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输送招标公告(和龙市东城镇人民政府2025)



东城镇海兰村平岗平原集中供水输送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东城镇海兰村平岗平原集中供水输送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9月2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41号-JLZC-25015;
2.项目名称:东城镇海兰村平岗平原集中供水输送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662065元;
5.最高限价:662065元;
6.采购需求: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完成;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且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持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供应商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当年至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至今成立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4)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磋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磋商均无效;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8)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9)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
(10)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本次磋商;
(1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26日00:00时,每天上午00:00时至12:00时,下午12:00时至23:59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3.方式:在线申请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注册为正式供应商后,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4.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5年9月29日9点00分。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响应,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五、开启
1.时间:2025年9月2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在线开标,和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吉林省和龙市海兰路690号和龙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逾期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供应商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提交电子响应文件,并按照现场工作人员通知使用CA锁进行响应文件远程解密。
3.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
4.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供应商须自行考虑数字证书办理时限,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开标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
5.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6.因企业CA锁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无效。
7.本次磋商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上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和龙市东城镇人民政府
地 址:和龙市东城镇普成村
联系方式:谭宏波155680460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延吉市长白路28号
联系方式:孙宝辉0433-2908793、29087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宝辉
电话:0433-2908793、2908769
监督部门:和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8日

附件信息:

磋商-东城镇海兰村平岗平原集中供水输送项目.doc1.7M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东城镇海兰村平岗平原集中供水输送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和龙市东城镇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
吉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9月18日 13:37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年09月19日至2025年09月26日每日上午:00:00 至 00至12:00:00下午:12:00 至 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年09月29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和龙市和龙市海兰路690号和龙市政务大厅6楼开标室-01

预算金额
¥66.2065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孙宝辉

项目联系电话
0433-2908793、2908769

采购单位
和龙市东城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
吉林省和龙市东城镇普成村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5568046099

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延吉市长白路28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33-2908793、2908769

东城镇海兰村平岗平原集中供水输送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41号-JLZC-25015采购人:和龙市东城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编制时间:二○二五年九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3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9第五章工程量清单98第六章图纸117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8第八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64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东城镇海兰村平岗平原集中供水输送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东城镇海兰村平岗平原集中供水输送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9月2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东城镇海兰村平岗平原集中供水输送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9月2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概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41号-JLZC-25015;2.项目名称:东城镇海兰村平岗平原集中供水输送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662065元;5.最高限价:662065元;6.采购需求: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完成;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且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持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供应商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当年至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至今成立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4)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磋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磋商均无效;(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8)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9)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10)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本次磋商;(1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26日00:00时,每天上午00:00时至12:00时,下午12:00时至23:59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3.方式:在线申请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注册为正式供应商后,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4.售价:0.00元。四、响应文件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5年9月29日9点00分。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响应,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开启1.时间:2025年9月2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在线开标,和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吉林省和龙市海兰路690号和龙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逾期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供应商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提交电子响应文件,并按照现场工作人员通知使用CA锁进行响应文件远程解密。3.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4.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供应商须自行考虑数字证书办理时限,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开标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5.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6.因企业CA锁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无效。7.本次磋商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和龙市东城镇人民政府地址:和龙市东城镇普成村联系方式:谭宏波1556804609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长白路28号联系方式:孙宝辉0433-2908793、290876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宝辉电话:0433-2908793、2908769监督部门:和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9月18日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采购人:和龙市东城镇人民政府地 址:和龙市东城镇普成村联系人:谭宏波电 话:15568046099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延吉市长白路28号联 系 人:孙宝辉联系电话:0433-2908793、2908769电子邮箱:jlzczb@126.com1.1.7项目名称东城镇海兰村平岗平原集中供水输送项目1.1.8建设地点吉林省和龙市境内1.1.9采购预算662065元1.1.10标段划分1个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范围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1.3.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完成;1.3.3工程质量要求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l76-2007)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标准的合格工程。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且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财务要求:供应商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当年至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至今成立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响应文件内附上述文件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信誉要求: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②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④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⑤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持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其他要求:(1)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质量(检)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应持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响应文件中的拟任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供应商单位与之签订;2)与供应商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供应商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响应文件中要附有效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关系、参加养老保险等信息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拟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2)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磋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磋商均无效;(4)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本次磋商;(5)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项目班子到岗履职承诺书;(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4.3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详见正文1.4.3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1.10.1磋商答疑会□召开☑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形式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出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相关文件1日内(请潜在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磋商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2.3.1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相关文件1日内(请潜在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磋商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下列证书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磋商小组审查:1)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2)供应商资质证书副本;3)供应商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有效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有二维码的电子证书、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及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标书内提供以上材料的;5)提供有效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安全员、质量(检)员及项目管理机构配置中其他人员(如有)的岗位证书或二维码的电子证书,且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和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并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须体现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名单),或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个人参保证明(带二维码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并附可查询网站地址;6)近五年(2020年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过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7)供应商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当年至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至今成立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8)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10)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或网页截图;11)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或网页截图;12)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或网页截图;1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的承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14)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的承诺书(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15)无投资参股关系关联企业同时磋商(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16)提供项目班子到岗履职承诺书(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17)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18)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评标办法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如有);19)委托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协议书(如有);3.2.3报价方式以清单计价方式,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首轮报价。3.3.1磋商有效期自供应商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天3.4.1磋商保证金交纳形式☑不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 3 年(2022年~至今)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 5 年(2020年~至今)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 3 年(2022年~至今)3.6是否允许提交备选磋商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封面、磋商函和其他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响应文件中应同时提交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无效。3.7.4响应文件份数/3.7.5响应文件的装订/4.1.1响应文件加密要求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领取CA后与政采云平台的账号进行绑定,使用CA对投标文件进行签章,否则,有可能导致无法在线编制投标文件和参与投标,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4.2.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9月2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4.2.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响应,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 是5.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磋商地点:和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吉林省和龙市海兰路690号和龙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5.2磋商程序磋商顺序:按政采云平台顺序进行。报价方式: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系统提交第二轮报价电子版文件。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首轮报价。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当采购代理机构开启解密程序后,各供应商再进行解密)。供应商代表须全程在线等候,随时关注系统提示的信息,供应商得到磋商小组指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网上进行填报最终报价。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最终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终报价,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公布投标报价信息,供应商持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查询投标报价信息。因投标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其投标无效。腾讯会议:703-720-002注:本项目采用电子开评标方式进行,各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请各供应商提前10分钟进入视频会议室,并准备好响应文件解密锁,按现场指示进行文件解密。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成员构成:3人,采购人代表1人,外聘专家2人;磋商小组外聘专家确定方式:在政采云平台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6.3.2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3名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7.2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上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8.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转帐、电汇,下同)或银行保函(提供担保保函的银行,经营范围中应具有“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业务)或担保公司保函(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具有工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履约保函的金额:合同价的5%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662065元10.2报价轮次本次磋商共2轮报价(含首轮报价)10.3第二轮报价供应商在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时,磋商报价格式须同首轮报价。以“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系统格式为准。10.4采购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固定收费7900元,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10.5供应商联系方式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确保往来函件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10.6特殊情况处置程序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6款10.7违法违规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7款10.8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8款10.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9款10.10其他说明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以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响应文件为准,进行评审。响应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95763。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需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在开标时间持编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远程解密)。备注:1、如是联合体投标数字证书须同时携带。2、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按磋商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3、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4、电子响应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5、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6、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注: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符之处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1.5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1.1.6成交供应商: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1.1.7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8本采购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9本采购项目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0本采购项目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范围、合同履行期限和工程质量要求1.3.1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采购项目的工程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磋商、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磋商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主管部门取消磋商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采购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磋商答疑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澄清。1.10.3磋商答疑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4)合同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电子交易平台及电话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公告(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若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回复确认收到,则视为已收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将修改的内容以公告(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若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回复确认收到,则视为已收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4延长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2.4.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4.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或者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采购人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3.响应文件编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磋商保证金(如有);(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项目管理机构;(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7)资格审查资料;(8)承诺书;(9)其他材料。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八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磋商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通知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3.4.3除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3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磋商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提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提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提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工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4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5响应文件的装订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首次响应文件提交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4.2响应文件的提交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2供应商通过下载磋商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供应商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提交回执通知。提交时间以提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4.2.5逾期提交的响应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电子响应文件由代理机构在“政采云”平台操作退回,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概不退回。4.3.2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电子响应文件。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要求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准时参加线上开标。5.2磋商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本次开标大会工作人员名单;(3)公布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4)请各供应商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并签名;(5)本项目不再进行唱标环节,有关评标原则定标办法,按本次磋商文件规定条款执行,开标大会结束。5.3磋商其他事项(1)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6.评审6.1磋商小组6.1.1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6.1.2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6.1.3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6.1.4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6.1.5磋商小组的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及符合性评审,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6.1.6磋商小组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6.1.7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成交信息公告7.1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7.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7.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7.1.3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7.1.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公告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7.3成交通知在公示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合同授予8.1履约担保8.1.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8.1.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8.1项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予以赔偿。8.2签订合同8.2.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2.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3报价无效及废标8.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加密、签署、盖章;(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5)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二次报价会议或参加二次报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7)在资格及符合性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审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8)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9)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0)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11)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12)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3)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4)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15)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16)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17)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情形;(18)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1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2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8.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到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3)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6)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质疑与投诉9.5.1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9.5.1.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9.5.1.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9.5.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9.5.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9.5.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9.5.2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9.5.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9.5.2.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9.5.2.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9.5.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9.5.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最高投标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2报价轮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3第二轮报价明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4采购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5供应商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6特殊情况处置程序10.6.1评审活动终止(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回避。(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10.6.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10.6.3记名投票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10.7违法违规情形10.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0.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0.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1)采购人在二次报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10.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10.7.5违规处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0.8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10.8.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10.8.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0.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依托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开通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区,融资专区是为中小企业打造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是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该专区具有金融机构覆盖面广、融资产品种类多、业务办理实效性强等特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信息为融资条件,以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金不足为服务目标,为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融资专区中自行选择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其他类型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凭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也可通过融资专区进行融资。网址:www.Ccgp-jilin.Gov.cn。10.10其他说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件一: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注:以“政采云”平台格式为准。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的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项目名称)磋商小组(签字)年月日注:以“政采云”平台格式为准。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磋商小组: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以“政采云”平台格式为准。附件四: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41号-JLZC-25015:你方于年月日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中标价:万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履行期限:。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到与我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磋商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8.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采购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采购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以“政采云”平台格式为准,如没有,以此表为准。附件五:确认通知确认通知(采购人名称):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注:以“政采云”平台格式为准。附件六:质疑函质疑函(格式)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采购人名称:质疑事项:□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获取日期:□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5.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附件七:投诉书投诉书(格式)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供应商: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项目的编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磋商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4.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6.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一、评审会议及评审程序(一)宣布开会(二)宣布评审纪律及注意事项(三)磋商小组做评审准备,包括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等(四)初步评审(五)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逐一磋商并进行第二轮报价(六)详细评审(七)形成决议,编写评审报告,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八)会议结束评标办法前附表资格及符合性评审表:条款号评审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响应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资质等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响应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响应文件内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财务状况供应商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当年至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至今成立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响应文件内附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信誉要求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或网页截图。项目经理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有水利水电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提供有效期内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及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应无在建工程。响应文件内附以上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具备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响应文件内附以上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拟派出的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提供有效的职称证;提供有效的安全员、质量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且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和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并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须体现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名单),或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个人参保证明(带二维码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并附可查询网站地址。拟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应无在建工程。响应文件内附以上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其他要求(1)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提供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磋商,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磋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磋商均无效(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3)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本次磋商(提供企业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的备案的网页截图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4)提供项目班子到岗履职承诺书(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2.1.2符合性评审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封面、磋商函和其他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需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报价唯一一个供应商每轮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磋商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662065元。磋商内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合同履行期限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磋商有效期自供应商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天。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质量要求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l76-2007)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标准的合格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其他要求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实质性内容及要求。结论详细评审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得分1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商务评审:满分20 分技术评审:满分50 分磋商报价:满分30 分2商务评审(满分20分)2.1拟投入本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素质和能力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担任过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且验收合格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响应文件中项目经理的业绩与“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录入的业绩相符的得分,否则不得分。0-22.2项目部组成项目管理团队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员、安全员、财务人员为必须配备人员,其他人员采购人可根据工程实际在磋商文件中明确)要具有相应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且满足施工要求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0-52.3企业综合实力供应商近5年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施工且验收合格的得2分,2项及以上得4分,否则不得分;响应文件中企业的业绩与“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录入的业绩相符的得分,否则不得分。供应商基本账户银行为本次投标出具合格有效的资信证明得1分,没有资信证明或资信证明不合格得0分。供应商具有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截至开标之日均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0-62.4供应商信用等级按照《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的规定,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在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注册并公开企业信息的水利施工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初始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等级分为5分。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以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公布的信用等级为准,评标赋分标准为:(1)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5分。(2)信用等级为B级的,信用等级分为4分。(3)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等级分为3分。(4)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等级分为1分。(5)信用等级为E级的,信用等级分为0分。联合体投标的,应按供应商信用等级低的进行评分。0-52.5服务承诺对供应商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合理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价,每有一条得1分,最多得2分,无不得分。0-23技术评审(满分50分)3.1工程基本概况工程基本概况描述清楚全面得1分,描述不清楚或不全面得0.5分,描述错误或没有描述得0分。0-13.2施工总布置施工总体布置科学合理得2分,描述不清楚或不全面得1分,描述错误或没有描述得0分。0-23.3整体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工序安排合理程度0-2分;施工导流、降水及排水安排布置合理程度0-1分;施工重点分析及解决措施合理程度0-1分。0-43.4施工测量控制施工测量控制网(点)布设全面有效、高程点布设满足精度要求1分,网点布设不全或精度不满足要求0.5分,没有控制网点布设0分;施工放样方法正确、控制措施有效1分,放样方法不正确或没有放样方法得0分。0-23.5主体工程和重要临时工程施工方法及相应措施施工方法及工艺的先进合理性8分: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合理程度0-4分;施工工艺合理程度0-1.5分;砼分仓分块图和土方施工示意图合理程度0-1.5分;机械设备配备及劳动力安排合理程度0-1分。料场规划及土石方平衡2分:料场规划合理程度0-1分;土石方平衡合理程度0-1分。施工强度的均衡性2分:各单元工程施工强度合理程度0-1分;主要单元工程施工强度曲线合理程度0-1分。施工质量控制1分:单元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合理程度0-1分。0-133.6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期的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程度0-1分;保证工期措施合理有效得0-1分;冬、雨季施工措施合理有效得0-1分;施工进度日程表准确合理0-1分;主要材料需求计划合理0-1分;劳动力平衡计划合理0-1分;财务资金计划合理0-l分;对质量、成本与工期的关系论述清楚0.5分,否则得0分;最优工期分析准确得0.5分,否则得0分。0-83.7主要机械设备计划安排拟投入主要机械设备供需计划安排完全满足施工进度和强度2分,基本满足施工进度和强度1分,否则得0分。0-23.8质量控制措施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方法可行0-1分;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检测、试验种类和数量符合规程规范要求0-1分;质量控制责任制健全1分,否则得0分;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符合规定0.5分,否则得0分;质量缺陷补救措施可行0.5分,否则得0分;质量管理目标明确0.5分,否则得0分;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健全灵敏0.5分,否则得0分。0-53.9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机构设置合理且责任明确0.5分,否则得0分;主体工程施工安全度汛方案及技术措施切实可行、超标准洪水预案具有可操作性0.5分,否则得0分。0-13.10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机构健全、责任明确1分,否则得0分;安全措施经费满足0.5分,否则得0分;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责任制0.5分,否则得0分;职业健康工作计划0.5分,否则0分;有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承诺及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0.5分,否则得0分。0-33.11文明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工器具摆放规整0.5分,否则得0分。制定料场、仓库管理办法0.5分,否则得0分。有保证生活区卫生清洁措施0.5分,否则得0分。有保证施工区内农田、农道和消除行车粉尘措施0.5分,否则得0分。0-23.12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切实可行1分,否则得0分;对影响环境因素识别准确1分,否则得0分;保护环境和解决环境影响措施切实有效1分,否则得0分。0-33.13保修承诺、保修措施及优惠条件保修承诺、保修措施、优惠条件符合规定且具体可行1分,否则得0分。0-13.1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与施工总体布置、施工现场实际相吻合得2分,基本吻合得1分,不吻合得0分。0-23.15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强度、计划工期相符得1分。除封皮和目录外,技术响应文件不应超过200页。每超过1页扣0.2分,最高扣5分。0-14报价评审(满分30分)4.1最终报价(30分)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资格、符合性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磋商限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为无效报价,提交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法定家数。磋商报价得分值 =(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30%×1004.2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评审基准价:进入报价评审二次报价(最终报价)的所有供应商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中的最低值。4.3磋商报价得分计算公式磋商报价得分值 =(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30%×100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但磋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低的优先;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也相等的,采购人可采用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符合性评审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详细评审分值构成(1)商务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报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审基准价计算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3磋商报价得分的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的计算公式: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商务评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技术评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报价评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评审程序3.1.1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便核验。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1)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偏差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1)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1.4初步评审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2详细评审3.2.1最后报价结束后,竞争性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评审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评审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供应商得分=A+B+C。3.2.4竞争性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使得其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竞争性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3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标明排序。3.4.2竞争性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以双方签订实际合同书格式、条款为准)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4.1.1.1.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磋商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磋商函。1.1.1.5磋商函附录:指附在磋商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磋商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磋商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完成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4.1.1.2.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磋商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定。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4.1.1.3.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责任。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对承包人的施工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供水输送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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