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轻型栏板货车招标公告(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2025)
项目概况
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轻型栏板货车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8月19日 10: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轻型栏板货车项目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金额(元):150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轻型栏板货车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50000 单位:辆 简要规格描述:轻型栏板货车采购,具体详见采购清单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天内供货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8月13日至2025年08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0: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标时间: 2025年08月19日 10:30
开标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248号吉林日报副楼4楼吉利招开标室2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地 址:长春市高新区宜居路2699号
联系方式:0431-853751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会展大街与南湖大路交汇总部基地金融第五城18栋
联系方式:186864309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梓媛
电 话:18686430945
附件信息:
发布稿-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轻型栏板货车项目.doc407.1K
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ShengCo.,LtdghongConstruction"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轻型栏板货车项目询价文件项目编号:SHJS-JLCC-2025102采购人: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采购代理机构: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目录第一部分询价公告1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4第三部分合同一般条款13第四部分合同特殊条款17第五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18第六部分采购清单20第七部分报价文件格式19第八部分评审方法和标准43第1部分询价公告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轻型栏板货车项目询价公告项目概况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轻型栏板货车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询价文件,并于2025年08月19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5]-15119号项目编号:SHJS-JLCC-2025102项目名称: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轻型栏板货车项目采购方式:询价预算金额:15万元最高限价:15万元采购需求:轻型栏板货车采购,具体详见采购清单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天内供货。供货地点: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指定地点。质量要求:符合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供货及服务能力。(2)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须提供自成立后的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报表;(3)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④近三年(2022年至今)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投标。(提供查询截图)(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响应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提供承诺书)(7)投标单位只能授权一人办理投标报名及招标投标相关事宜,整个采购过程不得随意更换授权人;三、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08月13日00时00分至2025年08月15日23时59分。2.获取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3.采购文件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5年08月19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2.递交地点: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248号吉林日报副楼4楼吉利招平台第二开标室3.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4.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启时间后60分钟内,由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在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5.CA锁办理网址:请供应商自行办理CA锁,网址链接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办理联系方式:95763。6.收到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安信CA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报价文件制作。7.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响应人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数字证书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响应人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响应人自身原因在开启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五、开启时间:2025年08月19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248号吉林日报副楼4楼吉利招平台第二开标室六、公告发布媒体及公告期限1.“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政府采购网。2.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硅谷街道宜居路与超强街交汇联系人:王明妍电话:0431-8537515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泸县方洞镇中心街92号联系人:刘梓媛电话:186864309454.监督部门信息: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1.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内 容1采购人采购人: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硅谷街道宜居路与超强街交汇联系人:王明妍电 话:0431-85375151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泸县方洞镇中心街92号联系人:刘梓媛电 话:186864309453供货期及地点供货地点: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指定地点;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天内供货。4供应商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供货及服务能力。(2)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须提供自成立后的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报表;(3)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④近三年(2022年至今)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投标。(提供查询截图)(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响应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提供承诺书)(7)投标单位只能授权一人办理投标报名及招标投标相关事宜,整个采购过程不得随意更换授权人;5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不接受6装订要求报价文件的装订要求: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7报价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1500元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方式:基本账户转出;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收款单位: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帐 号:156546007(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以到账为准,否则视为放弃投标,中标方扣除招标代理费用后退还。)注:报价保证金是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接受其报价文件。如采用转账的,供应商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简写用途、报价项目名称及标包、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8报价文件份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响应文件一份(此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9报价有效期90天10报价截止时间2025年08月19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11报价时间、地点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5年08月19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报价文件递交的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12解密方式(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并按照现场工作人员通知使用CA锁进行响应文件远程解密。(2)电子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当采购代理机构开启解密程序后,各供应商再进行解密)。(4)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公布投标报价信息,供应商持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查询投标报价信息。因投标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其投标无效。13付款方式供货完成后一次性支付13.1质保期3年14评标方法经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14.1合同签订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天内,应派代表与采购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合同订立。14.2退还报价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报价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4.3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14.4询价小组的组建询价小组构成: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业主代表从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相关专业技术方面专家,共计3人组成。14.5是否授权询价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人15最高限价15万元,报价总价不能超过控制价,否则其报价被否决。16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给予价格扣除。注: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17其他如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经过甲方检验不符合服务质量标准,与甲方提供的参数有偏离情况,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并对于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不予接收。供应商须知1.适用法律:本次采购的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人为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3、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供货及服务能力。(2)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须提供自成立后的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报表;(3)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④近三年(2022年至今)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投标。(提供查询截图)(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响应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提供承诺书)(7)投标单位只能授权一人办理投标报名及招标投标相关事宜,整个采购过程不得随意更换授权人;4.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不安排5.报价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禁止一标多投: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套报价文件。参与提交了一套以上报价文件的供应商将使其参与提交的全部报价文件无效。7.询价采购文件(以下简称询价通知书):7.1询价通知书的构成:第一部分询价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三部分合同一般条款第四部分合同特殊条款第五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第六部分采购清单第七部分报价文件格式第八部分评审方法和标准7.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询价通知书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交报价文件资料或者报价文件没有对询价通知书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8.询价通知书的澄清和修改8.1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对询价通知书进行修改、补充。询价通知书的修改、补充文件可用书面、传真、邮箱形式通知购买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发出。8.2询价通知书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份,对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在以书面、传真、邮箱等方式回复确认已收到。8.3为使报价方有足够的时间按询价通知书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延长报价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发布询价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报价方。9.报价文件构成供应商应按照本询价通知书第七部分《报价文件格式》规定的全部内容和格式编制和提交报价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10.报价文件的编制10.1报价货币: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10.2报价语言:报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提交报价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10.3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4报价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为便于评标,各项表格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第七部分规定的格式制作。10.5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以及在提交报价、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加盖与报价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10.6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报价文件。11.报价方式11.1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拟提供货物的单位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11.2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11.3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12.报价保证金12.1人民币3776元,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12.2报价保证金是为了弥补采购代理机构因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在因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12.3报价保证金是报价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12.4未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12.5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其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13.报价有效期:13.1报价有效期为自公开报价之日起90天。报价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13.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报价供应商协商延长报价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报价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报价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报价文件的其他内容。13.3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14.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4.1报价文件需打印。需按第七部分《报价文件格式》的规定签署和装订。14.2报价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15.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5.1供应商在递交报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报价文件,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15.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对报价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15.3在报价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文件,否则,其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4在报价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报价文件做任何修改。16.报价文件的递交16.1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胶装成册、密封,在信封上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在“询价公告”规定的报价地点和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于供应商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16.2报价文件份数:供应商应提交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但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报价文件电子版2套(U盘拷贝,电子版报价文件需是盖完章签完字的PDF格式提交)。16.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及原件。16.4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如果提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参照本章第20条款规定办理。17.报价预备会议:不召开18.评审过程的保密性:从报价截止时间起,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除按询价通知书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文件有关的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询价采购项目无关的其他人透露。19.报价程序19.1组建询价小组。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询价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代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询价小组组长由专家担任并由询价小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评审工作。询价小组根据询价通知书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评审,负责完成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只负责评审组织工作,不参加评审。19.2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商务部分(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询价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是否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19.3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进行审查。询价小组将审查其报价文件技术部份是否对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是指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没有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报价将被拒绝。19.4重大偏离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将作为无效报价文件予以拒绝:(1)报价文件不完整或提交的文件无效可不符合询价通知书的规定;(2)报价文件未按询价通知书的规定有效签署或加盖公章;(3)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4)报价文件明显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5)报价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方法和标准等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6)报价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7)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8)报价文件未按询价通知书规定格式和顺序编制页码的;(9)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9.5询价小组将充许修正报价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9.6询价小组对报价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报价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19.7报价的审查: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以公开报价会上当众宣布的总报价为准。公开宣布的总报价即为评审价。报价文件中的分项报价合计与公开宣布的总报价不一致的,供应商应按公开宣布的总报价相应修改分项报价。如时供应商不按照上术原则修正其总报价及分项报价,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19.8澄清:询价小组对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了询价通知书要求,但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术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可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询价小组依据询价通知书集体决定并由询价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报价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询价小组将否决其报价。接受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废标。20.评标过程中如果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询价通知书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如果采购单位需求紧急,要求在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中采购,可由采购单位代表现场打电话请示政府采购办,得到批准后,按照原定评标方式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再向政府采购办补办审批手续。如果采购单位要求按照原批准的采购方式重新采购,则本此次采购按报价被否决处理。21.评审方法及标准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询价小组将首先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定成交商(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2.签订合同:22.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3成交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果成交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其提交的询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供应商在被询价小组评定成为成交商之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成交的,按本条规定处理。22.4成交结果将在发布询价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23.保密和披露23.1供应商自购买询价通知书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询价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询价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23.2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23.3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成交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询价通知书、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24、采购代理服务费24.1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收取。24.2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汇款形式支付。25.法律责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2.第三部分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供需双方或供需双方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在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格”系指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3)“货物”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5)“需方”系指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6)“供方”系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7)“日、天”指日历天数。(8)“工作日”指扣除法定节假日后的天数。2.合同标的:详见询价通知书“货物需求及要求”及供方的报价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3.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4.验收: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需方根据合同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于七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6.包装要求及包装标志: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应按国家或者制造厂商的企业标准进行包装和标记。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7.伴随服务7.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7.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修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8.质量保修期及售后服务8.1质量保修期及售后服务:详见询价通知书、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8.2货物的质量保修期:9.质量保证9.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9.3在质量保修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9.4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验收:10.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10.2验收过程中,如果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0.3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交取得检验合同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供方的总报价中。11.索赔11.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1.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按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修期。11.3如果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2.履约延误12.1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12.2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13.误期赔偿13.1除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13.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3.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3.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14.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15.不可抗力15.1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5.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供需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15.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6.税费16.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7.争议解决方式17.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8.违约终止合同18.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18.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8.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8.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9.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20.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21.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22.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23.合同终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章第五十条的规定。3.第四部分合同特殊条款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4.第五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需方)需求的(货物名称),经询价小组评定(供方)为成交供应商。需方、供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1.合同标的货物名称品牌及制造厂商规格型号及配置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2.合同价款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3.交货地点、时间、方式:3.1交货地点:3.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日内完成供货。3.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4.付款条件和方式:4.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4.2财政付款:需方在合同标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政府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元一次性支付给供方。4.3需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元。需方承诺在年月前支付。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5.履约保证金:/6.质量保证金6.1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7.合同补充条款: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1本合同书;9.2成交通知书;9.3询价通知书及澄清、修改、补充文件;9.4供方的报价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9.5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9.6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9.7合同的其它附件。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需方向吉林省财政厅提请付款的凭证。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需方:供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日期:签字日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联系人:5.第六部分供货清单车型双排货车性能参数参数指标要求车辆颜色黄色成员数3+3人排放标准国六发动机排量2.5T燃油类型柴油变速箱不得低于5挡手动变速箱货箱长(主要参数)≥3160mm货厢宽≥1940mm货箱栏板高≥380mm额定载质量(主要参数)≥1540kg后桥轴荷(主要参数)≥2770三点式安全带是前/后电动车窗是外后视镜加热内后视镜手动防眩目巡航系统定速巡航注:数量不变,主要参数不允许偏离,如发生偏离,即做否决投标处理。6.第七部分报价文件格式采购人特别声明:报价人应提交本“报价文件格式”所列举和要求的全部报价文件,所提交的报价文件应按要求有效逐页签署和加盖公章并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将是报价人的风险。第一节商务文件供应商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自行编制目录格式一:报价函(格式)致(采购人名称):根据贵方组织的项目编号为的询价通知书,本报价人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报价人(报价人的名称),提交下述报价。(1)报价文件正本份,副本份;(2)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报价保证金;(3)《供应商须知》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询价通知书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报价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2)我方保证根据询价通知书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我方已详细审核了全部询价通知书,包括询价通知书的修改、补充文件(如果有)、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4)我方同意在规定的开标时间起遵循本报价文件,并在报价人须知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成交。(5)我方如果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则我方的报价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与本报价有关的正式通信地址为: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地址:公章:日期:年月日开标一览表(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价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时间:年月日货币单位:元报价人总报价是否提交报价保证金合同履行期限备注注:1.本“开标一览表”仅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应单独密封和标记,与报价文件同时递交。2.“开标一览表”是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按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否则为无效报价。3.“开标一览表”中的总价应与响应文件的“报价明细表”的相应内容一致。如果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报价明细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货物名称配置和技术参数偏离情况原产地及制造厂商数量数量单位单价(元)合计(元)质保期备注12…总报价人民币(大写):小写:¥序号货物名称配置和技术参数偏离情况原产地及制造厂商数量数量单位单价(元)合计(元)质保期备注12…总报价人民币(大写):小写:¥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并签字)日期格式二、供应商基本情况文字描述:企业性质、经营规模、服务理念、主营产品、技术力量等。格式三、资格条件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格式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注册地点)的(供应商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报价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供应商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地址: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印刷体姓名、手书签名:被授权人(代理人)印刷体姓名、手书签名:格式五、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自拟格式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格式七报价保证金(附递交报价保证金凭证或保函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材料:1、按照第一节商务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2、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二节技术文件序号技术文件名称及要求是否已按要求提交文件页码1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交的其他技术文件材料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材料,但应注意不要提供与评标无直接关联的文件材料。供应商应提交的技术文件清单:要求:1、供应商必须按照技术文件清单以及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供应商也应按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交。2、供应商在报价前应自行检查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是否已完整提交并加盖公章和/或有效签署,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3、供应商应按本格式编制技术文件目录,并编排在技术文件部分首页。7.第八部分评审方法和标准1.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询价小组将对商务审查和技术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定成交商。本项目不接受任何额外捐赠。1.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3本项目有为非单一产品采购的产品,根据报价文件中载明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报价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其他报价无效。1.4在确定成交结果之前,询价小组将当场向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宣布拟评定的成交商。对于报价低的供应商未被评定为拟成交商的,询价小组将解释原因并听取供应商的意见。如果供应商对拟评定的成交结果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并提供事实依据。对于供应商提出的意见,询价小组将当场评审、答复并最终评定成交商。报价评审细则:8.资格评审标准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符合本项目需求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报价文件中需附上述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须提供自成立后的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报表;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④近三年(2022年至今)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投标。(提供查询截图)承诺书(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响应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提供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提供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其他要求报价文件全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询价通知书的相关规定注:1.表中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不符合需注明原由。2.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以上评审标准的,其报价文件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报价环节。符合性评审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报价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章报价文件格式符合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响应内容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报价保证金有,1500元。响应文件签署及授权委托书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合同履行期限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质量要求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报价文件有效期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报价的有效性1.递交一份内容相同且只有一个有效报价。2.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3.报价未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供应商能合理说明或者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未被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不合理的。技术需求技术需求满足采购人供货清单要求,不允许负偏离附加条件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注:1.表中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不符合需注明原由。2.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以上评审标准的,其报价文件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报价环节。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8.1.1.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 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轻型栏板货车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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