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工程施工 治理工程招标公告(龙门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2025)



工程建设|水利;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项目名称: 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施工(二标段)

标段(包)名称: 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施工(二标段)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 A07-124413006905190362-20250919-000001-3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投资项目代码
2410-441324-04-01-845649

投资项目名称
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
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施工(二标段)

标段(包)名称
/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惠州市龙门县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构成
除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由龙门县筹措解决。

招标范围及规模
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河道治理总长度为50.4公里,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堤防14.48公里,加固堤防1.72公里,新建护岸2.74公里,新建排涝站5座、水闸6 座、排水涵 17座、穿堤涵管5座,重建排水涵5座,概算总投资为 34710.10万元。项目施工分标段实施,其中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施工(二标段)治理范围为龙华圩镇、沙径社区、麻榨段等(具体以上级部门批复和设计图纸为准)。

招标内容
按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和有关资料及说明,包括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的二标段施工及保修(具体施工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期(交货期)
24个月

最高投标限价
13114.84万元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资质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 1.1 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2 企业负责人须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 、拟投入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一人一岗,不得兼任)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可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组建): (1)项目负责人 1 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须同时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水利类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3)安全负责人1人,根据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文,应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注册类别为建筑施工安全,并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 (4)专职安全员1人,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 (5)施工员 1 人、资料员 1 人、材料员1 人、质检员1 人,须具有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岗位证书; 上述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在投标企业近 3 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和查询网址,且不可兼任于其他岗位(必须按一人一岗配置),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工程实际情况增加和增派相关专业人员。 3、财务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 投标人近1年财务状况良好,净利润为正值(以 2024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以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财务状况良好)。 4、信誉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 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附相关网页截图)。 5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个,以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6、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作否决处理。

投标人业绩要求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具备本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且有意参与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至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期间内,从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下称“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本工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具体的操作流程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

开标时间
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开标地点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招标人
龙门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
龙门县西林路152号

招标人联系人
陈工
联系电话
0752-7780567

招标代理机构
惠州市诚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盛丰商务大厦911室

招标代理联系人
郑先生
联系电话
0752-2843698

招标监督机构
龙门县水利局
联系电话
0752-7780588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1.质量标准:合格,质量达到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 定规程》(SL176-2007)中的“合格 ”标准。 2.答疑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2.1答疑时间:投标人存在疑问的,应按照《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询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中招标人网上澄清截止时间对投标人提出疑问予以网上发布答疑。 2.2网上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投标文件。 2.3现场递交评标原件(如有)的时间和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规定时间地点递交。 2.4开标时间: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开标时间进行开标活动。 2.5开标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开标地点开标。 2.6评标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评标地点评标。 3.按照《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启用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20〕78号)要求,进一步扩大所有建设工程项目PDF格式及XML格式投标文件的特征码检测功能,特征码检测包括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软件序列号。在开评标过程中,若特征码检测环节出现不同投标人存在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软件序列号相同情况,将视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为保证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有效性,所有PDF格式投标文件应当在加盖电子签名(签章)后再行上传。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服务指南】→【操作指引】。 4.按照《惠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惠市政数〔2025〕13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操作流程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 5.其他相关方式: 5.1异议受理 异议受理部门:龙门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陈工 异议受理联系电话:0752-7780567 5.2交易平台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 联系电话:0752-7121018    5.3监督单位 龙门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0752-7780588  

发布日期:2025年9月19日

 

招标日程安排表

项目名称
 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施工(二标段)
工程编号
 惠公易建市直﹝2025﹞100

获取(发售)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2025-09-19 09:30:00
获取(发售)招标文件结束时间
2025-09-26 09:30:00

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
2025-09-27 16:30:00
招标人网上澄清截止时间
2025-09-28 16:30:00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5-10-13 10:30:00
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时间
2025-10-13 10:30:00

现场递交原件开始时间
2025-10-13 09:30:00
现场递交原件结束时间
2025-10-13 10:30:00

开标开始时间
2025-10-13 10:30:00
评标开始时间
2025-10-13 14:30:00

开标结束时间
2025-10-13 11:30:00
评标结束时间
2025-10-13 18:00:00

开标室
5号开标室
评标室
10号评标室

定标室

开评标地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0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pdf

(二标段发布稿)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施工.pdf

附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项目名称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施工(二标段)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文件起草部门)惠州市诚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审时间2025年09月16日是否已公开征求意见是口否公平竞争审查条款审查结果1.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有口无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有口无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有口无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有口无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有口无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有口无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有口无8.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有口无9.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有口无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有口无11.通过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增设证明事项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有口无12.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有口无13.其他对投标人参与投标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注:(应说明具体情形)有口无审查意见: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审查人签名:商审查部门盖章:3025年9月17日27年9月保F----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施工(二标段)招标文件招标人:龙门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惠州市诚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9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施工(二标段)招标公告投资项目代码2410-441324-04-01-845649投资项目名称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招标项目名称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施工(二标段)标段(包)名称/公告性质正常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惠州市龙门县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资金来源构成除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由龙门县筹措解决。招标范围及规模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河道治理总长度为50.4公里,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堤防14.48公里,加固堤防1.72公里,新建护岸2.74公里,新建排涝站5座、水闸6座、排水涵17座、穿堤涵管5座,重建排水涵5座,概算总投资为34710.10万元。项目施工分标段实施,其中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施工(二标段)治理范围为龙华圩镇、沙径社区、麻榨段等(具体以上级部门批复和设计图纸为准)。招标内容按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和有关资料及说明,包括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的二标段施工及保修(具体施工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工期(交货期)24个月最高投标限价13114.84万元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投标人资格要求1、资质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1.1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绩等要求)(或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2企业负责人须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2、拟投入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一人一岗,不得兼任)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可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组建):(1)项目负责人1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须同时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水利类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3)安全负责人1人,根据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文,应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注册类别为建筑施工安全,并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4)专职安全员1人,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5)施工员1人、资料员1人、材料员1人、质检员1人,须具有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岗位证书;上述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在投标企业近3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和查询网址,且不可兼任于其他岗位(必须按一人一岗配置),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工程实际情况增加和增派相关专业人员。3、财务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投标人近1年财务状况良好,净利润为正值(以2024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绩等要求)告,新成立的企业以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财务状况良好)。4、信誉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附相关网页截图)。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个,以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联合体协议书。6、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作否决处理。投标人业绩要求/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是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具备本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且有意参与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至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期间内,从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下称“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本工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具体的操作流程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开标地点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发布公告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龙门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联系地址龙门县西林路152号招标人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752-7780567招标代理机构惠州市诚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盛丰商务大厦911室招标代理联系人郑先生联系电话0752-2843698招标监督机构龙门县水利局联系电话0752-7780588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1.质量标准:合格,质量达到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中的“合格”标准。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2.答疑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2.1答疑时间:投标人存在疑问的,应按照《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询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中招标人网上澄清截止时间对投标人提出疑问予以网上发布答疑。2.2网上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投标文件。2.3现场递交评标原件(如有)的时间和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规定时间地点递交。2.4开标时间: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开标时间进行开标活动。2.5开标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开标地点开标。2.6评标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评标地点评标。3.按照《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启用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20〕78号)要求,进一步扩大所有建设工程项目PDF格式及XML格式投标文件的特征码检测功能,特征码检测包括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软件序列号。在开评标过程中,若特征码检测环节出现不同投标人存在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软件序列号相同情况,将视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为保证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有效性,所有PDF格式投标文件应当在加盖电子签名(签章)后再行上传。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服务指南】→【操作指引】。4.按照《惠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惠市政数〔2025〕13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操作流程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5.其他相关方式:5.1异议受理异议受理部门:龙门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陈工异议受理联系电话:0752-77805675.2交易平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联系电话:0752-71210185.3监督单位龙门县水利局监督电话:0752-7780588发布日期:2025年月日第二章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龙门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地址:龙门县西林路152号联系人:陈工电话:0752-7780567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惠州市诚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盛丰商务大厦911室联系人:郑先生电话:0752-28436981.1.3交易平台名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电话:0752-71210181.1.4招标项目名称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施工(二标段)1.1.5建设地点惠州市龙门县1.1.6建设规模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河道治理总长度为50.4公里,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堤防14.48公里,加固堤防1.72公里,新建护岸2.74公里,新建排涝站5座、水闸6座、排水涵17座、穿堤涵管5座,重建排水涵5座,概算总投资为34710.10万元。项目施工分标段实施,其中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施工(二标段)治理范围为龙华圩镇、沙径社区、麻榨段等(具体以上级部门批复和设计图纸为准)。1.1.7设计人1.1.8监理人1.1.9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和有关资料及说明,包括惠州市增江龙门段治理工程的二标段施工及保修(具体施工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1.3.2计划工期24个月1.3.3质量要求合格,质量达到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中的“合格”标准。1.4.1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1.1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2企业负责人须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2、拟投入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一人一岗,不得兼任)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可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组建):(1)项目负责人1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须同时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水利类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3)安全负责人1人,根据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文,应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注册类别为建筑施工安全,并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4)专职安全员1人,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5)施工员1人、资料员1人、材料员1人、质检员1人,须具有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岗位证书;上述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在投标企业近3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和查询网址,且不可兼任于其他岗位(必须按一人一岗配置),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工程实际情况增加和增派相关专业人员。3、财务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投标人近1年财务状况良好,净利润为正值(以2024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以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财务状况良好)。4、信誉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附相关网页截图)。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个,以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联合体协议书。6、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作否决处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由不超过2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投标时需提交联合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均应为独立法人。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根据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地点,由各投标人自行组织对本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投标人不得以未踏勘现场为由向招标人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索赔。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1.提交澄清要求的时间:以招标公告《招标日程安排表》为准。2.澄清活动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上进行,投标人需匿名提交澄清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未有任何的澄清要求,默认投标人不存在澄清要求。未采用匿名方式提交作无效投标处理。1.10.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1.发送澄清说明的时间:以招标公告《招标日程安排表》为准。2.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上进行。1.11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对总承包单位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专业工程或国家、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前,必须得到招标人书面同意,才能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金额要求:无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按国家、广东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1.12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图纸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招标公告《招标日程安排表》为准。2.2.2投标截止时间以招标公告《招标日程安排表》为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澄清说明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后,即默认投标人已确认。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招标文件的修改说明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后,即默认投标人已确认。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3.2.3报价方式□总价☑下浮率本项目采用投标下浮率形式报价,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函中对施工报投标下浮率,投标所报投标下浮率保留两位小数。投标人所报投标下浮率必须大于00.00%(例:投标下浮率5.00%为大于00.00%,投标下浮率-5.00%为小于00.00%)。3.2.3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本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为13114.84万元。3.3.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6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50万元(按本工程总造价的2%计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缴交证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为保证投标保证金按时到账,建议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4小时前完成缴纳工作。)(一)采用转账、汇款形式的(由招标人负责收取,招标人可以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取):(1)投标人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打印缴纳投标保证金通知书,并应按照《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到投标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子账号。非投标人或非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2)严禁投标人采用EFT系统(广东金融结算系统)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采用此方式导致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视为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3)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通过网上银行退还至原汇款账号(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扣除转账手续费),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通过网上银行退还至原汇款账号(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扣除转账手续费)。(二)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证保险形式的:(1)投标人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选择相应的银行或保险3.4.1投标保证金公司办理电子保函或电子保证保险,办理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非投标人或非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费用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无效。(2)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在保障期限到期后自动失效。(3)电子保函、电子保险有效期必须等于或大于本项目投标有效期,否则为无效。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保函、保险有效期相应延长,且延长后的有效期应满足前述要求。(4)电子保函、电子保险应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或保证保险,且担保或保险阐述范围应当包含本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所有情形,否则为无效。(三)采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形式的:(1)根据《关于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试行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惠市发改法规函〔2024〕28号)文件以及《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中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惠市发改法规函〔2025〕191号)文件的要求,参加本项目且符合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信用良好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采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以下简称信用承诺函,格式参照投标文件格式)替代投标保证金。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在最后一次提交投标文件之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行政处罚记录、无违反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制的有关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上传投标文件时系统检测结果为准)的投标人。(2)投标人选择以信用承诺函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须将信用承诺函加盖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后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的保证金缴纳方式——保证金承诺书页面进行上传并应显示有效)。(3)投标人选择以信用承诺函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将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7.3款进行签字盖章或同时单独在信用承诺函加盖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的,均有效)。除法定例外情况外,在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内不得撤销撤回。(4)投标人有违反信用承诺函情形的,招标人将有关情况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报送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记录。招标人正式书面文件送达后1年内,相关市场主体参与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必须以现金或保函方式从其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保证金(不收投标保证金项目除外),否则视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全市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均不再接受违反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使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无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第二册技术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根据《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启动电子签名(签章)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19〕37号)的规定执行。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仍未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1)投标人(或牵头人)只需按规定在“关于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声明函(即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扉页)”中完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即可,未加盖在该页指定位置的也视为有效。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须在“联合体协议书”完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2)只要按照上述(1)进行电子签章、电子签名,除“关于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声明函”外,投标文件其他标注有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地方,视同已进行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3)投标文件未按上述(1)要求进行电子签章、电子签名的作无效标处理。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公示版为doc格式或docx格式文件,不需要加盖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指定模块提交。3.7.4投标文件递交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由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PDF格式)、第二册技术投标文件(PDF格式)、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公示版(doc或docx格式,不需要再另行加盖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三部分组成(电子投标文件无需标识“正本”或“副本”,PDF格式的投标文件应当具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字样底纹以及投标文件封面须有二维码)。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公示版仅作为中标候选人公示用途,不作为评标依据,只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商务投标文件公示版。投标人商务投标文件公示版内容中须取消所有网址超链接,除可屏蔽投标文件中的个人身份证号码等私密信息以及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其余内容必须与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一致(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公示版doc或docx格式不需要再另行加盖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电子投标文件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无需另行拷盘提交。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不递交或递交后系统解密读取失败的(排除网络连接问题),视为无效投标。2、书面投标文件:书面投标文件在开标、评标阶3.7.4投标文件递交要求段无需递交,全部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打印一式一套(第一中标候选人打印两套,注明“正本、副本”)并装订成册,交至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部,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无需递交。(1)书面投标文件应为投标人从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打印的有效投标文件(书面投标文件所呈现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字样底纹以及二维码须与系统内上传的PDF格式电子版保持一致,包括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2)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公示版无需打印。3.7.5装订要求装订成册无活页,投标文件内容过多的可分册装订4.1.1密封要求/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4.1.3需要投标人递交原件资料核查的要求需要递交原件的资料: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原件资料递交规定:无须密封,具体列明清单目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对无误后收取,评标结束后立即退还给投标人。4.2.1投标截止时间以招标公告《招标日程安排表》为准。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通过网络上传的方式,上传至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对应招标项目的指定模块。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以招标公告《招标日程安排表》为准。开标地点:以招标公告《招标日程安排表》为准。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各投标人的交易员,投标人交易员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逾期不予进场),投标人不派交易员参加开标会的,视作同意开标结果。非交易员不得入场。5.2开标程序开标顺序:按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开标一览表列明的投标人顺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专家6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7.1.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粤公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期限:3日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招标人将按《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规定,将中标候选人的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进行公示。若投标人认为其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内容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能公开的内容,应在投标时在投标文件显著地方注明“涉及秘密不能公开”,否则招标人将按规定进行公开。7.3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粤公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5%。10电子招标投标□否☑是,按照惠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惠市政数〔2025〕13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操作流程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投标人在投标时须诚信参与投标,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管部门认定后,一律视为不诚信行为,列入实施联合惩戒:(1)证件失效或被暂扣、伪造虚假证件、冒名顶替参加会议;(2)拟派项目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投标项目或有在建项目;(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情形;(4)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情况;(5)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6)存在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1.2其他事项特别提示:1.本招标文件中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落款处的日期填写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日期的任一日期均可。2.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3.为了缩短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时间,不建议选择批量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方式,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4.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参照原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收费标准计算并下浮13.4%确定。11.3技术投标文件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技术投标文件。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交易平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将组织各投标人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偏离1.12.1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扉页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四、投标保证金五、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三)近年承接过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六、其他资料第二册技术投标文件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扉页目录一、施工组织设计二、图表及格式要求3.1.2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中的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参考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投报本工程投标报价下浮率。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下浮率,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交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未中标的保证金将尽快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后予以退还。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或电子证照;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附相关网页截图)。3.5.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应附投标人拟派驻的项目班子成员相应证明资料及在投标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扫描件。3.5.3“近年承接过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投标人应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关键页等;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本项不做资格审查)3.6备选投标方案3.6.1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完成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3.7.4投标文件递交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根据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启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评标功能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在开评标阶段无需递交书面投标文件。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4.1.3需要投标人递交原件资料核查的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招标公告日程安排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否则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4)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5)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8)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情况),由招标人确认并记录在案,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定:a.投标文件中未按规定进行电子签章、电子签名的;b.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c.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d.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9)投标人代表(如有)、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公示7.1.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具体按《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规定执行。7.1.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2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二、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标记、递交、开标、评标、定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其他要求没有出现本评标办法初步评审3.1.2、3.1.3款规定的情形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拟投入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投标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检测是否有效为准条款号量化因素量化标准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信用等级:10分;技术评审:40分;商务评审:30分;投标报价:20分。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2(1)信用等级(10分)信用等级得分(10分)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粵水规范字(2019)1号],在广东省内依法建立了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为100分,分值权重为10%,并按照开标时的信用分值(超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乘以10%计算所得最终信用得分。本项最高得10分。注:①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站中尚无诚信排名的投标人,其信用分数分按0分计算。本项最高得10分;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以信用分值较低主体的信用分值计算信用得分;本项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实时查询,记录在开标现场登记表中。2.2.2(2)技术评审(40分)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3分)优:对项目总体认识全面、总体组织符合实际,总体设计符合规范,总体计划合理,综合措施科学。施工工序安排结合工期及工程实际、科学合理;良:对项目总体认识较全面、总体组织较符合实际,总体设计较符合规范,总体计划较合理,综合措施较科学。施工工序安排较结合工期及工程较实际、科学合理;中:对项目总体有认识,有一定的措施但部分不具体;施工工序安排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差:对项目认识不足,表述不清晰,措施不具体;施工工序安排不合理。优得2.7-3.0分、良得2.4-2.6分、中得2.1-2.3分、差得1.8-2.0分,无提供不得分。2.2.2(2)技术评审(40分)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3分)优: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关键时间节点的控制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保证措施可靠;良: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较合理、可行,关键线路较清晰、准确、完整,关键时间节点的控制措施较得力、可操作性较强,保证措施较可靠;中: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不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不可行。没有违约责任承诺。优得2.7-3.0分、良得2.4-2.6分、中得2.1-2.3分、差得1.8-2.0分,无提供不得分。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3分)优:劳动力和材料投入配置计划满足工程要求,能充分考虑施工措施,结合所制定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设备及材料并充分考虑各种外部原因供应;良:劳动力和材料投入配置计划较为满足工程要求,能较充分考虑施工措施,结合所制定工期,较合理安排施工设备及材料并较充分考虑各种外部原因供应;中: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差: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优得2.7-3.0分、良得2.4-2.6分、中得2.1-2.3分、差得1.8-2.0分,无提供不得分。机械设备投入计划及检测设备(3分)优: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良: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中: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差: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优得2.7-3.0分、良得2.4-2.6分、中得2.1-2.3分、差得1.8-2.0分,无提供不得分。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3分)优:施工平面布置考虑周到、布局合理、切实可行,遵循了方便、经济、高效、安全、环保、节能的原则,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减少二次转运;临时设施布置合理安全、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布置位置不影响交通和施工;良:施工平面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中:施工平面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差:总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优得2.7-3.0分、良得2.4-2.6分、中得2.1-2.3分、差得1.8-2.0分,无提供不得分。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4分)优: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先进、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良: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中:对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了解,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基本可行。差:对项目关键技术有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不可行。优得3.6-4.0分、良得3.2-3.5分、中得2.8-3.1分、差得2.4-2.7分,无提供不得分。安全文明措施(3分)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正确。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正确。差:安全文明措施不得力,采用规范不正确。优得2.7-3.0分、良得2.4-2.6分、中得2.1-2.3分、差得1.8-2.0分,无提供不得分。质量保证与承诺(3分)优: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良: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中: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差:措施不可行。没有质量违约责任承诺。优得2.7-3.0分、良得2.4-2.6分、中得2.1-2.3分、差得1.8-2.0分,无提供不得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3分)优: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科学、系统,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得力。良: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比较科学、系统,可操作性比较强,保障措施比较得力。中: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基本科学、系统,具有可操作性,保障措施基本正确。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科学、不系统,或可操作性不强,或保障措施不具体。优得2.7-3.0分、良得2.4-2.6分、中得2.1-2.3分、差得1.8-2.0分,无提供不得分。用工实名管理方案(2分)优:用工实名管理方案科学、系统,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得力。良:用工实名管理方案比较科学、系统,可操作性比较强,保障措施比较得力。中:用工实名管理方案基本科学、系统,具有可操作性,保障措施基本正确。差:用工实名管理方案不科学、不系统,或可操作性不强,或保障措施不具体。优得1.8-2.0分、良得1.6-1.7分、中得1.4-1.5分、差得1.2-1.3分,无提供不得分。服务方案(10分)对投标人自中标到竣工验收以及保修期各关键节点的服务承诺以及服务便利性进行评分。优得9.0-10.0分、良得8.0-8.9分、中得7.0-7.9分、差得6.0-6.9分,无内容不得分。2.2.2(3)商务评审(30分)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12分)1、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类中级职称的得2分,具有水利类高级或以上职称的得4分;2、技术负责人: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类高级或以上职称的得4分;3、拟派的其他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具有水利类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每个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4分。注:本项最高得12分,若为联合体投标,可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组建,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书的扫描件,在投标企业近3个月参保的社保证明扫描件,未提供齐全的不得分。类似工程经历(10分)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任意一方)2022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的水利工程施工业绩:(1)合同金额13000万以上(含13000万元)的每项业绩得2分;(2)合同金额6500万(含6500万)至13000万的每项业绩得1.5分。本项最高得10分。注: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关键页等,未提供不得分。投标人获奖情况(8分)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任意一方)2022年1月1日以来(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获得的奖项:(1)获得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或以上范围的奖项每项得2分;(2)获得过市级范围的奖项每项得1分。本项最高得8分。注:①同一项目的不同获奖级别,按其最高获奖级别的得分计;不重复计算;②提供获奖证书关键页的扫描件,未提供或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无法识别的不得分。2.2.2(4)投标报价(20分)投标报价(20分)1、有效投标报价范围:投标人按工程情况各自填报各投标报价下浮率,投标报价下浮率数值的有效范围>0%。2、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为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限价*(1-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当合格投标人的个数≥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再计算算术平均值。3、确定偏差率: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4、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偏差率大于0时,报价得分F=20-10*偏差率;偏差率不大于0时,报价得分F=20+5*偏差率。得分最低为0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商务评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商务评审得分相同,信用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信用得分相同,技术评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技术评审得分、信用等级得分、商务评审得分均相同,则由评委通过记名投标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信用等级: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1)信用等级: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款至第3.5.3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评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评审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用等级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3.2.2A、B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D。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款规定的定标原则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中标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治理工程施工 治理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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