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特殊困难老年招标公告(湘潭县民政局2025)


湘潭县民政局2025年提供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公告日期: 2025-08-18
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受湘潭县民政局的委托,对湘潭县民政局2025年提供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湘潭县民政局2025年提供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
2、政府采购编号: 潭县财采计(2025)0044号 
3、委托代理编号:XTJY20250617
4、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1797600.00元(壹佰柒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其中:包一:669600.00元(陆拾陆万玖仟陆佰元整);包二:561600.00元(伍拾陆万壹仟陆佰元整);包三:566400.00元(伍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6、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t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8、本项目要求提供以下保证:
¨磋商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  %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 %;
¨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  /  %;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  %。
二、采购项目内容

包号
品目代码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标的预算
最高限价
节能产品
进口产品
代理费限额(元)

包1
C190299 其他社会服务
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杨嘉桥、白石、茶恩寺、河口、中路铺、易俗河、谭家山)
为279名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周期内每人累计不少于30次。
669600.00
669600.00
无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21380元

包2
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锦石、射埠、石潭、乌石、云湖桥)
为234名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周期内每人累计不少于30次。
561600.00
561600.00

包3
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排头、分水、花石、青山桥、石鼓)
为236名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周期内每人累计不少于30次。
566400.00
566400.00
 
 
 

注:投标人可投多个标包,但只允许中取其中一个标包;中标顺序按标包序号进行选取。

说明:
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清单中不含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3、优先采购:本项目不适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4、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5、支持乡村振兴采购政策。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  %分包给中小企业。
3、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响应。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注:本项目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可通过在金融机构办理电子增信取得对应信用星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电子卖场交易,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请从 2025年08 月19日~2025年08月25日 17:00前(北京时间,下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网上确认。
2、所有投标申请人须在2025年08月25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
3、投标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http://ggzy.xiangtan.gov.cn/),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确认。
4、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http://ggzy.xiangtan.gov.cn/)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和补充通知(如有)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需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递交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投标人使用电子投标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系统技术支持咨询,联系方式:0731-52818268。
6、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60 分钟内。响应文件解密采用现场解密的方式,所有参与开标的投标人须携带制作响应文件的加密锁(CA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否则将无法完成标书解密),在解密时间开始后,按顺序解密响应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7、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在开标会议现场身份验证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字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8日9时00 分(北京时间)。
2、投标地点: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开标室。
3、开标时间: 2025年09月08日9时00 分(北京时间)
4、开标地点: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
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南栋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
5、供应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会议现场身份验证时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投标无效。
七、公告期限
本次邀请公告同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湘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上进行同步公示(若公示不同步,公告起始时间、内容以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为准)。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询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磋商说明
1、磋商邀请选项:t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
2、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联系人姓名:曾庆亮
2、电话:0731-57882959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湘潭县民政局
地址:湘潭市湘潭县牡丹路7号
联系人:曾庆亮
电话:0731-57882959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  
联系人:李  婕
  联系电话:0731-58525966
3、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信息
名  称: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肖工    
电  话:0731-52818268 
电子邮箱:liqs@glod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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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意见:(签字盖章)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县民政局2025年提供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采购人:湘潭县民政局政府采购编号:潭县财采计(2025)0044号委托代理编号:XTJY20250617采购代理机构: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二Ο二五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受湘潭县民政局的委托,对湘潭县民政局2025年提供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湘潭县民政局2025年提供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政府采购编号:潭县财采计(2025)0044号3、委托代理编号:XTJY202506174、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1797600.00元(壹佰柒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其中:包一:669600.00元(陆拾陆万玖仟陆佰元整);包二:561600.00元(伍拾陆万壹仟陆佰元整);包三:566400.00元(伍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6、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8、本项目要求提供以下保证:磋商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二、采购项目内容号品目代码标的名称简要技术要求标的预算最高限价节能产品进口产品代理费限额(元)1C190299其他社会服务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杨嘉桥、白石、茶恩寺、河口、中路铺、易俗河、谭家山)为279名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周期内每人累计不少于30次。669600.00669600.00无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拒绝采购进口产品21380元2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锦石、射埠、石潭、乌石、云湖桥)为234名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周期内每人累计不少于30次。561600.00561600.00包3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排头、分水、花石、青山桥、石鼓)为236名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周期内每人累计不少于30次。566400.00566400.00注:投标人可投多个标包,但只允许中取其中一个标包;中标顺序按标包序号进行选取。说明: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2、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清单中不含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3、优先采购:本项目不适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4、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5、支持乡村振兴采购政策。四、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3、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联合体响应。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注:本项目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可通过在金融机构办理电子增信取得对应信用星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电子卖场交易,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1、请从2025年08月19日~2025年08月25日17:00前(北京时间,下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网上确认。2、所有投标申请人须在2025年08月25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3、投标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http://ggzy.xiangtan.gov.cn/),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确认。4、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http://ggzy.xiangtan.gov.cn/)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和补充通知(如有)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5、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需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递交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投标人使用电子投标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系统技术支持咨询,联系方式:0731-52818268。6、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60分钟内。响应文件解密采用现场解密的方式,所有参与开标的投标人须携带制作响应文件的加密锁(CA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否则将无法完成标书解密),在解密时间开始后,按顺序解密响应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7、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在开标会议现场身份验证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字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投标将被拒绝。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投标地点: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开标室。3、开标时间:2025年09月0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4、开标地点: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南栋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5、供应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会议现场身份验证时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投标无效。七、公告期限本次邀请公告同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湘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上进行同步公示(若公示不同步,公告起始时间、内容以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为准)。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八、询问及质疑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九、磋商说明1、磋商邀请选项: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2、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1、联系人姓名:曾庆亮2、电话:0731-57882959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湘潭县民政局地址:湘潭市湘潭县牡丹路7号联系人:曾庆亮电话:0731-5788295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联系人:李婕联系电话:0731-585259663、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信息名称: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肖工电话:0731-52818268电子邮箱:liqs@glodon.com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1.1款采购项目湘潭县民政局2025年提供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第1.2款是否预留采购份额否第2.1款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联系人:曾庆亮电话:0731-57882959第2.2款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采购人:湘潭县民政局地址:湘潭市湘潭县牡丹路7号联系人:曾庆亮电话:0731-57882959第2.3款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联系人:李婕联系电话:0731-58525966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3.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或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书面承诺原件或“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注:本项目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可通过在金融机构办理电子增信取得对应信用星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电子卖场交易,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3.2款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不接受□接受第5.1款现场勘察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由供应商自行踏勘。□采购人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二、磋商文件第6.3款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11.3款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1797600.00元(壹佰柒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其中:包一:669600.00元(陆拾陆万玖仟陆佰元整);包二:561600.00元(伍拾陆万壹仟陆佰元整);包三:566400.00元(伍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本项目采用响应报价的方式,投标供应商应响应磋商文件需求内容,进行响应报价,项目周期内每人累计不少于30次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服务补助标准总额为2400元/人,按实进行结算。第11.6款报价的其他要求/第12.1款保证金☑不要求提供。根据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潭财购〔2024〕12号)文精神,本项目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但供应商免交非免责。为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出具投标供应商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要求提供。第13.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60日(日历日)第14.1款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15.2款响应文件副本份数1、要求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内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一份(系统上传)。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通过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我的投标项目—“上传投标文件”位置上传。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通过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认证的加密锁加密。2、电子档投标文件U盘一份(投标现场递交)。注:投标文件电子文档装入标记为“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密封袋中(并在密封袋外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进行提交。为便于文件保存,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应为PDF格式。注:投标人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贰份(加盖公章,签署完整)至采购代理机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16.2款★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地点以邀请公告为准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限及方式投标人使用加密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在投标截止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因投标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解密时限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投标无效,开标继续进行。第18.1款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南栋,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大厅显示屏上本项目指定的开标室(详见磋商公告)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第22.4款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采购需求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28.3款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1、根据湘财购[2022]17号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10%,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2、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第34.1款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其他媒体:湘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xiangtan.gov.cn/)第35.3款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联系人:李婕联系电话:0731-58525966第36.1款履约担保■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七、政府采购政策第40.1款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折扣比例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未按以上要求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或不是清单内的产品,评审时不予优先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部分/%、价格部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41.2(1)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折扣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磋商公告中注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如提供有中小企业产品,投标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对中小企业所列要求特别标注说明所投中小企业产品所在品目、品牌、型号,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10%。第41.2(2)项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折扣比例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第44.1款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八、其他规定第46.1(1)项合同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第46.1(2)项质量保证金/第46.2款其他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开标时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46.2款其他规定开标现场进行身份验证:1、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还需另外打印一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并进行现场验证。2、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还需另外打印一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并进行现场验证。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身份验证的或身份验证不合格的,投标无效。3、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目允许供应商暂缓办理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和授权委任人电子印章,供应商可将“印章签字表”(格式详见下页印章签字表)盖章、亲笔签字后扫描到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最后一页及商务技术文件中“投标人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最后一页,电子投标文件中“印章签字表”与除企业公章以外的电子签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格式详见本文提供的印章签字表)47.1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参照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服务类收费标准向采购方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14800.00元。电子投标文件中,需要除企业公章之外的印章签字表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明我公司参与的项目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中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内容,本人均予认可。签章(或签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章申明我公司参与的项目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中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章的内容,本人均予认可。签章(或签名):企业声明我公司承诺以上内容均为本人签章或签字,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表格仅适用于我公司参与的项目。单位公章:附件:1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编号:(采购人):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2)。(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五、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年月日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本章第38.1款规定,否则,其响应无效。2.定义2.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4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3.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2)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现场勘察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的组成6.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3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8.一般要求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8.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9.响应文件的组成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2)磋商响应声明(格式)(3)保证金(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格式)(5)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6)采购需求响应(7)合同条款偏离表(8)采购需求偏离表(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10)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12)最后报价9.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0.供应商的资格更新证明材料10.1被邀请的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前,其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应随响应文件提供更新或者补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1.报价要求本项目为响应报价。11.1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磋商保证金(出具信用承诺书)根据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潭财购〔2024〕12号)文精神,本项目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但供应商免交非免责。为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出具投标供应商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见后附格式),承诺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13.响应文件有效期13.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无效。14.分包14.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分包的,供应商分包承诺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14.2供应商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分包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采购合同。14.3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4.4分包供应商不得再次分包。15.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5.1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5.2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方式,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制作投标人应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和安装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到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和上传方法见(http://222.243.150.80:8090/gjxz/65569.jhtml)。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交易平台拒绝接收15.3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格式及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否则,由于投标人的编制、格式、上传位置等失误所导致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5.4投标人应注意压缩电子文件,上传的有关扫描件的大小和清晰度、格式等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复印件,无法阅读、识别和判断的,所导致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5.5根据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社会类项目公开招标方式全流程电子化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第三项注意事项3.原则上需所有供应商均办理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和授权委托人电子印章。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目允许供应商暂缓办理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和授权委托人电子印章,供应商可将“印章签字表”(格式详见下页印章签字表)盖章、亲笔签字后扫描到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最后一页及商务技术文件中“投标人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最后一页,电子投标文件中“印章签字表”与除企业公章以外的电子签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格式详见本文提供的印章签字表)★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及投标授权代表电子印章的投标单位注意:招标文件中第七章后附格式中有落款处需要法定代表人和投标授权代表亲笔签名之处,请相应代表手写签名后扫描合并到投标文件中。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2024年1月1日起,湘潭市政府采购和社会项目开标系统将不再支持银白色和纯黑色湖南CA加密锁现场解密。请持有银白色或纯黑色湖南CA的用户尽快到就近的CA代办点免费办理金色的CA锁。请投标单位报名及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现场开标均使用更新后的金色CA锁,否则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未提交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5.6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章(含电子印章),电子投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均以上传至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注:电子投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应通过数字证书进行签章、加密。未按要求签章、加密的投标文件,系统将无法接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5.7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所导致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6.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提交16.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并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后,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交易平台的对应项目。未按要求加密或逾期上传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无法接受,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6.2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文件。16.3如遇系统提示“上传未成功”或未出现“投标文件递交回执单”,投标人应及时重新提交文件或与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由于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所导致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7.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也可以撤回并修改后再重新上传。17.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了修改、澄清文件的,投标人应按照修改、澄清后的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并上传至交易平台。18.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8.1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1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4.3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9.供应商资格审查19.1除本章第14.1款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19.2如果供应商不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时,响应文件无效。20.磋商小组20.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0.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0.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1.磋商程序21.1磋商程序:磋商(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最后报价、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3条进行。21.2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21.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22.响应文件审查22.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22.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4)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22.3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应拒绝其参与磋商,但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变动内容的除外。22.4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澄清2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4.磋商的规定24.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代表参加磋商。2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标准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3每轮磋商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认真、准确、完整地记录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小组书面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5.退出磋商25.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代表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2.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5.2供应商参与磋商,但未提交最后报价又未按前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6.最后报价26.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对响应文件或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磋商小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也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6.2下列情形,磋商小组确认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可以不与供应商磋商,直接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认为磋商文件不需发生实质性变动、不需要磋商的。26.3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逐一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27.异常报价27.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28.提出成交供应商28.1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28.2供应商最后报价涉及算术修正、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按上款规定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并列。28.3最后报价有算术错误的,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修正后的报价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28.4最后报价的评审(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上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的,按本章本节第40、41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扣除。29.确定成交供应商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9.3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30.磋商的特殊情形30.1对于经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在本次磋商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30.2符合上款情形的,本章本节相关条款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31.磋商终止3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2.重新评审32.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3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3.保密及串通行为33.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3.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4.成交信息的公布与成交通知书3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4.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4.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5.询问及质疑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5.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5.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质疑函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制作、签署、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进行质疑答复。35.5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36.履约担保36.1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供应商可用保函、电子增信替代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6.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6.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7.签订合同37.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7.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7.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七、政府采购政策38.预留采购份额38.1执行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策的规定:(1)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应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2)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应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承诺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成员)、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9.强制采购39.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清单中标注符号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强制采购规定,其响应无效。40.优先采购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未标注符号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对该部分产品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41.价格评审优惠41.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1.2价格折扣比例(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符合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工程情形的,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承诺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1.3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1.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1.5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1.6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预留部分不再享受本款“价格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42.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规定42.1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认定。42.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4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5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42.6“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累加计算。43.供应商应提供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资料43.1符合本章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2)中小企业:货物类采购项目,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17号)文件规定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3)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44.采购进口产品44.1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45.融资、担保45.1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录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八、其他规定46.其他规定46.1合同价款支付(1)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支付合同预付款的,采购人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向符合要求的成交供应商及时支付相应款项,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进行明确。(2)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需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采购人可以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质量保证金,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进行明确。(3)供应商可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46.3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7.采购代理服务费47.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7.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8.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48.1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运行,影响到招投标活动无法继续开展时,按交易中心应急预案措施执行:(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5)网络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6)电力中断等其他特殊情况。48.2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经交易中心相关部门确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选择采取如下措施,投标人不得对此持有异议。(1)酌情延长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继续实施;(2)项目作延期开标处理,待系统恢复后再进行开标活动;(3)对已在评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酌情延期进行评审,待系统恢复后再进行评审工作。第三节、磋商响应文件的比较与评价(综合评分法)1.综合评分法1.1综合评分法,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1.2评标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但不包括第一章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本章本节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1.3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2.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府采购政策调整2.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本章第二节第28.3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2.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的,按第二章42.6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调整。2.3按本章本节第2.1款、第2.2款规定,以修正或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基准价,用于最后报价评价。3.投标报价评价本项目为响应报价。4.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价及政府采购政策加分4.1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本章本节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规定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4.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按第二章42.6款以及本节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价格、商务项得分(加分)计算。5.评标总得分5.1磋商总得分为投标报价、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得分(含优先采购政策加分)之和。评标总得分=A投标报价得分+A技术项得分+A商务项得分+A优先采购加分5.2磋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5.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6.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方法6.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商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序号评分办法1技术部分(65分)服务总体方案15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整体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经营管理思路;②服务理念;③专业化服务需求调查评估;④居家养老服务;⑤日间照料管理服务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内容完整详细,思路清晰合理,切实可行、完全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计15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3分,方案欠合理处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2运营管理方案12根据投标人提供①居家养老、特困供养;②日常行政、业务管理设置的专职部门、职能配备人员;③管理制度;④服务质量监管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完整详细、切实可行、完全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计12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3分,方案欠合理处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3应急预案8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应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②灾害事故;③安全保障措施;④应急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完整详细、切实可行、完全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计8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2分,方案欠合理处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4智慧养老服务能力91、根据投标人运用物联网、互联网技术、有完善的自有服务信息平台或软件系统,并具有自主研发的智能设备知识产权的或有与第三方合作使用智慧养老平台的,计4分。(投标人需提供自有或原始取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与第三方合作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2、投标人智慧养老平台或与第三方合作使用的智慧养老平台系统完善,系统软著证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健康档案管理、健康医疗康复、养老大数据展示、养老上门服务管理等,软件著作权中包含以上所有功能的计5分,每缺少一项扣1分。(投标人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5医养结合服务能力15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医疗康复护理方面详细的服务计划方案,对①如何发展医养结合服务;②落地本地医疗资源等计划方案;③承诺能够为服务对象提供就医绿色通道;④慢性病管理服务;⑤远程医疗(代为配药、送药上门)等服务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完整详细,切实可行、完全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的计15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3分,方案欠合理处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6技能培训方案6根据投标人的培训方案,对①培训服务人员安排;②培训大纲;③培训计划;④培训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完整详细,切实可行、完全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的计6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1.5分,方案欠合理处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序号评分办法7商务部分(35分)团队实力181、投标人团队拟投入人员具有心理咨询师、康复理疗师、社工师、护理员证等资质证书的,每具备一项计1分,本项最高计4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2、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中具有两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验的,每提供一名人员计1分,本项最高计3分。(需提供专业工作经验提供履历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3、项目拟投入专业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康复理疗师、社会工作师、医师、护士、护理员等证书,每具有一项的计2分,本项最高计10分,同一人含有多个证书的不累计计分。(提供相关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8服务评估8投标人承接的项目获得业主方或业主方委托的第三方的服务评估,单份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每个评估计4分;评估结果为良好的,计2分;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计1分。本项最高计2个评估结果,最高计8分,未提供的不计分,同一业主单位项目不重复计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评估结果证明并加盖服务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9业绩9投标人提供2021年1月1日起至今(投标截止时间)以来,承接过养老类服务项目,每提供一个业绩计3分,本项最高计9分。(投标人须提供项目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备注:1、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2、技术、商务评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3、以上各项计分,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复印件的,均指复印件或扫描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湘潭县民政局2025年提供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3、预算金额:人民币1797600.00元(壹佰柒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其中:包一:669600.00元(陆拾陆万玖仟陆佰元整);包二:561600.00元(伍拾陆万壹仟陆佰元整);包三:566400.00元(伍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5、分包情况:投标人可投多个标包,但只允许中取其中一个标包;中标顺序按标包序号进行选取。包号包名称服务地点服务人数备注包一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杨嘉桥、白石、茶恩寺、河口、中路铺、易俗河、谭家山)杨嘉桥、白石、茶恩寺、河口、中路铺、易俗河、谭家山约279名具体服务人数由湘潭县区民政局提供的名册为准包二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锦石、射埠、石潭、乌石、云湖桥)锦石、射埠、石潭、乌石、云湖桥约234名包三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排头、分水、花石、青山桥、石鼓)排头、分水、花石、青山桥、石鼓约236名二、服务内容: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结果,为有相关需求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服务基本内容包括:1、生活照料服务:①助餐:烹饪服务、协助老年人前往老年助餐点就餐等。②助浴:上门助浴或协助前往老年人助浴点进行身体清洁等。③助洁:普通助洁包括居家清洁、衣物洗涤、物品整理等。个人助洁包括洗漱、剪发剃须、洗脚剪指甲等。④助行:协助行走、陪伴外出、参加活动等。⑤助医: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2、基础照护服务:①排泄护理:排尿护理、排便护理、排气护理等。②护理协助: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③康复护理:包括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理疗等。3、探访关爱服务:①远程服务:接受与协助老年人电话呼叫和紧急求助。②上门探访: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4、健康管理服务:①建立健康档案:采集老年人的体检信息、既往疾病史等健康信息,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②预防保健:健康咨询、用药提醒、营养指导等。③常规生理指数监测:监测体温、体重、血压、呼吸、心率、血糖等。5、委托代办服务:①代购日常用品:代购日常生活用品、纸品、果蔬等。②代缴日常费用:代缴水、电、暖气、通讯费等日常费用。③代订代取业务:代订车票、预约车辆,代取送信函、文件和物品等。④代为申请服务: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救助服务等。6、精神慰藉服务:①亲情陪护:定期协助有意愿的老年人外出活动或前往服务机构参加集体活动。②情绪疏导: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耐心倾听老年人的诉说。③心理慰藉: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三、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应选派专业人员进入服务对象指定的家庭场所,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护服务、精神慰藉服务、助医服务、基础照护服务等。服务要求如下:1、成交供应商应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并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各项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虐待、冷落服务对象,应尊重并重视服务对象的生活习惯及相关合理要求,尽量大可能满足乙方提出的有利于健康、生活的合理要求。否则采购人可以追究成交供应商的相应责任。2、成交供应商应向服务对象询问、了解照护人员情况的真实性,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3、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服务标准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上门服务,但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如:服务对象在自行走动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造成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服务对象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甚至猝死;服务对象在自行饮食时出现吞咽哇塞、呛咳而造成窒息的;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期间突发身故的;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成交供应商除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外,不承担法律责任;4、因成交供应商安全措施不当,管理服务不善等过错造成服务对象身体,财产受到损害的,应据实承担赔偿责任;5、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对服务对象的评估结果和服务清单内容安排体检合格且有专业资质的照护人员。6、成交供应商应指导照护人员按清单内容按时提供各项服务。7、成交供应商应负责照护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和管理、考核工作并实行跟踪管理,对服务对象的投诉及时处理答复。四、服务地点:按各标包指定地点包一:杨嘉桥、白石、茶恩寺、河口、中路铺、易俗河、谭家山包二:锦石、射埠、石潭、乌石、云湖桥包三:排头、分水、花石、青山桥、石鼓五、服务方式及服务频次:提供上门服务,合同期内,为服务对象提供累计不少于30次上门服务,每次服务时长≥1小时。六、服务期限:壹年(服务起止时间以签订的合同起止时间为准,服务期间实施动态管理,对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将终止服务合同。)七、服务人员要求1、为保障服务质量,服务单位应合理安排服务人员派工,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后应在当天填写派工服务单,由被服务对象签字认可。2、成交供应商应选派身体健康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服务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服务对象对服务人员健康状况有所质疑时,需向服务对象出示本人健康证明。3、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关的服务技能;2)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不良行为记录;3)已与中标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机构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或者商业意外险。4、居家服务人员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强,爱岗敬业;维护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2)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服务对象生活习俗,视服务对象如亲人,不虐待所服务的服务对象;不泄露服务对象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参与服务对象家庭及邻里的矛盾纠纷,不传闲话,以免激化矛盾;不向服务对象借钱或索要财物;在离开服务对象家庭时,要主动打开自己的包裹让其检查,以示尊重。(3)若居家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发生矛盾,出现服务对象侵犯居家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居家服务人员均应先行告知社区(村)委员会,如有必要双方协商解决。(4)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服务对象约定的服务任务。对不会使用的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使用其通讯工具和电脑等设备。5、居家服务人员须遵守以下仪态仪表要求:(1)讲究个人卫生,按中标服务机构要求着工装,整洁大方,不过于随意,不穿紧身衣裤或过于暴露的服装。(2)佩戴饰物要适当,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3)言谈举止大方得体,与服务对象交流时要正视对方,不要左顾右盼,不能双臂交叉或双手插兜。(4)进入服务对象卧室前应先行敲门,以示礼貌和尊重。(5)提倡讲普通话,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6、服务对象的权益保障(1)服务对象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居家服务人员。如服务对象要求提供协议外的服务项目,应及时通知成交供应商,以便变更服务安排。但改变的服务项目需在合理且双方都认可的范围内。2)服务对象有权拒绝居家服务人员在其住宅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服务对象与成交供应商约定。3)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所派遣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因工作操作不当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或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成交供应商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及事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所派遣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如对服务对象有违法行为,应为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7、服务响应时间:成交供应商接到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应安排人员按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及时提供服务,要求在30分钟内到达服务地点,最迟不超过60分钟。8、服务对象的服务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务自行终止:(1)服务对象亡故;(2)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服务对象范围条件的;(3)服务对象入住公办福利机构并享受国家补贴的;(4)患有传染性疾病的;(5)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服务对象发生上述情况变化的,服务员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区(村)报告;社区(村)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下达终止提供告知书,并及时逐级上报。9、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成交供应商自行终止服务,湘潭县民政局可单方面终止合同。1)成交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经湘潭县民政局书面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限期整改超过3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2)湘潭县民政局随机调查服务对象满意率在95%以下,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3)湘潭县民政局收到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确为成交供应商责任的,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八、付款方式按实际服务对象人员数量进行据实结算。(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一节合同协议书采购合同编号:采购人(全称):(甲方)供应商(全称):(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4)是否分包:。(5)项目负责人:。(6)联系电话:。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2)具体标的见附件。(3)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预付款:(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分期付款:(应按照季度分期支付合同款项)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2)地点:(3)方式:(4)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4.合同验收(1)验收主体:(2)验收方式:(3)验收标准: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成交通知书(4)响应文件(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年月日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的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3.合同标的及金额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4.合同价款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6.货物的验收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7.货物包装要求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9.质量标准和保证9.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磋商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9.2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权利瑕疵担保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知识产权保护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2.保密义务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3.合同价款支付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14.乙方应提供的服务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3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合同的变更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7.合同中止与终止17.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7.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8.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9.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20.解决争议的方法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2.通知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4.合同生效24.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本章第二节第1.1款甲方名称、地址名称:湘潭县民政局地址:湘潭市湘潭县牡丹路7号本章第二节第1.2(6)项项目现场采购人指定地点本章第二节第5.1款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2、服务地点:湘潭县民政局指定地点;3、服务方式:按采购方要求执行。本章第二节第9.2(1)项质量保证期/本章第二节第13.5款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按实结算。(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本章第二节第14.2(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第三章采购需求内容;本章第二节第20.2款解决争议的方式☑诉讼□仲裁本章第二节第23.1款合同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双方协商拟定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目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一、报价表及报价文件二、磋商响应声明三、保证金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五、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六、采购需求响应七、合同条款偏离表八、采购需求偏离表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十、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十二、最后报价政府采购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委托代理编号: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年月日八、采购需求偏离表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序号磋商文件章节条款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应答偏离说明供应商保证:除本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采购需求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填写本表;2.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4.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如成交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5.本表偏离表与本章第六节“采购需求响应”不一致时,以“采购需求响应”为准。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特殊困难老年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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