刘欣电话:19844188163电话:0578-8802165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08月08日松阳县古市至卯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工程(上河至谢树寮段)施工发包文件招标人(盖章)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人(盖章)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25年08月目录第一章小额工程发包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附件一6附件二7附件三8第三章发包办法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0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37第一章松阳县古市至卯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工程(上河至谢树寮段)小额工程发包公告1.发包条件本项目松阳县古市至卯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工程(上河至谢树寮段)(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松发改初设【2025】14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及发包人为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发包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邀请发包。2.项目概况2.1建设地点:松阳县古市镇上河至谢树寮段。2.2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老路进行拓宽改建,道路起点为上河村古青线平交口,终点位于谢树寮村。路线全长1.61千米,路基宽6米,路面宽5米,路面采用5厘米SBSAC-13沥青砼。2.3发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2.4工期要求:180日历天2.5发包控制价:3687867.00元2.6质量要求:合格3.发包方式及发包办法3.1发包方式:邀请发包3.2发包办法:以“两随机中标法”确定中标人及发包价,下浮率范围为5%~10%。4.投标人资格要求4.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4.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目前没有在建工程或预中标项目。5.发包文件获取5.1本工程发包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5.2网上下载:2025年08月08日起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松阳)http://dzjy.lssggzy.lishui.gov.cn/syweb/上发布并供下载。)6、发包时间及相关事宜6.1发包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8月12日15时30分整。6.2发包地点: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阳县城环城西路121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开标大厅(市政广场东首)6.3逾期到达的或不按照发包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7、联系方式发包人: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泮小磊联系人:刘欣电话:19844188163电话:0578-8802165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2025年08月08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表一项目名称松阳县古市至卯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工程(上河至谢树寮段)建设地点松阳县古市镇上河至谢树寮段联系人泮小磊 刘欣电 话19844188163、0578-8802165发包方式 √邀请 ×公开组织方式×自行 √委托代理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资格要求项目经理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老路进行拓宽改建,道路起点为上河村古青线平交口,终点位于谢树寮村。路线全长1.61千米,路基宽6米,路面宽5米,路面采用5厘米SBS AC-13 沥青砼。(具体见项目清单)质量要求合 格施工工期要求180日历天发包控制价3687867.00元下浮率范围5%~10%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柒万元整。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及注意事项如下:1)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到以下账户:开户行:浙江稠州银行松阳支行户名: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松阳分公司账号:1630 1012 0100 9000 3418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单位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2%;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或担保保函;保函(保单)的办理,按可办理的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若采用银行保函的,由县级及以上国有和地方商业银行出具,并保证其有效。若采用保险保单的,由县级及以上国有和地方商业保险公司出具,并保证其有效。出具的保险保单所对应的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必须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及相关合同相匹配,并经招标人确认。若采用担保保函的,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须有文件依据)出具。其出具的担保保函所对应的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必须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及相关合同相匹配,并经招标人确认。发 包时间:2025年08月12日15时 30分整地点: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阳县城环城西路121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开标大厅(市政广场东首))发包办法详见发包文件第三章表二序号事项解释说明或注意事项备注1开标时必须到场的人员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发包会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需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参加发包会议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发包活动的,其投标将被否决2开标时应提交的资料(资格审查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见附件一)。(法定代表人参加发包会议的提供)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发包会议的提供)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见附件三)。5、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6、提供投标人2025年08月11日(周一)(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提交的纸质资料均加盖单位公章。资格审查资料先递交一份(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必须提交资格审查文件二份)。注:提交的纸质资料投标人应自行装订完好,否则,发包人对由于资料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3提供的纸质资料装订顺序(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附件三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4)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5)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3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其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订立合同或拖延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发包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中标资格的;(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6)其他严重扰乱投标程序的;(7)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被取消中标资格的。表三序号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地点1发布发包公告 2025年08月08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松阳)http://dzjy.lssggzy.lishui.gov.cn/syweb/2发放发包文件 2025年08月08日起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松阳)http://dzjy.lssggzy.lishui.gov.cn/syweb/3现场踏勘和答疑自行前往工程所在地4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前5投标截止时间详见发包公告6发包时间 2025年08月12日15时30分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大厅(松阳县环城西路121号,县行政服务中心)7发包结果公示项目发包后三日内,公示 3 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松阳)http://dzjy.lssggzy.lishui.gov.cn/syweb/8发中标通知书公示结束后书面发送给中标单位9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中标人必须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对其进行担保索赔。发包人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发包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情况的除外未中标单位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11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松阳县交通运输局地 址:松阳县长虹东路178号邮 编:323400电 话:0578-80623131.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23.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参加(项目名称)的发包会议、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的和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4.附件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学历拟在本标段工程担任职务备注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学历拟在本标段工程担任职务备注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相关情况。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表一: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资格要求”提供相关原件及复印件。56.附件四7.提供投标人2025年08月11日(周一)(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8.第三章发包办法依据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松政办发【2019】63号,本工程采用“两随机中标法”确定中标人。发包会议程序:(1)、验证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到位情况;(2)、对投标人到场人员身份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登记(投标人未按前附表要求提交原件或提交的原件不能证明其达到投标资格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作废标处理);(3)、按投标人递交资格审查文件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号(1号、2号……以此类推);(4)、中标人的确定:由发包人代表按投标人编号进行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5)、由发包人代表及中标人代表在5%~10%范围内(每间隔0.5设一个签5,5.5,6....9.5,10,共11个球)各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其平均值作为中标下浮率,发包控制价结合中标下浮率确定发包价,计算公式如下:发包价=工程发包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6)、宣布中标人和下浮率。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发包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发包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发包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连接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9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9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发包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规范(含发包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6)图纸(含发包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现场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并扣除全部投标保证金,同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一至三年不予进入该市场的处罚。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比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4.3分包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3)专业分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6项: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联合体本款增加第4.4.4项: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第4.10.1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4.12款: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2.3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8.测量放线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第9.2.5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应不低于投标总报价(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及暂列金额)的2.0%计(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20】10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部2017年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4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预以考虑,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21]1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本款补充第9.2.8项~9.2.11项: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4.7~第9.4.11项: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1.开工和交工11.1开工第11.1.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建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补充11.7款: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13.1.4和13.1.5项: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汇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交给承包人。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补充第14.4款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5.2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l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价格调整公式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式中,A=1-(B1+B2+B3+...+Bn)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执行。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本项(2)目约定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17.4质量保证金第17.4.1项细化为:质量保证金在进度款支付时不予扣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中介公司审核后,收取结算审核价的1.5%待缺陷责任期满并经验收认定无质量缺陷后14天内一次性付清(不计息)。17.5交工结算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l)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8.交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18.3.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了,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600章合计金额(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第20.4.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量。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作,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发包人违约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外负担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24.3争议评审第24.3.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地 址:松阳县古市镇 邮政编码:32340021.1.2.6监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2个月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变更权利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涉及本项目的工程变更。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或在合同中明确的规定时间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包人提供资料后28天内8.2.3承包人提交复测资料报告的期限:发包人提供图纸等技术资料后28天内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1‰签约合同价/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无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续上表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416.1合同期内不调价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合同价的20%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万元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加手续费20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总额的1.5%;21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22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2318.2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619.7保修期:同缺陷责任期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0.3%28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0.5%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丽水仲裁委员会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通用合同条款1.1.2目细化为:1.1.2发包人: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发包人,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并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发包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规范(含发包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6)图纸(含发包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3图纸的修改通用合同条款1.6.3项细化为: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且工程实施以批复的施工图为准(或批准变更图),发包阶段采用的图纸与施工图有差异的,不应免除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7联络通用合同条款1.7.2项约定为: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2.6支付合同价款本款补充:承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通用合同条款4.1.3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或在合同明确的规定时间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4.1.10其他义务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2)目细化为:(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3)目细化为:(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发办【2012】100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功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的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文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2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承包人同时应严格按照《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实施丽水市交通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丽交【2018】155号)文件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按《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丽交[2018]95号)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按松建设〔2018〕71号、松建设〔2018〕72号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4)目细化为:(4)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上报交工结算的相关材料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配备统一的软件设备,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账,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账,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或厂家,承包人必须接受。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的进行;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6)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顺利交会平稳通过;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d.加强与交警、路政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路政等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交通管理制度;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7)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几个承包人与相邻标段或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以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10)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实施性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同时综合考虑爆破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正在运营的公路、电力、通信通迅等周边设施、建筑物和环境等的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量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涉及第三方的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一定范围内保留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12)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承包人须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做好工程施工安全及平安工地建设,确保本工程顺利完工,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13)维护社会稳定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区域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队伍或施工引起周边群众等群体性上访事件。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14)由于本项目在沿线近距离的古树木、水源、房屋、高压铁塔、移动铁塔、供水管、军用光缆、林地已实施的控制性工程等重点结构物附近施工,在施工时需注意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因保护的需要而采取措施的投入和改变施工工艺、改变作业条件及第三方进行的方案编制、评估和论证等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因施工造成的他人财物损坏均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15)承包人在本项目各分部分项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全线的土石方调配及利用问题,尽可能合理的利用本项目现有的资源,加强对现有土石方的加工和再次利用,但必须满足相关施工技术要求。(16)根据本项目标准化工地的建设要求,承包人在项目部驻地、预制场、路面施工现场所等实行监控,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施工时进行全方位动态监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路基高边坡等难度较大的施工场地,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需要、由监理人确定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实施施工监控动态管理,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18)投标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3]13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19)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及要求,承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规范施工技术,确保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稳定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工作。4.3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6款补充第4.6.6项~第4.6.8项:4.6.6承包人承诺的派驻项目现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确定,并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按4.6.1项规定提交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经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要保证经批准后人员的稳定。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统一着装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需戴安全帽,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4.6.7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4.6.8除合同另有规定和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要求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7项补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论何原因进行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项目部其他人员或在规定时间内承包人未能委派合格的项目部人员到位时,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参照第22.1.2.项(5).k项的规定课以违约金。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通用合同条款4.8.3项补充: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4.11不利物质条件通用合同条款4.11.1项约定: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无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3款细化: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少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7.交通运输7.2场内施工道路通用合同条款第7.2.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8.测量放线8.2施工测量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8.2.3项:8.2.3承包人应负责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中的基础数据进行现场复测和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在发包人提供图纸等技术资料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现场复测报告。监理人在接到报告后28天内完成复核并提出意见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的视为默认发包人提供资料的结果,监理人未按时完成复核的视为默认承包人报送资料结果。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通用合同条款第9.2.2项细化为:(1)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2)在实施和完成本标段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在安全方面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本标段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a.根据浙交【2008】288号关于《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配备专职的安全员;b.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电焊工、汽车驾驶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e.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f.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坚持人员入场教育,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事故苗头的安全教育会议,针对定期检查出来的问题召开分析会,并针对事故苗头或险情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施工意识,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全体职工和生产各个环节。g.加强安全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必须坚持特殊安全操作持证上岗;h.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i.建立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形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4)在利用河道或通航水域施工时,应首先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并编制完善的施工组织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5项约定为:9.2.5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应不低于投标总报价(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及暂列金额)的2.0%计(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20】10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部2017年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4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预以考虑,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21]1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8(1)目项细化为:(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配备固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8项补充第(5)目:(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12项、9.2.13项、9.2.14、9.2.15项:9.2.12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根据本标段的工程内容,针对桥梁、隧道工程中符合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11]217号文)的施工安全评估范围的,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9.2.13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文件。9.2.14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9.2.15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违反本条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9.4环境保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9.4.12、9.4.13项:9.4.12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原则上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设置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确需要的,承包人须采取复绿、排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务,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河道、水路的,承包人应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承包人应按照浙交【2010】236号《关于印发9.4.13取土场和弃土场的防护、排水、整理、绿化等由承包人负责,必须达到设计规定以及水保、环保的验收要求,费用计入相关报价,发包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1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天4人gon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11.开工和交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4款约定为:(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5)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款(6)项约定为(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要求:符合合格标准。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2.3项细化为: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5.1项补充: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并通知发包人查看,承包人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作为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13.6清除不合格工程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6.1(1)目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未按图施工,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用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3.7款:13.7质量抽检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不另行支付。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通用合同条款14.1.3项细化为: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5.变更15.3变更程序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3.4项细化为: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3.5项: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5项约定为: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或承包人为了方便其施工而提出的变更,所增加的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不作价格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工程开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20%作为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在财政专用资金到账的情况下予以支付1、工程开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20%作为预付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中介公司审核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85%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3、结算经审核备案完成后施工单位先缴纳质量保证金(结算审定价的1.5%,不计息)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100%,质保期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期满一年后退还。2、在承包人领取工程款时,应提供与工程款同等数额的工程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17.4质量保证金通用合同条款第17.4.3项细化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同时,承包人的竣工结算须通过松阳县审计局的审计,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留全部质量保证金金额,直至承包人的竣工决算通过审计为止。18.交工验收18.9竣工文件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8.9款细化为: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峻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2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关在缺陷责任期满45天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阶段性交工、节点工程试运营、验收等的特殊性,按规定整理完成并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最后按整个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及评定。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2013)年修订版》(光盘)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公路工程专用合条款补充第18.10款18.10工程档案管理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交)[2002]138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9.2.2项细化为: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非由第三方造成)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承包人不修复缺陷病害或不合格,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延长相应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检验合格为止。20.保险20.1工程保险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0.1款细化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600章的合计金额(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保险费率:0.3%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承包人在计量时上报,发包人在审核保险单和保险公司发票后,按照保险单和保险公司发票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方责任险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0.4.2项细化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方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为0.5%,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其他保险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20.5项细化为:承包人应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险金额:依“松人劳(2010)80号文”,按0.225%计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20.6.4项细化为: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1.1项(6)目约定为:(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1项细化为:(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违反9.2款约定,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10)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质量评定要求的;(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12)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14)承包人未在18.9款规定期限内提交竣(交)工资料。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2项细化为:(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5)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a.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每次并课以0.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每次课以0.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b.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c.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0.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d.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e.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f.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g.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每次0.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h.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i.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j.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k.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3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2000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课以每人次3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1万元的违约金;l.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m.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4)目情形,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通用合同条款22.2.1项细化为:(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17.4.2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已接受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次施工发包为一个合同段。主要内容:利用老路进行拓宽改建,道路起点为上河村古青线平交口,终点位于谢树寮村。路线全长1.61千米,路基宽6米,路面宽5米,路面采用5厘米SBSAC-13沥青砼。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发包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规范(含发包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6)图纸(含发包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元(¥_____)。4.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承包人项目总工:_____。5.工程质量符合_____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责任期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财政专用资金到账的情况下予以支付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包人主要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开工后经监理人核实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1)1、工程开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20%作为预付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中介公司审核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85%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3、结算经审核备案完成后施工单位先缴纳质量保证金(结算审定价的1.5%,不计息)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100%,质保期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期满一年后退还。(2)在承包人领取工程款时,应提供与工程款同等数额的工程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月。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结算审核时产生的核增费和超出5%产生的核减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支付。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__________(盖单位章)承包人:__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签字)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_______(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_________(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施工单位___________(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浙交【2020】104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2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标段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本标段质量检验负责人1具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质检员岗位证书,年龄60周岁及以下。试验负责人1具有公路工程试验工作3年及以上,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岗位证书,年龄60周岁及以下。安全生产负责人1具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类人员C类证书),年龄60周岁及以下。注:发包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数量履带式推土机满足施工需求台1挖掘机满足施工需求台2装载机满足施工需求台1平地机满足施工需求台1压路机满足施工需求台1手扶式振动碾满足施工需求台1混凝土真空吸水机组满足施工需求台1混凝土切缝机满足施工需求台1混凝土搅拌机满足施工需求台1载货汽车满足施工需求台2自卸汽车满足施工需求台1洒水汽车满足施工需求台1起重机满足施工需求台1交流电弧焊机满足施工需求台1机动空气压缩机满足施工需求台1注:1、发包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且不允许更换。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承包人全称)(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致:(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施工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字)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抄送:(监理人)履约担保_______(发包人名称):鉴于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参加(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元(¥_____)。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附件八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资金管理的内容(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甲方应将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甲方的权责(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3.乙方的权责(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4.丙方的权责(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路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