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防站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 监测服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招标公告(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2025)
工程勘察
关于为【智慧城消防站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公开选取【工程勘察】机构的公告
2025-10-23 17:30 ,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为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 公开选取工程勘察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项目采用多选一的直接选取方式,项目业主将在报名的若干家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中选机构,未被选中的机构不应有任何异议。
项目业主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
采购项目名称
智慧城消防站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
中介服务事项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投资审批项目
否
采购项目编码
4401066852360582510200837
项目规模
平方米(3958.95平方米)
所需服务
工程勘察
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的监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乙方应服从工程建设工期的要求,分次分批进行试验、监测,做到随叫随到。甲方应在每次试验、监测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开展试验、监测任务,至监测任务结束方可离场。在工程监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派出项目组常驻现场,跟进工程进度开展监测工作。 2.跟进施工进度,进行相应试验、监测工作,对其派出的现场项目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管理及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并且对现场项目组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 3.其他按合同约定。
中介机构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见采购需求书
其他要求说明:
无
服务时限说明
本项目服务期以合同为准。
服务金额
¥53,800.20元
金额说明
详见服务合同和监测清单,最终监测费结算总价不超过本合同中标价。
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方式
直接选取
是否选取中介
否
有无回避情况
否
截止报名时间
2025-10-23 17:30
业主单位咨询电话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 (登录后查看)
采购需求书下载
20251013 第三方监测服务业主采购需求书-修订.pdf
智慧城消防站项目监测清单.pdf
20251013 第三方监测服务合同-修订.pdf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已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号码和中介专属网页发送通知,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登录中介专属网页进行报名。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5-10-20
文件审核: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25-10-13项目业主采购需求书说明:本文件仅适用于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方案择优选取”方式。类别建议1名称智慧城消防站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项目采购需求书2项目业主情况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0号15-17楼。联系人:邱工、李工。电话:38085390、38085563。3中介服务名称监测服务4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1.本工程基坑安全等级为三级,基坑监测需要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2.具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认证范围须覆4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盖本项目招标的主要内容:主体沉降观测、基坑监测、高支模监测等,如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的认证项目与上述名称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致也视为满足该项条件。3.需要回避的机构:无。5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服务内容:按照合同约定。服务要求:按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甲方要求。6合同履行地点和方式广州市天河区7公开选取方式和计价标准1.公开选取方式:直接选取。2.报价方式:报总价,根据清单内容逐项对应进行报价。3.计价标准:总价不得超控制价53800.20元。8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以合同为准。9验收提交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部分的相关规定的纸质版监测报告。10结算方式按照合同双方自行约定。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各监测项目综合单价按附件载明的“折后综合单价”执行,本合同费用按甲乙双方10结算方式确认的工作量按实结算,最终监测费结算总价不超过本工程监测酬金暂定合同总价。11违约责任按照合同双方自行约定。12补充合同和解决争议方式采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相关管理制度相抵触。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备注1.如果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服务已经拟定“合同范本”,业主单位、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使用有关“合同范本”;如果监督管理部门未有“合同范本”,业主单位、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拟定合同。2.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的内容一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即表格中的序号5-12)。3.合同的变更、终止等,适用《中华人民共13备注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智慧城消防站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服务清单费用汇总表序号名称单位收费指导价(元)服务费用控制价(元)总价1基坑监测项4098016801.82高支模监测项9024036998.4合计131,220.0053,800.20T智慧城消防站第三方监测服务基坑监测工程量清单序号一、监测项目计量单位暂定工程量收费指导单价(元)收费指导合价(元)服务费用控制价单价(元)服务费用控制价合价(元)折后综合单价(元)折后合价(元)备注1埋设费监测基准点埋设点3.004,500.0013,500.001,845.005,535.00粤建检协[2015]8号3.1.3③2墙顶水平位移点4.00250.001,000.00102.50410.00粤建检协[2015]8号3.1.3①3墙顶竖向位移点4.00///和水平位移同点*10地下水位孔2.001,800.003,600.00738.001,476.00粤建检协[2015]8号3.1.10①孔深10米(一)小计(元)18,100.007,421.0012监测费墙顶水平位移点·次80.00112.008,960.0045.923,673.60粤建检协[2015]8号3.1.3④二等单测复杂13墙顶竖向位移点次80.0074.005,920.0030.342,427.20粤建检协[2015]8号3.1.1③二等单测复杂15地下水位点·次40.00200.008,000.0082.003,280.00粤建检协[2015]8号3.1.10③(二)小计(元)22,880.009,380.80小计(一)+(二)40,980.0016,801.8智慧城消防站项目第三方监测服务高支模监测工程量清单序号收费内容具体工作内容计量单位暂定工程量收费指导单价(元)收费指导合价(元)服务费用控制价单价(元)服务费用控制价合价(元)折后综合单价(元)折后合价(元)备注1材料费、埋设费水平位移点10.00400.004000.00164.001,640.00粤建检协[2015]8号3.1.13-3.1.142竖向位移点10.00400.004,000.00164.001,640.003轴力点10.00400.004000.00164.001,640.004倾角点10.00400.004,000.00164.001,640.00(一)小计(元)16,000.006,560.005监测费水平位移点·次160.00116.0018,560.0047.567,609.60粤建检协[2015]8号3.1.13-3.1.146竖向位移点·次160.00116.0018,560.0047.567,609.607轴力点·次160.00116.0018,560.0047.567,609.608倾角点·次160.00116.0018,560.0047.567,609.60(二)小计(元)74,240.0030,438.40小计(一)+(二)+(三)90,240.0036,998.40文件审核: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25-10-13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服务合同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智慧城消防站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人(甲方)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受托人(乙方)签订时间2025年月日签订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部分廉政合同第五部分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甲方)::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受托人(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就本合同工程监测服务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智慧城消防站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_(一)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二)工程内容:包括智慧城消防站建设工程监测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坑监测、高支模监测等,具体以有关规范要求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具体内容详见智慧城消防站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服务清单。(三)工程规模:项目拟建一座一级普通消防站,占地面积3930.41㎡,总建筑面积3958.95㎡,其中综合楼3918㎡,训练塔120㎡,门岗10㎡。本项目最大单体面积为3918平方米,建筑高度最高为22.1米,最大单跨跨度为15.2米,基坑开挖深度为4.55米。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综合楼、训练塔、门岗各1栋,以及水上救援训练池、室外训练场等附属配套工程。(四)结构形式:框架结构(五)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号:穗天发改投批[2023]20号(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监测服务内容(一)监测范围:智慧城消防站建设工程。1.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穗建质〔2013〕1966号)中标单位需配合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乙方需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定,开通基坑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账号,配备能实时上传监测数据的相关仪器设备,并具备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能力及经验。2.参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基坑监测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2023年5月1日起,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的基坑监测均应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融合监管平台基坑监测预警系统(下称“基坑监测系统”)管理。5月1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尚未进行基坑工程施工的和5月1日(含5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还应满足通知的自动化监测要求。3.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高大模板实时监测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乙方需配合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乙方需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定,开通高大模板自动化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账号,配备能实时上传监测数据的相关仪器设备,并具备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广州市高大模板实时监测管理平台的能力及经验。还包括建筑物沉降观测、边坡工程监测有关数据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并按要求出具符合验收要求的监测、观测报告。4.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和在城建档案馆备案;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和在城建档案馆备案。5.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乙方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工作的费用。(二)监测项目:具体的监测项目、数量、参数、要求见附件(三)监测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监测标准。(四)服务要求:按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甲方要求,项目协调人为单位副职领导或以上职务,具备项目统筹、人员调配权,保障项目高效高质完成。三、合同价款及支付(一)暂定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含税价格)。(二)双方约定,按照下列计价方式核算合同价款:1.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各检测、监测项目综合单价按附件载明的“折后综合单价”执行,本合同费用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工作量按实结算,最终检测、监测费结算总价不超过本工程检测、监测酬金暂定合同总价。甲乙双方工作量确认要求如下: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进场作业期间,须向甲方提供经甲方审定的《监测方案》、每次完成工作登记表、监测报告等资料经甲方及甲方聘请的监理单位确认,并作为结算和请款的依据。前述单价已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支出的监测费、人工费、机械费、来往车费、税费及风险金以及监督抽检的工作内容(监督抽检数量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全部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附件所列各项单价固定不变。2.其他:若因非乙方原因,甲方需要乙方在工程量清单以外开展监测工作的,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监测工作量为新增工程量。新增工程量的监测费计算:按实结算,工程量清单已有的监测项目套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监测子项内容需一致);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综合单价计费依据按相关收费标准,即《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粤价函[2015]8号文)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确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单价,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下浮率确定。如遇以上二个文件不能涵盖的新增项目,则单价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定。以上费用已包含了税费和为完成所有要求而可能产生的不可预见的费用。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须按甲方要求完善新增单价审批程序后才能申请支付。最终监测费结算总价不超过本工程监测酬金暂定合同总价。3.如本项目为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则本合同费用应当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对于在审计结果出具前已支付的金额,应当按照审计结果多退少补。(三)支付方式支付方式:适用《专用条款》第一条的约定。四、履约担保本项目无需提供履约保证金。五、服务期、履行地点和方式(一)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完工并结算完毕为止。(二)履行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三)第一次进场时间由甲方确定,并提前3日通知乙方。(四)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其相关承诺,派出履行本合同约定项目监测工作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和投入有关设备,根据甲方的安排开展工程监测工作。(五)乙方提供的监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方式:1.乙方应服从工程建设工期的要求,分次分批进行试验、监测,做到随叫随到。甲方应在每次试验、监测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开展试验、监测任务,至监测任务结束方可离场。在工程监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派出项目组常驻现场,跟进工程进度开展监测工作。2.跟进施工进度,进行相应试验、监测工作,对其派出的现场项目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管理及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并且对现场项目组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3.其他:无。六、成果报告文件的提交(一)乙方在监测工作完成后,应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提交有效的监测成果报告。最终报告应在每次监测工作完成之日起7日内提交,一式5份。当甲方对部分监测项目的监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监测成果报告须加盖监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并经签认人员签名。监测报告签认人员的监测资格证书必须在乙方处注册。(二)所有监测成果报告必须符合报告出具时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本合同要求。如前述规范、标准、规程及本合同要求不一致的,以要求更高、更严格的规范、标准为据。七、服务目标(一)质量控制目标:根据甲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进度控制目标:根据甲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八、承诺(一)甲方和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二)乙方承诺,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外,将完全遵守甲方制定或发出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按相关文件和针对本工程项目所承诺的相应条款落实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实现本工程在质量、进度、安全、信息管理上的各项目标,符合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满足项目验收的要求,并保证不因此增加甲方的成本负担。乙方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乙方承诺,根据甲方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无条件配合甲方的进场监测需求。(四)乙方承诺,根据本项目监测工程量清单中的监测对象,无条件配合甲方的项目需求时限出具监测报告。(五)乙方承诺,投标时已认真核对本项目的监测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项目相关情况,投标折扣率已充分考虑监测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预估不足、政策变化增加的监测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中标价即为合同价,项目最终结算价不超合同价。九、现场管理人员(一)受托人项目负责人:(二)委托人项目负责人:(三)项目协调人:注:项目协调人主要负责项目统筹、人员调配,保障项目高效高质完成。十、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一)本合同书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廉政合同》、合同附件五部分组成。(二)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的规定一致。十一、争议解决方式与法律适用(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甲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其他。1.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有争议部分的事项外,双方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三)本合同订立与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二、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的时间不一致,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在后一方签署的时间为据。如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工作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8份,甲方执5份,乙方执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服务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正文内容,为签章处)委托人(甲方):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受托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经办人:经办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0号邮政编码:510566邮政编码:电话:020-38085259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工行广州员村支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3602005309200186668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一)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为实施、完成本工程监测服务所订立的合同。(二)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监测服务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名、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三)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提供并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四)委托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本项目委托主体资格和付款义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下称甲方。(五)受托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委托人接受且具有合同对应的工程监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下称乙方。(六)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七)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八)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九)施工单位:指合同工程的施工单位。(十)合同价款:指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监测技术服务工作后,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受托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金额。(十一)暂列金额:指委托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该款项须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动用。(十二)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十三)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十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的监测服务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乙方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合同技术服务工作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第二条适用法律(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监测服务工作的有关文件以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二)适用标准、规范名称:本合同适用现行有效的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三)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第三条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一)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二)协议书;(三)中标通知书;(四)专用条款;(五)通用条款;(六)邀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补遗书、邀标文件澄清等);(七)报价文件、工程量报价书及其附件;(八)图纸;(九)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十)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及规定;(十一)其他。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对乙方编制的本项目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2.乙方监测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如乙方不更换或更换后的人员仍不按本合同履行监测职责,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该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3.本合同约定项目技术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有权委托监理人对乙方的现场监测作旁站式监督。5.有权对乙方监测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二)甲方的义务1.向乙方提供开展本项目工作所必须的设计文件、工程资料、技术资料等。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事宜的相关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3.甲方应协调乙方与现场各方关系,负责提供监测的场地;告知建设单位、监理人、施工单位监测部位及位置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4.选定监测部位。由乙方根据现场及监测的要求选择监测部位,甲方予以配合。5.负责提供以下的现场工作条件:①平整道路;②提供合格的监测工作面;③提供电源、水源接驳点各一个供乙方使用(水电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6.组织本项目监测方案的审批及成果文件的审查和验收。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8.本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有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的原则,向甲方提供切实可行的监测实施方案。2.有权对涉及监测相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甲方提出建议。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监测,出具客观、准确、公正的成果报告,不受甲方干涉。4.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服务报酬。(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质证书,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交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监测实施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经甲方、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监督单位会审后,按审核确定的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甲方以此具体考核乙方的监测工作。如甲方要求乙方对监测实施方案等进行合理修改调整,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修改调整意见之日起3日内,按甲方要求完成修改调整并报甲方审核。2.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按甲方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必须按照其投标(或报价)文件和监测实施方案的承诺,足额、按时派出工作人员和投入设备。当甲方的现场配合条件不能满足监测服务要求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推迟进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推迟进场。3.乙方应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监测技术服务工作,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由于乙方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赔偿。4.乙方应科学、严谨地工作,按时提交各阶段的监测报告并对报告中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5.监测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报告。6.乙方组织本项目的监测工作,按照其投标(或报价)文件和监测实施方案的承诺必要时安排工作人员常驻现场。7.乙方应自行解决现场项目组的办公和生活用房、设施、配套水电、交通、通讯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报价和合同总价中,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8.乙方应当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监测服务,并应按甲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提供中间资料,以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9.监测过程中,如因场地条件、设计方案的变更,需增减工程量或改变监测手段的,乙方均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并在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10.对于甲方书面要求解决的事宜,乙方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并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解决甲方要求解决的相关事宜。11.按时进行现场试验取样、提交监测报告,负责资料、报告的打印、复印、装订、装箱等工作。12.向甲方提供非驻场式的技术咨询、支持服务,包括参加本项目相关会议、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相关问题等。13.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为确保监测结果的正确,任何人不得干预监测结果。14.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或报价)文件的承诺建立管理机构。保证监测人员具备监测资格,保证持有的监测资质满足地方管理要求和本项目监测的实际需要。15.提供仪器设备,负责仪器设备安装及场内中转、进退场。保证计量器具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16.保证监测工作的客观、独立、公正,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将监测不合格的工程出具合格监测报告或修改监测结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否则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7.对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18.乙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本项目中各种相关部门认可的资质或相关资格证书,并在本合同期限内保证合法有效,由于乙方资质问题导致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19.乙方应为派往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工作的人员投保人身险和其他有关险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未给其相关工作人员购买保险而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20.乙方应对本合同项目所知悉的一切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由于乙方未尽本保密义务而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部赔偿,本保密义务永久有效,不因本合同终止而无效。第六条监测业务的费用及支付(一)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二)支付监测费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改正。乙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2.一般违约责任。乙方被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本合同暂定总价百分之一/次(1%/次)的违约金。3.严重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本合同暂定总价百分之三/次(3%/次)的违约金。4.赔偿损失。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无法弥补有关经济损失,乙方还需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但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监测费用。5.部分解除合同。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达到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即生效。乙方应在该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百分之五(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乙方必须在通知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配合甲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且满足甲方要求。乙方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或不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若因乙方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甲方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赔偿。6.解除合同。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即生效。乙方应在该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乙方必须在通知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停止全部工作,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配合甲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乙方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且满足甲方要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引致甲方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二)本合同部分解除或全部解除后,乙方已经完成的且经甲方认可接收的监测成果在双方进行结算后,成果全部归甲方所有。(三)因同一违约情形,被追究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以上的,从第四次开始,对该违约行为每次均追究严重违约责任。出现严重违约责任二次以上的,从第三次开始甲方有权向有关机关进行通报批评。(四)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的实际损失。(五)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交纳,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六)其他具体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中止(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二)当甲方或乙方一方提出要求,对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书。(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声称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向另一方出示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时终止。除甲方应付给乙方已完成并经甲方认可接收的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第九条争议的解决由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进行约定。第十条其他(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无(以下无《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服务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正文内容)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监测业务的费用及支付(一)本合同最终监测费结算总价按实结算不超过暂定合同总价。如需相关部门审定,以其审定的结算价为准。(二)合同价款的支付1.预付款的支付:本合同生效且乙方提交经甲方确认的监测方案,甲方办理财政支付手续,向乙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大写:)作为预付款。2.进度款的支付:乙方完成单项监测内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最终成果报告,甲方支付相应完成监测工作量70%的监测费用,累计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的70%,即¥(人民币大写:,)时,则停止支付。3.结算:现场所有监测完成,乙方提交成果文件给甲方审核,经有关部门最终审核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费用给乙方。如合同结算价不高于已支付的进度款的,乙方应自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提交与财政评审金额一致的增值税发票,并将甲方超额支付的费用原途径退还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退还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逾期退还违约金至退还当日。注:乙方应理解甲方付款的相关程序,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采购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甲方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实际支付时间以财政支付部门拨付到账为准。(三)如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在发现当期的支付节点直接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不足部分在下期支付节点可继续予以扣除或书面通知乙方支付,乙方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完成支付。(四)若政府有权终审部门审核本合同项目监测费用时间过长,造成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进度款,甲方应积极协调加快审核工作,乙方应理解、认同,承诺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五)甲方指定发票开具信息如下,乙方应自甲方办理每期财政支付手续7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并提供与当期应付款项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纳税人识别号:124401066852360589地址、电话: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0号17楼开户行及账号:工行广州员村支行3602005309200186668(六)乙方确认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签章页载明的银行账户为其指定的收取本合同技术服务费用的唯一账户。如乙方需更改银行账户信息的,须于甲方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3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向前述账户支付款项到账后,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乙方自行承担怠于通知的不利后果。(七)鉴于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按期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的,视为甲方已按约支付。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收款延误的,甲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中止或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八)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甲方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第二条违约责任(一)本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本合同。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本条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按暂定合同总价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二)甲方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已进行工作的,经甲方确认,甲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乙方监测费用。如乙方未开展本合同约定监测工作的,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如甲方已支付的,乙方应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原途径退回相关费用。(三)乙方违约责任1.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如乙方因自身原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延期进场的,每迟延进场1天,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暂定合同总价万分之五(5‱)的违约金;迟延进场超过10天(含)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将本项目另行发包,乙方须承担甲方因另行发包产生的费用,并按暂定合同总价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须向甲方赔偿相关损失。(2)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在现场完成取样、进行监测的,每迟延1天,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暂定合同总价万分之五(5‱)的违约金;迟延超过10天(含)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本项目另行委托,乙方须承担甲方因另行发包产生的费用,并按暂定合同总价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须向甲方赔偿相关损失。(3)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监测报告的,每迟延1天,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万分之五(5‱)的违约金;迟延超过10天(含)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本项目另行委托,乙方须承担甲方因另行发包产生的费用,并按暂定合同总价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须向甲方赔偿相关损失。(4)如出现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由于甲方无法提供必要监测工作条件而使工程无法继续进行,乙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工期可以顺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不得向对方索赔;如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工期不顺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须由乙方承担。2.安全方面的违约责任本工程项目出现危险事故征兆的情况下,由于乙方的监测工作不及时或测量资料不准确或分析、报告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甲方损失外,乙方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同时,甲方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将情况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在甲方管理项目中进行投标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3.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擅自分包或者转包项目的,甲方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并有权将本项目另行委托,乙方须承担甲方因另行发包产生的费用,并按暂定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五(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须向甲方赔偿相关损失。4.如乙方提交的监测成果报告不能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及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需要的,乙方应自负费用继续完善,直到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为止,如由此导致逾期提交监测报告的,乙方应按本条第(三)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如发现乙方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工程出具合格监测报告或结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将本项目另行委托,乙方须承担甲方因另行发包产生的费用,并按暂定合同总价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须向甲方赔偿相关损失。6.其他违约责任(1)如监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监测依据进行监测或者监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当更正或免费重新监测。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由此导致逾期提交监测报告的,乙方应按本条(三)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投入的人员与报价文件不符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的,每更换一次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乙方应按暂定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乙方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监测项目主要人员的,乙方应至少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乙方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职责。否则,视为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按暂定合同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的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代表)应参加监理单位或甲方主持的有关监测工作的工程例会和专题会议,除获得甲方批准外,每缺席1人次,乙方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5)现场项目组人员必须在甲方发出进场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全部到位,并接受甲方代表的查验。在甲方发出进场通知24小时后,上述人员仍未全部到位的,乙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6)如乙方违反本项目合同其他约定的,每发现一例,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令积极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乙方未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改正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暂定合同总价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须向甲方赔偿相关损失。(7)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甲方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7日一次性向甲方原路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逾期未退还的,乙方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倍向甲方支付利息。(四)上述各项,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合同解除;如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全额补足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担保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第三条廉洁义务乙方同意,乙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合同业务交往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六)不准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本合同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七)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举报。第四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一)合同的变更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双方另行书面补充协议约定,作为新增项目进行计算。(1)经甲方书面确认超出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的监测工程项目。(2)经甲方同意另行委托的其他项目的监测工程。2.新增的监测服务内容,应维持本合同约定的报价水平(或取费标准),具体计算办法按如下规定并依次计取:(1)工程量清单已有的项目单价套用相应的项目单价;(2)工程清单有相近项目的单价采用经甲方认可的换算方式套用;(3)不属上述情况属新增工程项目,单价按经甲方认可的最新市场价计算。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属新增的监测服务内容由甲方最终确定。4.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由于甲方、施工单位的原因使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延长服务期,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服务期相应延长,但费用不作调整。(二)合同的终止1.合同期满,双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完毕,本合同自期满之日起自动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消失。2.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可终止本合同。3.如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并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改正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4.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终止的情形。5.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三)合同的解除1.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可解除本合同。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守约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违约方时生效,违约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3.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4.因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国家、地**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双方均可协商解除本合同。5.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均可协商解除本合同。6.本合同约定可提前解除的情形。第五条通知与送达(一)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签章页注明的通讯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如果一方未填写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签章页的通讯地址或填写不明或未另行书面通知的,则视该方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标明的住址、电话为其有效通讯地址。(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和其它联系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各类通知送达的时间分别定为:1.专人递交以收件时为准;2.要求回执的挂号邮件以投寄后满七天为准;3.传真以收到对方确认时为准;4.电子邮件以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邮箱并且能够检索识别为准。(三)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联系人。一方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该书面通知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载明的、变更后的地址为双方通知送达地址。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未履行通知义务一方应承担怠于通知的不利法律后果。第六条其他(一)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执行通用条款的约定。(二)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传真等)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名盖章确认的日期。前述文件与本合同内容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但如有就同一事项(内容)约定存在互相矛盾之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本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就同一事项(或内容)约定不一致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以补充协议为据。(四)乙方应当为履行本合同建立专门档案,将监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第七条合同附件以下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智慧城消防站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服务清单》(以下部分无《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服务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正文内容,为签章页)(本页无《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服务合同》第三部分合同正文内容,为签章页)委托人(甲方):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盖章)受托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经办人:经办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0号办公地址:邮政编码:510566邮政编码:电话:020-38085259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工行广州员村支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3602005309200186668银行账号:第四部分廉政合同项目名称:智慧城消防站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项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方(甲方):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受托方(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监测工作委托方与服务方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方监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监测项目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第三方监测合同有关的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监测工作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监测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条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生效的时间以在后一方签署的时间为据。第六条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服务合同》(工程名称:智慧城消防站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合同编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七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部分无《廉政合同》正文内容,为签章页)(本页无《廉政合同》正文内容,为签章页)委托人(甲方):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受托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经办人:经办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0号办公地址:邮政编码:510566邮政编码:电话:020-38085259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工行广州员村支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3602005309200186668银行账号:第五部分合同附件智慧城消防站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服务清单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消防站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 监测服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