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防治招标公告(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2025)
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莲都区碧湖镇2025-2028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三年绩效试点)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莲都区碧湖镇2025-2028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三年绩效试点)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10月31日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丽中兴招2025-060号
项目名称:莲都区碧湖镇2025-2028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三年绩效试点)项目
预算金额(元):10655900
最高限价(元):106559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莲都区碧湖镇2025-2028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06559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莲都区碧湖镇2025-2028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本项目服务期3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合同一年一签,秋季疫情普查病死松树下降率未达25%或除治质量评分低于70分的,下年度不再续约(若绩效考核达标的,双方于每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结束后15日内完成续签工作)。集中清理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4月30日前完成除治质量回头看。即现即清阶段:具体参照省市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范围不超过每年6月至9月。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5年10月31日 ,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 ,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9:00
开标地点(网址):莲都区莲都区人民路649丽人木业大楼4楼405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其他事项:本项目全程电子招投标,相关的操作规程务必关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网址:https://service.zcygov.cn/#/knowledges/CW1EtGwBFdiHxlNd6I3m/6IMVAG0BFdiHxlNdQ8Na)。5、因供应商单方面提出不再续签下年合同的,除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还须向采购人支付三年总承包资金的20%作为违约金(续签了下年度合同,但只完成部分清理工作后申请退出的,支付的违约金不变),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经济损失,供应商还应当赔偿采购人其余经济损失。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地 址:莲都区碧湖镇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刘鑫宇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8-2055536
质疑联系人:何小芳
质疑联系方式:0578-20516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号3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周毅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8867804260
质疑联系人:雷丽珍
质疑联系方式:13375887011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地址:丽水市解放街71号
传真:
联系人:张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8-2131236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正式招标文件)莲都区碧湖镇2025-2028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三年绩效试点)项目.doc798.9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莲都区碧湖镇2025-2028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三年绩效试点)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
浙江省
公告时间
2025年10月10日 17:23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31日每日上午:00:00 至 00至12:00:00下午:12:00 至 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开标时间
2025年10月31日 09:00
开标地点
莲都区莲都区人民路649丽人木业大楼4楼405开标室
预算金额
¥1065.59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周毅
项目联系电话
18867804260
采购单位
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
莲都区碧湖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578-2055536
代理机构名称
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号3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867804260
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丽中兴招2025-060号项目名称:莲都区碧湖镇2025-2028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三年绩效试点)项目采 购 人: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号3楼2025年10月目录目录1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采购需求6第三章投标人须知1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1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21一总则221.1适用范围221.2定义221.3投标人应具备资格条件221.4联合体投标221.5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231.6投标费用231.7现场踏勘231.8答疑会231.9分包231.10保密231.11政府采购政策241.12相同品牌产品261.13信用信息记录查询261.14询问、质疑和投诉271.15特别声明28二招标文件292.1招标文件的组成292.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29三投标文件组成293.1投标文件组成303.2资格文件303.3商务技术文件303.4报价文件303.5投标文件形式30四投标文件编制304.1投标文件编制304.2投标报价要求314.3投标有效期314.4投标文件格式314.5投标文件份数及签署314.6注意事项31五投标文件提交315.1投标文件导入和加密325.2投标文件提交325.3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325.4备份投标文件的提交32六开标、资格审查、评标336.1开标336.2资格审查336.3评标346.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46.5报价错误修正356.6评标报告35七▲投标无效的情形35八中标和合同368.1中标368.2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368.3履约保证金378.4合同37九其他事项379.1废标379.2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389.3重新开展采购389.4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389.5解释权389.6代理服务费38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39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55一资格文件格式601.1资格文件封面格式601.2资格文件目录611.3有效营业执照电子文档61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电子文档611.5授权委托书格式621.6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格式631.7其他64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652.1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652.2商务技术文件目录662.3投标函格式672.4廉洁自律承诺书格式692.5符合性审查资料702.6投标项目明细清单712.7商务技术偏离表格式722.8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732.8.1成功案例及业绩格式732.8.2拟投入的项目班子格式742.9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752.10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76三报价文件格式77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83一总则83二评标一般规定83三评标内容及标准84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莲都区碧湖镇2025-2028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三年绩效试点)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s://lssggzy.lishui.gov.cn/col/col1229636847/index.html)采购公告附件中自行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0月31日9: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丽中兴招2025-060号项目名称:莲都区碧湖镇2025-2028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三年绩效试点)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需求: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预算金额(万元):1065.59最高限价(万元):1065.59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备注:无合同履行期限: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公告附件3.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4.售价(元):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1日9:00(北京时间)2.投标地点(网址):⑴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在“政采云平台”上传提交,“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提交后,投标人自行打印投标文件接收回执;⑵备份投标文件: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提交;备份投标文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以U盘形式存储,并在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邮寄方式或现场送达以下地点,未按要求送达或未密封将被拒收。备份文件收件人:雷丽珍,联系方式:13375887011,收件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号3楼招标代理室。(收件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备份投标文件在“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在线解密失败后启用,否则不予以启用。3.开标时间:2025年10月31日9:00(北京时间)4.开标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其他事项: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无须派人员到现场出席开标会议。具体操作指南: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5、因供应商单方面提出不再续签下年合同的,除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还须向采购人支付三年总承包资金的20%作为违约金(续签了下年度合同,但只完成部分清理工作后申请退出的,支付的违约金不变),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经济损失,供应商还应当赔偿采购人其余经济损失。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地址:莲都区碧湖镇项目联系人(询问):刘鑫宇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8-2055536质疑联系人:李建波质疑联系方式:0578-205553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号3楼传真:0578-2132236项目联系人(询问):泮良英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967056720质疑联系人:周毅质疑联系方式:18867804260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联系人:张先生监督投诉电话:0578-2131236地址:丽水市解放街71号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zfcg.czt.zj.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公告时间:2025年10月10日第二章采购需求1.1.1.一、项目概况为保护我区松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年版)》、《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科学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17〕38号)、《丽水市莲都区2025-2028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三年绩效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对我镇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松林小班的松材线虫病枯死木进行清理(具体作业小班范围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时提供)。采用择伐方式,根据统一部署,按发生区域,高速公路沿线、国省道沿线、城边、景区周边优先清理,在规定期限有序对约定范围内所有病死、其他原因致死的松树进行清理,对伐除的松木、枝桠运至定点企业进行除害处理,并以标准方式处理伐桩。行政界限与林业小班界限不一致时,以林业小班界限为准。1.1.2.二、清理处置要求1、山场除治技术标准每年10月启动山场清理工作,要求采伐整株枯死的松树。伐桩高度低于5厘米,采伐迹地清理干净,不残留直径大于1厘米的松树枝桠。清理疫木时,须根据浙江数字森防平台使用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化、数字化对疫木清理过程的监管作用,落实伐前伐后拍照上传,伐前照片的枯死松树应在照片显著位置,包含大部分主干及树冠,能清晰辨认异常变色松针;必须要有胸径照片,即测量松木离地高度1.3米处的主干直径照片;伐桩照片应在伐桩斜上方45°拍摄,包含树桩横截面和侧面,能清晰辨别伐桩高度。除此之外还要求拍摄疫木销毁、装车、过磅等照片,形成覆盖疫木清理全流程的影像数据,采购人分阶段做好数据采集和整理,工作留痕。疫木树枝占比不低于15%,由采购人在《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理通知单》内区分,疫木清理率要达到100%。2、规范除害处理清理下山的树干、枝桠要运送至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企业进行除害处理,按照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年版)》的技术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集中清理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山场就地处理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采购人应做好就地处理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鼓励引进无人运输机,采用吊运为主要手段对伐除的树干、清理的枝桠进行搬运,同时做好伐桩管理,达到松材线虫病防治“510”的质量要求。3、严防疫木流失要及时将除治后的树干和枝桠清运进厂,防止疫木流失。严防疫木长时间滞留山场或下山后不及时装运。需指定专用车辆进行疫木运输,运输车辆信息报区松防指办进行备案,由采购人签发《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随货同行,不得无证运输。加工企业须负责做好疫木除害处理工作,建立疫木购销台账,按照《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完成厂区内疫木清零工作,严防进厂疫木流失。疫木收购价由采伐队和疫木加工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区生态林业中心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向参与除害处理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企业派驻过磅监管人员,负责监管运输车辆疫木过磅,以及检查是否存在掺入其他非松科植物及活树等。疫木过磅后由监管人员通过加工厂终端上传重量数据至省数字森防管理平台进行汇总。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要按规定将松科植物运至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疫木销售给非除害企业单位和个人。木材价格由林权单位和处理企业协商,不享受疫木清理财政补助政策。电力、通信等单位架设电力、网络设施或线路沿线清理需采伐或修剪松科植物的,要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清理枯死树的要求执行。4、严格质量监管疫木除治期间,采购人派相关人员全程参与疫木除治监督工作,包括疫木清理进度与质量,疫木监管、运输与除害处理等情况。5、档案管理要求松材线虫病预防和清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主要包括:(1)政府和主管部门制定印发的松材线虫病相关文件、防治方案、防治经费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等;采购人涉及松材线虫病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2)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普查等工作台账;(3)辖区内检疫检查,涉木企业及个人登记备案等情况;(4)松材线虫病疫情清理作业、疫木监管等情况;(5)松材线虫病疫情清理现场图片、影像等资料;(6)松材线虫病防治成效检查验收、工作总结等。1.1.3.三、验收要求采购人负责对本辖区除治队伍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工作开展验收,并按照《莲都区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评价细则》对除治工作进行赋分。验收范围包含:1、清理合同范围为辖区有松木分布的全部林业小班所有枯死松木是否完成全面清理;2、范围内有死松木分布的所有小班的清理质量(包括普查死树和后续死树);3、日常管理、疫木运输等是否按照规定执行;4、台账资料是否完整齐全。验收合格的小班由镇报区松防指办,进入区级抽查复核环节。区松防指负责对实施的山场除治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收到采购人验收合格评价报告后,组织第三方验收公司以抽查的形式进行复核,抽查除治小班复核比例不低于20%,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版)》规定执行。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小班,区松防指办将对小班所对应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抽查发现质量偏低的乡镇,将增加抽查比例。区松防指办对抽查结果进行赋分,区级赋分高于采购人赋分结果的,以采购人赋分结果为准,区级赋分低于采购人赋分结果的,以区级赋分结果为准。集中除治期的验收和整改工作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完成。每年6月—9月在全区范围内采取“发现一株清理一株”的方式开展枯死松树“即现即清”工作,并由验收单位对该阶段清理效果跟踪验收。1.1.4.四、付款方式补助资金实行分期、分批拨付,最后结算制度。清理资金按供应商完成的质量和考核结果予以拨付,合同价的70%作为基础资金参照赋分结果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绩效资金参照普查株数下降率支付。具体付款进度如下:1、预付款: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该预付款支付前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同等额度的预付款保函)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凭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预付本年度估算合同金额的30%。2、进度款:以镇为单位,完成集中清理并通过质量评价,经项目监理验收,并完成即现即清并通过质量评价的,供应商提出支付申请后按照最终赋分结果的相应比例支付至合同价的70%。3、年度结算:次年11-12月,根据绩效评价(前后两年秋季疫情普查的数据得到株数下降率),进行最终核算,根据核算结果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注:上述各款项支付时,其中的60%款项为农民工工资性工程款。为确保工程款资金专款专用,供应商须针对该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本项目预付款、工程款等费用均由采购人支付至项目基本结算户中。该监管账户中的资金由各方共同监管,供应商提供相应材料并经采购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同意后方可转出。后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格式。在上述约定的每期付款前,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开具每期付款同等金额的符合国家及当地税务规定的全额正式发票。否则,由于供应商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付款延误,采购人不承担责任。1.1.5.五、工期要求合同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3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合同一年一签,秋季疫情普查病死松树下降率未达25%或除治质量评分低于70分的,下年度不再续约(若绩效考核达标的,双方于每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结束后15日内完成续签工作)。集中清理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4月30日前完成除治质量回头看。即现即清阶段:具体参照省市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范围不超过每年6月至9月。2025-2026年度:1、2025年11月,完成当年除治工作量的35%;2、2025年12月,完成除治任务量的60%;3、2026年1月,完成除治工作量的75%;4、2026年2月,完成除治工作量的85%;5、2026年3月下旬,全面完成清理工作;6、2026年4月10日前,完成乡级验收,并向区松防指办提交乡级验收报告;7、2026年4月中旬,完成区级抽查验收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于2026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8、2026年6月-2026年9月,开展“即现即清”工作,对零星发生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处理的疫木进行清理并除害处理。注:剩余年度工期要求依此类推,具体以采购人当年度除治工作要求为准,除治工作量以乡级验收报告相关数据为准。1.1.6.六、其他1、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采伐。2、本项目资金包含基础资金和绩效资金。其中基础资金占70%,绩效资金占30%。3、为确保清理枯死松树进度和质量,在清理工程实施期间,中标供应商必须集中精力和人员按照工期要求,按时清理枯死松树,并确保须清理的松材线虫病疫木逐年递减率达到30%以上。4、中标供应商应安排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对作业人员要经常进行质量和安全施工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进行人身安全保险。在采伐作业山场严禁抽烟,防止引发山林火灾,如被监管人员或采购人管理人员发现,则每发现一次扣除违约金100元。5、在施工期间,中标供应商作业人员工资、生活费及生产用具费、运输费、装卸费、房屋租赁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本次报价还包括代理服务费、交通费、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全部费用。供应商应列入而未列入其中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内,风险由供应商承担。6、在枯死松树运输中,运输车辆必须有年检合格证和车辆保险,严禁货、人混运。中标供应商要经常教育驾驶员,如发生安全事故,则后果由驾驶员和中标供应商承担。如通过无人机运输的,应选择证照合一的正规单位,作业时应遵守政府部门的相关低空作业管控制度。7、在施工过程中,如遇非中标供应商直接原因而引起的与当地群众的矛盾时,采购人有义务进行协调解决。因中标供应商原因直接引起他人利益损害、山林火灾、工伤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8、如中标供应商恶意采伐阔叶树、无明显病兆的活松树或擅自将枯死松树另作他用引起病松木流失扩散,采购人可立即终止合同,并向采购人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枯死松树防控工作中,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10、枯死松树运输起止时间(即起运时间至到达疫木加工企业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送达疫木加工企业的,因及时向采购人报告。11、供应商应具备处理与枯死木所有权人关系的能力,如有产生费用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1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为所有从事作业的采伐人员(本项目至少81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医疗,建议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额度不低于55万元(其中50万元意外身故险,5万元医疗险),合同签订时须提交保险保单原件或电子保单(须有保险公司电子签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进度要求需增加采伐人员的应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医疗),并提交相应资料。13、由于政策原因导致本项目不实施或部分不实施时所造成的相关损失,采购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4、政采云平台注册注意事项:(1)供应商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需前往注册;(2)本项目中标人未注册成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供应商”的,将无法实现该项目合同备案及付款,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浙江省内的供应商请咨询注册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供应商请咨询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1.1.7.七、具体评价细则1.1.8.本项目资金包含基础资金和绩效资金。其中基础资金占70%,绩效资金占30%。1.1.9.(一)基础资金评价细则为切实提高我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成效,提升枯死松木清理质量,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年版)》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分为除治质量评价70分、过程管理评价30分,加分项5分,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除治质量评价以小班为单位,对小班内伐桩、枝梢、枯死松树情况进行检查,按小班算术平均分计算。过程管理评价以各乡镇(街道)、林场为单位,对枯死松树除治进度、项目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第二条除治质量评价(一)除治质量评价方法以无人机巡查为主,配合山场人工抽查进行检查。无人机巡查用于检查未清理的枯死松树数量和未处理的树枝、树干等问题。山场人工检查对无人机巡查结果和浙江数字森防数据进行现场研判抽查,抽查伐桩数量不低于清理株数的20%。(二)除治质量检查范围无人机巡查要覆盖所有除治小班,山场人工检查的小班数量不得少于该行政村(林区)除治小班总数的20%。(三)除治质量评价标准1.伐桩处理:满分15分。伐桩高于5cm的,每发现一个扣0.3分,扣完为止。2.树枝处理:满分25分。枝桠大于1cm的,每发现一枝扣0.1分;整堆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藏匿树枝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3.枯死松树遗漏:满分20分。枯死松树立木或伐倒木未清理的,每发现一株扣0.5分;未清理株数达到秋季普查株数20%(含)以上的,该项不得分。悬崖、坟边等无法清理的枯死松树,已提前报备并采用噻虫啉药剂无人机定点打药喷粉处理的,不予扣分。4.违规采伐活树的:满分10分。无故采伐阔叶树、无明显病兆的活松树的,每起扣2分。秋季疫情普查病死松树除治质量评分低于70分的,下年度不再续约。第三条过程管理评价(一)除治进度:满分10分。从进场开始,每月完成全域松林小班除治不小于20%并报乡级验收的,未达到月度目标的扣1分;3月31日前未全部完成,每延迟一天(不可抗力情况除外),扣0.5分,扣完为止。3月31日前能完成全部任务并通过乡级验收的,本项不扣分。(二)信息管理:满分4分。疫木除治数据上传后台系统不规范,多次警告不整改的,从第三次开始,每发现一起扣0.5分;规定期限内上传比例低于100%的,每下降1%扣0.4分。(三)质量整改:满分6分。被国家级检查存在问题并通报的该项为零分,省级监理检查发现问题点位,15天内未完成整改销号的,每个扣0.5分;每轮省级监理检查合格率低于85%的,扣0.5分,总合格率大于等于85%,不扣分;被区主管部门发函整改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每起扣0.5分;被省市主管部门抽检发现除治质量问题,致使被通报、约谈等的,每起扣2分。(四)疫木流失:满分6分。违规收购非本除治队伍清理的病枯死疫木和工程项目采伐松树等,虚报重量、弄虚作假的,每起扣2分,造成枯死木从本疫区流出的,每起扣6分。(五)安全生产:满分4分。施工方应该注重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发生安全事故的,每起扣2分。第四条加分项工作成绩优异,取得市级部门书面表扬或典型发言的,每次加1.5分;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书面表扬的,每次加3分。先进经验被上级作为典型案例推广,或因成效优异被选中召开现场会的,市级层面每次加2.5分,省级层面每次加5分。以上最高加5分。评价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的行为,在扣分的同时,同步报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基础资金评价最终总得分为90分(含)以上的,按中标价全额支付基础资金;得分80分(含)至90分(不含)的,按得分百分比支付基础资金;得分70分(含)至80分(不含)的,在上一级基础上,每降低1分,再扣减2%;得分60分(含)至70分(不含)的,在上一级基础上,每降低1分,再扣减3%;得分60分以下的,不予支付基础资金。注:以供应商第一年的中标价为100万元为例,则其中基础资金为70万元。基础资金评价最终总得分≥90分时,应付基础资金为70万元,基础资金评价最终总得分59分,不予支付基础资金,具体如下表所示:财政补助资金评分计算表(以基础资金700000元为例)验收评分应付百分比(%)应付资金(元)验收评分应付百分比(%)应付资金(元)≥90100700000 7468476000 8989623000 7366462000 8888616000 7264448000 8787609000 7162434000 8686602000 7060420000 8585595000 6957399000 8484588000 6854378000 8383581000 6751357000 8282574000 6648336000 8181567000 6545315000 8080560000 6442294000 7978546000 6339273000 7876532000 6236252000 7774518000 6133231000 7672504000 6030210000 7570490000 <6000 (二)绩效资金评价细则绩效评价:以2025年秋普数据为基数,2026年秋普下降率30%以上,2027年秋普下降率51%以上,2028年秋普下降率65.7%以上。2026年秋季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30%的,绩效资金全额支付,下降率未达到3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年度合同价的5%,绩效资金扣完为止。如以供应商2025-2026年度的中标价为100万元为例,则其中绩效资金为30万元,2025-2026年度绩效资金具体计算为:1.2026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29%的,扣除金额为2025-2026年度合同价的5%,即100*(30-29)*5%=5万元;2.2026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28%的,扣除金额为2025-2026年度合同价的10%,即100*(30-28)*5%=10万元;3.2026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27%的,扣除金额为2025-2026年度合同价的15%,即100*(30-27)*5%=15万元;4.2026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26%的,扣除金额为2025-2026年度合同价的20%,即100*(30-26)*5%=20万元;5.2026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25%的,扣除金额为2025-2026年度合同价的25%,即100*(30-25)*5%=25万元;6.2026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24%及以下的,全额扣除绩效资金30万元。2027年秋季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51%的,绩效资金全额支付,下降率未达到51%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年度合同价的5%,绩效资金扣完为止。如以供应商2026-2027年度的中标价为100万元为例,则其中绩效资金为30万元,2026-2027年度绩效资金具体计算为:1.2027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50%的,扣除金额为2026-2027年度合同价的5%,即100*(30-29)*5%=5万元;2.2027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49%的,扣除金额为2026-2027年度合同价的10%,即100*(30-28)*5%=10万元;3.2027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48%的,扣除金额为2026-2027年度合同价的15%,即100*(30-27)*5%=15万元;4.2027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47%的,扣除金额为2026-2027年度合同价的20%,即100*(30-26)*5%=20万元;5.2027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46%的,扣除金额为2026-2027年度合同价的25%,即100*(30-25)*5%=25万元;6.2027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45%及以下的,全额扣除绩效资金30万元。2028年秋季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65.7%的,绩效资金全额支付,下降率未达到65.7%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年度合同价的5%,绩效资金扣完为止。如以供应商2027-2028年度的中标价为100万元为例,则其中绩效资金为30万元,2027-2028年度绩效资金具体计算为:1.2028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64.7%的,扣除金额为2027-2028年度合同价的5%,即100*(30-29)*5%=5万元;2.2028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63.7%的,扣除金额为2027-2028年度合同价的10%,即100*(30-28)*5%=10万元;3.2028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62.7%的,扣除金额为2027-2028年度合同价的15%,即100*(30-27)*5%=15万元;4.2028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61.7%的,扣除金额为2027-2028年度合同价的20%,即100*(30-26)*5%=20万元;5.2028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60.7%的,扣除金额为2027-2028年度合同价的25%,即100*(30-25)*5%=25万元;6.2028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59.7%及以下的,全额扣除绩效资金30万元。(3)最终年度结算时,若预付款额度超出实际结算金额的,超出部分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还有不足部分的应向采购人及时退回,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序号事项本项目的特别规定1采购人见第一章招标公告2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5答疑会本项目不召开答疑会6分包不允许分包及转包7质疑联系人1. 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质疑:单位: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质疑联系人:李建波 联系方式:0578-20555342. 其他事项质疑:单位: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周毅 联系电话:18867804260 传真:0578-21322368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第一章招标公告9澄清、修改发布网址1.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2.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s://lssggzy.lishui.gov.cn/col/col1229636847/index.html)10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1.本项目所属行业:林业;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不享受价格扣除11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组成。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12投标有效期 90 天13投标文件份数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在线提交、上传一份;2. 备份投标文件:如有需要可按招标文件第三章5.4条款要求提交一份备份投标文件;注:投标人在线解密失败后,启用备份投标文件,否则不启用备份投标文件。14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15中标公告发布网址1.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2.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s://lssggzy.lishui.gov.cn/col/col1229636847/index.html)16履约保证金1、£无2、þ有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电汇)或工程保函(鼓励供应商开展政采贷、履约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采购人不得拒收),担保合同作为合同附件。供应商在履行合同前按合同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3、履约保证金于项目第三年绩效评价报告经采购人书面确认且供应商无违约事项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不计息退还。如供应商原因(发生中途不履行承包合同,擅自要求增加承包金、转他人承包、故意拖延工期、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等行为)造成合同中止或采购人决定不再续约的,履约担保金不返还;如供应商不能按响应承诺和合同要求履约,采购人将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4、履约保函:采用银行保函、工程综合保险保单或政策性融资担保保函作为履约担保时,如在银行保函、工程综合保险保单或政策性融资担保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工程仍未完工的,供应商须在原保函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采购人要求重新开具保函,保函的有效期及保函的金额视项目实施情况和剩余工程量情况,由三方协商确定。5、电汇、转账缴至如下账号:开 户 名: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33001696157050000190开户账号:建行丽水莲都支行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的,应在备注栏中填写“碧湖镇”17采购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70%计取(至多不超过叁万元整),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序号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备注1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10月10日1.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2.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s://lssggzy.lishui.gov.cn/col/col1229636847/index.html)2发放招标文件同发布招标公告时间获取方式:招标公告附件自行下载3开标地点丽水市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标大厅(莲都区丽人木业大楼4楼(莲都区人民路649号))4现场踏勘和地点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5更正公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澄清或修改内容获取方式:更正公告6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见第一章招标公告7开标时间、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8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9质疑期限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10投诉期限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11签订合同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一总则1.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定义1.2.1“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1.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1.2.3“投标人”系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响应招标,参加并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2.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1.2.5“投标人代表”系指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1.2.6标有“▲”符号均属于“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标有“●”符号均属于“核心参数”,负偏离作扣分处理。1.2.7标有“★”系指项目关键核心产品,作为判断同品牌产品的依据。1.2.8“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1.2.9“电子投标文件”系指投标人通过“政采云平台”编制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1.2.10“备份投标文件”系指与“电子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1.2.11“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1.3投标人应具备资格条件1.3.1符合本招标公告中载明“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规定。1.4联合体投标1.4.1联合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1.4.2联合体各方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1.4.3联合体中至少有一方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要求。但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1.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4.5联合体参与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1.5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5.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1.5.2投标资料提供外文证书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1.5.3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6投标费用投标人自行承担与本项目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1.7现场踏勘1.7.1现场踏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1.7.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1.7.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7.4采购人在现场踏勘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8答疑会1.8.1答疑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1.9分包1.9.1分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1.9.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1.9.3分包承担主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1.10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对投标、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政府采购政策1.11.1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1.11.2支持绿色发展1.11.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1.11.2.2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采购人应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1.11.2.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1.11.2.4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鼓励采购单位对其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1.11.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1.11.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11.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11.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1.11.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11.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1.11.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11.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11.4支持创新发展1.11.4.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1.11.4.2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11.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1.12相同品牌产品1.12.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标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标得分相同的,取报价最低者;均相同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招标需求中标注“★”的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均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1.12.2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1.12.3因相同品牌产品原因造成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项目应予以废标处理。1.13信用信息记录查询1.13.1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1.13.2信用信息记录查询截止时间:同资格审查结束时间,网站显示的信用信息记录将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1.13.3查询内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13.4信用信息留存方式: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以网页页面打印(或截图)等方式进行留存。1.13.5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14询问、质疑和投诉在线询问、质疑和投诉: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1.14.1供应商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1.14.2供应商质疑1.14.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1.14.2.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14.2.3质疑主要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相关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人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必要的证明材料。1.14.2.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1.14.2.5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传真、邮寄方式(一式三份以上)或通过政采云系统在线提交质疑函。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1)邮寄方式送达质疑函的,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2)传真方式送达质疑函的,质疑人应取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函原件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3)通过政采云系统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4)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函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1.14.2.6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1.14.2.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14.2.8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1.14.3供应商投诉1.14.3.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1.14.3.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1.14.4质疑函、投诉书范本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1.15特别声明1.1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15.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15.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1.15.4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上述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相关文件材料(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材料,但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与其他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二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第一章招标公告;2.1.2第二章采购需求;2.1.3第三章投标人须知;2.1.4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2.1.5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2.1.6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2.1.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2.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2.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2.2.2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以发布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2.3澄清、修改等更正内容发布网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2.2.4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文件就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的,以最后发出的澄清或修改文件为准。三投标文件组成3.1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3.2资格文件3.2.1有效的营业执照电子文档;3.2.2负责人身份证电子文档,若有委托代理人的,则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电子文档;3.2.3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3.2.4联合协议(如果有);3.2.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3.2.6其他。3.3商务技术文件3.3.1投标函;3.3.2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3.3.4符合性审查资料;3.3.5投标标的清单;3.3.6商务技术偏离表;3.3.7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3.4报价文件3.4.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3.4.2报价明细表。▲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3.5投标文件形式3.5.1投标文件以电子投标文件形式提交。包括“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两份文件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3.5.2“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数据电文内容应完全一致。四投标文件编制4.1投标文件编制4.1.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的要求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4.1.2▲投标人如参与多标项投标的,则按每个标项分别独立编制投标文件。4.1.3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内容要求给予明确响应,确保投标文件真实和准确。4.1.4投标文件编制时应有正确的索引目录及连续页码标注。4.1.5投标文件应清晰可辨,因模糊不清所引起的不利结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2投标报价要求4.2.1▲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是为实现本项目目标所需的一切费用(含税费)。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如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填写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4.2.2▲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4.3投标有效期4.3.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4.3.2投标有效期结束前,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4.4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已提供的格式填写,无格式的可自行设计。4.5投标文件份数及签署4.5.1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4.5.2投标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4.6注意事项4.6.1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提前注册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正式供应商,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4.6.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4.6.3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如遇到政采云平台系统使用问题的,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电话式:95763,或在线咨询“咨询小采”。五投标文件提交5.1投标文件导入和加密5.1.1投标人应按照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内容分别导入相应位置,各文件之间不得导错位置。5.1.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并确认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政采云平台。5.2投标文件提交5.2.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见第一章招标公告(邀请)。5.2.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邀请)。5.2.3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退还。5.3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5.3.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按要求重新生成加密的投标文件并重新上传提交。5.3.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5.4备份投标文件的提交5.4.1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上传提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5.4.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DVD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中。备份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5.4.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备份文件送达地点,将备份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5.4.4以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公告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拒绝代收点或丰巢等储存柜接收);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5.4.5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政采云平台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六开标、资格审查、评标6.1开标6.1.1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6.1.2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参加线上开标,否则视同认可开标结果。6.1.3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政采云平台上组织开标。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6.1.4开标时,政采云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政采云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6.1.5▲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按时解密成功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份投标文件且有效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又未提交备份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文件撤回。6.1.6主持人报价确认指令发出后5分钟内,投标人未按时签字确认的,视同已确认投标报价。6.2资格审查6.2.1资格审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6.2.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其投标无效。6.2.3经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采购项目不得进入评标,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6.2.4信用信息查询。(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息信息已修复的,按修复后的信息为准;(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6.3评标6.3.1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6.3.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按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有特殊情况的,按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6.3.3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独立评标。6.3.4评标程序: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文件评标、报价文件评标。6.3.5符合性审查(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2)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6.3.6商务技术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过程中,如有样品或演示环节要求的,应与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同步进行,各投标人演示顺序由政采云系统自动生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澄清、演示、样品等情况按评标细则进行独立打分;6.3.7报价文件评审(1)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报价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查;(2)报价修正;(3)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报价和评标标准,计算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6.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6.4.1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电子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政采云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务必在线等待,留意手机短信,及时在线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⑵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6.4.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6.4.3不接受投标人主动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6.5报价错误修正6.5.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以下规定修正:(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政采云系统开启报价若与报价文件不一致以报价文件为准);(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6)修正错误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无效。6.6评标报告6.6.1评标结果汇总,同品牌投标人的确定,投标人结果排序。6.6.2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6.6.3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生效,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6.6.4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标公告的形式宣布评标结果。七▲投标无效的情形7.1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1)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2)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分包承接主体)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制件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清单查询结果截图复制件的;(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7)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或投标方案,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8)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9)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0)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11)评标委员会评定有非实质性条款负偏离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项数的,项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12)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13)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14)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1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八中标和合同8.1中标8.1.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提交采购人确认。8.1.2采购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8.1.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8.2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8.2.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规定的网址发布中标结果。8.2.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标专家名单,但不包括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8.2.3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8.2.4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告中附中标通知书,视同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8.2.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8.3履约保证金8.3.1履约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8.3.2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8.4合同8.4.1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8.4.2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中止履行合同。8.4.3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九其他事项9.1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9.2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9.3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9.3.1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9.3.2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9.3.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9.3.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9.3.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依照9.3.1-9.3.4规定处理。9.4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招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政采云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重新组织采购。9.5解释权9.5.1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9.5.2未尽事宜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9.6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70%计取(至多不超过叁万元整),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甲方:乙方:签订地:签订日期:年月日根据采购编号为的采购文件,并在_____年____月___日开标会议上,经评审委员会评定___________(乙方)为(标项名称)中标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项目内容采用择伐方式,根据统一部署,按发生区域,高速公路沿线、国省道沿线、城边、景区周边优先清理,在规定期限有序对约定范围内所有病死、其他原因致死的松树进行清理,对伐除的松木、枝桠运至定点企业进行除害处理,并以标准方式处理伐桩。行政界限与林业小班界限不一致时,以林业小班界限为准。二、合同价款1、中标折扣率为%,本年度签约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2、上述合同价除招标文件特殊说明外,包括乙方作业人员工资、生活费及生产用具费、运输费、装卸费、房屋租赁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本次报价还包括代理服务费、交通费、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全部费用。乙方应列入而未列入其中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内,风险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三、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4、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四、除治工作要求1、开展除治工作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生产,乙方应承担工作人员在松材线虫病枯死疫木清理采伐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在作业期间出现的任何安全及社会保险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因乙方作业原因产生的火灾火情后果概由乙方负责。2、按照除治工作范围和内容,按时完成所有与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工作,并定期同甲方汇报防治工作进展。3、须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属地乡镇政府及林业等部门对防治工作的核查指导。4、须根据甲方要求,严格执行《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年版)》(上级有新规定的准照新规)相关规定,落实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并安装应用“浙江数字森防”或其他甲方指定平台的手机APP,对疫木采伐和运输过程等环节实施拍照留痕,确保甲方能随时了解防治进程。5、须配合甲方做好防治工作中的相关管理工作,有具体工作要求以莲都区政府最新要求为准。五、合同服务时间、履行方式及履行地点1、合同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3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合同一年一签,秋季疫情普查病死松树下降率未达25%或除治质量评分低于70分的,下年度不再续约(若绩效考核达标的,双方于每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结束后15日内完成续签工作)。集中清理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4月30日前完成除治质量回头看。即现即清阶段:具体参照省市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范围不超过每年6月至9月。2025-2026年度:(1)2025年11月,完成当年除治工作量的35%;(2)2025年12月,完成除治任务量的60%;(3)2026年1月,完成除治工作量的75%;(4)2026年2月,完成除治工作量的85%;(5)2026年3月下旬,全面完成清理工作;(6)2026年4月10日前,完成乡级验收,并向区松防指办提交乡级验收报告;(7)2026年4月中旬,完成区级抽查验收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于2026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8)2026年6月-2026年9月,开展“即现即清”工作,对零星发生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处理的疫木进行清理并除害处理。1.1.10.注:剩余年度工期要求依此类推,具体以甲方当年度除治工作要求为准,除治工作量以乡级验收报告相关数据为准。2、履行方式:提供服务。3、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支付方式补助资金实行分期、分批拨付,最后结算制度。清理资金按乙方完成的质量和考核结果予以拨付,合同价的70%作为基础资金参照赋分结果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绩效资金参照普查株数下降率支付。具体付款进度如下:1、预付款: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并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该预付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同等额度的预付款保函)7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发票预付本年度估算合同金额的30%。2、进度款:以镇为单位,完成集中清理并通过质量评价,经项目监理验收,并完成即现即清并通过质量评价的,乙方提出支付申请后按照最终赋分结果的相应比例支付至合同价的70%。3、年度结算:次年11-12月,根据绩效评价(前后两年秋季疫情普查的数据得到株数下降率),进行最终核算,根据核算结果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注:上述各款项支付时,其中的60%款项为农民工工资性工程款。为确保工程款资金专款专用,乙方须针对该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本项目预付款、工程款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至项目基本结算户中。该监管账户中的资金由各方共同监管,乙方提供相应材料并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同意后方可转出。在上述约定的每期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每期付款同等金额的符合国家及当地税务规定的全额正式发票。否则,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七、履约保证金1、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电汇)或工程保函(鼓励供应商开展政采贷、履约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乙方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甲方不得拒收),担保合同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在履行合同前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壹拾万陆仟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2、履约保证金于项目第三年绩效评价报告经采购人书面确认且乙方无违约事项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不计息退还。如乙方原因(发生中途不履行承包合同,擅自要求增加承包金、转他人承包、故意拖延工期、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等行为)造成合同中止或甲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履约担保金不返还;如乙方不能按响应承诺和合同要求履约,甲方将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3、乙方履约过程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抵扣,不足部分另行追偿。八、人员和设备1、乙方需在人力、设备、资金方面具有本项目的履约能力,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防治有效提高除治效率和质量。并为所有施工、监管等除治工作相关人员进行投保,乙方须指定一名具体负责人,并服从甲方的指挥。2、乙方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招标要求安排好项目管理团队参加本项目的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或纠纷发生,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3、乙方应配备足够的内外业作业人员投入本项目服务。如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换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主要作业人员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调换。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如使用无人机作业时,乙方负责处理自有或租用的所有无人机设备的调度、维修及保养工作,以确保设备运转过程中避免发生因设备不正常运转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若不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一切责任和损失。5、乙方保证乙方聘请或者雇佣人员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的能力或者资质,乙方聘请或者雇佣人员自身或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依法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对外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职责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2)应当主要负责项目相关的外部关系的联系和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3)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与项目背景有关资料。(4)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预定的时间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5)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和考核。(6)在施工过程中,如遇非乙方直接原因而引起的与当地群众的矛盾时,甲方有义务进行协调解决。(7)由于政策原因导致本项目不实施或部分不实施时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甲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职责和义务(1)乙方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内工作,对项目质量、进度负责。(2)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向甲方委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3)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的工作。(4)乙方应负责本项目的所有外部联系和协调。(5)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6)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甲方的知识产权。(7)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完成的理由、逾期延误及时通知甲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9)需聘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进行作业,因乙方人员在履行其合同义务过程中遭受损害或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后果。(10)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为所有从事作业的采伐人员(本项目至少81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医疗,建议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额度不低于55万元(其中50万元意外身故险,5万元医疗险),合同签订时须提交保险保单原件或电子保单(须有保险公司电子签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进度要求需增加采伐人员的应及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医疗),并提交相应资料。(11)乙方应负责本辖区范围内2025-2028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12)乙方应在收到采购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采伐。(13)为确保清理枯死松树进度和质量,在清理工程实施期间,乙方必须集中精力和人员按照工期要求,按时清理枯死松树,并确保须清理的松材线虫病疫木逐年递减率达到30%以上。(14)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对作业人员要经常进行质量和安全施工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进行人身安全保险。在采伐作业山场严禁抽烟,防止引发山林火灾,如被监管人员或甲方管理人员发现,则每发现一次扣除违约金100元。(15)在枯死松树运输中,运输车辆必须有年检合格证和车辆保险,严禁货、人混运。乙方要经常教育驾驶员,如发生安全事故,则后果由驾驶员和乙方承担。如通过无人机运输的,应选择证照合一的正规单位,作业时应遵守政府部门的相关低空作业管控制度。(16)因乙方原因直接引起他人利益损害、山林火灾、工伤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17)乙方不得恶意采伐阔叶树、无明显病兆的活松树或擅自将枯死松树另作他用引起病松木流失扩散,否则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应向采购人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枯死松树防控工作中,乙方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19)枯死松树运输起止时间(即起运时间至到达疫木加工企业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送达疫木加工企业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20)乙方应具备处理与枯死木所有权人关系的能力,如有产生费用的,由乙方承担。3、守约方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十、技术资料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等。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3、除了合同本身外,第2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归还给甲方。十一、保密义务1、乙方确认并同意,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接触或知悉的甲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为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自行使用、向他人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如果乙方因任何司法或行政命令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则乙方同意在进行任何披露之前,立即通知甲方该等请求或要求。2、乙方可仅为本合同服务且有知悉必要的员工披露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需指示其员工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乙方应仅为本合同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3、本项目形成的成果(包括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使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用途,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十二、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如因此发生任何针对甲方的争议、索赔、诉讼等,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十三、转包或分包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作为违约金。十四、合同的转让、变更及解除1、每年秋季疫情普查株数同比上一个年度下降率小于等于25%,或者年度基础资金评价得分70分(不含)以下的,不再续签合同。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3、经审批,且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合同。双方和平解除合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政策的出台、新型技术研发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4、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4.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4.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4.3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30日】仍未履行。4.4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5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十五、违约责任1、符合支付条件后,甲方逾期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在合同款项支付时一次性扣除。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追偿已支付的合同款项。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三年总承包资金的20%作为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申请验收,如未能如期向甲方申请验收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甲方在合同款项支付时一次性扣除。乙方超过15日未向甲方申请验收的,甲方强制开展验收,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4、若乙方工作成果未通过甲方验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工作成果的服务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工作成果的服务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在乙方不予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无法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5、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其余经济损失。6、因乙方单方面提出不再续签下年合同的,除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还须向甲方支付三年总承包资金的20%作为违约金(续签了下年度合同,但只完成部分清理工作后申请退出的,支付的违约金不变),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其余经济损失。7、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乙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节轻重,按次收取500-20000元的违约金,严重或者三次及以上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前述违约金。十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等,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4、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七、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向丽水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在仲裁期间应继续履行该合同。本合同所载双方的地址信息,视为双方合法有效的送达地址,如有变动的,需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邮寄文书自被退回或拒签之日起,即视为送达。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本项目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为准,上述文件未提及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有关条文执行。3、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当事人符合浙财采监[2017]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的,经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合同,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4、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甲方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甲方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甲方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甲方;甲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甲方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乙方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等2.6.4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6.5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归还给甲方。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乙方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通知和送达2.16.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8履约保证金2.18.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2.18.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2.18.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19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2.3 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补助资金实行分期、分批拨付,最后结算制度。清理资金按乙方完成的质量和考核结果予以拨付,合同价的70%作为基础资金参照赋分结果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绩效资金参照普查株数下降率支付。具体付款进度如下:1、预付款: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并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该预付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同等额度的预付款保函)7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发票预付本年度估算合同金额的30%。2、进度款:以镇为单位,完成集中清理并通过质量评价,经项目监理验收,并完成即现即清并通过质量评价的,乙方提出支付申请后按照最终赋分结果的相应比例支付至合同价的70%。 3、年度结算:次年11-12月,根据绩效评价(前后两年秋季疫情普查的数据得到株数下降率),进行最终核算,根据核算结果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注:上述各款项支付时,其中的60%款项为农民工工资性工程款。为确保工程款资金专款专用,乙方须针对该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本项目预付款、工程款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至项目基本结算户中。该监管账户中的资金由各方共同监管,乙方提供相应材料并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同意后方可转出。在上述约定的每期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每期付款同等金额的符合国家及当地税务规定的全额正式发票。否则,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2.11 不可抗力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5 检验和验收甲方负责对本辖区除治队伍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工作开展验收。验收范围包含:1、清理合同范围有枯死松木分布的全部小班所有死树是否完成全面清理;2、范围内有死松木分布的所有小班的清理质量(包括普查死树和后续死树);3、日常管理、疫木运输等是否按照规定执行;4、台账资料是否完整齐全。验收合格的小班由镇报区松防指办,进入区级抽查复核环节。区松防指负责对实施的山场除治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收到甲方验收合格评价报告后,组织第三方验收公司以抽查的形式进行复核,抽查除治小班复核比例不低于20%,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版)》规定执行。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小班,区松防指办将对小班所对应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抽查发现质量偏低的乡镇,将增加抽查比例。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如仍达不到标准的,判定为整体验收不合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集中除治期的验收和整改工作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完成。每年6月—9月在全区范围内采取“发现一株清理一株”的方式开展枯死松树“即现即清”工作,并由验收单位对该阶段清理效果跟踪验收。2.18 履约保证金1、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电汇)或工程保函(鼓励供应商开展政采贷、履约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乙方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甲方不得拒收),担保合同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在履行合同前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2、履约保证金于项目第三年绩效评价报告经采购人书面确认且乙方无违约事项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不计息退还。如乙方原因(发生中途不履行承包合同,擅自要求增加承包金、转他人承包、故意拖延工期、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等行为)造成合同中止或甲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履约担保金不返还;如乙方不能按响应承诺和合同要求履约,甲方将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采用银行保函、工程综合保险保单或政策性融资担保保函作为履约担保时,如在银行保函、工程综合保险保单或政策性融资担保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工程仍未完工的,供应商须在原保函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采购人要求重新开具保函,保函的有效期及保函的金额视项目实施情况和剩余工程量情况,由三方协商确定。2.19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1.1.11.附:具体评价细则本项目资金包含基础资金和绩效资金。其中基础资金占70%,绩效资金占30%。1.1.12.(一)基础资金评价细则为切实提高我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成效,提升枯死松木清理质量,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年版)》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分为除治质量评价70分、过程管理评价30分,加分项5分,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除治质量评价以小班为单位,对小班内伐桩、枝梢、枯死松树情况进行检查,按小班算术平均分计算。过程管理评价以各乡镇(街道)、林场为单位,对枯死松树除治进度、项目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第二条除治质量评价(一)除治质量评价方法以无人机巡查为主,配合山场人工抽查进行检查。无人机巡查用于检查未清理的枯死松树数量和未处理的树枝、树干等问题。山场人工检查对无人机巡查结果和浙江数字森防数据进行现场研判抽查,抽查伐桩数量不低于清理株数的20%。(二)除治质量检查范围无人机巡查要覆盖所有除治小班,山场人工检查的小班数量不得少于该行政村(林区)除治小班总数的20%。(三)除治质量评价标准1.伐桩处理:满分15分。伐桩高于5cm的,每发现一个扣0.3分,扣完为止。2.树枝处理:满分25分。枝桠大于1cm的,每发现一枝扣0.1分;整堆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藏匿树枝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3.枯死松树遗漏:满分20分。枯死松树立木或伐倒木未清理的,每发现一株扣0.5分;未清理株数达到秋季普查株数20%(含)以上的,该项不得分。悬崖、坟边等无法清理的枯死松树,已提前报备并采用噻虫啉药剂无人机定点打药喷粉处理的,不予扣分。4.违规采伐活树的:满分10分。无故采伐阔叶树、无明显病兆的活松树的,每起扣2分。秋季疫情普查病死松树除治质量评分低于70分的,下年度不再续约。第三条过程管理评价(一)除治进度:满分10分。从进场开始,每月完成全域松林小班除治不小于20%并报乡级验收的,未达到月度目标的扣1分;3月31日前未全部完成,每延迟一天(不可抗力情况除外),扣0.5分,扣完为止。3月31日前能完成全部任务并通过乡级验收的,本项不扣分。(二)信息管理:满分4分。疫木除治数据上传后台系统不规范,多次警告不整改的,从第三次开始,每发现一起扣0.5分;规定期限内上传比例低于100%的,每下降1%扣0.4分。(三)质量整改:满分6分。被国家级检查存在问题并通报的该项为零分,省级监理检查发现问题点位,15天内未完成整改销号的,每个扣0.5分;每轮省级监理检查合格率低于85%的,扣0.5分,总合格率大于等于85%,不扣分;被区主管部门发函整改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每起扣0.5分;被省市主管部门抽检发现除治质量问题,致使被通报、约谈等的,每起扣2分。(四)疫木流失:满分6分。违规收购非本除治队伍清理的病枯死疫木和工程项目采伐松树等,虚报重量、弄虚作假的,每起扣2分,造成枯死木从本疫区流出的,每起扣6分。(五)安全生产:满分4分。施工方应该注重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发生安全事故的,每起扣2分。第四条加分项工作成绩优异,取得市级部门书面表扬或典型发言的,每次加1.5分;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书面表扬的,每次加3分。先进经验被上级作为典型案例推广,或因成效优异被选中召开现场会的,市级层面每次加2.5分,省级层面每次加5分。以上最高加5分。评价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的行为,在扣分的同时,同步报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基础资金评价最终总得分为90分(含)以上的,按中标价全额支付基础资金;得分80分(含)至90分(不含)的,按得分百分比支付基础资金;得分70分(含)至80分(不含)的,在上一级基础上,每降低1分,再扣减2%;得分60分(含)至70分(不含)的,在上一级基础上,每降低1分,再扣减3%;得分60分以下的,不予支付基础资金。注:以供应商第一年的中标价为100万元为例,则其中基础资金为70万元。基础资金评价最终总得分≥90分时,应付基础资金为70万元,基础资金评价最终总得分59分,不予支付基础资金,具体如下表所示:财政补助资金评分计算表(以基础资金700000元为例)验收评分应付百分比(%)应付资金(元)验收评分应付百分比(%)应付资金(元)≥90100700000 7468476000 8989623000 7366462000 8888616000 7264448000 8787609000 7162434000 8686602000 7060420000 8585595000 6957399000 8484588000 6854378000 8383581000 6751357000 8282574000 6648336000 8181567000 6545315000 8080560000 6442294000 7978546000 6339273000 7876532000 6236252000 7774518000 6133231000 7672504000 6030210000 7570490000 <6000 (二)绩效资金评价细则绩效评价:以2025年秋普数据为基数,2026年秋普下降率30%以上,2027年秋普下降率51%以上,2028年秋普下降率65.7%以上。2026年秋季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30%的,绩效资金全额支付,下降率未达到3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年度合同价的5%,绩效资金扣完为止。如以供应商2025-2026年度的中标价为100万元为例,则其中绩效资金为30万元,2025-2026年度绩效资金具体计算为:1.2026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29%的,扣除金额为2025-2026年度合同价的5%,即100*(30-29)*5%=5万元;2.2026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28%的,扣除金额为2025-2026年度合同价的10%,即100*(30-28)*5%=10万元;3.2026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27%的,扣除金额为2025-2026年度合同价的15%,即100*(30-27)*5%=15万元;4.2026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26%的,扣除金额为2025-2026年度合同价的20%,即100*(30-26)*5%=20万元;5.2026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25%的,扣除金额为2025-2026年度合同价的25%,即100*(30-25)*5%=25万元;6.2026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24%及以下的,全额扣除绩效资金30万元。2027年秋季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51%的,绩效资金全额支付,下降率未达到51%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年度合同价的5%,绩效资金扣完为止。如以供应商2026-2027年度的中标价为100万元为例,则其中绩效资金为30万元,2026-2027年度绩效资金具体计算为:1.2027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50%的,扣除金额为2026-2027年度合同价的5%,即100*(30-29)*5%=5万元;2.2027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49%的,扣除金额为2026-2027年度合同价的10%,即100*(30-28)*5%=10万元;3.2027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48%的,扣除金额为2026-2027年度合同价的15%,即100*(30-27)*5%=15万元;4.2027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47%的,扣除金额为2026-2027年度合同价的20%,即100*(30-26)*5%=20万元;5.2027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46%的,扣除金额为2026-2027年度合同价的25%,即100*(30-25)*5%=25万元;6.2027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45%及以下的,全额扣除绩效资金30万元。2028年秋季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65.7%的,绩效资金全额支付,下降率未达到65.7%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年度合同价的5%,绩效资金扣完为止。如以供应商2027-2028年度的中标价为100万元为例,则其中绩效资金为30万元,2027-2028年度绩效资金具体计算为:1.2028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64.7%的,扣除金额为2027-2028年度合同价的5%,即100*(30-29)*5%=5万元;2.2028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63.7%的,扣除金额为2027-2028年度合同价的10%,即100*(30-28)*5%=10万元;3.2028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62.7%的,扣除金额为2027-2028年度合同价的15%,即100*(30-27)*5%=15万元;4.2028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61.7%的,扣除金额为2027-2028年度合同价的20%,即100*(30-26)*5%=20万元;5.2028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60.7%的,扣除金额为2027-2028年度合同价的25%,即100*(30-25)*5%=25万元;6.2028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同比2025年10月疫情普查株数下降率达到59.7%及以下的,全额扣除绩效资金30万元。附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甲方(采购单位):乙方(中标单位):丙方(银行):(专户银行)丁方(主管部门):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文件,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项目名称)民工工资专户,账号为:(账号)用于(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第二条专户的管理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第二章监管职责、期限第三条甲方作为采购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至专户。第四条乙方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委托丙方监管专户资金,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二)承诺专户资金专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三)提供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信息或申请资料(含劳务分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乙方需向丙方提供包括《政府采购合同书》和经监理单位、甲方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内的相关书面材料;(五)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在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启用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补足该部分工资款;第五条丙方作为监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对账单报丁方备查。第六条协议期限自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之日起收到甲方、乙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名称)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第三章资金监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七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包括《政府采购合同书》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内的相关书面材料。第四章监管资金收付第八条监管资金存入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工程开工前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工资性预付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当年度合同价×30%×60%,后期的款项(即进度款×60%及剩余款项×60%),均划入约定的监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第九条监管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乙方如需丙方开设农民工个人账户,其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账户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第五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第十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文件中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第六章其他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四方特别约定外,未经四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四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四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签章):(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丙方(签章):(专户开设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丁方(签章):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四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一资格文件格式1.1.13.1.1资格文件封面格式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名称: 资格文件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标 项:(如有) 投标人全称(盖章): 投标人地址: 年 月 日1.1.14.1.2资格文件目录(格式自行设计)1.1.15.1.3有效营业执照电子文档内容要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电子文档并加盖公司公章;事业单位的,则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电子文档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的,则提供有效的身份证电子文档。1.1.16.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电子文档内容要求: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电子文档。2.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电子文档。1.1.17.1.5授权委托书格式授权委托书(采购人名称):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系(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项)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投标人盖章:日期:附:1.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性别: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电子文档:注:1.投标人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其负责人为自然人本人。2.若是负责人参会的,不需要提供此授权委托书。1.1.18.1.6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格式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采购人名称):我方参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项)的政府采购活动,我方郑重承诺:(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不存在以下情况: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如有虚假,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日期:1.1.191.1.20.1.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相关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采购人)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或者: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2、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④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如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以不用提供此表格)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证明注: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1.21.1.8其他(格式自行设计)(投标人认为有利于其本次投标的其它资格证明材料等。)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1.1.221.1.231.1.24.2.1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名称: 商务技术文件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标 项:(如有) 投标人全称(盖章): 投标人地址: 年 月 日1.1.251.1.261.1.271.1.281.1.29.2.2商务技术文件目录(格式自行设计)1.1.30.2.3投标函格式投标函致:(采购人名称):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项)的招标文件要求,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全权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全称)参加贵方组织的有关招标活动,并提交下述文件:政采云系统提交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份;提交备份电子投标文件份;据此函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1.我方承诺对向该项目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并真实提供相关材料。3.如果我方中标,将派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项目与采购单位联系的项目实施负责人,联系手机号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承诺项目实施负责人不更换,若确需要更换的,书面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准予更换。4、我方的投标有效期自在开标日起天内有效。本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5.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6.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松材线虫病防治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