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招标公告(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5)
招标类型:劳务分包
招标编号:CGRW-2025-000613
发布日期:2025-10-24 09:28:42
截止时间:2025-11-03 09:00:00
承德分公司2025年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劳务采购项目公开询比采购公告
承德分公司2025年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劳务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承德分公司2025年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劳务采购项目。
1.2 采购人: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3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4采购项目概况:对承德分公司所辖5条高速公路永久性线路及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共404.115公里输电线路、271台变压器、65处农网T接线路及随线路工程建设的其他线路供电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维修,确保永久性线路的正常运行。
1.5 成交供应商数量:本项目共一个标段,每个标段成交1家。
1.6 采购代理机构:河北隆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承德分公司2025年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劳务采购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
2.2服务期限:工期总日历天数216天。
2.3 服务地点:承德市。
2.4 质量要求:满足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2.5 安全目标: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并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供应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如无,需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盖公司公章。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业绩要求:近三年内(自2022年9月30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完成一项单项合同额不少于75万元的施工劳务业绩。
(4)信誉要求:供应商在近一年(2024年9月30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而被逐或因供应商自身的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5)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1名。至少配备现场维护的技术人员2名以上(其中1人具有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书、1人具有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低压电工作业证书)。
(6)其他要求:无
(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本次询比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询比采购,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含分公司);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均不含分公司);
(5)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采购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6)法律法规或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3.4 多标段项目,每个供应商只允许参加一个标段投标。
4 询比采购文件的获取
有意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单位请于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8日,每日8:30-17:3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https://gshz.srm.glodon.com/)(以下简称“招采平台”)获取。
5 响应文件的递交
及开启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03日09时00分。
5.2递交方式: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递交响应文件,不提交纸质版文件。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所有供应商无需到场参加开标会,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5.3开启方式:
(1)供应商须登录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在线完成开标工作。开启时,供应商进入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开标大厅,然后通过响应人登录进入开标大厅观看开标直播。
(2)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招采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比公告在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https://gshz.srm.glodon.com/)上发布。
7 其他
本次询比采购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8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邯郸市邯山区创优路9号 联 系 人: 夏玮泽 电 话:15732106655
代理机构: 河北隆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邯郸市丛台区广安路19号广安小区14号楼1单元3号 联 系 人:王西西 电 话:0310-8036159
9.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使用说明
9.1递交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建议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小时前上传(对于超过100M的文件,需预留更多时间)。
(2)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下载采购文件、递交响应文件等相关操作所需时间,提前进行相应业务操作。避免临近截止时间因网络环境、个人电脑环境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参与、报价、递交文件,导致响应失败。
(3)在生成响应文件后,请对照采购文件要求,认真核对签名信息和数量后再上传响应文件。
9.2供应商参加开启方式:供应商须登录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开标大厅,进入响应文件开启会议。
9.3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应随时关注平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评审小组发出的澄清、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评审小组将按照评审办法作出最不利于该供应商的量化。
9.4如有问题可拨打网站首页技术支持电话。
冯振飞 15530069971
龙秀婷 18849024306
王策 13739603966
招标文件-承德分公司2025年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劳务采购项目.docx
承德分公司2025年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劳务采购项目公开询比采购文件采购编号:HZ-CDLW-20250922-001采购人: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河北隆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九月目录第一章公开询比采购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1章公开询比采购公告承德分公司2025年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劳务采购项目公开询比采购公告承德分公司2025年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劳务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采购活动。1采购项目简介1.1采购项目名称:承德分公司2025年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劳务采购项目。1.2采购人: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3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4采购项目概况:对承德分公司所辖5条高速公路永久性线路及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共404.115公里输电线路、271台变压器、65处农网T接线路及随线路工程建设的其他线路供电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维修,确保永久性线路的正常运行。1.5成交供应商数量:本项目共一个标段,每个标段成交1家。1.6采购代理机构:河北隆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2.1采购范围:承德分公司2025年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劳务采购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2.2服务期限:工期总日历天数216天。2.3服务地点:承德市。2.4质量要求:满足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要求。2.5安全目标: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3供应商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并满足如下要求:(1)资质要求:供应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财务要求: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如无,需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盖公司公章。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业绩要求:近三年内(自2022年9月30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完成一项单项合同额不少于75万元的施工劳务业绩。(4)信誉要求:供应商在近一年(2024年9月30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而被逐或因供应商自身的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5)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1名。至少配备现场维护的技术人员2名以上(其中1人具有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书、1人具有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低压电工作业证书)。(6)其他要求:无(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本次询比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询比采购,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含分公司);(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均不含分公司);(5)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采购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6)法律法规或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3.4多标段项目,每个供应商只允许参加一个标段投标。4询比采购文件的获取有意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单位请于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8日,每日8:30-17:3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https://gshz.srm.glodon.com/)(以下简称“招采平台”)获取。5响应文件的递交及开启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03日09时00分。5.2递交方式: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递交响应文件,不提交纸质版文件。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所有供应商无需到场参加开标会,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5.3开启方式:(1)供应商须登录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在线完成开标工作。开启时,供应商进入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开标大厅,然后通过响应人登录进入开标大厅观看开标直播。(2)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招采平台将予以拒收。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询比公告在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https://gshz.srm.glodon.com/)上发布。7其他本次询比采购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8联系方式采 购 人: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邯郸市邯山区创优路9号联 系 人: 夏玮泽电 话:15732106655代理机构: 河北隆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邯郸市丛台区广安路19号广安小区14号楼1单元3号联 系 人:王西西电 话:0310-80361599.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使用说明9.1递交响应文件(1)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建议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小时前上传(对于超过100M的文件,需预留更多时间)。(2)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下载采购文件、递交响应文件等相关操作所需时间,提前进行相应业务操作。避免临近截止时间因网络环境、个人电脑环境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参与、报价、递交文件,导致响应失败。(3)在生成响应文件后,请对照采购文件要求,认真核对签名信息和数量后再上传响应文件。9.2供应商参加开启方式:供应商须登录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开标大厅,进入响应文件开启会议。9.3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应随时关注平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评审小组发出的澄清、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评审小组将按照评审办法作出最不利于该供应商的量化。9.4如有问题可拨打网站首页技术支持电话。冯振飞15530069971龙秀婷18849024306王策1373960396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采 购 人: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邯郸市复兴区防汛路2号联 系 人:夏玮泽电 话:157321066551.1.4招标项目名称承德分公司2025年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劳务采购项目1.1.5项目地点承德市1.1.6项目规模\1.1.7项目投资估算\1.2.1资金来源项目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详见询比公告。1.3.2服务期限详见询比公告。1.3.3服务地点详见询比公告。1.3.4质量要求详见询比公告。1.3.5安全目标详见询比公告。1.4.1响应人资质条件、能力详见询比公告3 供应商资格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3响应人不得存在的情形1.4.3(12)条款修改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含分公司)(事业单位除外);1.4.3(13)条款修改为:“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均不含分公司);1.4.3(14)条款不适用1.9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1.11.1分包不允许□允许1.12偏差□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只接受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1)投标方案不够完善; (2)响应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2.1构成询比文件的其他资料无2.2.1响应人要求澄清询比文件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天前形式:加盖响应人单位章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5732106655@139.com2.2.2询比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4天前形式:通过“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将需要澄清的问题以PDF盖章附件形式提交需澄清问题。2.2.3响应人确认收到询比文件澄清自澄清文件在“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https://gshz.srm.glodon.com/)”网站发布之时,即视为各供应商即已收悉。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浏览,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补充文件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3.1询比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2.3.2响应人确认收到采购补充文件自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在“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https://gshz.srm.glodon.com/)”网站发布之时,即视为各供应商即已收悉。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浏览,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补充文件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1.1响应文件组成修改为: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响应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4)报价表;(5)资格审查资料;(6)服务方案;(7)其他资料。响应人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询比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无3.2.4最高投标限价 有,最高限价:人民币: 1465893.73元(含税价格)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投标。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该报价包含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除主材以外的其他所有辅助材料)、小型机械设备、水电费、管理费、协调费、利润、税金及隐含风险在内的为满足工程完工的一切费用。3.3.1投标有效期自响应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 天3.4.1投标保证金不适用3.5.1响应人基本情况表修改为:“响应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以上证件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响应人名称、响应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响应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详见询比公告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详见询比公告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如有)修改为:“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成交通知书(如果有)、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如响应人未提供相关资料或相关资料的信息无法证实响应人满足询比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业绩不予认定。如近三年来,响应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所附业绩的继承性。3.5.4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不适用3.5.5响应人的信誉情况表“响应人的信誉情况”应附响应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含分公司),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均不含分公司)的网页截图复印件。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不适用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响应文件的编制修改为:3.7.3响应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1)响应文件由响应人自行使用文档制作工具制作生成。(2)响应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3)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响应人可使用电子章或者签字。(5)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的地方,响应人可使用电子章或者实体章盖章。(6)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响应人应将彩色版扫描件上传。3.7.4响应文件的编制增加:3.7.4因响应人自身原因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导入“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https://gshz.srm.glodon.com/)”电子开标、评审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响应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4.1.1响应文件加密要求无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不适用 4.2.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询比公告4.2.2响应文件的递交响应人应在第一章“询比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注册账号登录“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https://gshz.srm.glodon.com/)”,将响应文件上传。响应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https://gshz.srm.glodon.com/)”)将拒绝接收。4.2.3响应文件是否退还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响应人登录“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https://gshz.srm.glodon.com/)”开标大厅参与开标。5.2.1开标程序修改为: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人数量;(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导入并读取所有响应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6)响应人确认开标记录;(7)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注:因响应人原因造成电子响应文件不能解密且采取补救措施仍无法正常开启的,则视为无效标。5.3开标异议本款修改为:响应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https://gshz.srm.glodon.com/)”的开标大厅点异议按钮在线提出异议,在开标结束后的20分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对于响应人提出的异议,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作好记录。6.1.1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按照恒质集团采购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6.3.2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成交候选人的人数:1家7.1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本款补充:成交候选人情况将在“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https://gshz.srm.glodon.com/)”发布,公示期1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成交候选人排序、名称;(二)被否决投标的响应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7.2评审结果的异议和答复本款细化: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https://gshz.srm.glodon.com/)”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进行异议。采购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三)相关请求及主张;(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异议的,异议材料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7.4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成交人□是否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适用7.7.1履约保证金不适用8纪律和监督采购过程由恒质集团纪检监督室监督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10.1投标无效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10.2本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提到的“电子交易平台”均指“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10.3本项目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1份纸质投标文件(“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投标文件打印输出件),并在商务文件和报价文件部分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10.4如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2家时,项目流标。10.5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2000元/标段,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1.总则1.1招标项目概况1.1.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采购人: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地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6项目规模: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7项目投资估算: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要求1.3.1招标范围: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3.2服务期限: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3.3服务地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3.4质量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3.5安全目标: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4响应人资格要求1.4.1响应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1)资质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1.4.2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1.4.3响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响应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响应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在近三年内响应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15)法律法规或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响应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询比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响应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响应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响应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响应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响应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响应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响应人提出的问题。1.10.2响应人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响应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询比文件的响应人。该澄清内容为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响应人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2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2响应和偏差1.12.1响应文件应当对询比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响应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2.2响应人应根据询比文件的要求提供经营方案等内容以对询比文件作出响应。1.12.3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询比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询比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2.询比文件2.1询比文件的组成本询比文件包括:(1)询比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响应人须知;(3)评审办法;(4)主要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询比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2.2询比文件的澄清2.2.1响应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询比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询比文件予以澄清。2.2.2询比文件的澄清以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询比文件的响应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响应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响应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询比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人以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询比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询比文件的响应人。修改询比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响应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4询比文件的异议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比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分项报价表;(5)投标保证金(如有);(6)资格审查资料;(7)服务方案;(8)其他资料。响应人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询比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1.2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响应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响应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5)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响应人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3.2.2响应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响应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响应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响应人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询比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响应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响应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响应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投标保证金3.4.1响应人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响应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响应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审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采购人最迟将在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成交的响应人和成交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响应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3)发生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人在递交响应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1“响应人基本情况表”应附响应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响应人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响应人的成立时间少于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响应人败诉的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3.5.7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响应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允许响应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委员会认为成交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询比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响应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务服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7.2响应文件应当对询比文件有关研究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响应人应根据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响应人单位章或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响应人应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响应人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4.2.3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人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响应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响应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响应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响应人出具签收凭证。4.3.3响应人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响应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响应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5)响应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6)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响应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响应人、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6.评审6.1评审委员会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6.1.2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响应人或响应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响应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响应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3.2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7.合同授予7.1成交候选人公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成交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7.2评审结果异议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3成交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成交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提请原评审委员会按照询比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4定标按照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审委员会依法确定成交人。7.5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响应人。7.6履约保证金7.6.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询比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6.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7签订合同7.7.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询比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7.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7.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响应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响应人的纪律要求响应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响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8.3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8.5.1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8.5.2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比文件、开标和评审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响应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条款号及名称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审方法评审方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2.1.1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市场监督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一致。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7.3项的规定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未以联合体形式提出申请格式、内容响应文件按照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 响应函按采购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响应报价、服务期限、建设地点、质量要求等;b.响应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1.2资格评审标准依法设立符合第一章第 3.l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款规定资质要求符合第一章第 3.l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款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一章第 3.l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2)款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一章第 3.l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3)款规定信誉要求符合第一章第 3.l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5)款规定人员要求符合第一章第 3.l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6)款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一章第 3.l款规定第一章第3.2款情形。不存在。联合体供应商符合第一章第 3.3款供应商是否可以参与多个标段投标符合第一章第 3.4款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报价符合第二章第3.2款规定响应文件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第3.3.1项规定响应保证金符合第二章第3.4.1项规定响应方案符合第二章第3.6款规定服务时间符合第一章第2条规定服务地点符合第一章第2条规定质量要求符合第一章第2条规定安全目标符合第一章第2条规定对非关键条款的偏差偏差范围和偏差项数符合第二章第1.10.2项的规定分包符合第二章第1.9项规定2.2.2评审价格评审价=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含税价格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综合评分法)3.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1)商务部分:10分(2)技术部分:40分(3)报价:50分(4)其他评分因素:0分3.2(2)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通过初步评审的报价为有效报价。评审基准价=所有有效报价的最低者条款号及名称评分因素评分标准3.3(1)商务评分标准业绩(10分)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6分;近三年每增加1项(2022年9月30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资格审查条件中业绩要求的类似业绩加2分,最高加4分。3.3(2)技术评分标准劳务作业方案布置及规划(10分)总体布置及规划合理,劳务作业内容齐全,作业流程安排的前后顺序无矛盾,符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得7.0(不含)~10.0(含)分。总体布置及规划较合理,劳务作业内容较齐全,作业流程安排的前后顺序无矛盾,符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得4.0(不含)~7.0(含)分。总体布置及规划基本合理,劳务作业内容基本齐全,作业流程安排的前后顺序无矛盾,基本符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得4.0分。主要项目(尤其对重难点、关键工程)的作业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10分)劳务作业方案及技术措施科学、合理,与项目实际结合紧密;劳务作业方法先进、可靠;重点难点及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可行,得7.0(不含)~10.0(含)分。劳务作业方案及技术措施较科学、较合理,与项目实际结合较紧密;劳务作业方法较先进、较可靠;重点难点及关键工程技术方案较可行,得4.0(不含)~7.0(含)分。劳务作业方案及技术措施基本合理,基本能与项目实际结合;劳务作业方法基本可靠;重点难点及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基本可行,得4.0分。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5分)1)工期及保证措施科学、合理,与项目实际结合紧密得3.0(不含)~5.0(含)分。2)工期及保证措施较科学、较合理,与项目实际结合较紧密得2.0(不含)~3.0(含)分。3)工期及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基本能与项目实际结合得1.0分。3.3(3)报价评分标准价格分=(评审基准价/响应报价)×30评审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3.6供应商并列时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的规则最终得分相等时,以评审价格低的优先;评审价格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注:1、技术部分得分应以评审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委打分保留1位小数,汇总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技术部分评审因素细分项缺项则该项得0分。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2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初步评审程序2.2.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2.2.2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为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含税价格。评审价格若等于或超过最高限价(如有),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评审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或基于专业经验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异常过低,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2.2.3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符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响应报价有算数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报价表(已标价劳务合作工程量清单)合计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计不一致的,以各分项报价的合价累计数为准;(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响应报价的算数错误修正不改变评审依据的响应总报价。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原响应报价时,视同供应商响应报价错误产生少漏计费用,签订合同时由供应商承担,如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无法承受少漏计费用,可以将响应报价作为异常低价处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响应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2.2.4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2.2.5特殊情形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少于3个的,评审小组可以否决全部响应文件;未否决全部供应商的,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阐明理由。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综合评分法)3.1分值构成(1)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2评审基准价计算(1)评审价格:评审价格为按照本章第2.2.2项规定确定的价格;(2)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的选择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3评分标准(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4评分评审小组成员按照评分标准独立对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和其他因素进行评分。报价评分由评审小组统一计算。各项得分汇总后为该成员给供应商的评分总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汇总评审小组汇总每个成员对供应商的评分总分,每个供应商的评分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最终得分。3.6排序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最终得分进行比较后,可以按照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供应商排序。最终得分相等时,以评审价格低的优先;评审价格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3.7特殊情形处理当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数量未超过询比采购邀请书第1.6款规定的成交供应商数量、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合理且物有所值时,不再进行详细评审,直接推荐上述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供应商。4评审结果4.1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4.2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要求及数量评审小组应在书面评审报告中按照供应商排列的优先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或不排序)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要求及数量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内容以实际签订为准)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劳务合作合同承德分公司2025年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劳务采购项目甲方:乙方:日期:2025年月日施工劳务合作合同劳务合作合同编号:HZ-CDLW-20250922-001合同段:\项目名称:承德分公司2025年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劳务采购项目甲方(承包人或分包人):河北高速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劳务合作企业):鉴于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劳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名称、地点和劳务内容1.1工程名称:承德分公司2025年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劳务采购项目1.2工程地点:承德市1.3工程范围:对承德分公司所辖5条高速公路永久性线路及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共404.115公里输电线路、271台变压器、65处农网T接线路及随线路工程建设的其他线路供电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维修,确保永久性线路的正常运行,以及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工程变更内容。其中,需详细说明的劳务合作范围及内容为:详见工程量清单。1.4劳务方式:劳务合作2.劳务及管理费的结算支付2.1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元(大写:,不含税暂定总价为元(大写:),税率为。实际总价由甲乙双方通过结算确定,但以暂定含税总价作为劳务合作工程结算的最高限价。如果确需超过该最高限价,只能由甲乙双方提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才可实施,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工作人员)均无权代甲方超额签认劳务合作工程价款。如果甲乙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但乙方提交凭证载明或者累加结果超过了最高限价,则相应凭证无论由何人签字(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工作人员)、无论加盖何种印章(甲方公章除外),均属无效凭证、均与甲方无关,乙方无权依据相应凭证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理解上述内容的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2.2劳务合作工程计价结算标准执行下列第3项:(1)建筑体量综合单价:\元/\。(2)综合工日单价:\元/天。(3)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详附件《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表》。(4)工种工日单价:详附件《工种工日单价表》。(5)固定(包干)总价:\元(大写:\)。(6)其他形式:\。2.3甲乙双方约定的计价标准已充分考虑到本合同履行将产生的各项费用,并且已经充分考虑劳务合作工程各类风险,包括不限于人工费(含保险费)、辅助材料费(除甲供材料以外的材料)、机具使用费(除甲供机械以外的机具设备)、运输费(含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包装、装卸、现场二次搬运、采购保管等全部相关运输费用)、探坑开挖、管线临时保护费用、管理费、临建费、运杂费、垃圾清理及外运费、水电费、利润、各种规费、措施费、其它项目费、税金、约定年限内的保修费、风险费以及其它所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需甲方另行支付的款项以外,甲方无需就劳务合作工程再向乙方支付或者为乙方承担其他任何款项,合同价款不会因本工程的漏项、计算错误或其他失误而调整,也不会因其他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和机械等的市场涨价及政府的有关调价文件)的差异、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款中有但乙方实际未施工的项目或施工不到位的,相应费用从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2.4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执行下列第1项:(1)不缴纳。(2)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选择以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时,额度不低于签约合同总价的\%;选择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时,额度不低于签约合同总价的\%,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根据合同约定工期确定,合同工期若发生变更延长的,需延长保函的有效期。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下列账户中或提交银行保函:开户行:\。账户名:\。账号:\。(3)其他:\。3.2.2需变更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账户的,仅以加盖甲方公章的变更文书为准。3.2.3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果出现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的情形,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退还执行下列第\项:(1)甲方应当于劳务合作工程最终结算确定后3个月内将剩余部分无息返还给乙方。(2)其他:\。2.6款项支付及发票2.6.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的节点及比例,执行下列第3项:(1)甲方按合同约定审定(或者复核)已完工程量的,应当于审定(或者复核)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审定(复核)价款的\%;单项工程(如模板、钢筋等)完工验收通过后\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审定额度的\%;单项工程结算价款确定并且乙方保证已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全部民工工资后\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单项工程结算价款的95%;总包工程经验收合格,达到甲方创优要求,并通过省/市/县质检站、工程建设发包人、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联合验收,获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次月25日前支付至劳务合作工程结算价款的98%;甲方保留劳务合作工程结算总价款的2%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30日内无息退还。质保期自总包工程取得竣工验收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年)。前述付款条件未成就,劳务合作单位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张甲方提前支付款项。(适用市政/房建工程)(2)甲方按合同约定审定(或者复核)已完工程量的,应当于审定(或者复核)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审定(复核)价款的\%;单项工程(如模板、钢筋等)完工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审定额度的\%;单项工程结算价款确定并且乙方保证已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全部民工工资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单项工程结算价款的97%;甲方保留劳务合作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30日内无息退还。质保期自本合同范围内劳务合作工程单项完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年)。前述付款条件未成就,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张甲方提前支付款项。(适用公路工程)(3)其他:甲方根据工程款到账情况,甲方按合同约定审定(或者复核)已完工程量,审定后支付当期审定(复核)工程款,将双方最终确认的结算价款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乙方。。2.6.2乙方充分理解并认可,向甲方开具票系乙方的合同主要义务而非附随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含价外费用)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发票:(1)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信息准确、可供甲方用于认证。(2)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3)发票提交时间:每次报送资金计划前。(4)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与甲方当期审核结算金额相同。(5)税率执行标准:3%。(6)是否要求可供甲方用于抵扣:是。(7)备注栏要求:工程名称及工程地址。(8)其他要求:\。2.6.3甲方支付乙方的款项,如果双方对其性质的理解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释(例如款项性质、付款目的、款项所针对的经济关系及标的等)。若无特别说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主债务。2.7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的方式执行下列第1项:(1)由甲方支付给乙方。(2)乙方委托甲方代发乙方下属工人的工资(须与甲方签订代发协议,并提供相关资料),除此以外的其他款项(如果有)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甲方每一次向乙方付款时,将当次付款总额的\%直接划转至甲方设立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中(账户信息由甲方另行提供给乙方),专款专项用于代发乙方下属工人工资,留存于该账户中的款项不计利息。2.8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计价结算标准。2.9甲方与工程建设发包人办理结算和进行项目审计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按要求积极配合报送结算等相关资料,因乙方拖延报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在与乙方办理结算时直接扣除。同时,办理劳务合作工程完工结算需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劳务合作工程完工资料移交甲方且符合规范要求及甲方的管理要求。甲乙双方应当于上述前提条件成就后90天内办理劳务合作工程结算。本合同约定劳务合作工程结算以工程建设发包人审定的劳务合作工程结算价款或认质核价作为计算基数的,乙方应当在前述期限内向甲方报送劳务合作工程预结算,并配合甲方就劳务合作工程向工程建设发包人争取更优的结算结果,待工程建设发包人审定劳务合作工程结算价款后办理劳务合作工程的最终结算。乙方未按前述约定向甲方报送劳务合作工程预结算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款项。2.10甲方通知乙方办理劳务合作工程结算的,乙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并附以完整、有效、签字完善且与结算报告相符的明细资料(相应资料均为一式两份,交甲方一份,乙方保留一份以供随时核对),供甲方审核。乙方逾期仍未提交的,甲方有权根据自有资料直接确定结算结果,乙方无条件认可;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仅提交部分资料的,其逾期提交的资料不纳入结算,视为乙方放弃。2.11如果总包工程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其对劳务合作工程价款的审计结果低于已办理的劳务合作工程结算,则以审计结果作为劳务合作工程的结算价款。2.12按照上列各条款约定的各种结算规则以及本合同有关劳务合作工程结算计价的其他条款计算所得劳务合作工程结算价款不同的,以计算所得最低的价款作为劳务合作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2.13如果劳务合作工程的结算价款相比于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结算报告有所审减,并且审减额度超过劳务合作工程的结算价款的10%以上,则乙方应当按照审减金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结算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并且取得了生效法律文书,则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结算情况作为计算审减额度及审减比例的依据,并据此计算乙方违约金。2.14甲方对劳务合作工程结算资料的认可仅以加盖甲方公章为准,未加盖前述印章的,不对甲方产生任何效力。2.15甲方对乙方的追偿、索赔等权利并不受劳务合作工程结算结果的影响,即使劳务合作工程结算中未列明相应事项,或者列明了相应事项但是并未载明甲方放弃追偿、索赔等权利,甲方也仍可在劳务合作工程结算办理之后继续行使相关权利。2.16乙方充分理解本工程甲方作为总承包人,资金来源于业主,存在因业主付款延迟或不足额支付导致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款项延迟或不足额的风险,若因项目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导致甲方延迟或不能足额支付乙方款项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逾期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17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约定2.17.1乙方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时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同时提交农民工(如有)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确保及时足额支付所雇全部农民工工资。甲方审核乙方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只作为甲方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双方结算依据。2.17.2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人工资的发放进行监督,在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提供上月乙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领款签字原件一份(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每发生一次,甲方将处以乙方劳务合作工程总造价1%的惩罚性违约金。如果乙方委托甲方统一代发乙方下属工人的工资,则应按下列约定执行:(1)乙方应当按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逐一载明乙方下属工人个人信息及应付工人工资情况(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应由乙方自行代扣代缴,工人工资支付表所载工人工资应系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如果乙方未代扣代缴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所涉工人签字确认并经乙方签认后提交给甲方,作为乙方委托甲方付款之依据。甲方按照该表进行支付即视为已向乙方等额付款,若该表有任何谬误,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概由乙方承担,甲方对该表的审查并不导致乙方前述责任发生任何减免。(2)甲方按约划转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上述工人工资支付表所涉款项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补足支付,乙方也可以将不足部分补足汇入甲方设立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中,由甲方代发。以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支付乙方下属工人工资后尚有余额的,继续留存(不计息)用于后续工人工资支付,直至乙方下属全部工人在劳务合作工程的全部工资均结清后,仍有剩余的,并入下列第(3)项应付合同款处理。(3)乙方下属全部工人在劳务合作工程的全部工资均结清后,如果甲方对乙方尚有应付合同款,乙方应当编制工人工资结清情况表,载明工人工资结清情况,由所涉工人签字确认并经乙方签认后提交给甲方,其后乙方才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方式提请甲方支付前述合同款。(4)乙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如果有)共同对上述工人工资支付表及工人工资结清情况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共同对表格中工人签字捺指印的真实性负责。(5)乙方未按约提交上述工人工资支付表及工人工资结清情况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劳务合作工程款项。(6)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工人工资支付表及工人工资结清情况表如果存在虚假、错漏、非工人本人签名捺指印等不实情形,每发生一人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且不低于5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责任,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自愿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7)甲方按照乙方提交的工人工资支付表支付的款项总额超出劳务合作工程结算金额的,由乙方按照超出部分的2倍向甲方进行赔偿。2.17.3乙方拖欠的工人工资,经乙方或者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乙方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甲方有权直接代乙方垫付给所涉工人,视同甲方向乙方等额支付。同时,乙方获得的工程款也应当优先支付乙方下属人员的劳动报酬。乙方拖欠前述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用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合同工期3.1根据甲方的总体施工计划要求,乙方完成劳务合作的合同工期216日历天(暂定),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的通知为准,暂定开工时间:2025年10月31日,暂定完工时间2026年6月4日。3.2如甲方总体施工计划调整时,乙方应作相应的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在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另行增加。3.3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机具和辅助材料4.1甲方供应材料的范围,详见附件:承包人(劳务合作人)提供材料清单(附表2)。4.2甲方机械设备的范围,详见附件:承包人(劳务合作人)提供机械设备清单(附表3)4.3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方式,执行下列第2项:(1)甲方施工员根据材料消耗定额按劳务合作工程量签发限额领料单,经甲方施工负责人或者区段长审签后,由乙方到甲方现场库房领取。(2)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5天内,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需用计划,甲方书面确认后,应当按计划供应。乙方确保其编制的需用计划已充分考虑到工程材料需求及合理损耗,除非获得甲方的特别书面认可,否则计划外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超计划要求甲方供应,也不得因其计划外要求未得满足而发生任何不利于合同履行甚至违约的情形。(3)乙方按设计数量和合理损耗率控制现场实际施工用量,超出设计数量和合理损耗率之外的材料由乙方承担费用,按照以下“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格及合理损耗率一览表”中的价格在结算时进行扣减,对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乙方应当小心使用,妥善保管,因乙方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赔偿。4.4乙方供应机具,除前述第4.2条约定由甲方供应的机械设备外,本劳务合作合同项下所有机具均由乙方提供,包括不限于附件(劳务合作企业拟投入机具清单)约定的内容。4.5乙方供应辅助材料,除前述第4.1条约定由甲方供应的主要材料外,本劳务合作合同项下所有材料均由乙方提供。5.人员管理5.1劳务合作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称:,职务:。5.2劳务合作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资格:劳务合作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资格::5.3乙方招用的劳务人员,应建立用工实名制,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建立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工伤保险,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一人-卡”制,建立动态用工与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报备甲方,应当依法将其应得工资应通过银行卡转帐的方式及时、足额地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严禁发放给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5.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克扣员工工资,更不得发生员工到甲方处追讨工资或有举报拖欠工资,更不得引起民工上访及其他法律诉讼、劳动仲裁等情况。若乙方无理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情况属实,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在垫付乙方员工应得工资后,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每次20000元,以上款项甲方可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乙方工程款不足以偿付以上费用的,则乙方需自筹资金补足。5.5(1)人员配备要求①乙方必须保证配备现场负责人1名(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负责协调维护发电机项目的执行情况。如负责人需要进行更换或休假等情况,必须提前经甲方同意方可执行。现场负责人履约不到位,每次处罚违约金2000元,违约3次以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现场负责人。②此项目根据甲方要求至少配备现场维护的技术人员20名(其中15人具有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书、5人具有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低压电工作业证书)、维护车5辆。③现场维护的技术人员需配置高压线路及电气设备维修设备常用配件及全套常用和专用维修、检测工具、仪器仪表。(3)注意交通安全及施工安全,上路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穿戴安全标志服,并在规定的区域内作业,施工车辆尾部必须制作安装明显的施工标志牌,以提醒后面车辆驾驶员注意。高空作业不按要求执行的、不配合封路要求或者封路不及时的,每次处罚违约金2000元。(4)在接到甲方有关检查通知时,及时安排人员做好配合工作。(5)施工中必须遵守文明施工要求,即做到:礼貌、细致、专业、信任。(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乙方要有一定的技术维护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并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保证甲方24小时能与乙方技术人员保持通信畅通。维修过程中拒不配合,每次处罚违约金5000元。(7)乙方向甲方上报节假日人员值班表及代维车辆,确保人员及车辆随时到位。节假日值班人员不到位,每少一人处罚违约金2000元。(8)乙方在维修维护工作时,如遇到不可预见性或第三方因素使工作无法展开的情况下,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指导或协调下展开工作,不得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展开工作,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6.劳务合作管理6.1工程质量6.1.1劳务合作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6.1.2劳务合作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总承包合同对劳务合作工程内容规定的保修期更长的,适用总承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6.1.3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执行下列第1项(分期竣工验收的,分别计算):(1)自总包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之次日起开始计算。(2)自之次日起开始计算。6.2范围、内容的调整6.2.1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建设发包人作出的变更导致劳务合作工程范围、内容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当接受并按照调整后的内容实施。乙方拒绝接受的,甲方有权就新增部分(如果有)代为实施,也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通知后1天内或者在甲方通知指定的回复期限内未书面回复的,视为乙方拒绝接受。6.2.2如果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合作工程计价标准为固定(包干)总价,则当劳务合作工程范围、内容调整时,以甲方从工程建设发包人就劳务合作工程实际获得的价格调整额度为基础,按照下列方式调整:(1)工程建设发包人调增价格的,按照甲方实际获得的调增金额的\%调增本合同固定(包干)总价。(2)工程建设发包人调减价格的,按其调减价格的\%调减本合同固定(包干)总价。(3)工程建设发包人作出价格调整前,本合同约定的固定(包干)总价暂不作为甲乙双方的结算总价。工程建设发包人最终确定不对价格进行调整的,本合同固定(包干)总价也不作调整。6.2.3如果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合作工程计价标准不是固定(包干)总价,则当劳务合作工程范围、内容调整时,本合同已有的价格不作调整,直接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执行;本合同未约定计价标准的,甲乙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6.2.4劳务合作工程范围、内容调整,合同价格按约应予调增的,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关于劳务合作工程范围、内容调整的通知后天内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向甲方提交调价申请书,乙方未按约提交的,视为不作调整。甲方审核发现调价申请书不符合双方具体约定的,乙方应当据实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合同价格按约应予调减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调价通知,乙方收到调价通知后天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即视为乙方认可。乙方提出异议的,应当同时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供甲方审核,否则视为乙方未提出异议。6.3标准、要求及施工目标的调整6.3.1标准、要求及施工目标的调整,以甲方指令为准,乙方应当执行。6.3.2提高标准、要求及目标的,以甲方因此从工程建设发包人实际获得的费用补偿(以劳务合作工程对应的费用补偿为限)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费用补偿,甲方就劳务合作工程未获工程建设发包人费用补偿的,乙方也不向甲方主张费用补偿、不向甲方提出其他权利主张。6.3.3降低标准、要求及目标的,计价结算标准应同步降低,具体由双方重新协商。自一方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天内仍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办理结算,甲方于结算办理完成后日内支付结算尾款;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代为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行办理结算。6.4现场管理6.4.1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做到施工场地整洁有序,设立必要宣传、告示等标志、标牌。6.4.2乙方施工所需的临时用电、临时道路等设施由乙方修建和维护。6.4.3乙方必须对劳务合作合同施工范围内的文物、矿产及环境做好保护工作,在施工前应做好详细的调查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文物、矿产及环境破坏,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6.5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6.5.1乙方实施劳务合作工程,应当符合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符合行业协会及组织发布的规范、标准,符合总承包合同的标准和要求,符合工程设计、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图说、交底纪要、劳务合作作业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并且不得侵犯甲方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6.5.2甲方有权随时就劳务合作工程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当严格执行,但甲方的指令违反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外。乙方非因约定事由拒不执行甲方指令,或者乙方执行指令的行为不符合指令要求的,甲方有权代为实施或代为整改。乙方收到指令后1天内未书面回复,或者在甲方指令确定的期限内未开始执行的,视为乙方拒不执行。6.5.3工程建设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经甲方确认并转发给乙方的,视同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未经甲方确认、转发的,乙方不得接受、执行,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6.5.4乙方应当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各类检查并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整改。6.5.5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甲方接受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所涉工程的各类检查工作。6.5.6甲方按照本合同或者乙方签署的其他文件而行使特定权利的(例如代为实施、整改、暂停支付本合同款项、拒绝乙方的要求、解除合同等),乙方无任何异议。如果因此导致任何不利后果(例如付款比例低于本合同约定比例、工期延误、经济损失、被第三方索赔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当自行采取充分的措施消除其对劳务合作工程的不利影响。甲方无需因为行使权利而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的义务及责任也不因为甲方行使权利而发生任何减免。6.5.7乙方不得将劳务合作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劳务合作,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6.6.违约责任6.6.1乙方劳务合作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转包、劳务合作或以假借劳务合作进行违法劳务合作,否则将无条件认为乙方违约,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负责。6.6.2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或未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解除事由,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6.6.3乙方的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且整改无效,严重影响到甲方的声誉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与乙方终止合同,根据总体工程进度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力,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6.6.4因乙方原因,不遵守甲方的管理,不能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造成工程无法推进,甲方有权采取认为合理的一切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6.5进度滞后比例达到该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10%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的由乙方承担。6.6.6乙方存在上述任何违约行为的,或者甲方依据本合同8.18.2条第(7)-第(19)款、8.18.6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同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6.7因乙方违约而产生诉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为主张本合同项下权利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6.7乙方在进行维修保养工作时须遵甲方的以下管理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产业部标准;3.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技术要求》;4.交通部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2182-2020;5.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养护管理办法;6.乙方应按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有关文件,进行各项工作,在维护服务实施期间,应结合现有机电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养护计划,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不得对现有系统的稳定运行产生不良影响。7.确保设备完好率95%以上,线路因故障断电后,乙方接到甲方所属单位通知进行维修,应在1小时内派出足够的专业修复人员和车辆要求在于3小时内达到故障地点,24小时内清除故障恢复供电。在规定时限内未修复的,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故障造成的影响每次扣除乙方违约金500-5000元。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如遇因特殊原因故障无法按时解决时,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原因,得到甲方回复后尽快解决。在约定期限内仍未修复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故障造成的影响处罚违约金500-2000元,并有权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合同内支出。如无特殊要求,同一设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情况下3个月内出现同样故障时,乙方免费维修至正常。7.安全管理7.1乙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甲方对劳务合作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总包合同条款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承担施工安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7.2乙方应按规定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施工安全负责。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7.3乙方施工范围内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提供、搭拆、保管和维护,由乙方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行用品发放、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7.4如乙方人员在本项目施工期间非甲方原因引起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或乙方、乙方人员给甲方、甲方人员、任何第三方人员造成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款、罚款以及甲方处理事故所支出的费用等。上述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所应得工程款中扣除。7.5甲乙方应签署《安全管理协议》对双方安全责任等进一步明确。8.特别约定8.1劳务合作作业方案以及乙方的严格施工义务8.1.1乙方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甲方的要求,编制劳务合作作业方案(含劳动力安排计划),并于开工7天前向甲方提交一份。甲方认为乙方的方案不能满足履约要求的,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当进行修订。甲方就此提出的异议或者意见仅为单方建议性质,不具契约性,因此,无论甲方提出何等异议或者意见,乙方均应当保证其编制及修订的劳务合作作业方案能够满足本合同的全面履约要求,乙方按其编制及修订的劳务合作作业方案实施但未能满足本合同全面履约要求的,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不因甲方曾提出异议或者意见而发生任何减免。8.1.2乙方施工不符合本合同或者乙方签署的其他文件的要求的,不得就不符部分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及工期主张。同时,甲方有权指令乙方限期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整改或者未严格按照甲方指令整改的,甲方有权代为整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甲方的整改指令后1天内未开始实施的,视为乙方拒不整改。如果有关主管单位(例如各级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主管部门、质监、安监等对建设工程开发及施工具有监管职能的单位)或者工程建设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指出乙方施工存在问题,且该问题反映出乙方施工不符合要求,则乙方应当无条件、无异议地按照前述约定以及本合同其他所涉条款履行义务、承担责任。8.1.3乙方不得选择性施工,否则甲方有权针对乙方未施工部分向乙方下达立即施工指令,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代为实施,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代为实施所发生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指令后1天内未书面回复的,视为乙方拒不执行。8.1.4乙方不得怠工。乙方应当确保其投入的各类资源(例如辅助材料、机具、人员等)能够满足劳务合作工程进度要求,满足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方案、劳动力安排计划的要求,否则即为乙方怠工。对于劳务合作工程进度要求及关键工作节点,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设计、相关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向乙方发出相关资源投入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或者不严格执行的,视为乙方怠工。如果工程建设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指出劳务合作工程存在资源投入不足的情形,视为乙方怠工。乙方怠工(含视为怠工的情形)或者表示准备怠工的,甲方有权代为实施,也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怠工每持续一天,应当按照本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2关于劳务合作工程工期的特别补充约定(一)阶段性工期8.2.1阶段性工期以甲方签发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或者生产任务书为准。甲方未签发相关文件的,以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签认的含有进度计划内容的文件为准。8.2.2按照阶段性工期文件计算所得总工期比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更长的,除非甲乙双方已针对所涉阶段性工期文件完善本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签证资料,否则无论该阶段性工期文件由何人签署、加盖何种印章,均属无效,乙方不得执行。(二)工期提前8.2.3劳务合作工程需抢工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下达提前完工指令,乙方不得拒绝。乙方应当于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交抢工方案。甲方认为抢工方案不能达到工期提前要求的,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当于2小时内修订。甲方对抢工方案(含修订后的方案)未予异议的,乙方应当立即组织抢工,确保达到工期提前目标。甲方对乙方抢工方案的异议或者意见仅为单方建议性质,不具契约性,因此,无论甲方提出何等异议或者意见,乙方均应当保证其编制及修订的抢工方案能够满足工期提前要求,乙方按照其编制及修订的抢工方案实施但未能满足工期提前要求的,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不因甲方曾对该方案提出异议或者意见而发生任何减免。8.2.4因抢工需增加合同价格的,以甲乙双方的书面审定结果为准,同时,未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的审定文书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效力。8.2.5乙方严格按照抢工方案组织抢工但未能实现工期提前目标的,抢工费用按约结算,但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8.2.6乙方未严格按照抢工方案组织抢工,导致工期提前目标未能实现的,无论乙方为抢工投入何等资源及费用,均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主张。8.2.7乙方拒绝抢工的,每发生一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同时,甲方有权代为实施。乙方未按约提交或者未按约修订抢工方案的,视为乙方拒绝抢工。(三)工期顺延8.2.8仅当发生下列情形且必然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才可顺延:(1)甲方指令乙方暂停施工的(但是如果暂停施工指令是针对乙方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而作出,则工期不予顺延);(2)甲方未按约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3)甲方未按约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停水、停电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标准;(5)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工期可予顺延的情形;(6)甲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特殊情形。8.2.9乙方应当于发生工期顺延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工期顺延报告,经甲方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工期予以顺延,否则视为工期不顺延。8.2.10发生工期顺延情形的,除按本合同或者甲方加盖公章的其他文书确定对乙方进行费用补偿(赔偿)的以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其他费用主张。8.2.11乙方未能达到阶段性工期要求或者总工期要求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按照本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阶段性工期违约责任与总工期违约责任分别计算,不互相包含。8.3暂停施工8.3.1甲方指令暂停施工的,乙方应当执行。8.3.2因行政机关的指令、或者有监管职能的其他单位的指令、或者甲方的指令导致的暂停施工,以甲方因此从工程建设发包人实际获得的费用补偿(以劳务合作工程对应的费用补偿为限)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费用补偿,甲方就劳务合作工程未获工程建设发包人费用补偿的,乙方也不向甲方主张费用补偿、不向甲方提出其他权利主张。8.3.3暂停施工指令如果是针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而作出,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及费用主张。同时,乙方的全面履约义务及责任并不因其执行暂停施工指令而发生任何减免。8.3.4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以停工的情形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乙方停工或者表示准备停工的,甲方有权代为实施,也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每停工一天,应当按照本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3.5甲方发出复工指令的,乙方应当执行,乙方拒不复工的,甲方有权代为实施,也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复工指令后1天内未书面回复,或者乙方收到复工指令后3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乙方拒不复工。8.3.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乙方于开工前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8.4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环境保护8.4.1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施工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并作好自检记录,甲方有权随时查阅。8.4.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规范化管理(例如统一堆放材料、机具,统一设置标识、标牌等),并严格执行甲方关于规范化管理的指令。8.4.3乙方应当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各方面的入场教育,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应当制备入场教育和交底记录、接受教育和交底的人员名册(各需一式二份,由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或者乙方签章后交甲方一份)。8.4.4劳务合作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障由乙方负责。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等与劳务合作工程相关的全部义务)时应当安全作业,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劳动保护用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控制安全事故(劳动、质量、消防安全事故等)及职业病的发生,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乙方应当确保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当立即报告甲方,并于1小时内向甲方补交书面报告。因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毁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因甲方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执行。8.4.5乙方负责劳务合作工程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其人员不发生、不参与破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抢夺等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违反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要求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同时,甲方有权将所涉人员驱离施工现场并禁止再次进入。8.4.6乙方应当对其劳务合作作业以及与劳务合作作业相关的行为、事件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采取充分的防范措施,不得破坏、污染环境,并应当确保其人员不破坏、污染环境,否则乙方应当自行修复(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直接修复(处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双倍赔偿给甲方。8.4.7如果乙方违反上列第6.1条至第6.6条的任一条款,每发生一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发生安全事故后乙方未按约向甲方报告的,按照10000元/人·次加付违约金,导致人员重伤或六级以上工伤的,按照50000元/人加付违约金,导致人员死亡的,按照100000元/人加付违约金。8.4.8乙方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相关约定的,应当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2次仍不达标的,甲方有权代为整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指令后1天内仍未开始整改,或者未在甲方指令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拒不整改。8.4.9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乙方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直接进行处理,直至驱离施工现场,涉及罚款的,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合作工程款项)中扣除。8.5关于材料与设备供应的特别补充约定8.5.1乙方并不因其接收甲方的材料及设备而获得对相应材料及设备的收益权、处分权。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的材料及设备,并且不得用于除劳务合作工程必须使用以外的其他用途。只要甲方认为乙方保管、使用不当,甲方即有权向乙方下达整改指令,乙方应当严格执行。乙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2次仍不达标的,甲方有权代为整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指令后1天内仍未开始实施整改,或者乙方未在甲方指令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拒不整改。8.5.2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一经乙方接收,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8.5.3乙方未妥善保管、未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导致材料、设备毁损、灭失的,乙方除需按原价(包含材料及设备价款、运费等甲方支出的费用)赔偿甲方外,还应当按其原价的10%向甲方加付违约金;乙方侵占、挪用、盗窃的,还应当按其原价的100%向甲方加付违约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果甲方因此需要重新采购材料及设备,且其价格比原采购的价格更高的,甲方有权就高出的价款向乙方追偿。乙方人员发生前述情形的,由乙方按照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5.4乙方供应的辅助材料及机具,其价款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甲方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除本合同约定价款以外的任何费用。8.5.5乙方供应的辅助材料及机具,应当提供合格证明、出厂证明以及有关主管单位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资证材料,乙方应当对其质量及安全性能负责,并确保其符合总承包合同、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要求。否则,乙方应当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将相关辅助材料、机具清理出场,并更换为符合要求的辅助材料、机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5.6需要乙方提供样品的辅助材料及机具,其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报送、封存、保管等事宜,以甲方的指令为准。8.6乙方的人员8.6.1乙方应当于劳务合作工程开工5天前向甲方提交乙方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并应当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书面提交上月乙方在劳务合作工程的全部作业人员的名单、劳动报酬核算及支付情况、人员变动情况。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劳务合作工程款项。8.6.2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常驻施工场地,尽职履责。相应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施工场地办公的,乙方应当按照5000元/人·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5.3乙方拟更换项目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认为乙方的相关人员不称职的,有权指令乙方更换,乙方应当于收到指令后2天内更换,乙方拒不更换的,甲方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离开施工现场,也有权解除本合同。8.6.4乙方应当确保其作业人员的身体及年龄状况符合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符合行业协会及组织发布的规范、标准,符合总承包合同中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严禁使用患有高血压、恐高症、心脏病、癫痫病、贫血病等不适宜建设工程作业的疾病的人员。8.6.5乙方发现有传染病的应当立即组织隔离、就医,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甲方。8.6.6乙方应当确保其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8.6.7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劳动、保险、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依法、依规与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依法安排休息、休假,提供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等。8.6.8乙方应当依法、依规为其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注册、备案等。8.6.9如果乙方违反上列第8.4条至第8.8条的任一条款,每发现一人,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甲方有权要求所涉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因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及责任概由乙方承担。8.7关于合同计价及计量的特别补充约定8.7.1劳务合作工程价格(计价标准)一经约定即不再调整,但是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调价或者甲方加盖公章并且乙方加盖公章的其他文书约定调价的除外。8.7.2只要发生工期延误(含阶段性工期延误),且不属于工期顺延情形,或者属于工期顺延情形但未按约办理工期顺延签证的,在发生工期延误事实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形,均不适用价格(费用)增加条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增合同价格。8.7.3乙方非因约定事由而停工、怠工的,无论停工、怠工期间及以后发生何种情形,均不适用价格(费用)增加条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增合同价格。8.7.4乙方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劳务合作工程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由甲方审核。甲方提出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共同复核。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参加复核的,以甲方复核的结果为准。乙方当月逾期仍未报送的,视为乙方上月未进行任何施工作业,乙方连续两个月未报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8关于款项支付及发票的特别补充约定8.8.1本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届至后,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甲方才向乙方付款,若未满足,则付款期限顺延至下列前提条件均成就后30日内:(1)不存在甲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而暂停付款的情形;(2)不存在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付款的情形;(3)乙方按甲方要求书面提交实际完成工作量及付款申请,并由甲方成本控制专员审核签认;(4)工程建设发包人已支付甲方对应工程相应劳务合作工程进度款或尾款;(5)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采用增值税一般计征方式的,增值税已通过抵扣认证;8.8.2甲方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由乙方承担贴息费用)、商业承兑汇票(由乙方承担贴息费用)、以物抵债(不高于结算总额的\%)等合法方式向乙方支付劳务合作工程价款,乙方予以接受。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变更支付方式的,以甲方加盖公章并且乙方加盖公章的变更文书为准。8.8.3本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含价外费用),均为含税价。甲方受乙方委托代发劳务合作范围内乙方下属工人工资的,所涉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代缴。8.8.4甲方支付乙方的款项,如果甲乙双方对其性质的理解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释(例如款项性质、付款目的、款项所针对的经济关系及标的等)。8.8.5鉴于甲方财务人员安排资金支付仅以项目部人员的资金计划申请为依据,并不审核劳务合作工程方单等具体凭证,因此,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并不代表事实上已发生等值劳务合作。同时,甲方财务人员收取发票、挂账、认证、抵扣时并不审核发票所对应的合同关系及合同履约事实等,因此,甲方收取乙方发票、挂账、认证、抵扣的行为也不代表事实上已发生等值劳务合作。乙方应当持续妥善保管经甲方有效签认的与劳务合作工程价款相匹配的方单、签证单等凭证,以供随时核对。如果甲方支付乙方的款项超出乙方有效凭证对应的劳务合作工程价款,甲方有权就超出部分向乙方追偿。8.8.6甲方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代乙方对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乙方委托甲方对外支付的款项,乙方也应当向甲方开具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发票。8.8.7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包括但不限于:开具发票不及时、票面信息有误、品目及价款等内容与合同不一致),或者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的(例如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实现发票认证、税款抵扣),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劳务合作工程款项,直至乙方依法重新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合约的发票,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才可恢复付款。同时,乙方发票存在假票、套票等违法情形时,乙方应当按照该发票金额(价税合计)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8.8甲乙双方协商变更本合同且变更内容涉及合同标的物、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的,应当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均应当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乙方单方面作废、红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向甲方提交税务所需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劳务合作工程款项,直至乙方提交。同时,自甲方向乙方催索资料后10天内乙方仍未提交的,乙方应当按其单方面作废、红字开具发票金额(价税合计)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8.9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或)抵扣联的,应当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作抵扣凭证的相应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劳务合作工程款项,直至乙方按约提交。8.8.10如果甲方已付款但乙方未向甲方足额提交发票,并且自甲方向乙方催索发票后7天内乙方仍未向甲方补足发票,则乙方应当按其所欠发票金额(价税合计)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未足额提交发票导致甲方税负增加或承担其他责任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依法追偿。8.9投诉的处理8.9.1乙方负责确保劳务合作工程以及与劳务合作工程相关的行为、事件不致引发任何投诉甚至群体性投诉,不致甲方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主张及索赔,不致甲方受到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组织等有关单位的处理甚至处罚,不致甲方征信、资质、资格受损,更不得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行为、事件导致前述后果。如果违反本条约定,乙方应当按照下列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发生投诉的,按照10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发生群体性投诉的,按照50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甲方办公场所或施工场地发生群体性投诉的,每发生一次,按照本合同暂定总价的8%(且不低于8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投诉事件被媒体报道的,在前述违约责任基础上,按照200000元/次向甲方加付违约金。媒体,是指电视、广播、刊物、网络、通讯软件等可向不特定多数人或者4人以上特定人群传达信息的各种媒介。8.9.2本合同所称投诉,既包括投诉者直接向甲方、或者向工程建设发包人、或者向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投诉(投诉形式为发送投诉信、催款函、律师函等任意表达诉求的形式),也包括以行为向不特定对象表达诉求(例如拉横幅、发传单、集会、静坐、游行、断水、断电、自伤、自残、以准备自伤自残相威胁等)。投诉事件涉及的人员超过3人的,即为群体性投诉。8.9.3如果劳务合作工程发生投诉,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劳务合作工程款项,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4小时内实施下列两项行为之一:(1)如果乙方认为投诉者的诉求基于虚假事实,乙方应当告知甲方,并与甲方一起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2)支付资金(当投诉涉及款项支付诉求时),解决相关事项。鉴于乙方对劳务合作工程及其人员应当具有全过程的监管,乙方确认,上列时限足以供乙方核实投诉的真实性,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情形导致乙方无法实施上列约定行为。因此,只要乙方未在上列时限内实施上列两项行为之一,即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通知、认可投诉属实;如果投诉涉及款项支付诉求,则同时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直接按照该类诉求付款,甲方付款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即使所涉投诉事后被证明系基于虚假事实,也系乙方自身管理不到位所致,甲方无需因行使本条款约定权利而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甲方对乙方的追偿权不受任何影响。8.10成品保护8.10.1乙方应当负责劳务合作工程的成品保护。劳务合作工程移交甲方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含费用及工期风险等)由乙方承担。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也有权直接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8.10.2劳务合作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相关设施及物品因乙方或者乙方人员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也有权直接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乙方应当按照修复费用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无法修复的,乙方应当按照毁损物原值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11试车8.11.1按照工程设计以及总承包合同等相关规定、约定、要求,劳务合作工程需要试车的,乙方应当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通知中应当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甲方应当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试车合格的,甲方应予签认。8.11.2因乙方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8.12验收及交付(一)部分验收及交付8.12.1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乙方先行部分交付劳务合作工程的,乙方应当就对应的已完工部分向甲方提交部分验收申请:(1)总承包合同规定应当部分交付的;(2)工程建设发包人或者甲方提出部分交付要求的;(3)本合同约定或者双方签认的其他文件确认需部分交付的。8.12.2乙方拒不提交部分验收申请的,甲方有权直接组织相关单位验收,乙方拒绝参与的,不影响验收进程和结果。8.12.3部分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当于验收合格的同时将对应部分交付给甲方。(二)完工验收及交付8.12.4乙方完成劳务合作工程全部内容以及有关工作后,应当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申请进行完工验收。8.12.5劳务合作工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完工验收不予通过,乙方应当立即整改,因整改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整改完成后,乙方应当申请重新验收。乙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验收要求的,甲方有权代为整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整改指令后1天内仍未开始实施整改的,视为乙方拒不整改。8.12.6完工验收一次性通过的,以乙方提交完工报告之日作为劳务合作工程的完工日期;否则,以整改后重新验收通过之日作为完工日期。8.12.7乙方应当于完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对施工场地的清理:(1)残留垃圾全部清理出场。(2)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全部拆除、清理出场,并按照甲方的指令对相应场地进行清理、平整或者复原。(3)机具、材料全部清除出场(双方约定或者甲方指令保留的除外)。(4)施工现场周边以及所涉道路、水道的施工堆积物,按照甲方的指令全部清理。(5)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监理单位指令的清理工作(相应指令需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才可执行)。8.12.8乙方清理出场的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以及甲方的指令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更不得堆码于工程周边,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8.12.9乙方按约完成场地清理后,应当自行组织人员退场,并将工程交付给甲方。甲方对完工验收及交付情况的确认仅以加盖甲方公章的文书为准,其余文书(无论由何人签署、无论加盖何等印章)均不作为劳务合作工程完工验收及交付的依据。8.12.10乙方拒不清理或者逾期仍未完成清理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劳务合作工程款项,因未清理之物品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毁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接收已完工程,将乙方人员驱离施工现场,并清理、处置乙方遗留的全部物品(无论相关物品属乙方所有或是乙方通过租赁等形式获得),处置所得款项归甲方所有,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冲抵因处置而发生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该类处置侵犯第三方权利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导致甲方被索赔的,甲方亦有权向乙方追偿。8.12.11乙方不得因双方存在争议或者其他任何事由而拒不退场、拒不交付、拒不部分交付,否则,甲方有权直接接收已完工程,并将乙方人员驱离施工现场。同时,乙方应当每天按照本合同暂定总价的0.5‰(且不低于1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退场、交付;乙方退场、交付后又重新进入劳务合作工程(例如组织人员进入、在劳务合作工程范围内停放机械设备、堆码材料等情形),或者阻碍甲方及相关单位行使对工程的权利的(例如阻碍后续施工等情形),视为乙方拒不退场、拒不交付。(三)其他约定8.12.12劳务合作工程的试验、检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辅助材料及机具的试验、检验、检测),由乙方负责送检。8.12.13隐蔽工程由乙方自检达标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通知甲方、工程建设发包人、监理单位检查签认后才可隐蔽。8.12.14劳务合作工程验收交付后的任意时间如果发现存在未按图施工等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形,除非相应情形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造成,否则乙方应当整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也可以代为整改,同时,甲方也有权通过协商的方式直接对外进行赔付,甲方因此赔付的款项,乙方对其赔付标准无任何异议,甲方赔付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劳务合作工程验收交付后,甲方因劳务合作工程被索赔或者承担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8.13代为实施以及代为整改8.13.1甲方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代为实施、代为整改的,可以采取自行组织人力、物力代为实施、整改,以及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整改等任何可行的方式,因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8.13.2甲方代为实施、整改对乙方施工造成影响的,乙方应当自行采取充分的措施确保劳务合作工程的全面履约,乙方采取相关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采取的措施不得对甲方代为实施及整改造成不利影响,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均不因甲方的代为实施及整改而发生任何减免。8.14关于劳务合作工程质量保修的特别补充约定8.14.1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则该问题部位的保修期从发现之日起中止计算,直至乙方完成保修并经甲方验收达标之次日起继续计算。8.14.2保修期内,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形,或者乙方所供辅助材料、机具不符合要求的,劳务合作工程的保修期中断,直至乙方完成保修(只能返工、更换或者重做)并经甲方验收达标之次日起再计算5年。辅助材料、机具不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物品冒充合格物品;(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3)不符合国家、工程所在地、行业协会及组织的强制性标准;(4)不符合工程设计及交底;(5)不符合乙方签认的相关文书。8.14.3乙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劳务合作工程的保修期延长至总包工程使用年限终身。8.14.4保修期届满,甲方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在质保金中扣款后尚有剩余的,由甲方将剩余部分无息支付给乙方。8.14.5按照本合同,保修期被延长至总包工程使用年限终身的,质保金由甲方自由处置,无需再支付给乙方。8.14.6劳务合作工程的全部内容均属于保修范围,乙方已充分考虑到各类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气候、水文、区域、建筑本身、交叉施工、与其他施工方的施工成果形成附合及混合等)可能对劳务合作工程质量造成的影响,并有义务确保其已采取充分的措施保障劳务合作工程能够对抗、消除其中的不良影响,因此,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均系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应当负责保修,但下列原因导致的除外:(1)战争;(2)50年(及以上)一遇的自然灾害(以工程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3)人为破坏(以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为准)。8.14.7保修方式包括维修、重做等所有可行的能够消除质量问题、达到质量要求的措施,本合同其他条款对保修方式作出明确限定的,按照各该条款执行。8.14.8乙方确保劳务合作工程在保修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满足下列质量要求,只要发生与下列要求不符的情形,即为质量问题:(1)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2)现行相关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3)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质监机关规定的标准;(4)乙方签认的相关文书载明的质量要求。8.14.9对某项问题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工程建设发包人或者物管单位对此作出的判断为准。如果工程建设发包人或者物管单位认为劳务合作工程的某项问题属于质量问题(无论其是在甲乙双方出现争议后作出的判断还是在甲乙双方出现争议前就已指出存在质量问题,也无论其向谁指出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即应当无条件、无争议地按照本合同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8.14.10甲方向乙方发出保修通知后,乙方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否则即视为乙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1)乙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到物管单位(如果有)以及甲方处报到,并查勘现场;(2)乙方应当于查勘现场后8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交处理方案;(3)乙方提交的处理方案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当立即实施;所涉业主不同意该方案,或者甲方认为该方案无法达到保修目的,或者该方案的实施可能造成其他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直接对该方案进行修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修改后的方案实施。甲方修改方案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8.14.11乙方应当于处理方案被确定(修改)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完成保修:(1)涉及地基及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30天。(2)下列质量问题的保修完成期限为7天:①渗水、渗漏、漏水、滴漏等排水、防水质量问题(因管道问题导致的除外);②楼面、地面、墙面、屋面、道路、构筑物开裂、空鼓、起砂、脱落、变形、下陷、倾斜、损坏;③道路及装修工程。(3)涉及管道、水电线路的各类质量问题:1天。(4)其他质量问题:3天。(5)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保修完成期限比上列期限更短的,以总承包合同之相关约定作为本合同的保修完成期限。(6)工程建设发包人或者物管单位通知甲方完成保修的期限及其起算时间与上列约定不一致的,以甲方收到并转发给乙方的通知为准。8.14.12完成保修,是指通过维修、重做等保修措施消除质量问题、达到质量要求。8.14.13因不可抗力等非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在期限内完成保修的,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申请延期,甲方审核属实的,可予顺延。8.14.14乙方应当随时清理保修产生的垃圾,乙方拒不清理的,甲方有权自行清理或者委托第三方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双倍赔偿给甲方。乙方收到通知后1天内仍未开始实施清理的,或者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理的,视为乙方拒不清理。保修垃圾的清理同时执行本合同“清场、退场及交付”中关于垃圾清理的各该条款。8.14.15乙方履行保修义务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8.14.16下列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直接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2)导致相关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3)工程建设发包人或者物管单位或者业主要求立即处理的;(4)其他情况紧急或者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形(例如管道破损、电路损坏等)。8.14.17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双倍赔偿给甲方:(1)乙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2)乙方在保险完成期限内未完成保修的;(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的保修通知被退件的;(4)乙方保修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质量问题的。8.14.18乙方保修后应当通知甲方验收,经验收达到“完成保修”之约定要求的,才为保修合格。保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保修。8.14.19甲方按照本合同自行保修或者委托第三方保修的,并不减轻或者免除乙方的保修义务及相关责任。8.14.20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报到、查看现场、提交处理方案,其后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乙方逾期完成保修,甲方接受乙方保修成果的,并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前述违约行为的认可,乙方的保修义务及相关责任并不因此而发生任何减免。8.14.21工程建设发包人认为劳务合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依据总承包合同及相关文件向甲方索赔或者直接扣除甲方款项的,甲方有权直接按照被工程建设发包人实际索赔及扣除金额向乙方全额索赔。8.14.22本合同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条款约定由乙方承担、赔偿的款项,甲方有权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扣取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8.15不可抗力8.15.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对履约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甲方应予必要的协助并可就此作出具体指令。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的,乙方应当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具体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当向甲方提交综合报告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8.15.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伤亡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完工程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双方各自机械、设备、材料毁损的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8.15.3甲方将其因不可抗力从工程建设发包人实际获得的费用补偿(以劳务合作工程对应的费用补偿为限)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费用补偿,甲方就劳务合作工程未获工程建设发包人费用补偿的,乙方也不向甲方主张费用补偿、不就此向甲方提出其他权利主张。8.15.4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同时,迟延履行方无权获得本合同针对不可抗力所约定的权利及补偿。8.16化石和文物8.16.1甲方应当根据总承包合同将施工场地内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等告知乙方,乙方应予充分保护。8.16.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以及乙方认为需要保护的其他埋藏物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并执行甲方对此作出的指令。乙方提交的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埋藏物的种类、数量、建议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因此影响工期的,按照工程建设发包人予以顺延的工期顺延本合同工期。8.17知识产权8.17.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和文件,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8.17.2甲乙双方均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的行为(例如深化设计、使用材料和设备、采用施工工艺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8.17.3乙方拟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无需另行支付。8.18合同解除与终止8.18.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持续84以上或者累计140以上,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8.18.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解除:(1)乙方进入破产或者破产重组程序;(2)乙方关闭停业;(3)乙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必将丧失民事主体资格;(4)乙方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劳务合作工程的需求;(5)乙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6)乙方被列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7)乙方将工程再转包、劳务合作,或者将工程主体再劳务合作给第三方施工的;(8)乙方被业主或监理要求清退的;(9)乙方以承包单价低、施工成本大等理由单方面终止履约的;(10)因乙方施工质量或施工安全原因收到质监站整改通知2次以上的;(11)因乙方施工不善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劳务合作工程金额10%即10万元的;(12)乙方出现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以上的;(13)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瑕疵,经督促整改后仍未好转的;(1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工的,或者中途擅自退场的;(15)偷工减料的;(16)安全意识淡漠,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17)劳务人员因被克扣、拖欠工资上访,给甲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18)私自变卖甲方供应的材料,经处理后仍不改正的.(19)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擅自以甲方名义或者足以让他人误认为是甲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和从事其它民事活动,例如使用冠有甲方名称或者标段的作业队、工段、工区、班组等;8.18.3本合同8.18.2条第(1)项-第(6)项的任一情形而解除的,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办理结算,甲方于结算办理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尾款;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代为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行办理结算。同时,无论因前述何种情形导致本合同解除(终止),乙方均不向甲方主张其开工前发生的费用及损失。8.18.4甲方按8.18.2条第(7)项-第(19)项解除合同的,乙方自甲方下达书面《退场通知》之日起7天内做好清场工作,15日内完成退场工作,退场同时乙方应与甲方做好交接工作,保证甲方能正常施工,乙方逾期退场的,还应按10000元/天向甲方支付逾期退场违约金。合同解除时,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按照乙方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如出现不合格项目需返工处理的,按实际返工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半成品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结算。其他不仅限于乙方投入的措施费、机具费、人工费、辅助材料费等所有费用及人员和机具窝工费等所有间接费用均已含在本合同约定价款中,均不予结算。如有履约保证金的,则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8.18.5乙方开始施工后,总承包合同已不可能被签署并且甲方因此不再作为总包工程的承包人的,本合同自甲方通知乙方时终止。8.18.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解除,并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办理结算,但是结算计价标准应下浮20%,甲方于结算办理完成后60日内支付结算尾款;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代为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行办理结算。同时,无论因下列何种情形导致本合同解除(终止),乙方均不向甲方主张其开工前发生的费用及损失:(1)乙方未按约交付履约保证金;(2)劳务合作工程阶段性工期延误累计超过20天,或者总工期延误超过45天;(3)劳务合作工程发生3次以上投诉或者1次以上群体性投诉;(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除外。8.18.7甲方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事由而明确向乙方表示拒不支付合同款项,或者因甲方的单方违约行为导致停工持续超过100天仍无法复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18.8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工前,甲方已不可能成为总包工程的承包人的,本合同自甲方通知乙方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8.18.9总承包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合同同时终止。8.18.10一方非因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照所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18.1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本合同关于投诉、发票、清场、退场、交付、资料提交、违约责任、赔偿(补偿)责任、知识产权、联系及送达、担保、争议解决的各条款,甲乙双方仍应参照执行。8.19关于争议解决的特别补充约定8.19.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诉讼(仲裁)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保全对方财产。但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保全的一方存在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难以执行的情形,否则,申请保全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保全财产占用费。被保全的一方如果能够证明其所有账户的总资金额度大于保全申请金额,则视为不符合保全申请条件,申请保全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保全财产占用费。如果有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或者银行为被保全的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被保全的一方)或个人以其资产(相应资产需经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且全部资产的评估价总金额需在保全申请金额的120%及以上)为被保全的一方提供担保,则申请保全的一方无条件接受以前述担保之一置换保全,向司法机关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保全的一方拒不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向对方支付保全财产占用费。本条所涉保全财产占用费均以保全申请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分批次采取保全措施的,从各批次采取保全措施之日分别起算),计至保全措施被解除之日止(保全财产占用费按日计算,并按每年360天折算日利率标准)。8.19.2甲乙双方发生诉讼(仲裁)纠纷,一方申请保全对方财产,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保全的一方应承担的给付义务金额少于保全申请金额的(如果申请保全的一方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案件以判决、裁决、调解等任意形式确定被保全的一方无需向申请保全的一方承担责任,则被保全的一方应承担的给付义务金额为零),申请保全的一方应当向被保全的一方支付保全财产占用费。保全财产占用费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保全的一方应承担的给付义务金额与保全申请金额之间的差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分批次采取保全措施的,从各批次采取保全措施之日分别起算),计至保全措施解除之日止(保全财产占用费按日计算,并按每年360天折算日利率标准)。8.19.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如果乙方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要求甲方承担给付义务,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甲方应承担的给付义务金额少于乙方的诉讼(仲裁)请求金额,则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8.19.4如果甲方因劳务合作工程被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起诉或申请仲裁,并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甲方应当承担责任,则甲方因此类案件支出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甲方支付的案款、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扣划的其他款项、甲方支付的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8.20关于联系及送达的特别补充约定8.20.1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直接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任意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向乙方发送各类文书、讯息。乙方对其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有义务确保相应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能够持续用于接收文书、讯息,如果相应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无法用于收件,其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亦可用于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法院等)的文书送达。8.20.2乙方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亦作为乙方向甲方发送文书、讯息的专用渠道。凡是通过相应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向甲方或甲方人员发送的文书、讯息,均作为乙方向甲方发送的文书、讯息,相应文书、讯息的内容乙方均予认可。8.20.3甲方向乙方发送文书、讯息的送达时间如下:(1)邮寄的,以邮件被签收之时为送达之时。本人签收、他人代收、物业签收、门卫签收、快递柜签收均视为邮件被签收;(2)电子邮件、手机信息,以甲方发出之时为送达之时;(3)如果甲方发送的文书、讯息被退回,视为相关文书、讯息自甲方发出之时已送达。相关文书、讯息被退回后,甲方仍继续按照上列送达地址向乙方发送文书、讯息的,乙方不以甲方明知可能被退回为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及责任,甲方发出的文书、讯息仍视为自发出之时已送达给乙方;(4)如果甲方采取多种方式向乙方发送文书、讯息,则以送达时间(含视为送达的时间)最早的作为相应文书、讯息的送达时间。如果乙方签署的各类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等)载明乙方收到甲方文书、讯息后负有特定义务、责任或后果,乙方收到相应文书、讯息的时间同样执行上列送达时间。8.20.4无论甲方向乙方发送文书、讯息的具体经办人是何人,只要甲方认可该经办人的行为(无论事前认可还是事后追认),所涉文书、讯息均视为由甲方向乙方发出。8.20.5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书、讯息被退回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8.21其他特别约定8.21.1本合同约定按照小时或者分钟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以及视为发生)合同约定的对应情形时开始持续计算;本合同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除甲乙双方特别书面约定的以外,时间的计算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8.21.2本合同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8.21.3本合同涉及货币的,除非相应条款有其他特别约定,否则均指人民币。8.21.4本合同约定以暂定总价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赔偿金的,如果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书面约定变更了本合同暂定总价,则以变更后的价格作为计算违约金、赔偿金的基数。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暂定总价的变更,仅以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并且乙方加盖公章的文书为有效文书。8.21.5除本合同已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外,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被工程建设发包人等索赔及扣款、被行政机关处罚),违约方还应当全额赔偿。8.21.6本合同针对同一情形既约定违约责任也约定赔偿的,同时适用、累加计算。如果违约金、赔偿金合计超过实际损失,则超出部分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和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甲乙双方对于超出部分是否产生实际损失、损失额度、预期利益额度,均无需证明。本合同关于责任承担的条款均是为了督促双方严格履约而平等协商设定,因此,甲乙双方均放弃请求司法机关调低违约责任(例如调减违约金)的权利以及可能导致违约责任条款不被适用的其他权利。8.21.7违约方就劳务合作工程的义务并不因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发生任何减免。8.21.8针对一方的某次违约行为,对方豁免其责任的(即:不追索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者当违约方违约时,相对方依法、依约享有特定权利,但相对方并不行使该特定权利),仅是单次豁免,不具有类推适用的效力,违约行为的违约性质并不因此发生任何改变,再次发生同类违约行为的,对方仍有权决定是否追究或者豁免其责任。8.21.9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价格均为不含税的价格。8.21.10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以及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索赔的,甲方均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合作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就所涉赔偿及追偿向乙方索赔资金占用损失(自发生应当赔偿、追偿之情形的次日起,以赔偿款、追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计至赔偿款、追偿款全部偿清之日止,资金占用损失按日计算,并按每年360天折算日利率标准),甲方亦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合作工程款项)中扣除。甲方扣款的,可以向乙方发出扣款通知,乙方对扣款通知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扣款通知后1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以与乙方异议相匹配的证明材料,否则即视为乙方认可扣款事实及金额。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通讯方式发出的扣款通知无法送达的(例如被拒收、被退回、无人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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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永久性电力设施维护维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河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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