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同纠纷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服务 破产业务服务招标公告(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5)
项目编号:500116MA5YPPLD12508140545
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律师事务所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该项目为直接选取项目,由采购人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直接选定一家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服务。
项目名称
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辰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法律服务
采购人
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审批项目
否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否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所需服务类型
律师事务所服务
服务内容
详见采购文件
中介机构要求
以采购公告为准
其他要求说明
无
服务时限说明
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金额
¥15000.0元
金额说明
详见采购文件
选取方式
直接选取
需规避机构
规避原因
选取时间
2025-08-19 09:0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023-47607966)
采购需求书下载
20250814 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辰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法律服务采购文件.pdf
2025-08-14
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辰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法律服务采购文件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辰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法律服务(二)采购人: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三)项目概况:根据合同约定,辰聚公司未在约定时限内向综保集团支付相应款项,涉及金额538336.78元。二、中介服务内容、标准、限价及时限(一)服务内容委托律所代为处理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辰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法律纠纷中的一审、二审、执行等。(二)服务标准中介服务符合行业从业规范和要求,服务成果满足管理部门的后续使用。(三)采购金额该服务采购公告金额即为合同金额,采购金额为15000元。本次报价包含但不限于对于本案件的全部诉讼事宜服务费、利润、税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包干费用,采购人不再补偿。(四)服务时限合同签订后直至该合同纠纷法律程序全部结束(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法律纠纷中的一审、二审、执行等)。三、资质要求及审查办法(一)资质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资质。(二)择优办法:直接选取采购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后,从已报名的中介机构中直接选定1家作为中选人。四、报名截止时间报名截止时间: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五、合同签订及付款方式(一)签订合同:选取结果公示,1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资格检查合格,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合同原则上应按照挂网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二)付款方式案件最终生效判决后15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采购人付款前,中选机构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有效发票,未提供发票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六、履约完成登记及服务评价(一)履约完成登记:中选机构在服务时限内完成履约服务,采购人在收到服务结果并确定为合格的服务成果后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中介超市进行履约完成登记。(二)服务评价:采购人在履约完成登记后,及时对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七、违约责任(一)经查实,若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采购人将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处理。(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因采购人原因造成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采购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责任。(五)因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原因造成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中选机构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按有关规定对中选机构进行处理。(六)有其他违约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处理。八、争议解决方式(一)发生网上交易系统软、硬件故障,通信网络故障、电力中断、网络入侵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应及时告知采购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待影响消除后由采购人重新组织公开选取活动。(二)因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或遗忘、泄露相关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中介服务机构自行承担,交易活动不中止。(三)采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相关管理制度相抵触。(四)采购人应及时处置服务交易过程中的争议,必要时商请区交易中心协助解决。(五)服务交易及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九、其他要求(一)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二)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原则上不予选取。十、联系方式周老师:023-47607966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园区大道199号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8月14日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在下列第1、2、3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1.一审;2.二审;3.执行;4.再审;5./。第二条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1项: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权利;2.一般授权。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个人支付任何费用。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书面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1.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2.差旅费。乙方按照下列第/项方式收取差旅费:(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在收到与,案件最终生效判决后15日内支付元(大写)。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6.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开户行银行行号:第六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一)由于法律事务办理前期了解案情、准备诉讼方案、思路等工作极为重要,且甲方会投入大量工作,因此,在双方合同签署之后乙方已经实际开始工作的,甲方决定放弃诉讼或不再委托乙方办理合同约定法律事务,撤回起诉等,均不影响乙方向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全额收取代理费用。(二)由于诉讼案件法律规定有举证时限,并明确规定逾期举证的严重后果,因此,甲方务必在办案机关指定期限内按办案机关要求提供证据或作出相关说明和答复;对于其他委托事项,也有时限性要求,因此甲方务必在办案机关指定期限内按办案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说明、答复和确认。甲方没有按以上要求提供证据、资料、进行说明、答复、确认的,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三)重要证据、资料原件均由甲方自行保管,交乙方时只交复印件,在处理相关事务需要提交原件时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交核对。特殊情形甲方将原件交给乙方的,必须向乙方索要收据(四)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开具发票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如甲方没有按时提供,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提供发票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第八条甲方确认下列联系方式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联系和送达方式:甲方确认的收件地址为:,,收件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甲方确认的接收的手机号码为,确认接收的电子邮箱地址为。3.甲方确认乙方可以选择通过纸质邮件、电话、手机短信或者是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送达相关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法律文书、通知书、告知书等)。甲方的上述通知和送达自到达甲方指定的上述收件系统时生效。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联系方式、送达方式,需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按变更前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送达方式进行的送达均为有效。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2项方式处理: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效力。本合同壹式柒份,甲方持伍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生效。第十二条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合同纠纷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服务 破产业务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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