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用活性炭粉净水剂 活性炭粉净水剂 悬浮物 氨氮招标公告(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
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生产用活性炭粉净水剂采购(本溪)采购公告
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生产用活性炭粉净水剂采购(本溪)采购公告
1.
采购
条件
本采购项目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生产用活性炭粉净水剂采购(本溪)(AGZYFZHGXHD250904234995)采购人为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创新部(法律事务部),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
2. 项目概况与
采购
范围
2.1 项目名称: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生产用活性炭粉净水剂采购(本溪)
2.2 采购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转谈判采购
2.3 本项目采购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1)营业执照
3.3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
3.4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见附件
3.5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见附件
3.6 本次采购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采购
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09月05日13时00分至2025年09月15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2 下载电子采购文件方式:用户登录进入系统主页面,在“公告信息”下查阅该项目,点击“我要投标”完善相关信息、缴纳相关费用后自行下载文件。
4.3 支付方式:个人/企业网银支付、支付宝、微信。
4.4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200.0元,售后不退。
5.
响应
文件的递交
5.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09月15日13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本项目指定位置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将予以拒收。
5.3 本项目不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电子CA数字证书(标证通APP)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购人:
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创新部(法律事务部)
招标公司: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25号
联系人:
胡志韧
联系人:
刘胜曦
电话:
13941260126
电话:
15724618967
8.
专项治理举报电话
为落实上级公司的相关工作要求,重拳惩治贸易、招采领域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特向广大供应商以及合作伙伴们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如发现鞍钢招标公司职工存在贪污侵占、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泄露招投标信息等行为,请及时与专项整治工作组联系。
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412-6736658
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 8:00-17:00
9.
其他事项
无
2025年09月05日
公章Epoint
附件:
北营焦化废水活性炭粉净水剂技术协议7-10.pdf
53鞍钢水务水处理用活性炭粉净水剂采购方案(本溪).docx
物料清单附件.pdf
合同模板.docx
板材-焦化废水活性炭粉净水剂技术协议7-10.pdf
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水处理药剂技术协议活性炭粉净水剂(焦化废水站用)技术协议活性炭粉净水剂(焦化废水站用)技术协议甲方: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活性炭粉净水剂(焦化废水站用)的供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1适用范围适用供货产品为活性炭粉净水剂(焦化废水站用)的采购、验收及售后服务。用于本钢区域公司北营焦化废水站混凝废水的处理运行。2引用标准药剂检化验等要执行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标准的适用版本应为已颁布发行的最新版本,企业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术语和定义无。4产品名称水处理活性炭粉净水剂(焦化废水站用)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备注活性炭粉净水剂焦化废水站用,≤200目,孔容积≥0.65ml/g,碘吸附值≥900mg/g,供应商加药吨供应商负责派人来现场加药并负责对加药设施维修维护保障正常使用5产品应用工况及范围5.1工艺简介:北营焦化废水处理系统主要由预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回用处理、浓水处理及污泥处理系统以及回用清水池和回用提升泵等部分组成,整个主要工艺采用预处理+强化预处理+A/O生化处理+生物流化床后处理+臭氧光催化氧化+膜处理回用+浓水处理。预处理部分主要有搅拌反应隔油池、气浮系统、预曝池、初沉池、事故池、其它废水收集池(即集水池)等组成;生化处理系统(2系)(内循环)主要有混合池(即集水池)、缺氧池、好氧池及二沉池;后处理系统有生物流化床、混凝反应池、混凝沉淀池、集水池及过滤器等组成。深度处理包括活性炭吸附再生、臭氧催化氧化及配套的储水池、提升泵、过滤器等。北营炼铁总厂焦化废水设计处理能力140m3/h,零稀释水,出水总量≤140m3/h(含溶药、消泡、冲洗用水量),其中清水90m3/h回用工业循环水系统,浓水50m3/h送高炉冲渣。与加药相关部分工艺简介:将药剂投入溶药池中,用泵送至加药点。加药点为流化床入水处,投加专业净水剂,对不易降解污染物形成吸附。流化床单元设计参数表:流化床共2座结构类型为碳钢防腐,设计流量Q=70m3/h,池体尺寸LxBxH=8.5×2.4×3m。后混设计进出水水质参数:(仅做参考,以投标方实测为准)表1后混设计进出水水质序号项目单位后混进水后混出水1pH6-96-92悬浮物mg/L<70<53酚mg/L<0.3<0.34氰化物mg/L<0.2<0.25色度mg/L<200<206氨氮mg/L<10<107CODmg/L<400<805.2活性炭粉净水剂应用于焦化废水站水处理。6技术要求6.1药剂性能指标药剂质量执行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专用药剂按照企标执行的要提供企业标准。标准的适用版本应为本次招标截止日已颁布发行的最新版本,企业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合同执行期随规范、标准的更新执行最新的规范、标准。投标人中标后,要提供所执行标准的电子版,并随更新执行最新版本的要求,投标人提供最新的版本。所有药剂入厂必须提供药剂的相关资料,包括生产厂家(品牌)出库单、化验单(合格证)、安全使用说明书、国家强制需要的证件(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易制毒备案证明)等,不得采用无合法来源手续的药剂,进货质量检验合格率为100%。药品外观为黑色粉末,具体标准列举如下:表2:废水深度处理净水剂药剂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序号项目标准值测定方法1pH值(10g/L水溶液)1.0-6.0称取1.00±0.01g试样,置于150mL烧杯中,用100mL不含二氧化碳的水溶解,在室温下用酸度计测定溶液的pH值。2水分,%≤35称取5~10g(称准至2mg)试样,放入预先干燥和称量过的称量瓶中,试样在称量瓶的底面厚度均匀。置于(150±5)℃电热恒温干燥箱中干燥至恒量(一般3h足够),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后称量。3碘吸附值,mg/g≥900GB/T12496.8-20154850℃灼烧残渣,%小于等于55将30mL瓷坩埚置于高温电炉中,于(850士20)℃下灼烧至恒重(约1h),将坩埚置于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量(称准至0.1mg)。称取试样1g(称准至0.1mg),置于30mL已灼烧至恒重的瓷坩埚中。将坩埚送入温度不超过300℃的高温电炉中,打开坩埚盖,逐渐升高温度,在850℃士20℃灰化至恒重。药剂质量由乙方提供质量证明材料,甲方的验收责任部门组织验证。药剂的数量需经甲方验收责任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6.2水质要求净水剂对不易降解污染物形成吸附。同时活性炭亦可作为微生物的另一种载体,更加有利于污染物的降解,通过投加净水剂,在后混凝进水指标COD≤400mg/l时,出水指标COD指标得到有效降低。表3:水质要求序号项目单位后混凝出水1CODmg/L≤80mg/l2浊度NTU≦5备注:当甲方混凝反应池进水400mg/l≤COD≦600mg/l,乙方保证吨水用量不大于0.5千克药剂投加量情况下COD去除率大于等于85%;当甲方混凝反应池进水COD大于600mg/l时,乙方保证吨水用量不大于0.5千克药剂投加量情况下COD去除率大于等于80%。指标异常时,乙方负责指导甲方将药剂优化调整至符合系统使用要求。6.3药剂投加量要求吨水用量不大于0.5千克/吨。7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7.1甲方负责确认乙方的技术能力并负责将生产线的工艺参数以及乙方需要的其它无需保密的相关数据提供给乙方。7.2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和乙方技术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产品的储存和管理、使用。7.3甲方有权对入厂的产品进行检查或委托权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留存质量证明材料,如发现乙方产品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对甲方损失进行赔偿。乙方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再次供货。药品检验1次不合格,复检仍不合格,乙方须立即更换合格药剂。7.4甲方负责为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提供方便和必要的条件。7.5甲方负责按规定协助办理乙方人员、车辆入厂的相关手续。7.6甲方负责对乙方产品进行验收并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价。8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8.1乙方负责现场药剂投加:8.1.1乙方负责活性碳粉供货、配制和投加。供货为40千克袋装药剂,并负责卸车。需安排加药人员24小时在岗,先将活性碳粉配制成悬浊液,然后用加药泵投加。8.1.2乙方安排至少一名技术人员常驻本溪,随叫随到,协助解决技术问题。8.1.3乙方负责聚丙烯酰胺的配制和投加量调节,同时负责聚合硫酸铁的投加量调节,配合活性碳粉达到水质标准。8.1.4乙方需要每天对水质进行化验,跟踪水质处理效果,并及时调整加药量。8.2因为药剂质量直接关乎水处理效果,为保证生产安全,避免设备财产损失,降低运行风险,所以需要对药剂进行样品实验。首次供货的供应商,必须在7日内,为需方提供所需药剂样品(预计需求量为1KG)进行实验,实验合格后,可进厂供应。8.3送货前乙方需对产品的性能进行试验和检验,以保证完全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产品每批均附检验报告(质保书)及合格证,并提供所供产品的质量检测方法及日常监测方法。乙方产品抵达生产现场时,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测试报告,则甲方有权拒绝使用,若因此造成甲方生产现场无药剂可用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检验发现产品质量、重量等与合同规定内容不符,乙方必须免费更换与合同不符的药剂,并承担所有费用。8.4乙方参与报价前应详细了解甲方的处理工艺、运行参数、水质等情况,提供产品需满足甲方使用要求及现场使用条件,不能因药剂对废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造成影响,并应具有技术性能可靠性、先进性和低消耗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因乙方产品满足不了甲方环保要求及使用要求,若因此造成甲方生产现场无药剂可用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8.5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面技术支持,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应用服务,协同甲方共同解决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再收取服务费用。乙方技术人员接到甲方服务要求,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甲方解决产品使用过程中的问题。8.6乙方负责送药剂到现场至甲方指定目的地,运输费、人工费等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乙方负责将药剂放置到甲方指定位置。8.7乙方根据焦化废水的特点,为保证水质效果,通过原水水质指标分析提出经济合理的投加量。8.8由乙方造成加药设备损坏或管道堵塞等异常情况,由乙方负责处理正常,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8.9乙方提供的药剂及包装物不应含有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若含有,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8.10乙方提供的药剂及加药方案有变更或更替时,要及时书面申报,并获得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双方就本协议出现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上级管理部门,按照鞍钢集团争议解决委员会仲裁解决。8.11乙方需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及时供货,并且在公司现有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模式下严格控制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性能。8.12技术协议中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及适用的标准,乙方应提供满足技术协议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8.13乙方供货时应将以下资料同时交付甲方:a)产品企业执行标准b)产品安全说明数据清单c)焦化废水活性炭粉净水剂检验报告。d)药剂处理加药方案e)产品使用说明书f)提供近3年内至少2份活性炭粉净水剂(焦化废水站用)供货业绩(包含合同及对应发票)8.14乙方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乙方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9产品运输、包装、标识、储存及验收规则9.1乙方送药剂到甲方指定现场,乙方配合按鞍钢水务管理规定进行验收,记录品种、数量,验证产品质量证明材料。9.2包装:药品必须合格包装,药品使用完毕后,编织袋塑料桶等药品包装由乙方负责回收妥善处理,甲方配合办理出门证。9.3标识: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批号、净重等。9.4储存:产品需封闭储存于阴凉干燥的环境下,并避免接触酸、碱及挥发性物质等。安全的储存温度为常温。10验收方法10.1验收方法:压月验收。即供货后第二个月,甲方根据上个月药剂使用效果出具验收报告,实际验收数量是根据检斤和实际使用效果综合评定后出据的。10.2质量考核细则:当混凝反应池进水指标COD≤400mg/l时,使用净水剂后保证混凝出水COD≤80mg/l,浊度≦5NTU,如甲方检测发现出水COD>80mg/l,浊度>5NTU,通知乙方联合采样复检,确认COD、浊度超标后,乙方负责通过调整加药量调节指标正常,如超过8小时未调整正常,视为一次不合格,考核当月药剂结算量0.5吨(即扣除验收数量0.5吨,以下考核同理、同办法)。每月内出现3次不合格,考核当月药剂结算量10吨,每月内出现5次及以上当月药剂结算量全部扣除。同时如因COD超标对后部系统造成影响,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连续出现10次不合格,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当甲方混凝反应池进水400mg/l≤COD≦600mg/l,乙方保证吨水用量不大于0.5千克药剂投加量情况下COD去除率大于等于85%;当甲方混凝反应池进水COD大于600mg/l时,乙方保证吨水用量不大于0.5千克药剂投加量情况下COD去除率大于等于80%。否则,一次不合格,考核当月药剂结算量0.5吨(即扣除验收数量0.5吨,以下考核同理、同办法)。每月内出现3次不合格,考核当月药剂结算量10吨,每月内出现5次及以上当月药剂结算量全部扣除。10.3当乙方每月的药剂使用标准超过吨水0.5千克/吨标准时,按吨水0.5千克/吨标准进行药剂量结算。未超0.5千克/吨标准的,按实际消耗结算。10.4甲方抽检药剂质量不满足标准,按鞍钢水务外购物料质量异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10.5乙方产品送货不及时导致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现场技术服务不及时,出现一次考核当月药剂结算量1吨。10.6其余考核遵循鞍钢水务相关考核标准。11异议处理方式双方就本协议出现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上级管理部门,按照鞍钢集团争议解决委员会仲裁解决。12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12.1为确保甲方现场使用,乙方需到现场了解工况条件情况,必须保证所供产品的性能指标等参数完全满足现场使用条件。满足可靠性、先进性和低消耗的要求,并对最终的产品规格、质量及使用后造成的影响负责。乙方应给出所供药剂的质量标准,乙方需承担药剂供应不及时、药剂质量不合格、水质不达标等责任。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药剂的储存、使用、运输等手续,甲方协助。12.2乙方应根据甲方系统实际运行情况(处理水量和处理后应达到的指标),提供详细的加药方案并经甲方确认。内容包括:选配该药剂的依据、投加药剂明细、药剂标准及检测方法、投加单耗、投加方式、操作规程以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等。12.3乙方应对所提供药剂情况、加药情况、所能达到结果及相应服务情况做出详细说明。13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经双方签字审批后生效。14本技术协议为技术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商务合同一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与商务合同一致。15本协议如需修改,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准单方面随意修改。甲方: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乙方: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日期:2025年月日,日期:2025年月日委托采购方案说明一、采购项目名称: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二、采购编号:SW20250824-原材料(本钢)-53三、采购项目概况(一)此项目为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生产用活性炭粉净水剂(北营焦化和板材焦化用2种规格)采购。交货地点为本溪。本次采购原材料详见采购明细表和技术协议。(二)本次采购周期为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三)商务要求:1.投标人工商注册年限要求,以投标截止之日为限,须工商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接受生产型企业及流通型企业(要求必须具备现场加药和技术服务能力,现场需要配备倒班加药人员)投标,由委托方依据标的物属性选择参与投标的企业类型。生产型企业投标产品必须是本企业自产产品。。4.禁止鞍钢集团公司及本项目采购组织的限期整改、灰名单、黑名单企业参与本次投标。5.招标方式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货物,一个生产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由制造商或者制造商委托唯一代理商参加投标。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与投标,资格预审项目,由采购方在预审结果确认环节选择其中1个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其他涉及投标人取消投标资格。资格后审项目,取消全部涉及投标人投标资格。7.投标方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证明,或提供的相关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证明不清晰无法证明有效性的,投标文件无效。8.投标方必须确保提供的所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合法、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9.本次招标为不含税到货报价,合同签订后需开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次采购数量为计划量,中标方需按委托方实际需求在一定范围内调整,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委托方要求。包装:(1)北营焦化用活性炭粉净水剂:袋装,25kg/袋,自带装卸,供应商负责派人现场加药。到货北营1个车间,每月需求40吨,送货频次1-2次/月。(2)板材焦化用活性炭粉净水剂:袋装,25kg/袋,自带装卸,供应商负责派人现场加药。到货板材1个车间,每月需求50吨,送货频次1-2次/月。运输方式:汽运,运费由出卖人承担,物权完全转移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事故均由供方承担责任。供方卸货。汽车运输需满足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或电动车运输,否则无法送货。10.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四)参数要求:详见采购明细表和技术协议。(五)验收方式:中标方应按要求向委托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检验报告,必须保证符合委托方的要求。产品进场后,委托要求进行方按化验验收,若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问题,委托方可提出退货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中标方承担,两次不合格,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本年度供应商资格。若新进投标人拟中标,需要小试、中试合格后签订合同。如若不合格,取消中标资格。按排序重新依次选取拟中标资格。(六)资质及业绩要求:1、需要提供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要求:1)营业执照(或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除外);2)近3年焦化废水用活性炭净水剂产品供货业绩(1份合同和对应发票,可同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3)供应商均须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不完整、模糊不清或无法打开,均视为无效;以上资质材料均要求文件完整、字迹清晰,资格审查委员会保留查看资质材料原件的权力。2、投标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招标要求的合格产品。3、财务、资金状况良好,能够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应的风险。4、中标方以汽运方式运输到委托方指定现场,中标方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省内3天内、省外4天内把货送到现场。投标人要具备相应的药剂储备能力和运输能力,确保“十.一”、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需方生产用料。5、投标方在经营过程中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和无不正当竞争行为。6、投标方报价不全、没有全量报价或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视为废标,不接受我方付款条件的视为废标。7、安全管理,投标方遵守委托方相关安全制度,按照委托方告知执行。(七)财务要求:(1)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8)付款方式1、对中小企业:货到验收合格,发票挂账,6个月后付现汇。2、对其它企业:(1)货到验收合格,发票挂账,3个月后付承兑汇票(期限为3个月);(2)货到验收合格,发票挂账,6个月后付现汇。四、招标方式:1、组织方式:本项目委托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招标。2、招标方式:本次采用“公开询比”方式采购,采用资格后审,有效投标单位只有2家的情况下,转为“谈判采购”方式。保供家数为1家。五、评标原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出现2家及以上有效报价总价相同时,注册资金高的投标方优先中标。若报价有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且无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按废标处理)。六、主要合同条款1、交货地点:委托方指定地点,送货时间不确定,供货量以委托方需用计划为准。2、供货期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货不及时等情况出现的损失全部由供货方承担并赔偿经济损失,如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动较大,买受人保留再议价的权力。七、标底:开标前由采购方录入标底价。八、定标:由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推荐排序,由委托方定标。九、采购部联系人:王克难13314146319厂矿联系人赵珣13604140202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2025年8月25日方案起草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物料清单序物料编码物料名称物料短描述物料长描述规格型号图号材质商品品牌质量标准采购数量计量单位最高投标限价(元)交货地/交货港交货期需用单位备注1活性炭粉净水剂活性炭粉净水剂北营焦化废水站,≤200目,孔容积≥0.65ml/g,碘吸附值≥900mg/g,供应商加药技术协议120.0吨无本溪2025.12-2026.03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袋装,25kg/袋,自带装卸,供应商负责派人现场加药。到货北营1个车间,每月需求40吨,送货频次1-2次/月。2活性炭粉净水剂活性炭粉净水剂板材焦化废水站,≤200目,孔容积≥0.65ml/g,碘吸附值≥900mg/g,供应商加药技术协议200.0吨无本溪2025.12-2026.03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袋装,25kg/袋,自带装卸,供应商负责派人现场加药。到货板材1个车间,每月需求50吨,送货频次1-2次/月。工业品采购合同(固定单价)甲方: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日期:2023年X月X日编码:YCL2023XXXXXXX工业品采购合同(固定单价)甲方(购货方):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乙方(供货方):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采购清单品种型号规格厂家/品牌产地不含税单价(元)税率数量(吨)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总价款(不含税到厂价):(人民币)大写 (¥ 元)如甲方修改或变更货物清单的,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第二条质量标准2.1货物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该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如无如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应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甲方认可的企业标准。如前述标准之间不一致,则执行对乙方权利义务约束较为严格的标准。2.2乙方交付的货物除应满足前述标准外,还应当达到约定的验收标准。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为。2.3货物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按最新的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且货物应具备认证标志。2.4乙方充分了解甲方购买本合同项下货物的生产、使用目的,并保证其销售给甲方的货物能够满足甲方的生产、使用需求,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第三条包装与装运3.1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货物进行包装,包装时应充分考虑到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遇的各种情况及气候特点。同时,应满足货物露天存放的需要,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地点。3.2包装费由乙方承担,包装物不计价返还。外包装须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货物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损毁的,由乙方承担责任。3.3关于包装的其他约定:。第四条交货4.1交货:乙方的交货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清单》中规定的交货时间。如货物需乙方安装,则乙方应自行充分考虑安装时间、安装条件等,并确保在交货时间前安装完毕。4.2对于无需乙方安装的货物,货物在验收合格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乙方安装的货物,货物在安装完毕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4.3乙方交货时应当携带送货清单(一式1份,加盖乙方公章并注明货物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码)。4.4如乙方交货时,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后再进行验收;由此导致货物逾期交付的,视为乙方违约。第五条验收5.1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双方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货物或更换货物。产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中标方承担,两次不合格,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本年度供应商资格。若新进投标人拟中标,需要小试、中试合格后签订合同。如若不合格,取消中标资格。按排序重新依次选取拟中标资格。5.2货物验收合格后并不视为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货物在约定的质保期或国家强制的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仍需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无偿更换、无偿修理等责任。5.3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自最后一批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该期限少于国家强制的质保期的,以国家强制的质保期为准。5.4因验收不合格导致乙方需要补足或更换货物,进而造成乙方交货逾期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5如双方对货物质量有争议,可提出复检/化验申请。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提出的复检/化验工作,甲方有权对货物取样并交送第三方的检验/化验机构复检/化验,最终以该复检/化验结果为准。如双方对货物数量有争议,可提出重新测量。乙方应配合甲方提出的重新测量工作,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计量单位对货物进行重新测量。如复检或重新测量结果不合格,则相关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5.6实际发货量超过约定发货量的部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价款支付6.1本合同第一条采购清单中所列明的含税单价为固定单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价格不随订购数量、乙方实际生产成本、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的波动而改变。6.2本合同第一条采购清单中的含税单价包含但不限于货物的价款、税金、备品备件的价格、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专用工具费、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装车费用、指导安装调试费用、三包及售后服务费用、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费等所需的全部费用,甲方不须另付任何费用。6.3乙方应当在当批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货款前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以当批验收合格的货物数量×含税单价金额为准,并备注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且该发票开票日期须晚于当批货物验收合格日期,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6.4支付时间:甲、乙双方按照每批货物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进行结算,当批货物到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单据及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后,由甲方以下述第6.4.1种支付方式付给乙方:6.4.1一次性付款甲方于货物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全额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6.4.2分期付款(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作为预付款。(2)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运至甲方现场、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6.5甲方付款前,如因乙方违约而产生违约金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其向乙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抵扣。6.6价款支付方式:电汇、汇票、现金。6.7如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推迟付款,直到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发票后再支付;甲方只与乙方结算,不与任何第三方结算。6.8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如乙方的上述账户资料发生变更,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款项向上述账户中汇出,即视为完成付款义务。6.9甲方发票信息如下:税号:单位地址:电话:开户行:银行账号:第七条货物保修和售后服务7.1质保期内,货物产生一切质量问题的,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免费退、换货服务。甲方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当日内进行回复确认,并在24小时内为甲方安排退、换货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7.2质保期届满后,在货物使用寿命范围内,乙方对货物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间,乙方免费上门维修,如需维修配件的,由甲方支付配件费,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配件费清单,在货物使用寿命范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或断货。7.3乙方保证提供的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性能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收或退、换货,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货物总价10%的违约金。第八条知识产权8.1乙方保证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侵犯其他相关方的任何合法权益。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侵犯其合法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应由乙方负责应对并承担所有费用。若甲方应对时,乙方应全力配合并承担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8.2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均不能被解释为一方对其他方明示或默示地授予任何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双方承诺尊重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在依据本合同而签订的其他具体合作协议约定的许可范围之外使用对方知识产权。第九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或迟延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或迟延履行的情况及理由,并在15日内向对方送达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保密本合同一方作为披露方向另一方作为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方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等,亦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但是,下述情形除外:(1)披露时已经被公众知晓的信息;(2)披露后非因接收方的原因被公众知晓的信息;(3)披露时接收方已经拥有的信息;(4)因政府机关、法院或其他权利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信息等。接收方应将保密信息向基于本合同需要知晓保密信息的人员披露。接收方应要求该等人员遵守并履行本条款的保密义务。第十一条权利义务转让未经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书面通知一经以对方在本合同尾页所列的地址为收件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交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即视为已送达。本合同尾页所列地址,亦作为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送达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双方自愿承担送达的法律后果。如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第十三条语言及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本合同存在多种语言版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4.1因甲方的原因变更本合同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本或时间增减的,甲方可对合同价格、交货时间等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变更通知后10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无调整需求。14.2即使双方变更本合同的,也不能免除乙方对已验收合格的货物应承担的质保责任。14.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一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及索赔15.1违约责任15.1.1一方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任一义务,或违反任一承诺与保证或陈述事项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1.2乙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的,每逾期一日,以未交货物所对应的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20日仍未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5.1.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还应按照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损失。15.1.4其他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15.2索赔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或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应由乙方负责应对并承担所有费用。若甲方应对时,乙方应全力配合并承担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六条争议解决16.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6.2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人民法院审理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均应善意履行合同其他部分无争议的义务。第十七条附则17.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需变更本合同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17.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4份,甲方持2份,乙方持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此页无正文)单位名称: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友爱街54号法定代表人:黄祺委托代理人:电话:0412-6726698传真: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账号:21050163050400002636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签订地点:鞍山 合同截止日期: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水处理药剂技术协议活性炭粉净水剂(板材焦化废水站用)技术协议活性炭粉净水剂(板材焦化废水站用)技术协议甲方: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活性炭粉净水剂(焦化废水站用)的供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1适用范围适用供货产品为活性炭粉净水剂(焦化废水站用)的采购、验收及售后服务。用于本钢区域公司板材焦化废水站混凝废水的处理运行。2引用标准药剂检化验等要执行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标准的适用版本应为已颁布发行的最新版本,企业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术语和定义无。4产品名称水处理活性炭粉净水剂(焦化废水站用)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备注活性炭粉净水剂板材焦化废水站,≤200目,孔容积≥0.65ml/g,碘吸附值≥900mg/g,供应商加药吨供应商负责派人来现场加药并负责对加药设施维修维护保障正常使用5产品应用工况及范围5.1工艺简介:板材焦化废水处理系统工艺流程由预处理单元、生化处理单元、深度处理单元、中水回用及浓水处理单元、污泥处理单元组成。预处理单元由隔油池、调节池、气浮池、事故槽、轻油池、重油池等组成。生化处理单元由预曝池-预沉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等组成。深度处理单元由活性炭流化床、混凝反应池-高密度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器、臭氧催化氧化池等组成。中水回用单元由超滤-反渗透系统组成,浓水处理单元由芬顿流化床及斜管沉淀池组成。污泥处理系统包括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组成。本钢板材炼铁总厂焦化废水设计处理能力185m3/h,零稀释水,出水总量≤185m3/h(含溶药、消泡、冲洗用水量),其中清水130m3/h回用工业循环水系统,浓水55m3/h送高炉冲渣。与加药相关部分工艺简介:将药剂投入溶药池中,用泵送至加药点。加药点为活性炭流化床入水处,投加专业净水剂,对不易降解污染物形成吸附。流化床单元设计参数表:流化床共2座结构类型为砼体防腐,单套设计流量Q=120m3/h,池体尺寸LxBxH=6.5×10×6m。后混设计进出水水质参数:(仅做参考,以投标方实测为准)表1后混设计进出水水质序号项目单位后混进水后混出水1pH6-96-92悬浮物mg/L<70<53酚mg/L<0.3<0.34氰化物mg/L<0.2<0.25色度mg/L<200<206氨氮mg/L<10<107CODmg/L<400<805.2活性炭粉净水剂应用于焦化废水站水处理。6技术要求6.1药剂性能指标药剂质量执行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专用药剂按照企标执行的要提供企业标准。标准的适用版本应为本次招标截止日已颁布发行的最新版本,企业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合同执行期随规范、标准的更新执行最新的规范、标准。投标人中标后,要提供所执行标准的电子版,并随更新执行最新版本的要求,投标人提供最新的版本。所有药剂入厂必须提供药剂的相关资料,包括生产厂家(品牌)出库单、化验单(合格证)、安全使用说明书、国家强制需要的证件(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易制毒备案证明)等,不得采用无合法来源手续的药剂,进货质量检验合格率为100%。药品外观为黑色粉末,具体标准列举如下:表2:废水深度处理净水剂药剂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序号项目标准值测定方法1pH值(10g/L水溶液)1.0-6.0称取1.00±0.01g试样,置于150mL烧杯中,用100mL不含二氧化碳的水溶解,在室温下用酸度计测定溶液的pH值。2水分,%≤35称取5~10g(称准至2mg)试样,放入预先干燥和称量过的称量瓶中,试样在称量瓶的底面厚度均匀。置于(150±5)℃电热恒温干燥箱中干燥至恒量(一般3h足够),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后称量。3碘吸附值,mg/g≥900GB/T12496.8-20154850℃灼烧残渣,%小于等于55将30mL瓷坩埚置于高温电炉中,于(850士20)℃下灼烧至恒重(约1h),将坩埚置于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量(称准至0.1mg)。称取试样1g(称准至0.1mg),置于30mL已灼烧至恒重的瓷坩埚中。将坩埚送入温度不超过300℃的高温电炉中,打开坩埚盖,逐渐升高温度,在850℃士20℃灰化至恒重。药剂质量由乙方提供质量证明材料,甲方的验收责任部门组织验证。药剂的数量需经甲方验收责任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6.2水质要求净水剂对不易降解污染物形成吸附。同时活性炭亦可作为微生物的另一种载体,更加有利于污染物的降解,通过投加净水剂,在后混凝进水指标COD≤400mg/l时,出水指标COD指标得到有效降低。表3:水质要求序号项目单位后混凝出水1CODmg/L≤80mg/l2浊度NTU≦5备注:当甲方混凝反应池进水400mg/l≤COD≦600mg/l,乙方保证吨水用量不大于0.5千克药剂投加量情况下COD去除率大于等于85%;当甲方混凝反应池进水COD大于600mg/l时,乙方保证吨水用量不大于0.5千克药剂投加量情况下COD去除率大于等于80%。指标异常时,乙方负责指导甲方将药剂优化调整至符合系统使用要求。6.3药剂投加量要求吨水用量不大于0.5千克/吨。7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7.1甲方负责确认乙方的技术能力并负责将生产线的工艺参数以及乙方需要的其它无需保密的相关数据提供给乙方。7.2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和乙方技术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产品的储存和管理、使用。7.3甲方有权对入厂的产品进行检查或委托权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留存质量证明材料,如发现乙方产品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对甲方损失进行赔偿。乙方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再次供货。药品检验1次不合格,复检仍不合格,乙方须立即更换合格药剂。7.4甲方负责为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提供方便和必要的条件。7.5甲方负责按规定协助办理乙方人员、车辆入厂的相关手续。7.6甲方负责对乙方产品进行验收并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价。8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8.1乙方负责现场药剂投加:8.1.1乙方负责活性炭粉供货、配制和投加,供货方式为罐车(带气泵),用泵打入现场料仓。需安排加药人员24小时在岗,先将活性炭粉配制成悬浊液,然后用加药泵投加。8.1.2乙方安排至少一名技术人员常驻本溪,随叫随到,协助解决技术问题。8.1.3乙方负责聚丙烯酰胺的配制和投加量调节,同时负责聚合硫酸铁的投加量调节,配合活性炭粉达到水质标准。8.1.4乙方需要每天对水质进行化验,跟踪水质处理效果,并及时调整加药量。8.2因为药剂质量直接关乎水处理效果,为保证生产安全,避免设备财产损失,降低运行风险,所以需要对药剂进行样品实验。首次供货的供应商,必须在7日内,为需方提供所需药剂样品(预计需求量为1KG)进行实验,实验合格后,可进厂供应。8.3送货前乙方需对产品的性能进行试验和检验,以保证完全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产品每批均附检验报告(质保书)及合格证,并提供所供产品的质量检测方法及日常监测方法。乙方产品抵达生产现场时,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测试报告,则甲方有权拒绝使用,若因此造成甲方生产现场无药剂可用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检验发现产品质量、重量等与合同规定内容不符,乙方必须免费更换与合同不符的药剂,并承担所有费用。8.4乙方参与报价前应详细了解甲方的处理工艺、运行参数、水质等情况,提供产品需满足甲方使用要求及现场使用条件,不能因药剂对废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造成影响,并应具有技术性能可靠性、先进性和低消耗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因乙方产品满足不了甲方环保要求及使用要求,若因此造成甲方生产现场无药剂可用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8.5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面技术支持,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应用服务,协同甲方共同解决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再收取服务费用。乙方技术人员接到甲方服务要求,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甲方解决产品使用过程中的问题。8.6乙方负责送药剂到现场至甲方指定目的地,运输费、人工费等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乙方负责将药剂放置到甲方指定位置。8.7乙方根据焦化废水的特点,为保证水质效果,通过原水水质指标分析提出经济合理的投加量。8.8由乙方造成加药设备损坏或管道堵塞等异常情况,由乙方负责处理正常,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8.9乙方提供的药剂及包装物不应含有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若含有,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8.10乙方提供的药剂及加药方案有变更或更替时,要及时书面申报,并获得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双方就本协议出现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上级管理部门,按照鞍钢集团争议解决委员会仲裁解决。8.11乙方需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及时供货,并且在公司现有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模式下严格控制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性能。8.12技术协议中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及适用的标准,乙方应提供满足技术协议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8.13乙方供货时应将以下资料同时交付甲方:a)产品企业执行标准b)产品安全说明数据清单c)焦化废水活性炭粉净水剂检验报告。d)药剂处理加药方案e)产品使用说明书f)提供近3年内至少2份活性炭粉净水剂(焦化废水站用)供货业绩(包含合同及对应发票)8.14乙方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乙方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9产品运输、包装、标识、储存及验收规则9.1乙方送药剂到甲方指定现场,乙方配合按鞍钢水务管理规定进行验收,记录品种、数量,验证产品质量证明材料。9.2包装:药品必须合格包装,药品使用完毕后,编织袋塑料桶等药品包装由乙方负责回收妥善处理,甲方配合办理出门证。9.3标识: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批号、净重等。9.4储存:产品需封闭储存于阴凉干燥的环境下,并避免接触酸、碱及挥发性物质等。安全的储存温度为常温。10验收方法10.1验收方法:压月验收。即供货后第二个月,甲方根据上个月药剂使用效果出具验收报告,实际验收数量是根据检斤和实际使用效果综合评定后出据的。10.2质量考核细则:当混凝反应池进水指标COD≤400mg/l时,使用净水剂后保证混凝出水COD≤80mg/l,浊度≦5NTU,如甲方检测发现出水COD>80mg/l,浊度>5NTU,通知乙方联合采样复检,确认COD、浊度超标后,乙方负责通过调整加药量调节指标正常,如超过8小时未调整正常,视为一次不合格,考核当月药剂结算量0.5吨(即扣除验收数量0.5吨,以下考核同理、同办法)。每月内出现3次不合格,考核当月药剂结算量10吨,每月内出现5次及以上当月药剂结算量全部扣除。同时如因COD超标对后部系统造成影响,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连续出现10次不合格,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当甲方混凝反应池进水400mg/l≤COD≦600mg/l,乙方保证吨水用量不大于0.5千克药剂投加量情况下COD去除率大于等于85%;当甲方混凝反应池进水COD大于600mg/l时,乙方保证吨水用量不大于0.5千克药剂投加量情况下COD去除率大于等于80%。指标异常时,乙方负责指导甲方将药剂优化调整至符合系统使用要求。否则,一次不合格,考核当月药剂结算量0.5吨(即扣除验收数量0.5吨,以下考核同理、同办法)。每月内出现3次不合格,考核当月药剂结算量10吨,每月内出现5次及以上当月药剂结算量全部扣除。10.3当乙方每月的药剂使用标准超过吨水0.5千克/吨标准时,按吨水0.5千克/吨标准进行药剂量结算。未超0.5千克/吨标准的,按实际消耗结算。10.4甲方抽检药剂质量不满足标准,按鞍钢水务外购物料质量异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10.5乙方产品送货不及时导致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现场技术服务不及时,出现一次考核当月药剂结算量1吨。10.6其余考核遵循鞍钢水务相关考核标准。11异议处理方式双方就本协议出现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上级管理部门,按照鞍钢集团争议解决委员会仲裁解决。12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12.1为确保甲方现场使用,乙方需到现场了解工况条件情况,必须保证所供产品的性能指标等参数完全满足现场使用条件。满足可靠性、先进性和低消耗的要求,并对最终的产品规格、质量及使用后造成的影响负责。乙方应给出所供药剂的质量标准,乙方需承担药剂供应不及时、药剂质量不合格、水质不达标等责任。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药剂的储存、使用、运输等手续,甲方协助。12.2乙方应根据甲方系统实际运行情况(处理水量和处理后应达到的指标),提供详细的加药方案并经甲方确认。内容包括:选配该药剂的依据、投加药剂明细、药剂标准及检测方法、投加单耗、投加方式、操作规程以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等。12.3乙方应对所提供药剂情况、加药情况、所能达到结果及相应服务情况做出详细说明。13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经双方签字审批后生效。14本技术协议为技术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商务合同一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与商务合同一致。15本协议如需修改,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准单方面随意修改。本页无正文,此页为本钢区域公司板材焦化废水站活性炭粉技术协议签署页甲方:鞍钢水务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乙方: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日期:2025年月日,日期:2025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产用活性炭粉净水剂 活性炭粉净水剂 悬浮物 氨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