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公告(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
象山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象海岛告字〔20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批准(浙政海审〔2025〕185号),决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象山县东屿山岛局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居民海岛概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海岛名称
海岛位置
出让面积(公顷)
用岛类型
用岛方式
起始价(万元)
保证金(万元)
出让年限
东屿山岛
象山县城东北部,毗邻牛鼻山水道
13.862
农林牧业用岛
轻度利用式
1381
415
15年
二、竞买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三、挂牌报名有关事项
1、凡有意者可于2025年11月24日9:00至2025年12月9日9:00于象山县海洋产权电子交易平台(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8028/web/login)报名,申请人需符合竞买要求,并按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2、报名所需文件包括:
(1)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拟成立新公司的出资构成等内容);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
3、报名者在网络竞价结束前均可缴纳。为保证及时到账,建议在网络竞价前2个工作日内缴纳。
四、挂牌出让时间:
1.挂牌报价时间:
2025年11月26日9:00至2025年12月9日9:00;
2.延时竞价:在截止时间前5分钟起进行限时报价,期间如有新报价,则重新计时,再延时5分钟,直到5分钟内无人报价时竞价结束。
五、本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六、其他有关事宜详见挂牌出让文件。
咨询、报名电话:0574-89522017盛老师、蒋老师
(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以此件为准。)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8日
象山县东屿山岛无居民海岛局部
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批准(浙政海审〔2025〕185号),决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象山县东屿山岛无居民海岛局部使用权。为使本次挂牌出让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须知。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挂牌出让,由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我局)组织实施。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宗岛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条件如下:
海岛名称
东屿山岛
海岛位置
象山县城东北部,毗邻牛鼻山水道
出让面积
表面形态面积:14.2354(水平投影面积:13.862)
用岛范围
象山县东屿山岛中部
用岛类型
农林牧业用岛
出让年限
15年
海岛开发程度
轻度利用,按海岛现状出让
环保控制要求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切实加强对海岛地形地貌、岸线和植被保护,严格按照保护措施和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要求进行开发利用;施工期间要做好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废气、粉尘防治工作。海岛使用人应积极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监测机制,发现可能影响海岛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形应及时汇报象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用岛项目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做好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构筑物规划设计要求
无
出让价格
挂牌起始价1381万元,增加幅度为1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415万元,不设保留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成交后一个月内竞得人须另行支付前期费用150万元给象山县涂茨镇人民政府。
动工、竣工时间
自取得海岛使用权之日起半年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竣工
其它要求
本次出让用岛区块无权属争议。出让用岛区块上已建设有种植配套用房、道路、种植区、配电房等配套设施,上述现状开发活动,早年先后由上海大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象山艾岚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近年大荣公司、艾岚岛公司与象山县涂茨镇人民政府均协商达成一致,东屿山岛现状开发活动均由象山县涂茨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象山县涂茨镇人民政府已出具文件,东屿山岛生态农业项目涉及的生产种植、交通道路等,利益相关者政策处理工作已完成。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竞得人需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须在申请报名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申请报名时需缴纳竞买保证金:
东屿山岛无居民海岛:人民币肆佰壹拾伍万元(¥4150000.00元);建议在网络竞价前2个工作日内缴纳。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在报名时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以下资料:
(1)挂牌出让公告(象海岛告字〔2025〕1号);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空白);
(4)坐标图和地形图;
(5)成交确认书(空白);
(6)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7)象山东屿山岛生态农业项目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二)报名相关事项
申请人可于2025年11月24日9:00至2025年12月9日9:00在象山县海洋产权电子交易平台报名。
报名所需文件包括:
(1)海岛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拟成立新公司的出资构成等内容);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
(三)资格审查
竞得人应当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所有报名所需文件到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03室接受资格审核。
本次海岛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先竞买,后审查资格。申请人应认真、全面、系统阅读挂牌出让文件,对上述内容作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若竞得入选人资格不符合竞买人条件,即视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入选人的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对该海岛使用权另行出让。此外,竞得入选人还将承担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挂牌出让时间具体如下:
1.挂牌报价时间:
2025年11月26日9:00至2025年12月9日9:00;
2.接受挂牌报价时间:接受挂牌报价时间为挂牌期间的所有工作日内,且申请人需按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如第一竞得人报名、竞价行为无效,海岛使用权由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有效报价竞得人竞得。
3.延时竞价:在挂牌截止时间前5分钟起进行限时报价,系统将最高有效报价进行提示,无竞买人报价的,挂牌截止,期间如有新报价,则重新计时,再延时5分钟,直到5分钟内无人报价时竞价结束。
七、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东屿山岛无居民海岛:
挂牌起始价: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壹万元(¥13810000.00元);本次挂牌出让宗海不设底价,报价低于挂牌起始价无效。
增价幅度: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 元)。
八、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出让宗岛的位置、出让面积、类型、使用年期、规划条件、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报价时间等信息在象山县海洋产权电子交易平台(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8028/web/login)挂牌公布。
(二)交易保证金
1、保证金缴纳方式:必须通过银行(包括网银)一次性足额转账;
2、缴纳时间:报名者在网络竞价结束前均可缴纳。为保证及时到账,建议在网络竞价前2个工作日内缴纳;
3、退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网络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三)网络竞价程序
1、注册:在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已经注册过的,无需再注册);
2、登录:可以用“用户名”或“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3、报名:点击“报名”后交易平台即时审核;
4、缴纳交易保证金:报名通过后弹出《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请按照此单指示缴纳(不同竞买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不同,务必按本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缴纳);
5、报价: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交易平台在线报价。
详细操作方法请阅读交易平台中交易指南/竞买人操作手册(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help)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
通过资格审核后,即视为成交,须当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后,竞得人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5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公司章程、公司最大持股人法人代码证(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到我局1003室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拟成立新公司的出资构成等内容,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一个月内成立新公司并以新公司的名义与我局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新公司出资构成须与竞买申请时提交的承诺一致。《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视作交岛,不再另行办理交岛手续。
(六)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本次海岛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xiangshan.nbggzy.cn/)公布本次海岛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且不低于挂牌起始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
(三)报价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因系统故障未在网上挂牌期限内报价的;
(2)报价因竞买人网络故障未在网上挂牌报价期限内收到的;
(3)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定的;
(4)报价不符合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出让文件,并现场踏勘挂牌出让海岛,如有疑问可以在报名申购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海岛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海洋环境保护要求: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切实加强对海岛地形地貌、岸线和植被保护,严格按照保护措施和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要求进行开发利用;施工期间要做好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废气、粉尘防治工作。海岛使用人应积极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监测机制,发现可能影响海岛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形应及时汇报象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用岛项目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做好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三)出让海岛面积、界址以用岛范围界址图为准。出让年限按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审批文件确定。
(四)按规定须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相应企业进行开发的,竞得人应按规定成立相应企业。
(五)竞得人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我局付清挂牌成交价款(付款前请到我局财务室办理缴款手续,联系电话:89522023)。不能按时支付以上款项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1‰缴纳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基数应扣除竞买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经我局催交后仍不能付清全部款项的,我局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竞得人所付的保证金。
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成交后转为出让合同的履行定金,可抵冲挂牌成交价款。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及时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宗岛的总价款,包括海岛使用金等,不包含海岛出让契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象山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执行)和其它规费及前期费用,水电等专线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九)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有关税费,并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等有关报批手续后,依法申请办理海岛登记,领取《海岛使用权证》(所涉费用由竞得人自理)。
(十)挂牌出让成交后,海岛的政策处理等工作由海岛所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或园区负责。
(十一)挂牌不成交的,由我局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
(十二)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三)本次挂牌出让由象山县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由我局按规定承担。
(十四)挂牌出让文件如有变动,以我局补充文件为准。
(十五)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8日
合同编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出让合同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开户银行: ;
账 号: ;
受 让 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电 话: ;
传 真: ;
开户银行:;
账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居民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内的矿产资源、埋藏物、天然生物资源等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二章 出让无居民海岛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无居民海岛为,宗岛岛号(),表面形态面积为公顷,水平投影面积 公顷,该岛出让为局部出让,其中局部出让表面形态面积公顷,水平投影面积公顷。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无居民海岛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无居民海岛的位置图、界址图见附件。
第五条合同项下出让无居民海岛的用岛区块为,用岛类型为,用岛方式为。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以获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算,出让人按受让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时现状无居民海岛条件将出让宗海交付给受让人。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每公顷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出让价全部作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无居民海岛出让价款不含契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税)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岛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定金抵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十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岛全部出让价款起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和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章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一条宗岛范围内兴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二)建筑容积率。
(三)建筑密度。
(四)建筑限高。
(五)绿化比率。
(六)建筑物面积。
(七)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为准
第十二条
(一)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受让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受让人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无居民海岛。
第十三条本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按无居民海岛现状出让,岛上基础设施由受让方统一规划并自行承担建设。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岛范围内同步建设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二)。
(三)。
出让宗岛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要求建设。
第十五条受让人应在自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之日起个月内开工,自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之日起年内完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到期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岛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岛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无居民海岛,其在受让无居民海岛的一切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海域环境或用海设施,因受让人的行为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受让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非排他性用岛活动,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用岛范围和用途利用无居民海岛,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 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二)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手续,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无居民海岛用途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无居民海岛用途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岛在使用期限内,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岛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岛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岛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等确需提前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满一年;
(二)不改变无居民海岛出让用途;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出让价款;
(四)除无居民海岛出让价款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无违法用岛行为,或违法用岛行为已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无居民海岛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无居民海岛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享有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无居民海岛上建筑物、用岛设施及人工构筑物等固定附属设施随之转让、出租、抵押;无居民海岛上建筑物、用岛设施及人工构筑物等固定附属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申请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无居民海岛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海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二个月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等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岛的,出让人应当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经批准续期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岛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合同,支付无居民海岛出让价款、租金等海岛有偿使用费。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全额支付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无居民海岛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该宗岛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受让人应当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除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外,受让人还需按照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 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将剩余的已付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造成无居民海岛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责令受让人限期开发建设;无居民海岛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岛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海岛。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海岛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岛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无居民海岛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无居民海岛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无居民海岛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无居民海岛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岛出让方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名称、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 1.出让宗岛开发利用项目位置图
2.出让宗岛规划条件
附件1: 出让宗岛开发利用项目位置图
粘
贴
处
附件2:出让宗岛规划条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