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寄快递服务招标公告(重庆新天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



新天地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所需邮寄快递服务项目第二次竞争性比选公告

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新天地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所需邮寄快递服务项目项目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要求并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踊跃参与。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总预算:
848,845 元

项目类型:
服务类

价格类型:
总价

包 1(标的物种数:1)

保证金金额:5,000 元
最大成交供应商数量:1家

采购目录明细

单价限价(最高)

数量

总限价(最高)

目录其他服务

需求描述详见内容

价格标准说明详见附件

848,845 元
1 件
848,845 元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与投标(报价)的供应商必须在 “行采家” 服务平台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

三、报名、投标、开标要求
(参与投标(报价)的供应商请在公告发出后尽快前往参与网上报名(投标))

网上投标(报价)时间:
2025-09-01 09:00 ~ 2025-09-01 12:00

是否需要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上传投标(响应)文件要求:
上传文件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

线下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间:
2025-09-01 14:00 ~ 2025-09-01 14:30

线下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树兰路178号晶瑞大厦1栋32-2

线下开标时间:
2025-09-01 14:30

线下开标地点:
重庆市渝北区树兰路178号晶瑞大厦1栋32-2

注: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按项目要求在网上进行投标(报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5,000 元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江北支行

账户名:
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账号:
6013 6140 5

注:请按要求向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否则投标(报价)无效!

五、成交原则

在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的前提下,按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

六、商务条款

一、验货方式:
详见内容

二、报价要求:
详见内容

三、付款方式:
详见内容

七、其他条款

一、采购异议处理: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
4、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直接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公开曝光。

八、联系方式

采购执行方:

单位名称:
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朱老师

联系电话:
02363516800

采购需求方:

单位名称:
重庆新天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老师

联系电话:
18166483703

比选文件发售登记表.docx
新天地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所需邮寄快递服务招采项目比选文件(第二次).doc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公章)联系人手机办公电话传真E-mail单位地址购买时间 年 月 日备注竞争性比选文件项目编号:XTD-2025-082项目名称:新天地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所需邮寄快递服务项目(第二次)采购人:重庆新天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目录第一篇采购公告-1-一、竞争性比选内容-1-二、资金来源-1-三、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1-四、比选有关说明-1-五.投标保证金-2-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七、其它有关规定-3-八、联系方式-4-一、采购一览表-5-二、项目基本情况及具体要求-5-三、安全要求-5-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6-一、服务期、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6-二、计价方式、结算原则、支付:-6-三、知识产权-6-四、特别要求-7-五、其他-7-第四篇比选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8-一、比选程序及方法-8-二、评审标准-10-三、无效响应-11-四、采购终止-11-第五篇比选申请人须知-12-一、比选费用-12-二、竞争性比选文件-12-三、比选要求-12-四、中选人的确认和变更-13-五、成交通知-14-六、关于询问-14-七、采购代理服务费-14-八、签订合同-15-第六篇采购合同(仅供参考)-16-第七篇比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35-一、经济部分-36-二、服务部分-38-三、商务部分-40-四、资格条件及其他-42-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46-1.1.第一篇采购公告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新天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新天地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所需邮寄快递服务项目(第二次)进行竞争性比选采购。欢迎有资格的比选申请人前来参与比选。1.1.1.一、竞争性比选内容项目名称最高限价(元)比选保证金(元)中选人数量(名)新天地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所需邮寄快递服务项目(第二次)84884550001本次最高限价包含但不限于快递费、包装费、快递登记人员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运输费、装卸费、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寄现场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安全措施费、风险费、保险费等应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的为履行采购项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供应商的谈判报价不得高于本次给出各项单价最高限价,否决按无效响应处理。1.1.2.二、资金来源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预算约848845元。1.1.3.三、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一)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1.1.4.四、比选有关说明(一)供应商应通过“行采家”平台(https://www.gec123.com)进行注册,成为行采家平台供应商。(二)凡有意参加采购的供应商,请在行采家(https://www.gec123.com/)网上下载本项目比选文件以及变更等采购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采购实质性要求内容。(三)比选文件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2025年8月25日)起。(四)报名及比选文件发售1.报名和比选文件发售期:2025年8月25日-2025年8月29日下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时间)2.比选文件的获取在比选文件发售期内,供应商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比选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件电子版资料发送比选代理机构邮箱(331764765@qq.com),进行报名。3、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其比选文件才被接受:(1)按时递交了比选文件及签到;(2)按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比选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件电子版资料发送比选代理机构邮箱(3)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比选保证金。4、供应商可向代理机构提问,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2025年8月29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发送至电子邮箱(331764765@qq.com)。5、采购人应于2025年8月29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发布澄清及补遗文件。(四)比选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5年9月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五)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9月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六)比选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树兰路178号晶瑞大厦1栋32-2。(七)供应商需进行网上报价,需填报价格。网上报价开始时间为2025年9月1日9时00分;网上报价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日14:00。1.1.5.五.投标保证金(一)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方式从投标单位基本银行账户支付至投标保证金账户(二)投标保证金账户户名: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账号:601361405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江北支行(三)缴纳投标保证金要求供应商将投标保证金从供应商开户银行账户按规定金额一次性支付至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内,并于2025年9月1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前到账,供应商应自行考虑投标保证金的汇入时间风险,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注:(1)投标保证金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缴纳、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视为未缴纳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2)供应商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XXXXXX项目”投标保证金,可以简写。(四)保证金退还方式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1.1.6.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财库〔2006〕90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1.1.7.七、其它有关规定(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采购活动。(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本项目若有补遗文件一律在“行采家”(http://www.gec123.com)网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补遗文件的内容。(四)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五)投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1.1.8.八、联系方式(一)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谢老师电话:(023)63516800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树兰路178号晶瑞大厦1幢32-2(二)采购人:重庆新天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李老师电话:18166483703地址:重庆两江新区康美街道金渝大道22号金泰智能产业园13栋B区6层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1.1.9.一、采购一览表目的地首重数量(kg)首重限价(≤1kg)续重数量(kg)续重限价(>1kg)重庆5300011.671000002四川50014.675002重庆市外(四川、、西藏、新疆、内蒙、除外)100018100041.1.10.1.1.11.二、项目基本情况及具体要求(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为满足公司工作需要,现需采购邮寄快递服务,需寄送文件、仪器设备、采集样品等及时往返公司的快递服务。(二)采购范围中标单位收到采购方提供的寄送需求,将寄送物按照时限要求安全及时送至寄送目的地,并提供送货上门及送货上楼服务。(三)服务质量要求: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快递服务;2、邮件完好无损投递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延误率不超过98%,保证物流投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到货时间按每单邮件从揽件到送达收件方指定地址的时间计算,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延缓送货上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加收手续费等任何费用及条件。1.1.12.三、安全要求杜绝除不可抗力之外因素引起的物品损坏、丢失及延误,遇地址不详及地址变更等原因不能及时派送的情况须及时与采购人沟通,避免物品搁置导致物品寄送延误或丢失,从而给采购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1.1.13.一、服务期、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一)服务期:(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三)验收方式及标准:保证货物在要求时间内送达、外包装完好,不发生破损、潮湿、变形、泄漏等情况。2、计价方式、结算原则、支付:货物、工程、服务的计价原则,价格调整变化原则,结算的方式,支付节点等。(一)计价方式1.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报价范围、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本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投标人自身条件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按照技术服务需求明细表进行自主报价。2.投标报价: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首重及续重单价报价中包含但不限于快递费、包装费、快递登记人员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运输费、装卸费、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寄现场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安全措施费、风险费、保险费等应由供应商承担的为履行招标项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且供应商的首重及续重单价报价不得超过采购人给出的相应最高限价。在合同服务期间,无论任何因素,均以此中标首重及续重单价价格执行,采购人不作调整。(2)供应商中标后,应按报价实行阶梯式优惠。(二)结算原则:结算价=中标单价×结算数量;(三)支付:银行转账。合同签订后次月结算上月费用,成交供应商根据上月结算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1.1.14.三、知识产权(一)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中选人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选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二)中选人不得将采购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工作成果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应对审查有关的技术和商业资料进行保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中选人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1.1.15.四、特别要求违约责任:投标人在质保期内必须提供配套的售后服务,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自行承诺并加盖公章,格式不限),并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招标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1.电话咨询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当为招标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招标人在验收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招标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2.合同签订期外服务要求合同期过后,投标人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3.物流需求大重庆范围内寄送要求各个区县场镇设立接驳点,当日16:00前收到的寄送物,次日9点前送至目的地。并提供送货上门及送货上楼服务。4.要求提供寄送月结账号不少于10个。1.1.16.五、其他(一)比选申请人必须在比选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竞争性比选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详细约定。1.2.第四篇比选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1.2.1.一、比选程序及方法(一)比选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比选申请人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二)由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小组对各比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比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比选申请人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比选。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规定,对比选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比选申请人是否具备比选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一)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比选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比选申请人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二)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三)比选保证金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足额交纳比选保证金。注:①比选申请人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比选申请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②比选申请人按“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比选申请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比选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由被执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了较大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规定,从比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有效性审查比选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按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七篇比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响应方案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完整性审查比选响应文件份数比选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3响应程度审查响应文件内容对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比选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三)澄清有关问题。评审小组在对比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比选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比选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比选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比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评审小组要求比选申请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比选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比选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比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五)在比选过程中比选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比选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六)在比选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和比选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比选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七)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八)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了报价的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和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比选申请文件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比选申请人为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的评审方法。比选申请人总得分为价格、服务、商务(如有)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九)评审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的比选申请人)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比选申请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若比选申请人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若比选申请人的服务部分为0分,将失去成为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的资格。1.2.2.二、评审标准(一)评审因素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报价占95分,服务部分占5分。序号评分因素及权重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投标报价评分(95%)重庆市内首重价格单价报价40分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比选申请人的价格为比选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得分。比选报价得分=(基准价/比选报价)×价格权值×100。重庆市内续重价格单价报价40分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比选申请人的价格为比选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得分。比选报价得分=(基准价/比选报价)×价格权值×100。四川首重价格单价报价2.5分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比选申请人的价格为比选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得分。比选报价得分=(基准价/比选报价)×价格权值×100。四川续重价格单价报价2.5分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比选申请人的价格为比选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得分。比选报价得分=(基准价/比选报价)×价格权值×100。重庆市外(四川、西藏、新疆、内蒙、除外)首重价格单价报价5分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比选申请人的价格为比选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得分。比选报价得分=(基准价/比选报价)×价格权值×100。重庆市外(四川、西藏、新疆、内蒙、除外)续重价格单价报价5分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比选申请人的价格为比选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得分。比选报价得分=(基准价/比选报价)×价格权值×100。2服务部分(5%)5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人员配置、包装质量、服务内容等,根据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审,优秀:4-5分,良好:2-3分,一般:1-2分,未提供的得0分。1.2.3.三、无效响应比选申请人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比选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一)比选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二)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比选;(三)比选申请人所提交的比选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比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四)比选申请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比选;(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比选申请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比选申请人,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八)比选申请人比选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九)比选申请人比选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2.4.四、采购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比选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比选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人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比选申请人不足3家的。1.3.第五篇比选申请人须知1.3.1.一、比选费用参与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应承担其编制比选响应文件与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比选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3.2.二、竞争性比选文件竞争性比选文件是比选申请人编制比选响应文件的依据,是评审小组评判依据和标准。竞争性比选文件也是招标人与中选人签订合同的基础。(一)竞争性比选文件由竞争性比选公告;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比选申请人须知;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竞标条款和废标条款;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比选响应文件格式等七部分组成。(二)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比选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三)本项目的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行采家网(https://www.gec123.com/)网上发布,请各比选申请人注意下载或到代理机构领取;无论比选申请人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比选申请人已知晓本项目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四)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比选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或公告形式通知所有竞争性比选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1.3.3.三、比选要求(一)比选响应文件1.比选申请人应当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比选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比选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2.比选响应文件组成比选响应文件由第七篇“比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比选申请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比选申请人应按照第七篇“比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比选申请人自定格式。(二)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三)比选有效期:比选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比选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四)修正错误若比选申请文件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比选申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比选申请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评审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比选申请人投标报价,若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比选申请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比选申请人具有约束作用。如果比选申请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五)提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比选申请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采用U盘为文件载体)。每套纸质投标文件须在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文档”,副本应为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为准。2.在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中,竞争性比选文件第六篇比选申请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六)比选响应文件的递交1.比选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1.1比选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均应密封送达比选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比选申请人名称。若正本、副本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1.2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2.如果比选响应文件通过邮寄递交,比选申请人应将比选响应文件用内、外两层封套密封。2.1内层封套的封装与标记同“1、”款规定。2.2外层封套装入“1、”款所述全部内封资料,并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同时应写明比选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比选响应文件原封退还。3.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比选响应文件误投、丢失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七)比选申请人参与人员各个比选申请人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比选,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1.3.4.四、中选人的确认和变更(一)中选人的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选人,也可以书面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选人。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中选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比选申请人为中选人。(二)中选人的变更中选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3.5.五、成交通知(一)中选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行采家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中选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四)如有比选申请人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1.3.6.六、关于询问(一)比选申请人如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比选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比选申请人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比选内容。一经进入比选程序,即视为比选申请人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比选通知书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1.3.7.七、采购代理服务费(一)中选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金额计算如下:代理服务费的按以下标准的55%进行收取。 招标类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0以上0.01%0.01%0.01%注:招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5%=1.5万元(500-100)万元×1.1%=4.4万元(1000-500)×0.8%=4万元(5000-1000)×0.5%=20万元(6000-5000)×0.25%=2.5万元合计收费=(1.5+4.4+4+20+2.5)×55%=17.82万元1.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为7000元整。(按采购预算850000*1.5*55%计算所得)2.采购代理服务费以现金、转账等形式支付。3.中选人如未按上述规定缴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其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收款账户信息:户名: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账号:601361405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江北支行1.3.8.八、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和中选人比选响应文件的约定,与中选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二)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行采家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三)竞争性比选文件、比选申请人的比选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比选文件租赁合同签订。(六)采购人要求中选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比选文件中予以约定。中选人履约完毕后,采购人应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1.4.第六篇采购合同(仅供参考)合同编号:甲方(买方):重庆新天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重庆两江新区康美街道金渝大道22号金泰智能产业园13栋B区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038121X0乙方(卖方):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概述本合同为主合同,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仅视为双方就快递月结合作事宜建立了合作关系,具体收派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准。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甲方托寄物品时,应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等资料,准确、真实地填写乙方快递单之各项内容。甲方将货物交付乙方,视为已确定上述要求。本合同所约定的“托寄物”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所定义的“快件”。甲方应完成所有运单和其它下单文件的填写、打印,包括各种形式使用乙方下单系统工具制作的标签、运单或托运票据。甲方有义务保证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论是由甲方、其它方或乙方员工应甲方要求完成运单和其它文件的填写、打印,甲方均应对所填写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2.2.甲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装托寄物;没有国家、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在满足快递包装功能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保证托寄物派送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2.3.如甲方因托寄物防护及品牌等因素需要,由乙方为甲方定制专用包材(如有甲方LOGO,特殊规格尺寸等),甲方须承担定制专用包材及备货费用,乙方对甲方定制专用包材不得用于甲方托寄物之外的快递包装业务场景。但双方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2.4.甲方寄递的托寄物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乙方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且确保托寄物的内容符合下列要求,乙方无审核鉴别托寄物价值、性能义务:2.4.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寄递的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2.4.2.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与第三方约定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2.4.3.托寄物不会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没有侵犯除甲方以外民事主体的知识产权。2.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检的需要,乙方有权对托寄物开箱验视。甲方需如实准确地填报托寄物的具体名称,不能只填特殊符号、“商品”、“物品”等无法准确识别托寄物的称谓。如发现托寄物属于不予寄递范围(如国家机关公文等)或含有禁寄物品,乙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费用及罚款。如因托寄物属航空违禁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品等)导致无法进行空运的快件,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安排航空转陆运或退回,同时,乙方不会对因甲方托寄物属航空违禁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快件延误等)。2.6.甲方托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提交乙方,如因甲方未提供相应的手续证明文件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7.甲方应按照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结算费用,不得以双方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扣除应付费用。2.8.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履行甲方权利的,甲方应积极确认他人履约准确,该第三方行为结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员工为甲方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行为视为甲方行为,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2.9.乙方按其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负责将甲方托寄物及时、安全地送达,如托寄物派送中出现收方拒收、延时收件等异常情况,乙方将通知甲方,按照甲方合理可行的要求进行处理。2.10.因收件人拒收或其他原因导致快件无法投递的退返件,经乙方与甲方确认其放弃后,乙方可自行对退返件进行处理,双方沟通记录、通话录音等将作为有效依据。甲方同意不再就快件向乙方提出返还、赔偿、继续派送等主张,并保证乙方免受第三方索赔或承担责任。2.11.为了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信息技术系统(如BSP/ISP/国际件系统)对接(如有)进行数据交换,甲方应保证在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规范下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并按系统操作要求进行操作。2.12.在快递业务高峰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节假日(含快件中转地或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节假日)、“618”、“双十一”、“双十二”、“春节前”、“黑色星期五”、圣诞节等电商平台促销期间,下同),甲方须在发运前两周预告乙方业务量情况,以便乙方安排运力资源投入,同时乙方可在自身营运能力范围内调整在此期间承接甲方的发件量,且对甲方在此期间托寄的快件不做任何时效承诺,甚至可能产生停收快件情形。2.13.为便于结算,乙方给甲方开通月结账号,甲方寄件时可以在运单上填写月结账号,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双方结算的快件数量以登记在甲方月结账号下的数量为准,不以快件寄件人及寄件地址进行区分。甲方应当保护自己的月结账号不被泄露,并对自己月结账号的快件负责。甲方应确保其月结账号得到正确使用,所发货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的递送要求。甲方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使用甲方月结账号发送货物的,都应推定为系得到甲方许可,并代理或代表甲方与乙方缔结快递服务合同。如甲方需要固定人员使用月结账号,应在签署合同时以授权书形式如实声明,除此情况外,如有对账号未经授权的使用,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应自行每月定期检查所有账单,保证账号的正当使用,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账号被盗用。2.14.乙方会按照本合同附件八《客户信息表》的内容和乙方月结客户在线服务工具中甲方受托人的指示,给指定的甲方人员开通查询、收取甲方月结账单的权限,甲方应做好内部人员的授权管理,当通过前述方式获得授权的人员存在离职或调动的,甲方应在2日内自助调整该类人员的权限,并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原因导致自有损失甲方自行承担且应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全部损失。2.15.双方保证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从另一方收到或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合作价格、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以及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予以保密。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及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合同目的而复制和使用商业秘密和保密资料。未经该商业秘密和保密资料的原提供方的书面许可,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以及保密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为妥善实施本合同规定的事项在必要的范围内向律师、会计师及政府机关披露的以及被政府机关要求披露的;乙方基于事实在封闭商业行为中,例如在招投标时真实、合理、适度地宣传的除外),否则应向对方赔偿由于商业秘密及保密资料泄露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密期限截止为该部分保密信息由提供者公开为止,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2.16.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对外披露与乙方的合作事宜,或在任何生产、销售、宣传、出版中使用乙方或其任何关联方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名称。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前述使用时,应当同时提交拟使用的材料供乙方审核。甲方违反前述约定的,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并要求甲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费用支出。2.17.甲方保证其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个人信息符合网络安全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定,且不违反其与个人信息主体的约定。甲方应保障乙方免于承担并补偿乙方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或约定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甲方同意遵守乙方官方网站所公示的隐私政策及其不时修订的内容,并同意乙方及关联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隐私政策处理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2.18.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乙方在线发件及路由查询系统的系统接口API,甲方应遵循乙方的应用系统开发管理规范,配合乙方实现乙方内部所要求的接口认证鉴权、敏感数据传输加密等。2.19.乙方将协助甲方实现数据系统的对接,并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并保证在出现应用系统故障时及时、积极响应,遇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处理解决。2.20.关于乙方服务产品的服务时效以乙方官方网站上的解释为准,请甲方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拨打乙方客服热线查询。2.21.国际类产品(含港澳台产品),如产品说明、当地服务惯例或国际运单条款与本合同冲突,本合同中相冲突的部分不再适用。2.22.双方同意在履行本合同和相关订单的各个方面,遵守目前和将来适用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领域的规制,包括但不限于总部所在地、经营地所在地和货件寄递始发国家、目的国家,可能过境或途经国家的出口管制或制裁相关的法律法规(“贸易法规”)。如果乙方有理由相信提供该等服务将违反适用的贸易法律,则乙方有权随时拒绝、停止提供服务。2.23.甲方及其任何员工、管理人员、董事、关联方、代理人,以及甲方委托的与本合同项下服务和产品的履行、供应、采购有关的第三方,均不是受限方名单内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不可靠实体清单、联合国制裁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实体清单、军事最终用户清单、欧盟或其他国家的制裁性清单(“受限制主体”)。甲方上述主体也不直接或间接利用乙方协助受限制主体进行受到贸易法规限制或禁止的交易。2.24.甲方保证其已经充分了解并遵守本合同项下货物或技术所涉及的所有出口管制分类和许可要求,不违反贸易法规,取得了所必须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出口许可或批准,并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批准文件副本。甲方保证所需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用于任何被禁止或受限制的最终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导弹技术、军事用途或恐怖主义活动等)、最终目的地(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克里米亚、卢甘斯克与顿涅茨克等)。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服务所需的任何和所有信息,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以便乙方能够进行出口管制筛查和风险评估,并遵守所有适用的贸易法规。2.25.甲方不得导致乙方违反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下承担的任何义务。若因甲方或可能违反出口管制和制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使乙方面临重大风险的,则乙方应免于履行或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相关订单下的义务。甲方同意赔偿并使乙方免受任何因甲方违反本条款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罚款、处罚、索赔或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乙方保留因出口管制和制裁的规制拒绝接受、中止或终止寄递和本合同及相关订单的权利。在本合同和订单中止期间或本合同和相关订单终止后,因不履行、迟延履行而发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协议/合同和订单项下的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三、违约责任3.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或缴纳、补齐履约保证金(如有)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当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金额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清前述任何费用,乙方有权留置货物(托寄物性质不能留置的除外)。乙方行使留置权后的15日内,甲方仍未付清费用的,乙方可以以合理的价格变卖货物并就货款优先受偿,因乙方行使留置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在变卖价款内优先扣除该费用。甲方法定代表人对甲方债务、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3.2.因甲方托寄物质量缺陷或包装破损,致使其他托寄物品、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3.因甲方托寄物属于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而被查没、扣留或变更配送路线,导致其他托寄物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4.因甲方或其雇员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导致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被卷入的索赔事件或诉讼,以及因此而使乙方遭受或承担不应有的损失、损害、花费及其他责任,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并赔偿乙方因此承担的全部损失、损害和花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支出)。3.5.甲方知悉,乙方所提供的折扣优惠仅限甲方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主体使用。甲方不应利用乙方所提供的折扣优惠和月结账号为任何第三方代下单、付款,也不得从事或允许他人利用甲方月结账号从事快件揽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线上出售“快递代下单”等相关产品或者在线下揽件),也不得进行虚假寄递业务操作。甲方知悉,因前述行为不仅会导致乙方快递服务费损失,也会给乙方造成声誉风险、理赔风险、管理成本增加等不易估量的风险与损失。故前述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暂停甲方月结账号的使用,且甲方除应补偿每票的差价外,还应承担近12个月甲方月结账号下快递服务费金额30%的违约金(双方业务合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违约金按实际合作期间的快递服务费总金额的30%计算)。如违约金无法覆盖乙方损失(包含使用该月结账号代下单涉及的乙方理赔损失)的,甲方应继续赔偿。前述违约金及赔偿款,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5天内完成支付。如未按期完成支付,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3.6.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信用炒作,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诱导他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索赔等不诚信行为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的所有优惠政策或视情况解除合同,同时乙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3.7因甲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和支出的花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支出)。四、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4.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双方沟通签署新的合同,如合同届满后双方签署新的合同前,甲方仍继续下单且乙方继续提供服务的,则本合同继续对双方具有约束力。4.2.甲方应当接受乙方对其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监管,并保证在其资质和履约能力发生变化时及时向乙方通报,若甲方存在以下法律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有关情形,乙方有权中止、终止本合同履行(如暂停甲方月结账号的使用,乙方暂停提供收派服务等):4.2.1经营异常、经营状况恶化的(如关门停业/停产超过15日、主营的相关资质丧失或失效等);4.2.2明示不履约或履行能力下降或出现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负面事件的(如被行政处罚、被查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未撤销、被诉金额超过注册资本30%、账户被冻结超过15日等情况);4.2.3其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乙方中止、终止合同履行的,将及时通知甲方。若甲方提供适当担保的,乙方可以恢复提供服务但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结算历史款项、变更未来合作结算方式为预付等。如果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消除上述情形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立即结算合同期限内全部费用,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4.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或中止、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如暂停甲方月结账号的使用,乙方暂停提供收派服务等):4.3.1.甲方无法定、约定事由拖欠乙方全部或部分结算费用超过15日,或逾期缴纳、补齐保证金超过15日;4.3.2.甲方各项费用总和连续3个月未达到800元/月;4.3.3.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为任何第三方(与乙方签署的转第三方付协议中约定的使用方除外)付款或从事快件揽收行为;4.3.4.甲方寄递了国家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禁止寄递物品;4.3.5.甲方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乙方经营的行为。4.4.若甲方仅在节假日、“双十一”等快递业务高峰期间批量发件,乙方有权不予接收,并保留立即解除合同的权利。4.5.双方均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后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已经为提供服务投入成本准备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4.6.本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所有应付费用立即到期,甲方应最迟5个工作日全额支付给乙方。五、关联客户5.1.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国性快递收派服务,如甲方关联公司在乙方关联公司服务区域内产生相关费用的,出于合作的便利性,甲乙双方互相承诺,本合同内容同样适用于各方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无需另行签订本合同,但均遵照本合同执行。甲方应提供“甲方关联公司清单”作为附件,甲方各关联公司应在清单中加盖印章承诺遵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应督促其关联公司及时加盖印章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实际交易中,如出现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使用子账号的,甲方需另行签订开通子账号的附加补充协议。5.2.为更好的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授权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甲方、甲方关联公司及其指定联系人发送产品/业务介绍、推广促销等商业性信息。5.3.本合同所称的关联公司,指本合同任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任一方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5.4.甲方须提供有效的材料证明其与关联企业(公司)之间的关系,经乙方审核确认后,乙方可为与乙方结算的甲方关联企业(公司)配置关联子账号,且根据甲方关联企业(公司)的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甲方应督促其关联公司遵照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实际交易中,如出现甲方关联公司(含日后新增的关联公司)拖欠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的费用及违约金的情形,甲方同意协助处理,并承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5.5.在合作过程中,若乙方发现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公司)并无合法的直接或间接关系,乙方可停止与其关联企业(公司)合作,且甲方不得据此拒付乙方相关服务费。5.6.因甲方及甲方关联客户自身原因导致快件派送异常,甲方须于24小时内告知乙方回复有效处理意见,超期未回复的,乙方有权利将快件做退回原发件地处理,退回运费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有定期批量退返等特殊服务需求的,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5.7.合作过程中,如产生理赔,原则上乙方只向甲方理赔。如甲方未履行赔偿约定或迟延赔付,导致甲方的关联方(例如收方或其他第三方)向乙方索赔,乙方有权赔付甲方关联方完成后,在甲方理赔款中抵扣。六、运单面单使用要求6.1.为了实现低碳绿色快递,提供无纸化便捷服务,乙方逐步推广使用电子运单,减少纸质签收。6.2.为了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信息技术系统(如BSP/ISP/国际件系统)对接(如有)进行数据交换,并且通过乙方的电子运单平台获取标准电子运单模版打印运单,甲方应保证在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规范下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并按系统操作要求进行操作。6.3.在获得乙方同意后可由甲方设置电子运单模版并打印运单,运单模版需要具体包含:运单条码、快件时效、收件信息、分拣二维码、中转分拣映射码、三段码、电子产品标记、提醒类标签等信息,且版式需要获得乙方同意后方可打印,如乙方对运单模版进行调整,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进行运单模版调整。6.4.为了防止收寄件人的个人信息泄露,甲方应按照乙方对运单信息的隐私保护政策,对运单上收寄双方的电话号码、地址、姓名等信息进行加密处理。若因甲方违反前述义务而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用户投诉等问题,甲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虽有前款之约定,但如果收/寄地当地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是否对收寄双方的电话号码进行加密应遵从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确认,对于各类运单和其他在快递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乙方以电子数据或扫描件形式生成或保存的,与2.1所述纸质原件和原始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5.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各种在线发件系统使用电子运单发件,查询快件路由。甲方如未依照合同所约定的对账时间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作认可乙方在线发件系统和关联系统记录的快件收派的真实性,对乙方系统导出的电子运单内容予以认可。七、其他7.1.如甲方经营场所、名称及主体发生法定或事实变更,甲方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7.1.1.如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在乙方服务区域内,则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月结服务,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费用。费用结清时,本合同自动终止;7.1.2.如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仍处于乙方的同一业务区域,由乙方对甲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后,可继续履行本合同;7.1.3.甲方如变更名称,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后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本合同继续有效;7.1.4.甲方经营主体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甲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款项,同时本合同终止。7.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双方同意除无效条款外仍应执行本合同其它条款,部分有效条款在其可执行的范围内仍继续执行。7.3.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在之前签订的其他合同与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7.4.甲方指定本合同附件八《客户信息表》中快递决策人的地址作为甲方的送达地址,也作为双方发生纠纷争议时有关机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甲方变更送达地址和电子邮箱的,应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仍以之前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7.5.为保障客户正常收派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若在甲方发件场地有投放乙方所有权设备的情况,乙方有权收集设备本身的使用数据(如打印机打印量等),便于进行设备效能管控及提前做好客户保障。7.6.本合同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予以解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7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8.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随本合同生效而同时生效,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业务开展的全过程:附件一:跨境快件运单条款与条件;附件二:进出口快件清关客户义务责任确认书;附件三:清关费用代付补充约定附件四: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附件五:寄递物品安全保障协议书;附件六:磁检委托书及磁检声明书;附件七:关于在销售商品的网页上明示快递服务品牌的告知函;附件八:《客户信息表》。第二章:费用1.1.运费将按照货物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中较高者计算,乙方可以对任何快件重新称量和测量以确认其计算数据。如面单重量、托寄物、产品、资费等信息与实际不符,乙方可根据货物实际计费重量、实际使用产品等如实修正系统数据,基于无纸化电子运单的推广,重量、费用将以乙方出具的结算账单为准。1.2.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可约定履约保证金。甲方承诺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履行本合同期间,如甲方出现拖欠费用等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扣减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用于弥补损失,并要求甲方在5个自然日内补缴保证金。前述对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不影响本合同或由法律规定的乙方任何其它权利和救济。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无违约行为的,乙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1.3.关于额外费用的约定:1.3.1.若甲方交寄乙方的快件重量或长度超过乙方的收寄标准,该收寄标准以乙方官方网站、服务热线等渠道上公布的为准,则乙方有权每票加收超长超重附加服务费。1.3.2.在快件签收前,甲方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甲方指定的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不向收方进行派件,在甲方同意承担与当票托寄物收派(含出入境)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往返派送费、仓储费、保价费、入仓费、税费、包装服务费等,乙方可进行快件派送。1.3.3.如因甲方原因需将收件地址变更为另一个收件地址派送,甲方需支付转寄/退回服务费。1.3.4.乙方在业务高峰期期间提供服务的,可以额外加收资源调节费/高峰资源调节费。1.3.5.若甲方需将快件寄递到码头、机场、物流公司/中心/仓库、保税区和海关监管区等需排队等候或垫付费用的地址,详细地址以乙方官方网站、服务热线等渠道上公布的为准,则乙方有权每票加收特殊入仓服务费。1.3.6.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对港澳台或国际偏远地区收派快件的服务,则乙方有权收取偏远附加费。具体偏远地区范围、偏远附加费的收费规则及方式,以乙方对应地区官方网站、服务热线等渠道上公布的为准。1.3.7.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对香港非工商地址上门收派快件的服务,则乙方有权每票收取非工商地址收派服务费,具体非工商地址以乙方香港官方网站、服务热线等渠道上公布的为准。1.3.8.由于外部客观环境变化导致经营成本增加(包括但不限于燃油价格、物料、电力、人工、运力等成本),为健康可持续的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甲方理解并确认,乙方有权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1.3.9.对于已联系收件人但因客户原因当日未签收的快件,自首次通知之日起,乙方可为客户提供一定时段内的免费保管服务,逾期则将按票收取货物保管费;1.4.乙方服务产品费用及各项附加费用以乙方官方网站上所公示的价格政策为准,乙方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时的合理变更服务产品价格,甲方可以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服务热线、店内公示等公开渠道了解乙方公开承诺的服务产品收费标准,并确认按服务发生时乙方官方网站、服务热线、店内公示、月结客户在线服务工具等渠道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1.5.对涉及乙方产品价格、优惠、折扣、理赔等内容的业务约定,乙方的客户经理、销售代表、收派员或者工作人员以口头或其他非正式形式(如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进行的沟通,均在乙方公司以合同、补充协议、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确认后方发生法律效力。如乙方公司未以书面形式盖章或出具授权,甲方确认与上述人员的沟通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业务磋商,不会在结算时向乙方提出异议主张,因甲方未经向乙方核实上述沟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章:结算1.1.甲方应付费用根据乙方服务发生时公开施行的收费标准(一般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布和更新的数据为准,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和甲方实际发生的业务计算。甲乙双方约定,除关税以外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按如下第种结算周期进行结算,且在合同协议期间内不允许变更结算周期,如有变更,需签订补充协议;1、□以自然月或□以非自然月(□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或□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或□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周期进行结算。2、□以天为周期进行结算(个自然日)为周期进行结算。1.2甲方承诺在结算周期结束后天(即信用账期)内向乙方支付结算费用,并在乙方给予的信用额度内享受月结服务。如甲方未结算账单费用合计(含已到期和未到期)超过乙方给予的信用额度,或存在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的行为,或甲方出现了其他重大信用风险、恶性社会影响事件的,乙方有权单方中止、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暂停甲方月结账号的使用并清零信用额度,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关于信用额度】:乙方根据双方合作背景及甲方公司资质等情况经综合评估后,给予甲方具体的信用额度金额。如后期对信用额度有任何变更将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具体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函件、系统消息、公众号推送信息等形式。甲方未付清费用前仍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的,甲方需对后续产生的服务费按寄付现结的方式支付。1.3.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乙方可通过电子邮件、纸质或信息系统等书面形式按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或邮寄地址向甲方提供上个周期的结算账单供甲方审核确认,甲方如对结算账单有异议,应自乙方送达结算账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同和确认。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双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对相关费用的核对和确认。甲方对乙方结算账单有异议,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乙方结算账单存在错误的,以乙方系统中的快件数据为准。甲方应先予支付双方核对无异议的费用,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部分费用并不免除甲方继续支付剩余费用的责任。如乙方要求甲方在纸质结算账单上盖章确认并反馈的,甲方应予以配合。1.4.甲方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标准格式、内容的结算账单。合同协议期间内,甲方如需变更结算账单的格式,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后,新的结算账单于双方确认后的次月生效。1.5.甲乙双方以人民币结算。甲方采取银行转账支付结算费用。现金结算的,甲方应保留乙方指定收款人的签收记录,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甲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的,甲方不得将款项支付至任何个人银行账户,应按双方以下银行账户信息付至乙方账户。一方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甲方付款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乙方收款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1.6特别提示:若甲方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非现付款的,甲方应支付至乙方或乙方关联方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开通的商户收款账户。乙方未授权任何个人(包括乙方收派员等员工)通过其个人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收取,甲方不得将款项支付至任何个人(包括乙方收派员等员工)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章:理赔条款一、风险提示1.1.双方均意识到:快递收派服务是通过集货混装所进行的多式联运方式,在“收件—分类建包—中转—安检—空运(或陆运)—提货—中转—分拣—派送”等过程中,存在某些非乙方可控制的挤压、冲撞等影响安全的因素。甲方同意根据托寄物的实际状况,积极采取分票寄递、保价等手段,使相应风险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1.2.乙方提供的基本快递收派服务,系依据托寄物的重量(而非托寄物的价值)收取基本费用,根据公平的原则,乙方的赔偿标准也以甲方所支付的费用(而非托寄物的价值)作为基础。为弥补潜在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避免双方因损失赔偿产生争议及纠纷,双方就以下重要风险与救济方式明确如下:1.2.1.保价:乙方提供的保价服务,系基于保价金额收取费用,并基于保价金额、托寄物实际价值、受损比例、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金额。贵重物品请甲方保价,未保价托寄物,乙方将按照2.2.4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1.2.2.分票寄递:如果托寄物价值过高,且甲方不选择保价,超过乙方所能承受的风险范围,乙方有权拒收。1.3.如因托寄物自身物理性质等原因,难以通过分票寄递和保价的方式得到足额救济的,请甲方自行选择亲自押运或其他更为稳妥的寄递方式。1.4.特殊场景下的应对方式甲方确认,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管控行为、决定或命令导致易腐损物品(如生鲜食品、时令水果、鲜花等)出现下列场景时,应当按下述约定进行操作应对:1.4.1.因上述原因导致快件无法继续中转的,甲乙双方将积极沟通,为避免扩大损失,乙方有权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安排退回。1.4.2.因上述原因导致快件停滞时间超7天仍无法发运的,乙方有权结合实际情况对快件按作废处理。二、货损赔偿.理赔的基本原则2.1.1.理赔审查方式乙方对托寄物价值采取“理赔审查”的方式,包括:2.1.1.1.甲方应在寄件时如实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诚信保价(包含如实申报或填写保价金额),若保价金额高于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乙方赔付最高不超过托寄物的实际价值,且根据托寄物的不同品类,乙方可为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物品提供保价服务,相关保价产品详细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理赔规则以乙方官方渠道公示为准:(https://ucmp.sf-express.com/we/cx3.0/service-query/detail?type=value_added_service&category=insurance)2.1.1.2.甲方应在理赔时提供托寄物的真实有效价值证明(如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组合)和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可见运单号的外包装、内包装和托寄物损坏图片,损坏物品放在快递运单旁边拍照等)并主动说明损失快件情况。2.1.1.3.如甲方寄递一票多件,托寄物相同,发生部分托寄物丢失或损坏,根据保价金额除以物品总数量计算单个托寄物的保价金额;托寄物不同,发生部分托寄物丢失或损坏,根据各托寄物的保价金额计算单个托寄物的保价金额,再结合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服务处理,如甲方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建议对贵重物品单独寄递和保价。2.1.1.4.如双方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乙方会结合市场价值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价值,基于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进行赔偿,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1.2.月结款项支付与赔偿受理若甲方尚未支付所有寄递费用,乙方无义务受理赔偿。2.1.3.理赔反馈时间、渠道及理赔款打款诉求时限2.1.3.1.反馈时间:快件如有发生损坏或遗失,甲方或寄方客户应当在快件签收后48小时内反馈至乙方;2.1.3.2.反馈渠道:甲方或甲方客户应通过乙方相关渠道反馈快件异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破损、遗失、货不对版),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1.3.3.理赔款打款诉求时限:经乙方调查确认符合理赔受理条件的案件,且乙方已进入理赔环节的,甲方应从快件发生损坏或遗失之日起180天内向乙方提出赔偿款支付需求,逾期乙方有权拒绝受理且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1.4.理赔对象甲乙双方系基于合作关系签署理赔条款,后续产生理赔,乙方与协议签署方统一沟通理赔事宜。2.1.5.乙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2.1.5.1.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管控行为、决定或命令导致托寄物灭失、破损、短少、延误的(保价件除外)。本契约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无法预测、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或意外事件,包含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雪灾、暴风雨、大雾等恶劣天气;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规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机关的行为、决定或命令;抢劫、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等。2.1.5.2.外包装无明显异常而内件短少或毁损,快件派送时签收人当面签收但未提出异议的(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拆开托寄物原销售包装进行内包装加固,或您自备的托寄物包装不良但外部无法发现;或托寄物从表面查看无法发现损坏但通电后出现无法开机或黑屏等场景)。2.1.5.3.托寄物妥投48小时后您反馈托寄物损坏、腐烂、短少的。2.1.5.4.因托寄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造成的(包含但不限于下述情形):1).您寄递的生鲜、冷冻类等易腐或需温控或有保质期要求的托寄物,在乙方官网展示的预计送达时效内送达,但送达时腐烂变质的;2).您寄递的易冻损托寄物,在冬季寄往低温严寒地区(如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新疆等),托寄物发生结冰、冻伤或形态改变等情形的;3).您寄递的极易碎托寄物(如虫草&燕窝&人参&玉器)或形状大小不规则托寄物(如工艺品&手办&车灯&保险杠),快递到件且包装无明显异常,但托寄物出现断裂或断根等情形的;4).您寄递的已拆封的二手电子类物品,快递到件且包装无明显异常(包含但不限于黑屏、闪屏等)情形的;5).寄递的白酒类托寄物,因乙方不具备对白酒类托寄物的瓶盖、胶帽的严密度进行专业验证的能力,快递到件且外包装无明显异常且瓶体无碎裂的前提下,托寄物出现胶帽脱落、瓶盖漏液或漏液造成胶帽、纸盒、瓶身污损等情形的。2.1.5.5.因您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托寄物物品自身原因造成托寄物损失或延误的:1).因您填写的运单信息不准确、无效或不完整导致妥投时物品丢损、时效延误等;2).寄递的生鲜、冷冻类等易腐或需温控或有保质期要求等对时效要求高的托寄物,乙方在官网展示的预计送达时效内送达,但因您或收件人原因导致投递不成功造成的损失;3).您选择的托寄路线超出生鲜类托寄物常规时效范围4).托寄物使用原销售包装、妥投时原包装无损且无拆封痕迹的,包装内物出现毁损、灭失、短少的;5).甲方自备托寄物的包装材料,使用自备包装,未按乙方收件标准重新包装的;6).代收货款件,因您和收件人双方发生买卖纠纷导致收件人对托寄物采取保全措施(如扣留托寄物)而造成的损失等;7).非乙方过错导致您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您没有如实申报托寄物资料,或您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8).寄出前已有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划痕、磕痕、裂痕、内/外包装已有破损等)的托寄物品,到件时托寄物损坏部位与寄出前取证图片一致情形的。2.1.5.6.由于各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节假日期间和电商平台促销的业务高峰期间造成托寄物延迟收派的。2.1.5.7.因甲方原因要求乙方对其在寄递途中的快件进行拦截退回操作的,乙方会尝试操作拦截。但拦截有一定风险,如未拦截成功造成快件损失或延误的。2.1.6当托寄物为医学检测类物品时(如血液、唾液、人体组织液、尿液、粪便等),甲方承诺该医学检测类物品不会被用于非法途径(如:胎儿性别鉴定等)。由于医学检测类托寄物本身不属于用于销售的产品,没有销售价值。故医学检测类托寄物发生损坏、丢失,乙方在9倍运费限额内向甲方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2.赔偿标准2.2.1.若甲方选择“基础保”,乙方将按照保价金额和托寄物实际损失(损坏时为维修费)比例向甲方赔偿,最高不超过托寄物的实际损失金额。托寄物不足额保价的部分或超额保价的部分均无法获得赔偿。2.2.2.若甲方选择“定额保”,在托寄物出现全部毁损的情况下,乙方根据甲方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在托寄物出现部分毁损的情况下,乙方按50%保价金额固定比例赔偿。2.2.3.若甲方选择“足额保”,足额投保情况下,托寄物出现全部丢失或损坏(含无法维修)的情况下,乙方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进行全额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在托寄物出现部分损坏的情况下,如托寄物可维修,乙方赔付维修费用,如托寄物无需维修,乙方根据保价金额和损坏程度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2.2.4.若甲方未购买保价服务时,乙方按照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1).当甲方寄递非生鲜件托寄物,若在寄递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乙方在9倍运费限额内向甲方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最高上限为1000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甲方寄递生鲜类托寄物,若在寄递环节发生失活、破损、短少的,乙方在9倍运费限额内向甲方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最高上限为500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当甲方选择乙方快运产品,若在寄递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乙方在5倍运费的限额内向甲方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最高上限为1000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当甲方选择整车直达快运产品,若在寄递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乙方在1倍运费的限额内向甲方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最高上限为1000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5).如甲方认为未保价的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甲方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的保价服务。2.2.5.若甲方选择的托寄物乙方不提供保价服务1).甲方知悉并同意,若乙方不承保的托寄物甲方进行了保价,该保价无效,甲方自行承担因保价无效不能覆盖的损失。2).当甲方寄递的托寄物按照乙方官网保价服务约定属于乙方不提供保价服务的托寄物(包括但不限于物品价值不易核实或不易妥善包装等的物品)并在寄递环节发生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灭失、破损、短少的,乙方按照2.2.4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2.2.6.因乙方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无论甲方是否购买保价服务,或无论乙方是否知悉下述损失,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均不包括甲方基于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间接损失。2.2.7.快件延误的赔偿仅为免除当次运费(不含保价费等附加费用)。2.2.8.每票托寄物只能提出一次索赔,且与该托寄物相关的所有损失或损坏的赔偿是完全并最终的。2.2.9.乙方对托寄物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保价服务的理赔说明赔付后,托寄物尚有残值的,归乙方所有,如托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托寄物残值后再向甲方赔付。2.2.10.若甲方或指定付款人尚未支付所有快递服务费用,乙方无义务受理任何索赔,如拒绝支付保价费用的,乙方将按照未保价托寄物进行赔偿。2.2.11.甲方选择签单返还服务时,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签收回单破损、灭失的,乙方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免费提供一次签单返还服务作为赔偿。2.2.12.甲方知悉并确认,甲方作为投保人时的保险公司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也受本合同赔偿标准的限制。2.2.13.因乙方与保险公司针对托寄物存在合作投保的情况,如托寄物出现损坏、遗失等异常状况时,可能由该等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相关的理赔事宜。为保障甲方的个人权益,甲方的寄件信息、托寄物信息等个人信息将会同步至与乙方合作的保险公司,并由该等保险公司处理寄方的托寄物理赔事宜。如寄方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上述个人信息同步至与乙方合作的保险公司并同意由该等保险公司用于处理托寄物理赔事宜。上述理赔条款的约定与乙方最新发布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双方同意适用《电子契约条款》的约定,《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未约定的适用本理赔条款。三、授权规则及其他说明3.1.如甲方托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第三方(含收件人),则甲方应在交付托寄物前将托寄物途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赔偿标准等相关事宜明确告知第三方所有权人,在征得第三方所有权人同意后托寄物品。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使乙方免于遭受第三方所有权人提出的索赔或诉讼风险,如因第三方所有权人向乙方索赔或提起诉讼,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承担的全部损失。3.2.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托寄物丢失、破损、延误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四章理赔条款或附件一相应的跨境快件运单条款和条件的相关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有),乙方赔偿金额不超过乙方收件时所能预见的损失金额。如甲方已按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或投保金额获得赔偿的,托寄物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索赔权利即应转移至乙方所有。3.3.本条款约定的快件赔偿标准仅适用于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快件,国际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赔偿标准以附件内容约定为准(详列于跨境快件运单条款与条件),乙方有权不时对其进行修改,具体以官网公布为准)或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1.51.6.第七篇比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比选报价函(二)明细报价报二、服务部分(一)服务响应偏离表(二)其他资料或与服务部分评审有关的资料(格式自定)三、商务部分(一)商务响应偏离表(二)商务条款相关支撑资料(自附)四、资格条件及其他(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1.6.1.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比选报价函竞争性比选报价函(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竞争性比选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比选。1、愿意按照比选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含税报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人民币小写:元;税率:%。2、我方现提交的比选响应文件为:比选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文档1份。3、我方承诺:本次比选的有效期为90天。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5、在整个竞争性比选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比选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6、我方若成为中选人,将按照最终比选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如果我方成为中选人,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付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比选申请人(公章):地址:电话:传真:网址:邮编:联系人:年月日(2)明细报价表(如有)序号目的地首重单价报价(元)续重单价报价(元)1重庆2四川3重庆市外(四川、西藏、新疆、内蒙、除外)注: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本表。2.该表可扩展。比选申请人名称(公章):年月日1.6.2.二、服务部分(一)服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名称:序号采购技术需求响应情况差异说明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比选申请人公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服务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2、该表必须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二)其他资料或与服务部分评审有关的资料(格式自定)(如有)1.6.3.三、商务部分(一)商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名称:分包号:序号比选项目商务需求响应情况偏离说明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比选申请人公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服务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2、该表必须按照竞争性比选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1.6.4(2)商务条款相关支撑资料(自附)1.6.5.四、资格条件及其他(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比选申请人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比选申请人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比选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是(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比选、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被授权人: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比选申请人公章)年月日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比选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注: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比选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比选申请人名称)郑重承诺: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比选申请人基本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比选申请人公章)年月日1.6.6.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1、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包含但不限于比选申请人总体情况介绍、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结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邮寄快递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