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提升改造招标公告(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2025)
2025年图们市长安镇广济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项目概况
2025年图们市长安镇广济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详见“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10月2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7号-JLHY2025-GHY029
2.项目名称:2025年图们市长安镇广济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
3.预算金额:1,498,915.00元
4.最高投标限价:1,498,915.00元
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6.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具体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
7.项目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8.标包划分:1个
9.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截止至2026年10月30日
10.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接受非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采购。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一年(2024年度)财务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成立的企业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5)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
(6)外省入吉企业在吉林省承揽工程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企业备案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上公布后,方可在吉林省从事建筑活动;
(7)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2025年10月15日8时30分至2025年10月22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3.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4.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逾期未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3.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加密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提交。
4.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未进行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
五、开启
1.时间(解密时间):2025年10月2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3.开启(解密)方式: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的,视为无效响应。
4.政府采购云平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数字证书办理及技术咨询(联系电话:0433-8333039):供应商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按办事指南中相关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上述两个网站均需供应商分别进行登陆及授权。未办理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招标采购活动。
5.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磋商保证金或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或银行保函。
2.未下载采购文件的、逾期上传或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地址:吉林省图们市长安镇;
联系人:于海龙;电话:0433-3876820;
2、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妍;电话:0433-2867005;
地址:延边州延吉市太平街202号6001。
3、监督管理部门:图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2025年图们市长安镇广济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doc1.0M
2025年图们市长安镇广济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工程量清单).xlsx31.9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图们市长安镇广济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
吉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10月14日 14:13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22日每日上午:08:30 至 00至12:00:00下午:12:00 至 00至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年10月28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图们市吉林省图们市新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预算金额
¥149.8915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孙妍
项目联系电话
04332867005
采购单位
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
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433-3876806
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延边州延吉市太平街202号600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332867005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7号-JLHY2025-GHY0292025年图们市长安镇广济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10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26第四章合同条款45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79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80附件:工程量清单119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项目概况2025年图们市长安镇广济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详见“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10月2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7号-JLHY2025-GHY0292.项目名称:2025年图们市长安镇广济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3.预算金额:1,498,915.00元4.最高投标限价:1,498,915.00元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6.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具体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7.项目地点:甲方指定地点8.标包划分:1个9.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截止至2026年10月30日10.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接受非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采购。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一年(2024年度)财务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成立的企业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5)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6)外省入吉企业在吉林省承揽工程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企业备案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上公布后,方可在吉林省从事建筑活动;(7)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10月15日8时30分至2025年10月22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3.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4.售价:0.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2.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逾期未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3.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加密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提交。4.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未进行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五、开启1.时间(解密时间):2025年10月2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3.开启(解密)方式: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的,视为无效响应。4.政府采购云平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数字证书办理及技术咨询(联系电话:0433-8333039):供应商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按办事指南中相关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上述两个网站均需供应商分别进行登陆及授权。未办理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招标采购活动。5.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磋商保证金或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或银行保函。2.未下载采购文件的、逾期上传或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3.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地址:吉林省图们市长安镇;联系人:于海龙;电话:0433-3876820;2、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孙妍;电话:0433-2867005;地址:延边州延吉市太平街202号6001。3、监督管理部门:图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4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名称: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地址:吉林省图们市长安镇; 联系人:于海龙; 电话:0433-3876820;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延边州延吉市太平街202号6001联系人:孙妍联系电话:0433-28670051.1.4项目名称2025年图们市长安镇广济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1.1.5项目地点甲方指定地点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具体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1.3.2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截止至2026年10月30日1.3.3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4.1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接受非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采购。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一年(2024年度)财务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成立的企业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5)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6)外省入吉企业在吉林省承揽工程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企业备案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上公布后,方可在吉林省从事建筑活动;(7)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1.10.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10.3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形式: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上发布。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请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招标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请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招标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3.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本项目所有证件资料以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加盖公章的电子证件为准,评标时由评审委员会现场核验,如所提供的资料为虚假材料,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2.3报价方式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总金额。形式: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上传第二轮报价电子版文件。3.3.1磋商有效期自供应商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天3.4.1磋商保证金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方式收取磋商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40万元; 2、缴纳形式:其形式应包括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3、递交截止时间:截止开标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4、递交方式:收款单位账户名称: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吉林银行延吉市爱丹路支行账号:8935 6761 4100 0001行号:3132 4900 7015交易用途:广济村道路投保退还磋商保证金时退还给供应商基本账户中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4年度3.5.3近年完成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2年10月1日起至今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2022年10月1日起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4.2.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加密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提交。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5.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5.2磋商程序1、供应商开标当日无需到现场,不需要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原件,实行远程解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2、本项目采取网上招标、网上投标。各供应商使用本单位CA锁制作的响应文件符合网上评标要求才可进入评标阶段,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交易平台系统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逾期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3、政府采购云平台支持响应文件远程解密,解密方式: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解密工作,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企业锁)登录,进入“开标远程解密”菜单选择对应的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供应商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其投标无效。4、供应商对递交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后,由磋商小组进行初步评审,通过资格审查后进行二次报价。注:(1)供应商对第二轮报价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2)采购单位组织的竞磋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视其为自动放弃本次竞磋,逾期提交的竞磋响应文件将被拒收。(3)在竞磋过程中,竞磋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竞磋有关的技术资料或其他信息。(4)在竞磋期间,为有助于对竞磋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竞磋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5)所有供应商在竞磋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成员构成:3人,采购人代表0人,经济、技术专业3人;磋商专家确定方式:政采云系统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小组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7.2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期限:1日7.3.1履约担保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或现金 履约保函的金额:合同价的 3% ☑不要求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报价轮次本次磋商共2轮报价(含首轮报价)2最高投标限价1,498,915.00元;(已含5%物价上涨风险费用),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出此价按废标处理;3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采购代理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计取。4供应商联系方式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确保往来函件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5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付款方式6中小企业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依托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开通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区,融资专区是为中小企业打造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是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该专区具有金融机构覆盖面广、融资产品种类多、业务办理实效性强等特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信息为融资条件,以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金不足为服务目标,为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融资专区中自行选择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其他类型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凭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也可通过融资专区进行融资。网址:www.ccgp.jilin.gov.cn7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响应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400-8817190或9576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解密),还需填写参加开启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备注: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进行投标操作。8响应文件内附扫描件均应清晰可辨,任何不可辨识信息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竞争性磋商招标公告”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发生不一致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1.总则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1.5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人的临时组织。1.1.6成交人: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1.1.7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8本采购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9本采购项目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0本采购项目结构类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1本采购项目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范围、合同履行期限和工程质量要求1.3.1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采购项目的工程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磋商、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磋商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主管部门取消磋商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采购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磋商答疑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澄清。1.10.3磋商答疑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人承担。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响应文件格式(8)资格证明文件根据本章11.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为竞争性磋商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4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2.4.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4.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或者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3.响应文件编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包括下列内容:一、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开标一览表四、投标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九、资格审查资料十、其他材料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七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磋商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通知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按本须知第7.4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3.4.4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应在成交公示期结束后10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成果文件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良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或复印件)证明其依法免税;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6“网络截图”提供相关查询记录网络截图并加盖公章。3.5.7“承诺书”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备选磋商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工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首次响应文件递交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2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首次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首次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要求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1)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递交响应文件;(2)由供应商进行解密;(3)解密完成后由评审小组进行初步评审;(4)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进行二次报价。5.3磋商其他事项(1)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2)CA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投标时,需携带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未能按要求进行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发起二次报价,供应商在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在“政采云”平台进行二次报价。6.评审6.1磋商小组6.1.1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6.1.2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6.1.3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人。6.1.4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6.1.5磋商小组的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人;(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6.1.6磋商小组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6.1.7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成交信息公告7.1确定成交人方式7.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7.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7.1.3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人。7.1.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公告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7.3成交通知在公示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合同授予8.1履约担保8.1.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8.1.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2签订合同8.2.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2.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3报价无效及废标8.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密封、签署、盖章;(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5)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最高限价;(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第二轮报价会议或参加第二轮报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7)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9)在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审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10)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11)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12)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3)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1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15)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6)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7)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18)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19)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20)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情形;(2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22)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2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8.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到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3)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6)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质疑与投诉9.5.1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9.5.1.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9.5.1.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9.5.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9.5.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9.5.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9.5.2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9.5.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9.5.2.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9.5.2.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9.5.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9.5.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最高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2报价轮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3第二轮报价明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4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1.2.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3.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磋商响应文件签 字盖章磋商响应文件的签字或盖章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是否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与新版营业执照副本(有二维码的)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响应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扫描件。启用电子证书的投标人,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注:(1)吉林省内投标人启用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标专家通过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子系统-证书查询(http://cxpt.jlsjsxxw.com/AqscxkzDefault.aspx)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资质等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原版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或与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有二维码的)同样大小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的复印件,响应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位公章。)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一年(2024年度)财务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成立的企业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位公章。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提供有效期内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近六个月内开具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等扫描件,应无在建工程。注:(1)启用电子证书的投标人,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吉林省内供应商启用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标专家通过登录“吉林省建设工程安管人员管理系统”–证书查询(jy.jlsjsxxw.com)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2)评标办法中所有涉及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指: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并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须体现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名单)或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个人参保证明(带二维码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3)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无在建工程。投标文件内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鲜章)的无在建工程承诺书。项目管理机构人员1.拟派出的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市政相关专业中级(含)及以上职称,提供有效的职称证扫描件;2.拟派出的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提供有效的岗位证书扫描件(或带可查询网站地址的扫描件或二维码的电子证书扫描件)。提供上述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具有近六个月内开具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人员无在建工程承诺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注:(1)启用电子证书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吉林省内投标人启用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标专家通过登录“吉林省建设工程安管人员管理系统”–证书查询(jy.jlsjsxxw.com)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2)评标办法中所有涉及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指: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并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须体现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名单)或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个人参保证明(带二维码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3)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造价人员除外)均无在建工程。投标文件内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鲜章)的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其他要求(1)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响应文件内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企业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公司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投标文件内(1)附由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2)至(4)附网站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接受非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采购。响应文件内附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存在禁止投标的内容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1.3响应性评审标准磋商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3项规定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磋商保证金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4.1项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由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造价人员不是本单位的,须提供“委托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协议书”…………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 55 分项目管理机构: 3 分投标报价: 30 分其他评审因素: 12 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进入报价评审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的所有供应商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中的最低值。…………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总分55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者得5分,良者得3分,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技术方案(12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方案;2.施工保证措施;3.施工技术措施;以上三项内容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4分,方案有部分缺失的得3分,方案严重缺失的得2分,满分12分,未提供的得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质量控制(12分)投标人针对于本项目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保障措施;2、质量保证标准;3、质量保证原则;以上三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4分,方案有部分缺失的得3分,方案严重缺失的得2分,满分12分,未提供的得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安全管理(12分)针对本项目制定规范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细致完整、 描述条理清晰,内容齐全,有较高的针对性;包括:1. 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比较;2. 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比较;3.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进行比较;以上三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4分,方案有部分缺失的得3分,方案严重缺失的得2分,满分12分,未提供的得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4分)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者得4分,良者得3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5分)针对本项目制定规范化的进度计划与措施:方案细致完整、 描述条理清晰,内容齐全,有较高的针对性;方案提供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5分,方案有部分缺失的得4分,方案严重缺失的得3分,未提供的得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资源配备计划(5分)针对本项目制定规范化的资源配备计划:方案细致完整、 描述条理清晰,内容齐全,有较高的针对性;方案提供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5分,方案有部分缺失的得4分,方案严重缺失的得3分,未提供的得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2.2.4(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总分3分)其他主要人员其他主要人员配备齐全,提供相应人员的岗位证书扫描件(带可查询网站地址或有二维码的电子证书),满足施工要求,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比较优得3分(资料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等人员齐全),良得2分(资料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等人员缺任意一或两项),一般得1分(资料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等人员缺任意三或四项),无不得分。须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有近六个月内开具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等扫描件。注:(1)启用电子证书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吉林省内投标人启用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标专家通过登录“吉林省建设工程安管人员管理系统”–证书查询(jy.jlsjsxxw.com)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2)评标办法中所有涉及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指: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并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须体现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名单)或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个人参保证明(带二维码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总分30分)投标报价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为无效报价,提交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法定家数。磋商报价得分值 =(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30%×1002.2.4(4)其他评审因素评分标准(12分)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0月1日至今)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每一项得4分,满分8分.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优惠条件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得2分,良得1分,无不得分服务承诺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得2分,良得1分,无不得分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但磋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低的优先;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也相等的,采购人可采用被采购项目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供应商优先或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间较前的供应商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1.4.2.评审标准1.4.1.2.1初步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1.4.2.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5.3.评标程序1.5.1.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首先对供应商进行初步评审即: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只有初步评审合格的供应商,才能进行下一步评审(即:评标委员会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按废标处理;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无效情形;(1)投标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3)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1.5.2.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得分(方案设计+商务部分得分+技术指标部分得分+服务承诺部分得分)。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3.2.4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1.5.3.3.3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1.5.4.3.4评标结果3.4.1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排名顺序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3.4.2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评选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3.4.3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附件:1.6.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1.7.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格式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大写:小写: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____日第二轮报价说明:1.通过初步评审的磋商单位将被要求提供最终报价表,本磋商报价表(最终报价)不附在响应文件内,磋商申请人应依据磋商情况进行本表格的填报。2.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提前准备第二轮磋商报价表,最终报价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首轮报价。第四章合同条款(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1.7.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1.1.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临时占道。1.1.3.9永久占地包括:规划范围内的本工程所占用的场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临时占道。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及其附录;(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进场前2天提供施工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本次招标相关的所有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接到施工图纸并接到开工令后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肆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肆份,电子文件一份;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招标人负责准备。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现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范围以内为场内交通,封闭围挡范围以外为场外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开工前3天完成,并满足材料、设备及大型机械进出施工现场运输需要。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无。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无。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无。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条规定进行调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范围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做调整。调整方法由承包人对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应按强制性规定调整。1.7.1.2.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签发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协调现场需与发包人有关的问题,收发承、发包双方的函件、通知等文件,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已完工程量按专用条款第12.4款约定拨付工程款。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2.4.1款执行。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2.4.2执行。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1.7.1.3.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竣工验收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及竣工图。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肆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资料4套、电子文档1套。(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第6.3款相关规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施工质量、安全及施工进度。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5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监理人限期承包人在收到要求后7日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7日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少于3日(含3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擅自离场超过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原项目经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如原项目经理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意外死亡、事故除外)监理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项目经理不称职,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接到第二次书面更换通知第29日书面通知该项目经理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止施工,按照通用条款第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接到工程开工通知后7天内完成。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有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书面通知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工。暂时停工按照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时,继任相关人员的职称不能低于原相关人员。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原管理人员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如原管理人员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意外死亡、事故除外),监理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管理人员,同时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少于3日(含3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擅自离场超过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管理人员,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第3.5.1款。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第3.6(1)款相关规定执行。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或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款的5%。工程结算后履约担保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结束后,返还质保金。1.7.1.4.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进场材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技术资料等行使国家规定的监理职权,并对承包人提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同时对已完工程量有确认权。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通用条款第4.1款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经济、技术签证须取得发包人批准方可行使职权。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均由承包人无偿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2)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3)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1.7.1.5.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在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1.7.1.6.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1款。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4款。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无。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6.1.5款。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6款。1.7.1.7.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令后7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通用条款第7.2.2款相关规定执行。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7.3.1款相关规定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令签发前3天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并满足设备、材料进出场要求。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令签发前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7.4.1款相关规定执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第7.5.1(7)款相关规定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每天3000元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额累计不超过结算价款的10%。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地勘过程中未发现的特殊岩层构造、地下管道、有毒的土壤或异常的地下水位、烈度在6度以上的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瘟疫、战争、骚乱、暴动及社会性突发事件等。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50年一遇的大雨、大雪;(2)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台风灾害;(3)持续3天气温高于38℃;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本工程提前竣工不奖励。1.7.1.8.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第8.4.1款相关规定执行。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对本工程所需的钢材、水泥、砂、石等材料及其他需要检测的材料进行样品报送。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8.8.1款相关规定执行。1.7.1.9.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1.7.1.10.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0.1款相关规定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0.4.1款相关规定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无。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无。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不适用。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7.1.11.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以施工期内工程所在地信息价格的平均值为基数进行调整,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是指由发包人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给定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格。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材料价格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5%以内,机械费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10%以内,以及招标文件中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已标价工程一清单中材料价格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5%、机械费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10%计算,风险费应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及机械费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材料价格及机械费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工程量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按通用条款第10.4.1款相关规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2.3.3款相关规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2.4.2款相关规定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2.4.3(1)款相关规定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2.4.4(1)款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2.4.4(1)款相关规定执行。(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关于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五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当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100%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当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发包人按结算审计后的工程款支付剩余款项。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第12.4.4(2)款相关规定执行。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第12.4.6款相关规定执行。1.7.1.12.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2.2款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第13.2.2款相关规定执行。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3.2.5款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第13.2.5款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第13.2.5款相关规定执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由此而发生的全部损失。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1.7.1.13.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4.1款相关规定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通用条款第14.1款规定的内容以外,还需提交竣工图、相关技术签证资料、变更通知单等。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4.2(1)款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4.2(2)款相关规定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第14.2(3)款相关规定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4.4.1(1)款相关规定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4.4.2(1)款相关规定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4.4.2(2)款相关规定执行。1.7.1.14.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本工程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无。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无。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承包人。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通用条款第15.4.3款相关规定执行。1.7.1.15.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未按通用条款第2.4款相关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及相关基础资料的:(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同时工期相应予以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工作(或类似工作)的利润率支付承包人利润损失,并承担此部分的质量安全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负责调换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同时工期予以相应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工期予以相应顺延。(7)其他:发包人因未按通用条款第2.4款相应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及相关基础资料而给承包人造成费用损失的由发包人予以赔偿,由此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向发包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相应赔偿款项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并继续履行合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6.2.3款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单价支付费用,但不包含利润;(2)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临时工程的,由发包人支付租金,租金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通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人确定;(3)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不支付费用。1.7.1.16.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4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1.17.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8.1款相关规定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8.7款相关规定执行。1.7.1.18.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延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四部分附件格式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项目消防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提升改造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