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招标公告(长春市传染病医院2025)



项目概况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9月18日 15: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M-2025-08-00917-01     
项目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868684     
最高限价(元):868684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868684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具体详见第五章服务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1年(具体按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

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工业,标的名称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能力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3.2供应商必须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3供应商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3.4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提供承诺函;3.5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3.6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磋商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磋商;3.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9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9月05日至2025年09月12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1:30:00,下午13:30:00至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注册(网址: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律按无效响应处理)。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9月18日 15:00(北京时间)        
地点: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9月18日 15:00(北京时间)        
地点:二道区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66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室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并由“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至《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传染病医院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南线三道段2699号          
联系方式:0431-858885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东风大街3462号           
联系方式:155841904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昭叶   
电 话:15584190438  

附件信息:

政采云电子标-竞争性磋商文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docx176.9K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JM-2025-08-00917-01采购计划编号:JM-2025-08-00917采购人:长春市传染病医院采购代理机构: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9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审办法....................1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第五章服务需求31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潜在供应商应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网上注册(网址: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9月18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项目编号:JM-2025-08-00917-01。2.采购计划编号:JM-2025-08-00917。3.项目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86.8684万元;6.最高限价:86.8684万元;7.服务需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具体详见第五章服务需求;8.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1年(具体按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为准);9.服务地点:长春市传染病医院指定地点;10.服务要求:优质服务;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工业,标的名称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能力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3.2供应商必须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3供应商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3.4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提供承诺函;3.5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3.6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磋商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磋商;3.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9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9月05日至2025年09月12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3.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注册(网址: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律按无效响应处理)。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09月18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一室。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五、开启1.时间:2025年09月18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一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并由“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至《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名称: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南线三道段2699号联系人:张轩铭联系电话:0431-8588854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3462号联系方式:1558419043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昭叶、高严、孙宏伟电话:1558419043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1采 购 人采 购 人: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南线三道段2699号 联系电话:0431-85888542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东风大街3462号联系方式:155841904383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编号:JM-2025-08-00917-01。采购计划编号:JM-2025-08-00917。4项目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5服务需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具体详见第五章服务需求6资金来源自筹资金7采购方式及资格审查方式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详见资格审查部分)8供应商资质要求详见采购公告9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1年(具体按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为准)10服务地点长春市传染病医院指定地点1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月支付合同款12预算金额(最高限价)预算金额86.8684万元。供应商应认真考虑自身报价风险以及成交后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是要慎重合理确定利润,自主报价,不得盲目压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超出最高限价的磋商报价将被否决。13联合体磋商不允许联合体磋商14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截止时间:磋商5日前递交地点:各供应商须在截止时间前将对磋商文件需澄清的问题以书面方式盖公章后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再接收任何问题。供应商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所有质疑事项,若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磋商疑问,则视为其无疑问。15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16分包履约拒绝分包履约17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8磋商截止时间2025年09月18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19磋商有效期本项目的磋商有效期为磋商截止期后90日历天20磋商保证金根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要求,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无须缴纳磋商保证金,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缴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形式: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以转账、电汇或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磋商保证金的金额:8000元整(¥8,000.00)磋商保证金提交时间:磋商保证金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如磋商前一天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前一天交付到账。账户名称: 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账 号: 157201042317开 户 行: 中国银行长春汽车厂支行行 号: 157201042317注:1.供应商应在汇款时认真核对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账号准确无误,确保保证金按时到账,否则后果自负。2.磋商保证金应写明标段名称及编号,否则后果自负。(如转账请将底单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公司指定邮箱lizhaoye@faw.com.cn)。3.以保函形式出具的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一天(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前一天)将保函原件送至采购代理公司,否则后果自负。21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2财务等要求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23备选方案和报价不接受备选方案和多个报价。24签字和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5响应文件上传(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投标,电脑进行远程解密。供应商应提前确认好 CA锁及电脑等设备使用正常。逾期上传的或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电子磋商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其投标无效。(2)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3)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电子响应文件以“政采云”平台的响应文件格式为准。26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一室接收人: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7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同磋商截止时间磋商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评标五室28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磋商专家确定方式:评审专家从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9磋商程序磋商顺序:按随机顺序进行。30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成交结果情况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站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1个工作日。31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是,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否,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32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无需参加线下开标会。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投标,电脑进行远程解密。供应商应提前确认好 CA锁及电脑等设备使用正常。逾期上传的或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电子磋商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其投标无效。33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服务类收费标准向成交人收取,折扣系数为0.95。按12660元收取。34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工业。一、总则1.适用范围1.1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竞争性磋商。2.有关定义2.1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本项目服务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本项目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本项目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合格的供应商3.1联合体磋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3.2具备“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的基本条件。3.3供应商须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响应处理。3.4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统一格式)。4.磋商费用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6.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采购需求;(6)响应文件格式。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在“政采云”平台发布澄清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前,在“政采云”平台发布澄清文件,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磋商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不足5个工作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8.答疑会和现场考察8.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或组织供应商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答疑会或进行现场考察的时间,采购单位将在“政采云”平台通知所有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8.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三、响应文件9.响应文件的语言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9.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10.计量单位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磋商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1.磋商货币本次竞争性磋商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12.联合体磋商12.1本次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磋商13.知识产权13.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13.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13.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13.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14.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如允许)。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4.1文件构成。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1)磋商函;(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仅适用于供应商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首次磋商报价表、分项报价表;(5)磋商保证金;(6)采购需求响应表;(7)商务偏离表;(8)资格审查;(9)技术方案;(10)中小企业声明函;(11)其他材料;以上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4.2磋商报价。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磋商报价表”及“分项报价明细表”。14.3售后服务。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15.响应文件格式15.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供应商不得以“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15.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16.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16.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6.2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采购单位免受因供应商行为而蒙受的损失。16.3磋商保证金可采取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6.4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缴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将被拒绝。16.5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退保证金时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供应商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转账的票据复印件(盖财务章)办理退款。16.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缴纳的磋商保证金:(1)如果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以前放弃成交资格的;(3)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4)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5)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17.磋商有效期17.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17.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18.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18.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准备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响应文件为准;纸质响应文件与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平台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18.2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其中有复印件和彩页资料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印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18.4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装订成册(胶装)并逐页编目编码,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18.5响应文件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6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19.1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供应商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19.2纸质响应文件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0.响应文件的递交20.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磋商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1供应商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21.2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供应商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或“撤销”字样。21.3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21.4响应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四、磋商会议22.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无需邀请供应商参加线下开标会。23.磋商程序(不适用)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磋商:(1)宣布磋商纪律;(2)公布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3)宣布采购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解密响应文件;(5)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响应文件磋商顺序;(6)按照宣布的磋商顺序当众磋商,公布供应商名称、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标准、交货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规定预算金额的,公布预算金额;(8)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磋商记录上签字确认;(9)供应商若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10)磋商结束。24.磋商24.1磋商小组24.1.1磋商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磋商公正评审的;(4)曾因采购、在磋商以及其他与磋商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24.2磋商原则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24.3磋商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工作依据。24.3.1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评审;24.3.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资格性、符合性评审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4.3.3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含)以上供应商的最终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24.3.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4.3.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成交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五、定标25.定标原则根据磋商小组按综合得分高低顺序排列,直接确定综合得分第一的为成交人。26.定标程序26.1磋商小组将评审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6.2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26.3采购人在收到磋商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确定成交人。26.4采购单位不退回响应文件和其他资料。27.成交通知书27.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告成交结果,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7.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7.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28.签订合同28.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8.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8.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重新采购。28.4采购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签订的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28.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组成的一部分。28.6成交人应根据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否则按磋商后撤出响应文件处理;29.合同的转让与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和分包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0.履约保证金见前附表。31.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2.履行合同32.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32.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3.验收成交供应商按要求完成服务内容后,采购方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七、废标34.终止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八、磋商纪律要求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磋商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九、支付货款见前附表。十、质疑和投诉37.质疑和投诉37.1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十一、保密38.保密申请支付38.1、有关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任何情况均不得透露给任何其他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人。38.2、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合同授予意向等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供应商。38.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磋商活动,否则其磋商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38.4、采购代理机构将指定专人负责评审过程中的全部联系工作。第三章评审办法1.总则1.1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1.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1.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4)向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1.5磋商过程严格保密。供应商对磋商小组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被拒绝。1.6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1.7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发现磋商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审,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2.磋商程序2.1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2.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密封、制作、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的;(4)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声明书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5)响应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6)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的;(7)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8)磋商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9)报价超出标底,或者超出预算金额(自主创新产品除外)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如需要,由采购人确定是否选用)(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1)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的情形。2.1.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磋商报价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标的;(2)磋商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磋商文件对磋商项目的要求;(3)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或采购需求明显不符合磋商项目的要求;(4)未载明或者载明的招标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且招标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5)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1.3在响应文件初审过程中,如果出现磋商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采购基本原则和磋商文件规定。2.2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比较与评价。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成交候选供应商。4.评审细则及标准如下:以下评审内容中,如供应商或其磋商文件未满足“磋商资格合格条件标准”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资格评审表序号审查内容评审标准1营业执照具有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响应文件中附复印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提供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授权委托书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4许可证供应商必须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业绩供应商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6财务状况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7承诺函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提供承诺函;8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响应文件内附相应证明材料。9信用查询(供应商无需提供)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磋商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无效。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供应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序号审查内容合格条件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2响应文件签字盖章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字、盖章。3响应文件格式符合“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4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5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已响应其它实质性要求的内容。6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一年(具体按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为准)。7磋商有效期90天。8磋商价格报价未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最高限价。9非联合体非联合体参与本次磋商(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10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综合评分法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价格部分10分报价得分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取所有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得满分10分。其余供应商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 按如下公式计算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各供应商有效投标报价得分=10分*(评标基准价/各供应商有效投标报价)10技术部分60分医疗废物规范收集、转运 (10分)收集处置单位在收集转运过程中,工作人员能做到防护措施到位、收集环节规范。供应商能够满足各环节实质性要求的得10分;供应商各环节实施性较好的得7分;供应商各环节实施性以一般的得4分;供应商各环节实施性较差的得1分,无不得分。10环境风险方案(10分)针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能提供相应预案,对预案内容编制详细、完整等进行综合比较、评价;优秀得10分,良好得7分,一般得4分,较差得1分,无不得分。10对服务项目的理解和认知(10分)充分理解所服务项目的重要性,对所从事的项目必要性认识深刻,体现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优秀得10分,良好得7分,一般得4分,较差得1分,无不得分。10时间节点的控制(10分)各阶段工作时间节点组织协调能力,进度的控制;进行综合评价;优秀得10分,良好得7分,一般得4分,较差得1分,无不得分。10服务方案(10分)针对服务项目编制的方案,可实施性、前瞻性及其深度等进行综合比较,优秀得10分, 良好得7分,一般得4分,较差得1分,无不得分。10工作质量保证措施(10分)针对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企业能提供系统完整的内部管理措施文件。对其进行综合评价,优秀得10分,良好得7分,一般得4分,较差得1分,无不得分。10商务部分30分项目业绩(8分)2022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在满足一项的基础上,每有1项计2分,最多计8分。提供业绩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8处置距离(6分)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满足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满足采购需求,按采购单位起点,导航距离最近得6分,依次递减1分,最少得0分。提供医疗废物处置地点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如给出起点到终点的手机地图软件驾车路线截图位置)6体系认证(6分)1、供应具有有效期内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2、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3、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价加盖公章。6项目实施团队(5分)拟派的项目驾驶员/押运员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押运证的,每提供 1 人得1分,最高分为5分。提供相关人员岗位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以及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标书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5分)针对拟在本项目中收集的医疗垃圾,综合比较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满分得5分。无不得分。5附件: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合同格式内容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第五章服务需求1、服务需求:1、项目概况: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医疗废物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拟对我院2025年度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选择1家资质齐全、信用良好、价格合理、服务上乘的医疗废物处置公司。2、采购需求:1.供应商负责对采购人所产生的固体医疗废物进行处置,使用专用车辆和周转箱收取采购人的医疗废物。2.供应商人员应与采购人指定专人进行医疗废物交接工作等事宜,应对交接的医疗废物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并现场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3.免费对采购人医疗废物暂存站等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指导。4.供应商需提供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收集人员日常工作,定期培训。5.负责环保检查迎检工作,保证检查合规,如出现问题由供应商承担责任。二、商务需求:1、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注:1.本章中的所有服务需求和商务需求为实质性条款,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负偏离。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盖章)供应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1.供应商一般情况表(格式)项目编号:包号(如有):供应商全称供应商性质(需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条要求在本表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基本开户银行名称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近三年内,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没有失信行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无需供应商提供,响应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留存证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其他资格要求须提供相关声明或证明材料是否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适用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项目)是 否供应商是否为监狱企业(适用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项目)是 否供应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项目)是 否注:1.请按表内要求将上述证明文件附在此表后面;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有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或提供的,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3.供应商是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要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给予证明。供应商名称:(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1.1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1.2 资格条件承诺函资格条件承诺函致: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公司)参与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4.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6.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9.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2.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 1.3磋商保证金说明函(格式)(无需提供,本项目不适用)致: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__________包号:l、磋商保证金金额(大写)元,以方式支付。2、在担保期内,贵公司根据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点,即可无条件地扣留保证金:(1)我方在磋商截止之日后到响应有效期满前,撤回响应文件;(2)我方在收到成交通知后30天内,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3、保证金自开标之日起生效,直到响应书有效期后30天或贵方与我方书面协定的延长期30天内有效。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特别提醒:(1)磋商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2)保证金递交凭据(汇款单据复印件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需单独密封,并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注:按照长春市财政局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关于取消政府采购响应保证金及磋商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可不提交响应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必须按规定收取响应保证金。1.4 政府采购政策1.4.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_(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供应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___万元,资产总额为 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供应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_ 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注: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4.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提供服务(由本单位承担工程/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1.4.3监狱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以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1.5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说明: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如磋商文件附件格式需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须同时按照要求进行签字),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2、商务、技术要求格式1.响应函(格式)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如有):致:(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注册地址:。我方就参加本次磋商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一、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该项目磋商所有要求。二、我方提交的所有磋商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和真实的,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三、我方承诺按照磋商要求,提供磋商项目的技术服务。四、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磋商有效期为90天。在此期间,本磋商响应文件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五、我方磋商过程中最终报价在磋商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六、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七、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八、若我方成交,愿意按有关规定及磋商要求履行全部职责。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格式2.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如有):单位:人民币(元)序号供应商名称服务期限报价(元)其他声明大写小写 注:1.报价要求:本项目磋商响应报价为两次报价,供应商自行报价,最高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进行报价可导致其磋商响应文件被否决。2.磋商报价表内容与磋商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内容为准。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格式3.分项报价表(格式自拟,如有)项目编号:包号(如有):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分项名称单价(元)服务期限总价(元)备注/说明总 计注:1.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2.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格式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响应,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说明:后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格式4-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4-2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5.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包号(如有):序号采购文件条款号采购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我单位确认,除以上表格中列明的偏离外,我单位接受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条款,无其他偏离。注:1.本表应包括对合同条款的偏离说明。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商务部分有任何负偏离,则必须在该表中全部列明。若对采购文件无商务偏离,请在“响应文件的响应”栏只填写“对采购文件全部商务条款无商务偏离”即可。不提供上述表格的响应可被决绝。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格式6.采购需求响应及偏离表(格式)项目名称: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包号(如有):序号标的名称服务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如提供证明材料需标注所在页码注:1、供应商应对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所要求的内容给予逐条响应,以响应产品或服务所能达到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简单复制采购的技术要求作为响应内容,有具体参数的应填写具体参数。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格式7、最后报价一览表(磋商后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7.1最后报价一览表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如有):序号供应商名称服务期限报价(元)其他声明大写小写注:1.此表中,每包的最后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本表必须按包(如有)分别填写。3.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在“政采云”平台中提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7.2最后分项报价表序号分项名称单价(元)服务期限总价(元)备注/说明总计(元)项目编号/包号(如有):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报价单位:人民币元注:1.本表应按包(如有)分别填写。2.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格式8、其他材料(一)服务方案等(结合评分标准,格式自拟)(二)其他资料(供应商根据对磋商的理解还需提供用于磋商小组评分的其他佐证材料(格式无固定要求),请自行设计在响应文件中。注: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前自行检查所提供文件资料是否已完整提交,响应文件格式中虽未列出但有必要的提供的文件材料,供应商自行提交。三、磋商代理服务费承诺致: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供应商)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中若获成交(项目编号:包号(如有):),我们保证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标准向代理机构即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支付磋商代理服务费,磋商代理服务费一次性付清,用人民币进行支付。服务费支付后,请贵公司按照方式(请填写①或②)开具发票:①成交服务费开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名称:公司税号:公司地址:公司电话: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②成交服务费开票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名称:公司税号: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如因信息提供错误而导致发票无法抵扣或无法入账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公司承担。承诺方法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编:邮箱: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