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机房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公告(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2025)



工程监理

关于为【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2号楼负1层MR机房建设工程监理】公开选取【工程监理】机构的公告

2025-10-09 17:30 ,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为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 公开选取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项目采用多选一的直接选取方式,项目业主将在报名的若干家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中选机构,未被选中的机构不应有任何异议。

项目业主

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

采购项目名称

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2号楼负1层MR机房建设工程监理

中介服务事项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投资审批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64560886372509290015

项目规模

投资额(¥2,857,890.78元)

所需服务

工程监理

服务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主要建设内容: 1.1项目名称: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2号楼负1层MR机房建设工程监理 1.2项目建设地址: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2号楼负1层 1.3工程预算:2857890.78元,其中监理服务费限价为55,000.00元。(本项目采购总价包干的方式结算,结算价不能超出合同总金额,超出部分采购人不另支付服务费用。) 1.4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拆除、土建、装饰装修、强弱电、给排水、消防、暖通等。 本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设计图纸。 二、监理服务范围及内容: 监理服务范围是: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2号楼负1层MR机房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全过程工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业主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各种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并跟进图纸设计和会审,办理施工许可证;实施本项目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质量保修期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主导建设项目各方及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组织对工程项目各阶段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档案、结算、项目移交使用等管理和控制等工作的服务,并负责跟进资料备案及整理归档,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等工作。详见需求书。

中介机构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详见资质树。

其他要求说明:



服务时限说明

工期约为8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具体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准)

服务金额

¥55,000.00元

金额说明

三、承包方式:采用固定合同包干的方式承包。 四、报价方式: 1、本项目的报价方式采用填报固定合同包干的方式进行报价。 2、本项目最高限价监理服务费限价为55,000.00元。供应商报价监理服务费必须小于项目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五、结算方式: 1、本项目采购总价包干的方式结算,结算价不能超出合同总金额,超出部分采购人不另支付服务费用。 1.1一旦成为成交供应商,则视为已充分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供应商派驻现场所有人员的人工费、设备费、住宿费、水电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保险等一切因监理本工程产生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企业利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已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包括因采购人或施工方原因对工程进度需要暂停和额外工作、附加工作及工期拖延等)。结算时,采购人将不对上述各种因素向供应商作出任何补偿或另外结算支付;任何因忽视、误解、遗漏等情况而导致的工期延长索赔或其他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七、项目的支付方式(工程监理服务费预付款、进度款的计算基数为工程的施工合同价) : 1、签订合同,监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开始监理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20%预付款。 2、每月根据完成工程进度,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65%的进度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竣工验收资料备案与存档)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0%。 4、工程完成结算,并通过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结算价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7%。 5、余下的监理结算费用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竣工验收资料备案与存档)至缺陷责任期满两年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下3%的监理费用。 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酬金为增值税含税酬金,监理人应在本项目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在申请合同款额支付时,需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本项目工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办理支付。

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方式

直接选取

是否选取中介



有无回避情况



截止报名时间

2025-10-09 17:30

业主单位咨询电话

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 (登录后查看)

采购需求书下载

附件3.2号楼负1层MR机房建设工程监理基本需求.pdf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已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号码和中介专属网页发送通知,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登录中介专属网页进行报名。
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09-29

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2号楼负1层MR机房建设工程监理基本需求一、项目概况及主要建设内容:1.1项目名称: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2号楼负1层MR机房建设工程监理1.2项目建设地址: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2号楼负1层1.3工程预算:2857890.78元,其中监理服务费限价为55,000.00元。(本项目采购总价包干的方式结算,结算价不能超出合同总金额,超出部分采购人不另支付服务费用。)1.4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拆除、土建、装饰装修、强弱电、给排水、消防、暖通等。本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设计图纸。二、监理服务范围及内容:监理服务范围是: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2号楼负1层MR机房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全过程工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业主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各种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并跟进图纸设计和会审,办理施工许可证;实施本项目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质量保修期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主导建设项目各方及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组织对工程项目各阶段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档案、结算、项目移交使用等管理和控制等工作的服务,并负责跟进资料备案及整理归档,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等工作。三、承包方式:采用固定合同包干的方式承包。四、报价方式:1、本项目的报价方式采用填报固定合同包干的方式进行报价。2、本项目最高限价监理服务费限价为55,000.00元。供应商报价监理服务费必须小于项目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五、结算方式:1、本项目采购总价包干的方式结算,结算价不能超出合同总金额,超出部分采购人不另支付服务费用。1.1一旦成为成交供应商,则视为已充分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供应商派驻现场所有人员的人工费、设备费、住宿费、水电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保险等一切因监理本工程产生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企业利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已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包括因采购人或施工方原因对工程进度需要暂停和额外工作、附加工作及工期拖延等)。结算时,采购人将不对上述各种因素向供应商作出任何补偿或另外结算支付;任何因忽视、误解、遗漏等情况而导致的工期延长索赔或其他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六、监理服务期限:工期约为8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具体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准);七、项目的支付方式(工程监理服务费预付款、进度款的计算基数为工程的施工合同价):1、签订合同,监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开始监理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20%预付款。2、每月根据完成工程进度,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65%的进度款。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竣工验收资料备案与存档)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0%。4、工程完成结算,并通过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结算价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7%。5、余下的监理结算费用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竣工验收资料备案与存档)至缺陷责任期满两年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下3%的监理费用。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酬金为增值税含税酬金,监理人应在本项目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在申请合同款额支付时,需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本项目工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办理支付。八、履约保证金:不设履约保证金,相关处罚在进度款进行扣罚。九、监理人员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除现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外,供应商还需现场派驻本项目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实际投入人员需满足采购人和具体项目的要求),具体人员要求如下: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数量要求备注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培训(或岗位)证书,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监理员取得监理培训(或岗位)证书,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注:1.上表所列各项人员的人数为最低要求,个别人员(如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市政景观监理员)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安排进场,且业主可在工程不同阶段根据实际工程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其人员做出适当调整。供应商必须保证项目班子(含总监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要求必须满足本项目监理服务及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每个子项项目报建报监的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2、中标单位需按合同报建人员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采购人将进行处罚。十、监理任务内容:1.施工准备阶段:1.1确定机构人员后熟悉合同文件的目标、专用条件及其他要求。1.2监理机构内部进行图纸会审,了解图纸的有效性、逻辑性、完整性、深度性。找出技术难点、关键节点以及图纸中的差错,摘录需要澄清的问题并书面整理内部图纸会审纪要。1.3熟悉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单位商定工程验收的单位分部、分项以及检验批划分。1.4确定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检查与验收标准并告知施工单位。1.5了解施工单位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1.6了解业主、质监站、安监站、公司等对工程监理的要求。1.7摘录、汇编适用于本项目的各种规范以及强制性条文。1.8根据GB50319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合理的项目监理组织结构、划分机构人员职责,并获得监理单位批准。1.9申请防护用品、办公用品、上墙资料、监理用表等。1.10整理确定监理用表。1.11总监主持,编制监理规划草稿,完善后定稿公司审批。合同期内指导监理工作、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巡视、见证、旁站、检查、检验。1.12参加或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可以委托监理组织),当需要监理机构组织时,需要做好相应准备:应清楚材料、工艺、安全、环保的要测、验收的管理程序、方法和措施等。1.13实时编制相关细则,包括安全生产细则等。1.14掌握设计意图和标准、项目难点、重点的要求。1.15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包括程序性审批、符合性审批、针对性审批、可行性审批等,通过审批了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投入人、材、物的情况。1.16对关键工序、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以及各类预案的审批。1.17检查保证体系落实情况,包括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管等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特殊工种等的资质是否满足本工程要求。1.18审批工程划分并报建设单位,要便于日常验收,便于安排日常工作计划。1.19核算工程量清单,核算工程预算与设计方面的偏差。1.20协助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复核施工放线成果(满足项目空间位置符合设计图纸)并签认。1.21审查分包资质:包括分包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分包内容与范围、专业管理人员资格证、特殊工种上岗证等。1.22审查开工申请,检查自身准备工作,检查环境准备情况包括:施工许可证、拆迁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周围环境无障碍)、质(安)监站交底与否、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工作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已批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已到位、主要材料已落实、进场道路(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预付款到位、安全措施费以及拨付。1.23项目开工前,参加或组织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内容满足规范要求,同时告知施工单位对项目质量、安全的检查要求、明确旁站工序部位、需要施工单位同步提供的资料等交底。2.施工阶段:2.1严格签证管理,按有关规定载明签证原因、签证部位、设计变更图纸、工程量计算式等内容,并拍照留存,将相片电子版、纸质版报告采购人。2.2如实核准施工单位实际施工进度,按约定的合同条款签付工程款。3.竣工结算阶段:3.1严格审核竣工图纸,保证修改变更部位应标注在竣工图上,并与签证资料相对应,保证竣工图纸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总监、监理员签名确认,加盖总监执业证件章以及供应商单位公章。3.2参与竣工结算资料会审,保证竣工资料清单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缺失或者重复。十一、监理义务:1.供应商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管理及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办公室及其他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供应商应合理调配供应商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2.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供应商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采购人请示(若采购人采购人另有授权除外),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予以决策或决定。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请示报告中应根据请示内容的轻重缓急而及时请求采购人采购人给予答复。3.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采购人的资金管理规定,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的施工监理服务费用为本工程的专用款,在服务期内不得挪为它用。4.供应商承诺的人员(或中标后提交采购人审核的拟派驻人员)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到位,不得在进场时或中途自行更换,否则视为供应商违约;但采购人要求更换的供应商员除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根据工程需要认为有必要增派供应商员时,供应商应按要求增派。5.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必要时供应商应负责监理的各种抽检及平行检验,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满足抽检、平行检验所需费用已包含在供应商的报价中。同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遵循质量监督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所需的一切费用,其费用含于施工监理费用中,采购人不单独支付。6.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管理需要,将本项目部分管理工作授权供应商进行管理时,供应商应无条件予以执行;同时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管理需要,对施工监理的单位的授权进行调整时,供应商应予以配合执行。7.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各项工作享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对供应商发出的指令可随时予以纠正,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8.供应商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在采购人和承包人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根据授权,供应商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批准,供应商无权变更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9.供应商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对本项目的工程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理,其中对环保监理应包含但不限于列要求:10.供应商应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水土流失、景观影响及环境污染及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等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11.环境监理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项目的环境行动计划,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工程和环境质量标准等。12.环境监理的内容:工程环境监理主要包括环保达标监理和环保工程监理。环保达标监理是使主体工程的施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排放应达到有关的标准等。环保工程监理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源保护区等地的保护,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声屏障、边坡防护、排水工程、绿化等在内的环保设施建设的监理。13.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14.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施工现场(含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等。15.如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16.供应商应单独完成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作为环保单项验收的资料之一。17.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包括:督促承包人回访;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工程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18.供应商应在施工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施工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出险后供应商应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果供应商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合同模板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般)项目名称:委托人(全称):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监理人(全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第一部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2.项目名称:3.工程地点:4.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5.监理服务费合同价:(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注:本项目为总价包干的方式结算,结算价不能超出合同总金额,超出部分委托人不另支付服务费用。6.监理范围: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全过程工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业主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各种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并跟进图纸设计和会审,办理施工许可证(如需);实施本项目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质量保修期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主导建设项目各方及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组织对工程项目各阶段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档案、结算、项目移交使用等管理和控制等工作的服务,并负责跟进资料备案及整理归档,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等工作。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文件、报价文件、中标通知书、承诺函;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监理期限:计划施工工期约为日历天,委托方通知监理人进场开始算起缺陷责任期为个月(具体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准)。七、监理人需提供本项目的监理人员资料、身份证件、资格证等。本合同正本壹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委托人(签章):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甲子路1号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税号:税号: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份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经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的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义务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的控制。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本项目最终结算不得高于合同价。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它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份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工程建设报批文件;3.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施工准备阶段:1.1确定机构人员后熟悉合同文件的目标、专用条件及其他要求。1.2监理机构内部进行图纸会审,了解图纸的有效性、逻辑性、完整性、深度性。找出技术难点、关键节点以及图纸中的差错,摘录需要澄清的问题并书面整理内部图纸会审纪要。1.3熟悉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单位商定工程验收的单位分部、分项以及检验批划分。1.4确定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检查与验收标准并告知施工单位。1.5了解施工单位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1.6了解业主、质监站、安监站、公司等对工程监理的要求。1.7摘录、汇编适用于本项目的各种规范以及强制性条文。1.8根据GB50319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合理的项目监理组织结构、划分机构人员职责,并获得监理单位批准。1.9申请防护用品、办公用品、上墙资料、监理用表等。1.10整理确定监理用表。1.11总监主持,编制监理规划草稿,完善后定稿公司审批。合同期内指导监理工作、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巡视、见证、旁站、检查、检验。1.12参加或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可以委托监理组织),当需要监理机构组织时,需要做好相应准备:应清楚材料、工艺、安全、环保的要测、验收的管理程序、方法和措施等。1.13实时编制相关细则,包括安全生产细则等。1.14掌握设计意图和标准、项目难点、重点的要求。1.15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包括程序性审批、符合性审批、针对性审批、可行性审批等,通过审批了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投入人、材、物的情况。1.16对关键工序、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以及各类预案的审批。1.17检查保证体系落实情况,包括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管等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特殊工种等的资质是否满足本工程要求。1.18审批工程划分并报建设单位,要便于日常验收,便于安排日常工作计划。1.19核算工程量清单,核算工程预算与设计方面的偏差。1.20协助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复核施工放线成果(满足项目空间位置符合设计图纸)并签认。1.21审查分包资质:包括分包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分包内容与范围、专业管理人员资格证、特殊工种上岗证等。1.22审查开工申请,检查自身准备工作,检查环境准备情况包括:施工许可证、拆迁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周围环境无障碍)、质(安)监站交底与否、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工作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已批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已到位、主要材料已落实、进场道路(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预付款到位、安全措施费以及拨付。1.23项目开工前,参加或组织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内容满足规范要求,同时告知施工单位对项目质量、安全的检查要求、明确旁站工序部位、需要施工单位同步提供的资料等交底。2.施工阶段:2.1严格签证管理,按有关规定载明签证原因、签证部位、设计变更图纸、工程量计算式等内容,并拍照留存,将相片电子版、纸质版报告委托人。2.2如实核准施工单位实际施工进度,按约定的合同条款签付工程款。3.竣工结算阶段:3.1严格审核竣工图纸,保证修改变更部位应标注在竣工图上,并与签证资料相对应,保证竣工图纸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总监、监理员签名确认,加盖总监执业证件章以及监理人单位公章。3.2参与竣工结算资料会审,保证竣工资料清单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缺失或者重复。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与施工现场相关的供水、供电、通讯、电视、地下管线相关单位及工地内村民协调、迁移、由委托方负责。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及与开展工程施工监理有关的资料。第五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驻场监理人员临时住宿办公场所及用具。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八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服务费:1.1监理费为总价包干: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1.2一旦成为监理人,则视为已充分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监理人派驻现场所有人员的人工费、设备费、住宿费、水电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保险等一切因监理本工程产生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全部费用及监理人企业利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人已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包括因委托人或施工方原因对工程进度需要暂停和额外工作、附加工作及工期拖延等)。结算时,委托人将不对上述各种因素向监理人作出任何补偿或另外结算支付,任何因忽视、误解、遗漏等情况而导致的工期延长索赔或其他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2.监理服务费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预付款、进度款的计算基数为工程的施工合同价)2.1签订合同,监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开始监理工作后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预付款。2.2每月根据完成工程进度,在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款。2.3预付款与进度款的累计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2.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竣工验收资料备案与存档)后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2.5工程完成结算,并通过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结算价后,支付至合同价的%。2.6余下的监理结算费用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竣工验收资料备案与存档)至缺陷责任期满两年后30工作日内付清余下3%的监理费用。注:(1)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酬金为增值税含税酬金,监理人应在本项目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在申请合同款额支付时,需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本项目工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办理支付。(2)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监理人派驻现场所有人员的人工费、设备费、住宿费、水电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保险等一切因监理本工程产生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全部费用及监理人企业利润)。第十条履约保证金:不设履约保证金,相关处罚在进度款进行扣罚。第十一条项目投入人员要求:1.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除现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外,监理人还需现场派驻本项目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实际投入人员需满足委托人和具体项目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驻场,具体人员要求如下:姓名监理人员专业身份证号证件号备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驻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驻场注:(1)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按项目实际需要驻场,若需更换,需提前三天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并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过委托人同意更换,视为违约,违约处罚金元/次/人,处罚在费用支付中扣除,处罚累计不超合同价的%。(2)上表所列各项人员的人数为最低要求,个别人员(如市政景观监理员等其他人员)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安排进场,且委托人可在工程不同阶段根据实际工程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其人员做出适当调整。监理人必须保证项目班子(含总监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要求必须满足本项目监理服务及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每个子项项目报建报监(如需)的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超过规定时间5天仍不到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3.如在施工过程中,因监理人监管不力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未能按审核后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实施的,每逾期1天,监理人需缴纳元的违约金,累计不超合同价的10%;若工期延误达5天以上的,委托人有权与监理人解除监理合同,监理人承担一切责任。4.如在施工过程中,因监理人的监理人员的过失或监管不力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理人须按元/次/处的标准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属于监理人负有部分及以上责任的,除按元/次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外,委托人还将按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从正常监理服务费中收取相应金额作为赔偿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工程监理任务的监理人员,并且保留解除监理合同以及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力;5.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工程计量、变更、结算,否则须按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5.1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计量工程量与委托人审核确认的计量工程量存在5%及以上误差的,每次(计量批次)按元的标准从正常监理服务费中收取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累计不超合同价的10%;5.2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计量单价和计量金额与委托人审核确认的计量单价和计量金额不一致,造成计量金额存在10%及以上误差的,每次(计量批次)按元的标准从正常监理服务费中收取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5.3监理工程师如在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处以元/次/处的违约金,累计不超合同价的10%,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该人员应予以撤换。如对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以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在赔偿限额内)。5.4监理人须在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变更文件后5天内完成审核,未按期完成审核的,须按元/天的标准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累计不超合同价的10%;如因监理人未按以上时限完成工程变更审核而导致工程变更无法审批的,所引起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第十二条监理工作要求:1.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管理及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办公室及其他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2.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请示(若委托人另有授权除外),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予以决策或决定。监理人提交的书面请示报告中应根据请示内容的轻重缓急而及时请求委托人给予答复。3.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委托人的资金管理规定,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施工监理服务费用为本工程的专用款,在服务期内不得挪为它用。4.监理人承诺的人员(或中标后提交委托人审核的拟派驻人员)必须按委托人要求到位,不得在进场时或中途自行更换,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处罚违约金元/次/人,处罚在费用支付中扣除,处罚累计不超合同价的10%;但委托人要求更换的监理人员除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委托人根据工程需要认为有必要增派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应按要求增派。5.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必要时监理人应负责监理的各种抽检及平行检验,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满足抽检、平行检验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监理人的报价中。同时监理人应充分考虑遵循质量监督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所需的一切费用,其费用含于施工监理费用中,委托人不单独支付。6.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管理需要,将本项目部分管理工作授权监理人进行管理时,监理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同时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管理需要,对施工监理的单位的授权进行调整时,监理人应予以配合执行。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各项工作享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对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可随时予以纠正,监理人应无条件接受。8.监理人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根据授权,监理人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监理人无权变更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9.监理人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对本项目的工程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理,其中对环保监理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要求:10.监理人应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水土流失、景观影响及环境污染及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等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11.环境监理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项目的环境行动计划,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工程和环境质量标准等。12.环境监理的内容:工程环境监理主要包括环保达标监理和环保工程监理。环保达标监理是使主体工程的施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排放应达到有关的标准等。环保工程监理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源保护区等地的保护,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声屏障、边坡防护、排水工程、绿化等在内的环保设施建设的监理。13.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14.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施工现场(含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等。15.如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16.监理人应单独完成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作为环保单项验收的资料之一。17.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包括:督促承包人回访;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工程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18.监理人应在施工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施工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出险后监理人应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19.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MR机房建设工程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