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 烟煤招标公告(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2025)
大唐延安热电厂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717143-202508-200
大唐延安热电厂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唐延安热电厂(姚店镇)
4. 交货日期:2025-08-20 至 2025-08-31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2.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10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进行结算:(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3.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4.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
)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5-08-20 15:30:58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3,500
<3,100
干燥基全硫St,d
%
<0.8
≥0.8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25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灰熔点(ST)
℃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附件:招标公告。
一、竞价数量:竞价单位投标数量大于等于0.5万吨,最终以签订合同量为准。
二、竞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视为不响应此次竞价,报价无效。
1)报价时间结束前未缴纳足额竞价保证金。
2)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
3)未使用属地管理部门要求的合法车辆,且新能源运输车辆未达到100%。
4)所有新能源运输车辆必须安装与大唐延安热电厂配套运行的监控设备。
三、竞价保证金
1)凡参加我厂市场煤的竞价单位,在竞价截至前,须先向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缴纳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竞价保证金,中标单位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保证金只能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汇款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信息一致,并注明竞价保证金。转款信息:
收款单位: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姚店分理处
帐号:2609080609022100608
大额支付行号:102804090049
四、中标单位合同执行完毕,无任何纠纷,保证金全额无息归还。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竞价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有权拉黑中标单位。
六、报价截止时间以大唐燃料电子采购平台发布时间为准。
煤炭买卖合同(市场)
合同编号:【 】
竞价编号:【 】
出卖人(卖方):【 】
买受人(买方):【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
签约地点:【陕西延安】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
2. 交货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供煤矿点(产地)
发站
到站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烟煤
大唐延安热电厂
大唐延安热电厂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2】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
一方调整合同总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因卖方自身原因导致到厂量超出合同总量110%以上的部分按照0元结算。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发热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硫分
灰熔点
哈氏可磨系数
粒度
Qnet,ar
【(千卡/千克)】
Mt
(%)
A【ad】
(%)
V【daf】
(%)
St,【d】(%)
ST
(℃)
HGI
(mm)
烟煤
≥3500
≥25
≤0.8
≥1240
<50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按照兑现率进行考核:
Qnet,ar<3100千卡/千克;St,d>0.8%;25%>Vdaf;ST(℃)<1240。
卖方拉运前须提供煤质全分析报告(附加氢值、灰熔点化验值)。
本次投标吨位须5000吨及以上,不符合将作废标处理。
二、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其他发货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卖方需确保拥有所发煤炭的所有权,同时,卖方将发运煤炭的运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流信息、车次、吨数、矿点、承运人等)同步提供给买方,买方据此核查到货煤炭的数量、出卖人等相关信息,作为结算依据。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
(1)要求使用新能源车辆承运,若中标单位清洁运输占比未达到100%,煤款结算时每吨降低10元/吨。
(2)中标单位所有的电煤拉运车辆信息需在云驿调运系统上进行登记录入,因电煤拉运车辆信息录入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运单位负责承担。
(3)中标单位电煤拉运车辆必须安装与大唐延安热电厂配套运行的监控设备。具体要求如下:
配套监控设备由中标单位组织采购安装,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中标单位应无条件承诺每辆运煤车辆安装配套运行的监控设备,未安装车辆不得入厂。
在拉运途中如出现摄像头遮盖、摄像头取景位置偏移等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每拉运一次,电厂有权按照每车1吨进行扣罚。
煤质异常时根据《大唐延安热电厂煤质异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2.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
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
复检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卖方】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煤种、品种及质量要求时,【卖方】自愿接受【买方】相关制度及考核,承担不符合考核要求的违约责任,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可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4.因【卖方】违约,【卖方】须承担【买方】向【卖方】进行索赔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保全费、执行费用、保险费、鉴定费用及律师费等费用)。
5.【卖方】必须确保煤源不得为直接或间接与【买方】拥有合作关系的矿点(延安区域:禾草沟、羊马河、贯屯、南家咀煤矿等)。如经核实,【买方】将立即终止合同,并对不足部分按照兑现率考核,同时有权对【卖方】进行系统内冻结。(公告内不发,合同内增加并发函询问)
6.【卖方】应确保供应的煤炭质量,发运前应通知【买方】,【买方】有权对煤炭进行检验,需满足【买方】生产需求方可发运。供应煤炭不得出现煤泥、矸石、水洗煤等副产品,不得存在粘煤堵塞设备等现象,一经出现,【买方】有权立即停止合作,且扣除履约保证金10万元。
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的《大唐延安热电厂煤质异常管理规定》(见附件),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所造成兑现率不足等影响结算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
【(2)卖方禁止开展保理融资相关业务。】
【(3)买方验收过程实行机械采样与人工采样并行。机械采样的化验结果与人工采样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对比偏差小于268千卡/千克时,当日该批次以机械采样化验结果为准;机械采样的化验结果与人工采样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对比偏差大于等于268千卡/千克时,视为该批次来煤异常,当日该批次以最低热值结果为准。同时约谈供应商要求其整改,买方有权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要求执行。详见表1】
表1.机械采样结果与人工采样结果偏差及处理情况
偏差范围(千卡/千克)
处理情况
|a|<268
b=机采样结果
268≤|a|
b=最低热值结果
备注:a为机采样低位热值-人工样低位热值;b为最终结果。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1.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热值基准价格【元/[(千卡/千克)×吨]】
加权方式
基准价格公式
烟煤
3500≤Qnet,ar
卡价成交价
【合同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热值基准价格【元/[(千卡/千克)×吨]】
加权方式
基准价格公式
烟煤
3400≤Qnet,ar<3500
卡价成交价-0.001
【合同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烟煤
3300≤Qnet,ar<3400
卡价成交价-0.002
【合同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烟煤
3200≤Qnet,ar<3300
卡价成交价-0.003
【合同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烟煤
3100≤Qnet,ar<3200
卡价成交价-0.004
【单批次】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烟煤
Qnet,ar<3100
以3100千卡/千克为基准,热值每降低1-100千卡/千克区间,按照0.004元/[(千卡/千克)×吨]的幅度继续扣减结算价
【单批次】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②【
全水/
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
变化幅度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烟煤
硫分St,【d】(%)
St,d>0.8
每+0.01
-0.3元/吨
0.8%
【单批次】
(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五、结算及付款
1.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
2.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10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3.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4.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合同生效后,买方享有因生产需求不足、库存煤量大等情况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
中标后出现不配合签订合同、不提供相关资料,
未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供应煤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
煤质异常造成
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20】%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50%】支付违约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1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暂停结算】。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兑现率考核:
除买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卖方在合同期内合同兑现率必须达到90%及以上;80%≤兑现率<9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4元/吨(含税)扣罚;70%≤兑现率<8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8元/吨(含税)扣罚;60%≤兑现率<7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12元/吨(含税)扣罚;50%≤兑现率<6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16元/吨(含税)扣罚;兑现率<5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20元/吨(含税)扣罚。买方在结算时按照兑现率考核标准优先从合同中以含税价款扣除卖方相应的煤款以替代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直至履约保证金全部扣罚完。
5.因买方因素造成卖方未在合同供应期内完成合同供应量的,买方不追究卖方责任,卖方也不得追究买方责任。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1)向买方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次竞价受纪委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911-2703062。
7.本合同一式【五】份,买方执【四】份,卖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买受人(买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61000029419556XT
地址、电话: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2号029-68685555
开户行及账号:建行西安莲湖路支行61001711100050002882
备注信息:大唐延安热电厂
附件:大唐延安热电厂煤质异常管理规定
1 管理内容、方法和要求
1.1
煤质异常的范畴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可视为煤质异常;如有超出下列范围的情形被疑为异常的,经认定后,也可归为异常范畴。
1.1.1 汽车来煤中有大量矸石造成机械采样装置不能正常采样。
1.1.2
汽车来煤中有大量大块煤块超
过100mm造成
采样装置不能正常采样。
1.1.3 车辆严重超载,毛重超过60t。
1.1.4 有分层装车现象。
1.1.5 煤质颜色异常。
1.1.6 煤场宏观验收确认煤质异常。
1.1.7 煤质发生变化,与以往同一矿点煤质明显不同。
1.1.8 来煤造成采样装置堵塞或宏观验收发现有煤泥。
1.1.9 煤质水分过大,沿车厢滴水、沿车厢流水成线。
1.1.10 其他被认定为煤质异常情况,如现场使用煤质快速分析仪检测,发现同一车煤存在热值差异大于268kcal以上时、或同一批次来煤现场检测热值差异大于268kcal以上时。
1.2
煤质异常的处理过程
1.2.1 汽车煤到厂后,由采样人员在现场目测宏观检查,查看煤质情况和装车高度。到卸煤沟卸煤时,由煤管人员查看过衡重量、卸车情况。对于存在煤质异常的,根据车辆掺杂使假情况按照本规定5.3处罚标准执行。
1.2.2 煤质异常时,采样人员或煤管人员立即向班长汇报情况,班长到现场确认后,向管理人员汇报情况,共同到现场进一步确认煤质情况。
1.2.3 燃料质检部宏观验收发现煤质可疑、分层装煤、铺底、明显人为掺杂使假或偷换煤行为时,由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通知燃料物资部相关人员到场,燃料物资部通知供应商或承运商到场。当三方到场后由煤管人员对异常处理过程进行录像(扣吨、采样、送样过程),首先由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向燃料物资部提出扣吨意见,若三方均同意,则按照意见进行扣吨(当天该批次后续车辆每车均按照该意见进行扣吨,并在煤质异常处理单上三方签字确认),并对异常部分采取人工样,当市场煤人工样与机采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该批次均以最低热值作为结算依据,当燃料物资部和供应商或承运商人员在15分钟内未到场,则由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进行采样,视为燃料物资部和供应商或承运商对采样过程无异议,同时执行“本规定5.3相关条款进行热值结算处罚”。当燃料物资部人员无法到场,由其委托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进行处理(燃料物资部人员后期补签字),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可电话告知其扣吨意见,再由其与供应商或承运商协商处理,协商期间现场停止该批次接卸工作。当三方意见存在分歧时,由燃料物资部与供应商或承运商协商,协商期间燃料质检部停止接卸该批次来煤,最终协商意见仍不统一,则按《煤质异常管理规定》上限执行。当长协煤人工样与机采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由燃料质检部煤质主管通知燃料物资部相关人员,燃料物资部对煤质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双方部门协商处理。
1.2.4 在联合采样过程中,现场人员(包括供应商或承运商)必须严格遵守我厂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定。
1.2.5 宏观检查发现煤堆里有明显的煤质差异(颜色、颗粒度、煤种、水分等)时,重点选择车厢底部、煤质不好的位置进行检测,同时与来煤合同热值、品质较好部位的煤热值进行对比。若同一辆车来煤热值偏差小于等于268kcal时,则认为该车煤质偏差在市场煤标准的合理范围内,可直接推入卸煤沟。若偏差超过268kcal时,由燃料质检部煤管人员和监督人员在煤质异常部位进行人工取样。取样过程应在视频监控下方进行。
1.2.6 夜间来煤异常时,若采样阶段发现异常,可直接办理退煤至次日白班进行处理。若卸煤过程发现异常,联系燃料质检部值班人员进行处理。为不影响当日24点统计工作,将异常煤车卸煤进行扣吨处罚后正常过衡、打印磅单出厂。扣吨按照本标准5.3.3相关条款进行。
1.2.7 对来煤中有大块煤、石块、煤泥、滴水等情况时,现场煤管人员有权按照制度进行扣吨。扣吨情况由煤管人员在《煤质异常扣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在每车扣吨1吨以上时,除过填写《煤质异常扣吨记录本》,还要按照要求填写《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单》。
1.3
处罚标准
1.3.1 当来煤宏观验收发现有铺底、掺杂使假时需进行人工采样时,燃料质检部应通知燃料物资部,燃料物资部通知供应商或承运商共同到现场确认煤质情况,当燃料物资部和供应商人员无法到场,由燃料物资部委托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进行采样(燃料物资部人员后期补签字)。采完煤样后立即送至制样间摄像头下方保存。次日对异常批次的机采样、人工样两个样分别制样、化验。
当市场煤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小于等于268kcal/kg时,该批次以机采热值作为结算依据;
当市场煤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该批次以人工样热值作为结算依据。
当长协煤人工样与机采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由燃料质检部煤质主管通知燃料物资部相关人员,燃料物资部对煤质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双方部门协商处理。
制样班、化验班做好机采样、人工样的煤样留存,特别是人工样的煤样留存备查。
1.3.2 当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由煤质主管启动入厂煤热值异常流程,入厂煤热值异常处理单由燃料质检部主任审核,主管厂领导批准。
1.3.3 燃料质检部对新招标入厂的市场煤进行机采样和人工采样(随机抽取该批次某一车进行人工采样),当其中任一化验热值低于合同值268kcal/kg或干基硫分超出合同规定值时,提醒燃料物资部对该供应商或承运商警告一次;当该合同执行期内发生第三次机采样和人工随机采样任一化验热值再次低于合同值268kcal/kg时或干基硫分超出合同规定值时,在同一合同期限内燃料质检部拒绝接收该批次煤(三方到位及执行过程的相关要求按“5.2煤质异常处理过程执行”)。若机采样和人工随机采样任一化验热值低于合同值500kcal/kg时,燃料质检部有权拒绝接卸该合同后续来煤。
1.3.4 特殊情况下需要扣吨时,扣吨依据为:当车辆铺底小于1/10时,扣吨0.1-5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10-1/5时(不包含1/5),扣吨5-10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5-1/4时(不包含1/4),扣吨10-15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4-1/3时(不包含1/3),吨15-20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或超过1/3时整车没收。
1.3.5 出现煤质异常情况,做扣吨处理时,煤管人员和监督人员做好现场影像资料与相关资料收集,煤场主管统一保存3个月。
1.3.6 若因特殊情况必须退煤时,由煤管人员填写《退煤处理申请单》,经部门同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才可办理退煤操作。
1.4
入厂煤煤质检查
1.4.1 含矸量检查:
入厂汽车煤中含矸量较大时,对异常部位进行人工采样。
1.4.2 杂物检查:
1.4.2.1入厂汽车煤中不应含有杂物(矸石以外的其他非原煤物体),对于含有杂物的车辆应责令司机清理带出煤场,同时根据杂物多少进行扣吨处理。
1.4.2.2含木块、铁丝、砖头、泥块等杂物每发现一处扣除0.1吨。
1.4.3 含水量检查:
1.4.3.1入厂煤车有滴水现象扣除0.1吨/处,有滴水成线扣除0.2吨/处。
1.4.3.2对于人为掺水车辆,视情况1-5吨。
1.4.3.3煤车在煤场内被发现恶意放水,扣除10吨,并将责任车辆纳入黑名单。
1.4.4 规定煤场扣吨权限如下:班员1吨及以下;副班长1吨至3吨及以下;主管5吨及以下;主任15吨及以下,超过15吨以上汇报主管厂领导。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1)向买方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延安热电厂
2. 联系人:闫瑜波
3. 联系电话:0911-270-3085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8073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rlcg-jd@cdt-rl.com
附录D(规范性附录)煤炭买卖市场合同标准模板(供应商到厂交货)煤炭买卖合同(市场)合同编号:【】竞价编号:【】出卖人(卖方):【】签约时间:【】年【】月【】日买受人(买方):【】签约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1.收货人为:【单位全称】2.交货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品名/煤种供煤矿点(产地)发站到站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月/旬/日)及数量(万吨)合计123456789101112分月计划(或旬/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采用火车运输方式,铁路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也视为按时交货;水运方式下,承运船只抵达卸货港锚地之日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视为按时交货。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品名/煤种发热量全水灰分挥发分硫分灰熔点哈氏可磨系数粒度品名/煤种Qnet,ar【(千卡/千克)/(兆焦/千克)】Mt(%)A【ad】(%)V【daf】(%)St,【ar】(%)ST(℃)HGI(mm)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二、运输方式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其他发货人】,并以【汽车/火车/皮带/水运等】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卖方选择水运运输时,运输船只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水路营运的相关规定。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三、数量及质量验收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第三方】【汽车衡/轨道衡/皮带秤/水尺】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第三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买方/卖方/第三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卖方/第三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卖方/第三方】联合验收。2.以【卖方(或第三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检验偏差超过以下标准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1)索赔标准:数量标准:双方检斤偏差(即:(卖方数量-买方数量)/卖方数量)不超过【汽车运损:1%;火车运损:1.2%;水运运损双方约定值】%;质量标准:双方检质(低位发热量)偏差(即:卖方质量-买方质量)不超过【】大卡/千克。(2)索赔处理: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方式1:偏差超标部分不予结算。买卖双方检验数据偏差(卖方检验数据-买方检验数据)超出合同约定索赔标准的部分,买方全部不予结算付款,由卖方自行承担。方式2:共同检验。买卖双方检验数据偏差(卖方检验数据-买方检验数据)超出合同约定索赔标准的,双方共同对买方已收到的煤炭(单独存放)在【买方】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结算。方式3:第三方复检。买卖双方检验数据偏差(卖方检验数据-买方检验数据)超出合同约定索赔标准的,双方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买方已收到的煤炭(单独存放)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进行验收结算。方式4:加权计算。买方、卖方(或第三方)数据按一定比例(【】:【】)加权计算结果进行验收结算。3.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4.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见附件),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2)数量以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轨道衡车号识别系统识别的重量为准。】四、合同价格(一)合同价格=煤价+运费+杂费1.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采用【单卡计价/按吨计价】方式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品名/煤种热值范围【(千卡/千克)/(兆焦/千克)】热值基准价格加权方式基准价格公式【(元/[(千卡/千克)×吨])或(元/[(兆焦/千克)×吨)])】【单批次/天/月/合同周期】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元/吨)】固定价格 ××指数+浮动价格(2)质量调整价: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品名/煤种煤质指标指标范围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增减基准加权方式质量调整价公式【空白为不限定,下同】【热值】【4500-4800】【1千卡/千克】【0.01元/[(千卡/千克)×吨]】【4800】【单批次/天/月/合同周期】(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②【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品名/煤种煤质指标指标范围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增减基准加权方式质量调整价公式(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3)数量调整价: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各品种供货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品名/煤种指标名称指标范围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增减基准加权方式质量调整价公式(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4)其他因素调整价:【】2.运费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运价【】元/吨+运费调整价,指标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指标名称指标范围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增减基准加权方式运费调整公式(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价格增减额3.杂费【(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杂费【】元/吨+杂费调整价,指标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指标名称指标范围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增减基准加权方式杂费调整公式(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价格增减额(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超过【】%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五、结算及付款1.双方存在数量或/和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1)买方应先行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和约定的验收方式确认的数量、质量进行预结算,预结算付款比例为无争议货物对应货款的【】%,对有异议部分双方应按照第三条约定进行处理,并依据最终数量或/和质量化验结果在后续结算中进行结算。(2)在交货后【】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数量或/和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2.买、卖双方约定【每周/每旬/每月】结算一次。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A买方B买方委托的结算方)于【每周/每旬/每月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期、上周、上旬、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4.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方式1:买方和委托结算方共同出具《结算通知函》(见附件2),由买方的委托的结算方直接与卖方进行结算、付款(委托结算方名单与结算信息见附件1)。本合同约定的煤炭到委托结算方且完成验收和结算手续后【__个工作日内】由委托结算方向卖方支付无争议货物60%货款作为预结算款,委托结算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由委托结算方向卖方支付剩余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运费、杂费】由【卖方】垫付的,煤炭到电厂且完成验收和结算手续后,【__个工作日内】由委托结算方向卖方支付60%代垫【运费、杂费】,委托结算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已结算确认的代垫【运费、杂费】。方式2:本合同约定的煤炭到【电厂】且完成验收和结算手续后,【__个工作日内】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无争议货物60%货款作为预结算款,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运费、杂费】由【卖方】垫付的,运费、杂费由【】向【买方/电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到【电厂】且完成验收和结算手续后,【__个工作日内】由【买方/电厂】向卖方支付60%代垫【运费、杂费】,【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由【买方/电厂】向卖方支付剩余已结算确认的代垫【运费、杂费】。方式3: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运费、杂费】由【卖方】垫付的,运费、杂费由【】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代垫【运费、杂费】。5.付款方式:【】A、现汇;B银行承兑汇票。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六、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日内仍未纠正的;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日内仍未履行的;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日内仍未纠正的;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日内仍未履行的;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七、违约责任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期应发货物对应货款的【】支付违约金】。卖方逾期交付超过【】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买方实际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卖方还应赔偿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支付违约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未交付保证金的,卖方应于【】向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日内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八、不可抗力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九、争议解决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十、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年【】月【】日。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6.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盖章):买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住所:住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附件1买方委托结算方名单与结算信息委托结算方名称开票信息委托结算方名称税号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附件2结算通知函【卖方】: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约定,贵方【】月份发运的煤炭【船舶航次为】,煤种为【】(年度【】、月度【】),数量为【】(年度【】、月度【】),到站(港)为【】,由【委托结算方】与贵方直接办理结算并支付货款。特此确认!【委托结算方】【买方】【】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煤炭 烟煤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