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招标公告(长沙县人民法院2025)



长沙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 项目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公告时间:2025年10月22日

长沙县人民法院 的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 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项目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5]003621号

3、委托代理编号:1033609-20251022-13

4、采购项目预算:969,200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0%

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评标方法:
最低价法 综合评分法

7、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起12个月

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保证:

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0%;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0%;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0%;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名称
最高限价(元)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标的预算(元)
节能产品
进口产品

包1
969,200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项目
详见采购需求
1
969,200

说明:

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分包给中小企业。

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3.1具备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
3.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各供应商应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准确填写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

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5年10月22日 至2025年10月29日,
每日上午09:00 ~ 12:00,下午14:00 ~ 17:00 (北京时间),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在
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湘诚时速风标1217室 获取招标文件

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有意参加投标者,在
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湘诚时速风标1217室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将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11月03日 10:00(北京时间)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长沙市晚报大道湘诚时速风标1217室

3、开标时间:2025年11月03日 10:00

4、开标地点:长沙市晚报大道湘诚时速风标1217室

七、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八、询问及质疑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电子交易平台办理CA证书、操作等如有疑问,请咨询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

3、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投标说明

1、本公告选项: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

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联系人姓名:袁帅

2、电话:13974936620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长沙县人民法院

(2)地 址: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88号

(3)联系人:袁帅

(4)邮 编:410100

(5)电 话:13974936620

(6)电子邮箱:/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德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湘湖渔场南明苑湘诚时速风标1217

(3)联系人:何峰

(4)邮 编:400001

(5)电 话:18108416665

(6)电子邮箱:5602344@qq.com

附件下载:

采购需求.docx
长沙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定稿).docx

采购需求一、项目名称长沙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项目二、项目概述1、建设目标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数字法院业务系统实现档案信息化、电子化管理。本次项目对产生的403.85万页(A4)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加工,并将扫描成果导入到现有产生长沙县人民法院数字法院业务系统,最终满足电子档案查询利用的目标。2、项目内容本项目主要是对长沙县人民法院在一年内立、结案数据进行随案生成,并将扫描成果导入到现有长沙县人民法院数字法院业务系统。预计随案产生加工量约为403.85万页,项目最高限价为96.92万元。加工内容包括:卷宗交接、卷宗审核、材料催补、卷宗重审、人工编目、随案扫描、图像处理、目录校对、图像质检、电子卷宗生成、数据备份、挂接、系统平台操作等各项工作,最终形成可供数字法院业务系统查询调阅的电子影像,实现检索信息与相应的电子影像对应链接。最终数量按照验收合格的实际扫描页数来统计,统计方法须经双方确认,根据实际验收合格的数字化数量结算。三、项目参考及依据的标准(1)《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法[2016]264号);(2)《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3)《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4)《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材料排列顺序(实行)》的通知》(法[2020]274号);四、数字化处理流程要求档案数字化的基本环节主要包括:卷宗交接、卷宗审核、材料催补、卷宗重审、随案扫描、图像处理、目录校对、图像质检、电子卷宗生成、数据备份、挂接。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建立起完整、规范的记录,便于查询、数据管理和数据移交。档案数字化处理的每个工作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五、技术要求1、前期准备(1)布置数字化加工现场,制定项目数字化加工流程、每个步骤的详细标准、数字化加工现场管理制度、与员工以及客户签订三方《保密协议》;(2)制定项目加工需要的《项目加工流程单》、《档案借阅单》、《工作交流单》等,制定针对本项目的数据加工标准并提交采购人签字确认。2、卷宗交接(1)核对案号、承办人、卷数等相关信息;(2)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签字确认;(3)将卷宗存放至电子卷宗室的中间柜,根据庭室或书记员进行分门别类的存放。3、卷宗审核(1)检查卷宗材料是否符合《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材料排列顺序(实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等标准;(2)卷宗材料的签章、签字等流程是否完整、齐全;(3)证据材料是否齐全;(4)卷宗页码是否正确;(5)卷宗封面信息填写是否正确;(6)检查卷宗材料是否遗漏现象;(7)检查卷内目录表是否与卷宗材料页次一一对应。4、材料催补(1)材料不完整、签字签章遗漏、页码错误等情况则通知法官或书记员补充材料;(2)与法官或书记员办理卷宗退卷手续;(3)每天通知法官或书记员及时补充材料或签字签章的修正;(4)每周将未及时补重或修改的卷宗进行退回。5、卷宗重审(1)核对案号、卷数等相关信息;(2)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签字确认;(3)检查卷宗材料是否符合《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材料排列顺序(实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等标准;(4)卷宗材料的签章、签字等流程是否完整、齐全;(5)证据材料是否齐全;(6)卷宗页码是否正确;(7)卷宗封面信息填写是否正确;(8)检查卷宗材料是否遗漏现象;(9)检查卷内目录表是否与卷宗材料页次一一对应。6、人工编目根据诉讼档案标准以及最高院一张网办案办公平台要求进行编目。7、随案扫描(1)300dpi;(2)图像为彩色;(3)JPG格式;(4)扫描图像的排序与卷宗原件的准确率达到100%;(5)扫描获取的图像必须保持清晰。8、图像处理(1)以正确的阅读方式进行旋转;(2)去除黑边;(3)去除污点;(4)纠斜(倾斜度0.5度)。9、目录校对(1)对智能编目软件提取的卷宗信息进行校对;(2)检查是否有错别字、漏字、重复字等;(3)对识别度不清晰、缺失、繁体字等进行统一更正。10、图像质检(1)对扫描完成的图像逐一核查;(2)记录需补扫等信息(黑边/纠斜/污点/漏页等情况),并及时调整。11、电子卷宗生成(1)随案扫描的图像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生成电子卷宗;(2)电子卷宗生成后需与纸质卷宗保持一致。12、数据备份经验收合格后完整的电子文件进行数据拷贝不少于2套,分别的存储介质为(1)光盘【4.7G/个,保存时间为1-3年】;(2)机械硬盘;(3)移动硬盘;(4)蓝光光盘【100G/个,50年以上】;(5)采购方的自有服务器;【存储介质以采购方提供为准】。13、系统平台操作根据法院系统办案办公升级后的要求,在指定系统内进行材料转收应用的操作。六、项目实施要求1、实施人员要求(1)成交供应商应具备档案管理经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提供一支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人员稳定、保密意识强的团队,团队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2年或以上行业工作经验,熟悉档案信息化加工系统的操作应用,需提供不少于12人的团队名单及个人简历、***门出具的相关背景调查资料(如无犯罪证明等)供采购人审核,主要技术人员应具有市级或以上档案局颁发的档案上岗证;(2)岗位培训:成交供应商负责有计划地每季度对员工进行安全保密知识培训以及相关档案整理装订扫描业务的培训;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的工作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如不合格者,可要求调换;(3)成交供应商应保持岗位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换各岗位人员,因工作任务造成调整时,须征得采购人同意。2、设备要求(1)数字化加工所需的所有设备和加工软件,均由加工方自行提供,必须满足工作需要并要求如下:(a)电脑8台(具体为:1台办公电脑、2台挂接电脑、1台点质检电脑、2台扫描电脑、2台处理图像电脑)、装订机1台、高速扫描仪2台、平扫扫描仪2台以及其部分办公用品,所有设备均需符合长沙县人民法院网路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数据加工的安全要求,由成交方提供;(b)出于保密考虑,电脑硬盘所有权属采购人所有,扫描结束后电脑硬盘拆除移交采购人。(c)扫描现场安装全场无死角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硬盘存储空间保证视频数据能保存时间在6个月以上。3、扫描管理系统要求(1)成交供应商需要在本项目过程中采取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化加工管理系统及相关质检软件系统进行本项目实施工作。(2)档案扫描处理软件具有扫描,图像处理(去黑边,自动或手动纠斜,缩放,左右90°旋转,自动确定或更正图像标准幅面等),图像属性处理,索引建立,数据统计(日、周、月、年的统计数据查询和打印报表,可根据需要定制统计类别),数据维护,数据导入导出(采购人业务系统)等基本功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维护性,功能能够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整。扫描加工软件可与采购人业务系统衔接,实现档案扫描加工前从业务系统引入案件基本信息,扫描加工后将成品的电子档案导入综合档案信息管理系统。(3)系统具备方便的档案图像查阅和质量检查功能,图像查阅方面具有设置用户权限,通过目录浏览图像,图像放大、缩小、旋转、移动、增加、删除,单页或批量打印等基本功能;质量检查方面可按采购人质量要求全面检查档案图像及其所有信息,统计数量,打印相应报表等功能。(4)已扫描的档案影像能够根据采购人业务系统影像存储结构要求,随时在线上传(导入)到采购人业务系统的服务器;在网络故障时,可采用其它存储介质,通过人工方式离线上传到服务器。(5)成交供应商应确保保存在服务器上的影像及其属性数据与保存在光碟上的数据要一致,并与档案实体保持一致。4、加工管理要求(1)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数字化加工现场管理制度,并在现场张贴制度展板,对于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进行严格要求。(2)组织实施要求:成交供应商应结合采购人的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一套符合完成本项目工作实际的档案整理、电子化等的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以确保档案装订规范、电子化质量达到品质要求、档案材料安全和项目任务的完成。(3)作息时间:要求实施每周5天工作日制;上午9:00-12:00,下午夏季13:30-17:30、下午冬季13:00-17:00(特殊情况应加班完成工作任务,可根据采购人要求对作息时间做适当调整)。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应佩带工牌。七、安全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法律规定,遵守《保密协议》和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档案扫描工作需在采购人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遗失、损坏档案,如有违法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或依据约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成交供应商应做到:(1)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供以下资料:《数字化处理工作人员登记表》(每人一式一份),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一式一份),工作人员档案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部分人员一式一份)。(2)项目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如需更换、增加工作人员,需提前一周向采购人提供拟加入人员的资料,取得采购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换或者增加人手。对离开本项目实施岗位的人员,成交供应商需在人员离岗后一周内,在采购人保存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备案表格中标注离岗日期。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3)成交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需接受采购人组织的档案保密安全教育,并自觉学习保密知识,严格遵守《档案法》、《保密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严防泄密现象发生。(4)除钥匙及眼镜等外,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手袋、提包、钱包、磁盘(含U盘、软盘、硬盘等)、刻录光盘、手机、MP3、MP4、报刊、纸张及其他随身物品带入数字化处理工作室,也不得将工作室的物品擅自带出工作室外。(5)USB接口应进行封胶处理,所有加工场所内使用的硬盘在项目结束后须交由采购方进行处理。(6)未经采购人批准,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离线的档案图像和档案目录数据。(7)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剔除同一案卷内的重复文件需经采购人有关人员审核同意方可实施。(8)数字化处理工作室内的废纸需集中放置,成交供应商每星期清理废纸不能超过一次,清理时要有专人对纸张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中没有夹带任何档案文件后才能清出工作室。(9)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向外人泄露档案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0)成交供应商及其所有工作人员需向采购人提供书面保密承诺。(11)成交供应商须承诺在项目运行期间所使用的电脑所安装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需使用正版软件。(所使用的电脑以及软件须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八、技术标准、售后服务及验收1.技术标准:该项目的服务内容、工作流程、技术标准须与湘财政法(2023)6号文件中附件2湖南省数字化服务预算支出标准(试行)中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的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保持一致。2.售后服务: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一年的免费质保期服务。无论在质保期内还是质保期满后,成交供应商负责对其实施的项目提供24小时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全方位响应需求。在6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最迟在第2个工作日内排除错误,2个工作日内不能解决的,需采取临时应急等措施,以保证采购人的正常使用。免费维护期满后提供的技术支持和维护,只收取成本价,不得收取差旅费、专家费等。3.质量验收方式:以抽检方式检查目录数据、图像数据的质量。包括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数据挂接的总体质量。数据抽检的比率不得低于5%,原始材料100%不缺失,案卷装订差错率不得超过万分之一。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文件挂接错误,或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之一出现不完整、不清晰、有错误等质量问题时,抽检标记为“不合格”。数字化转换质量抽检的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含95%)时,给予验收“通过”。合格率=抽检合格的文件数/抽检文件总数×100%。填写数据验收登记表单,记录验收结果。验收结论必须经过审核、签字后方有效。九、其他要求1.采购人只提供合适的扫描加工工作场地、水电、桌椅、备份数据盘。2.成交供应商提前提供采购人工作场地需要的电力参数,以便采购人配置用电安全设施。3.质量自检:成交供应商需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对加工的数据进行认真负责的自检,自检达到数据质量标准后,才能交付给采购人验收。4.成交供应商需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给采购人,及时告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及防范措施,每月定期向采购人提交工作进度报告。5.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进行考核评价,如考核不满意或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6.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为本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及相关内容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否则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履约验收将参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以及长沙县人民法院内控制度实施。8.服务期限(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起12个月(365天)。(2)项目地点:长沙县人民法院指定地点。9.结算方法:(1)付款人:长沙县人民法院。(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服务人员、设备进场到位7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合同金额20%;完成预估工作量50%并通过采购人验收,支付合同金额的50%,待项目完成交付,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验收合格数量进行结算。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5〕003621号委托代理编号:HNDX2025-032采购人:长沙县人民法院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德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10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3第二章磋商须知....................5磋商须知正文....................17一、说明....................17二、磋商文件....................19三、响应文件....................20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2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2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26七、其他规定....................27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28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28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30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6第四章采购需求....................37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52第一章磋商邀请湖南德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长沙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2025年至2026年立、结案数据进行随案生成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1、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项目2、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5〕003621号3、委托代理编号:HNDX2025-032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二、采购项目预算:969200.00元三、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4)其他说明。(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登陆“信用中国”查询,查询起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具备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各供应商应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准确填写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4、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止。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7、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5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湘诚时速风标1217室购买(认领)磋商文件,未办理购买(认领)手续的,视为投标无效。2、本磋商文件公告期为2025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具体以公告为准)。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长沙市晚报大道湘诚时速风标1217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名称:长沙县人民法院采购人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88号电话:0731-81888020联系人:袁先生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德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晚报大道湘诚时速风标1217室联系人:何峰电话:0731-85713150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二章第1.1款采购项目长沙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项目第二章第2.1款采购人采购人名称:长沙县人民法院采购人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88号电话: 0731-81888020 联系人:袁先生第二章第2.2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德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晚报大道湘诚时速风标1217室联系人:何峰电话:0731-85173150第二章第2.3款供应商的邀请方式√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第二章第3.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4)其他说明。(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登陆“信用中国”查询,查询起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具备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各供应商应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准确填写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4、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止。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第二章第6.1款联合体形式√不接受□接受第二章第6.2款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无第二章第7.1款现场勘察√采购人不组织,但供应商在磋商前应自行对实地进行勘察,了解本项目工作现场。□采购人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第二章第8.1款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第二章第9.1款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其他。□否☑是,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第二章第9.2款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其他。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 %、价格 /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 %、价格 / %。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采购标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2)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第二章第9.6款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二、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0.2款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技术、服务、合同条款第二章第11.1款提供磋商文件期限2025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节假日除外)第二章第11.2款认领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二章第12.1款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11月3日10时00分 (北京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二章第16.4款采购项目预算969200.00元(人民币);项目最高限价969200.00元(人民币)第二章第17.3款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第二章第18.1款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第二章第19.1款磋商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第二章第20.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 90 日(日历日)第二章第21.1款响应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二章第22.2款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星期) 时 分 之前不得启封第二章第24.1款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第二章第31.2款评审因素和标准见附页4第二章第31.3款最后报价调整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4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第二章第31.5款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1、节能产品: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38.1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第二章第31.6款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第二章第37.1款、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http://ccgp-hunan.gov.cn第二章第39.3款履约担保√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七、其他规定第二章第41.1款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14538元,由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支付。第二章第42.1款其他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上述查询渠道进行查询。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4、信用记录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附页1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银行名称联系人职 务联系电话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刘 波名城支行客户经理13874998873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肖勇光分行高级经理13755192647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黄飞燕营业部总经理13308463468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蒋寒奇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1354898297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刘栅延支行行长1333731640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蒋修远支行客户经理18607310422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邓永胜岳麓支行副行长13617319650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蔡学军公司银行部负责人13055167195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宋学农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0731-845822141附页2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信用担保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中国投资担保公司何 嘉010-88822659/13718642233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蔡建雄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彭 球邓霞英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附页3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编号:(采购人):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2)。(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五、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年月日附页4评审因素和标准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磋商报价2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分值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技术部分(55分)技术方案36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含不限于:①项目整体分析;②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工作流程方案;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技术方案;④服务人员工作安排及实施方案;⑤安全保密方案;⑥售后服务方案。评标委员会对以上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方案完整科学、流程先进合理、专业技术能力强,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且方案不存在缺陷或缺失的每项计6分,最高计36分。有内容缺失的,每项扣6分;内容有缺陷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缺失:是指方案内容不完整,存在缺项漏项等。缺陷:是指简单复制采购需求、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不符合采购需求、不利于项目实施等。人员保障15分投标人拟任本项目负责人:①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档案专业职称证书的,计3分;②具有国家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管理类培训证书的,计1分;③具有同类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项目管理实施经验(提供有项目负责人信息的合同作为证明材料,如合同未体现项目负责人信息,还须提供合同业主方证明材料并加盖其公章)的,每个计1分,最多计3分;注:以上评分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以及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在近三个月(开标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投标人拟任本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①团队成员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每个计2分,最多计2分。②团队成员具有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档案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人计0.5分,本项最多计3分。③团队成员同时具有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保密管理培训证书的,每提供一人计0.5分,本项最多计3分。【注:需提供以上人员的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以及投标人在近三个月(开标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技术保障4分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档案管理类(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类、涉密档案防扩散安全系统类、档案数字化质检类、信息安全保密类、影像处理类、档案数字化成果四性检测类、智慧法院案卷辅助系统类、电子卷宗智能标注编目系统等)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项计0.5分,最多计4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否则不计分。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可不必完全一致,用途一致或相近即可,需提供软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商务部分(25分)综合实力6分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含“档案管理服务”或“档案数字化加工”,每个计1.5分,最高计6分,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的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类似业绩14分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具有电子卷宗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1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注: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及对应合同的付款证明(发票或银行流水,至少一张(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用户评价5分投标人在2022年1月以来(以评价表上业主单位签署时间为准)具有以往服务过的业主单位的考核评价为“优秀”或“好”或类似正面评价反馈评价表的,每提供一个计1分,最高计5分。提供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评价表(表中需提供业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评价表格式自定)扫描件,否则不计分。(需提供相关合同和好评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合计100分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现场勘察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采购进口产品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的组成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三、响应文件14.一般要求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5.响应文件的组成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响应声明(2)保证金(3)联合体协议(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5)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6)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7)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8)经销或代理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9)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10)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6.报价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7.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18.样品提供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9.磋商保证金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20.响应文件有效期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21.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1.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4.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5.磋商程序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26.响应文件审查26.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26.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7.实质性响应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8.无效响应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29.澄清2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9.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30.磋商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0.7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31.响应文件评审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32.提出成交供应商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33.确定成交供应商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4.磋商终止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5.重新评审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6.保密及串通行为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7.成交信息的公布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8.询问及质疑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9.成交通知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9.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9.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40.签订合同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40.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40.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七、其他规定41.1采购代理服务费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2.其他规定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采购合同编号:采购人(全称):(甲方)供应商(全称):(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工程项目)承包范围:/项目经理:/。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2)具体标的见附件。(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地点:方式:4.付款:1、。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帐号: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资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2.合同的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3.合同标的及金额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价款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6.货物的验收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货物包装要求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9.质量标准和保证9.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9.2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权利瑕疵担保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知识产权保护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2.保密义务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3.合同价款支付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正规发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正规发票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14.伴随服务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资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合同的变更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7.合同中止与终止17.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7.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8.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19.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20.解决争议的方法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2.通知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生效23.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4.附则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1.2(6)款项目现场采购人指定地点第5.1条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详见第四章第13.5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详见第四章第14.2(6) 款伴随服务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第20.2条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诉讼第24.1条合同未尽事项协商解决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名称长沙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项目二、项目概述1、建设目标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数字法院业务系统实现档案信息化、电子化管理。本次项目对产生的403.85万页(A4)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加工,并将扫描成果导入到现有产生长沙县人民法院数字法院业务系统,最终满足电子档案查询利用的目标。2、项目内容本项目主要是对长沙县人民法院在一年内立、结案数据进行随案生成,并将扫描成果导入到现有长沙县人民法院数字法院业务系统。预计随案产生加工量约为403.85万页,项目最高限价为96.92万元。加工内容包括:卷宗交接、卷宗审核、材料催补、卷宗重审、人工编目、随案扫描、图像处理、目录校对、图像质检、电子卷宗生成、数据备份、挂接、系统平台操作等各项工作,最终形成可供数字法院业务系统查询调阅的电子影像,实现检索信息与相应的电子影像对应链接。最终数量按照验收合格的实际扫描页数来统计,统计方法须经双方确认,根据实际验收合格的数字化数量结算。三、项目参考及依据的标准(1)《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法[2016]264号);(2)《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3)《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4)《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材料排列顺序(实行)》的通知》(法[2020]274号);四、数字化处理流程要求档案数字化的基本环节主要包括:卷宗交接、卷宗审核、材料催补、卷宗重审、随案扫描、图像处理、目录校对、图像质检、电子卷宗生成、数据备份、挂接。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建立起完整、规范的记录,便于查询、数据管理和数据移交。档案数字化处理的每个工作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五、技术要求1、前期准备(1)布置数字化加工现场,制定项目数字化加工流程、每个步骤的详细标准、数字化加工现场管理制度、与员工以及客户签订三方《保密协议》;(2)制定项目加工需要的《项目加工流程单》、《档案借阅单》、《工作交流单》等,制定针对本项目的数据加工标准并提交采购人签字确认。2、卷宗交接(1)核对案号、承办人、卷数等相关信息;(2)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签字确认;(3)将卷宗存放至电子卷宗室的中间柜,根据庭室或书记员进行分门别类的存放。3、卷宗审核(1)检查卷宗材料是否符合《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材料排列顺序(实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等标准;(2)卷宗材料的签章、签字等流程是否完整、齐全;(3)证据材料是否齐全;(4)卷宗页码是否正确;(5)卷宗封面信息填写是否正确;(6)检查卷宗材料是否遗漏现象;(7)检查卷内目录表是否与卷宗材料页次一一对应。4、材料催补(1)材料不完整、签字签章遗漏、页码错误等情况则通知法官或书记员补充材料;(2)与法官或书记员办理卷宗退卷手续;(3)每天通知法官或书记员及时补充材料或签字签章的修正;(4)每周将未及时补重或修改的卷宗进行退回。5、卷宗重审(1)核对案号、卷数等相关信息;(2)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签字确认;(3)检查卷宗材料是否符合《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材料排列顺序(实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等标准;(4)卷宗材料的签章、签字等流程是否完整、齐全;(5)证据材料是否齐全;(6)卷宗页码是否正确;(7)卷宗封面信息填写是否正确;(8)检查卷宗材料是否遗漏现象;(9)检查卷内目录表是否与卷宗材料页次一一对应。6、人工编目根据诉讼档案标准以及最高院一张网办案办公平台要求进行编目。7、随案扫描(1)300dpi;(2)图像为彩色;(3)JPG格式;(4)扫描图像的排序与卷宗原件的准确率达到100%;(5)扫描获取的图像必须保持清晰。8、图像处理(1)以正确的阅读方式进行旋转;(2)去除黑边;(3)去除污点;(4)纠斜(倾斜度0.5度)。9、目录校对(1)对智能编目软件提取的卷宗信息进行校对;(2)检查是否有错别字、漏字、重复字等;(3)对识别度不清晰、缺失、繁体字等进行统一更正。10、图像质检(1)对扫描完成的图像逐一核查;(2)记录需补扫等信息(黑边/纠斜/污点/漏页等情况),并及时调整。11、电子卷宗生成(1)随案扫描的图像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生成电子卷宗;(2)电子卷宗生成后需与纸质卷宗保持一致。12、数据备份经验收合格后完整的电子文件进行数据拷贝不少于2套,分别的存储介质为(1)光盘【4.7G/个,保存时间为1-3年】;(2)机械硬盘;(3)移动硬盘;(4)蓝光光盘【100G/个,50年以上】;(5)采购方的自有服务器;【存储介质以采购方提供为准】。13、系统平台操作根据法院系统办案办公升级后的要求,在指定系统内进行材料转收应用的操作。六、项目实施要求1、实施人员要求(1)成交供应商应具备档案管理经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提供一支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人员稳定、保密意识强的团队,团队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2年或以上行业工作经验,熟悉档案信息化加工系统的操作应用,需提供不少于12人的团队名单及个人简历、***门出具的相关背景调查资料(如无犯罪证明等)供采购人审核,主要技术人员应具有市级或以上档案局颁发的档案上岗证;(2)岗位培训:成交供应商负责有计划地每季度对员工进行安全保密知识培训以及相关档案整理装订扫描业务的培训;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的工作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如不合格者,可要求调换;(3)成交供应商应保持岗位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换各岗位人员,因工作任务造成调整时,须征得采购人同意。2、设备要求(1)数字化加工所需的所有设备和加工软件,均由加工方自行提供,必须满足工作需要并要求如下:(a)电脑8台(具体为:1台办公电脑、2台挂接电脑、1台点质检电脑、2台扫描电脑、2台处理图像电脑)、装订机1台、高速扫描仪2台、平扫扫描仪2台以及其部分办公用品,所有设备均需符合长沙县人民法院网路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数据加工的安全要求,由成交方提供;(b)出于保密考虑,电脑硬盘所有权属采购人所有,扫描结束后电脑硬盘拆除移交采购人。(c)扫描现场安装全场无死角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硬盘存储空间保证视频数据能保存时间在6个月以上。3、扫描管理系统要求(1)成交供应商需要在本项目过程中采取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化加工管理系统及相关质检软件系统进行本项目实施工作。(2)档案扫描处理软件具有扫描,图像处理(去黑边,自动或手动纠斜,缩放,左右90°旋转,自动确定或更正图像标准幅面等),图像属性处理,索引建立,数据统计(日、周、月、年的统计数据查询和打印报表,可根据需要定制统计类别),数据维护,数据导入导出(采购人业务系统)等基本功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维护性,功能能够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整。扫描加工软件可与采购人业务系统衔接,实现档案扫描加工前从业务系统引入案件基本信息,扫描加工后将成品的电子档案导入综合档案信息管理系统。(3)系统具备方便的档案图像查阅和质量检查功能,图像查阅方面具有设置用户权限,通过目录浏览图像,图像放大、缩小、旋转、移动、增加、删除,单页或批量打印等基本功能;质量检查方面可按采购人质量要求全面检查档案图像及其所有信息,统计数量,打印相应报表等功能。(4)已扫描的档案影像能够根据采购人业务系统影像存储结构要求,随时在线上传(导入)到采购人业务系统的服务器;在网络故障时,可采用其它存储介质,通过人工方式离线上传到服务器。(5)成交供应商应确保保存在服务器上的影像及其属性数据与保存在光碟上的数据要一致,并与档案实体保持一致。4、加工管理要求(1)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数字化加工现场管理制度,并在现场张贴制度展板,对于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进行严格要求。(2)组织实施要求:成交供应商应结合采购人的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一套符合完成本项目工作实际的档案整理、电子化等的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以确保档案装订规范、电子化质量达到品质要求、档案材料安全和项目任务的完成。(3)作息时间:要求实施每周5天工作日制;上午9:00-12:00,下午夏季13:30-17:30、下午冬季13:00-17:00(特殊情况应加班完成工作任务,可根据采购人要求对作息时间做适当调整)。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应佩带工牌。七、安全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法律规定,遵守《保密协议》和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档案扫描工作需在采购人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遗失、损坏档案,如有违法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或依据约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成交供应商应做到:(1)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供以下资料:《数字化处理工作人员登记表》(每人一式一份),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一式一份),工作人员档案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部分人员一式一份)。(2)项目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如需更换、增加工作人员,需提前一周向采购人提供拟加入人员的资料,取得采购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换或者增加人手。对离开本项目实施岗位的人员,成交供应商需在人员离岗后一周内,在采购人保存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备案表格中标注离岗日期。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3)成交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需接受采购人组织的档案保密安全教育,并自觉学习保密知识,严格遵守《档案法》、《保密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严防泄密现象发生。(4)除钥匙及眼镜等外,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手袋、提包、钱包、磁盘(含U盘、软盘、硬盘等)、刻录光盘、手机、MP3、MP4、报刊、纸张及其他随身物品带入数字化处理工作室,也不得将工作室的物品擅自带出工作室外。(5)USB接口应进行封胶处理,所有加工场所内使用的硬盘在项目结束后须交由采购方进行处理。(6)未经采购人批准,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离线的档案图像和档案目录数据。(7)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剔除同一案卷内的重复文件需经采购人有关人员审核同意方可实施。(8)数字化处理工作室内的废纸需集中放置,成交供应商每星期清理废纸不能超过一次,清理时要有专人对纸张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中没有夹带任何档案文件后才能清出工作室。(9)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向外人泄露档案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0)成交供应商及其所有工作人员需向采购人提供书面保密承诺。(11)成交供应商须承诺在项目运行期间所使用的电脑所安装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需使用正版软件。(所使用的电脑以及软件须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八、技术标准、售后服务及验收1.技术标准:该项目的服务内容、工作流程、技术标准须与湘财政法(2023)6号文件中附件2湖南省数字化服务预算支出标准(试行)中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的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保持一致。2.售后服务: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一年的免费质保期服务。无论在质保期内还是质保期满后,成交供应商负责对其实施的项目提供24小时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全方位响应需求。在6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最迟在第2个工作日内排除错误,2个工作日内不能解决的,需采取临时应急等措施,以保证采购人的正常使用。免费维护期满后提供的技术支持和维护,只收取成本价,不得收取差旅费、专家费等。3.质量验收方式:以抽检方式检查目录数据、图像数据的质量。包括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数据挂接的总体质量。数据抽检的比率不得低于5%,原始材料100%不缺失,案卷装订差错率不得超过万分之一。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文件挂接错误,或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之一出现不完整、不清晰、有错误等质量问题时,抽检标记为“不合格”。数字化转换质量抽检的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含95%)时,给予验收“通过”。合格率=抽检合格的文件数/抽检文件总数×100%。填写数据验收登记表单,记录验收结果。验收结论必须经过审核、签字后方有效。九、其他要求1.采购人只提供合适的扫描加工工作场地、水电、桌椅、备份数据盘。2.成交供应商提前提供采购人工作场地需要的电力参数,以便采购人配置用电安全设施。3.质量自检:成交供应商需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对加工的数据进行认真负责的自检,自检达到数据质量标准后,才能交付给采购人验收。4.成交供应商需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给采购人,及时告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及防范措施,每月定期向采购人提交工作进度报告。5.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进行考核评价,如考核不满意或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6.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为本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及相关内容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否则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履约验收将参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以及长沙县人民法院内控制度实施。8.服务期限(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起12个月(365天)。(2)项目地点:长沙县人民法院指定地点。9.结算方法:(1)付款人:长沙县人民法院。(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服务人员、设备进场到位7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合同金额20%;完成预估工作量50%并通过采购人验收,支付合同金额的50%,待项目完成交付,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验收合格数量进行结算。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采购人的解释为准。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十一个部分:一、磋商响应声明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二、联合体协议(格式)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附件6:其他说明四、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附件7:货物说明一览表(货物类适用)附件7-1:服务方案说明(服务类适用)附件7-2: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8-2: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附件8-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证明资料附件8-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八、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附件9:报价一览表附件9-1:分项价格表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十、最后报价一、磋商响应声明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六、我方在此声明:(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1)受到刑事处罚;(2)受到2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注册号:注册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4)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联合体协议(格式)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应提交《附件8-2:中小企业声明函》。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盖供应商单位章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上年营业收入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注册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营业范围(主营)营业范围(兼营)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税务登记机关资质名称等级发证机关有效期备注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备注:1、《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2、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供应商从事磋商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项许可(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的复印件。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非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项目不需勾选)。公司(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备注: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附件6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附件7货物说明一览表(货物类适用)合同包号:序号货物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政策功能类型及编号备 注说明:货物类项目按本表填写。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日期:年月日附件7-1:服务方案说明(服务类适用)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应包括:(1)服务目标、范围和任务;(2)服务方案;(3)服务团队组织安排计划;(4)工作流程;(5)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6)质量保证措施;(7)合理化建议;(8)其他。附件7-2: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姓 名性 别职 务职 称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拟在本合同任职执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书号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时间类似项目名称担任职务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2.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日期:年月日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采购规格/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响应与偏离说明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附件8-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_(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资产总额。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的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行业;制造商为_(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标的名称:),属于()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4.(标的名称:),属于()行业;制造商为_(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5.(标的名称:),属于()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资产总额。附件8—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附件8-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监狱企业证明资料(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备注: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附件8-4提供价格评审优惠货物清单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2345678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总额货物制造商名称货物制造商类型商标名称小微型小计残疾企业小计监狱企业小计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小微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2、栏目7“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小型、微型、残疾、监狱。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4、未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对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以冒充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依法予以处理。投标人名称(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8-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2.8款、第9.2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或“两型产品目录”所在页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在本章《九、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附件8-6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表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234567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总额货物制造商名称政策功能编码节能产品小计/////环境标志产品小计/////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应享受的政策功能加分。2、栏目7“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填写一种)。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投标人名称(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原件。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附件9报价一览表(服务类适用)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服务内容报价大写: 元人民币整小写: 元人民币整合同周期项目负责人备 注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9-1分项价格表(服务类适用)项目名称:包号:金额单位:元序号服务名称品目分类计量单位具体要求说明单价数量小计政策功能编码备注合计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说明:1、本表包含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9-1《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2、“服务名称”是指整包分项服务的内容,品目分类是指分项服务费用构成的明细分类项。3、服务类含有货物的,供应商应填写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湖南省两型、长沙市两型产品编号。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十、最后报价说明: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9、附件9-1提供。2、最后报价需填列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同时将附件8-2、8-4清单表中分别享受政策功能价格合计数按最后报价进行修正。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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