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招标公告(中国共产党开远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2025)



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

采购单位
中国共产党开远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行政区域
红河州
公告时间
2025-09-05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09-08 06:00:00至2025-09-15 23:59:00每日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09-18 09:00: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强盛路56号开远融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预算金额
¥85.9464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娟、李丽佳、余萍艳

项目联系电话
0873-7136669、13769364783

采购单位
中国共产党开远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
开远市第一行政中心235办公室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3-7222129

代理机构名称
开远融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强盛路56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73-7136669、13769364783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9-18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HZC2025-C3-02149-KYRH-0030
项目名称: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85.9464
最高限价(万元):85.9464
采购需求:选定一家保险机构,承保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项目。 保障对象:开远市辖区内城镇+乡村住户(含外来人口),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3.1磋商申请人须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 3.2磋商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09-08 06:00至2025-09-15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www.zcygov.cn)
方式:①有意参加磋商者,须注册政采云平台账号并登录办理数字证书(CA),若供应商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可选择办理云南壹证通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edit?certType=32或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hhzb.html。云南壹证通CA可支持线上、线下两种办理方式,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客户服务支持,客服热线0871-67276028(紧急CA办理电话:19988166369)。政采云平台支持多家CA服务商,供应商可自行选择办理。②数字证书(CA)申领完成后进入政采云平台,企业账号与数字证书(CA)进行绑定,凭企业数字证书(CA)进行项目报名及免费下载磋商文件。③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已合法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磋商资格。④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注:供应商如已在云南CA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云南CA证书的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09-18 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5-09-18 09:0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强盛路56号开远融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 其他: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信息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磋商申请人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保险/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支持供应商基于成交项目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 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 5.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防止串通磋商的情形发生,防范可能产生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将视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开标评审流程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解密磋商文件、进行磋商最终报价等操作,将视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的情形。其他串通磋商情形,评审小组将依据电子交易平台智能巡检异常信息据实判定。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共产党开远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地址:开远市第一行政中心235办公室
联系方式:0873-72221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开远融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强盛路56号
联系方式:0873-7136669、1376936478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娟、李丽佳、余萍艳
电 话:0873-7136669、13769364783

(注:如下载的文件后缀为“.ZCZBJ”,请下载安装“”)

文件类别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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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
定稿-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doc
2025-09-05
下载

其他文件
竞争性磋商公告-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pdf
2025-09-05
下载

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9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KYRH2025-092;2.项目名称: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859464.00元;5.最高限价:859464.00元;6.采购需求:选定一家保险机构,承保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项目。保障对象:开远市辖区内城镇+乡村住户(含外来人口),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及要求”;7.项目地点:开远市;8.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9.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专业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可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新注册不满一年的公司可提供成立至今的会计报表或书面情况说明);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07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成立未满三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证明);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磋商申请人须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3.2磋商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9月08日至2025年09月15日,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www.zcygov.cn);3.方式:①有意参加磋商者,须注册政采云平台账号并登录办理数字证书(CA),若供应商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可选择办理云南壹证通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edit?certType=32或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hhzb.html。云南壹证通CA可支持线上、线下两种办理方式,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客户服务支持,客服热线0871-67276028(紧急CA办理电话:19988166369)。政采云平台支持多家CA服务商,供应商可自行选择办理。②数字证书(CA)申领完成后进入政采云平台,企业账号与数字证书(CA)进行绑定,凭企业数字证书(CA)进行项目报名及免费下载磋商文件。③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已合法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磋商资格。④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注:供应商如已在云南CA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云南CA证书的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09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注:因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为线上填报,磋商申请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并于开标当日在系统上等待代理机构通知最后报价。五、开启1.时间:2025年09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开远融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强盛路56号)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开标方式:网上开标。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其他: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信息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2.磋商申请人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保险/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支持供应商基于成交项目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5.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防止串通磋商的情形发生,防范可能产生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将视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开标评审流程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解密磋商文件、进行磋商最终报价等操作,将视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的情形。其他串通磋商情形,评审小组将依据电子交易平台智能巡检异常信息据实判定。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共产党开远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地址:开远市第一行政中心235办公室联系方式:**云0873-722212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开远融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强盛路56号联系方式:陈娟、李丽佳、余萍艳0873-7136669、1376936478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云电话:0873-7222129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KYRH2025-092采购人:中国共产党开远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开远融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09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磋商申请人须知6一、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二、磋商申请人须知12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6一、资格审查标准26二、符合性审查标准27三、详细评审2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第五章采购需求及要求47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49一、资格审查部分51(一)磋商申请人基本情况表51(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2(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3(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4(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5(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56(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57(八)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61(九)承诺书62二、技术标部分63三、商务标部分64(一)磋商函64(二)磋商报价一览表65(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66(四)授权委托书67(五)磋商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68(六)最终磋商报价表69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70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9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KYRH2025-092;2.项目名称: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859464.00元;5.最高限价:859464.00元;6.采购需求:选定一家保险机构,承保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项目。保障对象:开远市辖区内城镇+乡村住户(含外来人口),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及要求”;7.项目地点:开远市;8.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9.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专业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可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新注册不满一年的公司可提供成立至今的会计报表或书面情况说明);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07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成立未满三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证明);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磋商申请人须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3.2磋商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9月08日至2025年09月15日,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www.zcygov.cn);3.方式:①有意参加磋商者,须注册政采云平台账号并登录办理数字证书(CA),若供应商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可选择办理云南壹证通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edit?certType=32或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hhzb.html。云南壹证通CA可支持线上、线下两种办理方式,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客户服务支持,客服热线0871-67276028(紧急CA办理电话:19988166369)。政采云平台支持多家CA服务商,供应商可自行选择办理。②数字证书(CA)申领完成后进入政采云平台,企业账号与数字证书(CA)进行绑定,凭企业数字证书(CA)进行项目报名及免费下载磋商文件。③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已合法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磋商资格。④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注:供应商如已在云南CA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云南CA证书的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09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注:因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为线上填报,磋商申请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并于开标当日在系统上等待代理机构通知最后报价。五、开启1.时间:2025年09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开远融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强盛路56号)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7、其他补充事宜开标方式:网上开标。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其他: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信息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2.磋商申请人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保险/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支持供应商基于成交项目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5.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防止串通磋商的情形发生,防范可能产生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将视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开标评审流程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解密磋商文件、进行磋商最终报价等操作,将视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的情形。其他串通磋商情形,评审小组将依据电子交易平台智能巡检异常信息据实判定。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共产党开远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地址:开远市第一行政中心235办公室联系方式:**云0873-722212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开远融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强盛路56号联系方式:陈娟、李丽佳、余萍艳0873-7136669、1376936478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云电话:0873-72221292.第二章磋商申请人须知2.1.一、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采购人名称:中国共产党开远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地址:开远市第一行政中心235办公室联系人:**云电 话:0873-7222129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开远融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强盛路56号联系人:陈娟、李丽佳、余萍艳联系方式:0873-7136669、13769364783项目名称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项目编号KYRH2025-092预算金额859464.00元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采购需求选定一家保险机构,承保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项目。 保障对象:开远市辖区内城镇+乡村住户(含外来人口),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1项目地点开远市1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1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中自行约定。1磋商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专业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可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新注册不满一年的公司可提供成立至今的会计报表或书面情况说明);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07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成立未满三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证明);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磋商申请人须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3.2磋商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踏勘现场■ 不组织,磋商申请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1磋商申请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1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1磋商截止时间2025年09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分包■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2偏离□ 不允许■ 允许细微偏离2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不允许□允许2报价说明1.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方式进行报价,磋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2.本项目采用2轮报价。一次报价:磋商申请人制作响应文件的同时在文件中第一次报价(第一次报价不公布)。3.二次报价(即最终磋商报价):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磋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磋商报价(最终磋商报价为评审依据)。注:磋商报价高于预算价为废标。最终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采购人不承诺最低价成交。2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从磋商截止之日算起)2履约保证金无2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账户名称:开远融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3050166623600001444注:备注栏中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收款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无效。2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采用单位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无需逐页电子签章。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份数磋商申请人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注: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补交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2成交人补交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装订要求磋商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3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09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 进行网上递交。注:1.磋商申请人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并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2.磋商申请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并于开标当日在系统上等待代理机构通知最后报价。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 是3磋商时间及地点磋商时间:2025年09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开远融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强盛路56号)3磋商程序按照平台自动提取所有供应商的顺序当众开标3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人数:3人及以上单数磋商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注: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采购人推荐、云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注: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3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3串通行为处理办法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将视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开标评审流程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解密磋商文件、进行磋商最终报价等操作,将视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的情形,疑似串通磋商。磋商评审小组在评审流程符合性审查、报价符合性审查阶段,通过“在线询标”功能,向疑似串通磋商的供应商发送磋商问题函,要求供应商对其与其他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磋商响应文件;通过同一台设备解密磋商文件、进行磋商最终报价等操作异常情况进行澄清,超时未澄清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澄清,评审小组将根据供应商回复澄清情况,确定供应商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或报价符合性审查。其他串通磋商情形,评审小组将依据电子交易平台智能巡检异常信息据实判定,并参照上述处理方法开展评审。3采购代理服务费经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为6000.00元,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3其他1.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保险/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2.本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2.二、磋商申请人须知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对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1.2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合同履行期限、磋商内容1.3.1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2采购需求: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3服务要求: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供应商资格要求;⑴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⑶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2磋商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⑴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⑵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⑶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⑷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⑸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⑹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⑺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⑻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⑼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1.5.1磋商申请人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6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磋商申请人须知规定组织现场踏勘的,采购人按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相关内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磋商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磋商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磋商申请人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注:采购人按规定时间组织现场踏勘的,无论磋商申请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场,且对本合同项目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周围环境条件。1.10磋商预备会1.10.1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相关内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在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发出采购文件澄清。所有获取了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澄清内容。澄清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磋商申请人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相关规定。1.12偏离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磋商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磋商申请人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采购需求及要求;(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磋商截止时间: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2.2磋商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在“询问”菜单提出,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3磋商申请人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所有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修改内容。2.3.2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3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所有补充、修改和变更文件均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2.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解释均依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评审时,若出现竞争性磋商文件无明确说明和处理的情况时,由磋商小组讨论确定处理方案;磋商小组成员之间对处理方案有争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式确定。3.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3.1磋商响应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3.1.1资格审查部分3.1.2技术标部分3.1.3商务标部分3.2磋商报价3.2.1本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最后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最高限价)的磋商申请人将按无效处理。3.2.2磋商申请人须就“采购需求”中所有采购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3.2.3本项目的磋商报价采用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所规定的方式。磋商申请人应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自行报价,执行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自行测算出满足采购要求的服务的竞争性报价。报价均为人民币元,磋商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该报价应符合国内行情并能保证磋商申请人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合同一旦签订,此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市场价格等的变化而调整。3.2.4磋商申请人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按废标处理。3.2.5通过实质性审查的磋商申请人才能进入磋商程序并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3.2.6磋商申请人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磋商小组认为磋商申请人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磋商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将认定其磋商响应文件无效。3.3磋商有效期3.3.1在“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磋商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3.3.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申请人延长有效期。磋商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磋商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3.4磋商保证金3.4.1磋商申请人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申请人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其磋商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磋商保证金须在磋商时间截止前缴纳并到账,未按时到账的视为响应无效。3.4.2磋商保证金递交形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等形式缴纳;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磋商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的对公账户转出,并注明磋商项目名称。3.4.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缴纳磋商保证金,并应符合供应商前附表的规定。其缴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4.4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⑴未成交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供应商的对公账户中;⑵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⑴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⑵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⑶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⑷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⑸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人无故放弃成交项目的或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缴纳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3.5资格审查资料磋商申请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各项资格条件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3.5.1磋商申请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的材料要求: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3.5.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3.5.3其他要求: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3.6备选磋商方案除“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单位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单位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3.7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3.7.1磋商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磋商申请人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3.7.2如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电子标书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3.7.3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3.7.4磋商申请人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3.7.5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政府采购云平台”相应模块;3.7.6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磋商申请人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4.磋商申请4.1响应文件的加密4.1.1未按要求加密响应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4.2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4.2.1在“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4.2.2磋商申请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2.3磋商申请人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4.3竞争性磋商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本章第4.2.1款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磋商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参加公开磋商。5.2磋商程序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磋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网上开标。5.2磋商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⑴宣布磋商纪律。⑵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情况。⑶宣布采购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⑷按照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响应文件开标顺序。⑸按照“政府采购云平台”自动提取所有供应商的顺序当众开标,由供应商对网上递交已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网上(远程)解密,解密完成后,公布供应商名称、标段名称、磋商报价、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情况、供货地点、供货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⑹供应商代表(如需)、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⑺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进入第二轮报价及承诺,磋商小组成员按照随机次序分别进行磋商;公布供应商名称、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情况、磋商第二轮报价、合同履行期限及其他内容;⑻磋商结束。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组成方式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⑴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⑵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⑶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⑷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注: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6.2磋商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6.3评审办法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单位外,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自行确定成交单位,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7.1.2成交候选人不能作为成交单位的情形:⑴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的;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⑶成交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未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合同的;⑷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⑸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⑹其他不符合成交条件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自行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单位。7.2成交通知在本章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单位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未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单位应按“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7.3.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招标的项目,成交单位必须向采购人提交低价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低价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7.3.3成交单位不能按本章第7.3.1或7.3.2项要求提交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4.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7.4.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7.4.5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重新磋商和不再磋商8.1重新磋商8.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①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④磋商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⑤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磋商。8.1.2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8.2不再磋商重新磋商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磋商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磋商。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9.3.1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9.3.2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9.3.3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3.4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9.3.5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9.3.6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9.3.7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9.4参与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单位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质疑和投诉9.5.1质疑提出与答复⑴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供应商需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且证据合法、真实、有效。供应商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①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②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③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⑵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⑶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⑷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④事实依据;⑤必要的法律依据;⑥提出质疑的日期。⑸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9.5.2投诉提出与投诉处理⑴投诉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部门提起投诉。⑵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③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④事实依据;⑤法律依据;⑥提起投诉的日期。⑶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⑷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②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③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④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⑸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⑹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①捏造事实;②提供虚假材料;③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⑺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处理。9.5.3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3.1.一、资格审查标准条款号评审内容评 审 标 准1资格评审标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注:采购人接受分支机构参加响应。供应商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及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专业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可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新注册不满一年的公司可提供成立至今的会计报表或书面情况说明);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07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成立未满三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证明);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磋商申请人须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3.2磋商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2.二、符合性审查标准条款号评 审内容评 审 标 准1报价报价合理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作否决投标处理。串通行为处理办法开标评审流程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解密磋商文件、进行磋商最终报价等操作,将视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的情形,疑似串通磋商。磋商评审小组在评审流程报价符合性审查阶段,通过“在线询标”功能,向疑似串通磋商的供应商发送磋商问题函,要求供应商对其与其他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解密磋商文件、进行磋商最终报价等操作异常情况进行澄清,超时未澄清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澄清,评审小组将根据供应商回复澄清情况,确定供应商是否通过报价符合性审查。报价要求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2商务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符合第二章“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8项规定磋商会议供应商无须到开标现场,可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解密等相关操作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或盖章符合第二章“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7项规定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细微偏差补正磋商申请人未拒绝对磋商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补正串通行为处理办法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将视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疑似串通磋商。磋商评审小组在评审流程符合性审查阶段,通过“在线询标”功能,向疑似串通磋商的供应商发送磋商问题函,要求供应商对其与其他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异常情况进行澄清,超时未澄清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澄清,评审小组将根据供应商回复澄清情况,确定供应商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其他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3技术磋商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3.三、详细评审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报价部分(10分)技术部分(90分)序号详细内容分值评审标准报价部分1磋商报价得分101.最后报价说明:磋商申请人的最后报价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现场磋商后填报的最后报价。2.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最终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磋商申请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最终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后报价)×10,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保留值按四舍五入方式取舍。注:①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磋商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②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磋商报价。技术部分1承保服务方案201.承保服务方案(包括人员配置,承保,保全等相关服务)较合理、完整、可行,承保服务方案内容对采购需求的响应性较好,内容描述具体、针对性强,对本项目的背景、现状、目标等理解准确到位,对项目中的主要难点、重点分析到位且有合理、可行的应对措施,得20分;2.承保服务方案(包括人员配置,承保,保全等相关服务)基本合理、完整、可行,承保服务方案内容对采购需求的响应性好,内容描述具体、针对性强,对本项目的背景、现状、目标等理解到位,对项目中的主要难点、重点分析到位且有应对措施,得16分;3.承保服务方案(包括人员配置,承保,保全等相关服务)基本合理、完整、可行,承保服务方案内容对采购需求的响应性一般,内容描述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对本项目的背景、现状、目标等理解不到位,对项目中的主要难点、重点分析不到位,应对措施不合理,得12分。4.未提供承保服务方案的不得分。2理赔方案18根据磋商申请人制定的理赔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原则、理赔专岗人员配置、接报案电话设置、查勘时效、赔款时效、法律援助咨询等内容进行打分。1.方案编制合理、条理清晰、针对性强的得18分;2.方案编制基本合理、条理清较为晰、针对性一般的得15分;3.方案编制较差、条理性差,针对性差的得12分;4.未编制理赔方案的不得分。3风险管理服务方案8根据磋商申请人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理论分析、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承诺等。1.方案编制合理、条理清晰、实施措施阐述明晰,有效,全面,所列服务范围全面,针对性强,建议内容完全符合采购需求,切实可行的得8分;2.方案编制基本合理、条理基本清晰、实施措施阐述基本明晰,所列服务范围基本全面,有一定针对性,内容基本符合采购需求,有一定可行性的得6分;3.方案编制差、条理不清晰,实施措施阐述不明晰,针对性差,可行性差的得4分;4.未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方案的不得分。4应急预案91.应急预案内容详细、具体,考虑全面,编制科学,针对本项目服务特点提出解决方案切实可靠的得9分;2.应急预案内容完整,应急预案阐述基本明确,解决方案基本完善的得7分;3.应急预案内容缺漏,应急措施阐述不明确,解决方案不完善的得5分;4.未编制应急预案的不得分。5综合偿付能力15根据磋商申请人总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评分1.磋商申请人总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200%及以上的得15分;2.磋商申请人总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含)~200%(不含)的得10分;3.磋商申请人总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含)~150%(不含)的得5分;4.磋商申请人总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及未提供2024年第四季度最新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的不得分。备注:提供磋商申请人总公司官网公示202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网页截图。6人员配置81.拟派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组成人员,服务团队人员数量及专业配置合理,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组成人员经验丰富的得8分。2.拟派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组成人员,服务团队人员数量及专业配置基本合理,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组成人员经验一般的得6分;3.拟派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组成人员,服务团队人员数量及专业配置欠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组成人员无经验的得4分;4.无人员配置的不得分。7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61.服务质量承诺全面、明确,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全面可行的,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的得6分。2.服务质量承诺较为完整,违约责任承诺不够具体,服务质量保证措施重点、要点不清晰,质量管理控制力度不够的得4分。3.服务质量承诺过于流程化,无违约责任承诺,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管理控制的重点、要点没有针对性的得2分。4.无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的不得分。8后续服务承诺61、后续服务承诺内容健全,对保险办理、核保、核赔业务、定期回访等方面的工作安排切实可行的得6分。2、后续服务承诺内容不够全面、对保险办理、核保、核赔业务、定期回访等方面的工作安排存在一定偏差的得4分。3、后续服务承诺内容存在缺失、对保险办理、核保、核赔业务、定期回访等方面的工作安排出现重大偏差的得2分。4、无后续服务承诺的不得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初步评审标准的供应商,进行现场磋商,要求磋商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等相关承诺,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有效磋商报价等相关承诺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打分,并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计算评标总得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排序;评标总得分相等时,按最后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评标总得分相等且最后磋商报价相同时,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部分等进行审查,见资格审查标准。2.1.2符合性评审标准: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见符合性评审标准。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3.1.2响应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开标时,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为准。(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5)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6)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磋商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磋商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3.2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小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进行现场竞争性磋商,磋商内容为合同履行要求等。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照随机次序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最后磋商报价承诺。最后磋商报价不允许超过响应文件中第一轮磋商报价,否则按无效标响应文件处理。3.3详细评审3.3.1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磋商申请人的评标总得分。对磋商申请人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3.3.2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由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磋商申请人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为该项因素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3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3.3.4磋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评审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磋商响应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3.5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磋商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3.4响应文件的澄清3.4.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3.4.2磋商申请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澄清事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并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磋商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3.5评标结果3.5.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本办法3.5.2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5.2根据财政部文件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号文,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5.3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3.5.4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成交人。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本合同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招标编号:●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合同书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招标人公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减少市民遭受治安、刑事案件后的损失、减轻负担。围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保险的补偿功能,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在发生意外时,能得到一定的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保险协议:一、被保险人:开远市辖区内城镇+乡村住户(含外来人口)二、保险期限:三、保障项目:(一)恐怖活动伤亡救助救助对象和范围:在保险期间内,开远市行政辖区以内因恐怖组织进行暴恐活动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凡因恐怖活动导致伤亡的个人或群体,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救助。组织、实施或参与恐怖活动者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救助。具体救助方案如下:受伤亡情形救助标准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二)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开远市行政辖区以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受害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组织、实施或参与犯罪行为者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具体救助方案如下:受伤亡情形救助标准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三)突发事件救助保险救助范围及对象:凡开远市行政辖区以内因发生暴乱、民众骚动、恶意破坏、罢工、罢市、罢学,或阻断水路、公路、铁路,或围堵党政机关等突发群体事件时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对象为除上述案件或事件的主要组织者或参与者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开远市政法委界定。具体救助方案如下:受伤亡情形救助标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累计责任限额4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补助限额20万元,其中每人财产损失补助限额和公共财产损失补助限额按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四)“两抢一盗”案件伤亡及财物损失救助范围及对象:开远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因抢劫、抢夺、入室盗窃案件,造成被抢者(包含外来人口)受伤(以开远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出具鉴定伤情为准)及随身财物损失、室内财产损失(以开远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认定),自案发之日起,经***门取证确定为抢劫、抢夺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被抢者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补偿。(需提供受害方签章的权益转让声明或同意书)具体补助方案如下:对被抢劫、被抢夺者:受伤亡情形救助标准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五)火灾爆炸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开远市行政辖区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救助。故意纵火、爆炸导致行为人自身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不予救助。具体救助方案如下:受伤亡情形救助标准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六)大牲畜盗抢补助救助范围及对象:开远市行政辖区内因圈养于保险合同载明地点范围内的具有生命力的大牲畜(仅限于牛、马、骡),因遭受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抢行为导致丢失或死亡的直接损失,经出险当地***门确认,且当地***门自案发之日起满30天未能查明下落的,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负责补偿。补助标准:按每头牲畜的种类和畜龄结合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实际损失,在2000元-8000元限额内进行补助。种类补助标准(按畜龄)/元1年2年3年及以上保险期间内,累计补助限额100万元。(七)政法干部、村镇干部责任(1)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内,村社干部、综治员、调解员、网格员以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上述人员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抚恤责任的,具体情形如下:①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②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③因执行公务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2)救助标准:受伤亡情形救助标准每次事故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全年累计补助限额400万元。(八)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致人伤亡救助保险救助范围及对象:凡在开远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其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受害人或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财产损失补偿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救助方案如下受伤亡情形救助标准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其中每人财产损失补助限额和公共财产损失补助限额按按实际情况另行约定。(九)校园暴力伤害补助救助范围及对象:在保险期间内,开远市行政辖区内因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受伤亡情形救助标准每人伤亡赔偿限额:8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十)野生、流浪动物伤害补助在保险期间内,野生、流浪动物造成开远市行政辖区内的居民和流动人口的人身损害,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受伤亡情形救助标准每人伤亡赔偿限额:8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十一)燃气泄漏损失补助在保险期间内,开远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或家庭由于意外导致燃气从管道、钢瓶中意外泄漏,导致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雷电以及其它内部或外来火源引起的火灾,及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漏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受伤亡情形救助标准每人伤亡赔偿限额:8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造成财物损失的:给予每次每人补偿损失的60%,最高补偿限额5000元,公共财产损失最高补偿限额20000元。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十二)见义勇为伤亡救助救助范围及对象:开远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者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具体补助方案如下:受伤亡情形救助标准累计补助限额:200万元(十三)治安装备损失救助承担开远市行政辖区内公安机关、学校等治安管理装备、设施和技防安全防范系统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等造成的损失等责任。累计补助限额:30万元(十四)溺水伤亡救助(保险金额40万元)承担开远市行政辖区内未满18周岁的在校就读学生在非营业性质的水域内游泳,导致溺水伤亡的责任。具体补助方案如下:受伤亡情形救助标准累计补助限额:40万元(十五)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亡救助(保险金额40万元)承担开远市行政辖区内由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人身伤亡等责任。具体补助方案如下:受伤亡情形救助标准累计补助限额:40万元备注:上述相关险种列明的受伤情形中,轻微伤及以下伤情由医院门急诊病历证明为准,轻伤及以上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为准。人员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四、承保区域:开远市行政辖区内五、特别约定:保险人享有追偿权。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案件造成被保险人财物损失,在案件侦破后,若被盗窃或被抢夺、抢劫财物被找回的,被保险人应折价归还保险人或者退还保险补偿款。六、被保险人索赔流程和提交材料:1、被保险人需在案件发生后48小时内,拨打各辖区派出所报警电话110,同时拨打乙方24小时报案服务电话或乙方理赔部电话。2、居民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复印件);居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3、被保险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所在社区(村居)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银行卡号(便于理赔划款),并与保险人签订权益转让书。七、理赔服务承诺:(一)对于2000元以下的案件,乙方自接到理赔申请和有关证明及理赔资料齐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金;(二)对于2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案件,乙方自接到理赔申请和有关证明及理赔资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金;(三)对于10000元(含)以上的案件,乙方自接到理赔申请和有关证明及理赔资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金.八、适用条款:九、保险费:按照住户户投保十、付费方式:在签订本协议后天内一次性付清。十一、赔偿处理事宜:甲方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联络,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等,应尽快通报乙方。乙方应主动迅速做好查勘理赔工作,确保被保险人事故后能迅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十二、协议修改和争议处理:1、本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进行补充或修改。2、本协议的内容与保险条款有冲突的,按协议内容为准。3、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壹式份,双方各执为凭。第5章采购需求及要求项目名称: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三次)预算金额:859464.00元采购需求:选定一家保险机构,承保开远市2025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项目。保障对象:开远市辖区内城镇+乡村住户(含外来人口)。一、服务要求:(一)保障对象:开远市辖区内城镇+乡村住户(含外来人口)(二)保障内容保障项目一:恐怖活动伤亡救助(保险金额400万元)承担在开远市行政辖区以内因恐怖组织进行暴恐活动导致人身伤亡责任。保障项目二: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金额400万元)承担在开远市行政辖区以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责任。保障项目三:突发事件救助(保险金额400万元)承担在开远市行政辖区内因发生暴乱、民众骚动、恶意破坏、罢工、罢市、罢学,或阻断水路、公路、铁路,或围堵党政机关等突发群体事件时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等责任。保障项目四:两抢一盗”案件伤亡及财物损失救助(保险金额200万元)承担在开远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因抢劫、抢夺、入室盗窃案件,造成被抢者(包含外来人口)受伤及随身财物损失、室内财产损失等责任。保障项目五:火灾爆炸救助(保险金额500万元)承担在开远市行政辖区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保障项目六:大牲畜盗抢救助(保险金额100万元)承担在开远市行政辖区圈养的牛、马、骡等大牲畜,因遭受盗抢行为导致丢失或死亡的损失等责任。保障项目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致人伤亡救助(保险金额200万元)承担在开远市行政辖区内因发生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其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责任。保障项目八:校园暴力伤害救助(保险金额400万元)承担在开远市行政辖区内因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等责任。保障项目九:野生、流浪动物伤害救助(保险金额400万元)承担在开远市行政辖区内因野生、流浪动物造成的居民和流动人口的人身损害等责任。保障项目十:燃气泄漏损失救助(保险金额500万元)承担在开远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或家庭由于意外导致燃气从管道、钢瓶中意外泄漏,导致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雷电以及其它内部或外来火源引起的火灾,及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漏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责任。保障项目十一:治安装备损失救助(保险金额30万元)承担开远市行政辖区内公安机关、学校等治安管理装备、设施和技防安全防范系统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等造成的损失等责任。保障项目十二:政法干部、村镇干部因公受伤或死亡救助(保险金额400万元)承担开远市行政辖区内的政法干部、村社干部、综治员、调解员、网格员以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或死亡;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抚恤责任。保障项目十三:见义勇为伤亡救助(保险金额200万元)承担开远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障项目十四:溺水伤亡救助(保险金额40万元)承担开远市行政辖区内未满18周岁的在校就读学生在非营业性质的水域内游泳,导致溺水伤亡的责任。保障项目十五: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亡救助(保险金额40万元)承担开远市行政辖区内由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人身伤亡等责任。二、服务期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项目编号:磋商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目录一、资格审查部分二、技术标部分三、商务标部分4.1.一、资格审查部分4.2.(一)磋商申请人基本情况表磋商申请人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注册资金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成立时间企业网站网址(如有)企业电话通讯地址经营范围备注4.3.(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注:采购人接受分支机构参加响应。供应商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4.4.(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专业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可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新注册不满一年的公司可提供成立至今的会计报表或书面情况说明)。4.5.(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可提供书面声明或承诺书)。4.6.(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07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成立未满三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证明)。4.7.(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致:(采购人全称)本单位以(磋商申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若在本次项目的采购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参与磋商及成交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采购活动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特此声明。磋商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4.8.(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注:如供应商符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须按下列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磋商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磋商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9.(八)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磋商申请人须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2.磋商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九)承诺书(采购人名称):本单位作为项目的磋商申请人,现作如下承诺:1、所提供的一切材料真实、有效、合法。2、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磋商,不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3、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磋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不向采购人、磋商小组、监督人员贿赂。5、不扰乱磋商活动正常秩序。6、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7、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如出现上述行为,本供应商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磋商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4.10.二、技术标部分说明:根据项目情况和评审办法编写(格式自拟)。4.11.三、商务标部分4.12.(一)磋商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最终磋商承诺的报价,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服务工作,服务承诺达到,报价以现场二次报价为准。2.我方承诺在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3.随同本磋商函提交磋商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成交:⑴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⑵随同本磋商函递交的磋商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⑶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服务工作。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6.我方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7.(其他补充说明)。磋商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4.13.(二)磋商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序号项目内 容1磋商报价小写: 元大写: 2合同履行期限3服务承诺4备注注:(1)磋商申请人根据市场行情、自身管理水平自行测算,合理填报,风险由磋商申请人自行承担,报价应包含该项目的全部费用,且不得超过预算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2)磋商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磋商报价作无效处理。磋商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4.14.(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磋商申请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磋商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国徽”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号码”面):磋商申请人:(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4.15.(四)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磋商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国徽”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号码”面):磋商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4.16.(五)磋商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4.17.(六)最终磋商报价表项目名称:序号项目内容1磋商报价小写: 元大写: 2备注注:最终磋商报价由磋商申请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填报,磋商申请人根据市场行情、自身管理水平自行测算,合理填报,风险由磋商申请人自行承担,报价应包含该项目的全部费用,且不得超过第一次报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磋商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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