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硬化补充招标公告(宜川县秋林镇人民政府2025)
[交易公告]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92号煜华小区1号楼1单元40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5年08月26日 09时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XZJ-2025-011
项目名称: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80,761.79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780,761.79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780,761.79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1-1
其他公共设施施工
硬化巷道长约1297米,宽4米,厚15厘米。
1(批)
详见采购文件
780,761.79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1个月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6)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供应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有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未有其他在建工程。 (4)供应商须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8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8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查询截图); (8)供应商应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5年08月14日 至 2025年08月20日 ,每天上午 08: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18:00:00 (北京时间)
途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92号煜华小区1号楼1单元402室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 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5年08月26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2厅
五、开启
时间: 2025年08月26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2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领取磋商文件时请携带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三份,原件退回(谢绝邮寄)。
2.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宜川县秋林镇人民政府
地址:宜川县秋林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911-48131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中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永新路18号天赐苑小区10幢2单元20202室
联系方式:1308095809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姚浩
电话:13080958097
陕西中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公告.pdf
附件: 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1).pdf
附件: 采购清单(1).pdf
1 采购公告
2 变更公告
3 结果公告
4 废标/终止公告
提醒:如果需要投标该项目,请及时登录系统填写投标信息并获取采购文件。
宜川县秋林镇人民政府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92号煜华小区1号楼1单元40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8月2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XZJ-2025-011项目名称: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780,761.79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合同包预算金额:780,761.79元合同包最高限价:780,761.79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1-1其他公共设施施工硬化巷道长约1297米,宽4米,厚15厘米。1(批)详见采购文件780,761.79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1个月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包1(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6)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供应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第1页-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有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未有其他在建工程。(4)供应商须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5)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8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8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查询截图);(8)供应商应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8月14日至2025年08月20日,每天上午08: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18:00:00(北京时间)途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92号煜华小区1号楼1单元402室方式:现场获取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8月26日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2厅五、开启时间:2025年08月26日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2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领取磋商文件时请携带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三份,原件退回(谢绝邮寄)。2.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宜川县秋林镇人民政府地址:宜川县秋林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0911-4813178-第2页-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陕西中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永新路18号天赐苑小区10幢2单元20202室联系方式:1308095809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姚浩电话:13080958097陕西中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3页-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SXZJ-2025-011采购人:宜川县秋林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陕西中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08月1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92号煜华小区1号楼1单元40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8月2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XZJ-2025-011项目名称: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780,761.79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合同包预算金额:780,761.79元合同包最高限价:780,761.79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1-1其他公共设施施工硬化巷道长约1297米,宽4米,厚15厘米。1(批)详见采购文件780,761.79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1个月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包1(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6)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相关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供应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有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未有其他在建工程。(4)供应商须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5)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8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8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查询截图);(8)供应商应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8月14日至2025年08月20日,每天上午08: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18:00:00(北京时间)途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92号煜华小区1号楼1单元402室方式:现场获取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8月26日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2厅五、开启时间:2025年08月26日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2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领取磋商文件时请携带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三份,原件退回(谢绝邮寄)。2.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4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宜川县秋林镇人民政府地址:宜川县秋林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0911-481317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陕西中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永新路18号天赐苑小区10幢2单元20202室联系方式:1308095809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姚浩电话:13080958097陕西中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采购人名称:宜川县秋林镇人民政府地址:宜川县秋林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09114813178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陕西中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92号煜华小区1号楼1单元402室联系方式:130809580973项目名称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4资金来源其他财政资金5出资比例100%6磋商范围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7工期一个月8质量标准合格9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供应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有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未有其他在建工程。9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4)供应商须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5)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8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8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查询截图);(8)供应商应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0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11踏勘现场■不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统一踏勘,各供应商自行踏勘,相关费用及安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2磋商预备会不召开磋商预备会,相关事宜以招标答疑方式进行。供应商需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需澄清或答疑的问题,同时将澄清或答疑问题的电子版发至采购代理机构机构电子邮箱:823154136@qq.com,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负责做出统一解答和必要澄清后,以书面的《招标答疑纪要》发送各供应商。13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并将电子版发至823154136@qq.com,),逾期不再接13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受。14分包■不允许15偏离■不允许16采购人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17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025年8月26日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18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磋商文件澄清发出后当日内19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磋商文件修改发出后当日内20磋商报价本次磋商采用二次报价。磋商程序为:1.磋商小组对所有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3.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交二次报价;4.磋商小组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5.供应商的所有响应报价不得大于等于采购最高限价。21磋商有效期不少于90日历天(从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22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整(1)保证金缴纳信息:单位名称:陕西中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账号:72170078801100001285需备注:SXZJ-2025-011磋商保证金22磋商保证金(2)保证金应当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电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凡投标文件中未附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红色公章)的供应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其投标无效。(3)投标人未交纳、未足额交纳或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保证金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利。23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不允许24签字或盖章要求全套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确需修改,修改处必须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5磋商响应文件份数1.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资质证明文件壹份(单独装订)。2.电子版2份(U盘)单独密封随磋商响应文件一同递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磋商响应文件,其磋商按无效磋商处理。26封套上写明(1)采购人名称:(2)标注“正本”、“副本”等字样,所有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3)供应商:(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4)(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响应文件(5)在2025年8月26日09时00分00秒前不得开启27装订要求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资质文件应采用胶缝方式分别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28是否退还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9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2025年8月26日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磋商地点、递交地点: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2厅30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磋商小组专家确定方式: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家库随机抽取。3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32履约保证金成交合同金额10%或采购人与成交人另行约定3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本项目属于建筑行业。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2011】534号规定收取*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10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磋商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供货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供应商应是通过磋商报名并购买磋商文件的单位。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11(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磋商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磋商。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21.10磋商预备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磋商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13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并将电子版发至823154136@qq.com,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5个工作日,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2.2.4除非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5个工作日,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2.3.3供应商应同时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磋商将被拒绝。2.3.4.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3.5.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但至少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1)磋商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发售,一经售出,恕不能退。(2)供应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复制磋商文件进行磋商。(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14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磋商响应文件3.1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3.1.1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函2)磋商一览表(首次)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6)技术部分7)供应商承诺书8)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9)资格证明文件10)其它资料3.1.2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为“项目”,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行磋商,但不得将其子目自行分解或针对该项目中的品目进行不完全磋商,任何不完全的磋商将按无效磋商处理。3.2磋商报价3.2.1本次项目由供应商自主报价,报价包括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3.2.2本项目所招标的磋商单位应对所委托项目全部工程负责。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将本项目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符合施工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国家相关强制规定。153.2.3磋商报价: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本次评审是以磋商文件,最终形成的响应文件和磋商承诺文件和最后报价为依据,在需求明确的基础上,按公正、科学择优、客观、平等竞争的要求,推荐成交响应供应商。3.2.4本项目设最高限价(采购预算),供应商的磋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时,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2.5第二次报价。进入评审阶段,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后,各有效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此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评定的依据。3.2.6最低磋商报价不作为成交的唯一条件,须经磋商报价、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等综合评定。3.3磋商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3.5资格审查内容3.5.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5.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5.3.供应商应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5.4.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中级(含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5.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16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非企业单位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3.5.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5.7.本面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供应商的必备文件,磋商会议当天,请将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磋商响应文件一起单独递交,若未按上述提供,将按无效磋商处理。3.6备选磋商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3.7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3.7.1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7.2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工期、磋商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磋商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3.7.4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必须全部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统一装订、编码,必须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3.7.6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必须逐页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4.磋商4.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须单独包装在档案袋或其他密封袋,副本包装在一个封套内(包装要求同正本),所有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4.1.2磋商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标书”字样,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7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至第4.1.3项规定,出现任何一项未按要求编制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4.2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4.2.2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磋商响应文件后,供应商须登记填写《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登记表》。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6每家单位只允许提交壹套《磋商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磋商资格。4.3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必须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供应商须在其登记填写的《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登记表》“备注”栏注明,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登记表》作为向供应商出具的签收凭证存根。4.3.3修改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5.1.1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2供应商未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5.2磋商程序(摘要)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磋商:(1)宣布项目名称及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终止一切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18工作,并宣布磋商会议开始。(2)宣布磋商会议纪律。(3)介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4)宣布本项目供应商签到名单,确认供应商身份。(5)按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有关规定,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共同查验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采购人宣布审核结果。对检查出的不符合密封规定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不得启封。采购代理机构接标人在磋商大会结束后,经该供应商签字确认后将其磋商响应文件退回。(6)休会(请各供应商代表不要远离会场,保持通信畅通,以便磋商小组及时通知磋商响应文件中需要进行澄清或说明的事项)。(7)将磋商响应文件送交磋商小组评审;(8)通过资格审查后启封磋商文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后,再进行第二次磋商报价(最终磋商报价),各供应商就磋商中的技术方案等内容,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澄清、承诺,并按给定格式报出不可更改的第二次磋商报价,第二次报价为最终评定的依据,并作为成交价格,参与综合比较与评价。(9)磋商结束。5.3磋商异议供应商对磋商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磋商小组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磋商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磋商、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磋商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196.3评标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审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6.3.3评审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审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审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6.3.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6.3.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磋商或者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磋商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磋商、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磋商、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磋商、成交结果,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磋商、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磋商、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磋商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磋商或者成交金额,主要磋商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6.3.6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磋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磋商响应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20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采购人征询确定磋商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6.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磋商:(一)磋商响应文件未经磋商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磋商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磋商协议;(三)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或者磋商报价,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磋商的除外;(五)磋商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磋商限价;(六)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6.3.8磋商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审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6.3.9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磋商的,磋商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磋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供应商未磋商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磋商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磋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磋商资格:(一)以行贿谋取磋商;(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磋商;(三)串通磋商行为损害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磋商情节严重的行为。21供应商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磋商、以行贿谋取磋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磋商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3.10供应商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磋商的,磋商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磋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供应商未磋商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磋商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磋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磋商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磋商;(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磋商;(三)弄虚作假骗取磋商给采购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磋商情节严重的行为。供应商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磋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6.3.11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磋商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1.2评标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磋商候选人名单。磋商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7.1.3磋商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22荐的磋商或者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磋商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7.1.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磋商候选人为磋商人。排名第一的磋商候选人放弃磋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磋商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磋商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磋商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磋商候选人为磋商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成交通知7.2.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磋商的供应商。7.2.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磋商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磋商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磋商、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磋商、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磋商、成交结果,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磋商、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磋商、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磋商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磋商或者成交金额,主要磋商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7.2.3磋商结果公告公示期一个工作日。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形式和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7.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磋商,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赔偿成交金额的10%23的损失。违约后,磋商保证金和赔偿金一并缴入采购人指定账户。7.4.2发出磋商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磋商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磋商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7.4.4采购文件要求磋商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7.4.5磋商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磋商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磋商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7.4.6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7.4.7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磋商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7.4.8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7.4.9采购人和磋商人应当依照招标磋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磋商人的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人和磋商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7.4.10磋商文件要求磋商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磋商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磋商合同金额的10%。7.4.11磋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磋商项目。磋商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磋商项目,也不得将磋商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磋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将磋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磋商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24(l)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磋商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磋商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9.2.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2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9.2.3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磋商、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磋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磋商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磋商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磋商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磋商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磋商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磋商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磋商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磋商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磋商、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磋商、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259.2.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审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磋商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磋商、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磋商、成交无效。9.2.5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9.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磋商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磋商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磋商、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磋商、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磋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9.2.7禁止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26(一)供应商之间协商磋商报价等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供应商之间约定磋商人;(三)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磋商或者磋商;(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磋商;(五)供应商之间为谋取磋商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9.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一)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9.2.9禁止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磋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磋商:(一)采购人在磋商前开启磋商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二)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磋商报价;(四)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磋商响应文件;(五)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磋商提供方便;(六)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磋商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10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磋商的,属于招标磋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磋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2.11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27员会成员行贿谋取磋商的,磋商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磋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供应商未磋商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磋商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磋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磋商资格:(一)以行贿谋取磋商;(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磋商;(三)串通磋商行为损害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磋商情节严重的行为。供应商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磋商、以行贿谋取磋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磋商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2.12供应商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磋商的,磋商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磋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供应商未磋商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磋商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磋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磋商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磋商;(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磋商;(三)弄虚作假骗取磋商给采购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磋商情节严重的行为。供应商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磋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9.2.13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磋商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9.3.1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28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磋商、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9.3.3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供应商;(五)向采购人征询确定磋商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磋商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9.4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9.4.1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299.4.2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4.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磋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采购人以其指定的供应商作为磋商候选人或者磋商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磋商活动,影响磋商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磋商活动。9.5投诉9.5.1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磋商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2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9.5.3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磋商活动的正常进行。9.6评审过程的监控本项目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9.7质疑9.7.1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9.7.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磋商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7.3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供应商已经参与磋商,并于磋商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其质疑应当被视30为无效质疑。在法定质疑期内对采购文件只能是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9.7.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9.7.5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9.7.6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范本见附件1)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将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将被予以驳回。9.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质疑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7)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9.7.8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政府采购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9.7.9供应商对评审过程、磋商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9.7.10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应驳回质疑:(1)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31(2)质疑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质疑而无实据的;(3)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又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9.7.11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代理机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9.7.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磋商、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磋商、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磋商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磋商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磋商、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磋商、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磋商、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9.7.1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范本见附件2)。32附件1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33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4附件2投诉书范本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址:邮编:被投诉人1: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文件公告:是/否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35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投诉书制作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6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合格供应商(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有关法律条文(1)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0.2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通过发布公告征集,征集不够的,可由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推荐。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且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不推荐的,须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0.3竞争性磋商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若继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仍然不足3家,且只有2家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与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只有1家的,先按废标处理,如采购单位有特殊需求,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该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磋商。10.4第一次报价后,磋商小组可以变更采购需求,最后报价为最终报价。如采购需求没有实质性变化,各供应商的报价应逐次降低,本次报价超过上次报价的,为无效报37价。出现相同报价的,可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低报价。如果因此导致报价在预算之内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10.5磋商开始到成交供应商确定前,磋商小组、采购人及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向与评审无关的单位和人员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及其它信息。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10.6磋商代理服务费10.6.1磋商供应商在领取磋商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磋商代理服务费。38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磋商函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款规定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特定资格条件营业执照等证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供应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安全许可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具有有效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项目经理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中级(含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书面声明供应商应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非企业单位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磋商内容满足磋商文件中要求工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要求质量要求满足磋商文件中要求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磋商报价:60分技术部分:40分2.2.2评标方法详细评审分值构成评分因素评分标准磋商报价60分1.本次磋商设最高磋商限价(采购预算)。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大于等于磋商限价。2、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未超出财政预算,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60分。其它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100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给予价格评分优惠政策。4、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某磋商报价有低于成本价嫌疑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技术方案40分项目经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5分,中级职称得3分。技术方案40分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0-5分,不提供不得分。工程质量技术保证措施:0-5分。不提供不得分。工期技术组织措施:0-5分,不提供不得分。安全生产保证措施:0-5分,不提供不得分。文明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0-5分,不提供不得分。施工进度计划表或施工网络图:0-5分,不提供不得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的可行性:0-5分,不提供不得分。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磋商文件,由陕西中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要求和商务要求编制,经采购人审定、确认后发出。1.评标方法1.1评标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2)工期合理、方案可行;(3)价格合理,且不低于成本价;(4)禁止不正当竞争。1.2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磋商候选人并依次排序。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工期、质量、磋商价格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赋分,向采购人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1.3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磋商资格被取消。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2.2.1分值构成(1)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按照初审、详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三个步骤进行评标。在上一步评审中被废标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3.1.1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按照以下内容对磋商响应文件初审,一项不合格即为废标。(1)磋商响应文件的完整性。磋商响应文件构成是否有重大缺项,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写磋商响应文件。(2)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加盖印章是否合格、有效;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数据、资料是否齐全。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3)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磋商有效期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是否满足本次磋商的特殊要求;磋商方案是否有重大缺漏项;磋商服务内容与要求是否有重大偏离;磋商商务条款是否有重大偏离;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修改。是否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有效足额的磋商保证金。3.1.2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不一致和算术计算错误按以下方法更正:(1)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磋商小组将按照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修正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修正后的价格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磋商将被拒绝。3.1.3详评:对于经初审合格的所有磋商,由磋商小组各成员按照下列《评标分值及评审要素一览表》规定的内容独立进行综合评价、比较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按包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2初步评审3.2.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3.2.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磋商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1)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3详细评审3.3.1评审内容及步骤评标前磋商小组需先对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然后再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进行技术标、商务标进行量化打分。3.3.2技术部分的评审: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对供应商的技术部分进行详细评审。3.3.3确定供应商的有效报价:供应商有效报价:磋商报价≤最高磋商限价(采购预算)的磋商报价。当出现价格汇总错误、单价与合不符时,必须以磋商小组修正的为准,否则不再参与评标。3.3.4商务部分评审,详见上述评审办法前附表。3.3.5汇总上述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得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3.3.6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候选人,按照评标排序来确定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当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不能够履行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的条款,成交供应商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经采购人及监管同意后项目废标。3.3.7其他情况:综合得分并列时,比较磋商报价,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靠前;若磋商报价得分仍相同,比较供应商技术部分得分;如仍相同,则由评委无记名投票,以得票高低确定排序先后。评标中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本办法由采购人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有关规定。3.4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4.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3.5评标结果3.5.1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5.2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公告废标条件A0.总则本附件所集中所示的否决磋商条件,是本章“评审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正文部分所归定否决磋商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A1.否决磋商条件供应商或其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决其磋商:A1.1有串通磋商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A1.2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A1.3在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磋商不符合评审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A1.4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磋商。A1.5磋商函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的磋商。A1.6磋商响应文件完整性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4项规定的磋商。A1.7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关键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磋商A1.8供应商递交两分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或在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A1.9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且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A1.10供应商所提供样品与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要求不符合的。A1.11其他经磋商小组确认的未能实质性相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A1.12法律、法规及行业有规定的其他情形。A1.13供应商名称与领取文件时登记名称不一致的。A2.串通磋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1)供应商之间协商磋商报价等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磋商或者成交;(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磋商;(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A3.弄虚作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3.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A3.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A3.3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者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A3.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A3.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供参考)采购人(全称):成交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工程内容:按施工图纸内容和预算书内容施工5.工程承包范围:按施工图纸内容和预算书内容施工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五、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技术标准和要求;(4)施工图纸;(5)预算书;(6)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或盖章。七、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成交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采购人和成交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份,成交人执份。采购人:(公章),成交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的法律、法规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部与陕西省有关市政公用工程的标准、规范文件。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图纸、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成交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采购人向成交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采购人向成交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采购人向成交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工程的施工图纸1.6.4成交人文件需要由成交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成交人施工资质证明文件。49成交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天内成交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份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1.7联络1.7.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与工程有关的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才可进入现场。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双方现场确定关于采购人向成交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双方现场确定。2.采购人2.2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姓名采购人对采购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问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采购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在开工前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成交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采购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采购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50采购清单采购单位宜川县秋林镇人民政府备案函号ZCSP-宜川县-2025-00132项目名称宜川县秋林镇冯家岭徐里巷道硬化补充项目财政拨款¥0.00财政专户管理资金¥0.00其他财政资金¥780,761.79保障性资金¥0.00序号品名采购标的单价数量单位总价技术参数1其他公共设施施工硬化巷道长约1297米,宽4米,厚15厘米。780,761.791批780,761.79硬化巷道长约1297米,宽4米,厚15厘米。妥善考虑部分排水等设施234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巷道硬化补充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