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设备招标公告(长春市儿童医院(吉林省儿童医疗中心长春市儿科医学研究所)2025)
[社会代理]长春市儿童医院0-3岁托育项目医疗设备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长春市儿童医院0-3岁托育项目医疗设备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上自主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9月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M-2025-08-00894-1-1
项目名称:长春市儿童医院0-3岁托育项目医疗设备采购
标项一:托育项目一包,项目编号:JM-2025-08-00894-1-1-1;
标项二:托育项目二包,项目编号:JM-2025-08-00894-1-1-2;
标项三:托育项目三包,项目编号:JM-2025-08-00894-1-1-3;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27.95万元;其中标项一:10.6万元;标项二:9.5万元;标项三:7.85万元。
采购需求:
标项一:中耳分析仪(声导抗)1台、视动性眼震仪1台、直接检眼镜1台;
标项二:智能音乐鼓1台、音乐训练仪1台、GESELL(评测)工具箱1台、DDST工具箱1台、PEP-3工具箱1台、秋千架1台;
标项三:艾灸仪2台、电磁波治疗仪2台、红光治疗仪2台、口腔固化机1台、口腔慢速手机4台、婴幼儿精密体检仪1台、婴儿心肺复苏模型1个、新生儿护理模型1个、母乳喂养模型1个、超便携婴儿CPR模型1个、婴儿喂养训练模型1个;
详细参数请查阅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订立后30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一及标项三: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供应商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标项二: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上获取)。
2.地点(网址):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磋商文件。
3.方式:本次采购实行电子化采购,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并下载采购文件(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 。操作路径: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本次采购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应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一律按无效处理。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9月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开标四室。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
五、开启
时间:2025年9月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开标四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公告发布媒介:本次磋商公告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和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3.其他相关提示:
(1)供应商在电子化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前,应在电子化平台完成信息注册(如已注册长春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则无需重复注册);
(2) CA 数字证书申请流程链接: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未进行政采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 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供应商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
(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 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 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
(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95763获取帮助。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长春市儿童医院
采购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1401号
联系人姓名: 孙晨西
电话: 0431-89332506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春中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999号南湖假日23楼2303室
联系方式:0431-8186801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石俊海
电话:0431-81868016
附件信息:
【政采云】磋商文件-货物类(托育设备)发售稿.pdf624.9K
政采云-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M-2025-08-00894-1-1项目名称:长春市儿童医院0-3岁托育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长春市儿童医院长春中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部分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部分磋商须知通用条款一、总则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的编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竞争性磋商流程与合同签订六、询问、质疑第三章评审方法与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格式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部分资格文件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第三部分报价文件第2页共104页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长春市儿童医院0-3岁托育项目医疗设备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上自主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9月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M-2025-08-00894-1-1项目名称:长春市儿童医院0-3岁托育项目医疗设备采购标项一:托育项目一包,项目编号:JM-2025-08-00894-1-1-1;标项二:托育项目二包,项目编号:JM-2025-08-00894-1-1-2;标项三:托育项目三包,项目编号:JM-2025-08-00894-1-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最高限价):27.95万元;其中标项一:10.6万元;标项二:9.5万元;标项三:7.85万元。采购需求:标项一:中耳分析仪(声导抗)1台、视动性眼震仪1台、直接检眼镜1台;标项二:智能音乐鼓1台、音乐训练仪1台、GESELL(评测)工具箱1台、DDST工具箱1台、PEP-3工具箱1台、秋千架1台;标项三:艾灸仪2台、电磁波治疗仪2台、红光治疗仪2台、口腔固化机1台、口腔慢速手机4台、婴幼儿精密体检仪1台、婴儿心肺复苏模型1个、新生儿护理模型1个、母乳喂养模型1个、超便携婴儿CPR模型1个、婴儿喂养训练模型1个;详细参数请查阅采购文件;合同履行期限:合同订立后30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页共104页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一及标项三: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供应商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标项二:无。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上获取)。2.地点(网址):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磋商文件。3.方式:本次采购实行电子化采购,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并下载采购文件(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操作路径: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本次采购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应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一律按无效处理。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9月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开标四室。第4页共104页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五、开启时间:2025年9月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开标四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采购公告发布媒介:本次磋商公告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和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3.其他相关提示:(1)供应商在电子化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前,应在电子化平台完成信息注册(如已注册长春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则无需重复注册);(2)CA数字证书申请流程链接: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未进行政采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供应商须自行考虑办理时第5页共104页间,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帮助。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名称:长春市儿童医院采购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1401号联系人姓名:孙晨西电话:0431-89332506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长春中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999号南湖假日23楼2303室联系方式:0431-81868016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石俊海电话:0431-81868016第6页共104页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部分磋商须知前附表本磋商须知前附表的条款项号与《磋商须知通用条款》的条款项号一一对应,是对《磋商须知通用条款》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果有矛盾之处,应以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为准。条款项号内容内容一、资金来源(二)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磋商文件(三)1现场考察或答疑会不举行;三、响应文件的编制(四)1响应文件式样与份数1.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响应文件编制工具为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在网上下载。2.本项目磋商时采用电子文件,无需纸质版文件。2响应文件盖章响应文件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格式要求盖章。公章采用单位CA章或单位公章。3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具体详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供应商自行去政采云系统上进行下载):(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接到解密通知后,解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2)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在“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进行中”标签页下,显示状态为“已上传”。可在此处下载打印回执;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撤回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修改内容。2.“备份响应文件”的递交要求:应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已按规定时间解密。无法按时解密的,以操作指南执行。3.解密CA必须是上传并制作电子响应文件CA锁。4.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制作标书MAC或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解密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4.解密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解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必须插入CA)。(1)如政采云上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出现解密失败情况,供应第7页共104页商应根据操作指南或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处理后政采云系统仍无法识别,不能成功上传的视为电子响应文件撤回。(2)供应商无需在开标当天到达现场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应在公司办公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3)完成解密操作后,请随时关注政采云平台对二次报价的通知,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完成最终报价。(五)磋商报价磋商报价必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如有删除品种、缺项、漏项(数量不符合将被视为漏项)的,视为无效响应。2磋商报价包含合同设备价款、设备验收合格之前所产生的税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费用以及设备质保期间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含特殊设备安装时的清理费用、环境恢复费用等)。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4备选方案不允许,每项报价或每种规格货物或每项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十)磋商保证金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十一)磋商有效期90日历日。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五、竞争性磋商流程与合同签订(二)1(1)磋商小组人数3人或以上单数(三)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家,按照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排名前3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四)2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否,由采购人确定(六)采购代理服务费(1)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2)按照下述标准、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作为采购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货物类”计费标准计算,向成交单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3)响应供应商应签署第六章所附格式的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六)采购代理服务费(4)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凭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领取《成交通知书》。如采用电汇或银行转账,须同时递交采购代理服务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账户信息:户名:长春中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月支行账号:0710769011015200001509六、询问、质疑(一)4询问函接收联系方式质疑函接收:纸质版。(现场提交或邮寄提交,同时将PDF格式的纸质版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联系人:石俊海联系电话:0431-81868016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999号南湖假日23楼2303室(如采用邮寄形式提交,请提前跟我司工作人员联系,并同步将邮寄底单发送至我司邮箱)电子邮箱:cczszb@vip.163.com(提交时请备注XX项目询问函/质疑函)(二)5质疑函接收联系方式其他说明公告媒介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法定媒体: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和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关公告在法定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备注: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级分网发布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分包不允许;违约责任如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造假或响应文件不实,即便不是主要参数,一经发现,取消中标(成交)资格,供应商按中标(成交)金额10%予以赔偿,以及赔偿采购人测算的所有设备的60天总收入。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声明(见响应文件格式《磋商函》)。企业信用融资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依托“吉企银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763号),鼓励政府采购供应商通过“吉企银通”申请融资。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情形电子化采购活动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化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安全开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中止交易活动:(一)电子化采购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二)电子化采购系统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三)电子化采购系统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四)电子化采购系统感染病毒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五)因电子化开评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但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电子化采购活动可以待上述情形解除后继续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特别提醒(1)请供应商仔细阅读本采购文件,其中带“★”标记的条款为实质性内容,供应商须对带“★”标记的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2)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制作标书MAC或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解密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第10页共104页第二部分磋商须知通用条款一、总则(一)适用范围1.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计划以财政拨款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2.采购代理机构指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的联系事项。(三)关于响应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1.响应供应商是响应磋商并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成交供应商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响应供应商。(四)合格的货物和服务1.“货物”是指响应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货物等。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实质性要求,其中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响应供应商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供应商应承担的其它义务。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且满足实质性采购需求。3.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11页共104页4.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5.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或服务,其质量、技术等特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6.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响应供应商应保证本项目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须在报价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并在响应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五)磋商费用1.响应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六)其他1.所有时间均为24小时制北京时间,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特别注明除外)。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不包含最后一分钟。例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9:30表示截止时间为9点30分00秒。(以政采云平台时间为准)3.供应商向本磋商文件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咨询的有关本磋商项目事项,一切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司书面答复为准,其他一切形式均为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公司的意见。第12页共104页二、磋商文件(一)磋商文件的编制与构成1.本磋商文件的编制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2.磋商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磋商文件共六章,由下列文件以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答疑、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组成,内容如下: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与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格式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本磋商文件所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有。(二)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公告通知)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公告通知)的文件为准。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通知)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澄清(更正/变更)公告书面通知(公告通知)成功购买(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更正/变更)通知后,应按要求以书第13页共104页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如在24小时之内无书面确认则视为已收悉,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或修改(更正/变更)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三)磋商文件的答疑或现场考察1.不举行项目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三、响应文件的编制(一)磋商的语言1.响应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两种语言不一致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二)响应文件的构成1.响应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电子响应文件每个包组(标段)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三部份组成。2.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的要求。(三)响应文件的编写1.响应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多个包组进行磋商的,其响应文件的编制可以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响应供应商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装订成册,对未经装订的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2.响应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14页共104页3.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等,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若响应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响应供应商自己承担。(四)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响应供应商应准备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式样和份数的副本、正本和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2.请响应供应商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提交单独密封资料。3.响应文件的签署(1)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且磋商文件要求签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以及磋商文件中明示盖公章处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副本可以用正本复印,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响应文件中。(2)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盖个人名章或签字或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才有效。(3)若为联合体的,除“联合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磋商文件另有其他规定外,响应文件的其它内容可由联合体牵头方按要求进行签字、盖章。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采用电子招标的,以政采云平台以及采购文件要求为准)(1)响应文件的密封:1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2不足以造成响应文件可从外包装内散出而导致响应文件内容泄密的,不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未密封。(2)响应文件的标记:第15页共104页1信封或外包装上需清楚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响应供应商名称、响应供应商地址、包组号(如有)的字样。2如果未按本须知上款要求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五)磋商报价1.响应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中采购项目技术或服务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报价表》的要求报出价格。响应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报出全部货物及服务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不再支付除合同金额以外的费用。2.磋商报价应包含: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全部货物及服务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3.响应供应商所报的磋商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磋商而予以拒绝。4.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磋商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5.本次磋商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六)报价货币1.响应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七)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1.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八)证明响应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如果响应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协议并注明牵头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响应无效。2.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第16页共104页(九)证明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磋商的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证明货物或服务与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服务主要内容、方案、质量、标准指标等的详细说明;(2)货物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适用货物类项目)(3)对照磋商文件货物或服务内容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采购内容与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采购内容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所投服务的具体参数值。响应供应商在阐述时应注意磋商文件的采购内容、要求和标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中要实质上满足或优于磋商文件的要求。(十)磋商保证金1.响应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磋商有效期一致。2.未成交的响应供应商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第17页共104页(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一)磋商有效期1.磋商应自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2.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响应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响应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磋商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响应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一)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磋商地点。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投标人应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二)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撤销1.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和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时点之后,响应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第18页共104页2.除响应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情形外,响应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或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不可撤销其响应文件。3.除截至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时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外,响应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均不予退还。五、竞争性磋商流程与合同签订(一)响应文件的接收1.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投标人应通过政采云平台参加。2.响应文件接收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各响应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全体响应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全部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二)磋商与评审1.磋商小组组成及职责(1)本次磋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人数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磋商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磋商小组成员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第19页共104页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3)在磋商中,磋商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4)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评审。(5)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6)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磋商过程(1)资格、符合性评审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的《资格、符合性审查表》,未能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表》审查被认定为无效响应,不进入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查的供应商。对响应有效性认定存在争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以响应供应商代表签到顺序为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第20页共104页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如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政采云平台完成最后报价,请随时关注平台及通知信息)。最后报价时间由磋商小组决定。(6)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须知“最后报价供应商可以为2家”特殊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7)磋商小组认为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8)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非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报价修正的原则如下:1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最后磋商报价)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最后磋商报价)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表(最后磋商报价)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的原则调整的价格对其响应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报价将被拒第21页共104页绝。(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表》审查,未能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表》审查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查的供应商。(10)响应供应商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1)最后报价供应商可以为2家的特殊情形:1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3.评审方法和标准(1)磋商小组将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3)评审步骤:1详细评审: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技术、商务部分的评审因素详见《综合评分表》。2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3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4综合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4)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第22页共104页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三)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本须知“最后报价供应商可以为2家”特殊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指未经价格扣除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如技术部分得分仍然相同的,则按随机抽取的方式推荐。(四)确定成交供应商1.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1家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五)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采购人及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六)采购代理服务费第23页共104页1.按照磋商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七)合同的订立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承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八)终止采购活动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投标无效的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响应),其投标(响应)无效:一、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同一IP地址上传;二、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响应)事宜;三、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24页共104页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响应):(一)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文本格式未按照电子化采购系统要求制作,出现乱码等情况不能进行评审的;(二)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未加盖电子签章;(三)其他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六、询问、质疑(一)询问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2.如采用书面方式提出询问,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询问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响应供应商递交询问函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代表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采购代理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4.接收询问函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5.具体询问函的格式详见本须知附件。(二)质疑1.质疑期限:(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应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1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之日早于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则以供应商购买磋商第25页共104页文件之日为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否则,以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损害其权益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3)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的,应在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2.提交要求:(1)以书面纸质质疑函原件(不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质疑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质疑函应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及编号;3具体且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响应供应商递交质疑函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代表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的证明材料。4.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26页共104页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说明及受损害的原因、证据内容等,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5.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以书面纸质质疑函原件形式递交的质疑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6.具体质疑函的格式详见本须知附件。第27页共104页附件:询问函、质疑函格式说明:本部分格式为响应供应商提交询问函、质疑函时使用,不属于响应文件格式的组成部分。1.询问函格式询问函长春中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我单位已报名并准备参与长春市儿童医院0-3岁托育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的报价活动,现有以下几个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一)(1)____________________(问题或条款内容)(2)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3)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议)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二)……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目录)。询问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日期:年月日第28页共104页2.质疑函格式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第29页共104页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序号证明材料名称证明材料来源证明对象12……1.相关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5)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6)供应商应在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对质疑点的内容作出相应的标识或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第30页共104页第三章评审方法与标准一、说明:(一)响应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的评审内容的要求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应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若响应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中任何情形之一的,则其响应无效。(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三)技术、商务评分:磋商小组各成员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四)响应供应商应如实提交《综合评分表》要求提交的相关各类证明、资料等并应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响应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第31页共104页资格性审查表(适用于标项一、标项三)序号评审内容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6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7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未满情形。(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的规定,提供《符合资格条件的声明函》)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供应商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9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无利害关系的声明函》)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提供《非联合体的声明函》)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第32页共104页资格性审查表(适用于标项二)序号评审内容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6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7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未满情形。(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的规定,提供《符合资格条件的声明函》)8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无利害关系的声明函》)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提供《非联合体的声明函》)10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第33页共104页符合性审查表(适用于所有标项)序号评审内容1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响应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或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2投标函已提交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且磋商有效期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3磋商报价(包括最终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的;4响应文件未出现选择性报价或有附加条件报价的情形;5响应文件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即标注★号条款)无负偏离的;6响应文件没有磋商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条款的;7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响应无效的。第34页共104页综合评分表(适用于所有标项)序号评审因素评分细则分值(分)权重(%)一技术部分(合计60分)(一)技术参数响应情况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或优于“技术指标参数”中一般技术条款要求的,得40分;每有一项技术参数负偏离扣4分;本项最低得0分。备注: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按采购需求要求内容提供。投标人应如实在《采购需求条款响应一览表》中填报具体响应情况,如存在虚假响应或提供佐证材料为虚假材料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供应商的承诺函对应条款处理。4040(二)供货方案审查供应商提供的供货方案的详尽程度、完善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供货方案至少包括:①供货人员安排及时间安排;②产品的出库方案及配送流程;③包装方式及产品保护措施;④到货交接方案;⑤运输损坏处理方案。上述小项方案对项目的理解清晰,内容全面合理、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每项得1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0.5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但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套用其他方案、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55(三)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审查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的详尽程度、完善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措施至少包括:①货物出厂运输保护措施;②安装调试质量保障措施;③质量保证目标;④质量控制节点;⑤质量保证制度。上述小项方案对项目的理解清晰,内容全面合理、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每项得1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0.5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但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套用其他方案、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55(四)售后服务方案审查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的详尽程度、完善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售后服务方案至少包括:①技术维护服务方案;②升级服务;③应急维修安排;④零配件供应方案;⑤伴随服务方案。上述小项方案对项目的理解清晰,内容全面合理、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每项得1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0.5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但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套用其他方案、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55(五)培训方案审查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方案的详尽程度、完善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培训方案至少包括:①培训计划;②培训方式;③培训配备的专职人员;④培训内容及培训目标;⑤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法。上述小项方案对项目的理解清晰,内容全面合理、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每项得1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0.5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但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套用其他方案、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55二商务部分(合计10分)(一)产品业绩对所投同品牌的核心产品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的产品业绩进行评议,供应商或制造商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高6分。提供所投同品牌的核心产品供货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含合同项目名称、合同内容包含所投同品牌产品、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落款盖章、签订日期的关键页)加盖供应商公章。66(二)技术服务团队根据供应商及生产厂家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进行评审(项目经理及管理技术人员一览表应包括:①安装调试人员;②质保期内设备维护人员;③伴随技术服务人员;④培训人员):技术服务团队人员配备合理,从事类似项目的经验丰富,且满足本项44(二)技术服务团队目实施,得4分,上述要求的拟投入人员每缺少一项扣1分,最低得0分;备注:提供技术服务人员的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或其他培训合格证明等)。44三价格部分(合计30分)(一)投标报价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权重备注:1、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详见《价格扣除》。2、投标报价得分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3030合计100分100%第37页共104页政府采购项目政策功能第一部分价格扣除一、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一)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库司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二)如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30%以上的,可给予4%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都是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可给予10%的价格扣除。(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第38页共104页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五)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第(一)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2.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第(一)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一)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二)本次采购产品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最新发布的《节能产品第39页共104页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类别,对于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对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分别给予1%的价格扣除。(三)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的公章。第二部分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一、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商品包装环保要求1.商品包装层数不得超过3层,空隙率不大于40%;2.商品包装尽可能使用单一材质的包装材料,如因功能需求必需使用不同材质,不同材质间应便于分离;3.商品包装中铅、汞、镉、六价铬的总含量应不大于100mg/kg;(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履约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4.商品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不大于5%(以重量计);(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履约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5.塑料材质商品包装上呈现的印刷颜色不得超过6色;6.纸质商品包装应使用75%以上的可再生纤维原料生产;7.木质商品包装的原料应来源于可持续性森林。(二)商品包装检测方法第40页共104页1.商品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的检测按照GB/T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规定的方法进行。2.商品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检测按照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规定的方法进行。(三)快递包装环保要求1.快递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应不大于100mg/kg;(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履约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2.快递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不应添加邻苯二甲酸酯,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不大于5%(以重量计);(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履约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3.快递包装中使用纸基材的包装材料,纸基材中的有机氯的含量应不大于150mg/kg;(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履约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4.快递包装中使用塑料基材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作为增塑剂;5.快递中使用的塑料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作为原料,且原料应为单一材质制成,生物分解率大于60%;(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履约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6.快递中使用的充气类填充物不得使用聚氯乙烯作为原料,且原料为单一材质制成,生物分解率大于60%;7.快递中使用的集装袋应为单一材质制成,其重复使用次数应不小于80次;8.快递中应使用幅宽不大于45mm的生物降解胶带;(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履约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第41页共104页9.快递包装中不得使用溶剂型胶粘剂;10.快递应使用电子面单;11.直接使用商品包装作为快递包装的商品,其商品包装满足《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即可;12.快递包装产品质量和封装方式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指标要求。(四)快递包装检测方法1.快递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的检测按照GB/T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规定的方法进行。2.快递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检测按照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规定的方法进行。3.快递包装所使用的塑料包装的生物降解率的检测按照GB/T20197-2006《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识和降解性能要求》规定的方法进行。4.快递包装使用纸基材的包装材料中有机氯的检测按照GB/T22904-2008《纸浆、纸和纸板总氯和有机氯的检定》规定的方法进行。5.快递包装中使用的生物降解胶带的生物降解率的检测按照GB/T19277.1《受控堆肥条件下材料最终需氧生物分解能力的测定采用测定释放的二氧化碳的方法第1部分:通用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五)项目验收时,采购人将根据上述要求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组织验收工作。第三部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第42页共104页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43页共104页(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第44页共104页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第45页共104页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46页共104页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基本概况(一)有关说明1.供应商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即单个标项)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2.采购需求中标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逐条进行响应,有任何一条负偏离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3.技术指标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需提供下述任意证明材料一种或多种: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附件《产品技术要求》并加盖公章;②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③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即宣传彩页)并加盖公章;④制造商提供的其他技术参数佐证资料。技术参数的佐证内容应体现在上述证明材料中,未体现的视为不响应,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证明材料应在《采购需求条款响应一览表》中的“查阅/证明文件指引”明确对应页码]4.★无特殊标记的技术参数为一般技术参数,一般技术参数累计超过10项负偏离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5.凡是标有序号的条款均以一项单独的条款计算,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6.★如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造假或响应文件不实,即便不是主要参数,一经发现,取消中标(成交)资格,供应商按中标(成交)金额10%予以赔偿,以及赔偿采购人测算的所有设备的60天总收入。供应商以书面方式确认采购文件约定赔偿事项,未提供的其响应文件无效。(承诺函格式以响应文件《磋商函》格式为准)7.如虚假响应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违法情况上报主管部门,申请将其失信行为公示于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第47页共104页二、采购项目清单(一)采购项目一览表采购内容数量最高限价(人民币元)长春市儿童医院0-3岁托育项目医疗设备采购1批279,500.00(二)采购项目清单标项序号标的名称数量单位核心产品主要标的所属行业标的最高限价(总价)万元一中耳分析仪(声导抗)工业8视动性眼震仪工业1.6直接检眼镜工业二智能音乐鼓工业1.2音乐训练仪工业1.8GESELL测评工具箱工业0.8DDST工具箱工业PEP-3工具箱工业0.7秋千架工业4三艾灸仪工业1.4电磁波治疗仪工业0.8红光治疗仪工业口腔固化机工业0.25第48页共104页口腔慢速手机4台工业1婴幼儿精密体检仪台工业1.2婴儿心肺复苏模型工业0.6新生儿护理模型工业0.3母乳喂养模型工业0.5超便携婴儿CPR模型工业0.5婴儿喂养训练模型工业0.3备注:1.★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2.★采购的核心产品和主要标的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清晰列明“产品名称、品牌、产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3.★响应报价(包括最终报价)不得超过标项最高限价和采购项目清单标项中各标的明确的标的最高限价(总价),否则按视为未实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4.★所投产品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完整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包括附件,非按医疗器械管理的无需提供)。(三)技术指标参数(1).标项一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第一包:耳鼻喉科、眼科:1、中耳分析仪(声导抗)技术参数:1.测试功能:手动鼓室图,自动鼓室图,声反射筛查,同/对侧声反射阈,同/对侧声反射衰减;第49页共104页2.鼓室图探测音频率:226HZ,1000Hz;3.刺激纯音:500Hz,1000Hz,2000Hz,4000Hz;4.气压系统范围:标准(+200至-400daPa/s);5.设备可便携;6.配备婴幼儿可用耳塞(6,9.5,11,10,12.5适合0-3岁婴幼儿使用)每型号各两个,共10个。2、视动性眼震仪:技术参数:1.条栅宽度分别为:14.54mm,7.27mm,3.635mm;2.棱镜数量:18个;3.视标反差率:条栅黑折照度对比大于1比5以上;4.工作原理:优先注视+红绿互补;5.工作距离:30cm;6.灰板灰度:条栅黑折条纹照度的平均值,误差±10%;7.可在检查患者有无视力情况的同时,检查出斜视弱视复视及睫状肌状态。3、直接检眼镜技术参数:1.屈光度调节≥±29D;2.★辅助屈光调节≥20D;3.★光栅种类≥6种,包含青光眼辅助光斑;4.滤镜片:无赤片;5.★只需更换手柄,即可进行锂电池款干电池款快速切换;6.光照强度无级控制,亮度调节从0%到100%;第50页共104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设备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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