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维护修缮、零星安装工程 维修服务招标公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5)


询价书名称:分谈分签+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全厂建(构)筑物维护修缮、零星安装工程采购项目的询价书
报价揭示时间:

物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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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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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进口

说明

附件

1
561424
维修服务

1.0

2025-08-31
不指定

寻源要求
询价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报价截止时间:2025-08-20 12:00
允许部分物料报价:否
附加费(附加费包括运费、包装费、服务费、其他费用):包含在物料价格中
报价有效期:2025-12-31
是否指定报价币种:指定
报价币种:人民币
承运方式:
结算方式:
补充说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就“乌拉特中旗导热油槽式100MW光热电站全厂建(构)筑物维护修缮、零星安装工程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公告附件为:1)谈判采购文件:2)合同模版:3)技术规范书,报价注意事项:1)填写价格应为完成本采购项目全部工作内容的总价含税(如有):2)报价前请仔细阅读“采购需求说明书”:3)响应文件需严格按报价邀清文件要求及报价文件格式制作:4)谈判人应在2025年8月20日12:00前提交报价文件,未按时递交的报价人,其报价采购人将不予接受。

经办人信息
姓名:徐玉莹
手机:
电话:010-56177926
邮箱:xuyuying@csic-np.com

附件
(系统上传版)合同模版-厂区维护.docx
(系统上传版)谈判文件-厂区维护.docx
(系统上传版)技术规范书-厂区维护.pdf

发包人合同编号:承包人合同编号:乌拉特中旗导热油槽式100MW光热电站全厂建(构)筑物维护修缮、零星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中国内蒙古2025年XX月XX日目录第一章合同协议书1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41、一般约定42、发包人义务83、监理人94、承包人105、材料和工程设备14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67、交通运输168、测量放线17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810、进度计划2011、开工和竣工2012、暂停施工2113、工程质量2214、试验和检验2415、变更2516、价格调整2717、计量与支付2918、竣工验收3219、质保责任和保修责任3520、保险3621、不可抗力3722、违约3823、索赔4124、争议的解决42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431一般约定432发包人义务443监理人454承包人455材料和工程设备4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88测量放线48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4810进度计划5211开工和竣工5212暂停施工5313工程质量5414.试验和检验5415.变更5416价格调整5517计量与支付5518竣工验收5619质保责任和保修责任5722违约5724争议的解决58第四章合同附件格式59附件1、分项报价表60附件2、技术协议书75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76附件4、安全管理协议书80附件5、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90第一章合同协议书中船(内蒙古)乌拉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乌拉特中旗导热油槽式100MW光热电站全厂建(构)筑物维护修缮、零星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竞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级如下:(1)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修订;(2)本合同第一章合同协议书;(3)成交通知书;(4)本合同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5)本合同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6)本合同第四章合同附件;(7)技术标准和要求;(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本合同附件1:分项报价表);(9)采购响应文件;(10)采购文件;(11)有关合同标的的洽商、澄清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会议纪要等。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3、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按照各分项工程最终实际发生工程量及对应的固定综合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1分项报价表)进行据实结算。含税固定综合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1所列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按照附件1所列的各分项工程预估工程量和对应固定综合单价计算得到本合同含税暂估总价(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人民币元),其中:未含税总价人民币元,税金人民币元,税率%。上述签约合同价及本合同附件1所列的固定综合单价已包含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安装费、施工费、设备和工器具费、材料费、技术资料费用、施工所需要的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等安全措施费及其他各类措施费、服务范围内的垃圾清运费、施工及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类加班费、倒班费、赶工费、各项福利和补贴、体检费、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体检费、保险费(包括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全厂建(构)筑物维护修缮、零星安装工程施工相关费用,即本合同项下对应的合同价格为承包人履行其所有合同义务的全部价款。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该等漏项和短缺属于根据合同目的确实是承包人施工范围中应该有的,或属于满足本合同要求的全厂建(构)筑物维护修缮、零星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的,均应由承包人负责将所缺的施工、文件资料、工器具和材料等补齐,且不再向发包人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固定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应承担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和人工费上下浮动的风险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当地造价管理处公布的有关政策性文件的调整办法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经济费用。本合同支付方式为电汇或承兑汇票支付。4、合同承包范围:全厂建(构)筑物维护修缮、零星安装工程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及本合同及其附件2技术协议书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提供各分项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备件、设备、工具等,并按发包人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垃圾,具体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技术协议书;5、委托期限及施工工期:本合同委托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是否届满产生争议的,以发包人认定为准。委托期限内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求分批次、分项委托承包人就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书中“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工程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进行施工。如果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书中“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工程项目全部完工,但委托期限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增加工程量,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如果委托期限到期时,仍有部分工程项目未委托,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延长委托期限,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在每批次委托的分项工程开工前,发包人需提前五日向承包人出具该批次委托的分项工程开工通知单,通知承包人该批次委托的具体分项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范围、要求的开工时间及施工工期等,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本批次实际委托的分项工程施工项目,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完成批次委托的具体分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项目施工存有不确定性,实际开始、结束工期与采购文件和/或开工通知中开始、结束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承包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申请索赔。承包人任何不能满足本工程节点计划或实施进度,都将被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从任何一笔合同款项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6、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的标准。7、承包人项目经理:;身份证号:;手机号: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承包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不真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1、本协议书正本一式XX份,发包人持XX份,承包人持XX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3、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自动生效。14、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且合同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为止结束。(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地址:地址:开户行:开户行:帐 号:帐 号:税 号:税 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人:电 话:电 话: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补充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相关文件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补充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以及是否需要在特别条款中进行详细规定。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设施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如有)。1.1.4.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或发包人明确要求的日期。1.1.4.3工期:指发包人在开工通知中列明的完成委托施工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款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质保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质保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质保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质保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的外文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本合同第一章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本合同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4)本合同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5)本合同第四章合同附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发包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发包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根据需要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根据实际项目需要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给予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或拒绝认可该项指示的权利。因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或拒绝认可该项指示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或额外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发包人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签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签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4.1.10.1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0.2承包人应及时支付用于此项目的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或其他供应商的费用,如承包人因未及时支付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或其他供应商的费用,而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和施工进程,则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并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费用。4.1.11不利物质条件4.1.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发包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函在发包人颁发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在承包人未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进度受阻或出现承包人民工群体讨薪/上访等事件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直接付款等必要合理措施,保证合同按期履行。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发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协助,且承包人无法按期圆满处理上述事件,发包人有权单方实施付款等必要合理措施,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相应费用(从应付合同款项中直接扣减)。4.8.3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4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5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6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7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8承包人应及时处理与其雇佣人员发生的任何劳资纠纷,并保证该等纠纷不致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和施工进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发包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赔偿。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发包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发包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发包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发包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包括车辆、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发包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发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8.4发包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并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所签相关工作合同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5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发包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赔偿。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6)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2.3暂停施工指示12.3.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发包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发包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发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赔偿。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发包人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13.4发包人的质量检查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随时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进行发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发包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发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发包人重新检查。13.5.2发包人未到场检查发包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发包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发包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赔偿;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发包人支付合理赔偿。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发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14.1.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发包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发包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发包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发包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发包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发包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发包人应确定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发包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发包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Ft2Ft3Ftn△P=PO[A+{B1×—+B2×—+B3×—+…+Bn×—}-1]F01F02F03F04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发包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复核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发包人要求派员参加的,发包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14天内进行复核,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由发包人同意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21天内完成核查,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发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发包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发包人无须针对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而向承包人支付利息。17.4.2在第1.1.4.5项约定的质保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项约定的质保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质保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l)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书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发包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l)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30天内完成核查,审核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2)发包人在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项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项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质保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l)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21天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后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应在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21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项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项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发包人同意列入质保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发包人的要求编制了在质保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发包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验收18.3.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发包人同意为止。18.3.2发包人审查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出具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中写明。18.4单位工程验收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已签发单位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工期延误的,相应工期将顺延。18.5施工期运行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试运行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18.7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发包人指示全部清理;(5)发包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发包人同意需在质保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保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质保责任和保修责任19.1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质保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保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质保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质保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质保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19.2.4质保期内所发生的所有工程缺陷问题,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通知后48小时内采取措施免费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引起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9.2.5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可由发包人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19.2.6其他承包人应承担的质保责任,详见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书。19.3质保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质保期。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质保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质保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项约定的质保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质保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质保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发包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3)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4)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发包人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未能对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质保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发包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l)承包人发生第22.1.1(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发包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15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质保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项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项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函,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该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15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5天内,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5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质保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质保期的通知应在质保期届满前发出。23.4.2发包人按第3.5款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质保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说明:专用合同条款的条目对应于与通用合同条款的条目,专用合同条款以如下方式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或替代:(1)专用合同条款条目编号与通用合同条款条目编号相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替代通用合同条款;(2)通用合同条款条目编号中不含专用合同条款条目的编号,专用合同条款为新增补充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7图纸:不适用。1.1.2.2发包人:指中船(内蒙古)乌拉特新能源有限公司。1.1.2.3承包人:指。1.1.2.6不适用。1.1.2.7不适用。1.1.3.10永久占地:不适用。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以工程开工后承包人提交的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的临时占地范围为准,但工程开工后《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的临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承包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的临时占地范围,也不能超过发包人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临时使用权出让协议》(或其他同性质协议)中约定的临时征地范围,承包人不得以临时征地方面的任何借口向发包人索赔。1.1.3.12分项工程:指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书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各个单项的施工工程。1.1.4.5质保期:本合同所涉及施工项目质保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1)修缮工程,质保期为自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签发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之日起两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防渗漏工程,质保期为自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签发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之日起五年;(3)建筑物电气管线、给排水和上下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质保期为自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签发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之日起两年。本合同各分项工程质保期详见本合同附件1。以上包括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7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三个月组织一次(以下简称“验收周期”)。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及发包人的委托按时完成该验收周期内应完成的所有分项工程,并提交该验收周期内已完成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由发包人自行复核或委托专业机构复核实际工程量,且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该验收周期内已完成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1.4合同文件优先顺序按本合同第一章合同协议书约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不涉及。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技术协议书及其附件。1.6.3图纸的修改不涉及。1.6.4图纸的错误不涉及。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2项约定内容的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的事项实施前7天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在段尾增加:发包人提供的文件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不能将发包人提供的文件使用于与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建设施工无关的其他任何场合,也不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非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复制,并保证工程竣工后30天内将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全部归还,若承包人违反本规定,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负责对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被撤销、终止、解除等而归于无效。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有关资料,这些资料的提供不免除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勘探的责任,也不免除承包人对第三方财产造成破坏应履行的赔偿责任。除非技术协议书另有约定,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水、电应由发包人提供。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为本工程项目指派工程师。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工程管理职责。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其他发包人义务详见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书。3监理人本工程不设定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本合同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力等由发包人承担或行使。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增加:4.1.10.2在段尾增加:工程进度款不足以扣除的,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补足。4.1.10.3(1)承包人必须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人员、设备进场。(2)充分考虑工地现场的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因素,应积极做好综合组织和协调,负责解决施工扰民和民扰问题。(3)承包人负责补遗工作,即对于任何属于本工程的工作范围,但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属于承包人的工作,且未在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发包人自行完成的工作范围,此类工作应由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责任和义务自行完成。(4)对于施工过程中有需发包人配合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提前足够时间通知发包人。(5)施工区内临时设施、水电管线安装和保养,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因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对所破坏的公共设施、劳动成果及道路应修复原貌,若承包人无能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工程款中相应核减。工程款不足以扣减的,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补足。(6)承包人须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场内道路等的施工维护,相关费已含在签约合同价及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7)档案管理要求①承包人应设置负责施工档案管理的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档案工作交底或档案培训;②承包人应确保本单位施工档案的形成与施工进度同步,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时,如发现档案形成未与施工进度同步,可延迟支付相应进度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直至同步为止;③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织的各验收周期的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本单位该验收周期内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施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拒绝颁发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④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各验收周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施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是发包人完全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剩余款项的必要条件之一,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一定比例款项;⑤移交给发包人的施工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移交范围: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所要求的相应的清单及所有资料的电子版;移交档案质量要求:移交的档案应是原件而非复印件,每份档案齐全、无漏页与破损等情况,签字与盖章手续完备,档案清晰,档案载体能长久保存;整理要求:档案整理符合发包人的要求。(8)过程评价: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全过程的评价,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记录、处理。(9)其他承包人义务详见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书。删除:4.1.11.2删除“发包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2履约担保不适用。4.3分包4.3.1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同时,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以及发包人的相关制度和现场管理要求。4.3.6一旦因承包人欠付第三方工程款导致第三方起诉承包人并连带起诉发包人,则发包人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由承包人承担,此外,承包人另需向发包人承担暂估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任何一笔合同款中直接抵扣。4.4联合体不适用。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4在段尾增加: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对象及授权事项的,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进行授权。4.5.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承包人进场时同时到达现场。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只允许更换一次。更换后的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职权。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出现时,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1)第一章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不能按时进场。(2)第一章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与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不一致。(3)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没有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更换项目经理。(4)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达到10天或连续达到15天。项目经理应在施工期间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对不能按规定时间在现场工作的将处以5000元/天的考核处罚。4.5.6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工程技术人员。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天内,按照采购响应文件中约定的人员数量及专业要求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在段尾增加:承包人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的人员的合格证、年审记录等有关证件应在接到开工通知书后15日内提供,发包人如发现人员体检、证件存有作假现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人的罚款,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将作假人员清退出场。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2在承包人未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进度受阻或出现承包人民工群体讨薪/上访等事件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直接付款等必要合理措施,保证合同按期履行,发包人并有权直接从应付合同款项中扣减其因采取必要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或遭受的损失,应付合同款项不足以扣减的,应由承包人补足。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发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协助,且承包人无法按期圆满处理上述事件,发包人有权单方实施付款等必要合理措施,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相应费用(从应付合同款项中直接扣减,应付合同款项不足以扣减的,应由承包人补足)。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在段尾增加:如果发包人发现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不能做到专款专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改正,发包人有权晚付、少付或拒付后续合同款项,直至承包人改正,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2天内将增加或更换的施工设备运至施工现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8测量放线8.1.1发包人应在每次开工前5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开工前3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发包人审批。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在9.1.3款后增加如下条款:9.1.4指导承包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9.1.5在承包人入场前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安全管理制度、程序、标准文本和工作要求,并提供各级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承包人现场实施。9.1.6组织对本项目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并依合同或发包人的事故事件管理程序制度对事故进行处理。9.1.7其他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详见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书及其附件及附件4:安全管理协议书。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安全管理四道屏障”的要求)9.2.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所签相关工作合同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确定金额并由承包人承担。9.2.6删除: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在9.2.7款后增加如下条款:9.2.8提供承包工程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有关部门颁发给承包人的营业执照和承包工程要求承包人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2)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3)承包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施工人员名单。(4)本工程安全措施费投入清单。(5)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6)承包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和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成绩表。(7)承包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应急预案。(8)施工机具、设备的检验、检测证明材料。9.2.9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有资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和参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9.2.10组织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作业前针对作业特点进行安全交底,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办理工作证,在工作期间统一着装,持证上岗。9.2.11接受发包人的安全监督、检查,接受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行发包人的安全管理程序、制度、文件和要求,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9.2.12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高风险作业办理作业票证并得到有效审批,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9.2.13开展危险点辨识及预控活动,针对高风险作业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9.2.14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分析和解决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并每周向发包人书面汇报安全施工情况。9.2.15其他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书。9.2.16安全措施费(1)承包人在竞标报价时应单列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不少于暂估合同总价的3%。(2)承包人在工程项目竞标阶段根据发包人要求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进行计算,竞标文件中必须单列安全措施费清单(含价格)。(3)安全措施费按承包人实际使用情况随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承包人要保证此费用专款专用,发包人如认为安全措施费不满足合同使用要求有权不予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安全措施费的支付以承包人实际使用情况为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使用、未按合同要求使用、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明文件或未达到使用效果,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对合同结束时未支付完的安全措施费发包人将不再支付。9.2.17安全风险协议及保证金(1)为保证工程安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在入场前必须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2)具体奖惩措施根据《安全管理责任书》执行。9.2.18事故事件管理(1)承包人必须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事件,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等级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消防事件、火灾事故、设备损坏事故、集体食物中毒事故以及重大敏感事件等,在1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告。其他事故事件要在4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告。(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属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事件,接受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3)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并留下影像资料,妥善保管有关证据。9.2.19安全处罚(违章处罚、事故处罚)(1)违约责任1)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没有质量保证措施即进行施工或未按照规定的工艺施工的,每发生一次违约金为500元,并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无偿返工。2)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进行施工的,违约金为500元/次,并立即更换为合格的材料和/或配件。3)未经发包人许可即进入下道施工工序的,违约金为500元/次。4)特殊工种(焊接、热处理、检验人员、起重、吊车等)没有有效车辆检验合格、特种作业证、合格证件等即进行施工者,违约金为500元/次,并立即更换为持有有效资质、证件的设备及相关施工人员。5)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工具、设备、仪器进行施工的,违约金为300元/次,并立即更换为满足要求的工具、设备和/或仪器。6)在施工中对发包人指明的缺陷未处理而继续施工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10000元/次。7)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策划等调整变动未经发包人审查即进行施工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次,同时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8)未严格执行停工待检点和见证点即继续进行施工的,可补检的违约金为500元/次,有可能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无偿返工。9)对已检查出缺陷和未完工程,在未经确认处理完并符合要求前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0元/次。10)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发包人安排的其他工作事宜,每延迟一天罚款500元。11)未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表中制定的时间完成施工,每次每延迟一天罚款500元。12)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如不报验即自行隐蔽的罚款500元/次,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按照发包人要求无偿返工,同时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3)不合格项目的处理,一般分口头通知和文件通知两级,口头通知属一般缺陷处理项目,由发包人提出通知,承包人及时出具处理方案并实施。关键不合格项目的处理方案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当口头通知无效,或缺陷较大时,采用文件通知,同时视不合格情况罚款1000元/项。14)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偏差超过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以及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0元。15)承包人在浇筑混凝土前,必须做好浇筑准备,承包人按浇筑条件进行自我考核,考核合格后,填报混凝土浇筑通知单,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浇注,不经发包人签字自行浇注的,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事后如试块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验收,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全权负责,同时还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无偿返工。16)对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房屋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结构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缩短使用寿命或其他不能补救的永久性缺陷;或严重影响设备或系统的使用功能;或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质量;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的,发包人将扣除签约合同总价的3%作为违约金,质保期内扣除承包人全部的质量保证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7)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跑模、崩模以及脚手架下沉等),承包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直接质量后果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同时承包人还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无偿整改。18)内外墙砌筑有通缝、水平及立缝砂浆不饱满、水泥砂浆强度不够、顶部45°砌筑不规范及砂浆不饱满、不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毛拉筋、不按照规范留置马牙槎等砌筑质量问题的,每处罚款800元,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无偿整改。19)内外墙以及混凝土面抹灰不进行基底处理、门窗护角不填柔性材料、不用水泥砂浆粉、分隔缝留设不按照要求进行等问题,承包人不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每处罚款500元,同时还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无偿返工。20)抹灰后墙面垂直度超标、阴阳角不方正、大量出现空鼓、裂缝的,每一处罚款500元,同时还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无偿整改。21)承包人施工前未正确执行工作票手续或无票作业,应立即停工,并罚款1000元/次,同时承包人应立即按照发包人要求办理工作票,若重复发生直接驱逐出施工现场。22)涉及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需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要求做到人证合一,如发现人员或证件造假,应立即停工,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相关人员需立即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更换满足要求的施工人员。(2)事故处罚事故处罚相关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4:安全管理协议书。(3)违章处罚承包人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照发包人《中船(内蒙古)乌拉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有关违章处罚规定从合同款中扣除。合同款不足以扣除的,应由承包人予以补足。9.2.20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4:安全管理协议书。9.4环境保护在9.4.6款后添加下述9.4.7至9.4.12款:9.4.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双方确定的临时占地区域进行施工作业,任何超越临时用地而由此造成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及对饮用水源等的环境及生态破坏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直至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验收。9.4.8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发包人对施工范围内区域进行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情况进行分析、监督,在制定施工方案时给予充分考虑,必要时要及时向发包人提出风险预警。9.4.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自费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垃圾的处理方案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9.4.10承包人应避免施工时对林地、草地的破坏,并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林地、草原保护及采取防火措施。9.4.11承包人有责任配合发包人进行植被恢复工作,为植被恢复施工单位创造相应的工作面。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收到分项工程委托通知后2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发包人批准。10.2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发包人批准的(如第10.1款的规定)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3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7日内予以批准,发包人逾期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的,承包人应予以催促和督促发包人尽快批复,但该进度计划不得被视为已得到批准。承包人修订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也应经发包人审核批准。10.3施工后的进度计划项目施工开始后,承包人以周为单位,向发包人书面汇报周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并对进度计划进行分析、小结,提交进度计划滞后整改方案,并确保按计划完成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书面汇报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书面汇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发包人应在每批次委托的分项施工工程的开工日期前提前5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2竣工承包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分项工程项目。实际竣工日期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l)实质性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恶劣气候条件包括:(1)暴雨:24小时内降水量超过200mm的(2)大风:8级及以上(平均风速17.2米及以上)(3)大雪:24小时内降雪厚度超过20mm的出现以上情况,承包人需出具工程联系单给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停工。如果实际情况非以上情况,承包人应自行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施工进度不受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段尾增加:逾期竣工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任意分项工程逾期竣工,承包人应支付2000元/天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合同款中直接抵扣。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11.6工期提前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压缩工期的权利。工期提前,发包人予以承包人(现场项目部人员)奖励:无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在段后添加: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支付2000元/天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停工时间内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在段后添加:但发包人不因此额外支付费用或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12.3暂停施工指示在段后添加:12.3.2但不影响发包人在以后就承包人错误暂停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在段后添加:12.4.2但发包人不因此额外支付费用或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12.6赔偿款如承包人不能及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待承包人向发包人缴清赔偿款后,发包人继续支付其工程款;或者发包人从应支付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赔偿款。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书。在段后增加:13.1.4工程合格率需达100%,工程整体达到第一章合同协议书及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及验收标准。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本合同附件2技术协议书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及验收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13.1.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需按照本合同9.2.19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或类似文件,承包人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单或类似文件后3天内整改完成,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则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2000-2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承包人有责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整改。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修改:14.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决定是否予以签字确认。14.2现场材料试验不涉及。14.3现场工艺试验不涉及。15.变更15.6暂列金额不涉及。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除16.1款下所有内容,并代之以“承发包双方同意:合同价款中已经考虑了物价波动的风险,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对物价波动因素不予调整。”除非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的增值税税率变化,否则通用条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不适用。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3计量周期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三个月计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仅“(1)”替换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最终以经复核的实际工程量为准。17.2预付款不适用。17.3工程进度付款不适用。17.4质量保证金17.4.1各分项工程的质保金为该分项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3%。17.4.2发包人实际委托的施工工程分批次进入质保期。每批次工程质保期到期且且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发包人签发该分项工程最终验收单,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并且不计利息。17.7支付(1)工程竣工款本合同工程竣工款每三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结算一次,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委托及本合同约定,完成该结算周期内发包人所要求的全部施工及服务工作,且发包人书面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交该结算周期已验收合格的施工项目的全部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汇总、复核完成后,按照经复核的实际工程量清单据实结算。承包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扣除已竣工验收的分项工程的工程质保金及所有扣款金额的剩余工程结算款金额作为该结算周期内已竣工验收的分项工程的工程竣工款(=已复核的分项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对应分项工程质保款金额-应扣款金额):发包人签发的该结算周期内已竣工验收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含工程量确认单);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复核后的,发包人签署的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工程质保款经复核后的各分项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3%作为各分项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款分批次支付。待各分项工程质量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和/或质量问题全部处理完毕,在承包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由发包人代表签署的分项工程最终验收单;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1)安全措施费随工程竣工款一并支付,安全措施费的支付以承包人实际使用情况为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使用、未按合同要求使用、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明文件或未达到使用效果,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结算总价中扣减相应的安全措施费;2)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如果有扣减的安全措施费,也应从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中一并扣除。17.8合同价款17.8.1本合同价款按照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复核后的实际工程量清单进行据实结算。17.8.6本合同支付方式为电汇或承兑汇票支付。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竣工验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三个月组织一次(以下简称“验收周期”),发包人于委托期限内根据实际需求分批次向承包人发出委托,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该验收周期内应完成的全部分项施工工程后,发包人根据本合同及附件2的要求,组织该验收周期内应完成的全部分项施工工程的竣工验收。18.3验收18.3.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发包人同意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承包人应在限期内修好,发包人有权缓发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出具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18.3.4发包人竣工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承包人需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并按本合同第18.3.1项、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执行。18.3.5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中写明。19质保责任和保修责任19.1质保期的起算时间施工工程质保期为发包人签署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之日起计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不同分项工程质保期规定如下:(1)修缮工程,质保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签发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之日起两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防渗漏工程,质保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签发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之日起五年;(3)建筑物电气管线、给排水和上下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质保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签发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之日起两年;各分项工程质保期详见本合同附件1的相关规定。19.2质保责任19.2.4质保期内所发生的所有工程缺陷问题,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通知后48小时内采取措施免费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19.7质保期内缺陷处理在质保期内发生任何问题,承包人均需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完成修理或更换,若承包人无法按期完成修理或更换,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进行修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补充21.1.2:(4)发生通用条款第22.1.1(1)规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以事先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补充21.1.2:(5)发生通用条款第22.1.1(2)规定的违约情形时,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承包人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补充21.1.2:(6)发生通用条款第22.1.1(3)规定的违约情形时每发现一次按照9.2.19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9.2.19无明确规定,每发生一次罚款5000元,同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替换为合格材料。补充22.1.2:(7)发生通用条款第22.1.1(4)规定的违约情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2000元/天,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补充21.1.2:(8)发生通用条款第22.1.1(5)规定的违约情形,或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承诺质量标准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负责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补充22.1.2:(9)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如发生承包人不能及时、足额支付人员工资,发包人有权扣除工程款直接支付,工程款不足以支付的,承包人应立即予以补足。由此产生的对工程质量、进度影响,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支付5-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工程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金。补充21.1.2:(10)以上损失均可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24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第三方调解,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30天后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书中另有规定外,被仲裁裁决认定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除非另有协议,仲裁期间,合同各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但提交仲裁的合同中的那一部分除外。第四章合同附件格式附件1分项报价表附件2技术协议书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4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5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1、分项报价表1、报价总表(金额单位:元人民币)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备注1分部分项工程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筑物维护修缮、零星安装工程 维修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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