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雨污分流工程监理招标公告(东莞市厚街镇工程建设中心2025)
工程建设|市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项目名称: 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
标段(包)名称: 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 A02-124419003519028823-20250905-068284-0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工程招标公告
公告时间:2025年09月06日至 2025年10月10日
投资项目代码:2405-441900-04-01-765109
工程编码(标段编码):E4419000748010275002001
招标编号:SSBHJC12501725
投资项目名称: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
工程(标段)名称: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地点:厚街镇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镇财政投资100%
投资金额:216648800元
招标范围及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包括源头雨污分流工程、错混接改造工程、预埋管道工程、截流井改造工程及现状雨水管涵清淤工程,其中源头雨污分流工程新建埋地管道长度约158.276km,改造立管长度约121.129km;错混接改造工程新建管道长度约 7.807km;管径 DN200~800 ×800;截流系统改造工程涉及 290个截流井系统改造;现状雨水管道清淤长度约18.33km。(具体建设规模及内容以批复的文件为准)
招标内容: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有实施范围内所涉及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含设计变更)、与本工程相关的各类监测与检测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结算阶段及保修阶段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变更、施工技术与管理、现场协调与管理和合同履行情况的全方位工作监督管理,并对设计成果(含变更)进行全面审查复核并提出相应意见、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及其它政府相关审批工作手续等。具体按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设计变更内容和经招标人批准的工程变更等内容进行监理;保修阶段工程监理,按有关监理规范完成。
最高投标限价:监理服务收费系数为固定值:0.70
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保证金单位: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工程监理资质。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无业绩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能力要求:1.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2.具备建设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述证书上注明的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上述证书上注明的注册执业单位(或工作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置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31号文)规定,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在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项,且投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是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https://ygp.gdzwfw.gov.cn/#/441900/index)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5年09月06日08:30:00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0日09:30:0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0日09:30:00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关联
开标时间:2025年10月10日09:30
开标地点:开标室(5)
发布公告媒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法人:东莞市厚街镇工程建设中心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厚街镇
工期(交货期):1050天
招标人:东莞市厚街镇工程建设中心
招标人地址:东莞市厚街镇厚街行政办事中心西楼二楼
招标人联系人:方展鹏
招标人联系电话:0769-81695566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东莞市厚街镇工程建设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普太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东城段283号世博广场9栋1505室
招标代理联系人:杨家伟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0769-22080780-837
监督部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部门联系电话:0769-22203133
监督部门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83 号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无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发出稿)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合同.doc
(发出稿)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pdf
(仅供参考)投标文件格式.pdf
评标程序附表.pdf
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电子版v1.0.zbs
技术标封面.pdf
(GF-2012-0202)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东莞市厚街镇工程建设中心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2.工程地点:东莞市厚街镇;3.工程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包括源头雨污分流工程、错混接改造工程、预埋管道工程、截流井改造工程及现状雨水管涵清淤工程,其中源头雨污分流工程新建埋地管道长度约158.276km,改造立管长度约121.129km;错混接改造工程新建管道长度约7.807km;管径DN200~800×800;截流系统改造工程涉及290个截流井系统改造;现状雨水管道清淤长度约18.33km。(具体建设规模及内容以批复的文件为准);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概算总投资约18116.38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约15790.71万元,投标人须严格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限额设计,原则上不能突破经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合同暂定价(大写):(¥)。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后至竣工验收合格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后至竣工验收合格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后至保修期满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后至保修期满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份,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各持壹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本页以下空白无正文)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服务中选通知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7)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果有)。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有实施范围内所涉及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含设计变更)、与本工程相关的各类监测与检测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结算阶段及保修阶段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变更、施工技术与管理、现场协调与管理和合同履行情况的全方位工作监督管理,并对设计成果(含变更)进行全面审查复核并提出相应意见、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及其它政府相关审批工作手续等。具体按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设计变更内容和经招标人批准的工程变更等内容进行监理;保修阶段工程监理,按有关监理规范完成。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2)组织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纸设计;(3)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4)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规定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5)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6)控制重要外购成品或半成品件的质量;(7)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8)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检查等手段全面监理、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9)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10)对已完工并经委托人检查合格后的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11)评估变更令;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12)受理合同事宜,根据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13)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15)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16)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17)配合委托人的竣工检查和工程移交工作;(18)按委托人要求完成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各项测量和签证工作;(19)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需由监理人负责的相关工作。(20)材料送样初审工作;(21)对有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a、国家、地方现行建设法律法规;b、正式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说明及施工规范等;c、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d、委托人与承包人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协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e、国家、地方现行相关监理规范。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更换的情形及委托人按有关规定要求必须更换的。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未经委托人书面授权,监理人不得对工程竣工日期、施工合同价款调整、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和施工合同结算进行签定。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要求承包人更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在开工前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每周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周报;每月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份数按需。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1.2上述第4.1.1条述及之“直接经济损失”指委托人因监理人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为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支出、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财务费用、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款/违约金/费用、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罚款等。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5.3.1监理人的酬金(1)本项目监理酬金=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监理服务收费系数;①监理服务收费系数=中标监理服务收费系数()。②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其中:专业调整系数为、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高程调整系数的取值均为;③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以经财政部门审定的监理范围内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为基数计算,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序号计费额收费基价150016.52100030.13300078.145000120.858000181.0610000218.6720000393.4840000708.2960000991.410800001255.8111000001507.0122000002712.5134000004882.6146000006835.6158000008658.416100000010390.1④本合同监理费暂定为元,最终结算时以财审审定的本次工程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价作为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计费额,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计算得出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乘以监理服务收费系数()作为监理服务收费执行的依据。④按招标项目中的概算建安工程费:人民币万元,查表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为元,本项目的监理合同价款(监理酬金)=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标监理服务收费系数元,最终合同价款以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监理价按实列支。(2)本监理招标项目的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在监理责任期内完成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工作的全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的成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投标费用;合同契约公证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监理人的临时设施费、各种税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等一切费用等。除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在委托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5.3.2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序号工程进展支付方 式监理费支付比例备注1施工阶段按进度按工程实际进度支付监理费用,具体每次请款按工程实际进度的60%支付监理费用,支付至监理费50%时暂停支付待财政出具预算审核报告后继续支付,完工付至监理费80%财政出具预算审核报告后至工程结算前签订价格补充协议。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结算后1次付至监理合同结算金额的97%3保修期结束后1次支付剩余监理合同结算金额的3%(1)预付款:本监理项目无预付款。(2)监理酬金的支付。a、正常服务的费用b、按本监理合同条款的规定本月应得的奖励及证明资料;c、按合同规定本月应得的其他费用;d、按本监理合同条款的规定本月应扣除的违约金;e、附加服务的费用。则本期支付监理费=a+b+c+d+e剩余3%作为保留金,于工程监理保修服务期和其他相关服务期满后一次支付,监理工程不合格不支付。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监理酬金不作调整。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依法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无。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需要提供保密信息时由委托人另行制定及明确。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成果(包括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服务成果及最终交付的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全部归属于委托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将前述服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资料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场合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否则,由监理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9.补充条款9.1监理人员9.1.1监理人员未按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计划进场履行监理职责的,或监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的,总监理工程师按500元/天处予违约金,连续超过3天或以上的,按1000元/天处予违约金。其他监理人员按每人200元/天处予违约金,连续超过3天或以上的,按每人500元/天处予违约金。第一次违约则书面通报批评,超过三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应人员。更换人员期间不在岗的,按擅自离岗的情形处予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9.1.2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规范及本次招标的有关要求,派出足额、合格的监理人员常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工作。所有派驻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规范及有关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监理合同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9.1.3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30天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须符合以下规定:(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认为该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委托人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的。9.1.4除本合同第9.1.3目约定的情形外(总监理工程师死亡),监理人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必须经委托人的批准后方可更换,同时按如下约定处予违约金:(1)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金数额为第一次更换1万元,第二次更换2万元,第三次更换4万元,超过三次,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视实际情况将监理人违约情形上报行政主管部门。(2)更换监理工程师的,违约金数额为第一次更换0.5万元/人,第二次更换1万元/人,第三次更换2万元/人,超过三次,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视实际情况将监理人违约情形上报行政主管部门。9.1.5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怠于履行职责、违反监理规范或本合同,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的同时按本条第9.1.4项的约定处理。9.1.6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中的资质应不低于投标时的资质并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9.2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9.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按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严格履行,及行使根据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授予监理工程师的其它权力。9.2.2工程质量监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有:(1)在施工招标阶段或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测量专业的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勘察单位的地形测量资料进行审查,使用自备仪器按一定的比例随机抽点复核地形图的准确性,并就地形图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存在的问题等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2)按照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3)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并责令承包人立即清除出场;(4)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承包人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5)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免费利用或使用承包人的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6)按施工程序进行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要工程及隐蔽工程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7)检查施工方法,审查施工方案和工艺,经与委托人协商后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8)审核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向委托人转报并提交相关的监理情况报告,参加委托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竣工验收工作;(9)对关键工序和主要工程的重要部位必须旁站。9.2.3工程进度监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有:(1)发布开工令;(2)按时审查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3)按时审查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写的年度计划;(4)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存在问题的关键环节并通知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工程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5)定期(每月)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及时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供委托人决策。9.2.4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有:(1)主持工程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要;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2)按施工合同规定及委托人制订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变更范围及权限,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的变更进行评估后提交委托人,委托人批准的变更由驻地监理下达变更令;(3)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及另行制定的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与委托人及承包人协商后发出通知;(4)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资质、资格及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督促承包人更换,以满足合同要求;(5)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及时督促补充、更换或停止支付;(6)审查任何分包单位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报委托人书面审批;(7)督促委托人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9.2.5其它方面的职责和权限(1)对设计中的错误或设计环境不协调之处,以及能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变更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委托人书面批准;(2)积极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复核,或在委托人组织下参加施工图复核;(3)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应向委托人提供如下资料:①工程监理月报:主要内容及细目应按现行相关监理规范进行编制;②各种监理检测原始记录、表格、技术档案资料等(工程竣工验收时作为竣工资料提交委托人);③按委托人提供的表格及方法,向委托人提交进度计划报表;④当委托人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了解工程情况时,随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⑤协助委托人组织审查验收资料,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监理部分的收集,整理,编制及出版工作。9.2.6编写并向委托人提交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施工监理日记,监理月报表、年报表、监理工作总结和委托人要求监理提供属监理工作范围的其它资料。9.2.7制定并向委托人提交统一的施工原始记录和各种检查记录的表格,并检查、督促承包人真实、完整、规范地填写。9.2.8做好监理记录并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监理档案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做好竣工档案的编制与管理工作。9.2.9按委托人要求做好设计阶段的技术支持工作。9.2.10做好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有关工作。9.3监理服务的依据9.3.1监理合同;9.3.2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9.3.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9.3.4本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9.3.5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9.3.6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9.3.7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委托人与监理人组织召开或参加的有关会议纪要函电及其文字记录,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各种图纸、指令等。9.3.8其它。9.4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1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1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9.5保障9.5.1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9.5.2监理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并在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照委托人规定的形式向委托人递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委托监理合同酬金的10%)元。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履约担保应由银行支行级(含)以上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并符合如下要求:(一)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担保需经担保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二)银行支行级(含)以上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担保不能对受益人的索赔设定任何的限制条件和免责条款,并应注明是无条件不可撤销,承诺收到受益人书面通知后无需受益人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即可为受益人支付保证金。(三)如使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该机构净资产须不低于3亿元,并在本地区域内具有较丰富的承保经验以及良好的承保记录。(四)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或注册,并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五)以上所有担保机构出现丧失担保资质或索赔拒付行为的,承包单位必须及时更换该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担保。9.6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委托人可代替监理人投保,其费用在到期的监理服务项下支付。9.7监理合同的变更9.7.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9.7.2委托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做相应的调整。9.7.3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引起的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委托人不予弥补或扣除。9.7.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委托人不予弥补或扣除监理服务费用。9.8本监理项目不允许分包和转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可在本单位之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但必须符合条件并得到委托人认可,其聘用人员由监理人统一管理。9.9违约责任9.9.1在施工招标阶段或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设计交底会前的设计文件进行详细的审查。重点审查各专业施工图纸及施工招标文件出现遗漏、缺项、错误,并就存在的问题分类列出,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保证施工过程中能按图施工,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审查过程中未发现图纸或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按每次每项计付3000元违约金。9.9.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使用自备仪器独立测量,复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核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保证测量精度。如果测量精度存在重大错误,监理人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的,每发现一次,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9.9.3监理人的人员不按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计划进场履行监理职责的,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按每人每天支付5000元违约金。9.9.4未督促承包人履行文明施工责任的,每发现一次,应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9.9.5工程暂停及复工、费用索赔、施工合同争议或解除的调解和处理以及其它监理工作,监理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每次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9.9.6监理人的检测仪器及设备等未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数量、规格、时间进场的,每件每日处予违约金1000元。9.9.7监理人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责任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应及时更换,否则每件每日处予违约金1000元。9.9.8在开工前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委托人的,每延误一天处予违约金1000元。9.9.9未在相应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或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处予违约金5000元。9.9.10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存在重大错误及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按每次每项计付5000元违约金。9.9.11未履行监理职责,对勘察人提供虚假勘察资料而未发现或未提出意见的,处予违约金5000元。9.9.12未履行监理职责,对设计人编制的图纸及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出现重大错误未发现或未提出意见的,处予违约金2000元。9.9.13未履行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施工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每次处予违约金10000元。9.9.14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按规定需进行旁站不进行旁站监理的,每次处予违约金1000元。9.9.15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出现较大错误的,每次处予违约金2000元。9.9.16进度以月为单位,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按计划进度进行的,每次处予违约金2000元。9.9.17利用监理职权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无偿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娱乐设施等,每发现一次处予违约金10000元。9.9.18工程师如在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每次将被从监理费用中扣除损失额的10%,同时该人员应被替换。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9.9.19监理工程师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推销原材料。如有发生,每发现一次处予违约金10000元,并将分包队伍清除出场。9.9.20独立标段的分部工程的抽验频率达不到20%的,每一个分部工程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必须进行补检;9.9.21工程完工后监理资料不齐、管理混乱的,扣减监理费的1%;原始记录缺损的,每件处予违约金1000元;未按时提交监理月报、监理总结、质量评估报告及其它监理文件的,处予违约金3000元。9.9.22不履行保密责任,泄露工程秘密的,扣减监理费的1%。9.9.23以上违约处理,在一个项目中累计达10次或以上的监理单位,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视实际情况将监理人违约情形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要求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9.9.24按合同的规定(或承诺或委托人在有关资格预审及招投标文件提出的基本要求)自行配备的车辆、仪器等必要的设备,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保质保量按时到位投入使用,以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如需中途撤离工地须书面报告委托人批准。9.9.25监理单位未认真审核图纸履行监理职责所造成的工程成本增加和工程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违约处理。9.9.26本项目中标后三天公示期内,监理单位必须向委托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递交本项目总监和各专业监理工程所持资质证书原件给委托人(或委托管理单位)现场核实,如发现资质证书造假或与投标文件所列职称或资格不符,委托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将向东莞市住建局和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应此问题,按相关规定办理后续事宜。9.9.27监理单位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必须向委托人(或委托管理单位)递交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报委托人(或委托管理单位)审定,细则内必须详细明确本项目监理组织架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姓名、职业证号、专业必须与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列人员情况一致)职责和服务范围。委托人(或委托管理单位)有权依照监理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对实施细则内条款提出修改和意见。监理人接到委托人(或委托管理单位)提出修改和意见后5日内将整改后监理细则重新报委托人(或委托管理单位)重新审定,直至监理细则最终通过为止。9.10缺陷责任期责任9.10.1在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要到委托人处签到),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应自发现时起48小时内以书面+电话方式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人维修,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9.10.2在缺陷责任期内,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到达现场的,监理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天内到达现场,履行监理职责。9.10.3如监理人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上述两点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余款。9.11合同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解决。9.1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签署并加盖公章,并由监理人提交履约保函后,正式生效。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报酬费用后自然失效。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无。A-2设计阶段:无。A-3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相关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3. 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3. 试验用房4. 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 工程立项文件1 份(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本合同签订后2. 工程勘察文件1 份(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本合同签订后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 份(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本合同签订后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 份(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本合同签订后5. 施工许可文件1 份(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本合同签订后6. 其他文件1 份(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本合同签订后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 通讯设备2. 办公设备3. 交通工具4. 检测和试验设备附:乙方营业执照、乙方资质证书招标文件编制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招标招标标文件标文件招标编号:招标编号:招标人:东莞市厚街镇工程建设中心招标人:东莞市厚街镇工程建设中心签发人:签发人: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普太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普太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扬家伟扬家伟年月日年月日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标文件招招标编号:招标人:东莞市厚街镇工程建设中心Fou签发人招标文件复核人招标文件复核人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普太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杨家伟品招标文件复核人年月日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0901版)SSBHJC12501725重要提示1.本次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标书。2.投标人将被要求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此,投标人应当具备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的能力。投标人可向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电子签章认证证书(简称:数字证书,包括企业数字证书和个人数字证书)。3.除特别说明外,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中提及的以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电子签章”及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等要求签章的均指由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4.投标人必须使用计算机互联网络(以下简称网络)将投标文件以jjb格式上传提交至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并在网上签到时,关联到对应的投标项目中。5.投标人在投标会上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必须为机构证书或制作本工程投标文件的业务证书。6.投标人应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如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因网络等任何原因未能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时,需设置投标文件查询密码(用于查询投标文件递交情况、撤销投标文件及签到时匹配对应的招标文件)。成功上传投标文件后,交易系统将自动随机生,成投标文件识别码。识别码是交易系统确认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唯一凭证,投标人须妥善保管。识别码丢失后,投标人将无法找回投标文件,需重新上传提交。8.如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匹配对应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未提交。本招标文件中签到、投标文件匹配、投标保证金关联等时间均以交易系统时间为准。9.本招标项目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https://ygp.gdzwfw.gov.cn/#/441900/index)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法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本项目招标公告、公示信息的发布时间和内容,以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发布情况为准。使用指引一、制定宗旨为规范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4.22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8.30);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12.20);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10.7修订版);6.《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1.17);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6.26)8.《广东省实施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11.29)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2013修订版);10.《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2022﹞28号);11.《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东建市〔2024〕4号)1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适用范围属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监管范围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监理项目。四、相关说明1.本招标文件中用“■”或“□√”标识时表示该选项已选用;用“□”或“□×”标识时表示该选项未被选用。2.除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可以直接填写内容的地方及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条件”外,其余对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补充、删除或修改,须统一写入本招标文件第七章。同时,应明确注明是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何部分的何章何节何条何款进行的补充、删除或修改。第七章内容与其他部分有冲突的,以第七章内容为准,但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除外。3.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招标人应依据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相关条款,需要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直接在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编写。如果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新的合同示范文本,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采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4.招标文件中项目名称、地点的描述须与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文件中的一致;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的描述不得超出立项文件中的范围,且相关参数须能反映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要求。5.招标文件中投标有效期是指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投标文件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宜过短,因在这段时间内要保证开标、定标、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签订合同等,一般投标有效期在90~120天之间。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可由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人或复核人兼任。7.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除发布补充通知外,还需重新生成招标文件;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答疑(不涉及修改),只发布补充通知,无需重新生成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评标办法前附表”(详细性评审部分)中,由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置商务、经济、技术评审标准和得分比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评分标准,设置各评审因素的评分范围。五、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料必须使用以下格式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1.电子版的招标图纸pdf或dwg文件格式扫描,压缩后用rar格式上传;2.预算采用pdf文件格式扫描,压缩后用rar格式上传;3.补充通知采用pdf文件格式扫描,压缩后用rar格式上传。六、招标工作严格按国家、省和东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东莞市公共资源企业库及交易系统是为实现招标投标会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顺利开展的辅助工具,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准确性与合法性负责。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电子交易活动:1.交易系统因网络病毒、黑客攻击引起故障;2.交易系统因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暂停电子交易活动的;4.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八、请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书面反映,以便在修订中改正和完善,在此预致谢忱。目录使用指引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1.招标条件...............................................................................................................................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投标人资格要求4.招标文件的获取...................................................................................................................5.投标文件的递交...................................................................................................................6.发布公告的媒介...................................................................................................................7.投标保证金...........................................................................................................................8.其他说明9.联系方式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总则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投标5.开标6.评标7.合同授予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9.纪律和监督10.30其他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附件一: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附件二: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附件三: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附件四: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估算表附件五:保函保单参考样式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办法前附表1-1(技术标部分初步评审)评标办法前附表1-2(商务标部分初步评审)评标办法前附表1-3(价格标部分初步评审)评标办法前附表2评标办法前附表2-1技术标部分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前附表2-2商务标部分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前附表2-3价格标部分评审标准1.评标依据2.评标原则和目的i3.评标方法4.评审标准5.评审细则6.评标程序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委托人要求委托人要求一、监理要求二、适用规范标准三、成果文件要求四、委托人财产清单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目录一.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三.授权委托书四.联合体协议书...................................................................................................................64五.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六、资格审查资料七.商务部分评审资料八.其他材料第二部分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综合评估法适用】第三部分报价信封第四部分投标文件公示表格【综合评估法适用】一、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公示用)二、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公示用)三、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表格(公示用)第七章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ii第一章招标公告厚街镇2024-2026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招标公告致:投标人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项目名称)已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东发改厚投审〔2024〕44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莞市厚街镇工程建设中心,建设资金来自镇财政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东莞市厚街镇工程建设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本次招标项目的项目名称: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2.2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东莞市厚街镇2.3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包括源头雨污分流工程、错混接改造工程、预埋管道工程、截流井改造工程及现状雨水管涵清淤工程,其中源头雨污分流工程新建埋,地管道长度约158.276km,改造立管长度约121.129km;错混接改造工程新建管道长度约7.807km;管径DN200~800×800;截流系统改造工程涉及290个截流井系统改造;现状雨水管道清淤长度约18.33km。(具体建设规模及内容以批复的文件为准),2.4本次招标项目的投资金额:概算总投资约18116.38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约15790.71万元(投资金额以最终批复的文件为准)。2.5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期限:工程监理服务期限包括监理各阶段的全部时间为35个月。其中从招标人发出的《监理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计,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监理责任期暂定为11个月,保修责任期暂定24个月(具体期限以监理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为准)。2.6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厚街镇2024-2026年源头雨污分流工程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有实施范围内所涉及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含设计变更)、与本工程相关的各类监测与检测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结算阶段及保修阶段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变更、施工技术与管理、现场协调与管理和合同履行情况的全方位工作监督管理,并对设计成果(含变更)进行全面审查复核并提出相应意见、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及其它政府相关审批工作手续等。具体按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设计变更内容和经招标人批准的工程变更等内容进行监理;保修阶段工程监理,按有关监理规范完成。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工程监理资质。3.2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资格:■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具备建设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述证书上注明的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上述证书上注明的注册执业单位(或工作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除本工程外的其他任何工程项目中任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置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31号文)规定,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在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项,且投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3.3其他要求:(1)企业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相应企业档案“企业资质栏”的“资质名称”项)中登记的资质不低于上述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应按照《关于企业库建档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资交〔2016〕67号)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2)如企业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本工程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档案,投标人应尽早核实信用档案与交易企业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填写一致,相应企业类型信用档案状态不能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限制投标”状态。(3)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信息数据采集时间前,投标人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法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或企业、人员资质证书等与本次招标项目密切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已办结该变更的登记手续,投标人应登录交易系统核实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有效。(4)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在本市有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受到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失信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导致重新招标,再次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且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在本市因拖欠工人工资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若干管理措施》(东建质安〔2020〕26号)规定,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而被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东莞市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理机制的通知》(东建质安〔2023〕6号)的规定,被公开公告风险等级且在公告期内的风险企业;□其他:/(5)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上述(1)至(4)点要求(招标文件另有约定除外)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5本次招标所要求具备的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均应真实有效,不存在被相关行政部门扣留或吊销等情形。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2025年09月06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系统下■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2025年09月06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系统下载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等资料。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年10月10日09时30分。投标会时间:2025年10月10日09时30分,地点: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5室。5.2投标人必须通过交易系统在线上传投标文件,上述方式外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逾期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7.投标保证金7.1■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免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7.2本次招标投标人须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元。7.2.1投标保证金形式:单项投标保证金;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单;其他:/。7.2.2投标担保形式注意事项:(1)联合体参加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缴交(非牵头人缴交的不予认可)。(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为投标保证金或银行电子保函的关联时间。(3)投标保证金数据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后到达交易中心系统的,无法关联。(4)投标人应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自行承担数据延误风险。(5)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手续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办事指南,请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办理。8.其他说明8.1本次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企业数字证书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向招标人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东莞市厚街镇工程建设中心;电话:0769-81695566;地址:东莞市厚街镇厚街行政办事中心西楼二楼。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对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原则上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向监督部门提出。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69-22203133;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83号。8.2其他:/9.联系方式招标人:东莞市厚街镇工程建设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普太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厚街镇厚街行政办事中心西楼二楼地址:东莞市东城街世博广场J区1505邮编:523000,邮编:523000联系人:方展鹏,联系人:杨家伟电话:0769-81695566,电话:0769-22080780-837传真:,/,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gdptjs@126.com2025年09月05日联系人:方展鹏联系人:杨家伟电话:0769-81695566电话:0769-22080780-837传真:/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gdptjs@126.com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5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6建设规模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预计开工日期: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的时间为准建设周期:以实际建设周期为准1.1.8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15790.71万元1.1.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1.1.10招标场所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1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镇(街道/园区)财政资金□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出资□企业自筹资金□其他:1.2.2出资比例市财政出资/%,镇(街道/园区)财政出资100%,企业自筹/%,其他:/出资/%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3.2监理服务期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3.3质量标准严格按照施工监理规范开展工作,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均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本须知附件1(2)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见本须知附件2(3)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本须知附件3(4)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况/1.10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3.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13.3偏差■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偏差幅度:/2.1(8)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2.2.1投标人提出问题和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简易招标法适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综合评估法适用】2.2.2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简易招标法适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综合评估法适用】3.1.2(6)构成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其他材料3.2.3报价方式财政投资项目服务收费系数不得高于0.80);□1、采用填报服务收费系数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服务收费系数为固定值:0.70,投标人在报价信封填报的工程服务收费系数必须等于上述固定值。2、其他/3.2.4最高投标限价■监理服务收费系为数固定值:0.70。□其他:/。3.2.7投标报价其他要求3.3.1投标有效期120天(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3.4.1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公告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9.5技术标页数要求不宜大于100页。(封面不计算页数)3.7.11投标文件编制、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4.2.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0日09时30分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5室5.2.1.(6)5.2.2.(6)解密投标文件时间段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60分钟内。若全部投标文件均在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经招标人确认,可以提前进入下一环节。5.2.1.(7)5.2.2.(7)投标人异议提出时间及提出方式1、交易系统辅助审查结果异议提出时间:解密环节结束且招标人公示资格结果后20分钟内。2、提出方式:投标人通过交易系统提出异议,除此之外,招标人不接受其他方式提出的异议。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即业主专家)技术类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3人,技术类专家6人。随机抽取确定。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人。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及/公示期限:3日7.4.1评标方式及定标程序评标方式:本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简易招标法按本章第5.2.1项相关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h取值为:/。【h取值区间为(0.1,1)】■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按投标文件综合得分由高至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前3名投标文件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投标文件对应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一、第二、第7.4.1评标方式及定标程序三中标候选人。定标程序:1、招标人将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6.1履约担保□不收取【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适用条款】■收取【财政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履约担保的金额:监理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的形式:1、银行履约保函;2、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3、保险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4、履约保证金;□5、其他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监理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7日内保持有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监理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30日内保持有效。9.3行政监督部门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0.2.3投标企业及人员信息按《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市场有关监管措施的通知》(东建市〔2016〕39号)的规定,开标会现场的企业、人员信息一律采用投标当天凌晨1:00时的系统信息数据。10.2.4相关条款的适用约定■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邀请招标”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本次招标为邀请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公开招标”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与联合体投标有关的条款、文字表述或格式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与联合体投标有关的条款、文字表述或格式适用于本次招标。■本项目为财政项目,招标文件中与财政投资项目有关的条款或文字表述适用于本次招标。□本项目为非财政项目,招标文件中与财政投资项目有关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次招标为中标方式为“简易招标法”,招标文件中标注为“综合评估法”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10.2.4相关条款的适用约定标。■本次招标为中标方式为“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中标注为“简易招标法”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11.2.1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过期的,按如下约定:属各省内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证书过期的,如能提供该省有关顺延资质资格有效期有关文件且符合文件规定的,则视为仍然有效。如有新版证书或电子证书,请各投标人更新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相关证书信息,因没及时更新信息造成资格审核不通过或投标文件无效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2.2投标人须知附录中所述行政处罚信息,以开标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开标结束后,有关投标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开标现场结果为准;中标公示期间,如投标人对有关投标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存在异议,但不涉及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影响。11.2.3除特别说明外,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中提及的“电子签章”包括“电子签名”。11.2.4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投标书结构)中提供的“法人委托书”为自带节点,不作编制要求。若交易系统生成的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内容为准。注:1.本文所示时间均为北京时间。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在前附表陈述的内容可在第11条补充,内容太多的可在第七章详细陈述。3.本文中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的,相关指引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网查阅,咨询电话:0769-28330649;属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的,相关指引请登录东莞建设网查询,咨询电话:0769-22203133。1.总则1.1概述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工程监理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0本招标项目招标场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和监理服务期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1.3.2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牵头人须在投标文件上按其要求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无需联合体共同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招标文件另有约定要求联合体各方各自加盖公司法人公章的除外);(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要求。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8)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9)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10)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的;(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2)进入清算程序,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最近三年”是指本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或以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予以认定,时间以认定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18)依法应当限制投标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计价货币本项目招标投标涉及计价货币的,均为人民币。1.10踏勘现场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1.10.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10.3投标人进入现场踏勘时无须签到,也无须将单位名称、参与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任何关于投标人的信息告知招标人。1.10.4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10.5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6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7招标人提供的本招标项目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1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2分包1.12.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监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监理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2.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3响应和偏差1.13.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3.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1.14招标监督小组1.14.1招标人应当组建不少于三人的招标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1.14.2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1.14.3招标监督小组可以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网络在线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1.14.4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编制本招标项目的监督记录,并于招投标情况备案时同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督报告内容包括招标监督小组成名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项目);(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委托人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7)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该澄清要求不得有任何泄露投标人身份(如投标人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签名、盖公章等)的字句或标记。2.2.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有编号的补充通知予以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补充通知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补充通知发出的时间不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天数,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澄清内容的补充通知发放方式:补充通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及交易系统予以公告,除上述方式外,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必须密切留意本监理招标的补充通知发放信息,并自行在上述网站或交易系统中下载补充通知及相关资料。如投标人未留意或及时下载,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以有编号的补充通知形式发出。该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补充通,知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补充通知发出的时间不足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天数,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修改内容的补充通知发放方式见本章第2.2.3项。2.4有关说明2.4.1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4.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等内容均以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通知为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报价信封、公示表格四个部分组成。3.1.2投标文件商务标应包括下列内容:(1)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时,须提交);(4)联合体协议书(仅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时需提交,并使用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所提供的格式);(5)投标函(6)资格审查资料①投标人基本情况表;②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③主要人员简历表;④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如有)。(7)商务部分评审资料,本条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的“商务标部分评审标准”,提供佐证材料,自行编制;(8)其他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章第1.4.2项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上述第(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采用简易招标法时,投标文件商务标内容只需提交上述第(1)~(5)目。3.1.3投标文件技术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综合评估法适用】:内容宜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技术标部分评审标准进行编制。3.1.4报价信封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进行编制。3.1.5投标文件公示表格【综合评估法适用】。3.1.6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内,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3.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报价,同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监理服务期间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价格信封中的投标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4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中标人必须按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工程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所有监理工作,并按监理合同要求提供合格的监理报告。3.2.6投标人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报价,投标人的报价(或按本须知3.2.5款计算的工程监理费)应是在监理责任期内完成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工作的全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的成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投标费用;合同契约公证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监理人的临时设施费、各种税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等一切费用。除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在委托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3.2.7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缴交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为投标保证金的关联时间。投标保证金数据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后到达交易系统的,无法关联。投标人应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自行承担数据延误风险。投标人如发现到账异常情况,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出投标保证金到账异常处理申请。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人接受的形式和缴交方式中任选一种提交投标保证金。对应于各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有关要求如下:(1)若采用单项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办事指南的规定及时向交易中心缴存单项投标保证金,并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匹配到本工程,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投标截止时间前,已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的投标人应将保证金关联至本工程。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办事指南中的相关规定。(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单,投标人必须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及保险电子保单的通知》(东建市〔2022〕6号)规定办理,保证出具的保函或保单有效。投标保函可参考本须知附件中提供的格式。保函或保单在投标人签到时关联。银行电子保函参考样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执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备案或注册,并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3.4.2按《关于实行投标保证金企业基本账户备案制度的通知》(东建市〔2014〕18号)要求,缴纳的投标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开具银行电子保函存入的保证金(如有)及相关费用须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由其基本账户转入的,交易中心一律不予认定,无法参与投标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4.3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本章第3.4.1项及3.4.2项的规定。3.4.4投标人签到时应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果撤销签到,已关联的投标保证金同步取消关联;撤销签到的投标人可以重新签到并关联保证金。投标截止后,已关联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取消关联。3.4.5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办理:(1)对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招标人在投标会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发送退还指令;(2)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简易招标法适用)及对除中标候选人外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综合评估法适用),招标人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发送退还指令;(3)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对中标人及其余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发送退还指令。(4)若工程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时,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投标保证金退回有关工作。招标人将按调查结果处理涉事投标保证金。(5)如因投诉等异常情况不能正常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可以退回未中标的且不涉及异常情况处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发送退还指令。3.4.6除有暂不能退回相关投标单位保证金的情形外(如处理投诉或存在违规投标单位),如招标失败,应当退回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3.4.7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3.4.8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3)经查实,投标人有与他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行为的;(4)经查实有行贿舞弊、串通抬价以致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5)提交虚假资料或无效资料中标,影响中标结果的。3.4.9对于提交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单)的有关注意事项:(1)投标人所提交的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单)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的,作自动弃权处理:①担保的有效期或金额不符合要求的;②出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2)投标人应当选择具备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单)相关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开具投标保函(保单)。具备相关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应满足能与交易中心端口对接、关联基本账户、退款等条件,以保证电子指令的正常发送与接收。(3)银行电子保函采用“电子保函+电子指令”模式,保险电子保单采用“电子保单+电子指令”模式,即银行(保险公司)向投标人开具电子保函(保单)的同时向交易中心发送经加密的电子指令,投标人自行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确认。(4)投标人需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办理好银行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单,自行查询确认电子指令是否已经送到交易中心,并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若投标人未预留足够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因网络或系统等原因导致电子指令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能,到达交易系统导致招标人拒绝其投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3.4.10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名称:投标保证金缴存银行账户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办事指南。3.5资格审查更新资料对于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如企业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如投标人不能符合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标书形式编制。投标人使用网络上传投标文件。3.7.2投标人应使用交易中心发布的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制作软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合成、电子签章工作。3.7.3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该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7.4投标人在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及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进行编制。3.7.5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编制的要求编制电子标书。如投标文件未按上述编制要求编制的,所引起交易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结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7.6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1.7、1.8、1.9、3.1、3.6款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按本须知第3.2款的规定填报投标报价,本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文件的组成”中列明的内容在投标文件中不能有漏缺。3.7.7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8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及报价信封编制要求3.7.8.1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中的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资格审查资料、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报价信封应按电子标书制作软件要求的电子文件类型编制填报。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报价信封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3.7.8.2投标文件的商务标部分、报价信封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3.7.8.3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报价信封应按其格式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司法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3.7.9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编制要求【综合评估法适用】3.7.9.1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并转换成PDF格式合成到电子投标文件中。3.7.9.2技术标部分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部分所附的格式编制。3.7.9.3技术标部分内容不得泄露投标人身份,例如出现投标人印章、名称、法定代表人名字、法人授权委托人名字、拟在本项目任职人员名字及业绩资料的所有单位名称、所有人员名字、签字等一切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投标人身份的字句、资料或标记。技术标部分所涉及人员、证号、单位名称、非本项目的工程名称等均用三个交叉符号“×××”代替。技术标是否存在能识别投标人身份标识的界定和判断,由评标委员会研究确定。3.7.9.4所有图表(含流程图、工序图、组织结构图等)只能为黑白色且需注明标题,标题写在图表下方居中(有外边框的写在外边框以外的下方居中)。图片内的字体格式及字号大小不作具体要求。3.7.9.5投标文件的技术标的总页数宜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则在技术标详细评审时,将根据评审标准作扣分处理。3.7.10投标文件公示表格编制要求3.7.10.1投标文件公示表格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并转换成PDF格式合成到电子投标文件中。3.7.10.2投标文件公示表格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填报内容应当与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一致。3.7.11本须知前附表的其他要求。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加密4.1.1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加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在线上传投标文件。上述方式外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投标人在通过交易系统在线上传投标文件时,需设置投标文件查询密码(用于查询投标文件递交情况、撤销投标文件及签到时匹配对应的招标文件)。上传成功后,投标人应打印“电子标书网站上传回执”作为成功上传的凭证。投标文件成功上传后,交易系统将生成投标文件识别码。本识别码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唯一凭证,投标人须妥善保管。识别码丢失后,投标人将无法找回投标文件,需重新上传提交。4.2.2投标会议时间及地点详见本须知第5.1.1项。4.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指定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退回4.3.1投标截止时间前或开标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1)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或指定方式以外收到的投标文件;(2)投标人未按本须知第4.2.1项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3)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经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交易中心企业库的信息进行核查,凡在市住建局信用档案(如有)与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不一致的,或对应企业类型信用档案(如有)状态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或“限制投标”状态的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4.3.2开标会上出现本章第8.1款中第(1)、(2)项规定重新招标的情形时,所有未被开启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4.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4.1在本须知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4.4.2投标人应使用企业数字证书、投标文件识别码及投标文件查询密码通过网络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4.4.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逾期未解密投标文件的除外)。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签到要求5.1.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投标会或通过登录交易系统在线查看开标过程相关信息。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5.1.2投标人网上签到时间为开标当天上午6时至投标截止时间,使用企业数字证书(机构证书或业务证书)登录交易系统在线完成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选择、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保证金关联及电子投标文件关联等的网上签到手续。招标人在投标会现场不受理投标人签到事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人签到失败、关联相关投标信息错误及不完整的,视为其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5.1.3投标人网上签到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人脸识别完成签到。5.1.4如为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须按本须知5.1.2项、5.1.3项要求签到及提交相关资料。【联合体投标适用条款】5.2开标程序5.2.1【采用简易招标法时适用】开标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1)宣布投标截止时间;(2)宣布开标纪律;(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姓名;(4)投标会召开后,招标人按本须知第4.3款规定拒绝并退回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5)投标会上,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首先核对交易系统中填写最高投标限价等重要信息是否准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各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信息是否符合本须知第1.4.1项规定,是否按本须知第3.4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6)解密投标文件的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解密投标文件时间段内,投标人必须进行线上解密并且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会现场不受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解密等事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人脸识别完成解密;(7)招标人通过交易交易系统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辅助审查。招标人确认交易系统辅助审查结果,公布通过审查有效的投标人名单及拒绝或否决投标的理由。投标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查结果异议提出时间内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如投标,人未提出或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则认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审,查结果;(8)招标人将所有已解密投电子投标文件同步到交易系统,进入在线唱标环节。交易系统公开所有进入唱标环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按第5.3款第(12)点予以否决投标。交易系统核查投标文件电子签章信息,未按第3.7款要求进行签名的按第5.3款第(7)点予以否决投标;(9)交易系统计算投标平均价P①当投标人数量在20家以上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采用去尾法取整数,去掉排序靠前的20%和排序靠后的20%的投标报价(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②当投标人数量在5至19家时,去掉一个排名最低和最高的投标报价(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③当有效投标人为3到4家时,将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10)确定随机因子K随机因子K:由招标人在投标现场在2%、1.5%、1%、0.5%、0%、-0.5%、-1%、-1.5%、-2%中通过摇珠机抽取。当计算基准价T=P×(1+2%)超出招标最高限价时,则由招标人在0%、0.5%、1%、1.5%、2.0%中通过摇珠随机抽取确定。(11)交易系统计算基准价T=P×(1-K);(12)交易系统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Yn按下述公式计算。其中Yn:投标人价格得分;Gn:投标人投标报价;H:为扣分系数,当Gn>T时,H=2h;当Gn人根据项目需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h具体取值【详见本须知第7.4.1款】。(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照从高到低排序,按排序前三名投标单位依次确认为中标候选人;(14)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相同的,按投标人投标报价排序,以投标报价低的投标单位排序在前;(15)若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投标人的信用分值(东莞建设网当日公布的信用总分值为准)排序,以信用分值高的排序在前;(16)若投标人信用分值相同的,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17)招标人对排名前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从第四名开始依次补足;(18)按排序前三名投标单位依次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并当场宣布中标结果;(19)招标人代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封存。(20)开标结束。5.2.2【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投标会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1)宣布投标截止时间;(2)宣布开标纪律;(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招标监督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姓名;(4)投标会召开后,招标人按本须知第4.3款规定拒绝并退回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5)投标会上,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首先核对交易系统中填写最高投标限价等重要信息是否准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各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信息是否符合本须知第1.4.1项规定,是否按本须知第3.4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6)解密投标文件的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解密投标文件时间段内,投标人必须进行线上解密并且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会现场不受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解密等事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7)招标人通过交易交易系统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辅助审查。招标人确认交易系统辅助审查结果,公布通过审查有效的投标人名单及拒绝或否决投标的理由。投标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查结果异议提出时间内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如投标人未提出或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则认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审查结果;(8)招标人将所有已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含被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加密。通过交易系统辅助审查有效且解密成功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评标程序,参与竞标。(9)招标人代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监标人、记录人、招标监督小组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封存。(10)开标结束。5.3否决投标的情形规定开标、评标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确认为废标:(1)投标人资质不满足本须知第1.4款的要求;(2)未按本须知第3.4款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3)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满足本章第1.4.1项要求的;(4)拟投入项目其他岗位人员不符合本章附件三“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5)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与开标会上签到的不一致;(6)经核实,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为非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7)投标文件未按本章第3.7款的要求编制、盖章或签字的;(8)上传的投标文件损坏或无法读取的;(9)投标文件中使用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版本,与交易系统上发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新版本不一致的;(10)投标文件未使用企业数字证书签名的;(11)投标文件签名使用的数字证书与签到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12)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本须知3.2.4项规定的;(13)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适用条款】(14)投标文件关键语句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15)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发生实质性改变的;(1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8)经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填报的与本工程密切相关的信息与事实不相符的;(19)住建局企业信用档案与交易企业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不一致的;(20)本次招标所要求具备的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失效或被相关行政部门扣留或吊销的;(2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22)投标人的投标编制MAC信息、投标编制CPU序列号、投标编制硬盘序列号均与其他投标人相同的;(23)经认定属于5.4款规定的围标串标情形的;(24)出现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中定义为否决投标的情形;(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4围标串标的情形开标、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为围标串标,招标人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5.4.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5.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5.4.3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5.4.4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5.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岗位人员存在相同人员;5.4.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除了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者大量雷同;5.4.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5.4.9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开立电子保函存入的保证金和开具银行电子保函相关费用或开立保险电子保单保险费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5.4.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情形。存在于开标过程的情形由招标人认定,存在于评标过程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认定。6.评标【采用简易招标法适用以下条款】本项目不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以下6.1-6.3款】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通过招标投标系统确定中标候选人或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7.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4定标7.4.1本项目的中标方式及定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5中标通知7.5.1中标通知。公开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将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上予以公示,中标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应自行在上述网站留意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招标人不再以其他方式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邀请招标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5.2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人的企业资质、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等进行核实,确认其真实有效且公示期结束后,在本章第3.3.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6履约担保7.6.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招标人收取履约担保的,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有效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6.3履约担保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银行支行级(含)以上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担保不能对受益人的索赔设定任何的限制条件和免责条款,并应注明是无条件不可撤销,承诺收到受益人书面通知后无须受益人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即可为受益人支付保证金。(2)如使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该机构净资产须不低于3亿元,并在本地区域内具有较丰富的承保经验以及良好的承保记录。(3)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备案或注册,并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4)以上所有担保机构出现丧失担保资质或索赔拒付行为的,市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所有承包单位必须及时更换该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担保。(5)如果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中标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履约担保延期手续,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发包人可在履约担保到期前将履约担保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6)采用履约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应以存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为准,中标人应凭履约保证金缴纳的银行回单到发包人处换取履约保证金收据,作为履约保证金缴纳收据加入合同附件。7.6.4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投资项目适用条款】7.6.4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同等数额的支付保证担保。同一银行分支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非财政投资项目选用条款】7.7签订合同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个的;(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3)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4)交易系统辅助审查环节开始后,发现交易系统内最高限价填写错误的;(5)在开、评标过程中,因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出现异常情况,且补救措施经招标人(开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评标阶段)判定为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判定技术纠正风险较高的;(6)国家、省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招标失败情形。8.2不再招标因以下两种情形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个的;(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和定标工作。9.3投诉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2022〕28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东建市〔2024〕4号),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有权向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0.其他10.1文件的真实性10.1.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如发现投标人提供假公章及虚假证明资料(如假营业执照、假资质证书、虚假业绩材料等)的,经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后,招标人有权废除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0.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如发现中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假公章及虚假证明资料(如假营业执照、假资质证书、虚假业绩材料等)骗取中标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0.2其他说明10.2.1本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受益人/委托人”即为本工程监理项目的招标人,“监理人”即为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中标人。10.2.2对于已签合同的监理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10.2.3投标企业及人员信息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4本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适用约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5投标人应对企业信息库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的有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虚报或误报带来的一切后果。10.2.6本项目招标公告第3.3.(5)项所述行政处罚信息,以开标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雨污分流工程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