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进口煤 烟煤招标公告(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25)


竞价编号:MTJJ835202509125071
状态:正在报价
标段:2025年9月-10月23.42MJ/Kg市场进口煤采购竞价(供喀什热电公司)
开始报价时间:2025-09-13 10:37:53
报价截至时间:2025-09-15 16:00:00
采购数量 (吨):15000
发布人:陈建东
发布单位:新疆华电煤业物资公司
收货单位: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最晚交货日期:2025-10-30 23:59:59
回应货币:人民币
标段属性
煤种:
报价单位:元/吨
保证金(元):
运输方式:汽运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交货地点: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标段信息附件
安全责任协议
廉洁从业书
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电厂厂内燃料管理办法
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管理办法
市场煤竞价采购公告
市场煤采购合同
备注
1. 公告采购量为暂定量,具体调运数量以喀什热电公司通知为准,中价供应商要严格执行喀什热电公司的调运计划,日到达车辆低于10辆,电厂有权延迟接卸。 2. 每家供应商投标数量必须为1.5万吨,如有违反,报价无效。 3.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最新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需满足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占比≧50%,其中,电动重卡车辆运输占比≧ / %。 4.本次主要采购进口煤炭,中价供应商需在煤炭入场前提供煤炭相关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货物关税证明与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如中价供应商无法提供相关进口报关手续,喀什热电公司将不予接卸。 如在竞价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可拨打电话及信访,共同监督打造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外部市场环境,建立安全、稳定、共赢的供需合作关系。举报电话:0991-4882153,举报邮箱:xjmywz-jdb@chd.com.cn,信访举报箱位置:煤业物资公司大门左手处、办公楼一楼与二楼楼梯间、二楼与三楼楼梯间,专门受理煤业物资公司党员、员工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具体竞价要求请查看竞价采购公告后报价。

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责任协议书甲方: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加强供应商及承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做到各负其责,确保承运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特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安全目标1、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4、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甲方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查1、供应商或承运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2、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甲方安全责任1、负责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2、甲方负责与乙方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名的交底记录。3、提供甲方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4、乙方承运人员在厂区内发生违章作业时,甲方有权制止,直至停止乙方的协议。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甲方应尽量向乙方提供工作方便。6.乙方进入厂区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与现场工作人员产生分歧应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不能影响现场正常工作或安全事件发生。四、乙方安全责任1、乙方是承运工作安全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本合同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2、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认真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并随时和甲方互通情况。对承运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每月对承运人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禁令、煤场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及公司的安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要求熟悉现场运煤道路、禁行区域、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对驾驶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考试。3、乙方对所使用的人员安全全权负责。对其管理的司机要求身体健康,具有3年以上的驾龄。保证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作业。4、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交通部门的各项手续并办理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相关保险手续,车辆性能良好,乙方对其安全性能负责。每次工作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行驶安全。5、在现场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管理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并接受甲方安全监督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6、工作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乙方有责任立即处理并同时报告甲方主管部门。7、乙方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后,违反我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事件,其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五、安全注意事项1、所有进入煤场的车辆必须保证灯光、倒车蜂鸣器、举升报警器齐全有效、穿反光马甲。2、停车线外取篷布时防止坠落,卸煤时严禁加队。3、进出、地磅按程序过磅。进出煤场注意观察路况、标志标识牌及建筑物,必须缓慢行驶,确保煤场设施安全。4、驾驶员必须按工作人员指定的地点卸煤。5、驾驶员卸煤时如遇推煤机推煤应主动避让或耐心等候,推煤结束后,方准卸煤。6、卸煤时要确保车辆平稳,防止侧翻。7、卸煤结束后确保车厢完全放下后才能驶离煤场,严禁在落车厢的同时行驶车辆。8、车辆在煤场发生故障必须尽快将故障车辆拖离煤场。9、驾驶员必须听从采样、地磅、煤场等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管理,确保煤场设备及车辆安全。10、在甲方辖区车道行驶的运煤车辆,以空车让重车原则行驶,进入煤场、煤堆的车辆,以重车让空车原则行驶。11、严禁司机酒后作业。12、严禁司机等人员在工作现场吸烟。13、严禁司机等人员连续超负荷作业。14、严禁司机误动、误碰厂区内的所有设备。15、严禁车辆超越指定的路线行驶。16、严禁使用消防水设施(火灾除外)。17、车辆在指定地点摘取篷布,并注意煤块掉落伤人。18、进入煤场卸煤必须听从煤场指挥人员指挥。无煤场指挥人员指挥不得卸煤。19、车辆承运发电燃煤期间不得随意更改车型、车号。20、运煤车辆在煤场卸煤中,因本身原因,如:车辆存在问题、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必须对承运人进行教育和处罚。21、进入甲方厂区负责车道后,车辆严禁夹队,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22、所有车辆均不准载人进入煤场,搭乘人员一律在进厂大门口下车。23、在厂区内发生纠纷问题应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严禁在厂区内争吵、打架影响工作。24、汽车排汽管头部不能朝下,如朝下的应改为朝左、右或朝后。25、乙方或雇佣人员在承运工作中必须履行以上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甲方的指挥,如乙方违章而发生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26、承运人员必须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不得超越规定以外的线路。27、运输车辆驶入厂区内驾驶员(正副驾驶员)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帽,车辆进入厂区副驾驶位置不许坐人,检查和维修车辆必须在厂区外进行。(无法行走除外,但要做好安全措施)六、如驾驶员违反第五项规定,甲方将按照燃煤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未尽事宜参照甲方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处理。七、本协议安全责任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执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九、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2份,甲方持1份,乙方持1份,与《煤炭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协议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十一、本协议履行期在合同履行期发生变化时与合同补充协议履行期保持一致甲方: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单位:(章)单位:(章)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签订时间:年月日廉洁从业书甲方: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保障甲方、乙方在业务来往的合法权益,推进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诚信建设,使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充分体现廉洁、诚信的原则,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第一条本协议作为《煤炭采购合同》的附件,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条款:(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廉洁、诚信的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二)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第三条甲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索取、接受或以借用等名义占用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的财物;(二)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应由上述人员负担的费用,报销票据;(五)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由乙方提供的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本人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服务;(六)当乙方提供第三条第(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或实施其他不廉洁、不诚信行为时,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予以拒绝;对于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甲方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并上缴相关财物。第四条乙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不得给予或以借用等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财物;(二)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费用或报销票据;(五)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服务;(六)甲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主动索取和要求本条(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或实施其他不廉洁、不诚信行为时,乙方应拒绝,并有义务向甲方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举报。甲方监督检查部门应保护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协议规定,由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可按乙方不廉洁、不诚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乙方实行1至3年或永久期限的市场禁入。乙方不廉洁、不诚信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第六条甲、乙双方的监督检查部门对本廉洁诚信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投诉和举报。甲、乙双方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举报过程中发现存在本协议所禁止的行为时,可以向对方单位相关人员询问情况,必要时可以请求对方监督检查部门予以协助。第七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电厂厂内燃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厂内燃料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界面和职责,规范管理流程,加强风险防控,不断提高我公司厂内燃料管理水平,根据《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燃煤电厂厂内燃料管理办法》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燃煤(集约采购)电厂燃料全过程管理评价细则评分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厂内燃料管理的职责分工、从业人员管理、入厂入炉煤验收设备设施管理、入厂煤接卸管理、入厂煤验收管理、入厂煤验收异常处理、入炉煤管理、储煤场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于喀什热电公司、华兴供热公司燃料管理工作的范畴。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生产技术部是燃料管理的归口部门,下设制样组和化验组两个小组,入厂煤煤质化验操作主体,主要负责入厂煤制样、化验工作,同时指导、监督、检查燃料部、维护部、物资部、计划发展部等部门的工作。第四条安全环保部是燃料管理的安全监督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燃料部、维护部、物资部等实施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五条燃料部是燃料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指挥和组织员工做好燃料数量的检斤、采样、接卸和燃煤的堆存、煤场整垛、煤场管理及盘点、入炉煤的掺配、入炉煤质量验收、化验等工作;接受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等职能部门的工作监督。第六条维护部是燃料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和从事燃料设备检修维护工作的实施部门,接受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等职能部门的工作监督,配合好燃料部的工作。第七条物资部是燃料采购计划编制、燃料订货与调运及相关工作的实施部门,接受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等职能部门的工作监督,配合好燃料部的工作。第八条计划发展部是燃料采购合同等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对实施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在业务上参与管理。第九条燃料部各班组是燃料数量验收、采样、接卸,入厂煤的堆料、煤场整垛、煤场管理、入炉煤掺配、入炉煤质量验收、化验等工作的操作主体,按照本部门的工作安排与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条生产技术部1.负责全公司燃料监督与管理。主要负责全公司燃料的技术监督、实施部门工作与管理的监督和燃料全过程管理。2.根据上级下达的发电量计划,负责年度和月度煤炭需求计划的审核,负责提出需用煤种、煤质的要求,做好煤炭需求量与库存的平衡工作。3.负责入厂入炉煤热值差、水分差调整率、煤场亏煤量、煤场库存量、抽检合格率等燃料指标的核定及考核工作。4.负责组织对燃料接卸验收情况的抽查监督,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5.负责组织对入厂煤的制样、化验工作。6.根据煤场煤质情况和机组运行需要,负责组织召开燃煤掺烧讨论会,制定或者指导燃料部制定入炉煤掺配方案、措施。7.负责统计入炉煤掺配合格率。8.负责监督煤场盘点和盘点结果的确认。9.负责本标准及相关标准制度的制定、修订。10.负责监督燃料工作实施部门严格执行本标准及各级相关规定。11.特殊情况、重要工作、受公司领导安排,对工作的开展有组织、指挥权。12.负责集团公司燃料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电厂端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对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平台对应业务的衔接。13.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有检查、考核的权力。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1.负责对燃料工作实施安全指导、安全监督、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负责对燃料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监督整改工作。3.负责组织或指导燃料工作实施部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4.对安全工作有检查权,对不安全的现象或行为有考核权。第十二条燃料部1.负责组织对入炉煤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工作。2.参与燃油验收。3.负责组织来煤、来油的接卸工作,按照煤质情况做好定点存放并做好记录。4.负责组织燃煤堆料、煤场整形,执行煤场调度规定。5.负责煤场管理工作,消除煤场自燃隐患。6.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每班入炉煤掺配方案、措施。7.根据煤场的煤质和存放情况,严格执行入炉煤掺配方案,组织好入炉煤掺配工作。8.进行煤场盘点及煤场盈亏分析。9.负责地磅的校验工作。10.负责组织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特殊岗位达到持证上岗要求。11对本部门内部工作有检查、考核权。12.对不符合标准制度的工作有提出更正、完善的权力,对影响到安全的工作有权拒绝执行。13.对重大工作有权参与分析,对重要措施有权参与制定。第十三条维护部1.负责燃料设备、采制化设备、仪器的检修维护工作,保证设备处于健康状态。2.负责电子皮带秤、链码效验装置及分炉计量装置的校验、维护、检修、调试工作。3.负责皮带秤测速、测力传感器,循环链码校验装置、测力传感器及微机显示系统的配件、拆装、更换、校验等。4.负责显示仪表本身卫生清扫及操作盘面清扫工作。5.建立燃料设备台帐、计量设备的校验台帐。6.组织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特殊岗位达到持证上岗要求。第十四条物资部1.负责贯彻落实新疆公司电煤采购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燃料供应计划的编制、燃料订货、燃料调运等工作。2.参加月末煤场的盘点、审核。3.负责电煤调运、供应商管理和商务纠纷处理。4.负责入厂标煤单价、入厂标煤与合同标煤单价差、调运计划完成率、燃财数据一体化等燃料管理指标的核定工作。5.对重大工作有权参与分析和提出处理建议。6.负责做好入厂煤标煤单价的预测,编制降低标煤单价的措施和实施计划,对标煤单价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控制。第十五条计划发展部计划发展部负责燃料采购合同等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对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业务管理,参加月末煤场的盘点、审核。同时,对分管的工作有检查与考核权。第十六条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负责燃料付款、帐务处理工作,负责对煤价、电煤二次费用等燃料成本指标进行管理监督,参加月末煤场的盘点、审核。同时,对分管的工作有检查与考核权。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生产技术部、燃料部主要负责入厂、入炉煤采、制、化工作,入厂、入炉煤采、制、化工作所有关键环节必须由正式工担任,应建立健全燃料从业人员档案,人员信息录入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第十八条生产技术部、燃料部入厂、入炉采、制、化燃料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进行轮岗管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生产技术部、燃料部应制定燃料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执行,年度全员培训率100%,通过组织技术练兵、技能竞赛、厂内培训和技术交流等活动,提高人员业务技能。第二十条生产技术部、燃料部燃料采制化、厂内燃料监督等岗位人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取证上岗培训,持证上岗率100%。第五章入厂入炉煤验收设备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入厂、入炉煤验收需要的设备设施,其性能应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第二十二条入厂、入炉煤验收设备按照DL/T747-2010《发电用煤机械采制样装置性能验收导则》每两年对入厂煤采制样设备进行一次性能试验,经具有检定资质的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第二十三条入厂、入炉煤验收及送存样的各个关键环节应在无盲区的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操作,满足业务监督需要。第二十四条计量设备设施要求1.维护部加强对计量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计量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汽车衡应有避雷设施,雷雨天气维护部及时检查各接地点是否正常,如无避雷设施应立即按照衡器操作规程处理。3.计量衡器应具备或加装防止强脉冲和振动干扰源的设施。4.燃料部制定衡器的失效预案,确保计量验收及时。第二十五条采制化设备设施要求1.生产技术部应配备满足入厂煤制样、发热量、全硫、全水分、工业分析、碳氢元素分析等项目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管理规定要求。2.燃料部应配备满足入厂、入炉煤机械采样、人工采样等项目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管理规定要求。3.燃料部应配备满足入炉煤制样、发热量、全硫、全水分、工业分析、碳氢元素分析等项目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管理规定要求。4.入厂煤机械采制样设备应有防风防雨设施,具备能够避免煤样损失和污染的环境条件。入厂、入炉煤机械采制样设备的子样传输、破碎、缩分、储样等部件应设置在封闭、独立、整洁和受控的环境空间内。5.制样室设施、制样工器具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制样室应实行封闭管理,对工器具定置管理;制样室应宽敞明亮,面积不少于50m2,人工制样区需在水泥地面上铺以面积至少为25m2、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应有温控措施保证制样室温度在15℃~30℃以适宜制样工作;制样室除尘系统完备。6.化验室应设置用于全水分、工业分析、全硫、碳氢等项目检测室(区),发热量测定室要单设,各检测室内检测项目互不干扰;配套设置气瓶室(区)、天平室(区)、煤样交接室(区)、煤样存放室、化学药剂存放室、资料室(柜)等。7.检测低变质、易氧化燃煤的实验室应配置通氮干燥箱,有易结焦煤种的配置灰熔融性测定仪。8.发热量测定室内配备控温设施,保证温度在(15~30)℃之间,每次测定发热量时温度变化不超过1℃,湿度在85%RH以下;天平室保证温度在(15~30)℃之间,湿度在85%RH以下,不受震动影响。9.存样室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生产技术部、燃料部建立相关制度。存样室应单设,一门两锁,钥匙分别由专人保管。存样室设温湿度记录仪,存样环境温度应小于30℃,不宜低于0℃。第六章入厂煤验收管理第二十六条入厂煤检斤、采样工作由燃料部负责。第二十七条入厂煤编码管理利用燃煤管理系统启用三级码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编码,相应人员分配对应权限。采样人员利用一次码采样,采制样品交接前,交样人员负责将一次码转换为二次码,利用二次码进行交样,制样人员样品制备后,由制样监督人员将二次码转换为三次码交于化验人员,化验人员利用三次码完成化验并上传数据,煤质处理后燃煤系统自动解码。第二十八条入厂煤数量验收1.入厂煤验收应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监控视频应清晰可辨识,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2.入厂煤检斤率应达到100%;计量原始资料、凭证、台帐经审核后燃料部按档案化管理要求分类归档存放。轨道衡和汽车衡的运行、维修、交接班记录等原始资料由燃料部长期保存。一、火车煤数量验收1.翻车机轨道衡须经乌铁局计量测试研究院或有资质的计量行政部门认证,并持有有效期内合格证。入厂煤验收数据应自动上传至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2.过衡前应检查系统表计,燃料部运行人员每天对轨道衡传感器表面及周围卫生进行清扫,及时对设备维护记录本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记录。3.火车到站后,燃料部相关人员逐车核对货票信息,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燃料部相关领导,由部门领导通知物资部与车站核对,并做好记录。4.火车煤在翻卸过程中进行轨道衡的自动计量,发现未自动计量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热控检修到现场处理。二、汽车煤数量验收1.入厂煤计量设备重车、轻车汽车衡须经喀什地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或有资质的计量行政部门认证,并持有有效期内合格证。入厂煤验收数据应自动上传至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2.过衡前应检查系统表计,每班接班时进行地磅清零工作,使用中及时清零。及时对设备维护记录本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记录,每月至少进行两次自检,并做好原始记录。3.汽运煤重车和轻车应分衡计量,每车称重除皮,空车复检率100%。空车过衡时,根据司机所报车号,复诵车号,正确查取运费联,避免发生给错运费联的现象,发现未盖发煤矿点印章、票据填写错误时,不给过磅,汇报燃料部相关管理人员协调处理后,方可过磅,但要在票据背后填写清楚相关说明。4.票据编号、矿名、矿方数量、扣杂数量、车号等,应准确无误,认真检查毛重、皮重、净重,应清晰准确,并盖“燃料验收专用章”,严格认真核对检斤记录和票据,确保票、记录相符。5.地磅房必须车车过皮,地磅员及时核对称重显示器显示的皮重与票面是否相符,对煤未卸尽者(超过100公斤),令其清理余煤,余煤清净后,再次复皮。地磅员必须认真监督皮重,防止企业受到损失。6.燃料部地磅房值班人员每天将入厂煤过衡单原始票据数据与计算机记录核对无误后整理,打印报表,交班。在日志中作好记录:记录检斤明细表中的总车数、总煤量、磅单总数,与计算机打印记录核对无误并保管原始票据。7.车辆进入过磅区域,要严格按照限速行驶,如发现违规驾驶、磅上倒车、上磅过快、载人过磅等对过磅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制止、处理。8.汽运煤以到厂实际验收数量为准,若合同中有约定其他验收方式的,必须由物资部提前说明,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入厂煤质量验收一、全自动机械采样1.入厂煤应分矿点批批采样,采样由燃料部负责。2.入厂煤质需符合本厂锅炉燃煤参数要求,必须按照GB/T19494.2-2004《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标准进行采样工作,没有采制化上岗证人员禁止进行采制样工作。3.所有进煤一律使用全断面全自动采样机进行采样,采样机运行方式必须采用激光定位全自动运行方式。4.采样启动前燃料部值班人员必须对设备进行认真清理,确保初级给料机、破碎机、样品收集器,缩分器、二级给料机无积粉、无积煤。5.车辆进入采样区域停稳后,驾乘人员熄火下车。采样人员对到厂煤炭首先进行目测,目测基本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样,对目测不合格的煤车,采样员立即通知燃料部相关领导,由部门领导通知生产技术部、物资部共同到现场处理。6.经目测合格的煤车进行全自动采样,采样过程中人员不允许进行干预,采样机采样过程中,采样人员认真观察采样点随机布点情况,采样深度是否全断面,若发现不是分区域随机布点或全断面采样,采样人员及时进行采样补点操作,并记录清楚。正常采样过程中运行人员应检查采样头、大小车行走装置、初级给料机、二级给料机、破碎机、缩分器、样品收集器、余煤处理装置是否正常。7.采样过程中发现藏块造成采样机深度达不到要求或夹杂、含水量大、煤质极差的车辆以及煤质波动较大的矿点要及时通知燃料部管理人员,燃料部管理人员按照流程将通知相关人员到位确认,再根据国标人工采样方法,组织人员在卸车后进行均匀布点下挖20cm以下,每车至少采三个点或采用推开堆面进行采样的方式进行采取补充样。8.来煤粒度超出采样机开口尺寸时,采样人员必须汇报燃料部专工后进行煤场人工采样,煤场人工采样必须有两人执行。所有采样装置故障无法进行机械采样时,停止煤车质量验收工作。9.采样结束后栏木机抬起,驾乘人员启动车辆上磅计量。二、人工采样1.人工采样为卸车后现场接卸时采用的采样方式,目的是比对机械采样的吻合度,便与质量管控。2.现场质检人员接到运煤单位矿发票后核对矿点名称、车牌号码等信息后进行人工采样。人工采样应按国标规定均匀布点,人工取样时子样点应循环分布在煤堆的顶、腰和底(距地面0.5米)上,采样时应先除去0.2米的表面层。每车至少采三个点或采用推开堆面进行采样的方式进行。3.人工采样采出来的对比样品必须单独制样化验,不能进行混样,结果偏差太大查明原因,若查明矿方刻意躲避正常机械采样故意作假,一经发现通知生产技术部、物资部相关人员到现场确认,无误后通知矿方到现场,由燃料部、生产技术部、物资部、矿方共同监督下进行采样,整个采样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标相关规定进行。4.正常采样过程中所有采样机均发生故障或来煤粒度超出采样机开口尺寸时,采样人员必须汇报燃料部相关管理人员后进行煤场人工采样,煤场人工采样必须有两人执行。5.人工采样时携带的采样桶必须有盖,每车样采完后应立即将桶盖盖好,防止水分散失。6.人工采样时须在专设的记录单上严格做好人工采样记录,对采样矿点、车数要有严格记录。三、入厂煤制样管理(一)制样管理1.入厂煤制样工作由生产技术部制样组负责,制样设备要齐全,环境要符合标准要求,所有制样、存样、运样、交样必须在监控范围内进行,否则视为无效样。2.入厂煤制样必须按照GB/T19494.2-2004《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和GB/T474-2008《煤样的制备方法》进行制样工作。3.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工作鞋、工作帽、防护眼镜、防噪音耳塞等劳动保护用品。制样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标要求进行,必须使用二分器进行分样,由制样员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制样,没有采制化上岗证人员禁止进行采制样工作。4.制样室设施、制样工器具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制样室应实行封闭管理,对工器具定置管理;制样室应宽敞明亮,面积不少于50m2,人工制样区需在水泥地面上铺以面积至少为25m2、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应有温控措施保证制样室温度在15℃~30℃以适宜制样工作;制样室除尘系统完备,制样室粉尘浓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应配置人工制样工具摆放区,用于放置制样筛、压辊、重锤、铲、板刷、磁铁、刮板,十字分样板等制样工具。6.煤样交接区或室内应设置专为存放原煤样的区域,并配有磅秤,用于人工原煤样交接时样品称重。7.制样室必须配置带录像保存功能的监控设施,监控无死角,保存期不少于60天。(二)煤样制备1.使用机械破碎机前,首先要检查清理制样设备内存煤,制样结束后应取出破碎机内的余煤(矸),人工敲碎后掺入样品内。2.制样过程中利用堆锥四分法、二分器或棋盘法对13mm煤样进行缩分,一部分做为弃样,剩余部分充分混匀后,留作总经理备查样和留作下一步继续破碎用于试验用样,总经理被查样不能少于3.75kg并封存,总经理备查样由生产技术部制样组人员进行封存,必须两人同时进行。3.备查煤样装瓶,填写备查煤样标签,放至煤样存放室。分析样装瓶后应及时贴上标签交予化验人员。4.煤样的转移必须在监控范围内且有两人运送(采样间至制样间有采样、制样人员共同送样,制样间至化验室由制样、化验人员共同送样),特殊单人情况下送样人员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送往化验室后应建立样品流转记录,经化验人员核对样品数量、样品重量确认签字后,送样工作才算结束。5.对于矿采样、煤场抽查样、试验样等其他非生产样品需经过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制备并送交化验室化验。6.备查分析原煤样保存期限不少于60天,备查全水分样保存期限不少于7天,总经理备查样保存期限不少于10天。7.制样间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制样间。四、入厂煤送样、留样管理1.分析煤样送到化验室后化验室接收人员首先应核对煤样数量、重量,其次核对样品编码标签是否清晰,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否则退回。2.化验室核对分析煤样核对无误后,双方人员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字。3.备查煤样,存查煤样的保存应按月分柜存放,标签向外,摆放有序,封存良好。4.煤样存放、销毁、启封记录应完整,备查煤样、存查煤样保存日期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按天清理超出存期的备查样和存查样,由化验组组长负责监督,并在“样品管理记录”中正确填写取用煤样瓶的编号、存放/销毁时间、监督人、批准人。5.因质量纠纷或其他原因需单独存放的备查样和存查样,除全水样和总经理备查样,其他粒度样品存期一般不少于半年,纠纷处理后经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销毁。因质量原因或其他原因,需启封总经理备查样、3mm备查样时,物资部办理启封审批手续,填写煤样启封原因、启用时间、批准人、启用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启封。若供应商提出带走煤样时,应对煤样缩分成3份,一份供应商带走,一份正常留存,一份留存在生产技术部送第三方化验。6.入厂煤备查样存留时间不得少于60天,全水分煤样存留时间不得少于7天,分析样备查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60天,总经理工作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10天。7.入厂煤备查样留样粒度为3mm,留样量不得少于700克;全水分存查样留样粒度为6mm,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公斤,总经理备查样留样粒度为6mm,留样量不得少于3.75公斤。8.留样柜的钥匙应做到一柜两锁,钥匙由两人分别保管,不得遗失,缺少一钥匙就无法开启。五、入厂煤化验管理(一)化验室环境、设施及人员要求1.入厂煤化验工作由生产技术部化验组负责,入厂煤化验必须按照化验现行标准进行化验工作,没有化验上岗证人员禁止进行化验工作。2.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煤化验室。3.所有化验室均必须配置带有录像保存功能的监控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和急救箱。4.天平室需远离振动源,摆放天平的台面要坚固平稳,确保称量室不受震动的影响,室内避免强空气对流,天平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室内温度控制在15-30℃,湿度不大于85%。5.发热量测定室室内温度稳定在15-30℃之间,测试室应配置空调,空调出口不应直对量热仪,不应有明显的对流,每次量热间温度变化不应超过1℃。6.工业分析室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室内不能存放任何易燃、易爆易氧化的材料药剂等。7.化验人员必须取得采制化证。8.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化验,做到及时、准确,严禁弄虚作假,由煤化验员按照作业指导书对各密码样进行化验,原始记录填写应规范、结果计算正确,化验结束后,由煤化验人员将各矿点煤样留瓶封存,并做好记录。(二)煤样化验1.化验室负责对每天入厂煤化验,检测项目:全水分Mt、空干基水分Mad、空干基灰分Aad、空干基挥发分Vad、空干基弹筒发热量Qbad、空干基全硫Stad。2.检验记录必须当天完成,当日的记录应当日校核完毕,如有差错和遗漏,必须及时进行纠正或弥补。3.煤样称量前,应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天平水平调整、自检,再进行称量。4.称取一般分析样时,称量时样品瓶盖应正确放置,称量完成后立即加盖。5.称取一般分析样时,称量全过程不裸手接触被称量器皿,称量前样品充分搅拌和均匀、多点取样。6.称量过程中每一个煤样应按照称量灰分、水分、挥发分、发热量、硫分的顺序进行称量,称量重量严格执行国标的要求,避免混样,称量过程中不得开启门窗。7.按照GB/T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的要求,使用马弗炉测试煤的内在水分、灰分、挥发分。8.按照GB/T30732-2014《煤的工业分析方法仪器法》的要求,全自动工业分析仪测量试煤的内在水分、灰分、挥发分。9.全水测试仪依据GB/T211-201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要求进行测定。10.按照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要求进行煤的发热量测定。11.按照GB/T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要求进行煤的硫分测定。12.氢的测定按照GB/T30733-2014《煤中碳氢氮的测定仪器法》进行测定。13.每天化验结果出来后报送审核人,审核无误后上传报送数据。14.如供货单位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与供货方协商解决,或共同送备查样到新疆电科院煤检中心仲裁。化验人员应保管好原始记录,保存期至少半年,以备查。15.工业分析与热量分析应由二人分开进行,试验过程中严禁互相打听试验数据。16.化验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向领导指定以外的人员泄露化验结果。17.每月核对新疆电科院和燃料部化验室化验的月综合样试验数据,发现有试验误差时,要认真核对分析查找原因。18.检验完毕,检验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并作记录。19.正常情况下每三个月对量热仪热容量进行标定,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0.20%,每天试验前后应用标准物质对设备进行全面标定,确保化验结果准确无误。20.新矿点的分析应由物资部送新疆公司煤检中心监督检验,进行全水分、工业分析、发热量、元素分析、全硫、灰熔点、灰成分及可磨指数。21.华电集团煤检中心、新疆公司煤检中心入厂煤抽检样品,由生产技术部化验组人员负责送样至上级煤检中心检验。六、化验数据管理1.原始数据的检查由化验室班长和资料员负责,检查的内容包括:(1)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2)原始记录填写是否规范,是否采用正式表格,字迹是否清晰,签名是否齐全;(3)记录时应将原始数据如实填写在原始记录表上(应采用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表),用蓝黑色或碳素水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用铅笔书写,记录不得涂改、誊抄,如记录的数据有误,须更正的应采用“杠改法”,即在原数据上划二道删除线,在其右上方记入更改的数据,并签章。原始数据应经校核是否有误,包括有效数字的运算、数值的修约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经自校、校核并签名。2.严格控制外源软盘进入工作计算机,未经生产技术部专工批准不得使用外来盘片;3.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开机、关机。开机后应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自校正常、外部设备正常的状态下方可使用,并予记录。七、入厂、入炉煤样品抽查管理1.抽查样品包括取自采样、制样和化验环节的样品,也包括试验室存查煤样。2.要严格按照GB/T474-2008《煤样的制备方法》进行制样,保证制样精度不大于0.1%(以方差计算)。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检测工业分析、全硫和发热量,保证化验无系统偏差,且重复检测精度优于标准规定值。3.对于集团公司每季抽检的存查样品取用时,必须经生产技术部主任批准后,由化验班长与该样品存样人共同到存样间取样并在备查样取用登记本上登记,存样人不在时由班组其他人员代替。存查样品取用时,3mm的样品应使用3mm二分器缩分出两份,一份100g的样品由班长进行复查比对无误后,将另一份200-270g的存查样品按要求寄送华电电科院煤检中心。4.华电煤检中心抽查样品除寄送的200-270g,其余全部留到抽查结果通报后确认没问题方可弃掉。如通报结果偏差大,应对6mm、3mm、0.2mm的样品逐个进行分析,查找原因。5.每月定期进行备查煤样抽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调取燃料部化验室、生产技术部化验室煤样进行编码,开展煤样互抽工作,每月备查煤样抽检率各大于其月样品总数的5%以上。6.在接到集团公司抽查结果通报后,生产技术部、燃料部对不合格项目重新进行分样复测并上报不合格的原因分析。第三十条确保FPM系统自动上数率达100%的防范措施一、确保FPM系统计量自动上数率达100%的措施(一)燃料部应采取的措施1.翻车机班组负责人接到火车煤来煤信息之后,提前启动翻车机轨道衡称重电脑,打开轨道衡动态称重系统,检查翻车机平台无杂物或人员逗留,检查称重系统是否正常。重调机牵车时进入动态称重,检查数据显示是否正常(判断与平时称重数据是否接近);2.燃料部加强对翻车机外委人员称重系统及称重数据显示对应信号的相关培训工作。翻卸作业结束后,翻车机班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车皮车号,保证车号准确无误后再进行上传;3.翻车机班组负责人在翻卸过程中发现称重数据显示错误,数据显示与平时称重数据相差较大,应立即停止作业,通知检修人员现场检查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重新对此车辆进行称重;4.汽车进煤前,过磅员提前检查汽车衡轻、重磅电脑和汽车衡数据上传系统是否可以正常使用;5.过磅员在过磅称重时,发现过磅数据错误或异常时,及时查找问题根源并汇报部门相关人员,避免影响数据自动上传;6.汽车煤数据上传前过磅员认真核对称重数据及车号准确性,保证准确无误后再进行上传;7.汽车煤数据上传归批无反应、上传数据异常时及时汇报部门相关人员;所有发生的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当班燃运班长及煤场管理员,燃运班长及煤场管理员立即联系热控检修人员现场检查处理,并汇报部门管理人员及生技部专工。(二)维护部应采取的措施1.热控专业每周对称重传感器进行检查,查看接线端子是否紧固;2.热控专业每周对称重软件进行测试,查看数据接收是否正常;3.热控专业每周对控制柜进行检查,查看数据交换是否正常;4.热控专业每周对传输光纤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完好;5.热控专业每月对称重电脑进行检查和备份,防止因电脑故障造成无法称重;6.如检查出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部门管理人员及生技部专工;7.以上所有检查项目,均列入热控专业定期工作,并建立检查台账以备查。二、确保FPM系统检质自动上数率达100%的措施(一)生产技术部应采取的措施1.化验人员完成试验后,检查化验数据是否正常,正常情况下,直接上传,若出现数据超差或未出结果等情况重新测量;2.化验室加强对CNAS上传系统及燃煤管理系统等相关培训工作。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应认真核数据,保证数据准确无误后再进行上传;3.若出现系统无法上传情况,需第一时间联系信息中心进行解决;集团燃煤系统联系人员:贾工18500432211,CNAS上传系统联系人:17860542761;并及时汇报部门相关管理人员。(二)维护部应采取的措施1.热控专业每周对化验室设备进行检查,查看试验设备是否正常;2.热控专业每周对控制柜进行检查,查看数据交换是否正常;3.热控专业每周对传输光纤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完好;4.热控专业每月对化验电脑进行检查和备份,防止因电脑故障造成数据无法上传;5.如检查出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部门管理人员及生技部专工;6.以上所有检查项目,均列入热控专业定期工作,并建立检查台账以备查。第七章储煤场管理第三十一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物资部、燃料部的煤场接卸及工作。第三十二条物资部负责车辆调运入厂,并负责接卸过程中所有涉及矿方运方的对外事宜。第三十三条燃料部为燃煤接卸的落实部门,负责来煤车辆接卸、煤场倒烧、合理存煤及煤场区域的管理,负责编制上述工作的详细计划,负责煤场承包单位的考勤及考核管理。第三十四条入厂接卸设备设施配置齐全,接卸能力与来煤方式匹配,并满足我公司满负荷生产日耗煤量的1.5倍以上。我公司火车煤接卸设备配置翻车机系统设备1套,活化给料机2台,输煤皮带3段,斗轮机1台;汽车煤采用自卸模式,辅助装载机2台。满负荷生产日耗煤量按6500吨计算,日接卸能力不得低于9750吨。第三十五条接卸煤堆料1.储煤场要保持良好的照明,要有足够的消防设施,保证煤场消防通道畅通。2.要求封闭煤场储备煤必须按指定地点分别堆放不同的煤种,并设置区分标志,煤场存煤执行“定期轮换、烧旧存新、分堆存放、分层碾压、合理混配”的规定,煤场每年必须倒烧清场1次,并根据当前煤炭市场变化,储煤场必须备有一定的优质煤储备余量,防止发生无优质煤掺配达不到锅炉提出的掺烧比例。3.燃料部加强煤场管理,加强巡检力度,每天下发存、烧煤方案,并要求煤场外包单位按照部门指定的存放地点,指挥车辆分别堆放和做好煤堆平整工作。4.水份、挥发份、硫份、低位热值经常不在入炉煤控制指标范围内的矿点,来煤不能直接送入锅炉原煤仓,先送入煤场并作好记录。燃煤必须掺配符合要求才能送入锅炉原煤仓。5.煤场要始终坚持科学、规范、适量存放,努力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和煤量、热值损失,减缓煤质恶化倾向,特别是要避免存煤自燃。6.煤场上卸煤车道应保持平整畅通,至少应距离煤堆边缘2.5m米的距离,以防煤堆滑坡造成人身和车辆事故,推煤机和卸煤汽车同时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1.5米,防止车辆碰撞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7.煤场煤堆要保证平整压实,经常检查煤堆内的温度。当温度升高到60℃以上时,应查明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对自燃的煤要及时降温扑灭。及时消除煤场自燃点,保证煤场自燃点消除率为100%。推煤司机严禁将发生自燃的煤直接推入煤斗。8.煤场堆煤每层平整好后推煤机要对其进行压实,重点压实边缘区域。煤堆非车辆行进位置坡度保持在∠60°以下,车辆行进位置应保持在直倾∠25°以下、侧倾∠15°以下,如超出范围应及时消除。第三十六条煤场接卸管理1.非生产人员严禁进入煤场,生产人员进入煤场应做好防止人身意外伤害及交通意外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2.所有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煤场。3.运煤车辆驾驶员听从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指定路线、地点,在煤场行驶、卸煤。4.进入煤场区的车辆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不准在行驶中抢道占道,车距保持5米以上。5.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车辆,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对于不服从管理的车辆,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1)扣押验收结算票据,批评教育;(2)扣0.5—1.0吨煤炭,以示惩罚;(3)对于寻衅闹事的,将加倍处罚。6.对于违反本规定者,管理人员扣押验收结算票据、记录车号报公司物资部,由物资部按合同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寻衅闹事者加倍处理。7.燃料运输车辆须按要求维持运煤道路车辆正常通行,必要时物资部予以配合。由于监督不力,发生运煤道堵车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每次考核燃料部200元。8.非正式推煤司机不得驾驶推煤机,学员驾驶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在旁监护。9.推煤机行驶时密切注视车辆、人员等动态状况,避免发生人身伤害及车辆交通事故。10.煤场上卸煤车道应保持平整畅通,避免造成车翻人伤事故。11.煤场管理员应每小时对煤场进行巡检一次,巡检路线为南煤场→#1、2煤斗→石子煤破碎机→北煤场,每个煤场10分钟,如发现自燃点应立即组织消除。12.煤场管理员、地磅值班员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向接班小组进行实物交接、工作交接、卫生交接,并交代值班注意事项或公司、部门有关交代、临时工作安排等,接班小组在接班检查各项工作完成无误后,双方在日志本上签字进行交接,做好交接班记录。13.过磅时发现与矿方计量偏差较大,及时汇报部门专工及物资部并通知司机与矿方地磅联系找回偏差,运煤车辆装车后用铲车拍实以防路途撒煤,如仍有偏差应及时汇报部门及物资部并做好相关车辆信息记录(车号、矿点、车辆自重、磅差数),由部门汇报生产技术部协调物资部、矿方解决。14.煤场管理员负责卸车过程中进行外观煤质检查,当发现煤中有大块石头、煤中掺水及煤质较差(肉眼看外观颜色),立即记下车号,将该车扣留,通知地磅值班员扣下磅单(煤票),通知班组、部门、物资部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15.煤场管理员每天当班时,应与地磅值班员、入厂煤采样员及时联系掌握来煤矿点及煤质情况,如发现煤场及运输车道不利于车辆安全行走时,应及时联系推煤司机平整场地及输车道;煤场管理员根据部门生产指令负责指挥、协调运行班组进行煤质合理储存及掺烧工作。第三十七条煤场推煤作业管理1.煤场倒、掺烧上煤作业,推煤司机必须严格按照燃料部每天下达的倒、掺烧通知,在指定的区域进行上煤倒、掺烧或储煤工作。2.煤场推煤应注意安全、文明作业,煤场面应平整;推煤机推煤时应对煤堆边缘保持3米距离进行,以免滑下或坍塌伤人。3.推煤机在大堆煤上向煤篦子推煤时,司机不得将铲刀悬空,以免重心偏移而倾翻;推煤机应有良好的行车照明和音响。4.严禁推煤机司机在作业时,离开驾驶台,进行行走中的检查;推煤机应走专用道,禁止在非准许道路上形驶,禁止在非准许道口上横跨或在有电缆沟或暖汽沟的路面上行驶。5.燃料部煤场管理员负责日常煤场汽车、卸煤场地平整、煤场存煤的定期倒烧及协助煤场司机卸煤、上煤等工作。6.在平整煤场时应将汽车进煤的煤场行车道路压平、压实,且行车道不宜太陡,以免溜车伤人或发生其他事故。7.推煤机司机有责任对进卸的汽车煤的煤质(指外观)进行监督,如发现煤质差(指煤中含有大量的沙石或泥土、含有石块或其他杂物等)或者是自燃煤时,应及时向班组或煤场管理员或部门汇报。8.煤场储煤量和堆煤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第三十八条煤场煤矸石、冻煤及杂物清理一、燃料运行班长职责1.燃料运行班长对当班输煤皮带上的煤矸石、冻煤及杂物负责,防止大块杂物进入输煤系统或磨煤机。2.负责对斗轮机司机取煤操作进行监督,发现大块煤矸石、冻煤、钢筋、铁件、木头等杂物,及时联系煤场管理员清理。3.做好当班输煤皮带上的杂物清理工作。二、煤场管理员职责1.煤场管理员对入厂煤车和煤场的煤矸石、冻煤及杂物负责。对来煤车辆卸煤时,检查煤中杂物情况,发现大块煤矸石、大块冻煤、钢筋、木头等杂物的,责成拉煤司机将其拉走。2.当班期间,认真巡检煤场区域,发现煤矸石、冻煤及杂物及时安排推煤单位清理,防止杂物入炉。3.在斗轮机取煤时,煤场管理员确认斗轮机取煤区域已掺配完毕,煤中无大块杂物等。在用铲车给地下煤斗上煤时,严禁将大块煤矸石、大块冻煤、铁件进入地下煤斗。三、斗轮机司机职责1.斗轮机司机对大块杂物进入#7带或下一级设备负责。2.斗轮机司机接班检查斗轮机照明的亮度,发现照明缺陷,及时通知检修处理,防止照明不良造成大块杂物进入斗轮机和下一级设备。3.斗轮机轮斗取煤点的煤层厚度低于40cm时,及时汇报燃料班长并通知煤场管理员进行掺配和调整。严禁斗轮机司机将斗轮机当做挖掘机使用,防止煤中大块杂物进入斗轮机悬臂皮带。四、输煤值班员职责1.#7带输煤值班员及时发现斗轮机悬臂皮带落下的大块煤矸石、大块冻煤并联系停运皮带取下杂物。2.#8-#10带、#D1带输煤值班员检查带式和盘式除铁器运行是否正常,发现皮带中有大块煤矸石、大块冻煤或其它杂物时,联系停运皮带取下杂物。第三十九条燃煤盘点1.每月末或月初进行一次常规盘点,每季度进行一次典型盘点,盘点由生产技术部监督,燃料部牵头并具体实施,物资部、财务资产部、计划发展部共同参与,无特殊原因,燃料部两日内应完成盘煤工作。激光盘煤仪由燃料部负责保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联系厂家解决。2.典型盘点时必须分煤场测定煤堆堆积密度,煤堆堆积密度测量情况作为盘点报告的附件。密度测定使用模拟法进行测量,制作一个容积0.5*0.5*0.5立方米的金属容器,装满煤后分煤中或煤堆分别做一下实验;(1)不加压试验;(2)轻加压试验;3.每次盘煤燃料部应作好记录、存档,并上报主管领导,根据盘点数值、发电计划及时对煤场库存量进行调整。4.燃料煤场每季度进行一次存煤密度测试,存煤密度测试由燃料部牵头,联合生产技术部、物资部、财务资产部、计划发展部共同进行,作好记录、存档。第四十条煤场防自燃措施煤场煤堆的自燃主要是由煤的氧化所引起。在露天存放时,长期受风雨、日晒和空气中氧的作用,煤场煤的氧化加剧,温度升高,产生大量热量,发生自燃。为使煤堆密实,减少氧化,降低煤堆热值损失,防止煤堆自燃,根据煤的自燃机理及多年贮煤的实践,制定如下措施:1.燃料部对煤场的存煤要根据煤质的情况进行合理堆放,采取“分类存放、分区管理”的原则,存煤要分层压实,防止氧化自燃;2.对于煤场的存煤,根据进煤情况,采取“烧旧存新”的原则,燃料部按计划进行倒烧,煤场不得存放时间大于4个月以上的燃煤,防止发生存煤自燃;3.在贮煤区域内,禁止所有工作人员及拉煤、拉渣车司机抽烟,煤场管理员发现后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报燃料部及安环部处理;4.在贮煤区域内,煤场管理员每天对所卸燃煤进行检查巡视,及时清除所有易着火的可燃杂物,如木片、草垛、纸张、油毡、浸过油的破布、雷管和易燃化学品等;5.对于煤场存煤,煤场管理员要每天12:00之前用煤堆测温装置对煤堆温度进行监测,将温度较高的测点做为重点监测对象,并做好记录。贮煤温度应控制在60℃以下,发现温度上升有可能超过60℃时,应及时翻移冷却降温或采取洒水降温措施,并优先安排取用;6.煤场管理员应对煤的露出面每天巡视检查,发现煤堆有异味或白烟接近起火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灭火。并及时通知燃料部部门管理人员;7.北煤场卸煤过程中,斗轮机应采取回转堆煤方式,堆煤层(卸前高度与卸后高度)控制厚度为3米左右。每列火车卸完后,煤场管理员应指挥推土机及时配合整形压实煤层,需反复碾压平整,使煤堆密实,煤层压紧覆盖面积为90%以上;8.煤堆封垛之后,由于水分蒸发和表层氧化,煤堆顶部变的松软。煤场管理员应指挥推土机每隔15天对煤堆顶部进行反复压实一次,保证煤堆顶部密实,并做好记录;9.煤堆压实后,煤场管理员应用水喷淋煤堆顶部,使其表面板结固化,阻止氧气渗入和粉尘飞扬;10.煤场管理员定期检查煤场消防水要正常畅通,灭火器可靠有效,并做好记录,保证发现火源随时可用,及时消除;11.若煤堆已经发生自燃,煤场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并及时通知燃料部及生技部管理人员。3月至11月份,对于煤堆较大,四周无空间的煤堆,可直接采取用煤场喷洒水插管注水法将注水管直接插入自燃部位灭火即可;对于煤堆较小,四周有空间的煤堆,可把发生自燃部位的外表层扒掉,翻移并同时进行喷洒水灭火。12月至2月份,采取装载机翻移冷却降温并同时进行喷洒水灭火。火势较大时,应及时采用消防水和灭火器进行灭火,并通知消防保卫部;12.燃料部及生技部管理人员定期对煤场进行检查巡视,监督指导煤场管理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理。第四十一条煤场库存预警1.正常煤场库存量:煤场库存量不得低于15天的日耗量。2.黄色预警线:煤场库存量低于10天的日耗量(煤场库存为5.2万吨),由燃料部提出预警信息,物资部采取有效措施,逐日提高库存量。3.橙色预警线:煤场库存量低于7天的日耗量(煤场库存为3.64万吨),物资部向煤业公司发送库存预警告知函,做好协调沟通。燃料部、煤场承包单位负责人员要24小时在岗,不得因接卸力量不足而影响燃料供应,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降低耗煤措施。物资部同时向相关政府部门、重点供煤单位发告急函件,请求协调解决;生产技术部向电网调度通报有关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4.红色预警线:煤场库存量低于5天的日耗量(煤场库存为2.6万吨),物资部向煤业公司发送库存预警告知函。物资部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将煤量问题放在第一位,顾全大局,避免造成社会影响。同时向相关政府部门、重点供煤单位发告急函件,请求协调解决并做好记录;生产技术部向电网调度通报有关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5.发生各级预警后,若未在以上规定时间内恢复到正常状态或相应等级预警状态,则再次发布预警通知。6.橙色、红色紧急状态解除后,物资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发生紧急状态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做到“三不放过”(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第八章入厂煤验收异常处理第四十二条入厂煤扣矸、扣水处置程序及认定办法1.入厂煤扣矸、扣水处理原则:要按程序办事,用事实说话。处理时,要遵循在维护本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合理合情,有理有据,使人信服的原则解决问题。2.异常煤的认定:为杜绝劣质煤入厂,保证锅炉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煤炭验收管理标准及合同要求,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入厂煤异常。(1)到厂煤炭卸车时,检查人员发现掺矸、掺假、掺水的。(2)到厂煤炭卸车时,检查人员发现质量较低劣但无十分把握认定其质量低于供煤合同要求。及时采样化验,化验结果达不到供煤合同要求的。(3)属于上下分层、夹心、前后装车不一致的情况。(4)到厂煤炭煤中掺水,车底板已有流水现象,视为掺水行为。第四十三条所有车辆入厂采样前必须先由燃料部采样人员进行目测,发现有原煤存在大块多、自燃、颜色异常等情况,应拒绝采样并通知煤场管理员及燃料部专工。第四十四条采样人员监督煤车煤质情况,目测发现供煤矿点煤质波动较大时应拒绝过磅并通知煤场管理员及燃料部专工。对目测不合格的拉煤车辆或供煤矿点煤质异常情况,由燃料部专工或主任通知生产技术部燃料专工及物资部来人现场核实。第四十五条煤车目测合格采样后进入煤场,煤场指挥人员有责任监督煤炭质量,在煤车卸煤过程中如发现有:盖帽、自燃、水分大、含土、含矸、石头多等煤质异常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煤场管理员及燃料部专工,并在日志中做好记录。第四十六条发现有:盖帽、自燃、水分大、含土、含矸、石头多等煤质异常的情况,燃料部专工到场确认后通知部门主任,联系生产技术部燃料专工、物资部相关人员到场确认。对入厂煤异常煤情况,向物资部及生产技术部发送书面《入厂煤煤质异常(复样)通知单》。第四十七条发现卸入煤场的原煤有自燃着火现象的,煤场管理员应安排装载机将自燃煤进行降温灭火处理,确认无自燃现象后尽快安排掺烧。第四十八条发现某一矿点盖帽、自燃、水分大、含土、含矸、石头多等煤质异常的情况,由燃料部联系生产技术部、物资部相关人员,由物资部通知相关供应商,相关人员全部到位后由燃料部相关人员进行人工采样,人工采样过程必须符合GB/T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标准。具体处理流程详见《燃煤综合管理标准》中附件2:入厂煤验收异常(掺假)处理流程。第四十九条质量、数量验收过程中(以到厂验收为准)的争议处理流程一、磅秤超差争议1.当供应商认为由于我公司磅秤原因造成连续三日以上亏吨损失且损失超过0.5%时,可在事件发生24h内提出申请对我公司磅秤进行仲裁检定。供应商提供准确的批煤车辆及数量信息、矿发检斤单和矿方磅秤检定报告等证明材料。2.物资部部接到申请并审核材料属实后两个工作日内向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的仲裁检定申请,经公司批领导准后,生产技术部协调喀什地区计量行政部门对磅秤进行检定,供应商、燃料部、物资部、生产技术部全程参与检定过程。3.若检定结果在标准范围内,存在争议的验收数量不作调整,由供应商承担检定相应费用。若超出标准范围,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费用,根据偏差结果对存在争议的验收数量超出额运输损耗进行调整结算。4.磅差争议原则上每半年只批准一次磅秤仲裁检定申请,在供应紧张或严重缺煤时期根据情况可改为每季度。二、样品真实性及代表性争议1.当供应商对电厂验收样品真实性及代表性产生异议时,应在收到该日化验热值后24小时内物资部提出核查申请。2.物资部接到申请后2小时内通知生产技术部,生技部组织燃料部、供应商、物资部开展核查工作,若该批次煤已经燃用或未能单独存放,核查过程从采样、样品交接、制样、化验等全过程的摄像头和及后台资料取证。3.如存在争议的批煤未燃用且单独存放,燃料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煤堆采样,在具备CNAS资质的化验室进行二次化验。如二次化验结果结果超过允许范围,该日煤炭化验指标按二次化验结果进行调整后结算。4.同一供应商一个月内提请样品真实性及代表性核查不得超过两次。三、化验结果准确性争议1.当供应商对电厂化验结果的准确性产生异议时,应在收到化验结果24h内提出复检申请。2.供应商应提供该日该批次煤炭的真实有效的化验单等证明材料,物资部接到申请并审核证明材料属实后在一个工作日内调取3mm备查煤样,送至新疆公司煤检中心或有CNAS、CMD资质的第三方检验中心复检。3.如果检查结果超出允许差范围,该日煤炭化验结果指标按复检结果进行调整后进行结算,复检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如复检结果在允许范围内复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4.复检热值、硫分允许差标准以《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GB/T18666-2014)中规定为准。5.如争议处理结果认定我公司化验环节中不存在问题,物资部根据供应商管理办法以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为由对提出复检的供应商进行考核,同一供应商一个月内连续两次因此原因考核,供应部应考虑取消该供应商供应资格。6.同一供应商一个月内提请附检申请不得超过两次。第五十条对于每日进煤矿点中(掺配煤)低位热值Qnet.ar<20MJ/kg的矿点向物资部及生产技术部报送书面矿点煤质化验报告单,并要求物资部提高采购质量。第五十一条当日所供应燃煤化验的低位热值Qnet.ar<10MJ/kg时,要求物资部履行商务职能予以拒付处理,该批次煤炭的热值不再计入全月加权热值的考核。第五十二条对于每日进煤矿点中(结焦煤)低位热值Qnet.ar<16MJ/kg的矿点向物资部及生产技术部报送书面矿点煤质化验报告单,并要求物资部提高采购质量。第五十三条当月所供应燃煤累计3次发生低位热值Qnet.ar<16MJ/kg时,从第3次起(包括第3次)要求物资部履行商务职能予以拒付处理,该批次煤炭的热值不再计入全月加权热值的考核。第九章入炉煤管理第五十四条入炉煤皮带秤至少每旬进行一次循环连码校验,每季度燃料部通过斗轮机堆料方式对皮带秤进行一次实煤比对,作为参考。第五十五条入炉煤掺配1.入炉煤掺烧工作根据锅炉的燃烧情况,生产技术部每周组织燃煤掺烧管理小组,根据近期机组负荷情况及工况,制定本周整体掺烧比例,并下达至燃料部,由燃料部具体实施。2.燃料部每日应下发入炉煤掺烧比例和掺烧方式通知单,运行班组按照燃料部下发的通知单执行。运行部负责根据掺烧比例,做好各仓给煤量的调整,并在当日负荷出现波动时,通过给煤量进行掺配比例微调。3.煤场存煤正常情况下选择合适的输煤系统掺配方式,设备出现故障时,采取设备紧急运行方式进行掺配。4.当出现机组负荷、工况突变,需更改掺配比例时,由运行部锅炉专工负责告知生产技术部,经由燃煤掺烧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后,可进行掺配比例调整;当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调整掺配比例时,可由值长直接通知燃料部调整上煤,燃料部进行调整后,在做好日志的同时,应在次日立即更新每日输煤上煤方式及掺配计划。进行入炉煤掺配质量评定时,以当日入炉煤化验数据加权值为准。第五十六条入炉煤掺配措施1.当班班长、煤场管理员接班后根据设备消缺及煤场存煤情况,进行煤场及给煤机的合理安排,及时联系值长了解当班接待负荷情况核算当班入炉煤量,根据燃料部下达锅炉配煤掺配比例的要求,确定当班优质煤、地煤上煤总量,计算出优质煤、地煤量每小时上煤量。调整好给煤机出力、斗轮机、推煤机按规定地点进行掺配推烧,并做好当班掺配记录。2.输煤集控值班员严格按照燃料部下达的锅炉配煤掺烧比例要求,做好各岗位联系工作,每班分别启动输煤皮带、给煤机,了解给煤机出力情况,根据原煤斗煤位进行配仓。不允许系统设备过载运行。运行中注意监视碎煤机、各皮带电流指示,发现异常及时停止设备运行,查找原因,及时处理,严格按掺配比例要求正常供煤。3.各班皮带值班员加强#5、#6炉原煤仓煤位的监视,保证煤位正常,加强与集控值班员的联系。4.斗轮机、推煤司机要严格按部门要求,推烧指定区域的煤种,确保入炉煤掺配比例工作的正常进行。5.若当班发生设备缺陷,班长可根据设备情况安排好运行方式;若由于设备原因而无法达到燃料部下达的掺配比例与要求,须及时与值长联系说明情况并汇报部门,再根据燃料部要求的掺配比例调整运行方式,并做好记录工作。6.设备启动前岗位人员必须检查煤场煤箅子,将煤箅子清理干净,保证下煤顺利。7.要求斗轮机、推煤机设备完好、可靠,推煤司机作业要连续均匀,不出现断煤。8.就地值班员巡检到位,防止皮带、碎煤机过载运行,发现异常及时停运处理。9.每班交班及时清理煤场煤箅子“四大块”,保证接班班组上煤顺利。“四块”是指:煤块、铁块、木块、石块。10.加强斗轮机、推煤机保养和维护力度,发现缺陷及时消除,保证斗轮机、推煤机正常可靠运行。第五十七条电子皮带秤管理1.皮带秤及循环链码校验装置机械部分的使用维护由维护部和燃料部按照制造厂说明书的要求执行。2.皮带秤及循环链码校验装置的机械部分备品、备件,维护部做到随时可以修复更换,确保皮带秤准确投入率达到98%,临时检修期间,按故障前5天各运行机组平均标准煤耗和各运行机组当日发电量计算耗煤量。3.燃料各运行班长负责皮带秤的运行管理,负责督促、检查皮带秤计量及秤框的清理工作,并进行交接班。4.燃料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原始抄表记录并及时累计耗煤量,入炉煤量根据皮带秤计量读数,交接班时记录皮带秤表码一次,原始记录真实、齐全,皮带秤表码不能随意复零,复零需经生产技术部同意,并应做好记录并说明原因。5.入炉煤以皮带秤计量数据作为发电供热生产耗用和燃料成本核算的出库依据,统计报出煤炭消耗量与皮带秤计量数据月微调率不大于±0.5%;煤耗计算以皮带秤计量数据正平衡计算为准,杜绝人为调整并进行反平衡校核。入炉煤质量以燃料部化验室化验的加权平均数值为准。6.在皮带机任何部位上进行电焊等电工操作,维护人员必须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以免损坏设备和人员伤亡。第五十八条入炉煤机械采样装置应正确设置运行参数,投用率不低于95%,并确保子样数量、总样最小质量、初级子样质量以及缩分后的平均最小子样质量、绝对最小子样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如遇设备故障期间,应安排专人严格按国家标准人工采、制样。分析仪器设备使用标准煤样定期自检,保证获得真实可靠的入炉煤质检测结果。第五十九条入炉煤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行采制化,每班检测全水分、空干基水分、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尽可能同时检测碳和氢,但每月至少分机组检测一次(按上煤量作为留样权重)综合煤样的碳和氢,入炉煤化验台帐定期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第六十条入炉煤3mm、0.2mm备查煤样保存不少于30天,全水分备查煤样保存不少于7天。第六十一条入炉煤其他质量检验要求参照入厂煤执行。第十章奖励与考核第六十二条控制目标1.入厂入炉煤热值差:年度累计完成值不超过0.63MJ/kg。2.入厂入炉水分差调整率:年度累计完成值不超过±1%。3.存储损耗:不超过全月日平均存煤量的0.5%。4.煤场亏(盈)煤量:各单位存煤量应账实相符,不允许出现发生大亏大盈现象。5.集团公司、新疆公司抽检合格率:100%。6.自动上数率:100%。7.检斤率:100%。8.检质率:100%。9.入厂、入炉煤机采率:适采煤样机采率100%。第六十三条入厂煤数量验收1.入厂煤检斤应达到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考核燃料部100元。2.汽车衡、轨道衡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计量误差值在规定范围内,汽车衡、轨道衡±0.15‰,由于校验或维护不及时造成误差超过规定值,或设备故障影响正常计量,每发生一次考核维护部热控专业500元。3.确保入厂煤计量准确,因燃料部检查不到位、清理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入厂煤计量不准确,每次考核责任人各100-1000元。4.在入厂煤的数量验收监督过程中,若发现过衡验收数据与实际不符,使企业蒙受损失,每次考核燃料部500-2000元,考核责任人300-2000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六十四条入厂煤质量验收1.入厂煤机械采样装置全月投入率应达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机械采样装置无故不投用,每发现一次考核燃料部1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若机械采样装置发生故障,运行人员应及时汇报处理,并联系维护消缺;特殊情况不能投用,应按标准进行人工采制样。2.入厂煤检质率应达到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考核责任部门200元。3.质检人员发现掺矸使假现象后,按规定程序处理,由燃料部统计,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确认,每发现一次奖励质检人员200元;若质检人员未发现掺矸使假现象,被公司有关监督部门检查发现,每次考核燃料部各300元。任何人员发现入厂煤掺矸使假或煤质煤量不符合规定应及时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每次奖励举报单位(或个人)300元。4.在燃料监督过程中,生产技术部若发现全自动采样机采样布点随机性不强,没有代表性、采样深度不到位等情况且燃料部未采取任何措施,每次考核燃料部200-1000元。5.在燃料监督过程中,生产技术部若发现解码过程中发现样品混样,燃料部过程中未发现或采样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措施,每次考核燃料部200-1000元。6.现场质检人员内外串通、牟取私利,掩盖事实,编制和输入车辆信息时故意造假,致使掺矸石假的煤炭卸于煤场,被监督人员发现或经举报核实的,每次考核责任部门2000元,责任人处以待岗6个月,并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开除厂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7.制样、化验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化验结果与该批煤炭质量不符,被监督人员发现或经举报核实的,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0元,责任人处以待岗1个月处理。8.制样、化验人员私自为矿方提供化验结果或通风报信,弄虚作假抬高煤炭质量,以谋取私利,被监督人员发现或经举报核实的,每次考核责任部门2000元,责任人处以待岗6个月,并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开除厂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9.计量人员营私舞弊、牟取私利,造成验收数量虚假,被监督人员发现或经举报核实的,视造成损失或影响大小,每次考核责任部门2000元,责任人处以待岗6个月,并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开除厂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0.所有煤炭监督人员不准接受与供货方有关人员的吃请、礼品、钱物,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核实的,除没收钱物、礼品外,处以待岗1个月,并在全公司通报。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工作岗位。11.当月入炉煤含硫量控制在1.0%以内,出现因入炉煤硫份超标而造成环保事件的,考核责任部门1000元。12.禁止无合同(协议)验收接卸入厂煤。无合同(协议)调运煤炭入厂过磅,每发生一次考核燃料部1000元。13.以上管理规定除按要求考核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外,视情节严重程度或经济损失大小,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连责考核有关职能部室领导和管理人员。第六十五条入厂煤接卸储存管理1.汽车来煤,等车卸空后煤场管理人员必须逐车验收,车厢清扫干净,车门关牢、固定,道心积煤及杂物必须清理干净;否则,每车考核燃料部100元。2.由于煤场防护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煤炭损失,考核燃料部500元,若情节严重加倍考核。3.按照“分堆存放、定期倒垛、烧旧存新、定期测温”的原则管理煤场,结合“夏储煤”和“冬储煤”工作,分别于每年4月底和11月底前对煤场倒垛,贮存时间不允许超过半年;若煤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倒垛,考核燃料部200元;在夏季和冬季发电高峰期之前,若煤场管理混乱,造成入炉煤掺配困难、煤场盘点无法进行等事件,每发生一次考核燃料部500元。第六十六条储煤场管理1.斗轮机司机发现含有超过20cm的大块煤矸石、大块冻煤、钢筋等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给予斗轮机司机奖励30元/个的奖励,同时给予煤场管理员10元/个的考核。2.皮带值班员发现含有超过20cm的大块煤矸石、大块冻煤、钢筋等影响设备安全的,给予该值班员30元/个的奖励。并对上一级设备值班员或斗轮机司机给予30元/个的考核。3.对于入炉煤掺配不利,煤篦子上发现有超过20cm的大块煤矸石、大块冻煤、钢筋等未清理还未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给予50元/个的考核。造成磨煤机故障、皮带划伤等,由安全环保部认定责任,并给予1000元/次考核。维护部修复由于大块煤、钢筋、铁件造成的磨煤机故障每次奖励300元。4.对于斗轮机司机不与煤场管理员交接,斗轮机轮斗在掺配区取煤点的煤层厚度低于40cm时,给予100元/次考核。5.对于从煤场原煤中清理出来的大块煤矸石、大块冻煤、石头、铁件或其它杂物,定期组织在磅秤上过磅,按每吨30元给予奖励。6.所有申请奖励的大块煤矸石、大块冻煤、石头不得破损,由生产技术部认定。发现弄虚作假每次考核200元/次。7.贮煤区域内,发现易着火的可燃杂物,如木片、草垛、纸张、油毡、浸过油的破布、雷管和易燃化学品等,每处考核30元;8.未按要求对煤堆进行测温,未作记录,每次考核50元;9.发现煤堆温度上升有可能超过60℃时,未采取降温措施,并优先安排取用,每次考核50元;10.每列火车卸完后,未按要求指挥推土机对煤堆进行分层压实,每次考核50元;11.煤堆封垛之后,未按要求指挥推土机每隔15天对煤堆顶部进行反复压实,每次考核50元;12.发现消防器材失效,未作记录,每次考核50元;13.发现自燃点,每个点每次考核50元。第六十七条入炉煤管理1.入炉煤机械采样装置投入率不低于95%,每降一个百分点,扣罚责任部门100元。2.入炉煤采样机故障退出人工采样过程中,采样人员未按国标规定进行入炉煤采样,每发现一次扣罚燃料部100-500元。3.入炉煤皮带秤计量数据抄表准时,记录齐全,数据正确,如发现差错,每次考核燃料部100-500元。4.全月若出现因入炉煤掺配问题而发生机组非停和降出力事件,考核责任部门500-2000元。5.如果发生因入炉煤水分、热值、硫分超标,造成生产运行被动或发生影响环保不良事件,以及其他因掺配不到位在生产例会上予以批评的,每次考核燃料部100-500元。第六十八条指标管理1.入厂入炉煤热值差定额值0.63MJ/kg,按年累值进行考核。年累值每升高0.1MJ/kg分段考核,生产技术部、燃料部、物资部共同承担,按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考核兑现。2.年度入厂入炉煤热值差低于0.3MJ/kg时,生产技术部、燃料部、物资部按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绩效管理办法奖励兑现。3.自动上数率不低于100%。如发现未按确保FPM系统自动上数率达100%的防范措施要求执行的,按每次每条100元进行考核;造成FPM系统自动上数率未达100%的,月度按每降低0.1%,扣罚360元考核;年度按每降低0.1%,扣罚4400元考核;均由造成未达标的责任部门承担,若责任部门是两个及以上的,则按未达标的比例共同承担。若FPM系统自动上数率完成100%的目标值,则生产技术部、维护部、燃料部三个责任部门年度按各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4.生产技术部、燃料部要如实出据相关指标的原始数据,接受燃料监督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若出现虚报、瞒报、漏报、错报、迟报的现象,每发生一次考核责任部门100-500元;若发生影响企业形象、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取消当月奖励并加倍考核。第六十九条煤质监督指标1.入厂煤、入炉煤集团公司煤检中心季度抽检合格率达到100%的,奖励1000元(入厂、入炉化验室按照实际抽检个数分配);未达到100%的,每项考核责任部门500元/项。2.入厂煤、入炉煤新疆公司煤检中心月度抽检合格率达到100%的,奖励600元(入厂、入炉化验室按照实际抽检个数分配);未达到100%的,每项考核责任部门300元/项。第七十条煤场库存预警1.当煤场库存达到黄色警戒线时,发出黄色预警通知,物资部负责在十天内将电煤库存可用天数恢复到正常煤场库存量。否则,考核物资部100元。2.当煤场库存达到橙色警戒线时,发出橙色预警通知,物资部负责在七天内将预警等级恢复到黄色预警及以上水平。否则,考核物资部200元。3.当煤场库存达到红色警戒线时,发出书面红色预警通知,物资部负责在一周内将预警等级恢复到橙色预警及以上水平。每发生一次红色预警,考核物资部300元。第七十一条生产技术部代表公司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部门、个人,生产技术部予以考核。第七十二条考核依据是本标准的规定;如果本标准没做规定,则对违反本标准规定者每项考核50-2000元。第七十三条对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个人,生产技术部提出考核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考核。第七十四条对违反专业管理的部门、个人,专业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喀什热电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管理工作,确保入厂煤质量,保障入厂煤验收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实现入厂煤煤质异常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制度化,依据《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管理规定》《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火力发电企业厂内燃料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煤验收过程中煤质异常情况的处理。长协煤验收出现煤质异常时,可参照本办法中煤质异常的定义,与煤矿进行沟通,共同核查煤质异常原因,并通过协商方式予以处理。第三条煤质异常定义入厂煤煤质异常是指入厂煤煤质主要指标偏离合同约定或入厂煤验收时目测煤质明显不符合要求,机械采样不能代表真实入厂煤质的情况。入厂煤煤质主要指标偏离合同约定时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入厂煤质量异常主要特征:1.单车含有较多石块或其他杂物(目测50mm以上石块或杂物超过10个)。2.入厂煤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车厢淌水或造成采样机堵塞情况)。3.单车入厂煤存在自燃现象。4.单车入厂煤装车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现象。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喀什热电公司成立燃料质量管理小组,该小组在燃料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生产技术部、物资部、办公室、燃料部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分管燃料公司领导组员:生产技术部分管燃料主任、物资部主任、燃料部主任、办公室职能监督、生产技术部部专工、物资部部专工,燃料部专工。第五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燃料质量管理牵头工作。负责燃料厂内管理和检质工作,严格遵照国家标准及公司相关制度,对验收的公平、公正性负责。第六条物资部:负责向供应商传达和解释喀什热电公司相关规定和制度,在煤质异常时负责联系供应商,负责煤质异常商务纠纷的处理,并参加联合采样、制样。第七条办公室:负责职能监督,全过程监督各环节处理过程。第八条燃料部:负责入厂煤的检斤工作,严格遵照国家标准和喀什热电公司相关制度,对验收的公平、公正性负责,对入厂煤计量重量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入厂煤车辆的指挥、接卸工作,在卸车过程中发现煤质异常及时通知燃料质量管理小组。第三章管煤质异常的发现与判定第九条燃料部是入厂煤异常煤质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燃料部采样值班员或煤场管理员负责对入厂煤装车情况进行外观检查,发现符合“入厂煤质量异常特征”的现象,及时将车辆引导至待检区域等候,不得随意移动、放行,汇报燃料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第十条燃料部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后通知公司燃料质量管理小组进行确认,如判定煤质异常,物资部通过书面、邮件、电话等形式通知供应商在24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确认,留存通知相关资料,供应商代表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未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视为供应商同意煤质异常认定结果。第十一条燃料部填写“煤质异常处理单”见附录B,上述各方取证签字确认(一式三联,物资部、监督部、燃料部各一联)。“煤质异常处理单”由燃料部办理完后移交物资部,物资部留存煤质异常处理单、建立台账,每月2日前报生产技术部。第十二条燃料部利用执法记录仪等对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摄像,确保全程记录,将相关证据建档保存,同时报送至生产技术部。第四章煤质异常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入厂煤异常煤质处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四条单车含有较多石块或其他杂物情况按照扣吨处理,具体扣吨情况如下:粒度100-300mm300-500mm≥500mm扣吨标准1吨/块2吨/块3吨/块煤中杂物含量每车10个每车10个-20个每车≥20个扣罚吨数0.5吨1吨3吨煤中木块、木棍尺寸≤200mm200mm-500mm≥500mm扣罚吨数/根0.5吨1吨3吨在进行扣吨的同时,停止该供应商当日进煤计划,并要求供应商调整煤质,每月发生两次以上(不含两次)情况时,对该供应商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处理。第十五条入厂煤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情况对该车不予结算处理,停止该供应商当日进煤计划,并要求供应商调整煤质,每月发生两次以上(不含两次)情况时,对该供应商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处理。第十六条单车入厂煤存在自燃情况按照该车退回处理,如卸车过程中发现有自燃现象则该车不予结算。同时停止该供应商当日进煤计划,并要求供应商调整煤质。第十七条单车入厂煤装车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情况时,若供应商认可,则确定为掺假使假;若供应商不认可,则共同对不同点位进行取样,如不同点位发热量化验结果偏差超过2MJ/kg,视为掺假使假。掺假使假的,对供应商当日已入厂燃煤不予结算,停止该供应商后续供应计划,并进行永久退出处理,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第五章煤质异常监督第十八条入厂煤煤质异常的处理由燃料部发起,燃料质量管理小组进行判定,生产技术部及办公室负责日常煤质监督。当煤质处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监督部燃料执纪监督牵头确认取证,将信息上报燃料质量管理小组。坚持客观公正处理入厂煤煤质异常事件,做好相关岗位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第十九条煤质异常处理过程资料应妥善进行保存,物资部建立煤质异常处理台账,报生技部确认后,每月5日前向新疆公司生产技术部进行报备。第二十条生产技术部及办公室不定期对入厂煤质进行检查,对入厂煤煤质异常管理不规范、不作为的情况,将对燃料部进行通报,若存在收受他人不当利益、以权谋私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移交公司纪检部门处理。第六章考核与奖励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考核200元/次。第二十二条在发现煤质异常处理过程中,责任部门未按规定拦截车辆,未及时通知燃料质量管理小组现场确认,处罚责任部门500元/次。第二十三条在煤质异常处理过程中,责任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化验结果、相关材料,造成煤质纠纷处理延误,处罚责任部门500元/次。第二十四条未及时未办理“煤质异常处理单”、未建立台账,未全程视频记录等相关证据留存,处罚责任部门200元/次。第二十五条对及时发现入厂煤掺杂使假行为的人员,确认为异常煤质的,经查证情况属实,奖励1000元/次。(此条办法适用于采样员、煤场管理员及发现煤质异常及时汇报的相关人员)。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处理,由物资部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录A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煤质异常处理单附录B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流程图附录A入厂煤煤质异常(复样)通知单运煤车辆车号采样编码供应商公司名称处理时间煤质异常情况煤质异常处理意见发现人签字:燃料部签字:物资部签字:生产技术部签字:供应商签字:主管公司领导: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CHINAHUADIANCORPORATIONLTD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XJNJIANGHUADIANKASHGARTHERMOELECTRICITYCPOWERCo.,LTD开始*现场检查煤质燃料部检查发现煤质异常,检查发现煤质异常,煤车渗水、自燃、有掺沙土、分层装车、煤矸石、石头、杂物铺底、盖帽、夹心等,等,通知运煤司机及通知运煤司机及部门部门负责人,燃料部负责人,燃料部通知通知生技部、物资部、生技部、物资部、监物资部监督部到场查看督部到场查看按照《入厂煤煤质异常按照《入厂煤煤质异常监督处罚过程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监督部确认处罚结果现场填写《煤质异常处现场填写《煤质异常处理单》理单》煤场管理员按《煤质异煤场管理员按《煤质异生技部常处理单》的处理意见常处理单》的处理意见进行扣吨处理,司机正进行拒付处理,司机正常出票离厂常出票离厂流程结束,司机离厂检查考核落实整改定期检查扣吨数据,分析扣吨原因结市场煤竞价采购公告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物资公司)对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喀什热电公司)2025年9月-10月所需市场煤进行平台竞价采购,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一、需求单位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二、交货地点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煤场三、煤炭指标煤种运输方式采购数量(万吨)指标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MJ/kg)干燥基全硫St,d(%)收到基全水分Mt(%)粒度(mm)其他指标烟煤汽运1.5 23.42 ≤ 0.8≤ / ≤ 50特别提示:1.公告采购量为暂定量,具体调运数量以喀什热电公司通知为准,中价供应商要严格执行喀什热电公司的调运计划,日到达车辆低于10辆,电厂有权延迟接卸。2.每家供应商投标数量必须为1.5万吨,如有违反,报价无效。3.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最新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需满足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占比≧50%,其中,电动重卡车辆运输占比≧/%。4.本次主要采购进口煤炭,中价供应商需在煤炭入场前提供煤炭相关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货物关税证明与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如中价供应商无法提供相关进口报关手续,喀什热电公司将不予接卸。5.其他具体条款:详见合同范本。四、合同期及交货时间合同执行期: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0月30日。五、竞价时间竞价截止时间以竞价平台发布的时间为准。六、竞价供应商资格1.参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认可并遵守本电煤竞价规则。2.三证齐全(营业执照、银行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且具备合格的煤炭经营销售资质的企业,在华电集团公司电煤竞价平台注册审核通过的供应商。七、竞价规则(一)2025年9月-10月23.42MJ/kg市场进口煤采购竞价(供喀什热电公司)采用线上竞价方式。在燃煤竞价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此竞价报价,在规定时间内需通过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煤竞价平台(http://hdjj.chd.com.cn)进行报价,在本次竞价截止后报价视为无效。本次报价不接受线下方式报价,不接受供应商口头报价(或口头修改价格)。(二)参与煤业物资公司燃煤竞价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前必须将5万元竞价保证金通过转账的方式交至煤业物资公司,且缴纳单位与参与竞价单位保持一致,并备注“公司名称+燃煤竞价保证金”,以煤业物资公司收到款项时间为准,报价截止前如供应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的,视为投标无效。(三)报价截止后、未发中价通知书前,系统自动决标显示供应商为中价供应商,此时供应商申请撤销报价的申请有效,但按照中价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处理。(四)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应根据自身能力,在报价时必须满足竞价有关要求,报价的吨煤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运输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费用。杜绝恶意虚报价格,若供应商在报价中价后供应过程中无法满足合同有关要求,影响电厂运量,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考核。(五)评价排序规则:同一标段中报价低者优先,价格相同时,以系统显示的报价时间在前的优先中价。(六)中价单位确定后,竞价结果将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QQ等方式中的一种及时通知中价竞价供应商。八、保证金管理(一)竞价保证金1.竞价保证金5万元,通过供应商开户银行电汇的方式进行缴纳,不接受其他形式缴纳的保证金,如银行保函、现金等,否则视为放弃报价权利。供应商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当年有效,不限投标次数及标段。(1)竞价保证金收取账户:收款单位名称: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账号:6500161020005250654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联系电话:0991-4882139(2)各供应商必须使用报价单位(名称)相对应的银行账户进行“竞价保证金”的缴纳;若缴纳单位(名称)与报价单位(名称)不一致,或个人账户转账,均视为无效的“竞价保证金”。2.接到中价通知后3日内未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扣除竞价保证金5万元,并执行6个月惩戒期,惩戒期内不得与华电新疆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电煤采购业务。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的,供应商永久退出,列入黑名单管理,不予重新办理准入手续。如在同一批次或同一时间段内,放弃二个及以上的中价资格时,竞价保证金只扣除一次。3.供应商发生扣除竞价保证金行为时,将向供应商发出扣除竞价保证金的通知,经供应商确认后扣除竞价保证金5万元,供应商未在通知期限内确认的,在通知期限届满之日扣除竞价保证金5万元。4.竞价结束后,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参加下一次竞价的竞价保证金,决定不再参加后续竞价的供应商,可向煤业物资公司书面申请办理竞价保证金无息退还。(二)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前须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由中价供应商交至煤业物资公司授权单位: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代为管理)。当履约率不达标时,喀什热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中价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扣除、退还均由煤业物资公司根据喀什热电公司的处理函件办理相关流程。九、合同要求(一)供应商在接到中价通知后,应在3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照公告合同范本,与喀什热电公司协商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和廉洁从业承诺书。(二)中价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材料。(三)如供应商未按中价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喀什热电公司有权取消中价供应商资格,同时扣除竞价保证金,并执行6个月惩戒期,惩戒期内不得与华电新疆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电煤采购业务。(四)同一供应商先后两次中价,存在合同期限交叉的情况,应按合同时间顺序执行。(五)验收及结算方式1.煤炭合同价格:以实际签订合同条款为准。2.计价方式及计价标准以实际签订合同条款为准。3.验收标准:数量以收货单位验收数量为结算依据;质量以收货单位的化验为准。4.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按先煤后款方式执行合同,合同执行期限到期后,双方对账结算,双方均应在结算单据签字且盖章。中价供应商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交电厂,电厂进行合同付款。5.付款方式:承兑汇票或电汇。因承兑汇票产生的贴息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中价供应商承担。6.煤质异常处理:按照《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电厂厂内燃料管理办法》、《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十、供应商评价供应商参与报价的,视为接受并遵守《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电煤供应商管理办法》(详见附件),有触发以下“阶段退出”或“永久退出”行为之一的供应商,将强制执行供应商退出机制:(一)关联关系定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关联关系是指在电煤竞价平台或工商信息注册登记中法人、被授权人、联系人、电话或邮箱任一信息相同。关联供应商是指具有相同法人(或被授权人)、相同受益人、相同控制人、相同联系人(电煤竞价平台或工商信息注册登记中联系人、电话或邮箱任一相同的)的供应商。(二)阶段退出阶段退出的电煤供应商执行6个月惩戒期,惩戒期内不得与华电新疆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电煤采购业务,惩戒期结束后不需要重新办理准入手续,可继续参与业务,触发阶段退出的条件如下:1.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接到书面采购通知后未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1次。2.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后未启动发运1次。3.关联供应商参与同一竞价1次。4.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价1次。5.一个自然月内,供应的煤炭单车含有较多石块、其他杂物或颗粒度超过合同约定达到3次。6.一个自然月内,供应的煤炭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情况(车厢淌水或造成采样机堵塞情况)达到3次。7.已注册电煤竞价平台的供应商与阶段退出的供应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有关联关系的。(三)永久退出永久退出的电煤供应商须列入黑名单管理,不予重新办理准入手续。触发永久退出的条件如下:1.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入选后未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累计2次。2.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后未启动发运累计2次。3.关联供应商参与同一竞价2次。4.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价累计2次。5.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6.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8.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9.欺行霸市、串通其他电煤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10.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用煤单位造成较大损失。11.供应的煤炭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情况,认定为掺假使假的。12.已注册电煤竞价平台的供应商与永久退出的供应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有关联关系的。十一、其他要求(一)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变化的风险,价格在合同执行期(交货期)内不得因煤炭市场变化而变动。中价单位承担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二)竞价文件及相关制度的解释权归煤业物资公司。煤业物资公司拥有修改、澄清竞价文件的权利,并将修改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竞价单位。当竞价文件修改、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达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竞价文件为准。(三)如在竞价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可拨打电话举报或进行信访,共同监督打造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外部市场环境,建立安全、稳定、共赢的供需合作关系。举报电话:0991-4882153,举报邮箱:xjmywz-jdb@chd.com.cn,信访举报箱位置:煤业物资公司大门左手处、办公楼一楼与二楼楼梯间、二楼与三楼楼梯间。该举报渠道专门受理煤业物资公司党员、员工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煤业物资公司竞价服务联系人:陈建东、刘晶煤业物资公司联系电话:0991-4882152需求单位联系人:熊江涛需求单位联系电话:15999239534市场煤采购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甲方)合同编号:(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购货单位:(甲方)供货单位:(乙方)甲方(购货方):甲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单位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及网点开户账号甲方联络人信息姓名电话邮箱传真乙方(供货方):乙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单位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及网点开户账号乙方联络人信息姓名电话邮箱传真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一、履行期限、数量及交货地点1.1本合同执行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1.2甲方所需煤炭预估万吨,实际数量以结算数量为准。由发货,乙方负责运输到厂,收货单位,交货地点。1.3具体调运时间、数量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要严格执行甲方发出的调运通知。二、质量要求指标符号指标要求单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23.42 MJ/kg干燥基全硫St,d≤0.8 %收到基全水分Mt≤ / %粒度ɸ≤ 50mm三、价格双方约定,合同单价元/吨(含13%的增值税,其中不含税价元/吨,增值税额元/吨,若国家税率发生变化时,不含税价格不变,税金按变更后税率计算),以上单价为符合本合同煤质要求的煤炭基准价格,不作为最终结算单价,如果煤质不符合约定,乙方无权主张按以上单价结算。四、计价方式4.1煤炭结算采用以下方式确定:结算金额=(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结算数量-质量考核金额-履约率考核金额-其他因素考核金额,直至煤款扣完为止。4.1.1基准价格基准热值合同基准单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MJ/kg含税单价 元/吨4.1.2质量调整价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水分调整价,根据结算周期加权指标分别计算,调整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4.1.2.1发热量调整价(执行阶梯计价)以0.01MJ/kg作为热值浮动基准,热值浮动基准价格=(合同基准单价÷基准热值÷100)元/吨,热值浮动基准价格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指标范围发热量调整价当结算发热量>(基准热值)MJ/kg较基准热值MJ/kg每升高 0.01 MJ/kg,发热量调整价=〔热值浮动基准价格*(结算热值-基准热值)/0.01〕元/吨(基准热值-2)MJ/kg≤当结算发热量较基准热值MJ/kg每降低 0.01 MJ/kg,发热量调整价=〔热值浮动基准价格*(结算热值-基准热值)/0.01〕元/吨当结算发热量较(基准热值-2)MJ/kg每降低 0.01 MJ/kg,发热量调整价=〔热值浮动基准价格*(-2)/0.01+2*热值浮动基准价格*(结算热值-基准热值+2)/0.01〕元/吨4.1.2.2硫分调整价指标范围硫分调整价当结算硫分>(合同硫分) %每较合同硫分%升高0.01%,考核 0.1 元/吨。硫分调整价=〔0.1*(合同硫分-结算硫分)/0.01〕元/吨4.1.2.3水分调整价指标范围水分调整价当结算全水分>(合同全水分) %每较合同全水分%升高0.1%,考核 0.2 元/吨。全水分调整价=〔0.2*(合同全水分-结算全水分)/0.1〕元/吨4.1.3质量考核金额指标范围考核金额备注单批次发热量单批次数量×50元/吨该批次煤指标仍计入结算周期内加权结算。单批次干燥基全硫>(合同硫分)+0.3 %单批次数量×20元/吨4.1.4履约率考核金额合同履约率考核金额当合同履约率>110%〔(到厂验收量-合同量×110%)×合同基准价格×20%〕元/吨90%≤当合同履约率≤110%不考核20%<当合同履约率<90%〔(合同量-到厂验收量)×合同基准价格×5%〕元/吨当合同履约率≤20%〔(合同量-到厂验收量)×合同基准价格×5%〕元/吨,同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备注:履约考核金额在结算煤款中扣除,直至煤款扣完为止。非乙方主观原因造成的合同履约率不足,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说明,甲方核实后确定合同履约率考核金额。五、验收与煤炭质量化验及确认方式5.1煤炭验收数量以:甲方汽车衡计量数据为准□甲方轨道衡计量数据为准□其他:5.2双方确认煤炭交易中接收及验收具有特殊性,乙方承诺对甲方单方采样、化验的流程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记录予以认可,不持任何异议。5.3煤炭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乙方有权对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甲方验收工作。5.4乙方如果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化验结果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无异议。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质量复检申请书面材料后组织复检,由华电新疆发电公司煤检中心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煤检机构对甲方留存煤样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异议提出方承担。若复验结果与甲方检验结果的差值超出国标规定允许差时,异议成立,以复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否则,异议不成立,维持以甲方检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5.5乙方在供煤期间发生煤质异常的情况,具体处理标准按照甲方相关制度处理,情节严重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如货物已运送至甲方煤场,甲方有权不予卸车,并当即通知乙方抵达现场协商解决或乙方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对发运煤炭存在问题进行书面确认协商解决方案。(2)如乙方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则甲方将该批次煤炭单独存放,如无法单独存放,甲方有权混放,做好煤炭存放地点标识,乙方应自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煤场,因影响卸车或单独存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如乙方未书面确认协商解决方案、未抵达现场或抵达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未卸车煤炭甲方可做拒收处理,乙方将拒收车辆驶出甲方煤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且不限于因拒收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等。已卸煤炭按照甲方相关制度处理。(4)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拒收拒付的煤炭,无需向乙方支付价款,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结算及付款6.1签订合同后按先煤后款方式执行合同,合同执行期限到期后,双方对账结算,双方均应在结算单据签字且盖章。乙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交甲方,甲方进行合同付款。乙方在结算时中价供应商需在煤炭入场前提供煤炭相关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货物关税证明与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如中价供应商无法提供相关进口报关手续,喀什热电公司将不予接卸。6.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两位小数。热值单位统一为“MJ/kg”,保留至2位小数。6.3付款方式:承兑汇票或电汇。因承兑汇票产生的贴息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七、双方责任义务7.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授权单位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当乙方履约率不达标时,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本金)的扣除、退还由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根据甲方的通知办理。7.2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对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违约且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有权在以后结算价款中增加该等费用;如乙方违约且未按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在以后结算价款中予以相应扣除,如乙方有异议,可向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的,可通过诉讼解决,但在法院裁判作出前,无论乙方异议是否成立,甲方的扣款乙方均表示认可,且不得主张逾期结算相关违约责任。7.3本合同项下煤炭运输由乙方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地点,乙方运煤车辆完成卸货且空车驶离甲方厂区时,煤炭所有权由乙方转移至甲方。煤炭交付甲方前的所有权仍归乙方,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煤炭完成交货后,所有权转归甲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7.4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按要求进行均衡发运,因甲方调整调运通知导致乙方履约率不达标时,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签字予以确认。7.5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在1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一致有关当事人可减轻或免除其合同责任,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7.6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7乙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最新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按照竞价文件要求,需满足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占比≧50%,其中,电动重卡车辆运输占比≧%。7.8乙方日到达车辆低于10辆,甲方有权延迟接卸,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八、违约责任8.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保证所供煤炭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规格符合国家标准。同时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如有违反,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8.2乙方在供煤期间发生煤炭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供整改。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因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费用。8.3乙方在供煤期间发生违反甲方厂内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按照甲方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考核。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设施损坏,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8.4乙方供应煤炭单车含有较多石块、其他杂物或颗粒度超过合同约定要求情况,按照甲方相关制度进行扣吨处理,并停止乙方当日进煤计划,由乙方对煤质进行调整。每月发生同类情况达到三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惩戒处理。8.5乙方所供应的煤炭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情况(车厢淌水或造成采样机堵塞情况),对该车不予结算处理,并停止乙方当日进煤计划,由乙方对煤质进行调整。每月发生同类情况达到三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惩戒处理。8.6乙方供应煤炭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情况时,若乙方认可,则确定为掺假使假;若乙方不认可,则共同对不同点位进行取样,如不同点位发热量化验结果偏差超过2MJ/kg,视为掺假使假。认定为掺假使假的,对乙方当日已入厂燃煤不予结算,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永久退出,列入黑名单管理。九、争议解决条款9.1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十、合同生效及其他10.1本合同及所有附件、以及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变更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其他往来文件、函件中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不被视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甲方另行书面明确授权。10.2双方承诺本合同中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全部可以送达,且系本合同通知及法律诉讼的送达地址。任何一项通知送达下面地址的视为送达,尽到通知义务。如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提前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项通知及书面材料在送达时接收方应当配合送达方签字确认,本人签收或他人(含商店等)代收均视为已有效送达;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的,退回日即为有效送达日。为便于通知及时到达对方,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涉通知可采取邮箱方式进行送达,邮件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10.3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廉政从业书》、《安全责任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乙方不能将本合同用于贷款、抵押、融资、金融、保理(华电保理除外)业务,乙方如擅自将合同用于上述目的,甲方有权按照结算价款的30%在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10.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10.6本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后,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尚未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双方不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新批次、新交易内容的煤炭买卖权利义务。10.7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签字页,本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进口煤 烟煤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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