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 勘察设计 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公告(龙门县龙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5)
工程建设|市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项目名称: 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
标段(包)名称: 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 A02-124413006905190362-20250905-000005-3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投资项目代码
2406-441324-04-01-466769
投资项目名称
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
标段(包) 名称
/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 (交货)地点
惠州市龙门县。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构成
企业自筹100%
招标范围及 规模
建设内容: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对县1232个公共停车泊位进行智能化提升改造,建设600个新能源辅助配套设施,配套市政路灯、地面划线等,并建设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并接入统一的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按区域范围分两期建设,一期为县龙城街道区域范围,二期为县各街道、乡镇区域范围(龙城街道除外)。 本项目实施时的主要内容及建设标准具体以后期有关部门批复为准。
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范围为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测量,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以及项目所涉及各环节工程设计及报审报批过程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并做好该项目建设过程、完工验收等后续服务及相关配合工作,及时签署及办理相关文件资料。
工期 (交货期)
总工期30日历天
最高投标限价
5030900.00元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是,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必须以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为牵头人。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 2、同时具有以下2.1设计资质及2.2勘察资质: 2.1 设计资质: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或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2.2 勘察资质: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3、拟派项目负责人(同时为设计负责人)具有为注册电气工程师或市政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勘察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4、投标人应在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办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录入。拟派本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录入的人员。
投标人业绩要求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方式
是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
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的方式
/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
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本工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具体的操作流程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
开标时间
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开标地点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1号开标室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招标人
龙门县龙安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龙门县龙城街道体育西路6号城投大厦十一楼龙安公司办公室(仅限办公)
招标人联系人
全先生
联系电话
0752-7799569
招标代理机构
龙门县龙旭招标造价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龙门县体育西路城投大厦10楼 A区
招标代理 联系人
林先生
联系电话
0752-7879972
招标监督机构
龙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0752-7781126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1. 质量标准:合格。 2.答疑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2. 1答疑时间:投标人存在疑问的,应按照《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询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中招标人网上澄清截止时间对投标人提出疑问予以网上发布答疑。 2.2网上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投标文件。 2.3现场递交评标原件(如有)的时间和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规定时间地点递交。 2.4开标时间: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开标时间进行开标活动。 2.5开标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开标地点开标。 2.6评标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评标地点评标。 3.按照惠州市《关于房建市政类施工监理项目推行信用承诺制优化招投标活动流程的通知》(惠市公易委办函〔2018〕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对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或被暂扣、伪造虚假证件、冒名顶替参加会议、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情形,记入不诚信记录,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推送,不诚信行为一经行政监管部门认定,实施联合惩戒。 4.按照《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启用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20〕78号)要求,进一步扩大所有建设工程项目PDF格式及XML格式投标文件的特征码检测功能,特征码检测包括IP地址、MAC地址及硬盘序列号。在开评标过程中,若特征码检测环节出现不同投标人存在IP地址、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相同情况,将视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为保证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有效性,所有PDF格式投标文件应当在加盖电子签名(签章)后再行上传。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服务指南】→【操作指引】。 5.按照惠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 惠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惠市政数〔2025〕13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操作流程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 6.其他相关方式: 6.1交易平台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 联系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体育西路6号城投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52-7988079 6.2监督单位:龙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电话:0752-7781126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5日
招标日程安排表
项目名称
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
工程编号
惠公易建龙门【2025】096
获取(发售)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2025-09-05 09:30:00
获取(发售)招标文件结束时间
2025-09-11 16:30:00
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
2025-09-12 16:30:00
招标人网上澄清截止时间
2025-09-15 16:30:00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5-09-29 09:30:00
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时间
2025-09-29 09:30:00
现场递交原件开始时间
现场递交原件结束时间
开标开始时间
2025-09-29 09:30:00
评标开始时间
2025-09-29 10:00:00
开标结束时间
2025-09-29 10:00:00
评标结束时间
2025-09-29 15:30:00
开标室
1号开标室
评标室
2号评标室
定标室
2号评标室
开评标地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
公平竞争审查表.pdf
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pdf
附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参考格式)项目名称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文件起草部门)龙门县龙旭招标造价服务有限公司送审时间2025年9月日是否已公开征求意见是否口公平竞争审查条款审查结果1.违法设置限制、排斤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斤效果的规定。有口无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有口无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有口无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有口无口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有口无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有口无口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有口无口8.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有口无9.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有口无口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有口无口11.通过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增设证明事项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有口无12.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有口无13,其他对投标人参与投标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注:(应说明具体情形)有口无口审查意见: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审查人签名::全志料审查部门盖章:2025年9月3日2025年9月日--2--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网高案205.9.4招标文件招标人:龙门县龙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招标代理:龙门县龙旭招标造价服务有限公司(盖章)2025年9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定性评审)第四章定标办法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投资项目代码2406-441324-04-01-466769投资项目名称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招标项目名称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标段(包)名称/公告性质正常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惠州市龙门县。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来源构成企业自筹100%招标范围及规模建设内容: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对县1232个公共停车泊位进行智能化提升改造,建设600个新能源辅助配套设施,配套市政路灯、地面划线等,并建设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并接入统一的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按区域范围分两期建设,一期为县龙城街道区域范围,二期为县各街道、乡镇区域范围(龙城街道除外)。本项目实施时的主要内容及建设标准具体以后期有关部门批复为准。招标内容本次招标范围为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测量,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以及项目所涉及各环节工程设计及报审报批过程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并做好该项目建设过程、完工验收等后续服务及相关配合工作,及时签署及办理相关文件资料。工期(交货期)总工期30日历天最高投标限价5030900.00元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必须以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为牵头人。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1、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2、同时具有以下2.1设计资质及2.2勘察资质:2.1设计资质: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或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2.2勘察资质: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上)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3、拟派项目负责人(同时为设计负责人)具有为注册电气工程师或市政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勘察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4、投标人应在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办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录入。拟派本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录入的人员。投标人业绩要求/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是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本工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具体的操作流程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开标地点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1号开标室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发布公告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龙门县龙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体育西路6号城投大厦十一楼龙安公司办公室(仅限办公)招标人联系人全先生联系电话0752-7799569招标代理机构龙门县龙旭招标造价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地址龙门县体育西路城投大厦10楼A区招标代理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752-7879972招标监督机构龙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52-7781126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1.质量标准:合格。2.答疑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2.1答疑时间:投标人存在疑问的,应按照《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人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提出问题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询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中招标人网上澄清截止时间对投标人提出疑问予以网上发布答疑。2.2网上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投标文件。2.3现场递交评标原件(如有)的时间和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规定时间地点递交。2.4开标时间: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开标时间进行开标活动。2.5开标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开标地点开标。2.6评标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评标地点评标。3.按照惠州市《关于房建市政类施工监理项目推行信用承诺制优化招投标活动流程的通知》(惠市公易委办函〔2018〕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对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或被暂扣、伪造虚假证件、冒名顶替参加会议、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情形,记入不诚信记录,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推送,不诚信行为一经行政监管部门认定,实施联合惩戒。4.按照《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启用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20〕78号)要求,进一步扩大所有建设工程项目PDF格式及XML格式投标文件的特征码检测功能,特征码检测包括IP地址、MAC地址及硬盘序列号。在开评标过程中,若特征码检测环节出现不同投标人存在IP地址、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相同情况,将视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为保证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有效性,所有PDF格式投标文件应当在加盖电子签名(签章)后再行上传。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服务指南】→【操作指引】。5.按照惠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惠市政数〔2025〕13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操作流程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6.其他相关方式:6.1交易平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联系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体育西路6号城投大厦二楼。联系电话:0752-79880796.2监督单位:龙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电话:0752-7781126发布时间2025年月日附件:《招标日程安排表》招标日程安排表项目名称工程编号报名开始时间报名结束时间获取(发售)招标文件开始时间获取(发售)招标文件结束时间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招标人网上澄清截止时间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投标(网上报价)截止现场递交报名资料开始时间现场递交报名资料截止时间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评标时间评标地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龙门县龙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体育西路6号城投大厦十一楼龙安公司办公室(仅限办公)联系人:全先生电话:0752-7799569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龙门县龙旭招标造价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龙门县体育西路城投大厦10楼A区联系人:林先生电话:0752-78799721.1.3交易平台名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体育西路6号城投大厦二楼电话:0752-79880791.1.4招标项目名称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1.1.5项目建设地点惠州市龙门县。1.1.6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对县1232个公共停车泊位进行智能化提升改造,建设600个新能源辅助配套设施,配套市政路灯、地面划线等,并建设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并接入统一的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按区域范围分两期建设,一期为县龙城街道区域范围,二期为县各街道、乡镇区域范围(龙城街道除外)。本项目实施时的主要内容及建设标准具体以后期有关部门批复为准。1.1.7项目投资估算项目建设投资14653.6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280.8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674.95万元,预备费697.79万元。(其中设计费暂定为393.72万元,勘察费暂定为109.37万元)。最终以有关部门批复或审核为准(以招标文件中的勘测设计费暂定价为上限,即如果结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的勘测设计费暂定价,以招标文件中的勘测设计费暂定价为基础下浮)。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企业自筹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3.1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龙门县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测量,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以及项目所涉及各环节工程设计及报审报批过程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并做好该项目建设过程、完工验收等后续服务及相关配合工作,及时签署及办理相关文件资料。1.3.2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总工期为30日历天,具体以合同为准。1.3.3质量标准合格,各阶段设计质量应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达到有关规范规定的深度。1.4.1投标人资质条件1、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2、同时具有以下2.1设计资质及2.2勘察资质:2.1设计资质: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或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2.2勘察资质: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3、拟派项目负责人(同时为设计负责人)具有为注册电气工程师或市政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勘察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4、投标人应在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办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录入。拟派本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录入的人员。5、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必须以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为牵头人。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均应为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个;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5)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根据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地点,由各投标人自行组织对本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投标人不得以未踏勘现场为由向招标人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索赔。□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具体以《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为准。超过系统发布的询疑时间,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不再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或解释。形式: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提出。1.10.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具体以《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招标人网上澄清截止时间为准。形式: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出。1.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金额要求:无。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必须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12.3偏差□不允许☑允许,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3偏差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招标公告《招标日程安排表》为准。2.2.2投标截止时间以招标公告《招标日程安排表》为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澄清说明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后,即默认投标人已确认。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招标文件的修改说明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后,即默认投标人已确认。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计算3.2.3报价方式□总价☑下浮率:本项目采用投标下浮率形式报价,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函中对勘察设计报投标下浮率,投标人所报投标下浮率必须大于20.00%(例:投标下浮率25.00%为大于20.00%,投标下浮率15.00%为小于20.00%);所报投标下浮率保留两位小数。3.2.4最高投标限价□无☑有,最高投标限价:503.09万元。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无3.3.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投标保证金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检测是否有效为准,投标保证金缴交证明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为保证投标保证金按时到账,建议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4小时前完成缴纳工作)(一)采用转账、汇款形式的(由招标人负责收取,招标人可以委托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4.1投标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取):(1)投标人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打印缴纳投标保证金通知书,并应按照《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到投标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子账号。非投标人或非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2)严禁投标人采用EFT系统(广东金融结算系统)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采用此方式导致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视为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3)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通过网上银行退还至原汇款账号(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扣除转账手续费),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但因投标人自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通过网上银行退还至原汇款账号(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扣除转账手续费)。(二)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证保险形式的:(1)投标人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选择相应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办理电子保函或电子保证保险,办理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非投标人或非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费用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无效。(2)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在保障期限到期后自动失效。(3)电子保函、电子保险有效期必须等于或大于本项目投标有效期,否则为无效。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保函、保险有效期相应延长,且延长后的有效期应满足前述要求。(4)电子保函、电子保险应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或保证保险,且担保或保险阐述范围应当包含本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所有情形,否则为无效。(三)采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形式的:(1)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中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惠市发改法规函〔2025〕191号)文件的要求,参加本项目且符合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信用良好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采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以下简称信用承诺函,格式参照投标文件格式)替代投标保证金。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在最后一次提交投标文件之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行政处罚记录、无违反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制的有关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信名单”(以上传投标文件时系统检测结果为准)的投标人。(2)投标人选择以信用承诺函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须将信用承诺函加盖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后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的保证金缴纳方式——保证金承诺书页面进行上传并应显示有效)。(3)投标人选择以信用承诺函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将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文件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6.3款进行签字盖章或同时单独在信用承诺函加盖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的,均有效)。除法定例外情况外,在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内不得撤销撤回。(4)投标人有违反信用承诺函情形的,招标人将有关情况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报送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予以记录。招标人正式书面文件送达后1年内,相关市场主体参与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必须以现金或保函方式从其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保证金(不收投标保证金项目除外),否则视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全市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均不再接受违反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使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不要求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有,具体要求: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无□有,具体要求:3.5.3近年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及证明文件要求☑无□有,具体要求: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无□有,具体要求: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1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注明页码,目录内容可以在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基础上进行扩展。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7.3(1)投标文件的签字或盖章要求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第二册技术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根据《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启动电子签名(签章)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19〕37号)的规定执行。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仍未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1)投标人(或牵头人)只需按规定在“关于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声明函(即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扉页)”中完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即可,未加盖在该页指定位置的也视为有效。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须在“联合体协议书”完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2)只要按照上述(1)进行电子签章、电子签名,除“关于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声明函”外,投标文件其它标注有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地方,视同已进行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3)投标文件未按上述(1)要求进行电子签章、电子签名的作无效标处理。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公示版为doc格式或docx格式文件,不需要加盖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指定模块提交。3.7.3(2)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打印要求及其他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为PDF文件、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公示版)为doc格式或docx格式文件、第二册技术投标文件为PDF文件(对PDF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后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无需标识“正本”或“副本”),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网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无需另行拷盘提交。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不递交或递交后系统解密读取失败的(排除网络连接问题),视为无效投标。2、特别提示:根据《关于启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评标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21〕28号,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启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评标功能,投标人无需提交纸质商务、技术投标文件,评标专家仅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1)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和第二册技术投标文件的纸质文本在投标时无需递交,中标人须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打印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后由投标人交易员交至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建设工程交易部。其中,已完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商务投标文件采用白色A4纸篇幅,技术投标文件采用白色A3纸篇幅,以彩色或黑白方式直接打印从而制作成书面商务、技术投标文件(正本);书面投标文件副本可以是经完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投标文件直接打印或采用书面投标文件(正本)的复印件。(2)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无需递交投标文件。(3)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公示版)作为中标候选人网上公示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7.3(2)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打印要求及其他要求途,投标人可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公示版)经屏蔽投标文件内的个人身份证号码等私密信息以及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其余内容应当与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一致。此部分投标文件(公示版)不作为评标依据,仅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网上公示所用,投标人须确保投标文件(公示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7.3(3)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不需要☑需要,分册装订要求:电子投标文件应分为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第二册技术投标文件。4.1.1投标文件密封的其他要求本项目全程采用电子投标、开评标,无需提供书面投标文件。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4.1.3需要投标人递交原件资料核查的要求需要递交原件的资料:无。原件资料递交规定:/。4.2.1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4.2.2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以招标公告《招标日程安排表》为准。网络有堵塞和延时现象,建议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完成投标上传工作。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通过网络上传的方式,上传至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对应招标项目的指定模块。4.2.4投标文件是否退还☑否□是,退还时间: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以招标公告《招标日程安排表》为准。开标地点:以招标公告《招标日程安排表》为准。5.2(4)开标程序1.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开标时,按招标公告《招标日程安排表》的开标时间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三方解密后,在招标人(招标代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投标人的见证下开启电子投标文件。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默认其电子投标文件不存在提前解密以及开启情况。2.开标顺序:按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开标一览表列明的投标人顺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6.3评标办法☑□“定性评审”方式“定量评审”方式,推荐前5名中标候选人。7.1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委员会:5人7.3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其他定标方法7.4定标时间、地点定标时间:评标结束后开展定标工作。定标地点: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8.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3日。8.5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告期限:1日8.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8.7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5%□不要求10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否☑是,具体要求:按照关于惠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惠市政数〔2025〕13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操作流程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投标人在投标时须诚信参与投标,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管部门认定后,一律视为不诚信行为,列入实施联合惩戒:1.证件失效或被暂扣、伪造虚假证件、冒名顶替参加会议;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情形;3.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情况;4.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5.存在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或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6.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11.2其他事项特别提示:1.本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落款处的日期填写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日期的任一日期均可。2.按照《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启用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20〕78号)要求,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全行业)采用特征码检测功能,交易系统在投标人编制或上传投标文件时新增以下功能:(1)投标人登录系统监控预警功能。投标人登录系统的IP地址,系统将记录投标人第一次登录系统的IP地址为关联IP地址,如该IP地址有其他投标人登录,则在登录时提示警告。(2)编制投标前特征码自我检测功能。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前可通过该功能自测特征码存有情况,如发现特征码不存在或不完整,提示投标人应更换电脑配置或更新相关软件系统。(3)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前特征码检测功能。在投标企业上传投标文件页面,如通过检测发现特征码数据有缺失,将在上传投标文件页面做相应提醒。特征码检测功能实现后,如有不同企业使用相同IP登录系统,该记录将会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推送提醒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开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投标人存有特征码为空或相同的情况,该记录将会通过交易系统提醒信息推送各行业主管部门。(4)为保证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有效性,所有PDF格式投标文件应当在加盖电子签名(签章)后再行上传。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建设工程】→【办事指南】→《广东CA电子签名(签章)操作指南(V2.0)》或《翔晟PDF签章客户端用户使用说明》。11.3技术投标文件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技术投标文件。1.总则1.1招标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设计进行招标。1.1.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交易平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询疑时间前,将须招标人澄清的问题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zyjy.huizhou.gov.cn)提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以匿名网上提交疑问形式在规定的询疑时间发布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zyjy.huizhou.gov.cn)。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答疑时间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zyjy.huizhou.gov.cn)公布告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自行从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下载(http://zyjy.huizhou.gov.cn)。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2响应和偏差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勘察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投标人应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时间进行网上询疑,投标人在超过询疑截止时间后,将不得在系统提交疑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中招标人网上澄清截止时间前对投标人提出疑问予以网上发布答疑。超过系统发布的询疑时间,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不再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或解释。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网上公布方式从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zyjy.huizhou.gov.cn)告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招标文件澄清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发布,默认投标人已确认收到。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需澄清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以补充说明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2.3.2补充说明将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http://zyjy.huizhou.gov.cn)发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2.3.3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4招标文件补充说明发布后,投标人自行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http://zyjy.huizhou.gov.cn)查看。2.4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扉页目录(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5)资格审查资料;(6)其他资料;(7)定标因素表。商务文件编制规定:3.1.2商务文件要求按上述规定内容编制,如有需说明的其它事项,可在标书规定格式范围外(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不得修改)自行补充。3.1.3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写,并要求打印成册(外形尺寸统一按A4纸规格进行装订)。第二册技术投标文件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扉页目录(1)对本项目的理解;(2)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3)勘察方案;(4)设计思路;(5)设计方案;(6)合理化建议(7)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技术文件编制规定:本项目技术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写,并要求打印成册(外形尺寸统一按A3纸规格进行装订,总页数不超过150页)。3.1.4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1.5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1.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投标人在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办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录入(网页截图)。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项不作资格要求,可不提供)3.5.3“近年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本项不作资格要求)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勘察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项不作资格要求,可不提供)3.5.5“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同时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设计负责人)应附设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社保证明等复印件及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录入信息(网页截图);勘察负责人应附勘察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社保证明等复印件及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录入信息(网页截图)。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清晰整洁,不提倡装帧豪华。高档豪华的投标文件对评标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1)投标文件的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打印要求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根据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启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评标功能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在开评标阶段无需递交书面投标文件。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需要投标人递交原件资料核查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3投标文件递交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招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6)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定标7.1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担任,其余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下级机构中产生,也可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外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成员从2倍或以上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定标由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组长承担定标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定标委员会人员数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7.2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和实际需要,选择企业实力、价格因素、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参与“百千万工程”业绩、技术方案、服务、履约评价等作为定标因素。7.3定标方法定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定标办法”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定标程序进行定标。7.4定标时间、地点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定标时间和定标地点进行定标。招标人原则上在评标结束后立即进入本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推迟定标,但不得超过评标日期后3个工作日。超过3个工作日的,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合同授予8.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具体按《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规定执行。8.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8.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8.4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8.5中标结果公告及期限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后,按《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规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8.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8.7履约保证金8.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8.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8签订合同8.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8.3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将禁止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定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定标工作。9.3对评标和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9.3.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标准进行评标。9.3.2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定标活动中,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定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9.5.3未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进行投诉或逾期投诉的均无效,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9.5.4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论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0.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定性评审)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联合体投标(如有)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其他要求没有出现本评标办法初步评审3.1.2、3.1.3款规定的情形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勘察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联合体投标(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保证金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检测是否有效为准勘察设计方案符合第六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定性评审法。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性评审、响应性评审、电子清标(如特征码检测、符合性检查、一致性检查等)等,将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对于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且成立的,须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开标的异议进行评审确认。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若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可不提供联合体协议书);(5)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进行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6)投标文件内容及责任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8)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的;(9)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0)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规定递交;(12)投标报价与网上交易系统填报报价不一致或超出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范围;(1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勘察负责人为同一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1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及上传的网卡地址、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特征码和投标文件内容,经检测存在同一网卡地址、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特征码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1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存在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的情况。(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投标文件的澄清3.2.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2.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评标结果3.3.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将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3.3.2招标人不接受非中标人的查询,也不对不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第四章定标办法1.定标方法定标可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的定标方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每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选取1名进行投票,填写投票表,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推荐理由。按得票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第一且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半数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无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的,则对票数前两名的中标候选人(包括票数相同)再次进行投票,直至出现票数过半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按此方式产生。(2)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商议,由定标委员会确定排序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2.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和实际需要,选择企业实力、价格因素、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参与“百千万工程”业绩、技术方案、服务、履约评价等作为定标因素。3.定标程序3.1票决法3.1.1宣读定标纪律。3.1.2确定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担任。3.1.3定标委员会组长介绍项目概况。3.1.4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评标报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定标、填写选票。3.1.5汇总投票结果。3.1.6出具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确认签名。3.2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商议,由定标委员会确定排序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4.中标人须知4.1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派驻与中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管理班子人员,派驻的勘察设计管理班子人员在双方签署的设计合同中予以确定。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班子人员必须亲自管理勘察设计全过程,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更换。若进行更换的,更换人员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4.2中标人不得转包,否则,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中标人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4.3中标人应积极协助招标人组织开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4.4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签订设计合同的依据,中标人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对上述文件有异议,不愿意遵照执行,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说明:本合同格式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合同编号: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年月第一节勘察设计服务协议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4.建筑功能:、、等。5.投资估算:约元人民币。二、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勘察设计范围:。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勘察设计周期计划开始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与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承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年账号:年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设计方案(技术服务标准):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技术服务方案)。1.1.1.8服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服务费用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勘察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勘察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投标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和勘察设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1.1.3.2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4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1.1.3.5勘察设计资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的资料。1.1.3.6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实际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1.1.4.2完成勘察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勘察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勘察设计日期。计划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勘察设计周期又称勘察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有关规定执行。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知识产权1.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9.2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9.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服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设计人义务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试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6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服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4.3.5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项目负责人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5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4.8.4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用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5.工程勘察设计要求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1.4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5.1.5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5.2勘察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5.3勘察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勘察作业要求5.4.1测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天内,向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 勘察设计 高质量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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