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 吡虫啉招标公告(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显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中,涉及我县辖区内2家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大新县果缘便利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7月15日,抽样时间:2025年7月15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果缘便利店。经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二、关于大新县硕龙镇硕龙街农贸市场邱远云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姜,购进日期:2025年6月17日,抽样时间:2025年6月18日,被抽样单位:邱远云。经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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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香蕉 吡虫啉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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