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尿碘分析仪招标公告(屏边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
全自动尿碘分析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全自动尿碘分析仪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
屏边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行政区域
红河州
公告时间
2025-10-10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10-10 06:00:00至2025-10-16 23:59:00每日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10-21 14:30: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观澜街道华宇·西城丽景小区29幢6号4层云南卓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预算金额
¥25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工
项目联系电话
15911393014
采购单位
屏边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屏边县卫国路26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3-3223357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卓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蒙自市观澜街道华宇·西城丽景小区29幢6号3-4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5911393014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全自动尿碘分析仪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10-21 14: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HZC2025-C1-02212-YNZY-0060
项目名称:全自动尿碘分析仪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25
最高限价(万元):25
采购需求:采购全自动尿碘分析仪1套,详细采购需求参数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自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并交付使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报出较采购人要求更短的合同履行期限承诺)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1.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3.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根据规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 政策。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属于节能(环保品目)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认证证书的产品,在品目清单中属于强制采购的,必须具有认证证书。(1)全自动尿碘分析仪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2.信誉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信用记录查询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在资格审查阶段的实际查询时间、查询结果为准,若投标人弄虚作假一经核实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10-10 06:00至2025-10-16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10-21 14: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5-10-21 14:3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观澜街道华宇?西城丽景小区29幢6号4层云南卓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1)全自动尿碘分析仪采购项目:保证金金额:2000(元)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转账、保险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10-21 14:30 其他: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信息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3.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供应商基于成交项目进行应收账融资。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 直达连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 4.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防止串通磋商的情形发生,防范可能产生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将视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开标评审流程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解密磋商文件、进行磋商最终报价等操作,将视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的情形。其他串通磋商情形,评审小组将依据电子交易平台智能巡检异常信息据实判定。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屏边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屏边县卫国路260号
联系方式:0873-32233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卓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蒙自市观澜街道华宇?西城丽景小区29幢6号3-4层
联系方式:1591139301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工
电 话:15911393014
(注:如下载的文件后缀为“.ZCZBJ”,请下载安装“”)
文件类别
文件名称
上传时间
操作
采购文件
10.10(定稿政采云上传)YNZY2025-102全自动尿碘分析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
2025-10-10
下载
其他文件
竞争性磋商公告.pdf
2025-10-10
下载
全自动尿碘分析仪采购项目云南卓益YUNNANZHUOYI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YNZY2025-102采购人:屏边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卓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0月目 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3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7-第五章采购需求-66-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70-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全自动尿碘分析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全自动尿碘分析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0月2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YNZY2025-102;2.项目名称:全自动尿碘分析仪采购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250000.00元;5.最高限价:250000.00元;6.采购需求:采购全自动尿碘分析仪1套,详细采购需求参数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注: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磋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并交付使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报出较采购人要求更短的合同履行期限承诺)8.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至今任意一年度经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报表真实准确、数据清晰,或可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或其他财务状况证明材料,(新成立不满一年的供应商可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或财务情况说明,此项要求可不列入废标条款);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提供国家税务局开具的“无欠税证明”)。新成立供应商,可提供情况说明,此项不作废标条件;②提供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不满一年的供应商,可提供情况说明,此项不作废标条件;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或书面说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2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3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根据规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5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属于节能(环保品目)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认证证书的产品,在品目清单中属于强制采购的,必须具有认证证书。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3.2信誉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信用记录查询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在资格审查阶段的实际查询时间、查询结果为准,若投标人弄虚作假一经核实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只有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才可参与磋商。潜在供应商为满足以上条件虚报材料,一经查实,该磋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10月10日06时00分至2025年10月16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3.网上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本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内,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他采购资料;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的企业需按照“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认证的要求,在“政府采购云平台-CA管理-CA证书申领”版块中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并绑定企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他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办理详见其办理流程。采购文件免费提供,此为获取采购文件的唯一途径。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注:云南省供应商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上办事-CA办理”版块中注册通过并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的供应商可直接绑定使用,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云南省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注:(1)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2)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并于开标当日在系统上等待代理机构通知最后报价。五、开启1.时间:2025年10月2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云南卓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蒙自市观澜街道华宇·西城丽景小区29幢6号4层)。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信息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2.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3.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供应商基于成交项目进行应收账融资。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连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4.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防止串通磋商的情形发生,防范可能产生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将视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开标评审流程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解密磋商文件、进行磋商最终报价等操作,将视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的情形。其他串通磋商情形,评审小组将依据电子交易平台智能巡检异常信息据实判定。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屏边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屏边县玉屏镇卫国路260号联系方式:朱工1338873404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卓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蒙自市观澜街道华宇·西城丽景小区29幢6号3-4层联系方式:杨工159113930143.项目联系方项目联系人:杨工电话:1591139301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名 称:屏边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屏边县玉屏镇卫国路260号联系人:朱工电 话:13388734040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云南卓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蒙自市观澜街道华宇·西城丽景小区29幢6号3-4层 联系人:杨工电 话:159113930141.1.4项目名称全自动尿碘分析仪采购项目1.1.5合同履行地点具体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1.2.1资金来源公共财政预算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3付款方式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1.3.1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并交付使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报出较采购人要求更短的合同履行期限承诺)1.3.2采购需求采购全自动尿碘分析仪1套,详细采购需求参数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注: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磋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1.3.3质量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满足采购人需求,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1.3.4质保期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质保期不低于2年。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4.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注:只有资格后审合格的供应商才能进入评标程序。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1.10.1磋商预备会不召开1.10.1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时间:磋商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方式: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在“质疑”菜单提出。1.10.2采购人澄清的时间和方式时间:磋商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方式: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发出采购文件澄清。所有获取了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澄清内容。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允许2.1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如补充通知、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资料(若有)2.2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2.2.1磋商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1日14时30分2.2.2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澄清的时间和方式时间:发出后 1 个工作日内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3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修改的时间和方式时间:发出后 1 个工作日内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修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2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按采购文件格式中的要求提供3.2.3采购控制价预算金额:250000.00元;最高限价:250000.00元;3.3.1磋商有效期磋商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3.4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递交形式: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小写:2000.00元),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根据《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本项目可以收取保证金0.5万元,为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397号),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0.2万元”。磋商保证金的办理程序:(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磋商保证金账户信息:收款单位:云南卓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账号:873900382010801备注:①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递交的必须从磋商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并注明磋商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②供应商转入磋商保证金后无需到采购代理公司开具磋商保证金收据,开标时以供应商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银行转账回单或电子回执单复印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作为磋商保证金凭证。(二)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保险/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磋商保证金退还】: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①已缴纳保证金,无故不参加招标会议;②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响应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③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人无故放弃成交项目的或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缴纳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3.5.1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提供2022至今任意一个年度3.6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磋商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采用单位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无需逐页电子签章。3.7.4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递交及份数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一份。注: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需要提供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一致的纸质全套磋商响应文件2份。3.7.5成交供应商补交响应文件装订要求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1.2封套上写明/4.2.1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10月 21 日14时30分以前地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 进行网上递交。 注:1.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2.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并于开标当日在系统上等待代理机构通知最后报价。4.2.2是否退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否4.2.3磋商时间和地点时间:2025年10月 2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云南卓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蒙自市观澜街道华宇·西城丽景小区29幢6号4层)5.2磋商程序按照平台自动提取所有供应商的顺序当众开标6.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人数:3人及以上单数磋商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注: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云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注: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6.3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7.1.2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单位 否,由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推荐成交单位,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成交。7.3履约保证金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磋商报价说明1.报价说明:总价包干,采购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价(元),包括货物价格(含利润)、货物运输、装卸、保险、税收、安装、调试、检验、培训、售后服务等所需全部费用。本项目采用2轮报价。第1轮: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的同时在文件中第一次报价。第2轮(即最后报价):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为评审依据)。最后报价在第一次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注:磋商报价高于预算金额时,为废标。第一次报价和最终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采购人不承诺最低价成交。 10.2同义词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人”同“发包人、招标人、甲方”;“招标代理机构”同“采购代理机构”;“成交供应商”同“中标人、中标单位、乙方”,“供应商”同“投标单位、投标人”、“磋商申请人”。10.3知识产权供应商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磋商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备注:1.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2.如采用供应商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在采购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3.本项目响应采购(成交)产品如果存在资质、专利、授权、经营、经济等各类纠纷、仲裁或诉讼问题的,采购人、评标委员会和采购代理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仅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10.4解释权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10.5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及《云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费率》标准,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7000.00元,由成交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付清。10.6政府采购政策要求1、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1.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1.3本项目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本次磋商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按规定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不予价格扣除。3、关于监狱企业价格扣除评分优惠政策(须提供证明材料)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磋商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4、关于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4.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需对应到“节能清单”中所列的型号/系列。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4.2采购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节能产品,潜在供应商需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单页复印件一份, 并在复印件上标注出所投产品及型号。4.3当期“节能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查阅、下载;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查阅、下载。10.7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开具说明需要开具电子发票的供应商,需要提供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行全称、开户行账号、地址、联系电话及收票人邮箱号到云南卓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办理数电发票开具手续,或将以上开票信息发送邮件到项目负责人邮箱,由项目负责人代为开具。邮箱地址:449406276@qq.com10.8其他未尽事宜本采购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项目采购类型为:货物;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注: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供应商须知正文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磋商采购。1.1.2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付款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合同履行期限、磋商内容1.3.1合同履行期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采购需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质保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本项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2)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3)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4)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5)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1.5.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代理服务费的计取方式及缴纳: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及《云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费率》标准,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7000.00元,由成交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付清。1.5.3其他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收取。1.6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磋商文件及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踏勘现场1.10磋商预备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相关内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发出采购文件澄清。所有获取了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澄清内容。澄清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关规定。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磋商响应文件偏离采购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采购需求;(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0款、“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2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磋商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在“询问”菜单提出,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2.2.3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发出采购文件修改。所有获取了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修改内容。2.3.2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3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所有补充、修改和变更文件均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澄清、采购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2.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解释均依据本采购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评审时,若出现采购文件无明确说明和处理的情况时,由磋商小组讨论确定处理方案;磋商小组成员之间对处理方案有争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式确定。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3.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3.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封面(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目录(3)第一部分商务部分(4)第二部分资格审查部分(5)第三部分技术标部分(6)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政策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设定的采购需求的要求进行相应报价。3.2.2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3.2.3报价为人民币含税总价包干(元),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采购内容及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供应商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按照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经济标准、质量标准及规范,自行测算出满足要求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出厂价、随机备品备件、运杂费、投标人技术服务费、保证期内缺陷的修复补救费用、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费用、利润、税金等响应磋商文件所有技术、商务要求的价格总和);中标总价(即包干总价)该报价应符合国内行情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合同一旦签订,此合同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将不因工作量及市场设备材料价格的变化而调整。采购人不再支付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任何费用,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附加工作费用、额外工作费用等)提出额外付费要求。3.2.4本次报价请各投标供应商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后进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一旦中标,无论任何情况,中标价即为合同包干价,不作调整,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以中标价(总价)作为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3.2.5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须满足“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相关技术要求。3.2.6投标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项目实际情况,熟悉现场地形、道路及周边环境,了解一切可能影响供货、报价的因素,认真细致的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情况充分考虑后进行报价。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的合格货物验收量乘投标分项单价后按实计算。本项目采用2轮报价。第1轮: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的同时在文件中第一次报价。第2轮(即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指供应商在第一次报价的基础上进行的报价。最后报价为评审依据。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政采云系统直接填报或上传报价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若已递交的最后报价中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签署不完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进行澄清、补充和修正,但不得改变响应文件中实质性内容。注:磋商报价高于预算金额时,为废标。第一次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采购人不承诺最低价成交。3.3磋商有效期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潜在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4项所规定的数额提交磋商保证金,并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3.4.2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方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方式进行递交。3.4.3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如有质疑或投诉情况,磋商保证金暂不退还,是否退还,视质疑或投诉处理情况决定。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无质疑或无投诉情况,公示期满后,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撤回投标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成交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六)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各项资格条件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3.5.1供应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的材料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1款;3.5.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1款;3.5.3其他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1款;3.6备选磋商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单位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单位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3.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采购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3.7.2如响应文件提交的电子标书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3.7.3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3.7.4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3.7.5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政府采购云平台”相应模块;3.7.6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4.磋商响应文件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加密响应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4.2供应商应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4.2.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4.2.2供应商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4.3竞争性磋商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本章第4.2.1款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解密响应文件。5.2磋商程序5.2.1磋商程序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具体流程如下:(1)CA签到:磋商申请单位需在磋商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开标。(2)文件解密:开标时间到,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磋商申请人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用的CA锁在平台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因磋商申请人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如供应商成功解密投标文件,但未在“政采云”电子开标大厅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过程和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3)磋商报价表确认及签字:磋商申请人自行查看已公布的磋商申请人名称、磋商价格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开标内容。确认本单位内容无误后进行在线CA签章,因磋商申请人原因未签字的,视为默认。(备注:请直接选择CA锁内的法人章签章即可,请勿签公章或手写签字)(4)经评审通过初步审查的磋商申请人,在线等候磋商二次报价,二次报价结束后,磋商申请人可以退出系统,开标结束后进入评标环节。注:第一次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时,否则视为无效报价,为废标;采购人不承诺最低价成交。(5)响应文件的有效性磋商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不得进入评审:①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指定平台的;②响应文件未按照本须知4.1的要求递交的;③磋商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按时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参加开标的。5.2.2响应文件的解密(1)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须使用加密时所用的CA证书按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2)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5分钟内供应商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可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未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3)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无效响应。(4)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5.2.3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5.2.4若出现5.2.3中的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组成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及名单在磋商结束之前保密,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布。6.1.2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的,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磋商现场,对磋商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6.1.3磋商小组成员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4)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注: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6.2磋商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办法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单位外,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自行确定成交单位,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1.2成交候选人不能作为成交单位的情形:(1)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的;(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3)成交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未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合同的;(4)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5)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6)其他不符合成交条件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自行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单位或重新组织磋商。7.2成交通知7.2.1中标人的确定(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7.2.2中标通知书(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单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7.3.2成交单位不能按本章第7.3.1或7.3.2项要求提交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4.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7.4.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7.4.5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6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单位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降低政府采购交易门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供应商基于成交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成交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8.重新磋商和不再磋商8.1重新磋商8.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①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④磋商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⑤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磋商。8.1.2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8.2不再磋商重新磋商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磋商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磋商。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9.3.1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9.3.2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9.3.3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3.4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9.3.5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9.3.6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9.3.7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9.4参与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单位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质疑和投诉9.5.1质疑提出与答复(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④事实依据;⑤必要的法律依据;⑥提出质疑的日期。(5)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9.5.2投诉提出与投诉处理(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部门提起投诉。(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③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④事实依据;⑤法律依据;⑥提起投诉的日期。(3)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②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③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④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5)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6)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①捏造事实;②提供虚假材料;③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7)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处理。9.5.3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的通知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磋商的磋商小组,对你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磋商小组主任:(签字)年月日附表二: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磋商小组: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 Z≥100001000≤Y<200000 5000≤Z<10000100≤Y<1000 2000≤Z<5000Y<1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4.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云财规〔2022〕13号)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应判别为中小(微)企业:(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但所提供的货物为大型企业制造的,即货物由大型企业生产且使用大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二)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审办法前附表一、资格审查标准标准评审因素评 审 标 准要求说明资格审查要求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财务报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基本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基本资质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基本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基本资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注:如果出现供应商之间疑似有控股关系的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审查、认定和处理。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控股关系证明材料,并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标委员会不得以供应商未提供相关声明为认定依据。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采购政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若为中小企业,请根据政采云平台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注: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特定资质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二、符合性审查标准标准评审因素评审因素评 审 标 准评 审 标 准要求说明要求说明符合性审查标准报价报价报价合理报价合理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作否决投标处理。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作否决投标处理。@continue@@continue@@continue@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continue@商务商务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continue@@continue@@continue@磋商会议磋商会议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按时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按时参加磋商会议。@continue@@continue@@continue@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正文”第3.7项规定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正文”第3.7项规定@continue@@continue@@continue@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7.3项规定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7.3项规定@continue@@continue@@continue@质量要求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continue@@continue@@continue@质保期质保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4项规定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4项规定@continue@@continue@@continue@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continue@@continue@@continue@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continue@@continue@@continue@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continue@@continue@@continue@评标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作否决投标处理。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作否决投标处理。@continue@@continue@@continue@其他明确的否决投标条款其他明确的否决投标条款未能响应磋商文件否决磋商条款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作否决投标处理。未能响应磋商文件否决磋商条款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作否决投标处理。@continue@技术技术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及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及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continue@@continue@@continue@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报价部分(30分)报价部分(30分)报价部分(30分)报价部分(30分)报价部分(30分)报价部分(30分)磋商报价F1:30分磋商报价F1:30分其他部分(70分)其他部分(70分)其他部分(70分)其他部分(70分)其他部分(70分)其他部分(70分)技术部分F2:60分商务部分F3:10分技术部分F2:60分商务部分F3:10分详细评审办法详细评审办法详细评审办法详细评审办法详细评审办法详细评审办法详细评审办法详细评审办法条款条款序号序号评审因素评审因素评分细则评分细则磋商报价F1评分标准磋商报价F1评分标准11磋商报价(满分30分)磋商报价(满分30分)磋商报价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保留值按四舍五入方式取舍。注: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在计算磋商报价得分时,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计算,只进行一次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本项目的供应商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才能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划分);(2)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3)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对其承诺的企业规模真实性自行负责。磋商报价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保留值按四舍五入方式取舍。注: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在计算磋商报价得分时,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计算,只进行一次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本项目的供应商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才能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划分);(2)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3)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对其承诺的企业规模真实性自行负责。技术部分F2评分标准技术部分F2评分标准11产品功能技术指标响应评审(满分44分)产品功能技术指标响应评审(满分44分)根据响应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及所投产品技术支持资料进行综合评审。产品功能技术指标响应评分=基本分(满分37分)+加分项(满分7分)=满分(44分)(1)基本分(满分37分):供应商所投产品符合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无偏离的得37分,带“★”号参数(5项)每有一项负偏离的扣5分,扣完25分为止;非带“★”号参数(24项)每有一项负偏离的扣0.5分,扣完12分为止;(2)加分项(满分7分):供应商所投产品优于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有正偏离的得7分,带“★”号参数(5项)每有一项正偏离的加1分,加满5分为止;非带“★”号参数(24项)每有一项正偏离的加0.2分,加满2分为止。(3)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伪造技术参数者本项为0分。注:供应商所投产品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产品特点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白皮书、产品相关鉴定资料、试验报告、检验报告、技术彩页或宣传资料、图纸资料等佐证资料),不提供视为负偏离;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应当清晰可辨识,若模糊不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方式进行认定。根据响应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及所投产品技术支持资料进行综合评审。产品功能技术指标响应评分=基本分(满分37分)+加分项(满分7分)=满分(44分)(1)基本分(满分37分):供应商所投产品符合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无偏离的得37分,带“★”号参数(5项)每有一项负偏离的扣5分,扣完25分为止;非带“★”号参数(24项)每有一项负偏离的扣0.5分,扣完12分为止;(2)加分项(满分7分):供应商所投产品优于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有正偏离的得7分,带“★”号参数(5项)每有一项正偏离的加1分,加满5分为止;非带“★”号参数(24项)每有一项正偏离的加0.2分,加满2分为止。(3)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伪造技术参数者本项为0分。注:供应商所投产品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产品特点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白皮书、产品相关鉴定资料、试验报告、检验报告、技术彩页或宣传资料、图纸资料等佐证资料),不提供视为负偏离;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应当清晰可辨识,若模糊不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方式进行认定。@continue@@continue@22实施方案(满分16分)实施方案(满分16分)针对供应商本项目提供的实施方案,方案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置、货源组织、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实施流程、时间进度安排、质量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打分,内容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16分;每有一项缺陷扣1分;每有一项缺项扣2分。(注:缺陷是指凭空编造、逻辑漏洞或错误、科学原理错误、虽有内容但描述不完整、编写的内容和标准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特点不相关或与要求不一致、内容简略、不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等;缺项是指实施方案中未包含打分规则明确列举的编制内容项的情况)。针对供应商本项目提供的实施方案,方案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置、货源组织、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实施流程、时间进度安排、质量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打分,内容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16分;每有一项缺陷扣1分;每有一项缺项扣2分。(注:缺陷是指凭空编造、逻辑漏洞或错误、科学原理错误、虽有内容但描述不完整、编写的内容和标准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特点不相关或与要求不一致、内容简略、不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等;缺项是指实施方案中未包含打分规则明确列举的编制内容项的情况)。商务部分F3评分标准商务部分F3评分标准11售后服务方案(满分10分)售后服务方案(满分10分)针对供应商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时间、现场服务支持能力、售后服务人员配置、应急措施、培训方案等进行打分。内容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10分;每有一项缺陷扣1分;每有一项缺项扣2分。(注:缺陷是指凭空编造、逻辑漏洞或错误、科学原理错误、虽有内容但描述不完整、编写的内容和标准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特点不相关或与要求不一致、内容简略、不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等;缺项是指售后服务方案中未包含打分规则明确列举的编制内容项的情况)。针对供应商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时间、现场服务支持能力、售后服务人员配置、应急措施、培训方案等进行打分。内容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10分;每有一项缺陷扣1分;每有一项缺项扣2分。(注:缺陷是指凭空编造、逻辑漏洞或错误、科学原理错误、虽有内容但描述不完整、编写的内容和标准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特点不相关或与要求不一致、内容简略、不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等;缺项是指售后服务方案中未包含打分规则明确列举的编制内容项的情况)。三、详细评审说明:1.本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评分计入评审总分。2.磋商响应文件缺失某项评审因素的,该项计零分。3.技术部分评分中,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各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应在评审委员会进行公示,某个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某磋商响应文件评分分值低于(高于)所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该磋商响应文件评分分值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值的平均分值10分以上(含10分)的,该评审委员会成员须向评审委员会作出明确解释,理由不充分的该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对其评分作修正,若拒不修正的,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此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分不得参与计算此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得分。评审办法正文1、评审方法一、本次采购所采用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二、本办法是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依据,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依据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资格性评审标准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见资格审查标准。2.1.2符合性评审标准:依据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符合性评审标准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见符合性评审标准。2.2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3、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1.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顺序及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供应商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才能进入第二轮报价及承诺。3.1.2初步评审步骤:(1)评审会议主持;(2)第一次报价不公布,进入资格评审程序;(3)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4)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5)磋商小组成员与通过初步评审、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按照随机次序分别进行磋商;(6)第二轮报价及承诺(第二轮报价由供应商现场填报,并进行随机公布。第二轮磋商报价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若供应商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3.1.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磋商响应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1)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1.4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磋商作否决投标处理:(1)不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磋商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评审委员会要求对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4)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容的,或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5)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或在一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6)供应商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不一致的;(7)在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中,评审委员会认定供应商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8)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签章或签名的名称或人员与其他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的签章或签名的名称或人员为同一人的;(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内容的;(10)供应商工程量清单报价(或磋商报价明细表)存在有重大漏项、缺项,且在响应文件中没有明确的阐述和承诺的;(11)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3.2详细评审3.2.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最终得分。3.2.2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磋商响应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3.4评审结果3.4.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3.4.2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4.2根据财政部文件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号文,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4.3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4、政府采购政策4.1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1.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评标方法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评标方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1.2根据《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云财采〔2022〕13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4.1.3评标方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4.1.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4.2.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4.3.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2.3.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4.4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扶持政策4.4.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货物。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4.4.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货物。4.4.3本项目采购清单中若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只接受强制节能产品投标,投标人必须选报,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4.4.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4.4.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阅、下载。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1(全称):(供应商)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否(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否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 所住 所联 系 人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6.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6.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合同分包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9.解决争议的方法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20.政府采购政策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二节第1.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第二节第1.2(7)项其他术语解释第二节第4.4款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第二节第4.6款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5.4款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6.1款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第二节第7.1款包装特殊要求指定现场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第二节第7.3款保险要求第二节第8.2(1)项质量保证期第二节第8.2(3)项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第二节第11.1款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第二节第12.2款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第二节第13.2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第二节第13.3款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第二节第14.1(3)项运行监督、维修期限第二节第14.1(5)项货物回收的约定第二节第14.1(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第二节第15.1款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第二节第15.2(2)项迟延交货赔偿费第二节第15.3款逾期付款利息第二节第15.4款其他违约责任第二节第19.2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第5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清单(货物需求一览表或简要服务内容及数量)序号产品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及技术标准计量单位数量备注1全自动尿碘分析仪1、功能与原理1.1 功能:全自动碘分析,用于检测尿,水中的碘元素含量。1.2 执行标准:仪器采用的分析方法需完全符合WS/T 107.1-2016所规定的尿中碘的测定,操作流程需完全符合WS/T 107.1-2016的规定,过硫酸铵溶液加液量1.0mL,亚砷酸溶液加液量2.5mL,硫酸铈铵溶液加液量为0.3mL/0.5mL;水碘采用《GB/T 5750.5-2023 水中碘化物的测定 第5部分硫酸铈催化分光光度法》进行检测。2.仪器用途:除取样外,仪器完全自动化运行,无需人员干预,测试结果的准确度能满足质控样品测定合格的要求,可实现自动对水碘及尿碘的检测分析。3.样品为手工添加至样品管,样品量为低值0.2mL、高值0.25mL,符合WS/T 107.1-2016的要求。可使用原厂试剂,用户也可自行配备,仪器自动加入过硫酸铵、亚砷酸、硫酸铈铵溶液。4.独立的进样针自动吸取样品到在线自动比色皿,所有样品都只经过一个比色皿,避免不同比色皿之间差异所带来的系统误差,检测完成后需自动清洗。5.应采用LED光源,冷光源,无发热漂移影响,可自动转换检测波长,高浓度测试模式及低浓度测试模式均可自由选择,检测波长:400nm、380nm、405nm、420nm。6.配套的化学分析管路为FEP全化学惰性透明管路,开放试剂。7. PC软件控制,使用人员只需要取样放样,并勾选测试项目,即可一键运行。前处理与检测在线进行,实验中可实现全程无人值守,工作站软件应显示实时水浴温度,温度控制+/- 0.1度。水浴装置与消解装置一体设计,不独立配置恒温水浴装置,实验报告体现吸光度与碘浓度值,数据表格可直接连接打印机打印。★8. 从消解到恒温反应全程无需转移样品,样品位数不低于120位,消解位数不低于60位。★9. 安装时无需加装风机与通风管道,可直接放置在通风橱内使用。★10. 样品管上端具备冷阱装置,出风口垂直于样品管横向出风。11.仪器的工作环境:11.1、环境温度:20-40℃11.2、相对湿度:20-85%11.3、电源供应:200-240V (AC)12. 精度与范围:12.1、 检测范围:尿碘:0-1200μg/L;水碘:1-600μg/L。★12.2 、线性范围:r≥0.999。12.3、精密度:RSD≤3%(低浓度);RSD≤2%(高浓度);13.售后服务★13.1、需要向采购人提供2年的免费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所有服务及配件全部免费。13.2、仪器安装验收:只有在仪器完全正常运转和采购人确认后,仪器的安装工作才能认为已全部完成。13.3、培训:响应采购人要求在现场进行操作培训。内容包括,仪器的基本原理、操作、日常维护及基础分析仪器理论课程,同时免费提供2-3人生产厂家组织的集中培训。(3-4天/人次)13.4、保修期外:终身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保证仪器的正常工作,免“上门费”,如有更新的软件免费提供给采购人。每年定期巡检回访2~4次。14. 主要配置:14.1、全自动碘分析仪主机 1台14.2、工作站:仪器专用台式电脑:标准品牌计算机(Intel I7 10代以上CPU, 16GB内存, 1×256GB固态硬盘,2T机械硬盘),操作系统Micosoft Windows 7.0以上,22” 液晶显示器。1套14.3、打印机 :激光双面打印机 1台14.4、专用分析系统1套14.5、玻璃样品管 300根14.6、仪器配套的纯水桶、废液桶、试剂瓶等。14.7、试剂盒:低浓度尿碘试剂盒 1盒14.8、仪器尿碘专用移液枪1支,移液枪枪头1000支套1备注:1.本章各项规格、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如出现引用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情况,则仅起参考作用;各项规格、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中如出现产品外观、尺寸、重量等指标只是对产品的适当描述,仅起参考作用。供应商可选用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该参考技术规格要求的产品投报,同时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关键技术响应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一致(或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采购需求)。2.本章如出现品牌、型号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品牌型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二、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1.预算金额:250000.00元;2.最高限价:250000.00元;3.数量:一套;4.合同履行地点:具体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5.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并交付使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报出较采购人要求更短的合同履行期限承诺)三、采购标的的质量要求及保证:1、质量标准:产品货物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满足采购人需求,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2、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确使用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3、供货时提供预防性维护资料及方法,并提供一整套中文的技术资料,包括安装、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保养手册、电路图、零配件清单等,这些资料费应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果采购人确认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途中丢失,投标供应商需保证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7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采购人。4、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采购人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可能提出的侵犯其所有权、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起诉;供应商应对在项目服务的过程中,涉及到甲方的工作信息等秘密内容进行保密。双方应共同对系统中涉及的技术情报和资料进行保密。3、中标方须完成全部货物的安装和调试。若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不满足投标文件承诺的要求和性能指标,或因安装调试不成功导致设备无法使用,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有权要求退货及赔偿,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四、采购标的的售后服务要求:1、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质保期不低于2年(技术参数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执行),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如产品发生质量问题(非用户使用不当原因导致),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发生两次以上重大技术问题应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参数的新货物;同时为用户提供设备操作培训等服务。供应商应有能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和提供技术保障。投标供应商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应设有专业的售后服务维修机构,有充足的配件储配和能力相当的技术服务人员,并保证投标产品停产后5年的配件供应。2、质保期内,乙方提供的货物属于产品质量和实施问题由乙方负责上门保修或更换,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到期后,收取成本费维修,不收取维修费、差旅费等人工费(技术参数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执行)。3、在质保期内,中标方维修人员在收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响应,若发生故障,供应商应承诺在接到用户故障报告后保证4小时以内到达现场,一般类故障保证技术人员(或工程师)在1天内修复,重大类故障保证由技术人员(或工程师)在7天内修复,中标方未能及时解决故障,采购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方承担;保证在用户方指定地点供应备品备件(含易损件)和配套消耗品;对所提供的货物实行6个月定期进行保养。4、质量及售后服务所涉及费用均包含在供应商报价中。五、其他技术、服务要求:1.列出不包括在投标总价中的其他相关配件和功能装置清单,包括名称、型号、用途、单价等,如未列出的将被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2.在投标时如实提供响应招标文件的完全配置,不得欺骗、隐瞒,投标后对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价。3.项目验收:交货时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或指定代理人统一验收,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共同验收,验收时采购人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响应文件所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详见《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验收及验收标准”)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项目编号:YNZY2025-102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自行编制并标注页码)第一部分商务部分一、磋商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最终承诺的磋商报价作为最终磋商报价,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采购项目,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3.如我方获得成交资格:(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磋商函递交的磋商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采购合同内容。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地址:电话:日期:年月日二、磋商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总报价(人民币:元)大写:小写: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点质量要求质保期磋商保证金备注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盖章或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注:1、磋商总报价为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报价应和《报价明细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磋商总报价的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3、开标一览表内容应与投标文件内容相一致,当两者不相符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且不得出现选择性内容。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而本表中无相应栏目的,请在“备注”一栏中说明。三、报价明细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YNZY2025-102序号产品名称品牌型号和规格制造商名称、国别制造商规模类型数量(1)单价(元)(2)合价(元)(3)=(1)*(2)备注1234...总价(元):注:1、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要求”中“采购标的物清单”中的采购货物,按顺序逐项报价并填报此表,不得缺项漏项或任意合并项目报价;不得删除或修改本表要求填报的内容,否则评委可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2、在“制造商规模类型”列中如实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或“其他”,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填报的制造商规模类型应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规模一致,若出现内容矛盾、前后不一致的,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3、“总价”项价格应与“二、磋商报价一览表”中投标总价一致,如果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附后)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委托期限:在此授权范围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正面)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背面)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注:如供应商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磋商申请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有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六、投标质量保证书致:(采购代理机构)本书作为(供应商)对屏边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的招标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保证的证明。我方承诺提供全过程服务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的满足。本保证书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内有效,如我方中标则至项目完成为止有效。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七、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电汇、网银、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磋商申请人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附于此页。第二部分资格审查部分一、资格后审申请书致:(采购人):1.经授权作为代表,并以(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供应商”)的名义,在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基础上,本申请书签字人在此以(项目名称)供应商的身份,向你方提出资格后审申请。2.投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资格审查资料将作为本申请书附件。3.按资格审查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本申请书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或与本申请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4.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1)拒绝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申请。(2)若遇到特殊情况,取消资格后审及拒绝全部申请。(3)采购人对由此引起的对申请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无义务告知申请人有关上述行为的理由。5.下述签字人在此声明,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资金成立时间注册地址邮政编码员工总数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网 址传 真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姓 名电 话经营范围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注:1、本表格中的具体内容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但应包含上述内容。2、此表所列情况应为供应商的真实情况。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至今任意一年度经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报表真实准确、数据清晰,或可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或其他财务状况证明材料,(新成立不满一年的供应商可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或财务情况说明,此项要求可不列入废标条款);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①提供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提供国家税务局开具的“无欠税证明”)。新成立供应商,可提供情况说明,此项不作废标条件;②提供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供应商,可提供情况说明,此项不作废标条件;七、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致:(采购人)本人以(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若在本次项目的招投标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及成交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投标活动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特此声明。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或书面说明)(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九、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2.信誉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信用记录查询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在资格审查阶段的实际查询时间、查询结果为准,若投标人弄虚作假一经核实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非联合体投标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十、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格式中未体现的)或供应商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三部分商务技术部分一、技术规格偏离表供应商应按所投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逐条对应磋商文件的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技术规范如实、完整、准确的填写该表。序号产品名称磋商文件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投标产品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配置偏离备注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表格填写说明:1、上表“序号”一列,应对应该产品在第五章《采购需求》中采购标的物清单序号。2、在“投标产品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配置”一列中写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实际的技术参数,请勿复制、粘贴投标文件要求。若由于供应商的疏忽大意复制、粘贴招标文件要求,未能完整、如实填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上表中“偏离”一列,供应商须如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凡投标内容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按“正偏离”填写;低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按“负偏离”填写;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按“无偏离”填写。4、各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作出全面、真实的反映。若响应文件中最新技术支持资料参数与技术规格偏离表应答不符或无技术资料应答,而供应商又未在响应投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和解释的,视为不响应该条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对不能响应的技术参数,应如实地填写在响应及偏离栏目中,如果虚假响应,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附件一:技术支持资料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产品特点自行提供投标产品的技术支持资料(可提供技术白皮书、产品相关鉴定资料、试验报告、检验报告、技术彩页或宣传资料、图纸资料等),以证明其产品具体配置情况及技术指标响应的真实性。未提供上述资料导致评委无法进行技术评审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二、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如有)序号项目名称采购单位合同金额日期联系方式注:本表可扩展,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附: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无类似项目业绩情况可不附业绩证明资料)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三、实施方案(根据评审办法编制,格式自拟)四、售后服务方案(根据评审办法编制,格式自拟)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政策一、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时适用)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提交。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时适用)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编号:)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潜在供应商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提供该内容。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时适用)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规定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并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投标人不属于监狱企业,则不需要提供该内容。四、节能产品明细表(如果有)价格单位:元序号名称所投产品参数/品牌/型号制造商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数量单位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23.................................合计说明:1、节能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2、如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必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审时不予加分。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五、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如果有)价格单位:元序号名称所投产品参数/品牌/型号制造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数量单位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23.................................合计说明:1、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2、如所投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必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审时不予加分。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如果有)价格单位:元序号名称所投产品参数/品牌/型号制造商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数量单位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23.................................合计说明:1、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2、如所投产品为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必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审时不予加分。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最终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总报价(人民币:元)大写:小写: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点质量要求质保期磋商保证金备注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盖章或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注:1.保留两位小数。2.最终报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政采云系统直接填报或上传报价附件。磋商报价高于预算金额时,为废标。采购人不承诺最低价成交。最终报价分项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YNZY2025-102序号产品名称品牌型号和规格制造商名称、国别数量(1)单价(元)(2)合价(元)(3)=(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全自动尿碘分析仪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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