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央监护系统招标公告(无锡市人民医院(无锡市人体器官移植中心)2025)



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关于无锡市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无锡市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项目 JSZC-320200-XWJC-G2025-0075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苏省政府采购(苏采云)平台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09-09 14: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200-XWJC-G2025-0075
项目名称:无锡市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项目
预算金额:27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270万元
采购需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扫描件(投标人如是允许以分支机构身份参加投标的,提供投标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如是自然人情形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2.《授权委托书》(给定格式;投标人如是自然人情形的,可不提供)。
3.投标人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中任意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投标人如是自然人情形的,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投标人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5.投标人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6.《资格声明函》(给定格式)。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2.2通用资格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所投产品有效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3.1.1一类医疗器械:所投产品的备案凭证
3.1.2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3.2 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有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的须一并提供;进口产品除外)
3.3投标人医疗器械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3.3.1一类医疗器械:无需
3.3.2二类医疗器械:投标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3.3三类医疗器械:投标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江苏省政府采购(苏采云)平台
方式:请有投标意向的供应商在招标文件有效获取期内及时至“江苏省政府采购(苏采云)平台”获取。在招标文件有效获取期限内,从“江苏省政府采购(苏采云)平台”获取的招标文件,视为依法获取的招标文件。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09-09 14:00 (北京时间)
地点:江苏省政府采购(苏采云)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无锡市人民医院
单位地址: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299号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853508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450号
联系人:孙老师、钱老师
联系电话:0510-8575794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老师、钱老师
电话:0510-85757946

附件:
JSZC-320200-XWJC-G2025-0075采购文件.doc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无锡市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项目

品目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采购单位
无锡市人民医院

行政区域
无锡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8月15日 14:22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年08月15日至2025年08月22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江苏省政府采购(苏采云)平台

开标时间
2025年09月09日 14:00

开标地点
开标一室

预算金额
¥27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孙骁立

项目联系电话
0510-85757946

采购单位
无锡市人民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29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961591124

代理机构名称
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450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孙骁立

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200-XWJC-G2025-0075项目名称:无锡市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项目采购人:无锡市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二〇二五年八月总目录第1章投标邀请--------------------------------(6)第2章投标人须知-----------------------------(10)第3章合同文本-------------------------------(25)第4章采购需求-------------------------------(31)第5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38)第6章投标文件内容与格式--------------------(43)政府采购提醒函各投标供应商: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防范和惩治供应商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将有关串标情形及后果的规定列明如下,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在参与采购活动中,要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串标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2.《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二、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各投标供应商深入了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政府采购法律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知晓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有涉及上述问题的线索,可拨打0510-82702773电话或发送邮件至weijianzonghe@163.com进行举报,感谢您对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第一章投标邀请受无锡市人民医院的委托,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就无锡市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项目(JSZC-320200-XWJC-G2025-0075)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项目概况无锡市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自行浏览招标文件,如有投标意向须在本招标文件有效获取期内通过登录“江苏省政府采购(苏采云)平台”下载的方式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9月9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200-XWJC-G2025-00752.项目名称:无锡市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项目3.项目预算金额:270万元/1套4.项目最高限价:270万元5.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2.2通用资格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所投产品有效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3.1.1一类医疗器械:所投产品的备案凭证3.1.2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3.2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有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的须一并提供;进口产品除外)3.3投标人医疗器械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3.3.1一类医疗器械:无需3.3.2二类医疗器械:投标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3.3.3三类医疗器械:投标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本招标文件有效获取期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有效获取期内的)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江苏省政府采购(苏采云)平台”。3.方式:请有投标意向的供应商在招标文件有效获取期内及时至“江苏省政府采购(苏采云)平台”获取。在招标文件有效获取期限内,从“江苏省政府采购(苏采云)平台”获取的招标文件,视为依法获取的招标文件。4.售价: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5年9月9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江苏省政府采购(苏采云)平台”网上开标大厅。五、公告期限(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七、本项目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无锡市人民医院地址:无锡市清扬路299号联系方式:见“项目联系方式”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450号联系方式:见“项目联系方式”3.项目联系方式采购人项目咨询联系人:联系人姓名:张老师;电话:0510-82734934采购人质疑受理联系人:受理人姓名:张老师;电话:0510-82734934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联系人:孙老师;电话:0510-85757946八、其他(一)供应商“账号注册”及CA办理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访问“江苏省政府采购(苏采云)平台”(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选择供应商版块,点击“用户注册”按钮,进行账号注册,注册完成后需在系统中填写资质信息并提交。也可以直接通过http://jszfcg.jsczt.cn/进入界面。(2)办理“意源”CA数字证书和“方正”电子签章(办理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12号楼二楼9号、10号窗口),办理指南链接:http://jsxcmm.com/help/help.html。(3)CA驱动下载:在“苏采云”系统账号登录页面,点击“驱动下载”链接中的“政务CA、方正签章控件驱动安装包及安装说明”可以直接下载驱动安装包,安装包中附有驱动安装手册。技术服务电话:0510-81827781(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1:30,13:00-17:00)2.完成“苏采云”系统账号注册的供应商方可在“苏采云”系统中进行CA绑定。登录“苏采云”系统,插入CA后,点击【账号设置】——【绑定CA】。3.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信息,所提供的材料应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4.如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操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及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具体操作步骤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可通过“苏采云”系统--已报名项目--报名详情页面内相应链接进行下载。技术支持QQ:孙先生:442456465;王先生:1476328133。(二)完成项目参与,获取招标文件供应商可在项目招标公告附件中查看公开招标文件,如确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必须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从“苏采云”系统中下载文件(“项目参与”——“采购项目参与”找到需要获取招标文件的项目,点击“我要参与”——“参与投标”——“下载文件”),完成项目参与,将“苏采云”系统中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导入到“政府采购客户端”,离线按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使用“CA数字证书”),导出加密的投标文件(后缀名为zip,不得超过150M)并在“苏采云”系统上传该加密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各项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三)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四)本次采购不收取投标保证金。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招标方式1.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2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格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本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2.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3.适用法律3.1本次招标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本次招标标书工本费、中标服务费、招标文件均免费。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5.1投标人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约束。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6.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3)合同文本(4)采购需求(5)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6)投标文件内容与格式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联系解决。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招标文件的澄清7.1本项目不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投标人如有需要对招标文件要求澄清的问题,应在投标截止期至少十五日前按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参照本章下述28.4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人或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8.招标文件的修改8.1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不足十五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日期。8.2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并同步至中国政府采购网。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苏采云”系统或关注原招标公告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公告。因投标人未尽注意义务,未及时更新上传投标文件或未全面地关注更正公告导致其提交的投标材料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招标要求,而造成的损失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未中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规格、型号辅助符号例外)。9.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3投标文件中的非中文材料,需同时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公证内容应包括中文翻译件与原文一致的内容,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0.投标文件构成10.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投标函、承诺书、开标一览表、细目报价表、投标偏离表、《采购需求》中如有要求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其他证明文件(《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其他投标人认为应附的文件)等内容。10.2投标人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内容与格式》。10.3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请以招标文件为准。11.证明投标人及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1.1投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及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11.2招标文件对证明文件无明确形式要求的,证明文件可以以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形式提交。12.投标函、承诺书和开标一览表1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投标函、承诺书和开标一览表。12.2对于采用货币报价的项目,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细目报价表的总额一致,如不一致,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但评标时按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13.细目报价表1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报细目报价表。13.2投标货币。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14.投标偏离表14.1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之日后九十(90)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投标有效期的延长16.1在特殊情况下,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同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递交17.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18.投标截止时间18.1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的视作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18.2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更正公告修改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19.投标文件的拒收19.1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20.1投标文件的撤回21.1.1电子投标文件的撤回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21.1.2投标人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20.2投标文件的修改20.2.1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20.2.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电子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20.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五、开标与评标21.开标21.1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将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的规定,参加开标活动和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21.2开标仪式由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组织。“苏采云”系统将自动对项目进行开标,并宣布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21.3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涉及的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等工作,应按照《操作手册》规定执行。21.4投标人如果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当根据《操作手册》规定提出,如“苏采云”系统中《开标记录表》宣布后5分钟内未提出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2.评标委员会22.1开标后,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将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22.2评委会依法组建,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22.3评委会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候选人。23.评标过程的保密与公正23.1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采购人、评委、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23.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23.3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和评标委员会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也不公布评标过程中的相关细节。23.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于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通过“苏采云”系统查看自己的评审得分及排序情况。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评标期间,评委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4.2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委会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出“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24.3接到评委会澄清、说明和补正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规定及时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5.对投标文件的初审25.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5.1.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采购人在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查询结果留存并归档。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25.1.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由评委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5.1.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标结束后,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原因。25.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评委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5.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其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5.4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5.5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并通过“苏采云”系统告知投标人,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确认或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25.6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25.6.1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1)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预算50%的,即投标报价(2)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3)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25.6.2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由评标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投标人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人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25.7投标人在开、评标全过程中应保持通信畅通,及时登录“苏采云”系统查阅、答复相关信息,并安排专人随时接受与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询问。26.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26.1无效投标条款26.1.1未按《“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正确操作的。26.1.2投标人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26.1.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期限投标的,纸质投标文件(如有)未按规定的期限、地点送达的。26.1.4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的。26.1.5投标人的被授权代表无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日期晚于投标截止日期的。26.1.6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26.1.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种(含两种)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的。26.1.8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后发现投标人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26.1.9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的。26.1.10投标人的项目(标项、标段、分包)投标总价超过本项目(标项、标段、分包)预算或最高限价的。26.1.11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26.1.12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6.1.13电子投标文件图片、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导致无法评审的。26.1.14投标文件中有招标文件未允许提供的选择性内容。26.1.1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26.1.16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26.1.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序号、排版格式、文字风格等存在明显的相似性或一致性,特征显示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26.1.1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项目组成员出现同一人、投标文件中错误(或异常)一致或雷同、电子文档信息一致或雷同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26.1.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同一投标文件中单位名称落款与公章不是同一单位的。26.1.20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格证明文件等)。26.1.21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26.1.2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投标人不能应评标委员会要求通过“苏采云”系统(或在评标现场)给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6.1.2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26.1.24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26.2废标条款26.2.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6.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6.2.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6.2.4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26.2.5因“苏采云”系统故障原因造成开标不成功的;26.2.6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6.3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26.3.1如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者在评标期间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六、定标27.确定中标单位27.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选取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选取原则和数量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27.2采购人应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排名先后顺序确定一名投标人为中标单位。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7.3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7.4中标无效的确认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中标资格:27.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27.4.2向采购人、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7.4.3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条件的,但在评标过程中又未被评委会发现的。27.4.4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27.4.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27.4.6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27.4.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2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27.5.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7.5.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27.5.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27.5.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28.质疑处理28.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28.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根据下述28.4条款的规定,分别向采购人、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提出质疑,供应商因未按该规定以相应事项向相应机构提出质疑从而造成质疑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或其他情形导致质疑不予受理或无法受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28.2.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8.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28.2.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28.3质疑函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具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格式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则《质疑函范本》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28.4供应商(含潜在供应商)对项目属性、采购方式、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审查结果、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除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询问、质疑请向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由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答复。采购人、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只接收以纸质原件形式送达的质疑,质疑供应商可通过面交或邮寄方式送达(采购人和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不接受未填写快递运单的快件)。采购人、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联系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见招标文件第一章。28.5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28.5.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28.5.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28.5.3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的质疑。28.5.4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28.5.5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28.6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如质疑查无实据或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或举报,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的,一经查实,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29.中标通知书29.l中标结果确定后,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请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中标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中标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29.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七、授予合同30.签订合同30.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30.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经查实,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30.3签订合同后,中标人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0.4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与中标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31.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的追加31.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第三章合同文本以下为中标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标人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甲方:(买方、需方、采购人)_________乙方:(卖方、供方、供应商)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一、合同内容1.1标的名称: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注册证号国别数量单价总价1.2标的质量:1.3标的数量(规模):1.4履行时间(期限):1.5履行地点:1.6履行方式:1.7包装方式: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元(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三、技术资料3.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的有关技术资料。3.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予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四、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注:采购项目如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五、产权担保5.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六、履约保证金6.1乙方交纳人民币零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6.2合同履行结束后,甲方应及时退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6.2.1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6.2.2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6.2.3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6.2.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七、合同转包或分包7.1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转包给他人履行。7.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如项目不允许分包的,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分包给他人履行;如项目允许分包的,乙方应当按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履行合同。7.3乙方如有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八、合同款项支付8.1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进度安排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30%;设备安装验收合格,正常使用三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正常使用一年后付款10%,如果中标人为中小企业,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802号)相关要求执行。8.2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九、税费9.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及售后服务10.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10.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10.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_________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10.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10.5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身维修,维修配件折提供。保修费用为元/年/台。十一、项目验收11.1甲方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11.2甲方在组织履约验收前,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乙方应根据验收方案内容做好相应配合工作。11.3对于实际使用人和甲方分离的项目,甲方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11.4如有必要,甲方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将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11.5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间、验收标准见招标文件验收内容。验收时,甲方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11.6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将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十二、货物的包装、发运及运输12.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对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规定。12.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12.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12.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12.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12.6货物送达甲方地址至验收确认期间,由乙方负责保管,若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同时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经验收确认后即由甲方负责管理,若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维修,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十三、违约责任13.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13.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3.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3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3.4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13.5质保期内,乙方未能按约履行质保义务,每发生一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质保期内供应商违约情形达到2(含)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执行,如有剩余未付款项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另行采购质保期内的质保服务所发生的费用。13.6保证半年之内,省内同配置项目成交价无低于本项目成交价,如有违约从尾款中扣除差价,如差价大于未付款额度,乙方按差额补足退回至甲方账户或双方协商解决。13.7如果乙方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4.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4.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15.1甲乙双方因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十六、合同生效及其他16.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6.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文执行。16.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十七、合同附件17.1配置清单17.2药品、器械采供廉政协议书甲方:乙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户名:乙方开户银行:乙方账号: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一:配置清单(格式自拟)附件二、药品、器械采供廉政协议书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业务活动中不规范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行风建设规章制度,(甲方)无锡市人民医院,(乙方)特订立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双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的规定。(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病人的利益,违反行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四)双方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自觉接受双方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二、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钱物。(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乙方承担费用的旅游、参观、学习培训等活动。(三)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不得以权谋私,获得非法利益。(四)甲方工作人员有义务宣传、告知医院已建立的行风建设制度和规定。三、乙方的承诺1、不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变相组织旅游和娱乐活动等形式贿赂本院管理及医务人员;2、不以任何名义为我院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不以任何理由安排我院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4、不为我院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一些其他服务。5、不得要求医院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对药品、器械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6、遵守“两指”制度。医药器械代表必须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开展活动。7、履行廉政保证金制度,自愿接受违反《无锡市人民医院关于医药器械代表在院营销管理规定》的相关处理。8、与我院工作人员未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乙方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乙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四、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其业务往来。甲方:无锡市人民医院乙方:代表签字:代表签字:日期:日期:附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本项目属性:货物类项目本项目标的物所属行业:工业/制造业。本项目中的中央监护系统为核心产品。第1部分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人所投内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并如实地在《投标偏离表》中按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项目技术要求”“其他要求”内容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技术条款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产品说明书、彩页、相关检测报告、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白皮书、手册、实物照片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或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不能佐证偏离表内容的,评审时不予认可。★(一)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及配置清单一项目名称:中央监护系统二数量:1套,预算270万三适用范围:适用于通过网络对床边监护设备所获得的生命体征信息进行集中监测。四基本配置名称数量1显示大屏≥50英寸32中央监护站主机33终端监护仪254主监测模块(含心电、血氧、血压、脉搏、呼吸监测)255心电导联线256无创血压附件(袖带配备大、中、小号各一个为一套)257血氧附件258有创压力监测附件259呼末CO2监测模块610PICCO监测模块611打印输出主机1五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1中央监护系统支持管理床位数≥30床,支持≥6天的全息存储和回顾,重点观察床可显示≥8道波形2中央站支持≥23英寸屏幕,单屏可显示≥16道病人信息3中央站具有三级声光报警,可控制监护仪启动/停止NIBP测量,调整所有监护参数报警上下限4支持心率、ST段测量分析、房颤分析、心律失常分析、室上性心动过速分析、SVc/min分析等功能,适用于成人、小儿、新生儿患者5床边监护仪支持模块化热插拔,主机、显示屏和插件槽一体化结构,插槽数≥5个6床边监护仪屏幕≥15英寸触屏7支持基本监测转运模块,具有独立显示屏8心电支持≥4个分析导联实时动态同步分析。并非多个导联波形同屏显示及12导联静息分析9支持将病人生命体征参数分享给医院护理系统和医生报告系统10有效使用年限≥10年★(二)其他要求:1.售后服务【以下条款提供投标人出具的承诺书,格式自拟】:(1)整机保修≥3年,质保期内每年提供两次原厂维护保养,出保后全保价格≤5%成交价。(2)在质保期内,开机率≥95%,仪器故障要求2小时内应答,12小时到达现场,24小时修复或提供维修方案。(3)供应方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人员。(4)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供应方应在江浙沪地区就近设置备件库,存入所有必需的备件,并保证10年以上的供应期。(5)提供24小时报修电话。(6)供应方承担设备初次计量检定/校准费用。(7)提供场地设计及规划方案,配合施工及场地验收。2.交付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接到院方通知后30日历日。3.验收标准:供方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我国最新颁布与之相关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同时必须满足招标书中所列全部规格、型号、具体配置、技术条件及功能要求和供方承诺的其他指标;要求进口产品到货日期距仪器生产日期不超过180日历日,国产产品不超过90日历日(以铭牌或说明书确认)。4.货物到达需方地址至验收合格期间,由供方负责保管,若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同时有关费用由供方承担;货物经验收合格后即由需方负责保管,若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应负责修理,但有关费用由需方承担。5.交货条件:产品交货时,包装完整无破损,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装箱单(2)产品质检合格证明(3)供方需要提供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证明(进口产品适用)(4)需要提供使用维护手册、维修图纸、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配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6.运输及到货地点:由供方负责办理运输及装卸,直接送至需方所在地,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7.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安装调试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完成(以开箱时间起始)。供方负责本次采购设备的免费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过程所需耗品应由供方免费提供),保证培训人员正常操作该设备的各种功能。供方提供设备操作规范张贴设备上,提供设备操作规范电子档交于采购人。8.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30%;设备安装验收合格,正常使用三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正常使用一年后付款10%,如果中标人为中小企业,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802号)相关要求执行。9.供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需方全部文件、资料、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方不得擅自披露、泄露、使用或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目的。供方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0.在设备使用年限内(至少10年),供方应保证配件、耗材的供应;若因设备升级等原因导致原有配件、耗材不能使用,或原有配件、耗材不再生产,供方应免费提供设备硬件或软件的升级,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无法通过升级而继续使用的设备,采购人有权要求生产厂家按折旧后的价格将设备回购,须提供《关于所投设备的配件、耗材供应情况的承诺函》(参考格式)。11.设备随机耗材要求:投标供应商应列明能确保设备正常使用的,所需耗材及维修配件的清单及价格(格式自拟),承诺所有耗材已通过江苏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并列明产品编码,未列其中的,视为免费维保范围之材料。须提供相应承诺书(格式自拟)。12.具备数字化接口的设备应承诺免费开放该接口,由供应商配合与医院信息系统相连接并达到医院要求。须提供相应承诺书(格式自拟)。13.供应商应承诺设备实现与医院设备实时监控系统相连,并达到医院实时监控要求。须提供相应承诺书(格式自拟)。14.具有汉字字库、中文支持的系统及中文文档的设备应承诺免费提供该系统,暂不具备的应承诺日后具备此系统后免费向用户提供。须提供相应承诺书(格式自拟)。第二部分有关说明1.投标总报价包括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所有产品及其配件、包装、运杂、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从项目中标起到项目正式交付以及质保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本次采购项目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注: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进口产品参与本次项目,必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给定格式,所投若为进口设备,则由国内总代理出具)。3.本项目中如有被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4.投标人必须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如有技术偏离请于投标偏离表中说明。5.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公告同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6.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7.开标后,投标人须自行准备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无线网络)登录“苏采云”系统,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解密后,在评标过程中保持在线,等待评标委员会的询标和评标结果,中途不得离开。如未按要求应答,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及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8.本章中标注“★”的条款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条款,投标人不满足的,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第三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的项目不做价格扣除。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投标的监狱企业,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扫描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如允许联合体投标或允许分包履行合同的项目,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联合协议或者分包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须在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分包协议中明确,否则不得享受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享受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法人与参加联合体的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投标人须在《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联合体各方是否存在上述关系,如未进行明确的亦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二、本项目中如有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要求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执行。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中标(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执行,必要时应按照要求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三、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本项目中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属于清单中打★品目的),只能选择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报价。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和《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四、本项目中如有涉及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3〕7号)文件执行。招标(采购)文件中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的,采购人均以《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提出的指标、标准为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应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备或服务。五、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采用合同融资形式,中标人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六、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函担保。专业担保机构根据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为凭据,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保函,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采用电子履约保函形式,具体操作可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的保险保函模块进行办理,也可通过“苏采云”系统链接访问(首次使用需注册)。七、本项目中如有涉及数据库、操作系统、通用服务器、工作站、一体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等七种软硬件的,投标人不得违反财政部、工信部共同发布的数据库、操作系统、通用服务器、工作站、一体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等七种软硬件的需求标准。《需求标准》详见财库〔2023〕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在满足《需求标准》的前提下,如招标文件中有其他要求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在履约验收管理时,可对所提供的七种软硬件进行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依法取得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证。八、根据苏财办购〔2024〕1号相关要求,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第一部分评标方法投标人通过初审的,方可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比较与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独立按照评标标准分别评定投标人的分值;各投标人的评审后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值的平均值,并按高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排名第一,以此类推,按排名先后顺序选取1名中标候选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评审排名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其中一个投标人获得评审排名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无评审排名资格。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同上处理。第二部分评标标准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的项目不做价格扣除。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投标的监狱企业,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扫描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如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且存在联合投标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须在《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否则不得享受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享受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法人与参加联合体的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投标人须在《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联合体各方是否存在上述关系,如未进行明确的亦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二、评分标准注意事项: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通过“苏采云系统”按对应评分项目(或数字编号)分别制作上传,必须保证内容具体、印章完整、清晰可辨。1.价格:(45分)以进入评标程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须未超过采购预算价),其价格分为满分45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5(保留两位小数)关于价格扣除详见本章第二部分“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2.技术(36分)以下评分参数必须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产品说明书、彩页、相关检测报告、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白皮书、手册、实物照片等),并通过“苏采云系统”按对应评分项目(或数字编号)分别制作上传,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或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不能佐证评分参数内容的,评审时不予认可。技术分条款须按对应评分项目(或数字编号)进行自评,注明自评分。评分参数分值2.1中央监护系统具有电子报告功能,可分享给医院护理系统和医生报告系统发送通知消息,符合得4分,不符合得0分。42.2NBP监测模式≥4种得4分,≥2种得2分,不符合得0分。42.3支持监测收缩压变异率得2分,支持监测脉压变异率得2分,都支持得4分,不支持得0分42.4支持≥25种心律失常分析得2分,不符合得0分。22.5支持QT/QTc连续实时测量和对应报警功能,参数测量范围:200~800 ms,符合得4分,不符合得0分42.6支持≥100小时ST分析的存储与回顾,时间分辨率≤1分钟,符合得4分,不符合得0分。42.7支持≥48小时全息波形回顾得2分,不支持得0分22.8中央监护系统每条报警事件至少能够储存≥30秒三道相关波形得2分,不符合得0分。22.9具有专业的血流动力学辅助应用,能够图形化显示监测参数,符合得4分,不符合得0分42.10具备血流动力学,药物计算,氧合计算,通气计算功能,并提供产品、手册截图证明材料,符合得2分,不符合得0分22.11支持呼末CO2监测主流与旁流监测方法变更时,无需更换模块,符合得2分,不符合得0分22.12支持旁流EtCO2模块进行氧气监测,符合得2分,不符合得0分。2总计363.售后和服务能力(9分)3.1免费质保期(3分):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基准,每多一年加1分,不超过3分。以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所投若为进口设备,则由国内总代理出具)。3.2免费质保期后保修价格(2分):价格最低者得2分,价格次低者得1分,其他不得分。3.3销售业绩及客户评价(4分):近二年主要业绩:提供投标人与终端用户签订的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类似产品的完整销售合同复印件。有一例得2分,最高不超过4分,复印件要求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4.服务方案(8分)4.1服务方案体系(6分):投标人保障采购项目能够达到招标文件设定的使用和运行状态而提供的:运输配送方案得1分;场地设计方案得1分;安装调试方案得1分;培训咨询(技术支持)方案得1分;维护巡检方案得1分维修、应急保障方案得1分。以上内容不存在瑕疵、漏项,有针对性解决说明得6分;存在1处瑕疵、漏项,或未提供、不满足项目招标书需求的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最低得0分。4.2服务保障体系(2分):保障服务方案的实施而设立服务机构、人员、装备得1分;设置服务细则和管理制度得1分。以上内容不存在瑕疵、漏项,有针对性解决说明得2分;存在1处瑕疵、漏项,或未提供、不满足项目招标书需求的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最低得0分。(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5.政策性因素(2分)5.1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投标人能够提供所投产品为政府采购节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产品的得0.5分、能够提供所投产品为环保产品的得0.5分(投标时须提供所投产品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5.2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本项目中如有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VOCs含量限制标准。供应商提供符合推荐性标准的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或者在通用类货物、家具、印刷、公务车辆维修等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能够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的得1分(投标时须提供相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第六章投标文件内容与格式第一部分投标文件内容一、资格证明文件序号评审项目及评审要求审查因素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扫描件(投标人如是允许以分支机构身份参加投标的,提供投标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如是自然人情形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授权委托书》(给定格式;投标人如是自然人情形的,可不提供)。3投标人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中任意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投标人如是自然人情形的,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投标人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5投标人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6《资格声明函》(给定格式)。7满足中小企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如有中小企业政策要求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8本项目要求的特定资格证明文件(如有特定资格要求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9《联合体协议》(如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供,格式自拟)。说明:(1)上述资格证明文件1~6项必须全部按要求提供(有给定格式的,必须按给定格式的要求正确填报并提供,相应格式见本章第二部分),否则投标文件无效。如遇年检、换证,则必须提供法定年检、换证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扫描件。其中第3、4、5项如遇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不具备的(如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等),必须提供相关政策规定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扫描件;如因新成立确无法提供的,可以不提供。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可以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和签订合同。(2)上述资格证明文件第7项,如本项目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文件无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指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是指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参见第五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上述资格证明文件第8项,如本项目有特定资格要求的(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须提供相应的特定资格证明文件。(4)上述资格证明文件第9项,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格式自拟,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否则投标文件无效。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上述资格证明文件中:第2、6项可由联合体主体单位(即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提供;第1、3、4、5、7(如有)、8(如有)项,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二、符合性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序号评审项及评审要求审查因素1投标函(给定格式)符合性证明文件2承诺书(给定格式)3开标一览表(给定格式)4细目报价表(给定格式)5投标偏离表(给定格式)6《采购需求》中如有要求须提供的证明文件7《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文件8其他投标人认为应附的文件(如有,自拟并自行添加)说明:(1)上述符合性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1~6项必须按要求全部提供(有给定格式的,必须按给定格式的要求正确填报并提供,相应格式见本章第二部分),否则投标文件无效。(2)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上述符合性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第1~5项可由联合体主体单位(即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提供。第二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一、封面格式(参考格式):投标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200-XWJC-G2025-0075项目名称:无锡市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项目投标人:日期:二、授权委托书(给定格式):授权委托书我公司(单位)针对JSZC-320200-XWJC-G2025-0075项目,兹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为我方合法代理人,以本单位名义全权处理针对本次项目的投标、参与开标、评标、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以及其他一切与该项目采购有关的事务。本授权委托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你处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特此授权委托。授权日期:年月日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附后)说明:(1)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限招标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投标情形的),则法定代表人处的签字人可为单位负责人。(2)当被授权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上述情况的单位负责人)时,只需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即可。(3)供应商为自然人情形的,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为外籍、港、澳、台地区人士的,其身份证明须提供有效的护照或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可在中国大陆有效居留的许可证明。三、资格声明函(给定格式):资格声明函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我公司(单位)针对本次项目JSZC-320200-XWJC-G2025-0075进行投标,并做如下声明1.我公司(单位)参加本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录。2.本公司(单位)具备本次项目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本公司(单位)无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4.本公司(单位)从未有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发生。我公司(单位)针对本次项目的上述声明以及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单位)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投标人名称(盖章):四、中小企业声明函(给定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项目技术要求中如对本项目标的及其所属行业进行逐一列明的,投标人须根据项目技术要求中所列明的标的及其所属行业逐一进行填报。根据本《中小企业声明函》类型,项目属性为货物类的,只需按项目技术要求中的货物部分标的及其所属行业逐一进行填报,“企业名称”应填报为该项货物的制造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填报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填报的将不进行中、小、微型企业认定。(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随中标公告进行公示。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给定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六、投标函(给定格式):投标函致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我方收到贵方JSZC-320200-XWJC-G2025-0075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方决定参加此项目的投标。1、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投标,投标总价见《开标一览表》。2、我方愿意提供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文件、资料。3、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4、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交货任务。5、我方完全同意招标文件规定的决定中标者的方式。6、我方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7、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8、如我方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投标及中标后拒绝遵守投标承诺或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9、如果我方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我方愿意按采购人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且我方如无不可抗力,又未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一经查实,我方愿意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同意接受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我方进行的处理。10、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电话:;传真:;邮编:通讯地址:投标人名称(盖章):七、承诺书(给定格式):承诺书(投标人名称)针对本项目JSZC-320200-XWJC-G2025-0075在此承诺:1.本公司(单位)对本项目所提供的货物均为原厂全新合格品,提供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本项目中如有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要求的,本公司(单位)对于中标产品的包装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执行。3.本项目中如有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的,本公司(单位)将按《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3〕7号)文件执行;所提供的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均符合《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指标及标准。4.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本项目中如有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本公司(单位)将按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VOCs含量限制标准;如非强制性标准的,本公司(单位)将优先提供符合推荐性标准的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或者在通用类货物、家具、印刷、公务车辆维修等采购项目中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5.根据财库〔2023〕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简称《需求标准》)规定,本项目中如有涉及数据库、操作系统、通用服务器、工作站、一体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等七种软硬件的,本公司(单位)将所投产品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在满足《需求标准》的前提下,如招标文件中对七种软硬件有其他要求的,本公司(单位)所投产品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采购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履约验收管理时,对所提供的七种软硬件进行验收,且必要时将委托依法取得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证的,本公司(单位)将予以配合。……(投标人如有其他承诺的可在此处添加)如违背上述承诺,本公司(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投标人名称(盖章):八、开标一览表(给定格式):开标一览表项目编号:JSZC-320200-XWJC-G2025-0075项目名称投标总报价(小写)投标总报价(大写):   投标人名称(盖章):注:因“苏采云”系统自带“开标一览表”模块,投标人须按“苏采云”系统中给定的模块格式,完整、正确地进行填报(具体位置为“基本目录”——“开标一览表”)。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及表中所填的投标报价均将以投标人在“苏采云”系统自带的模块格式中填报的为准。九、细目报价表(给定格式):细目报价表项目编号:JSZC-320200-XWJC-G2025-0075序号名称品牌型号数量生产厂家产地是否中小企业免费质保期单报价分项总报价1  23交货完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送货并安装调试完毕。总报价:大写小写投标人名称(盖章):注:(1)投标人本项目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的,须提供按格式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相应内容须与上表填列内容保持一致);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提供投标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未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效证明或相关内容表述不清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投标人对所报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有权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2)投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的内容在上表中详细填写;(3)表格不够可自行延长。十、投标偏离表(给定格式):投标偏离表项目编号:JSZC-320200-XWJC-G2025-0075名称采购要求实报内容偏离说明投标人名称(盖章):注:(1)本表不得删除;(2)如无任何技术偏离,请于本表“偏离说明”中注明“无偏离”;(3)如有技术偏离项,请于本表中列明偏离内容,如需要可自行延长,其余无偏离内容不须赘述;(4)投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第一部分项目技术要求”的内容在上表中逐条填写。十一、项目人员配置清单(给定格式)项目人员配置清单项目编号:JSZC-320200-XWJC-G2025-0075序号姓名年龄本项目职责人员证书名称投标人名称(盖章)注:1.表格不够可自行延长。十二、《采购需求》中如有要求须提供的证明文件1.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投标产品技术支持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给定格式):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致: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我们(制造商名称)根据(国家名称)法律正式成立的一家制造商,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供应商地址)的(投标供应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1、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贵方无锡市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项目(采购包:)(采购编号JSZC-320200-XWJC-G2025-0075)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报价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报价共同和分别承担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3、我方兹授予(投标供应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需的事宜,且有替换或撤销或另行授权的权利。兹确认(投标供应商名称)或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办理一切事宜。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投标供应商名称)于****年**月**日接收此文件,以此为证。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商名称(盖章):制造商授权代表的签字:姓名、职务和部门:日期:3.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给定格式):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致: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我们(制造厂商)郑重承诺,保证(投标供应商)在本项目所投的涉及本公司的产品质量,并提供年原厂商现场免费服务。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投标供应商)于年月日接收此文件,以此为证。制造厂商(盖章):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4.设备随机耗材要求(格式自拟):投标供应商应列明能确保设备正常使用的,所需耗材及维修配件的清单及价格(格式自拟),承诺所有耗材已通过江苏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并列明产品编码,未列其中的,视为免费维保范围之材料。须提供相应承诺书(格式自拟)。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CA签章:5.关于所投设备的配件、耗材供应情况的承诺函(参考格式):关于所投设备的配件、耗材供应情况的承诺函我方承诺确保设备在设备使用年限(自之日算起年)内的配件、耗材的正常供应;如因设备升级等原因而导致配件、耗材价格提高,且采购人无法接受时;或已无法正常供应配件、耗材时,我方同意按折旧后的价格将设备回购(折旧方法:直线折旧法)。特此承诺。制造厂商:制造厂家法定(授权)代表人:日期:十三、《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通过“苏采云系统”按对应评分项目(或数字编号)分别制作上传,必须保证内容具体、印章完整、清晰可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央监护系统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无锡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