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防火重型机械救援装备 装载机招标公告(长春市应急管理局2025)



森林防火重型机械救援装备购置专项(三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9月02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编号:JM-2025-05-00557-3;
项目编号:ZJGJ-JLS-HWZB02-20250502-2;
项目名称:森林防火重型机械救援装备购置专项(三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550,000元;
最高限价:1,550,000元;
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为应对森林火灾、洪灾等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提高有效应对,提升救报能力,需购置装载机、挖掘机各一台,合计金额 155 万元(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2.供货时间:签订合同后20日内供货完成
3.供货地点:吉林省森林消防总队特勤大队
4.质量标准:符合采购内容要求及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

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3.2潜在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本公司行贿犯罪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8月19日至2025年08月26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
方式: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在磋商时一律按无效处理;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2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248号吉林日报副楼4楼吉利招第四开标室;
3.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供应商应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
4.若对“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服务帮助。
5.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 CA 认证的响应人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数字证书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响应人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响应人自身原因在开启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本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磋商。
五、开启
时间:2025年09月02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248号吉林日报副楼4楼吉利招第四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发布公告的媒介:“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
联系方式:王磊 0431-887770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与南三环交汇绿地中央广场B8a座05层
联系方式:赵洋 0431-85361819-80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洋
电 话:0431-85361819-8051
   4.监督机构及投诉受理部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附件信息:

森林防火重型机械救援装备购置专项(三次)--磋商文件.doc586.5K

森林防火重型机械救援装备购置专项(三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ZJGJ-JLS-HWZB02-20250502-2采购人:长春市应急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8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磋商评审细则1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第五章采购需求35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44第1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森林防火重型机械救援装备购置专项(三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9月02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编号:JM-2025-05-00557-3;项目编号:ZJGJ-JLS-HWZB02-20250502-2;项目名称:森林防火重型机械救援装备购置专项(三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550,000元;最高限价:1,550,000元;采购需求:1.采购内容:为应对森林火灾、洪灾等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提高有效应对,提升救报能力,需购置装载机、挖掘机各一台,合计金额155万元(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2.供货时间:签订合同后20日内供货完成3.供货地点:吉林省森林消防总队特勤大队4.质量标准:符合采购内容要求及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3.2潜在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本公司行贿犯罪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8月19日至2025年08月26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方式: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在磋商时一律按无效处理;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2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248号吉林日报副楼4楼吉利招第四开标室;3.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供应商应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4.若对“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服务帮助。5.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响应人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数字证书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响应人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响应人自身原因在开启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6.本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磋商。5、开启时间:2025年09月02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248号吉林日报副楼4楼吉利招第四开标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发布公告的媒介:“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联系方式:王磊0431-8877707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与南三环交汇绿地中央广场B8a座05层联系方式:赵洋0431-85361819-805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赵洋电话:0431-85361819-80514.监督机构及投诉受理部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采购人名 称: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联系方式:王磊 0431-88777076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与南三环交汇绿地中央广场B8a座05层联系方式:赵洋 0431-85361819-80513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森林防火重型机械救援装备购置专项(三次)项目编号:ZJGJ-JLS-HWZB02-20250502-24采购内容为应对森林火灾、洪灾等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提高有效应对,提升救报能力,需购置装载机、挖掘机各一台,合计金额 155 万元(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5供货地点吉林省森林消防总队特勤大队6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出资比例:100%;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8质量要求符合采购内容要求及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9现场踏勘不组织。10分包情况不允许分包。1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2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3.2潜在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本公司行贿犯罪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3磋商预备会不召开14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5采购人书面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6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155万元; 超出最高限价的首次报价及最终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7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18磋商保证金根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要求,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无须缴纳磋商保证金,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缴纳磋商保证金。保证金的形式: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以转账、电汇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5万元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时间前完成缴纳。公司名称: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鑫分公司银行账号:644468544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行号:305241000076注:1.投标单位应在汇款时认真核对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账号准确无误,确保保证金按时到账,否则后果自负。2.投标保证金应写明标段名称及编号,否则后果自负。(如转账请将底单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公司指定邮箱350110026@qq.com)。3.以保函形式出具的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至采购代理公司,否则后果自负。19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潜在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20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21文件份数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1份,逾期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22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封面、磋商函和其他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响应文件中应同时递交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无效,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响应文件中公司鲜章和电子章具有同等效力。23递交文件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项目,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供应商代表无需到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备注:1.供应商磋商时,需携带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 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2.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磋商,供应商 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24磋商小组的构成磋商小组构成:相关专家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政采云”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5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原则上推荐排名位于第一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6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7采购代理服务费执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单位支付成交金额的2%。28合同方式固定总价。29.1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验收合格之日后60日内支付。29.2验收标准符合采购内容要求及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29.3验收组织方式采购人组织内部验收小组及聘请1-2名专家共同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时聘请相关专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29.4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29.5履约验收时间设备送至要求地点后15天内组织验收30质保期3年,自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中标方应免费提供所有零部件更换(易损易耗件、轮胎、燃油、尿素除外)、车辆保养及维修服务,并及时有效解决故障。31履约保证金无32报价轮次本次磋商共2轮报价(含首轮报价)33成交结果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34本项目划分行业工业35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 □ 是36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响应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9576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解密)。备注:1、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37磋商程序(1)宣布会议纪律;(2)宣布采购人、主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并点名确认;(4)宣布评审办法及磋商工作时间安排;(5)会议结束。注: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的供应商在工作人员指定时间进行二次报价。注: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对于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需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承诺函》,在评审中将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二、供应商须知1.1.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范围、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1.3.1本次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3)被责令停业的;(4)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磋商预备会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9.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9.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0偏离允许偏离。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2.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磋商评审细则;(4)合同条款及格式;(5)采购需求;(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1.2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时间不足2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磋商时间不足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时间。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报价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3)首轮报价表(4)磋商保证金(5)分项报价表(6)商务及技术规格偏离表(7)资格审查资料(8)技术方案(9)其他材料3.2磋商报价3.2.1以人民币报价,现场进行磋商二次报价。3.2.2供应商因本项目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总价内。3.3磋商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3.4资格审查资料3.4.1响应文件中需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4.2供应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备选磋商方案不接受。3.6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3.6.1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并填写目录与页码,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6.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磋商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4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4.磋商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本项目不适用)4.1.1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4.1.2磋商报价表单独封装用于唱标;业绩原件应单独密封备查。4.1.3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4未按本章第4.1.1项、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要求签字或盖章。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磋商:以政采云平台过程为准。5.3磋商异议供应商对磋商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审6.1竞争性磋商小组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负责。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采购人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磋商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磋商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磋商评审细则”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磋商评审细则”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竞争性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竞争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候选人公示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成交候选人。7.3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成交人应当予以赔偿。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8.3对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磋商评审细则”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磋商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采购人投诉。8.6纪律监督由监督部门对本次政府采购中出现的投诉事宜及违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出纪律监督。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次报价表(以政采云平台显示为准)供应商:二次磋商报价: (元)供应商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2.第三章磋商评审细则1、综合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2、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3人构成,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3、响应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磋商期间,响应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负责解答有关事宜。根据有关事宜作出书面回复澄清,其书面回复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对响应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首轮报价一览表》上写明的大写和小写如有出入,以大写为准。如果确定响应方无资格履行合同,将取消其磋商资格。5、综合评审原则和方法磋商小组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综合响应方的技术性能、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售后服务、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和报价(报价可以一次或多次进行,以最终报价为准。每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磋商报价,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审,由磋商小组以综合评分法,推荐成交候选人。客观﹑公正的对待所有响应方,对所有评价,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在磋商期间,响应方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废除其参加资格。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响应方私下交换意见。在评审直至授予合同的整个时间内,任何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布评审的一切内容,若确有需要则需经磋商小组组长批准,统一对外。6、成交通知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预成交结果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提出后,正式发出成交通知。(1)资格性审查注:1、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评审条件的,视为未通过资格性评审,将不再进入后续磋商。评审内容审查要求要求说明供应商名称资格性评审标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营业执照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响应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本公司行贿犯罪记录。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其他要求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提供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按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格式提供附到响应文件内。质保期承诺书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为3年,自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中标方应免费提供所有零部件更换(易损易耗件、轮胎、燃油、尿素除外)、车辆保养及维修服务,并及时有效解决故障”。提供承诺函,不提供则按无效标处理。评审结果(合格/不合格)评审内容审查要求要求说明供应商名称资格性评审标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营业执照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响应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本公司行贿犯罪记录。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其他要求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提供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按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格式提供附到响应文件内。质保期承诺书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为3年,自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中标方应免费提供所有零部件更换(易损易耗件、轮胎、燃油、尿素除外)、车辆保养及维修服务,并及时有效解决故障”。提供承诺函,不提供则按无效标处理。评审结果(合格/不合格)2、本表由全体评委在共同商议的基础上给出结论,评委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2)符合性审查序号评审内容通过条件1是否存在超出磋商范围符合磋商文件要求2是否存在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符合磋商文件要求3是否存在磋商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符合磋商文件要求4是否存在资格条件及证明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符合磋商文件要求5是否存在响应文件无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或未按要求签字、盖公章的符合磋商文件要求6是否存在不满足磋商有效期的符合磋商文件要求7是否存在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8是否存在未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符合磋商文件要求9是否存在不诚信经营、有相关不良事件发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结 论注:1、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评审条件的,视为未通过符合性评审,将不再进入后续磋商。2、本表由全体评委在共同商议的基础上给出结论,评委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2)详细评审评审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分值价格部分(30分)报价得分(30分)取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报价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价格权重=30%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须提供成本构成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成本(如原材成本、设备损耗成本等),管理成本(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等),交通成本(汽油、过路费等),税费等,并列明计算过程。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未提供或内容不全面无法支持成本构成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如果是,其报价分不得分。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将否决其投标。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0分商务部分(27分)类似业绩(10分)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今销售过类似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10分。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10分售后服务方案(10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售后服务承诺、服务流程2.配件供应、维修处理时限3.明确相关负责人员、技术人员4.现场服务条件及响应到位时间5.紧急故障补救措施等评审要求:以上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得2分(满分10分);每缺少2项扣1分;每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2分;每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2分。(1)针对性不足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存在与采购情况无关的内容、抄袭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2)过于简略是指: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3)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数据错误、名称错误、专业术语错误、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10分服务承诺(3分)有服务承诺,并有采购人可接受的实质性服务承诺,每有一项实质性的服务承诺得1分,最多得3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内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3分优惠条件(4分)有优惠条件,并有采购人可接受的实质性优惠条件,每有一项实质性的优惠条件得1分,最多得4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内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4分技术部分(43分)技术响应(17分)标注“★”的为重要技术参数,每个产品超过三项负偏离取消评标资格,重要技术参数有一项负偏离或不满足扣3分,其他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或不满足扣1分,最低为0分。累计参数负偏离达到8项及以上按无效投标处理。(注:上述技术参数须在技术偏离表中逐条响应,重要技术参数须提供检测报告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彩页等资料作为佐证材料。)17分车辆技术优越性、经济性、合理性(6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技术先进性、产品性能指标、技术成熟度及成功运行案例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产品介绍2.产品性能3.技术能力评审要求:以上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得2分(满分6分);每缺少1项扣2分;每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2分;每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2分。(1)针对性不足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存在与采购情况无关的内容、抄袭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2)过于简略是指: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3)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数据错误、名称错误、专业术语错误、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6分供货方案(4分)根据投标人供货方案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运输方案2.包装方案3.安装方案4.供货检验方案评审要求:以上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得1分(满分4分);每缺少1项扣1分;每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1分;每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1分。(1)针对性不足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存在与采购情况无关的内容、抄袭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2)过于简略是指: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3)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数据错误、名称错误、专业术语错误、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4分质量保证措施方案(4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程度2.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对措施3.质量目标4.质量标准评审要求:以上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得1分(满分4分);每缺少1项扣1分;每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1分;每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1分。(1)针对性不足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存在与采购情况无关的内容、抄袭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2)过于简略是指: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3)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数据错误、名称错误、专业术语错误、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4分供货进度计划(4分)根据投标人供货进度计划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供货流程2.进度保障措施3.供货进度计划4.供货人员安排评审要求:以上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得1分(满分4分);每缺少1项扣1分;每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1分;每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1分。(1)针对性不足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存在与采购情况无关的内容、抄袭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2)过于简略是指: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3)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数据错误、名称错误、专业术语错误、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4分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4分)根据投标人提出的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突发事件防范措施2.突发事件应预案3.响应时间4.组织协调方案评审要求:以上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得1分(满分4分);每缺少1项扣1分;每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1分;每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1分。(1)针对性不足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存在与采购情况无关的内容、抄袭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2)过于简略是指: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3)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数据错误、名称错误、专业术语错误、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4分培训方案(4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产品的使用的培训2.日常维护、常见故障处理3.培训时间4.培训内容评审要求:以上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得1分(满分4分);每缺少1项扣1分;每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1分;每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1分。(1)针对性不足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存在与采购情况无关的内容、抄袭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2)过于简略是指: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3)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数据错误、名称错误、专业术语错误、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4分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为准)合同协议条款由采购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不满意,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1(全称):(供应商)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否(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否¨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 所住 所联 系 人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6.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6.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合同分包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9.解决争议的方法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20.政府采购政策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二节第1.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第二节第1.2(7)项其他术语解释第二节第4.4款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第二节第4.6款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5.4款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6.1款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第二节第7.1款包装特殊要求指定现场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第二节第7.3款保险要求第二节第8.2(1)项质量保证期第二节第8.2(3)项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第二节第11.1款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第二节第12.2款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第二节第13.2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第二节第13.3款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第二节第14.1(3)项运行监督、维修期限第二节第14.1(5)项货物回收的约定第二节第14.1(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第二节第15.1款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第二节第15.2(2)项迟延交货赔偿费第二节第15.3款逾期付款利息第二节第15.4款其他违约责任第二节第19.2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第五章采购需求我大队(长春市森林消防大队)作为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主要承担着长春市及周边县市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水域救援、地震救援、山岳救援等全灾种、大应急任务,此次采购装载机、挖掘机,主要用于各类灾后的清淤和废区清理、快速开挖大纵深森林防火隔离带、车辆被困救援等任务。根据任务实际需要,对此次装备的参数要求较高,须符合以下条件来满足任务需求(星标项为重要参数)。装载机参数:1、额定载重量kg≥5500★2、工作质量kg≥173003、斗容m³≥3.54、最大掘起力kN≥179★5、倾翻载荷(全转向)kg≥11090★6、最大牵引力kN≥175★7、卸载高度mm≥34008、轴距mm≥3360★9、发动机额定功率kW≥17010、工作液压系统操作方式机械软轴操作挖掘机参数:1、操作重量kg≥26470★2、整机功率kW≥1433、斗容m³≥1.64、单侧支重轮数量个≥9★5、最大牵引力kN≥227★6、铲斗最大挖掘力(ISO)kN≥1777、斗杆最大挖掘力(ISO)kN≥127★8、燃油箱L≥395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要求自行编制目录,并编制对应页码。一、报价函我方已经详细阅读(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决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承诺如下:一、我方的响应文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后90天(日历天)内保持有效,如成交,有效期将延至本项目合同期满日为止。二、我方在参与采购活动前已仔细研究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所有相关资料,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倾向性,也没有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放弃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利。三、我方声明响应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无误及有效。由于我方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方承担。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提供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四、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以及超过最高限价将被否决时响应无效。五、我方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约定。六、我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与本采购活动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供应商名称(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响应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三、首轮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磋商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备注1、本表只做磋商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2、填报的内容必须和响应文件及报价函中的内容一致。供应商: (盖章) 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四、磋商保证金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年月日递交了[项目名称]的响应文件。并附有人民币元做为磋商保证金。我方同意磋商文件第2章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695 号》文件要求,全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无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五、分项报价表报价分项表(格式)序号内容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                                                                                                            说明:1.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2.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年月日2.1.六、商务及技术偏离表货物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货物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货物需求、技术规格响应文件对应的货物情况、技术规格是否偏离备注说明:1.技术条款均应根据响应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2.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3.采购人要求投标人认真填写本表。4.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供商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商务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货物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是否偏离备注序号货物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是否偏离备注说明:1.商务条款均应根据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2.商务条款主要填列付款条件、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售后服务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3.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4.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认真填写本表。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七、资格审查资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企业负责人姓名电话成立时间从业人员总人数: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备注注:在本表后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二)供应商已完成类似项目情况序号起止时间项目概况业主单位完成情况备注注:1、供应商应将2022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2、供应商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否则,采购人将不考虑供应商所填项目的业绩。(三)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性别年龄现任职务及职称……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拟配备的人员清单。2、供应商应按表四格式分别填写本表所列人员的资历。(四)主要人员资历表1.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在本合同中拟任职身份证号码2.工作经历时间参与过的项目该项目中任职备注3.获奖情况4.目前承担的任务“主要人员资历表”中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详见第三章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五)其他资料表供应商:(六)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八、技术方案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2.2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是)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名称)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投标人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附件二: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是)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投标人为非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此证明。九、其他资料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森林防火重型机械救援装备 装载机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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