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标公告(株洲资源投下湖矿业有限公司2025)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

项目编号
H430200002390
项目所在行政区
攸县

资金来源
自筹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2411-430223-04-01-333662

招标项目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H430200002390001
招标项目名称
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商合作

招标项目类型
其他
项目业主名称
株洲资源投下湖矿业有限公司

招标人名称
株洲资源投下湖矿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是否重大项目


招标内容与范围
招标人负责项目整体统筹管理、各方协调对接等工作;合作方负责投资下湖矿的矿山采区平台建设(通过安全、职卫、环保的“三同时”验收及后续省级绿色矿山创建验收)、矿石开采、矿石加工及矿产品包销运营等(每年产能及销售量均不得低于200万吨)。所有矿山采区平台建设、开采加工费用均来源于矿产品销售收入,招标人除投入前期矿权、报批等费用外,不承担、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标段信息

序号

标段(包)编号

标段(包)名称

标段合同估算价

操作

1

H430200002390001001

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商合作

26314.12

工程-监理-矿山工程-采矿;工程-监理-矿山工程-选矿与矿物加工;工程-设计-矿山工程-矿山安全;服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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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商合作.pdf

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商合作招标文件招标人:株州资源投下湖矿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督机构: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理编号:JYG2202502Q12#日期:二O五年九月1申明本招标文件仅用于株洲资源投下湖矿业有限公司的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商合作,株洲资源投下湖矿业有限公司对本招标文件及其内容享有解释权。凡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单位即视为无条件同意本申明,并保证对本招标文件可能涉及的株洲资源投下湖矿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经株洲资源投下湖矿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外的目的而出版、复制、传播、销售及使用本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对本项目招标活动事项有询问、异议或者投诉的,应当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提出。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附2评分细则附2-1评标因素和标准附2-2投标报价部分评分细则附2-3商务部分评分细则附2-4运营方案评分细则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章招标需求第七章投标文件的组成第一部分商务部分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署。二、授权委托书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署。三、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四、投标保证金五、投标函六、开标一览表七、技术/商务偏离表八、企业财务状况评审资料九、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二部分运营方案部分一、运营方案第一章招标公告株洲资源投下湖矿业有限公司的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商合作(委托代理编号:JYGZ202502012#)进行公开招标,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一、招标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商合作2.委托代理编号:JYGZ202502012#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4.招商合作内容:招标人负责项目整体统筹管理、各方协调对接等工作;合作方负责投资下湖矿的矿山采区平台建设(通过安全、职卫、环保的“三同时”验收及后续省级绿色矿山创建验收)、矿石开采、矿石加工及矿产品包销运营等(每年产能及销售量均不得低于200万吨)。所有矿山采区平台建设、开采加工费用均来源于矿产品销售收入,招标人除投入前期矿权、报批等费用外,不承担、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合同条款及招标需求。5.合作年限:本项目合作年限预计为11.9年,直至本项目约定的矿石资源全部开采及加工销售完毕之日止。建设期为下达开工令后7个月内完成矿山采区平台建设及矿产品加工区生产线建设。试运营期为下达开工令后8个月内具备试运营条件。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提供);(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本招标活动。2.本次招标接受不超过3个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投标,具体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详见外网招标公告/澄清补充公告(如有)等公告内容(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https://zhuzhou.hnsggzy.com)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等资料与备案的书面招标文件等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https://zhuzhou.hnsggzy.com)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3.投标人应自行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https://zhuzhou.hnsggzy.com)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四、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及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详见外网招标公告/澄清补充公告(如有)等公告内容。请投标人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https://zhuzhou.hnsggzy.com)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本项目启动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后30分钟内。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五、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上发布。六、监督部门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0731-28686331。七、其他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潜在投标人须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字证书专区相关信息。八、联系方式:招标人:株洲资源投下湖矿业有限公司联系人:周欧电话:0731-28218128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599号神农太阳城商业外圈1206-1号代理机构: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张维、皮小良、伍超电话:0731-22865719地址:株洲市庐山路城市风景18栋2楼212室第二章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一、说明第二章第1.1款招标项目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商合作第二章第2.1款招标人招标人:株洲资源投下湖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599号神农太阳城商业外圈1206-1号联系人:周欧电话:0731-28218128第二章第2.2款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庐山路城市风景18栋2楼212室联系人:张维、皮小良、伍超电话:0731-22865719第二章第3.1款投标人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提供);(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本招标活动。第二章第6.1款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家数不超过3家。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标。投标文件涉及到签字盖章的要求,如无特别规定仅需联合体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二章第6.1款联合体投标牵头人签署即可。二、招标文件第二章第7.3款指定的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第二章第8.1款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第8.2款获取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方式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发布,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第二章第9.3款一般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负偏离项数之和>0项将导致无效投标。第二章第9.4款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原则上按编号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统计,相同内容条款不重复计算项数;对统计项数如有异议,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出现意见不统一的,则由评委投票表决。第二章第10.1款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时间详见外网招标公告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写第二章第15.4款备选方案☑不接受□接受第二章第15.5款招标控制价1、本项目矿石开采加工运营结算单价不高于26.65元/吨(含9%增值税),高于上述单价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2、本项目矿产品包销综合单价不低于41元/吨(含13%增值税),低于此单价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3、招标人矿产品销售留成含税单价不低于14.35元/吨(41元/吨-26.65元/吨),低于此单价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注:(1)招标人矿产品销售留成含税单价=矿产品包销综合单价(含13%增值税)-矿石开采加工运营结算单价(含9%增值税)。(2)各投标人须对上述单价分别进行报价。(3)矿产品包销综合单价是指3~5mm、5~10mm、10~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二章第15.5款招标控制价16mm、16~31.5mm骨料及0~3mm石粉、机制砂等所有砂石加工产品的综合包销单价。第二章第19.1款投标保证金□不要求提交▇要求提交1.形式:(1)承诺(2)转账(3)电子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函。2.转账和电子保函的担保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00元)。3.提交方式:(1)采用转账的,以现金方式和非投标人单位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由投标人通过其单位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户名: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账号:43001500562059666666-11316以上账号仅为此项目的保证金托管账户,请勿与其它项目的账号混淆。发生串户则视为无效保证金。在转账票据摘要处须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如“项目名称”字符过多,转账票据摘要处填写不下的,则“取‘项目名称’前面字符”填入。)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时到账,请投标人于开标日前一个工作日下午3:00前提交,并注意交纳保证金的银行账号中含有“-”号。)(2)采用电子保函的,以开标时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查询到的保函信息情况为准;投标人可以登录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后跳转至株洲市信用数据要素化管理平台的电子保函申请页面进行电子保函申请。具体操作手册请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下载中心—查看更多—工程建设-《电子保函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二章第19.1款投标保证金投标企业操作手册(非机器管及政府采购项目)》了解。4.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5.其他:/。第二章第20.1款投标有效期90日(日历日)。第二章第21.1款投标文件份数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系统上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二章第23.1款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株洲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五、开标和评标第二章第26.1款开标地点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大厅(http://www.zzzyjy.cn:89/BidOpening/)上公开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招标人同时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线下开标会场。第二章第29.1款中标候选人并列时确定中标单位的方式综合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招标人矿产品销售留成含税单价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报价也相同的按商务评审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异议第二章第32.1款履约担保□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本项目履约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招标需求。九、其他规定第二章第38.1款招标代理服务费用1.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32.2%计算,由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45天内一次性付清。第二章第39.1款其他规定1.投标人参加投标时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2.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有权复核投标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予以配合。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相关网上开标操作流程及操作规则,请投标人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二章第39.1款其他规定平台(https://zhuzhou.hnsggzy.com)\下载中心\工程建设\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手册(不见面开标操作视频)查看具体操作手册。4.请投标人提前做好相关设施、设备配置安装工作。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5.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开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且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项目开标室\互动交流栏中书面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当当场书面作出答复,并做好记录。6.电子投标注意事项:为保证各投标人顺利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技术咨询联系方式:QQ:3562613576或0731-28101310;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个人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使用系统过程中有疑问或困难请及时进行咨询。第三章资格审查(前附表)第三章第2.3款无效投标的规定在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的;(3)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5)投标报价中的矿石开采加工运营结算单价高于26.65元/吨(含9%增值税),并且矿产品包销综合单价低于41元/吨(含13%增值税),并且招标人矿产品销售留成含税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三章第2.3款无效投标的规定单价低于14.35元/吨;(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第四章第2.2款评标因素和标准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四章第2.3款权值评审因素权值价格部分详见评分细则商务部分运营方案部分第四章第4.2款无效投标的规定符合性审查中,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投标文件有重大缺漏项或修改招标文件固定格式的;(3)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5)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第四章第4.3款废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第四章第7.1款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1-3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如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再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投标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招标项目。2.定义2.1“招标人”是指提出并组织实施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2“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3“投标人”系指参加招标活动,有意向为招标人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4“评标委员会”是指在招标活动中,由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组建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工作组。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1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3.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本项目投标。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授权委托5.1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5.2招标文件有特殊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6.联合体投标6.1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构成7.1招标文件共七章,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章招标需求第七章投标文件的组成7.2本章第10.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3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指定的媒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7.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8.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8.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8.2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址下载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9.偏离9.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9.3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和第六章“招标需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9.4本章第9.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0.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0.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本章第7.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10.2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10.3招标代理机构无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的,请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澄清或者修改公告,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书面形式通知。11.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11.1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招标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在本章第7.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三、投标文件12.投标文件的语言12.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3.计量单位13.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4.投标文件的组成14.1投标文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商务部分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四、投标保证金五、投标函六、开标一览表七、技术/商务偏离表八、企业财务状况评审资料九、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二部分运营方案部分一、运营方案14.2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4.1款要求的结构。14.3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14.4投标人投标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技术/商务偏离表中填写。15.投标报价15.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5.2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报价。投标报价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5.3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矿石开采加工运营结算单价不得高于26.65元/吨(含9%增值税),矿产品包销综合单价不得低于41元/吨(含13%增值税),招标人矿产品销售留成含税单价不得低于14.35元/吨。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16.备选方案16.1除本章第15.4款另有规定外,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17.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17.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7.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及联合体协议书。否则,在资格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8.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8.1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标的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8.2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9.投标保证金19.1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不超过项目标的百分之二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约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资格审查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9.2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以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9.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9.4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9.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或向专业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索赔:(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20.投标有效期20.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20.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招标人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的签署21.1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1.2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1)投标人确认投标后,应从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上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使用此工具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否则将影响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而导致投标无效。(2)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章。(3)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4)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电子投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均以上传至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2.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22.1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通过数字证书进行签章、加密。未按要求签章、加密的投标文件,系统将无法接收,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3.投标截止期23.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版投标文件加密上传。23.2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以及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23.3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交易系统的指定栏目,逾期不予受理。(2)如遇系统提示“上传未成功”,投标人应及时重新修改文件或与系统运维机构联系,查明原因,确保上传无误,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上传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2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4.1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24.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24.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25.串通投标行为2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其投标无效,并对投标人追究法律责任:(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3)投标人之间协商运营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招标活动;(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招标活动或者放弃中标;(7)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2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五、开标和评标26.开标26.1投标人通过网上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26.2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不得进入评标:(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电子投标文件;(2)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要求上传至交易平台的;(3)投标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26.3开标程序。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公布投标人名称;(2)检查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3)解密投标文件:从投标截止时间起30分钟内完成。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解密时限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继续进行。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4)唱标: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在线生成的《开标记录表》所有有效投标人可以在线即时查看、下载。(5)投标人通过电子开标系统在开标记录上确认。26.4开标结果系统自动默认,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6.5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按交易中心应急预案措施执行:(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5)其他特殊情况。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经交易中心相关部门确认: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或延期开标处理,待系统恢复后再进行开标活动;已在系统内评标的,评标委员会酌情延期进行评审,待系统恢复后再进行评审工作。27.评标委员会27.1评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7.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7.3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单位;(5)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8.评标28.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异议29.中标信息公布29.1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方法规定的方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中标候选人并列时确定中标单位的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9.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报送招标人。29.3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30.投标人询问、异议及投诉30.1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澄清。疑问事项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招标人还应当告知所有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向招标人提出询问,不足十五日的,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作出答复或澄清。30.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1)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2)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异议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招标人不能在三日内作出答复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七日,且应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作出实质性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人认为作出答复时间需要延长的应告知异议人,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30.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前文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30.4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30.5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内不计算在内。30.6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30.7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30.8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因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行政监管部门不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且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事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公正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可提出申诉或向纪检部门举报。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0.9同一投诉事项投诉前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异议或者未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的,其投诉将不予受理。31.定标与中标通知31.1招标人应当在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按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的排序确定中标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2.履约担保32.1中标单位需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2.2中标单位没有按照本章第32.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七、签订合同33.合同签订33.1招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安排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单位未按约定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向招标人提供2000万元矿山采区平台建设履约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保函),视同中标单位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33.2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3.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3.4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4.合同转让与分包34.1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34.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35.合同履行中变更数量的权利35.1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八、特殊情形的规定36.特殊情形36.1特殊情形是指:在招标文件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37.特殊情形的规定37.1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招标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7.2属上款第(2)项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37.3经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人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九、其他规定38.招标代理服务费38.1中标单位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39.其他规定39.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资格审查1.资格审查主体1.1资格审查主体: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2.资格审查2.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本章附表1“资格审查表”所列审查项目及审查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2.3在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的;(3)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5)投标报价中的矿石开采加工运营结算单价高于26.65元/吨(含9%增值税),并且矿产品包销综合单价低于41元/吨(含13%增值税),并且招标人矿产品销售留成含税单价低于14.35元/吨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2.4信用记录。开标结束后资格审查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投标人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投标人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无效。(3)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评标委员会查询结果为准。3.资格审查结果3.1资格审查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3.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4.其他4.1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并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附表1资格审查表资格审查表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2投标文件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3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4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中的矿石开采加工运营结算单价不高于26.65元/吨(含9%增值税),并且矿产品包销综合单价不低于41元/吨(含13%增值税),并且招标人矿产品销售留成含税单价不低于14.35元/吨。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交盖投标人单位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授权委托书(如有)提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7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提供了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社保证明材料(如委派委托代理人的)等相关资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8投标人信用查询记录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的,审查结果为不合格。9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明确了牵头人结论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一、总则1.评标委员会1.1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评标方法2.1评标方法:评标方法为综合评估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2评标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运营或者服务水平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第3.1款“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规定内容。2.3本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下表,本项目的权值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项目权值的取值1价格详见评分细则2商务3运营方案合计∑(1+2+3)=11.00二、评标程序3.评审内容3.1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4.符合性检查4.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2)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4.2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投标文件有重大缺漏项的;(3)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4)投标报价中的矿石开采加工运营结算单价高于26.65元/吨(含9%增值税),并且矿产品包销综合单价低于41元/吨(含13%增值税),并且招标人矿产品销售留成含税单价低于14.35元/吨的;(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6)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4.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集中列示:(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5.澄清有关问题5.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5.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5.3投标文件报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5.4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5.5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比较与评价6.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6.2投标报价的修正或调整:6.2.1如果有算术错误,投标报价将按本章第5.2款进行算术修正及修正次序规则修正。6.2.2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按照上述顺序修正或调整(先算术修正,后价格调整)6.3投标报价评价:详见本章附3评分细则。6.4运营方案、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价(1)运营方案、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对运营方案、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6.5评标总得分评标总得分=F1+F2+……+F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6.6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6.7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7.确定中标候选人7.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按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9.1款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8.编写评标报告8.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8.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9.评标报告复核9.1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9.2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9.3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10.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10.1经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人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个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11.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11.1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但承包协议已经履行的除外:(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2)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3)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11.2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12.停止评标12.1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附1符合性检查表符合性审查表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1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2对招标文件条款的响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离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3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4附加条件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5其他情形存在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的,或者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结论附2评分细则附2-1评标因素和标准序号项目权值的取值1价格0.52商务0.43运营方案0.1合计∑(1+2+3)=11.00附2-2投标报价部分评分细则评标因素评分标准投标报价投标报价(100分)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人的招标人矿产品销售留成含税单价的最高值。(1)评标价=有效投标人的招标人矿产品销售留成含税单价(2)招标人矿产品销售留成含税单价=矿产品包销综合单价(含13%增值税)-矿石开采加工运营结算单价(含9%增值税)。2.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偏差率=(评标价-基准价)/基准价×100%偏差率等于0时,投标报价得分为100分。偏差率小于0时,偏差率从0开始每降1%减0.05分。(偏差率按实际偏差取值,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附2-3商务部分评分细则评标因素评分标准商务部分(100分)类似业绩(50分)1.矿山开采业绩(10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近5年内,承担过一项100万吨/年(含)至150万吨/年(不含)矿山开采业绩的得2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近5年内,承担过一项150万吨/年(含)至200万吨/年(不含)矿山开采业绩的得3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近5年内,承担过一项200万吨/年(含)以上矿山开采业绩的得5分。最多采纳三个矿山开采业绩,此项最多得10分。(业绩计算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或协议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2.砂石料商贸业绩(40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近5年内,具有一项单个合同标的物数量1000万吨(含)至1500万吨(不含)砂石料商贸业绩的得10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近5年内,具有一项单个合同标的物数量1500万吨(含)至2000万吨(不含)砂石料商贸业绩的得15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近5年内,具有一项单个合同标的物数量2000万吨(含)以上砂石料商贸业绩的得20分;最多采纳三个砂石料商贸业绩,此项最多得40分。(业绩计算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合同或协议、每个商贸合同或协议均需提供与交易方不小于1亿元的银行交易凭证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企业缴税(10分)投标人上年度(2024年度)企业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计10分;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计5分;500万元以下的计2.5分。以投标人提供的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该项指标以联合体牵头方的数据为准。企业净利润(20分)投标人上年度(2024年度)净利润在5亿元(含)以上的计20分;在2.5亿元(含)-5亿元的计10分;2.5亿元以下的计5分。以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该项指标以联合体牵头方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企业净资产(20分)投标人上年度(2024年度)净资产在100亿元(含)以上的计20分;在50亿元(含)-100亿元的计10分;50亿元以下的计5分。以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该项指标以联合体牵头方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附2-4运营方案评分细则评标因素评分标准运营方案(100分)项目整体运营方案(20分)根据各投标人的项目整体运营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综合比较评审。科学、合理的计15-20分;较科学、较合理的计10-14分;未提供的计0分。矿山采区平台及矿石加工生产线建设方案(30分)根据各投标人的矿山采区平台(通过安全、职卫、环保的“三同时”验收及后续省级绿色矿山创建验收)、矿石加工生产线建设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评审。科学、合理的计25-30分;较科学、较合理的计20-24分;未提供的计0分。矿产品销售方案(40分)根据各投标人的矿产品销售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评审。科学、合理的计35-40分;较科学、较合理的计30-34分;未提供的计0分。现场答辩(10分)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写答辩题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现场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答辩满足项目特点,符合项目要求的计8-10分;基本满足项目特点,基本符合项目要求的计5-7分;未答辩的计0分。注:现场答辩地点为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答辩室);现场答辩人员为投标文件中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商合作合同(此合同格式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但正式合同包含以下各条款内容。)甲方(招商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乙方(合作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为明确本项目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商合作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项目名称: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商合作。2.项目地点:株洲市攸县网岭镇灯笼桥村。3.采矿许可证号:C4302002024127100158108。4.项目规模及内容:本项目矿区面积0.248k㎡,采矿权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控制资源量810.7万立方米,回采率取98%,设计可采储量约2180.90万吨。招商合作内容:甲方负责项目整体统筹管理、各方协调对接等工作;乙方负责投资下湖矿的矿山采区平台建设(通过安全、职卫、环保的“三同时”验收及后续省级绿色矿山创建验收)、矿石开采、矿石加工及矿产品包销运营等(每年产能及销售量均不得低于200万吨)。所有矿山采区平台建设、开采加工费用均来源于矿产品销售收入,甲方除投入附件一所列示的费用外,不承担、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及支出。5.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年限预计为11.9年,直至本项目约定的矿石资源全部开采及加工完毕之日止。6.建设期:下达开工令后7个月内完成矿山采区平台建设及矿产品加工区生产线建设。7.试运营期:下达开工令后8个月内具备试运营条件。二、合同数量、价款及支付(一)词语定义:1.矿产品包销综合单价:指乙方承诺给甲方的最低销售单价。2.矿石开采加工运营结算单价:指乙方在自行申报的,除甲方用于项目前期投入(甲方承担的费用具体详见附件一)的资金外,所投入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用于项目深化设计、用水用电、临时作业平台建设、爆破、施工(含创建“绿色矿山”、“智能矿山”)、设备采购及安装、矿石开采、矿石加工、尾泥处置、运输、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各项费用的总和除以设计可采储量2180.90万吨的成本单价。3.矿产品销售留成单价:指矿产品包销综合单价减去矿石开采加工运营结算单价后的价格。(二)签约合同价1.矿石开采加工运营结算单价元/吨(含9%增值税)。2.矿产品包销综合单价元/吨(含13%增值税)。可采储量暂定2180.90万吨,最终结算以实际销售量为准。3.矿产品销售留成含税单价:元/吨。乙方必须按200万吨/年向甲方缴纳最低投资收益,即每年甲方最低投资收益=矿产品销售留成含税单价元/吨×200万吨。乙方当年矿产品销售超过200万吨部分,甲方可将超额部分的投资收益从矿产品销售款中扣回,可抵扣总的投资收益。(三)价格调整合同期内矿产品包销综合单价原则上不予调整。当市场综合销售单价高于矿产品包销综合单价25%时,甲乙双方约定高于价格部分所获利润的40%归甲方所有,60%归乙方所有。(四)计量与支付1.计量方法:以乙方向甲方购买矿产品的成品骨料电子磅磅单数量为依据,不计损耗,以吨为计量单位。出场量由双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2.计量周期:以月为计量周期。3.付款周期:乙方从矿区每批次购买矿产品前二天内向甲方支付货款。收到货款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按甲方财务管理要求提供的相应发票(增值税税率为9%)及请款资料后10日内,从双方指定的共管账号中向乙方支付矿石开采加工运营费用(甲方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3%的矿石销售发票)。三、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拥有本合同项下矿山资源的所有权,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矿石归甲方所有。2.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投资收益权利。3.有权对乙方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货、过磅、数量等)进行监管。4.负责提供乙方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矿山前期各项文件、方案等资料。5.负责办理矿区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等征收补偿、林地审批、加工区的《施工许可证》等事宜,负责现有三个弃土区租赁工作及相应手续办理。后续因项目需要新增的弃土场,由乙方负责费用并建设,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与协调。6.负责根据本合同(四)计量与支付条款约定,按期支付矿石开采加工运营费用,以及生态修复、水资源费用,该费用来源于矿产品销售款。7.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矿山采区平台建设、开采加工及运营相关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8.有义务配合乙方积极协调周边村民和相关部门的一切工作,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乙方在甲方协调过程中应予以充分配合及支持,镇村关系协调费用等由乙方负责。9.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10.甲方应做好其进入矿区人员的安全责任管理,做好安全防护后方可进入开采、加工区域。1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负责的其他责任事项。(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获得矿山资源的使用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甲方矿山资源的所有权,并应合理使用和保护矿山资源,防止浪费和破坏。2.乙方需按照《湖南省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株矿网挂〔2024〕001号)、《湖南省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网上挂牌出让结果公示》(公示文号:株矿网挂[2024]001号)及《湖南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要求执行,有变更的按变更后的要求执行。3.甲方提供的初步设计方案及相关材料仅供参考,项目的具体施工设计方案(包括安全生产措施专项方案优化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初步设计方案自行深化设计,编制相应实施方案、施工图纸,以及提供设备主要参数等,并在实施前报甲方书面确认,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以支付相应的费用,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4.负责根据甲方《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批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完成矿山建设及各项配套设施设备的投入,确保矿山采区平台建设通过安全、职卫、环保的“三同时”验收及后续省级绿色矿山创建验收。5.负责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项目生态修复方案,完成项目所需弃土场的相关建设,并承担相应费用(目前甲方已完成3个弃土场的土地流转等前期工作,后续建设由乙方负责);负责矿山、弃土场在矿石开采生产过程中和最终边界永久性生态修复事宜,并承担其费用。6.负责矿山及加工区的生产组织和安全环保日常管理,承担矿石开采加工、运营过程的全部成本费用支出。(联合体中标的,矿石开采加工及运营费用来源于矿产品销售款,并由甲方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甲方不先期垫付。)7.矿产品销售代理及兜底:按设定的矿石销售目标销售矿产品,即每年销售量不得低于200万吨。8.配合甲方完成本项目相关的验收内容服务,包含但不限于质量评价、安全、环保、消防、排水、档案归档及其他专项验收等验收,涉及的审批及相关延伸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建审批、安全服务等工作。9.负责办理矿山基建、矿石开采、运输、生产加工及矿产品销售所需的各项证照和行政审批手续,确保各项证照在项目合作期间有效。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10.负责完成矿山加工厂区范围内的土地平整、内部道路、水电配套设施和厂房、磅房、办公区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建设。11.根据国家矿山建设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确保矿山建设、矿石开采、矿石加工等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12.负责矿山加工厂区破碎生产线设备(必须满足200万吨/年以上砂石料年产量的生产加工线)、基础及安装工程的建设,含必要的智能化和信息化设施、除尘降噪、电力设施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达到投产条件,符合政府部门环保和生产安全标准的要求;完成矿产品销售计量系统、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及经营的责任和风险。13.负责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完成弃土场的建设,负责矿山、弃土场在矿石开采生产过程中和最终边界永久性边坡修护,并承担其费用。14.负责与矿山采区平台建设、矿石开采和矿石加工成矿产品及矿产品销售等相关工作并承担其产生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深化设计、矿区范围所有进出道路、供(用)水、供(用)电线路的建设与维护;矿区开采期内包括矿山覆土层剥离、钻孔、爆破、挖装、运输,矿石破碎、储存、排土;砂石骨料产品制造、筛分、储存、产品检查试验、销售装车、出厂检查检验;矿产品经营销售;生产设备和辅助设备的检修维护等生产工序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及与采矿相关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作业区域内作业平台安全挡墙的修筑及排水设施修筑、维护,施工过程的安全防护措施,平台之间的联络工程,采场二次破碎、临时储油设备安装及炸药仓库建设(符合危化品管理规定)、根底处理、运输道路维护保养及排水,作业场地平整,排土场维护及排水,工作面清理,临近最终边坡的控制爆破及边坡修整等内容)、矿山地质与环境防治及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临界边坡、爆破及环境监测等内容)及矿山开采期间相关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安全设施和费用的投入、因矿山建设开采及加工引起的村民补偿,矿区和加工区周边环境、政府、村民及有关企业机构等的矛盾协调、生态修复,以及涉及采矿权证红线范围外的所有事项及费用(除附件一范围外事项)。并按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等,并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矿山整体建设并确保投产。15.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产生的行政处罚等额外成本。16.积极协助甲方进行报批报建、绿色矿山创建、地方关系协调、技术服务、环评验收、安全生产验收等所有相关服务工作等。17.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负责的其他责任事项。四、履约担保(一)具体担保事项:1.矿山采区平台建设期履约担保: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供2000万元的矿山采区平台建设期履约保函,该保函应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保持有效,如提前到期,则乙方应在保函到期前30日内提供续期的银行保函或提供同等现金作为履约担保;履约保函的退还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2.运营期履约担保:项目试运行前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供1000万元的运营期履约保函,该保函应在合同期内保持有效,一旦提前到期,则乙方须重新开具三年期银行保函或提供同等现金作为履约担保。履约保函的退还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3.矿产品销售保证金:为实现甲方投资收益,双方约定,项目正式投产后,乙方须向甲方专用账户缴纳720万元(暂定)的矿产品销售保证金,即乙方保证矿产品保底销售为200万吨/年,50万吨/季。如乙方当季度销量未达到季度销量要求的,甲方有权从该销售保证金中扣留相应投资收益,扣留后,乙方必须在7日内向该账户补齐720万元(暂定)的销售保证金,确保该账户每个季度均有720万元(暂定)的余额。如当年度销量达不到200万吨时,乙方须向甲方补齐保底销售200万吨的投资收益。(二)履约担保形式矿山采区平台建设期和运营期履约担保形式是银行保函或现金,矿产品销售保证金形式必须为现金。银行保函应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与合同约定的项目合作期限一致,即直至本项目约定的矿石资源全部开采及加工完毕之日止。若银行保函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到期的,乙方应于保函到期前30日内提供续期的银行保函或者另行提供同等现金作为履约担保。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30天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五、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安全目标:无安全事故。因乙方承包过程中管理和安全设施等问题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矿山现场范围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由乙方自行实施并满足现场施工及甲方相关标准的要求。3.乙方必须给所有施工及管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此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后,方可进入开采、加工区域。4.乙方要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和杜绝一切事故发生,承包期间造成任何财产人身伤害的(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的事故责任及发生的一切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六、其他约定1.出入现场权利的约定:矿山现场以现状为准,乙方负责完善以满足各项通行的需要,并承担所需费用。乙方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路的通行权。需要甲方协调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2.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总用地红线图作为场内、外交通的边界线。3.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由乙方承担。4.场内外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线路的接入: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提供必要协助,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用乙方应根据项目当地供水、供电部门收费标准每月按时足额自行向能源部门缴纳。5.乙方开采的矿石或加工后的矿产品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如上级检查要求整改,乙方须整改到位并承担相应费用。6.除本合同附件一以外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应积极配合协调。七、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提供1000万元的运营期履约保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应付而未付金额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延期支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限期撤场通知函后30日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或者补足720万元(暂定)矿产品销售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应付而未付金额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延期支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限期撤场通知函后30日内无条件退场。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3.项目正式投产后(第一年度可根据试生产时间,双方协商生产、加工、销售规模),乙方生产、加工、销售规模均不得低于200万吨/年,且乙方每年完全购买并销售前述生产加工量,不得造成加工石料堆积,除非经双方协议一致,对年产量和销量进行调整;如乙方在连续三个年度仍然无法完成保底任务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退还720万元的矿产品销售保证金,且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限期撤场通知函后30日内无条件退场。4.甲方如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矿建、开采、加工等成本,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其应付而未付金额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延期支付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延期付款但未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的,且甲乙双方协商延付的,则不视为甲方违约。5.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矿山建设、矿产品加工区生产线建设及达到试运营条件的,除经甲方同意延期外,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2万元违约金,延期超过9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6.为确保完成不低于200万吨/年的销售规模,乙方需要提交详细的产能计划和实现方案,设定矿石销售目标,且乙方必须按800-1000吨/小时的开采量配置相关矿山开采、加工的设施设备以及人员配备。若未按要求配备,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7.如乙方存在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则乙方还应进行赔偿。(1)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2)因乙方原因导致目标矿山被勒令停工或擅自停工停产累计超过30日以上的。(3)因乙方原因导致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和绿色矿山等验收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4)乙方违反政府监管部门规定,政府部门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5)乙方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6)其他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超过50万元经济损失的情形。8.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矿山建设、矿石开采、运输、加工及购买矿产品等各环节事项中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若经检查发现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2万元/次的违约金,累计出现3次(含)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10万元/次的违约金。9.如因乙方原因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2万元/次的违约金,累计出现3次(含)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10万元/次的违约金。10.如因乙方出现严重的粉尘、噪音等危害事件,造成投诉、曝光等负面新闻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2万元/次的违约金,累计出现3次(含)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10万元/次的违约金。11.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解除合同的,乙方已投入的矿山采区平台建设费双方协商解决。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需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自行撤场,乙方已投入的矿山采区平台建设费双方协商解决。12.甲方提供的地勘资料仅作为参考资料,乙方应自行进行勘察,根据实际的地质情况进行开采工作,甲方不接受乙方因地勘资料不准确而提出的索赔要求。如本项目与勘探报告载明的资源储量或矿石品质不一致,乙方不得因实际资源量少于勘探报告载明的可采储量或因矿石实际品质低于勘探报告中描述的标准而向甲方追索;若出现夹层夹泥、溶蚀裂隙、溶洞、较弱岩体类等情况,造成可采储量不足,甲乙双方应共同寻求政府解决,具体事项另行商议。13.乙方退场规则:因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后30天内,乙方应将全部人员及设施设备撤离场地,否则滞留在场地内的设施设备、物品、废料等均视为乙方的废弃物,则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废弃物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搬离、变卖、拆除、销毁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每逾期退场一天,都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天,直至乙方达到甲方的退场要求为止,以上费用及违约金均可在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14.若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违约金或未及时赔偿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八、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如果合同各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或对其中任何规定的解释出现任何争议或索赔,应根据对方提出的要求迅速举行会晤,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或索赔。2.诉讼解决如争议在上述协商开始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本合同各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3.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在争议协商或提交诉讼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判文书进行最终调整。4.继续有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争议的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5.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合同生效本合同于乙方(联合体中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缴纳)依约提供矿山采区平台建设期履约保函且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其他1.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2.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3.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4.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附件一攸县下湖矿项目招商方投入资金汇总表费用名称金额(万元)备注土地流转费202.65项目前期投入费用森林植被恢复费538.04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费17.79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9.69安全评价费23.7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4.82水土保持方案费6.29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费14.33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10.38工程监理费50.00设计费52.68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24.88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费18.28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20.00报建费30.00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5.00测绘费22.00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及林木采伐设计调查36.20尽职调查、咨询服务4.76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38.46前期投入“净矿”成本1995.43采矿权出让费用8724.00采矿权交易费92.69生态修复费用1305.70项目运营期投入费用,该费用从销售款中列支。水资源费用810合计14057.77注:招商方仅承担上表所列各项生产、建设支出14057.77万元,超出上表范围的建设生产支出内容或分项金额均由合作方承担。费用承担列举如下:如道路建设须支出200万元,不在上表清单范围之内须由合作方承担;如土地流转费用支出302.65万元,超过上表土地流转费分项金额100万元,由由合作方承担。附件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项目名称: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商合作甲方(招商方):乙方(合作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有效期限:乙方(合作方):时间:地点:期限:填写说明一、本协议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制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甲方和乙方应当遵照执行。二、本协议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协议适用范围和相关用语的含义与该办法相同。三、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在项目开工前并在签订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商合作合同时签订。四、本协议所称安全投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如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更新、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急演练等,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五、本协议《技术交底记录文件》、《有关人员与设备设施证明文件》两个附件,以及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需要另行约定补充条款的其他附件,作为协议的补充,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六、本协议中若存在签约方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条款的填写空格不够时,可以另附页说明。甲方(招商方):乙方(合作方):为了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招商合作。(二)项目地点与范围:攸县下湖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山开采区与加工区。(三)项目合作主要内容:攸县下湖矿的矿山建设、矿石开采、矿石加工及矿产品运营销售等。(四)项目工期:自年月日至本项目矿石开采、加工及销售完毕之日止。第二条承诺(一)甲方承诺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3.严格遵守签订的本协议。4.对乙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5.对整个矿山采区平台建设、开采、矿石加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监管主体责任。包括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安全资金投入、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设、定期安全隐患检查、现场安全跟班、审核各类技术报告、图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安全事故汇报及应急处置等事宜。(二)乙方承诺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3.严格遵守签订的本协议。4.按要求上报上级监管和监察部门要求的各类安全生产报表和相关资料。5.确保矿山各类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转可靠,现场各类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6.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7.对开采、加工责任辖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联合体投标的,牵头方对整个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三条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一)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该费用来源于矿产品销售款,并包含在乙方成本单价中)。(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单价中含有的安全生产费用,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矿山覆土层剥离、钻孔、爆破、挖装、运输,矿石破碎、储存、排土、水电费用,以及矿山道路、电力设备的建设、保养、维修、施工作业安全所需资金以及加工区场地、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水电等费用、施工作业安全所需资金、三项人员培训、安全设施设备投入等项目,乙方应当明确其金额:按3元/吨计提,只能用于矿山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三)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将各项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四)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保证将甲方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五)乙方应当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六)乙方严格落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消除职业危害,并承担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所需的各种费用。在开采项目范围内,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任何环保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七)本协议未明确的安全投入,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必须投入的,或因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变化产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按合同约定由乙方自行投入。第四条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一)甲方应当保证外包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进场施工作业条件。除不可抗力外,都由乙方负责合作期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安全施工条件等事宜。乙方未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三)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现有生产系统,以及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同时,应当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工程施工进行书面和现场的技术交底。乙方提供的图纸资料的日期(包括图纸的绘制时间)、名称和数量清单,技术交底的时间、负责人、参加人员等记录资料,应当在本协议的附件1(《技术交底记录文件》)中予以明确。(四)乙方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五)乙方应当保证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及时维护、保养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设备设施。(六)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规程等,并提供给甲方备案。(七)乙方负责迎接监管和监察部门以及上级公司各类检查、验收,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挠或拖延。承担因违规生产、违章作业或管理过失等造成的经济、行政处罚责任。(八)乙方应当明确其工程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1.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岗位和资格证书。2.其他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文化程度。3.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情况。乙方应当将上述情况在本协议附件2(《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证明文件》)中列明。第五条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一)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严格按照现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到闭环管理。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建档、监控等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二)乙方应当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辖区内的各级安全风险;并及时排查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甲方报告。(三)乙方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第六条安全教育与培训(一)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指导。(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三)甲方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四)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一)应急准备。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甲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由乙方配置。3.乙方应当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4.乙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按照矿区、加工区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配置。5.乙方按规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管理应急救援装备,配齐充足的抢险救灾物资,并进行各类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二)事故报告。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报告;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甲方的主要负责人报告。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三)事故救援。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乙方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立即开展事故救援。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充分调动甲、乙双方的应急资源。(四)事故处理。1.事故调查结案后,甲、乙双方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承担各自相应责任。2.甲方应当承担的经济处罚不得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乙方。3.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承担各自相应责任。4.事故发生后,乙方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分析、调查和处理,负责赔偿和善后工作,并承担费用。第八条安全检查与考评(一)甲方应当加强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二)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乙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矿山开采加工及运营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