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直医疗费用审核招标公告(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2025)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省直医疗费用审核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8月25日13时21分

发布人:山东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详细信息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省直医疗费用审核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省直医疗费用审核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68号燕子山庄7号楼2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9-05 09: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502002154

项目名称: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省直医疗费用审核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0.0万元

最高限价:90.0万元

采购需求:

标的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

A
省直医疗费用审核
1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90.000000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9月18日-2026年9月17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应出具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8月26日8时30分至2025年9月1日16时30分,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68号燕子山庄7号楼2楼

3.方式:供应商需按以下方式获取磋商文件,否则报价将被拒绝。1)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须先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注册并找到此项目进行备案(已注册的无需重复注册)。2)网上注册备案后,供应商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号、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汇款凭证截图、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与备案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sdhhgl@163.com(邮件名称: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供应商发送邮件资料后自行联系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联系电话:0531-82958290。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邮件后发送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至供应商系统备案邮箱。注:备案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

4.售价:300元/份(现金或公对公转账,售后不退)。单位名称:山东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领秀城支行;账号:531904996710102。汇款时须注明:医疗费用审核+SDHH-SDCS-250704+标书费。不接受个人对公汇款,否则造成的损失自担。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5年9月5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68号燕子山庄7号楼2楼

五、开启:

1.开启时间:2025年9月5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开启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68号燕子山庄7号楼2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为预采购,有取消和终止采购的可能,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此风险之后决定是否参与投标。本项目负责人:张老师、王老师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

联系方式:0531-51799925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山东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县(区)经十路14668号燕子山庄7号楼2楼

联系方式:0531-829582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山东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31-82958290

附件:

A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

第三部分项目说明及要求一、采购项目概况为进一步提升医保费用审核经办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5号)、《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2025版)》、《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在省本级试点开展医保按日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单位拟通过招标确认1家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省直医保费用审核。二、服务内容1、协助开展省直两定机构联网结算医疗费用智能审核:(1)通过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对纳入统筹支付的本地联网医疗费用进行全面审核。对智能审核发现的疑点数据(每月预计5000-10000条),配合进行人工初审、复审并按时将疑点数据发送给定点医药机构。(2)按照按日审核和即时结算改革工作要求,在当月月度结算前完成当月智能审核工作。(3)做好审核结果的记录、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工作,提出完善知识库、规则库的意见、建议。2、协助开展省直人工随机抽审:(1)对初审通过的费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再次审核。重点针对DRG支付方式和大额医疗费用开展相应审核,人工随机抽审按季度开展。(2)对审核发现的疑似违规费用,按程序发送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并与医药机构进行沟通反馈。(3)通过调阅病历资料、费用明细、结算系统数据等方式,协助对疑似违规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并与医药机构进行沟通反馈。(4)做好审核结果的记录、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工作,提出完善知识库、规则库的意见、建议。3、协助配合开展费用审核新增重点任务:包括省直药品追溯码“依码结算”,对未规范采集药品追溯码的结算数据进行审核拒付。4、协助开展省直“不网采不结算”工作:对未按规定网采的药品费用进行审核拒付。5、协助开展省直参保职工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服务:协助开展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咨询答疑、信访件等工作;协助开展异地就医费用审核相关数据的提取、整理、分析。6、协助开展档案整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令及有关要求,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省医保中心建档、归档。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确保数据安全。三、质量、安全及人员等要求1、质量要求供应商应服从采购人工作安排,提供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需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工作,审核工作质量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整理、汇总建档、归档等任务,工作质量达到合同要求。2、安全保密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工作保密协议(见附件1),严格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数据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凡是从采购人处获得的数据资料须签订数据保密协议并由专人保管,确保数据安全,不得私自将数据用于项目以外用途。项目结束后,从采购人处获得的数据资料在提交成果后应全部销毁,不得留存。供应商应保证交付的成果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个人隐私,如发生侵权行为,供应商负责全权处理,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可要求成交供应商予以赔偿。供应商交付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中著作权、专利权,各类审核报告、结论等)的所有权归采购人享有。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引用、发表、复制、发行、演示、改编及向第三方提供。3、人员要求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成员总数(含项目负责人)需≥9人,需有医保、医疗费用审核等相关项目经验。其中DRG审核需≥5名专家(包括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医学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费用审核项目负责人经验。供应商应确定本项目稳定的技术团队,明确项目团队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开展工作前须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派出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人员,须经采购人同意,并且更换人员与原团队人员具有同等人员配置条件。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目的交付或者服务的时间和地点(一)付款方式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签订且资金下达后,收到乙方合格发票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8.88%且支付首付款金额不高于人民币3500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服务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且收到乙方合格发票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具体付款方式最终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约定为准)。(二)服务时间和地点1、服务期:2025年9月18日-2026年9月17日。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三)报价要求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供应商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发生的审核费、资料整理费、人工费、培训费、专家费、差旅费、管理费、验收费(含第三方验收)、设备、车辆、利润及税金等为完成本项目所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其它风险因素等一切费用。成交后不允许擅自改变服务内容、质量标准、期限。(四)项目服务形式成交供应商要按照采购人要求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开展相关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五、采购标的验收标准1、考核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下表:序号类别考核验收内容及要求响应文件响应情况实际完成情况考核结论1项目要求完成情况1.拟派人员专业技能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协助开展省直两定机构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审核)□合格;□不合格2.拟派人员专业技能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协助开展省直人工随机抽审)□合格;□不合格3.拟派人员专业技能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协助配合开展费用审核新增重点任务)□合格;□不合格4.拟派人员专业技能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协助开展省直“不网采不结算”工作)□合格;□不合格5.拟派人员专业技能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协助开展省直参保职工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服务)□合格;□不合格6.拟派人员专业技能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协助开展档案整理工作)□合格;□不合格7.拟派人员数量是否符合项目要求(≥9名)□合格;□不合格8.拟派人员专业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医学、药学、统计学等相关专业)□合格;□不合格2项目过程中人员服务情况1.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合格;□不合格2.在开展审核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能够完全满足采购人要求□合格;□不合格3.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审核工作、最终审核报告等资料完全归档□合格;□不合格4.拟派人员是否存在旷工、迟到现象(可通过考勤打卡、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合格;□不合格5.拟派人员是否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合格;□不合格6.拟派人员是否按时完成采购人安排的相关工作内容□合格;□不合格7.拟派人员是否积极配合、协助采购人完成临时性工作□合格;□不合格3一票否决制情形1.成交供应商及所拟派人员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禁止性行为□合格;□不合格2.成交供应商及所拟派人员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格;□不合格2、考核标准根据采购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成交供应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论留存,作为验收工作的参考依据。3、对于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进行复查。4、考核验收小组对考核结论进行评审,确认服务是否满足验收标准。如果满足,签署验收报告;如果不满足,制定进一步的改进计划。5、考核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验收最终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改之,若改之后仍旧不合格的,将视情况酌情扣减服务费。(注:一票否决制情形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直接终止合同。)6、将验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档进行归档,以便后续查阅和参考。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政策一、中小企业优惠办法:1.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鲁财采﹝2022﹞12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给予(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得分的计算及评审;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价格优惠评审。2.小微企业评标价格的计算:服务项目若所投企业为小微企业的,则最终评审价格=投标报价×(1-10%)。货物项目若所投全部产品为小微企业的,则最终评审价格=投标报价×(1-10%),依据《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由此可知,当供应商所投部分产品为小微,其他为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作价格扣除。工程项目若所投企业为小微企业的,则最终评审价格=投标报价×(1-5%)。3.如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未按要求提供声明函原件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政策优惠;4.联合体投标的,如果联合体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且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联合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则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价格可给予联合体(货物和服务项目为4%、工程项目为2%)的价格扣除。如果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则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价格可给予联合体10%的价格扣除,但联合体各方均应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货物和服务项目计算方法是:最终评审价格=投标报价×(1-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工程项目计算方法是:最终评审价格=投标报价×(1-2%),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投标报价进行扣除后的评标价格仅用于评标过程的报价得分计算或评标价格的比较,不作为最终的中标价格。二、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1.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定。监狱企业证明须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办法:1.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的,涉及部分价格将做扣除,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后附)并满足以下条件:2.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2.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2.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2.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注: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四、节能、环保产品优惠办法: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2.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按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填报,对采购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而提供节能产品的须单独分包列明(报价表格式见附件)。3.根据《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鲁财库〔2007〕32号)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价格评标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技术评标总分值的5%的加分:3.1在投标报价打分中,投标设备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若所投全部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价格评标总分值基础上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5%)的加分,若所投部分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价格评标总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5%×(节能、环保产品合计报价/投标报价)]的加分。3.2在技术部分打分中,投标设备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若所投全部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技术评标总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5%)的加分,若所投部分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技术评标总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5%×(节能、环保产品合计报价/投标报价)]的加分。3.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在评审时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5%的价格扣除。3.4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节能环保的产品,应在投标文件列明某项/某些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并列明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厂家及产品品牌、型号、节能或环保标志认证证书编号(有效期内)等,并后附有效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将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政策优惠(格式详见附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省直医疗费用审核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东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