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 实验楼建设 施工图设计招标公告(新疆大学2025)
新疆大学博达校区二期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生物学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新疆大学博达校区二期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生物学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10月11日 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Z2025-181
项目名称:新疆大学博达校区二期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生物学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960000
最高限价(元):96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新疆大学博达校区二期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生物学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960000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范围中的建筑单体、室外周边道路、场地、景观、智慧校园工程、室外配套附属设施等全部工程设计内容。含以上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本项目全部BIM建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人防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钢结构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智慧校园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等建筑主体设计,设计阶段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技术),及场地内道路、场坪、景观绿化、附属配套设施(包含但不仅限于供水、消防、供热、生活热水、污水、废水、雨水、实验室废水废液处理、高低压变配电设施等)设计;招标设计答疑、技术交底(含本项目全部BIM建模)、图纸会审、施工阶段服务、分部工程验收、人防工程验收、消防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等以及质量保修阶段的服务;因发包人调整方案、相关部门、专家对施工图评审意见所做修改发生的全部设计工作内容;后续可能发生的所有有关专业的深化设计及在工程建设中全过程设计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中标之日起,20日历日。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采购政策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的,依据规定给予评审优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具备(满足其一即可):要求①: [设计]综合类资质(综合类资质)甲级;要求②:[设计]建筑行业(行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要求③:[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 (3)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以及未被列入新疆税务局失信惩戒企业名单。近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因围标串标、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记录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将拒绝其参本次招标活动;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9月16日至2025年09月26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1日 11: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5年10月11日 11: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0991-7810912;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响应性文件电子标书;2.各供应商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3.供应商在完成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遇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4.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5.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登录政采云平台,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中,使用制作加密响应性文件电子标书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内,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解密与加密投标文件须使用同一个CA。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大学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
联系方式:0991-85800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大成尔雅A座5楼
联系方式:0991-4603819/186908132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梅坤伟、翟安琪、吴斌
电 话:0991-4603819/18690813273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新疆大学博达校区二期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生物学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9.16终.docx1.4M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新疆大学博达校区二期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生物学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品目
采购单位
新疆大学
行政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告时间
2025年09月17日 17:48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年09月16日至2025年09月26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4:00下午:14: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
开标时间
2025年10月11日 11:00
开标地点
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
预算金额
¥96.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梅坤伟、翟安琪、吴斌
项目联系电话
0991-4603819/18690813273
采购单位
新疆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91-8580035
代理机构名称
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大成尔雅A座5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991-4603819/18690813273
新疆大学博达校区二期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生物学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采购人:新疆大学招标代理机构: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9月目录第一部分商务部分2第一章投标邀请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7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25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30第五章投标文件组成41一、投标函44二、开标一览表49三、明细报价表50四、商务条款偏离表51五、投标保证金52六、供应商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53附件6-153★附件6-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53★附件6-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53★附件6-2-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4★附件6-2-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54★附件6-2-555★附件6-2-656★附件6-2-7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中第3条的证明材料;57七、供应商近年类似项目业绩58八、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59九、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59十、中小微企业声明函60十一、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优惠明细表61十二、监狱企业声明函62十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62第二部分技术部分63二、技术投标与偏离表64三、其他材料65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66第一部分商务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新疆大学博达校区二期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生物学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投标邀请项目概况新疆大学博达校区二期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生物学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xinjiang.gov.cn/)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10月 11 日 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Z2025-181项目名称:新疆大学博达校区二期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生物学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元):960000.00最高限价(元):960000.00采购需求:标项一标项名称:新疆大学博达校区二期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生物学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数量:1预算金额(元):960000.00单位:批简要规格描述: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范围中的建筑单体、室外周边道路、场地、景观、智慧校园工程、室外配套附属设施等全部工程设计内容。含以上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本项目全部BIM建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人防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钢结构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智慧校园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等建筑主体设计,设计阶段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技术),及场地内道路、场坪、景观绿化、附属配套设施(包含但不仅限于供水、消防、供热、生活热水、污水、废水、雨水、实验室废水废液处理、高低压变配电设施等)设计;招标设计答疑、技术交底(含本项目全部BIM建模)、图纸会审、施工阶段服务、分部工程验收、人防工程验收、消防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等以及质量保修阶段的服务;因发包人调整方案、相关部门、专家对施工图评审意见所做修改发生的全部设计工作内容;后续可能发生的所有有关专业的深化设计及在工程建设中全过程设计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备注:合同履约期限:自中标之日起,20日历日。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政府采购优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采购政策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的,依据规定给予评审优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具备(满足其一即可):要求①:[设计]综合类资质(综合类资质)甲级;要求②:[设计]建筑行业(行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要求③:[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2)项目负责人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3)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以及未被列入新疆税务局失信惩戒企业名单。近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因围标串标、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记录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将拒绝其参本次招标活动;(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09月16日至2025年09月2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xinjiang.gov.cn/)方式:供应商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xinjiang.gov.cn/)在线申请获取招标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招标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招标文件)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1日11: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网址):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采购当日,供应商无需到达采购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不见面开标系统(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开标评标菜单中选择进入开标大厅)开标时间:2025年10月11日11: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响应性文件电子标书;2.各供应商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3.供应商在完成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遇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4.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5.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登录政采云平台,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中,使用制作加密响应性文件电子标书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内,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解密与加密投标文件须使用同一个CA。特别提示: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新疆大学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666号联系方式:0991-858003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大成尔雅A座5楼联系方式:0991-4603819/1869029092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梅坤伟、翟安琪、吴斌电话:0991-4603819/1869081327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1采购项目新疆大学博达校区二期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生物学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采购预算960000.00元最高限价960000.00元项目编号ZZ2025-181公告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2采购人名称:新疆大学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666号电话:0991-8580035联系人:郭老师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大成尔雅A座5楼电话:0991-4603819/18690813273联系人:梅坤伟、翟安琪、吴斌4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政府采购优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采购政策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的,依据规定给予评审优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具备(满足其一即可):要求①: [设计]综合类资质(综合类资质)甲级;要求②:[设计]建筑行业(行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要求③:[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2)项目负责人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3)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以及未被列入新疆税务局失信惩戒企业名单。近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因围标串标、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记录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将拒绝其参本次招标活动;(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5项目现场勘察不组织□组织6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注:本项目不得分包、不得转包7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要工作内容。8澄清或者修改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9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10月 11 日 11时00分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xinjiang.gov.cn/)10开标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 10月11 日 11时00分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采购当日,供应商无需到达采购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不见面开标系统(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开标评标菜单中选择进入开标大厅)11其他唱标内容投标报价、服务期12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①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9600元(玖仟陆佰元整)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招标截止时间提交方式:须从供应商账户转出或以网银、银行电汇等非现金形式缴纳。账户信息:开户单位名称: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分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东路支行账号:991904389610902行号:308881029139投标保证金以到账信息为准,制造商应充分考虑在途时间,制造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注: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包号及用途(投标保证金)。②电子保函本项目可使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票、出函等环节;如采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形式,可按照以下形式进行在线申请,电子保函申请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finance/letter/product/detail?id=30&source=41),如遇问题可拨打客服电话:4009039583;开标前将保函制作到电子响应文件即可。13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日历日)14投标文件份数采用见面开标投标文件包括:☑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需要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到指定位置。无需递交纸质文件。2.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招标当日,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完成投标截止时间前签到、开标过程中远程解密、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供应商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投标文件的“CA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供应商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解密时长:30分钟。2. 参与“不见面”开标的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各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使用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3.供应商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4.各供应商在项目开标、评标(审)期间应随时保持在线状态,及时查阅消息,并根据消息提醒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等操作。随时通过交易系统接受评标(审)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标(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5.开标、评标过程中,供应商参与远程音视频交互(以下简称“交互”)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应始终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换,并保持签到的通讯畅通。供应商端口操作人员均被视为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供应商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15信用查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2025年 10 月 11 日 11 时00分□供应商自行查询上述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16定标原则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17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服务期限:自中标之日起,20日历日。服务地点:新疆大学博达校区内18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第一次付款: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额的60%第二次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额的40%。注:如该项目未实施,设计费仅支付合同价的60%。19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20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供应商应留意政采云平台采购项目通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进行修改。21招标代理服务费1、代理报酬支付方式:由中标人支付。2、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3、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及财库[2018]2号文件所规定标准由项目预算价进行计算下浮48%并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23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政府采购优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采购政策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的,依据规定给予评审优惠。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大类为 其他未列明行业 (行业划分)。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文的有关规定,供应商属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小微企业者,应在投标文件中按财库〔2020〕46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本项目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4其他规定1、采购文件中部分加“★”、加粗、加下划线、废标、无效标、投标被拒绝字样的条款,为招标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着重提醒各供应商注意,并认真查看采购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采购文件而造成的后果,采购人概不负责。2、响应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内容,其响应文件作废。(如假证书、假业绩、隐瞒不良行为记录、夸大荣誉、使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的相关证件及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条款等);在签订合同之前,采购人如发现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弄虚作假内容,采购人可拒绝与其签订合同。并报送财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库。3、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的同时不得耽误本项目履约。4、投标单位所投产品,虽满足负偏离要求,但综合由于负偏离参数使得所供产品或服务无法满足甲方正常使用要求,可属于甲方不能接受的条件情形,投标单位作无效标处理。5、如后文中相关格式要求表述与文件前附表,表述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除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及甲方需求外)。6、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多次/反复质疑。供应商须知正文一、总则1.定义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供应商”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4“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1.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2.采购项目预算2.1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3.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政府采购优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采购政策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的,依据规定给予评审优惠。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具备(满足其一即可):要求①:[设计]综合类资质(综合类资质)甲级;要求②:[设计]建筑行业(行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要求③:[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2、项目负责人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3、凡拟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以及未被列入新疆税务局失信惩戒企业名单。近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因围标串标、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记录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将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3.4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授权委托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6.联合体投标6.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6.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6.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6.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6.5大中型企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6.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6.7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7.项目现场考察7.1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7.3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8.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二、招标文件9.招标文件的构成9.1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商务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二部分技术部分第六章项目需求9.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提出后,请供应商及时通过政采云平台查看答疑文件或澄清文件。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政采云发布的澄清或修改通知并下载,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0.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提出后,请供应商及时通过政采云平台查看答疑文件或澄清文件。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如召开,答疑会安排另行通知。并在政采云平台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或要求澄清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对在“答疑接受时间”后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及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10.2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3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10.4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政采云发布的澄清或修改通知并下载,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偏离11.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11.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三、投标文件12.一般要求1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投标。12.2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2.3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2.4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12.5投标文件应采用电子形式。12.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照统一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和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和投标技术规格、参数及相关要求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12.7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编制投标文件。12.8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文件。12.9电子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2.10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应在规定区域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CA印章。电子投标文件若无CA电子签章,则视为无效文件。12.11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明细报价表》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12.12供应商必须保证供应商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单位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13.投标文件的组成13.1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3.1.1价格及商务部分:★(1)投标函(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2)开标一览表★(3)明细报价表(4)商务条款偏离表(5)投标保证金★(6)投标人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7)供应商近年类似项目业绩(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9)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10)中小企业声明函(11)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优惠明细表(12)监狱企业声明函(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3.1.2技术部分(1)技术响应与偏离表(2)项目理解(3)项目进度控制方案(4)项目重点难点分析(5)设计质量保证措施(6)售后服务(7)设计方案(8)其它资料13.3在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标委员会电子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投标报价14.1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供应商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其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完成本项目相关工作范围内所有费用的总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报价。供应商漏报的单价或单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均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其他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14.2供应商必须按开标一览表和明细报价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明细报价表中的报价。★14.3供应商对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4.4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投标保证金15.1本项目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5.3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6.4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15.5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6.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17.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17.1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17.2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应在规定区域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CA印章。电子投标文件若无CA电子签章,则视为无效文件。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电子评标系统将无法接受,采购单位不予受理。19.投标文件的递交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需要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到指定位置。无需递交纸质文件。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自行在政采云平台上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20.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0.3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四、开标和评标21.开标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供应商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2.资格审查22.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采购政策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的,依据规定给予评审优惠。(3)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具备(满足其一即可):要求①:[设计]综合类资质(综合类资质)甲级;要求②:[设计]建筑行业(行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要求③:[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4)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及以上资格证书;(5)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以及未被列入新疆税务局失信惩戒企业名单。近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因围标串标、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记录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将拒绝其参本次招标活动;(6)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3.评标委员会23.1评审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在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24.评标方法和标准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25.评标程序★25.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25.1.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及盖章的;(2)服务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需求均为不可偏离项)(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4)服务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5)售后服务承诺未提供的;(6)投标报价是否在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以内;(7)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25.2核价原则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5.3投标文件澄清25.3.1评审小组在对投标文件(包括首次投标文件、重新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投标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各供应商在项目开标、评标(审)期间应随时保持在线状态,及时查阅消息,并根据消息提醒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等操作。随时通过交易系统接受评标(审)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标(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25.4比较与评价25.4.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5.4.2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5.5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25.5.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6.确定中标供应商26.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26.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26.3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27.废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8.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9.禁止行为29.1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9.2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30.中标信息公告30.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30.2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31.中标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32.履约保证金32.1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2.3中标人没有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3.签订合同33.1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3.2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3.3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3.4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六、其他规定34.招标代理服务费。34.1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询问、质疑、投诉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5.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5.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35.4质疑书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35.5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3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投标;(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37.其他规定。37.1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8.未尽事宜38.1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9.文件解释权39.1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七、质疑处理40.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40.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40.2.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40.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40.2.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40.3质疑函必须按照本《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则质疑函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40.4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只接收以纸质原件形式送达的质疑。代理机构质疑接收人为:梅坤伟,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大成尔雅A座5楼,电话:18690813273。40.5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40.5.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40.5.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40.5.3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的质疑。40.5.4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40.5.5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40.6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1.评审方法1.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2.资格审查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1)须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执业许可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除身份证外其余证件须加盖公章)(2)须提供本单位上一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未出来时,可提供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如有)及其附注(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如供应商无法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则需提供开标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注册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则提供承诺书(自拟)原件。(3)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原件或证明文件。(4)1.须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之前六个月内任何一期的纳税记录或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如供应商注册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则提供承诺书(自拟)原件。2.须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之前六个月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任意一个月即可),证明材料是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银行回单等)(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如供应商注册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则提供承诺书(自拟)原件。(5)须提供声明函原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上述资料。2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具备(满足其一即可):要求①: [设计]综合类资质(综合类资质)甲级;要求②:[设计]建筑行业(行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要求③:[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上述资料。3项目负责人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4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以及未被列入新疆税务局失信惩戒企业名单。近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因围标串标、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记录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将拒绝其参本次招标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新疆税务局官网;查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后至资格审查阶段完成;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以及被列入新疆税务局失信惩戒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上述资料。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如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非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则无须提供。 6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保证金缴纳凭证或保函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备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不进行评标。再次重申:供应商请认真阅读和理解上述内容,避免响应文件中有违背上述审查标准之一的情况发生而造成废标。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序号评审项目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及盖章的;2服务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需求均为不可偏离项)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4服务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5售后服务承诺未提供的;6投标报价是否在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以内;7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最终结论(通过/不通过)4.评分标准评分项价格部分(10分)报价10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修正后投标报价)×10×100%备注:1.投标价格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2.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经修正,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3.修正后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以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为基础,对其进行修正,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作为投标报价计算的依据。商务部分(30分)企业业绩(10分)提供(2022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项加2分,满分10分,(业绩须提供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未提供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提供业绩合同残缺不全、模糊难辨,该项业绩不给予计分),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8分)1、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和身份证及社保证明(开标日近半年任意一个月),如无须缴纳社保证明的须提供证明材料。2、项目负责人须提供(2022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项加2分,满分6分,(业绩须提供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未提供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提供业绩合同残缺不全、模糊难辨,该项业绩不给予计分,合同需体现项目负责人),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拟派项目人员(12分)拟派项目人员配备合理,注册类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各派一名且均具有注册证书,得5分,不足不得分;在上述基础上,每多提供一名具有上述要求的注册类证书或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每提供一人得1分,满分7分。注:提供注册证书或职称证的扫描件及身份证扫描件及社保证明(开标日近半年任意一个月),提供不全不得分。技术部分(60分)设计方案(15分)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说明、效果图、环境关系图、总平面图、每层平面图等,图纸涵盖项目的所有关键部分,包括基础、结构、 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①内容详实、科学合理,具体实施贴合实际得15分;②各方案内容及实施可操作性一般、结合本项目实际设计特点不够突出得10分;③各方案内容较笼统、内容过于简单、无法指导后期建设,得5分,④未提供内容本项不得分。项目理解(5分)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需求的分析情况及对高校的特点、背景理解程度进行评审: ①符合实际情况、对项目背景分析理解透彻、分析全面的得5分。②基本符合实际情况、内容比较有针对性但结合高校的特点理解不够透彻的得3分;③在细节上略有欠缺、了解片面、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的得1分;④未提供内容本项不得分。设计思路(5分)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需求的设计思路进行评审:①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如节能、环保、智能化等方面的应用。同时,还考虑了施工过程中的安 全、质量和效率问题,以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益得5分 ②设计思路清晰、科学、合理、可行,提供高效的节点方 案,描述细致可得 3分; ③设计思路可行,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一般,得 1分; ④未提供此项内容不得分。 项目进度控制方案(10分)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进度控制方案进行评审:①方案内容详实,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各工作节点把控科学合理保证措施完整,切实可行的得10分;②方案内容详细,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但项目进度方案中风险监控手段及责任人员分工不明得6分; ③方案内容简单、笼统,存在较多的不足,可行性差的得4分;④未提供内容本项不得分。项目重点难点分析(10分)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法进行评审: ①对项目重难点把握准确,分析到位、切合项目背景和目的,并且针对重难点提出的解决措施合理、有效可行的得10分; ②对项目重难点的把握、分析、在细节上略有欠缺并且针对重难点提出的解决措施针对性不强、无法达到彻底解决得6分;③对项目重难点的把握、分析片面、缺乏专业性并且针对重难点提出的解决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得2分;④未提供内容本项不得分。设计质量保证措施(10分)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质量保证措施、配套的服务及后期保证措施进行评审,图纸内容能够详细标注出细部节点和施工工艺,图纸中的尺寸、材料、工艺等要素遵循国家及行业 的标准规范,确保设计合法合规;①措施可行有效、详细细致,严谨合理的得10分;②措施相对可行有效,但质量保障措施存在审查(或监管)流于形式、质量保障缺乏预防措施、工作方法相对落后得6分;③措施可行性较差,内容不全,无法保证设计质量的得2分;④未提供内容本项不得分。售后服务(5分)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服务方案(包括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稳定性、项目实施期间配合服务的便捷程度、紧急情况到场响应时间的承诺)进行评审:①提供服务方案、常驻人员方案、响应甲方服务时限方案。服务响应及时、配合服务程度高的得5分;②提供服务方案、常驻人员方案、响应甲方服务时限方案。人员配合方案合理服务配套性较好,但服务时限存在滞后性(如12小时后才响应)得3分;③服务方案、常驻人员方案或响应甲方服务时限方案存在缺失,服务配套性性差、配合服务程度明显欠缺的得1分;④未提供内容本项不得分。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GF—2015—0209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制定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目录说明0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三、工程设计周期1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2六、合同文件构成2七、承诺2八、词语含义2九、签订地点3十、补充协议3十一、合同生效3十二、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1.一般约定41.1词语定义与解释41.2语言文字61.3法律61.4技术标准6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1.6联络71.7严禁贿赂81.8保密82.发包人82.1发包人一般义务82.2发包人代表82.3发包人决定92.4支付合同价款92.5设计文件接收93.设计人93.1设计人一般义务93.2项目负责人93.3设计人人员103.4设计分包103.5联合体114.工程设计资料11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114.2逾期提供的责任115.工程设计要求12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12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13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13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136.2工程设计开始14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146.4暂停设计15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16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16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16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16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16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16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810.合同价款与支付1810.1合同价款组成1810.2合同价格形式1810.3定金或预付款1910.4进度款支付19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910.6支付账户19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2012.专业责任与保险2013.知识产权2014.违约责任2114.1发包人违约责任2114.2设计人违约责任2215.不可抗力2215.1不可抗力的确认2215.2不可抗力的通知22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2316.合同解除2317.争议解决23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51.一般约定251.1词语定义与解释251.3法律251.4技术标准2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251.6联络261.8保密262.发包人262.1发包人一般义务262.2发包人代表263.设计人273.1设计人一般义务273.2项目负责人273.3设计人人员283.4设计分包285.工程设计要求29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29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30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30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0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30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31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3110.合同价款与支付3110.2合同价格形式3110.5.3设计费付款方式32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3212.专业责任与保险3213.知识产权3214.违约责任3314.1发包人违约责任3314.2设计人违约责任3315.不可抗力3416.合同解除3417.争议解决3418.其他3519.3520.35附件35附件1:36附件2:38附件3:39附件4:40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新疆大学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及其他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新疆大学博达校区。3.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4.建筑功能:等。5.投资估算:约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上述价格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设计工作及现场服务所发生的一切人工费、差旅费、工器具费、文印费用、知识产权使用费、税金等乙方完成设计成果、评审费用以及建设期间配合服务的一切费用。并且上述价格除因本合同约定调整或甲方书面通知减少设计范围予以调减外,不因任何因素调整。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叁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叁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45760147-1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12650000457601471G纳税人识别码: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830046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农行乌鲁木齐胜利路(兵团)支行开户银行:账号:30704301040002348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招标文件(含澄清文件)、洽谈记录、图纸会审记录、会议纪要、发包人相关制度、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及自治区和地方的有关规定。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地方法规及适用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标准设计。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通用合同条款为准);(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中标价及设计范围(9)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10)其他合同文件。图纸与技术标准、要求有矛盾或不一致时,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补充协议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部分,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其他执行本合同。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新疆大学;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他义务: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监督协调项目参与各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关工作;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5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1)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2)对发包人提供资料负有在自身设计资质、经验范围内勘误、复核的义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反馈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3)负责有关的施工图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4)提供施工配合服务、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优化和深化设计工作;(5)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6)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7)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调整补充,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8)设计人应具备该工程所需的设计资质,并确保其工作人员具有该工程所需的资格证书。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修改以及相关的服务内容。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涵盖了项目的整个设计过程,从初步的设计方案到最终的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的服务内容和管理责任,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及相关的法规标准。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办理相关规定的变更手续。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原项目负责人能继续履行职责,发包人应责令设计人撤销其更换决定,设计人承担违约金1万元;原项目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设计人擅自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设计人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承担违约金3万元,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设计人承担。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要求限期更换,拒不更换的按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直至撤换相关人员,如不在限期撤换扣除合同金额百分之二的费用,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设计人承担。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对其项目组织机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胜任设计工作,重大设计错误的项目设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设计人须在接到通知2天内无条件予以撤换,且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设计人该行为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如设计人在接到第二次通知2天内仍拒绝更换的,向发包人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应书面通知该设计主要人员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以没收履约保证金,单方面解除合同。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人的业绩、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该项目设计费含分包工程设计费。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7)、《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JJ034-2022),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规定、标准设计图集等。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满足各阶段审核、备案、现场施工及竣工验收的要求。5.3.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规定使用寿命年限。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2个日历日内,设计文件最晚提交时间不得晚于本合同附件2约定。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踏勘、测绘、地勘、物探、文探、方案、沟通讨论、专家论证、行政审批、出图、图审、施工技术服务等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的各个具体环节对应的时间安排和技术要求等。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2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3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3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U盘或光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有关资料及要求:按照国家、行业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中标之日起日历日交付设计成果文件,以图纸、电子文档形式交付全套施工图纸,CAD和PDF的电子版,纸质8份(审图合格后的盖章版),电子文档1套。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5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另行约定。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无。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2日时间内开始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设计人自行管理己方工作人员,自担用工风险,在合同期限内设计人工作人员如出现人身安全、生产事故、侵权行为等民、行、刑事案件的,由设计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9.3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进行上述配合服务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指定必要的专业设计人员提供驻场服务,设计人拒不配合的,按本协议专用条款14.2条设计人逾期提供设计文件处理。9.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参加。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因总价未按特征描述的内容进行组价的,应视为设计人的风险②政策风险,设计人需承担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变更导致的设计成本增加的风险;③规划变更、设计变更风险,设计人需承担因变更导致的成本增加的风险;④工期延误风险,设计人需承担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风险。除合同约定的可调整的风险费除外,本项目设计内容范围内的约定的风险,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无需再计算。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0.5.3设计费付款方式本项目的设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此设计费含税及设计、出图、配合交底、指导、现场服务工作等所有相关费用,含正版版权使用权以及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的采购费用,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配合费用。设计人应当确保审图一次性通过,如需二次及以上审图,设计人承担全部审图费用。第一次付款:方案通过甲方确认后,支付合同额的40%;第二次付款: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支付合同额的60%。设计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财务做账需求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经过发包人财务部门审批后进行支付,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2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2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发包人未书面同意的,设计费不予增加。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金额,设计人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因设计人原因不能按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总额的1%(设计人逾期提供现场服务适用)。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逾期违约金金额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10%,达到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设计人按合同总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发包人损失还应当赔偿。逾期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设计人按合同总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发包人损失还应当赔偿。设计人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无偿使用设计人已交付的设计成果。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由于设计人对设计资料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设计人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方损失的,以发包方损失为准进行赔偿。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设计人负责。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设计合同,设计人返还已支付设计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总额的20%,违约金不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实验楼和体育馆及辅助用房建设 实验楼建设 施工图设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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