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洪工程招标公告(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



南芬露天矿采场防排洪工程(二次)招标公告

南芬露天矿采场防排洪工程(二次)招标公告

1.
招标
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芬露天矿采场防排洪工程(二次)(BGBGKYGGZHG251027244584)招标人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工程部工程管理,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
招标
范围

2.1 项目名称:南芬露天矿采场防排洪工程(二次)
2.2 招标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不转
2.3 招标范围及图纸:在最终边坡上建设3条钢筋混凝土截洪沟,总长约5100米,将封闭圈以上的汇水外排出采场(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技术协议及工程量清单)。
2.4 本项目招标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1)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2)营业执照
(3)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
3.4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2020年1月1日--投标截止之日矿山截洪沟或排洪沟等类似工程业绩一份即可(业绩资料包括:相关合同及对应一张发票,或相关合同及对应的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资料扫描件或照片;如合同内容无法核准业绩的,可提供业绩合同对应的施工内容或缺陷内容文件。)
3.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不含税)。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1)资质要求 (1)营业执照(或副本)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2)税务登记证(或副本)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三证合一的除外);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副本)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三证合一的除外); (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5)中标单位现场施工人员须身体健康,满足所从事岗位的上岗要求,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件(定标前和办理开工手续时须提供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扫描件),项目委托人和项目所属单位,分别在定标前和开工前审核符合性;专业承包施工项目:特种作业各工种保底人数要求如下(按实际需要填写人数,工种可增减):电工2人。 (6)须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施工资质。 (7)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要求:项目经理需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安全B证、社保证明。
3.6 本次招标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招标
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0月29日08时15分至2025年11月18日08时15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方式:用户登录进入系统主页面,在“公告信息”下查阅该项目,点击“我要投标”完善相关信息、缴纳相关费用后自行下载文件。
4.3 支付方式:个人/企业网银支付、支付宝、微信。
4.4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8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
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08时15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本项目指定位置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将予以拒收。
5.3 本项目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电子CA数字证书(标证通APP)等工具投标,并须于开标时进入平台开标大厅,使用投标CA在线解密。请到平台网站首页“帮助中心”下载相关软件和操作说明,也可拨打平台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工程部工程管理
招标公司: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地址:
南芬露天矿
地址:
辽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9号

联系人:
赵悦臣
联系人:
栾绍明

电话:
18241430333
电话:
024-47827295

8.
异议
渠道

通过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向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并附必要的证明文件。
异议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024-47827463
电子邮箱:zbgs47827463@163.com

9.
专项治理举报电


为落实上级公司的相关工作要求,重拳惩治贸易、招采领域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特向广大供应商以及合作伙伴们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如发现鞍钢招标公司职工存在贪污侵占、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泄露招投标信息等行为,请及时与专项整治工作组联系。
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412-6736658
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 8:00-17:00

10.
其他事项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本人社(2021)号).pdf
关于印发《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南芬露天矿采场防排洪工程合同(1).docx
南芬招标pdf版本.zip
关于使用本溪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智慧管理综合服务系统的通知(本人社函【2025】3号).pdf
附件:评审标准表(详细列明评审条款及其评分标准).docx
物料清单附件.pdf
南芬露天矿采场防排洪工程技术协议.doc
南芬露天铁矿截洪沟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1027.xls

。中,理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人社(2021)”本溪市财政局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运输溪市交通运-1—局溪市务局水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溪监管分局本人社[2021]72号关于印发《本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溪监管分局:-1-本,资展市房交行醑源和改财城通溪莼本,源,局和,会局和溪,水中,本,行号关于印发《本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溪监管分局:服步人五姿源和社会保障斤等十部门印发《丁自上建园TT专用胀户理行办天头地000131日)更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次甲上建议园TT次老田胀户管理行办法买施细则,部名P们,请贯彻执行。本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溪市财政局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遥市交通运输局本溪市水务局本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溪监官分同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2021年12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1旺公单位,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同)-2-本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3—本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3—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用账户: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于开立专用账户:(一)工程造价低于300万元;(二)工期不足3个月;(三)使用农民工总人数不超过10人。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应从总包单位基本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4-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各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于开立专(一)工程造价低于3OO万元;(二)工期不足3个月;(三)使用农民工总人数不超过10人。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应从总包单位基本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打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亠)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ェ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4—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第七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凡在本溪市内承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总包单位应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协议内容要包务流程,在接到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申请后,符合开户条件户管理等内容)。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公司***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备案。已应用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并实现工资支付动态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开立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总包单位在本溪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专用账户名称中,如工程建设项目名称过长的,可依法规范使用简称。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在接到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申请后,符合开户条件的,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专用账户开立工作,并配合总包单位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5—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第七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凡在本溪市内承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O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协议内容要包含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拨付时间、数额或比例,以及专用账“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户管理等内容)。专用账户名称为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咔辛米公司艹艹米工程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项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sO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各案。已应用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并实现工资支付动态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开立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各案。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在本溪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9在已有目分别管理。专用账户下按项,。专用账户名称中,如工程建设项目名称过长的,可依法规范使用简称。,ˉ含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拨付时间、数额或比例,以及专用账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的,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专用账户开立工作,并配合总包单位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5一行特殊标识。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第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三)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第十条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应当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开户银行依据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详见附件)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七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二)在互联网等媒体有舆情尚未调查核实清楚的;(三)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四)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6-行特殊标识。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第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十条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门协调)应当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3O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开户银行依据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详见附件)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七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蜻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二)在互联网等媒体有舆情尚未调查核实清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四)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6-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十四条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应及时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追加拨付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影响下一个周期的工资支付。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7-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资金管户情况的监督。理三方协议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第十四条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应及时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追加拨付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影响下一个周期的工资支付。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7一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发工资(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并与总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第十七条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进行动态考勤,并将实名制信息上传至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第十八条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8-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并与总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十七条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各,进行动态考勤,并将实名制信息上传至辽宁责,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委托总包单位代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第十八条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各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ェ资发放资料。-8—第十九条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他行银行卡的,鼓励减免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供代发工资凭证。第二十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Ⅱ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蓝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第五章工资支付监控预营平台建设开户银行应当加强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第二十一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减免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第二十二条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第五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第二十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根治拖欠农民工-9-第十九条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第二十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应当加强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第二十-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第二十二条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要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第二十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根治拖欠农民工-9-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统筹做好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控预警平台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工作,支持各市、县(市、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银行应当将专用账户信息、农民工个人工资查询表、专用账户余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省、市、县逐步实现与国家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10—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第二十五条总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开户银行应当将专用账户信息、农民工个人工资查询表、专用账户余额表和专用账户流水情况表上传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欠薪预警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逐步推动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财政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各辖区要统筹做好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10-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统筹做好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工作,支持各市、县(市、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省、市、县逐步实现与国家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第二十五条总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开户额表和专用账户流水情况表上传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欠薪预警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逐步推动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与工程建设项彐审批、财政资金落实、施工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各辖区要统筹做好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第二十七条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多部门联第二十八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逐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辖区应当依据本细则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三十条各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开户银行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费用予以减免。-11-相关信息。第二十七条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第二十八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逐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辖区应当依据本细则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三十条各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合检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第三十-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开户银行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费用予以减免。-11-第三十三条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第三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附件:《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12—第三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第七章∷附贝刂上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附件:《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12—.附件: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参考文本)(开户银行)银行:根据《本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同意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人:账户名称:账号:.请贵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人:联系电话:(人社部门落款并盖章)年月日13——..-抄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12月6日印发抄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⒛以年⒓月6日印发本钢矿政发〔2024〕128号关于印发《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矿业公司各单位:现将《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6日-1-规章制度制(修)订记录表制度名称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制度编号Z-矿业公司-Z-SG-043-2024-Ⅰ首版发布日期修订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时间202412202412202412编制单位编制人批准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工程部、生产部李龙强张海峰谭海生制度履历版次编号发布日期编制单位编制人批准人首版Z-矿业公司-Z-SG-043-2024-Ⅰ202408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工程部、生产部李龙强张海峰谭海生拟修订版主要内容说明: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工程项目建设和生产外委作业等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要职责,“一金三制”制度实施具体流程,以及未按管理规定实施的考核等。修订内容说明:-2-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工程建设和生产外委作业等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管理细则》等法规制度,结合矿业公司工程建设领域和生产外委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矿业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厂矿、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工程建设和生产外委作业等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包括矿业公司范围内专项工程、基建技改工程及检维修工程使用农民工的人工费支付。2.生产领域的农民工工资包括矿业公司合同采矿、委托加工、运营承包、物流运输等与生产相关和归口的外委作业领域所使用农民工的人工费用支付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设备领域的专项工程、基建技改工程和生产领域的合同采矿、委-3-托加工、运营承包、物流运输项目所在各单位是农民工工资保障的主责单位,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一金三制”,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设备工程部是矿业公司专项工程、基建技改工程及检维修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编制矿业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制度。2.负责监督各单位涉及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日常管理。3.负责对各业主厂矿专项工程、基建技改工程及检维修工程发生的农民工欠薪事件进行协调。4.负责审核矿业公司范围内专项工程、基建技改工程合同中有关“一金三制”的合同条款。第五条生产部是矿业公司生产外委作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与设备工程部共同编制和修改矿业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制度。2.负责监督各单位涉及生产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日常管理。-4-3.负责对各单位合同采矿、委托加工、运营承包、物流运输等生产领域项目发生产农民工欠薪事件进行协调。4.负责审核矿业公司范围内合同采矿、委托加工、运营承包、物流运输等生产领域项目合同中有关“一金三制”的合同条款。第六条综合管理部是矿业公司信访维稳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发生农民工工资欠薪上访事件后的信访协调工作,适时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介入稳控。第七条党群工作部是矿业公司舆情宣传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因农民工欠薪发生的舆情管控工作。第八条财务部负责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由各单位按合同约定上报资金计划,采用票据支付的直接支付至合同付款账户;工程款包含部分现汇支付的,执行分账,对应付工程款人工费单独支付至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他工程款拨付至合同付款账户。第九条生产保障中心是矿业公司安全保卫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发生集访及个访事件现场进行保卫稳控,根据事件程度,适时协调上级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介入。第十条各单位承担矿业公司工程建设和生产外委作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1.负责本单位各类用工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合规支付,避免因欠薪出现农民工上访、网络舆情等事件。-5-2.负责执行鞍钢集团、本钢集团及矿业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相关管理规定3.认真落实“一金三制”等农民工工资保障有关要求,并按照本管理规定与相关方签订合同条款并严格执行。4.负责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警机制,督促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如发生农民工讨薪、信访事件,应当会同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及时向矿业公司管理部门报告。5.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至农民工专用账户,并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管。6.负责按照合同约定上报资金计划,跟踪工程款支付情况,并监督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专用账户,并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管。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及使用第十一条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第十二条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完成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第十三条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报至业主厂矿进行备案。第十四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按施工合同额的比例存储,总承包合同按建安费合同额的比例存储,按以下比例区分:1.合同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合同额1%;2.合同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之间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合同额1.5%;3.合同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合同额2%;4.合同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合同额3%;5.合同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以下的,不需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代发制。第十五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按《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公示牌内容。-7-第十七条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清偿的,应在期限内进行清偿,逾期未清偿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相关流程进行办理,通过银行支付欠付的农民工工资。第十八条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自保证金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并出具证明材料报至业主厂矿,未补足工资保证金的,不予支付工程款。第十九条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书面承诺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在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公示30天后,可以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农民工工资实名制、专用账户制、银行代发制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等内容,支付方式应直接支付至农民工本人实名开具的银行账号,零星用工应及时按约定进行工资支付,工资册必须是农民工本人进行签字。第二十一条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8-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含零星用工工资册),并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进行封闭管理,设置电子考勤设施,未与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零星用工需进行登记,并向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配备的劳资专管员报备。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于开立专用账户:1.工程造价低于3OO万元(含300万元);2.工期不足3个月;3.使用农民工总人数不超过10人。免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项目,农民工工资应由总承包单位基本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9-第二十五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凡在矿业公司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和生产领域外委作业单位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O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各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协议内容要包含约定的人工费拨付时间、数额或比例,以及专用账户管理等内容),并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备案。第二十六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方式:1.工程款拨付采用票据支付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监督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管。2.工程款拨付含部分现汇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矿业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各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时,由各单位向业务部门提报付款计划,明确人工费与其他工程费支付额度,按约定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其他工程款拨付至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的付款账户。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支付比例的,由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申报人工费及其他工程费支付计划,经各单位审核后向业务部门-10-提报付款计划,明确人工费与其他工程费支付额度,将应付人工费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他工程款拨付至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的付款账户。同时各单位应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管。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并向矿业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农民工工资应由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采用银行代发统一按月支付。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上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经审核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本人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第二十九条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11-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对项目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条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以争议为由拒不支付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一条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矿业公司设备工程部应定期对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情况进行检查,生产部应定期对生产外委作业领域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考核意见,由各单位执行。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考核5-10万元。-12-1.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4.施工总承包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5.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三十四条对存在因管理不善,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越级上访事件,或造成网络舆情的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业主厂矿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处罚,重复发生或造成对工期、本钢声誉产生影响的,拉入黑名单。第三十五条工程项目未按本规定执行,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越级上访事件,或造成网络舆情的,每发生一次考核各单位0.2-1万元人民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由矿业公司设备工程部、生产部负责解释。-13-第三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钢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钢矿业公司综合管理部,2024年12月20日印发-14-本钢矿政发〔2022〕302号关于印发《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矿业公司各单位:现将《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30日-1-规章制度制(修)订记录表制度名称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度编号Z-矿业公司-Z-SG-0023-2022-Ⅰ首版发布日期修订发布日期生效日期202205202205202205编制单位编制人批准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工程部李龙强谭海生制度履历版次制度编号发布日编制单位编制人批准人首版Z-矿业公司-Z-SG-0023-2022-Ⅰ202205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工程部李龙强谭海生拟修订版主要内容说明:本规定进一步规范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工程管理流程,包含:总则、管理职责、工程项目管理、监督考核、附则,共计八章九十七条。修订内容说明:-2-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实现工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标准化,以建设优质、高效工程为目标,结合矿业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工程项目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项目计划放行后,初步设计至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项目实施阶段实行工程指挥部领导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工程指挥部总指挥由矿业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规划科技部、设备工程部、安全环保部、财务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法律合规工作)、纪委(审计工作)、采购中心、国贸公司。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设备工程部,主要-3-职责是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第五条规划科技部是工程项目立项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可研、投资确定及计划放行。重点管控工程项目的可研费、差旅费、征地动迁费等其他费;项目总决算投资审核。第六条设备工程部是工程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实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及上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在公司的宣贯和执行。(二)负责制(修)订矿业公司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体系。(三)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施工管理程序,并负责审批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四)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专业文件发布及指导,对矿业公司工程造价进行总体管控,负责建安工程预算终审,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审等。(五)负责工程项目投资分解、施工单位选择、招议标、合同签订、资金计划审核及工程决算管理。(六)负责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指导和协助解决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设计问题。(七)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协-4-助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八)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检查与考核。(九)负责工程设备采购技术协议审查、质量监督、协调设备到货。第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涉及安全环保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专业资质、技术协议及招标方案的审核;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保证值的考核验收。第八条财务部负责工程合同税费认定;各类工程费用的财务核算;工程建设资金的平衡支付;办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及资产转固增值;配合工程审计。第九条生产部负责为工程项目前期技术交流、技术谈判、技术协议签订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工程项目达产达效考核验收;配合工程项目进行生产调度及排程。第十条综合管理部(法律合规工作)负责重大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合同谈判;组织制定合同范本;指导业务部门依法履行合同;参与处理合同纠纷。第十一条纪委(审计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的监察与审计,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第十二条采购中心负责国内工程设备、备件及委托供应材料的采购;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及质量问题处-5-理;甲供国内设备费用决算明细认定;议标项目的国内设备及备件费用审核;配合工程审计。第十三条国贸公司是国外设备及备件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外设备及备件采购工作;甲供国外设备及备件费用决算明细认定;议标项目的国外设备及备件费用审核;配合工程审计。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是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执行部门,是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实施、竣工、投产全过程管理,对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节能、档案管理等负责。(二)负责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技术文件的预审,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工程指挥部组织的终审。推荐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织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初审,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需委托甲方供应的特殊材料。(三)负责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审查,工程进度控制实行计划编制、检查对比、偏差分析、措施整改、计划调整与考核的闭环管理。(四)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质量验收,建立工程质量验收台账,明确质量检查验收责任,按照设计文件和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五)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据实进行投资验收、决算,核对合同外资金,按照工程投资管理程序申请追加计划。-6-(六)负责工程预算初审,是费用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对初审预算的质量及相关计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七)负责工程设备及备件的计划申报,负责重要设备、关键材料的监造、验收等工作。(八)负责对工程项目相关方提出考核意见,及时将考核意见上报工程指挥部。(九)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及时向工程指挥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三章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计划》,设备工程部审核并下达,作为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设备和材料采购、质量监督、财务结算、工程决算审计等相关管理的依据。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形象进度、年度投资、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工程负责人等。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根据投资放行计划的要求编制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报工程指挥部审核,勘察设计单位、物资采购部门、施工单位等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制定各自的实施计划。-7-第十八条开工管理(一)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工程指挥部报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并办理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由监理单位(委托监理项目)、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和设备工程部审批。(二)工程项目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工程施工前,履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因生产急需、工期要求紧急隐患处理等性质的工程项目,手续来不及办理而又急需开工的,需经工程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提前开工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第十九条办理开工报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已下达中标通知书。(二)施工合同、施工安全协议、防火防盗协议、环保协议、能源使用协议等已签订。(三)施工场地满足“三通一平”条件、地下障碍物已会签。(四)施工组织设计已批准。第二十条技术经济签证按照合同规定办理。放行投资内的技术经济签证,由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设备工程部审批。签证原则及内容执行以下规定:(一)严格区分现场常规项目签证与施工措施签证的关系,重点控制施工措施费用。现场常规项目签证是指施工过程当中发生的与定额配套的认证或施工图以外发生的、非施工单位原因、-8-不可预见的工程增量。如:土方运距、需要拆除的地上、地下障碍物等。施工措施签证是指施工单位为了创造必要合理的施工条件而发生的、作为有经验的承包方可以事先预见的工程增量。现场常规项目签证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预见的。控制的重点是实物量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要求有关人员在签证时必须经过实测实量。施工措施签证存在着经验和能力的问题,控制的原则是以施工规范为依据,按照社会平均水平考虑。施工措施方案必须在施工前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施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签证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手续的,不予办理签证。(二)严格区分现场签证、施工措施签证与设计变更的关系。原则是凡由于设计错误、遗漏、施工图表述不详、施工图与工程地质不符、国外设计不详或外方在现场改变、增减设计内容等原因引发的工程量变动,必须通过设计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禁止以签证的形式加以确认。反之,为便于施工单位施工、弥补工期等原因引发的工程量变动,必须由工程管理部门按签证处理,禁止以设计变更形式确认。(三)严格区分现场签证、施工措施签证与处理设备制造缺陷的关系。凡是由于设备制造缺陷、遗漏引发的工程增量,原则上由制造厂负责修复、增补。如果制造厂同意由施工单位代为处理,应由制造厂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向施工单位支付费用。工程管理部门不予签证。-9-(四)严格区分现场签证、施工措施签证与材料代用的关系。凡是由于市场暂时采购不到,而工程又急需的材料,必须进行代用的,经过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设备工程部同意,由原设计单位进行验算,确定合理的代用量。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代用证明可以直接用于编制工程预算,无须签证。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要跟踪代用材料的使用情况,如果中间发生变化(如原设计的材料到货),应及时恢复原设计施工并及时通知设备工程部。(五)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必须组织进行场地三通一平。场平工程量要以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实测的1/500地形图和剖面图为依据。室外设计平土标高以上的土方挖运必须在基础土方施工前完成,不得与建筑物基础土方混淆。多家单位施工的项目,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认真进行土方管理,弃、存、取土场地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设备工程部统一规划,余土要及时外运,回填取土必须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设备工程部统一平衡。凡不遵守上述规定,造成施工后期重复进行场平或分不清废土责任的,或擅自弃、存、取土的,所发生的土方量不予签证。(六)大型成品、半成品钢结构构件或混凝土预制件从加工制作地点到安装操作地点的运输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签证构件的重量及运距,超大件还应签证几何尺寸。定额规定范围内的现场制作的各种小型构件、施工材料和周转料具的场内外运输不-10-予签证。(七)施工降水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措施方案报批。采用井点降水时,方案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明确计算出每口井的影响范围、涌水量,并以此确定井位和数量。如果措施失效,属于施工方责任的,发生弥补措施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不允许在同一方案中即采取井点降水又同时采取明排降水。井点降水应签证降水井的数量及井的结构、安装方法。井泵的使用要签证具体型号和台班。台班数量应按涌水量计算,不允许按水泵实际在场时间计算。如间断使用应按其效率折扣签证。采用明排降水时,方案应根据涌水量计算所需水泵的口径和数量以及实际适用泵型。凡未经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和设备工程部事先同意或确定,一律不予签证。(八)塔吊安拆签证必须明确设备型号、吨位。固定基础以座为单位,轨道基础以延长米为单位。(九)结构件安装现场组对平台只确认面积即可。具体搭设方法不予确认。(十)冬期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编报施工措施方案,经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和设备工程部审批后,方可实施。正常情况下,冬施措施签证主要是指对冬期混凝土施工的确认,签证信息应明确施工日期、施工部位(或砼量)、施工当时的气温及养护方式。-11-非冬期施工需要添外加剂或使用灌浆料的,必须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设备工程部对其合理性进行审定,符合费用规定的,方可签证。(十一)由于施工方法(或顺序)不合理,造成重复发生费用或与费用规定不符的一律不予签证。特殊情况下必须打破常规施工的,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应向设备工程部书面请示,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批复资料作为事后签证的依据。(十二)正常情况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就视为到位。材料堆放场地与材料加工场地以及操作地点的合理安排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执行,避免材料二次倒运费。长距离施工的管线、电力塔线、铁路等,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材料进场批次,力争一次到位。从集中存放地点到安装操作地点的二次运输给予签证。(十三)大型施工机具场外运输费用按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和设备工程部批复的施工方案签证设备型号、数量及进出场次数。(十四)施工缝的留置和止水板、带的设置必须要合理。对合理的止水板、带可予以签证。施工图设计已有的不准重复签证。(十五)施工用的软梯、爬梯、安全防护栏杆、安全隔离墙、板等属于取费范围,一律不予签证。(十六)对使用50吨以上(含50吨)各类大型吊车(含平-12-臂吊)的签证原则是:1、短期使用时,可以明确计算其台班数量的,应签证具体台班数;2、长期使用时,难以确定其效率和台班数量的,应采用费用包干的方式,具体包干方式由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及设备工程部共同确定;事先无法确认台班或不具备费用包干条件的,按照不高于实际台班数的50%签证。上述情况,施工单位必须事前编报施工措施方案,经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和设备工程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十七)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不能提供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水源,需要用汽车拉水施工的,可以签证汽车运水台班。其中生活用水应按平均施工人数乘以作业天数乘以30升人/天计算生活用水量,再根据车辆吨位、运距换算台班。施工用水应按消耗定额计算用水量,再按车辆吨位、运距换算台班。(十八)沟、槽及基坑开挖放坡如无地勘资料,应按实际签证确认土壤类别(放坡系数应参照定额规定)。如果沟、槽或基坑区域足够大且深度在允许范围内,施工坡道一般不予签证,应含在总挖方量之中(基坑内留坡道)。(十九)施工单位在施工土石方工程之前,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必须完成场地三通一平。场平工程量要以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实测的1/500地形图为依据,且项目-13-经理部(业主单位)在测量文件上签字盖章,可作为签证依据。(二十)强夯试夯必须按照施工方案所批准的锤重、落距进行试夯,并由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试夯报告,根据试夯合格所取得的参数,签证夯击面积、夯击能和夯击遍数。无试夯报告的不予签证。(二十一)施工用电应以变压器为界,高压侧的线缆、电杆、开关、保护装置及变压器安装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负责,若由施工单位安装的按施工措施签证办理。变压器若由施工单位提供的,按工程施工实际使用时间签证。变压器低压侧所连接的各种低压开关、设备、线缆、电杆、房屋、看护人员费用等应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不予签证。(二十二)现场零星拆除构筑物应按实体体积签证;建筑物应按建筑面积、层数、层高和结构形式签证。(二十三)施工占用厂区绿地、道路的,应按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拆除与恢复可按实物量签证,无审批手续不予签证。(二十四)脚手架工程在因施工特殊需要,经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和设备工程部同意的情况下,发生重复搭设,可签证确认搭设形式、次数、搭设面积、高度。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工序安排造成的重复搭设不予签证。(二十五)管沟(涵)穿越铁路需要加固路基时,施工单位-14-必须编报加固方案(措施方案),经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和设备工程部审批后实施。完工后按实际签证,签证的实物量不能大于方案审批同意的实物量。加固区域以外的线路整修等与加固本身不相关的内容不予签证。(二十六)基坑深度大于5米且不能正常放坡的,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基坑支护设计。具体程序是: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工程部审核同意后委托设计。(二十七)井巷工程支护方式的确定,根据设计文件要求,按以下程序执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中已明确支护方式的部位,按设计组织实施。设计中未明确支护方式的部位,施工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支护的,提出支护方案后,报送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和设备工程部,由设备工程部组织地勘部门、设计单位,共同对支护方式进行确认。如各方共同确定的支护方式在设计文件中未给出,由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纸,也可直接由施工单位绘制支护图纸设计单位给予确认。经批准的施工单位支护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因支护方案不合理造成二次支护的情形,所发生二次支护费用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各承担50%。支护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由于支护质量问题造成二次支护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15-(二十八)山地施工签证标准:一般山地指自然山坡坡度在15度以上的地带;高山峻岭指人畜攀登困难,自然山坡坡度在30度以上的地带。矿山地区施工签证标准:本溪市区至施工地点的距离。(二十九)与生产交叉、不能停产签证标准:按照影响时间确定降效率。(三十)现场签证要及时、准确,经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初审后的现场签证,7日内报送设备工程部审批,否则不予签证。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的施工措施不准实施,否则费用不予签证。第二十二条工程月报量由施工单位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填写报量单,按照合同单价或设备工程部指定的预算定额计算价值量,每月20日前报设备工程部。经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监理、设备工程部审核后,报财务部结算。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管理,落实工程建设相关方的质量责任,设备工程部协助集团公司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本钢集团公司相关现行质量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标准如下:(一)关键工序验收检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分项工程验收检查覆盖率不得低于50%(委托监理的项目,不得低于20%)。-16-工程各阶段验收准确率不得低于90%。(二)工程设备标准必须与技术协议完全一致。(三)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负责工程进度管理,做好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检查对比、偏差分析、措施整改、计划调整与考核的闭环管理。设备工程部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组织编制,报设备工程部备案。第二十七条一般性工程项目的工程实际工期不得超出工程合同签订的工期目标;重点工程项目的实际投产时间不得超出项目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的工期目标。第二十八条工程安全考核按照矿业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凡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内容建设完成,能独立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按规定组织全部工程验收。第三十一条工程临近完工时,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17-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竣工验收小组的职责(一)制定交工竣工验收工作计划;(二)检查和验收交工竣工技术资料;(三)按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审定试车方案;(四)鉴定工程质量;(五)处理交工竣工验收中有关问题;(六)签证交工竣工验收证书;(七)组织交工竣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达到下列条件,方可报请竣工验收。(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符合要求,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合格产品。(三)已完成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以及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四)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及房屋建筑的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等必要附属设施已安装完毕,室外管线已施工完毕,具备正常使用条件。(五)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18-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六)国外引进成套设备项目从负荷联动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时起,可以按合同规定安排试生产时间,在试生产期间进行设备功能考核,合格后立即办理验收(负荷联动试车满72小时)。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请竣工验收:(一)生产性建设项目,因工艺或科研设备、工艺管道尚未安装,地面和主要装修未完成。(二)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已经完成,但附属配套工程尚未完成影响投产使用。(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已经完工,但室外管线没有完成,相关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尚未完成,不具备使用条件。(四)各类工程的最后一道喷浆,表面油漆工序未做。(五)房屋建筑工程已基本完成,但被施工企业临时占用,尚未完全腾出。(六)房屋建筑工程已完成,但其周围的环境未清扫,仍有建筑垃圾。第三十四条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19-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以下文件及规定:(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二)施工图纸,说明书和设备技术资料。(三)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总承包合同,预算,签证单。(四)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五)国家颁发的起重、环保、安全、压力容器等规定。(六)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以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质保文件和技术资料。(七)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项目,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按阶段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按工程项目的特点主要分为建筑工程验收和安装工程验收。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作竣工预检验。(二)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三)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初检验。-20-(四)现场初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工程部等正式验收。(五)竣工资料准备齐全,具备归档条件。(六)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确定交接日期,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第三十八条安装工程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自检,专检。(二)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三)无负荷联动试车,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配合,相关单位参加,合格后签发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四)负荷联动试车,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配合、相关单位参加。必要时设备制造单位派人参加,合格后签发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五)交工验收(含单项工程),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交给建设单位。(六)竣工予验收,由验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并审查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七)竣工验收。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处理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工程交工时,建筑安装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交-21-付下列有关文件资料及技术质量记录:(一)交工验收工程项目明细表。(二)工程项目竣工图样一式两份。(三)合理化建议和材料代用资料。(四)设备合格证书,技术说明等,安装调试记录,过程质量记录,试验,检验合格证书。(五)开工报告,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单体试车(技术竣工),无负荷,负荷试车合格证书和有关文件说明。(六)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构件及半成品的检验,试验合格证明及产品合格证书等。(七)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按设计勘测,水准点位置,要求对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沉降及位移,以及有防震,防爆,防火,防渗漏的文件资料及技术质量记录,施工自检记录。(八)合格品的全部中间验收文件。(九)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十)遗留工程,未完成部分工程明细表,工程责任说明和限期完成的有关内容。第四十条建筑工程交工验收(一)建筑工程按照设计采用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根据施工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即为技术竣工。(二)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中间验收管理程序。-22-(三)凡是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分部工程完成时,必须进行中间验收。中间验收是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的依据。(四)只有在所有的中间验收全部合格后,才能进行总体工程竣工验收。(五)所有的工程竣工验收都必须以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为依据。(六)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实物移交和文件资料交接。(七)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审查文件资料合格,实物达到设计要求后,建筑安装企业的交接过程完成,即可办理项目决算和固定资产手续。第四十一条安装工程交工验收(一)单体试车(技术竣工)1、安装工程必须按设计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要求进行施工。按试车技术规程进行单体无负荷试车(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应进行检验,试压),经检查认证合格后,即认为技术竣工合格。2、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技术竣工后,即可向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作为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依据。3、机床、吊车等单体操作的设备,在技术竣工合格后,即可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23-4、高压设备、动力锅炉及其他防爆易燃工程,按施工技术规范检查合格后,即可签证交工验收证书。5、单体试车的指挥,操作和警卫工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设计,设备部门参与。6、在技术竣工(单体试车)检查过程中,发现安装质量问题或设备故障,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由于设计原因或设备缺陷,而需进行修改时,由设计或设备部门负责处理,也可提出方案,经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审核后,委托施工单位处理,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承担。(二)无负荷联动试车1、在单体试车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配合,根据设计要求和设备说明书要求编制试车规程,对其安装的全部设备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达到设计和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时间要求,并测试合格,未发现其他问题即为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3、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认可,签证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4、无法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的成套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对全部设备和线路进行通水、通汽、通压缩空气等介质联合试车合格后即为无负荷试车。-24-5、无负荷试车前,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配备合格的试车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2)按设计规定调整好仪表和机电设备的试验和运行状态。(3)检查确认油、水、电、气(汽)等动力能源的供应情况和系统运行状况。(4)制定严格操作规程和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6、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及技术资料交接手续,签订文件化的责任说明或协议。所有工程内容和机电设备的保管,维护警卫等工作,即移交到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三)负荷联动试车1、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进行负荷联动试车.施工单位配备人员.设计,设备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设备制造单位应派人参加。2、负荷试车前,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1)对全部完工工程项目分部位、按系统进行全面技术检。(2)按岗位配备操作人员,组织学习试车与安全操作规程。(3)按规程要求准备足够数量的原燃材料、备品、备件,生产工具及其他辅助物品。(4)检查调整好全部设备装置和仪表的运行状态。(5)检查确认全部油、水、电、气(汽)等动力能源的供应-25-情况及系统运行状况。(6)制定严格有效的安全技术规程。3、负荷联动试车的指挥,操作,安全,警卫等工作,全部由建设单位负责。4、按试车规程规定,向联动机组投料,在规定时间内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即为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并可签发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5、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签发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施工单位办理交工验收证书,建设项目移交生产使用。国外引进成套设备项目从负荷联动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时起,可按合同规定安排试生产时间,在试生产期间进行设备功能考核,合格后立即办理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其余建设项目在验收前不安排试生产时间。第四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一)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不按期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责任单位,给予考核。(二)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应及时向设备工程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上报有关资料,由设备工程部组织验收。(三)竣工验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26-会或验收组。由设备工程部和相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四)按照竣工验收的条件(或标准),依据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进行竣工验收。为了搞好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根据工程情况可组织予验收工作。(五)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六)遗留的尾工项目,根据初步设计的规定,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中一次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按项目隶属关系列入计划,由施工单位继续完成或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七)安全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安全管理部门,消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设计和专业有关的规定规程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八)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竣工验收,严格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交付(一)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填报《工程决算及增加固定资产报告单》。(二)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负责,施工单位配合,对各专业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资料等进行归档。(三)固定资产移交程序:施工单位向项目经理部(业主单-27-位)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形成,并办理档案归档工作。第四十四条工程档案管理按照《本钢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工程预算管理第四十五条建安工程计价管理方式(一)可以采用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二)采用定额计价时,执行矿业公司发《建安工程使用预算定额计价实施细则》。(三)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综合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场竞争形成,经设备工程部核认后生效。第四十六条建安工程预算编审依据(一)工程预算编审的规章制度:国家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设备工程部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定额、市场变化情况制定并发布的计价规则及相关文件。(二)工程预算编审的依据:矿业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或设变)和施工文件(方案或签证);现行的设计规范、标准图及说明;工程量计算书;其他相关计价资料。第四十七条工程预算管理流程-28-(一)工程预算审核流程一级审核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负责,主要对预算中施工项量、主材项量、措施项量、价格和材料标准进行审核,由预算人员、主管科长和主管领导依次审核确认。其中工程终版图纸实施情况需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明确工程减项减量内容,并在预算审核时明确且予以核减。二级审核由设备工程部负责,主要对预算中的取费费率、定额标准、主材价格、施工图的项量进行审核,并对预算进行终审。由预算管理科长分发专业预算员审核,科长审核,主管部长审批(单本预算终审额超过100万元的,报部长审批)。(二)工程项目建安价格调整、单位估价表编制,由预算专业人员组织测定、审核,报主管部长批准后予以实施。(三)矿业公司建安工程使用的计价软件应经过设备工程部的评审。第四十八条工程预算人员管理(一)从事工程预算的编审人员,应依法取得造价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含原本钢集团公司培训取得的证书和执业印章)。1、经企业内部培训取得的证书预算编审人员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为一周期,期满后,预算执业人员须经设备工程部考试、考核,重新确认执业资格,方可从事预算编审工作。-29-2、外埠施工单位承揽本钢工程,其预算编制人员执业资格须经设备工程部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预算编制工作。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应在施工单位编制预算前,以书面形式,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二)预算编审人员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严格执行矿业公司计价规则,编审的预算要能客观反映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且与合同约定相符。预算编审人员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三)预算终审人员应具有全国或行业的工程造价执业资格,客观、规范、有效的处理预算业务,要对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或盖章,对其终审预算的质量负责。第四十九条工程预算编制及审核时限要求(一)施工图预算依据《建安工程使用预算定额计价实施细则》分别以单位工程编制,并按要求以纸质和电子文本的形式报批。(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具备预算编报条件时,按约定时限及时均衡地报批预算,一般情况下在交工验收合格或职能部门签批计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报,无故超时形成的计价资料不作为增加工程费用的依据。(三)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一般情况下在施工单位报批预算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初审;经初审后预算应在3个工作-30-日内送达设备工程部;设备工程部依据工程决算进度计划及时完成预算终审。(四)预算审核人员审核过程中对不具备计价条件且需补办计价手续的预算,有权拒审并限时补正,补办手续时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十条工程预算有下列情况应予拒收(一)未取得执业资格的预算编制人员所编报的预算。(二)未在设备工程部核准备案的外埠施工单位预算编制人员所编报的预算。(三)未按单位工程编制的预算。第五十一条工程预算书及ERP预算本要求(一)工程预算书的内容资料、格式说明、封页、印章等必须规范完整、合法有效。(二)工程预算书封页按照样本填写各种相关信息。预算名称应尽可能表述出该预算书的主要信息;预算类别按施工图主本、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现场签证、措施签证的划分填写。(三)工程预算编审金额为不含税价格。(四)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负责在ERP工程管理系统上建立预算本信息,并对其录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后续各流程单位应在线上线下同时接收、审核、发出预算书,并对本部门录入的预算本信息准确性负责。-31-(五)工程管理系统中预算本信息作为预算编制准确率、初审准确率、编审时效性的考核依据。第五十二条设备工程部坚持建安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市场行情,定期确定和发布各类定额的使用标准和人工、材料、机械费的调整方法,科学制定一次性补充定额,合理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第五十三条设备工程部要加强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好预算资料归档工作,同时做好造价执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管理工作。第五章工程计划管理第五十四条项目放行投资计划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工程实施期间的合同签订、设备及材料采购、征地动迁、勘察设计、生产准备及财务(决)结算等工作重要依据。第五十五条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要根据放行投资控制指标和分解的投资计划,按照工艺、专业、单位工程,组建投资控制机构,形成投资控制网络,使工程投资处于受控状态。第五十六条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接到规划科技部放行投资计划后,立即开展项目投资分解工作,投资分解金额主要依据概算及放行的投资计划,完成费用归集。-32-第五十七条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实施工程项目分解应科学、合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项目分解规避招标或者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五十八条原则上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以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杜绝将整体工程肢解分包。第五十九条原则上公开招标工程计划开工日期3个月前、议标及直接发包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个月前需进行施工单位选择申请。设备工程部对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提报的施工单位选择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书面意见按照公司核心业务流程核决权限进行审批。(一)招标项目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按公司批示履行招标程序,接到批复后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委托(在招标平台发布)。原则上招标项目需提前编制完成技术协议和工程量清单,并对编制质量负责。(二)议标及直接发包工程项目要求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在申请中说明议标及直接发包理由,对拟选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等资料进行审核,明确审查意见。议标项目接到批复后要求10个工作日内将议标报价送达设备工程部。第六十条招议标工程项目的定标情况由设备工程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书面意见按照公司核心业务流程核决权限进行审批。-33-第六十一条合同办理条件:直接发包工程,必须先履行施工单位选择流程,经矿业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同意后履行合同流程。招议标工程项目,凭中标通知书或议标批复报告履行合同流程。第六十二条合同审批流程分为电子版合同办理和纸版合同办理两个阶段。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接到批件(中标通知书、议标或直接发包批示)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合同上报到设备工程部(合同额大于5000万,可顺延至20个工作日),设备工程部在收到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版合同的审核,并按规定和流程提报给矿业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领导。纸版合同在电子版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额大于5000万,可顺延至20个工作日)。(一)电子版合同办理流程根据合同标的额度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2000万元以下由矿业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办结;2000万元(含)—5000万元由矿业公司总经理审批办结;5000万元(含)以上由矿业公司董事长审批办结。(二)履行电子版合同办理流程时,流程中需附上税率确认单(除检修工程直接发包合同)、工程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四大协议、施工单位选择批复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议标批复报告(议标)等材料。-34-(三)办理纸版合同时,原则上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到设备部工程部审核办理。如遇特殊情况,须出具办理纸版合同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授权其代理人办理纸版合同事宜(提供其代理人身份证)。第六十三条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合同业务管理须设立专人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纸版合同归档及时、完整。第六十四条设备工程部负责对资金计划的审核、汇总、上报和考核。第六十五条设备工程部依据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率)、累计付款额、工程报量额、工期节点、财务挂账额等对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申报的月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具体为:(一)在建工程付款:1、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为合同额的10%(同时满足合同工期≥3个月,合同额度≥1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为合同额的20%(同时满足合同工期≥3个月,合同额度≥100万元);合同额小于100万元无预付款;外埠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银行出具)。预付款抵扣:-35-(1)对于预付款额度为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当工程款结算至合同额的60%时(含预付款),开始起扣预付款,且预付款一次性扣还。(2)对于预付款额度为2000万元(含)以上合同当工程款结算至合同额的60%时(含预付款)开始起扣预付款,当工程款结算至合同额的70%时全部扣还(含预付款)。2、进度款:支付方式:按形象进度(按节点工期)按月结算工程款,待付款总额至合同约定的比例,外埠合同进度款付至合同额的85%停止付款,公司内部合同进度款付至合同额的90%停止付款。过程控制: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工程报量、财务结算额及预算编制额进行进度款的过程控制。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施工进度编制预算,以保证付款及时性,即用工程报量及进度付款来促进工程项目施工的动态管理:当工程付款金额(含预付款)达到合同额的40%时,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预算编制;当工程付款金额(含预付款)达到合同金额的70%时,业主单位预算初审额度必须≥合同金额的80%,否则停止付款。3、决算款: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决算手续后,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36-4、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从合同决算完毕之日开始计算,保证金返还期按合同约定执行。(二)已投产工程项目:余款按财务结算应付款支付,质保金在已办理完交工验收、合同决算、质保验收手续的前提下进行支付。第六十六条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根据合同签订情况每月20日前将下月建安合同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检验检测费等资金计划报表(总包工程为全资金计划表)提报设备工程部审核。第六十七条采购中心负责国内设备费的资金计划编制,每月20日前提报下月设备付款计划汇总,同时报上月实际设备(备件)订货、付款、支出明细。设备工程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在公司下达计划中,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款项类别(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具体金额及支付对象由采购中心负责。第六十八条国贸公司负责国外设备费的资金计划编制,根据国外设备合同约定的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的支付条款及合同外付款,每月20日前提报下月国外设备付款计划,同时报上月实际设备(备件)订货、付款、支出明细,具体金额及支付对象由国贸公司负责。-37-第六十九条其他管理部门负责的费用,每月20日前将下月资金计划提报设备工程部审核。第七十条设备工程部审核汇总后,结合公司当期资金状况编制月资金计划,报矿业公司主管经理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资金计划情况进行资金支付。第七十一条合同决算时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工程已验收并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二)对于需审批预算的施工合同,其预算已由设备部工程部进行终审。(三)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在施工合同决算时,要依据合同约定,将对工程项目的罚款从决算额中扣除。(四)对于实际完成总投资超合同额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已办理合同增补协议后。第七十二条交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完施工合同决算,其中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交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完施工合同决算;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交工验收后2个月内办理完施工合同决算。第七十三条合同决算程序:施工单位在符合投资决算原则的条件下,在工程管理系统中报批。施工单位依据设备工程部确-38-认的决算额开具发票,到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财务决算进帐手续。办理合同决算报批进,需挂以下附件:(一)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电子版及审批表单;(二)开工、交工验收报告,开竣工时间与合同不一致,需要提供工期延误说明(项目经理签字),尾工清单及尾工完成时间承诺书;(三)定价资料如中标通知书、议标报告、工程预算审批结果汇总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盖章);(四)功能保证值考核确认、环保工程能源环保部验收确认,需要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五)税率确认单(税率有变化的附确认单);(六)自审自查确认单,业主单位对非标设备等自审自查确认,需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第七十四条建安费以外合同决算按照各项费用管理归口部门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工程项目整体决算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总投资不超出公司下达的放行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公司下达计划范围之内。(二)工程已经试车投产且各项尾工全部结束(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部结束),系统完整,功能考核达标,工程项目竣工。-39-(三)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环保、消防、安全、卫生、特种设备等专项验收合格,工程移交结束。(四)工程预算全部审结完毕,材料、设备支出完毕。第七十六条项目整体决算程序:工程项目竣工且全部工程合同决算后,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填报建安费、国内设备费、国外设备费、其它费汇总表及明细表,经过设备工程部、采购中心、国贸公司、规划科技部等专业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填报工程整体决算单,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签字盖章、设备工程部签字盖章、专业项目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规划科技部,规划科技部审批后交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工程销号和固定资产增值。第七十七条工程整体决算时,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要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内容要对工程功能考核值达标情况进行详细描述,与项目整体决算报表一同上报设备工程部。如有贷款利息进入本工程,必须有财务部签批的贷款利息分配表,并与项目整体决算报表一同上报设备部。第七十八条工程项目决算的时效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项目决算手续,其中放行计划在5000万以内的项目,须在3个月内完成;放行计划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管理-40-第七十九条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一)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含初步设计)单位原则上公开招标产生,对于项目开工紧急、合同额度小于100万元的特殊项目,可按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办理。(二)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根据工程项目进度计划要求,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并报设备工程部审核,项目经理部要加强监督、协调、考核工作。(三)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充分发挥本单位人员的专业优势,认真做好初步设计的预审工作,对项目初步设计内容的完整性负责,设备工程部组织完成初步设计的终审工作。(四)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要积极组织设计院及相关单位,及时开展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对于交底及会审未能避免的工程质量问题,公司将追究项目部及设计单位责任。(五)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于每月15日前依据工程设计进度实际情况及勘察设计合同中付费条款,将下月工程勘察设计费资金需求计划提报设备工程部审核。(六)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根据工程项目进行情况,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派驻相应专业的现场服务人员,现场服务人员的数量和能力要满足工程项目的现场需要。(七)材料代用申请审批流程: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材料采购-41-的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设计单位验算、确认代用材料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签署意见并履行公司审批程序。(七)工程项目放行投资计划内的设计变更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报设备工程部审批,放行计划外的设计变更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报规划科技部审批。(八)施工图设计验收流程: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在热试成功后3个月内办理设计竣工验收手续,同时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组织参加工程建设的各相关单位完成工程整体设计的清理、收尾工作。第八十条工程勘察设计费的计价管理(一)工程设计费价格标准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计费原则与当期市场价格进行商务洽谈确定。(二)设计费中的专篇设计、非标设计、钢结构详图设计、软件编程等其他设计收费由设备部工程设计管理单元组织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与设计单位协商后单独计费。(三)建构筑物结构鉴定收费按照《建构筑物结构常规、专项鉴定收费标准》(冶建协[2019]71号)规定的计费原则与当期市场价格进行商务洽谈确定。(四)勘察、测量、检测、监测等收费遵循本办法规定进行-42-预算审批,同时兼顾当期市场价格进行商务洽谈确定。勘察、测量、检测、监测预算应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以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内容和标准编制。第七章施工招标管理第八十一条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施工内容及实际情况确定投标单位资质、业绩要求、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和招标方式;提前做好与潜在投标人的前期技术交流,为确保招标成功率,至少交流三家潜在投标人。第八十二条设备工程部计划管理单元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申报的技改、专项及检修工程招标方案的合理性及合规性,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在国家相关工程资质管理规定及管理条例指导下,形成合理可行的招标方案。第八十三条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根据项目工期计划,及前期交流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及工程复杂程度合理制定资格审查方式。第八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第八十五条评标/评审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析选择最合理的评标/评审方-43-法,技术不复杂及单项工程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复杂及综合性强的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制定切实、合理、可行的评分办法,力求科学性、合理性、有可操作性。第八十六条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和技术要求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根据国家对施工资质等级标准及范围的相关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等相关要求;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工程特点、工期和质量要求及工艺复杂程度确定业绩要求,不能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特殊专业,应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八十七条联合体投标,根据工程招标范围、工艺复杂程度、工程特点及前期交流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第八十八条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在进行招标申请前要事先进行技术交流起草技术文件(包括工程量单及相关技术附件),由设备工程部主管单元审核后形成技术文件。总承包工程(EP,EPC等)技术文件由设计管理单元组织审核确认;设备成套供货工程招标技术文件由运行管理单元组织审核确认;施工工程(含PC)技术文件由工程及质量管理单元或设备运行管理单元组织审核确认。-44-第八十九条招标公司根据已审批的招标方案及技术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第九十条设备工程部根据招标公司形成的评标/评审报告,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定标。第八章监督考核第九十一条设备工程部负责工程管理的监督与考核工作。第九十二条工程施工管理考核细则:(一)工程施工管理奖励1、矿业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投资、进度、信息系统应用等情况对相关人员实行奖励。一般工程项目只对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进行奖励。重点工程项目执行《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的奖励规定(其奖励额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上限),对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和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奖励,该奖励为专项奖励,奖金不计入相关人员年薪收入。2、根据工程项目投资额度,工程奖分为A、B、C、D、E五个等级。工程投资大于10亿元为A级,奖励上限100万元;工程投资5亿元~10亿元为B级,奖励上限75万元;工程投资1亿元~5亿元为C级,奖励上限50万元;工程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为D级,奖励上限35万元;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下为E级,奖励上限20万元。3、工程项目奖励由矿业公司工程指挥部根据工程难易程度-45-对工程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并根据排序情况制定奖励方案,报公司审批执行。重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申请工程奖,由工程指挥部对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计奖意见,报公司审批执行。3、对矿业公司设备工程部的奖励,根据重点工程项目进度、质量、效果等综合评价情况,参照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标准执行。(二)工程施工管理考核1、工期目标节点超期7天(含)以内;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2、工期目标节点超期7天以上。每发生一次考核2000元;3、由于管理原因超计划工期,造成项目转年的单位,每发生一次考核2000元;4、工程违反质量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按图纸或擅自组织施工;每发生一次1000元;5、工程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每发生一次考核2000元;6、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0元;7、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不达标。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8、施工方案、网络计划等编报不合理、办理上报不及时;开竣工报告、施工进度计划、月总结等材料上报不及时。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46-9、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专项方案未经审批,进行现场施工的。每发生一次考核2000元;10、发生野蛮施工未对生产造成影响的,但造成生产、生活设施损坏;每发生一次考核2000元;11、重点工程开工前,未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12、施工前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未组织施工单位办理地上、地下障碍物确认手续。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13、施工所用能源介质接口由在建厂(矿)确定,无故中断供应而影响工期。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第九十三条工程预算管理考核细则:(一)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未按单位工程初审预算;初审预算只有纸质版或电子文本一种;未在施工单位报批预算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初审;预算书封页未按规定填写等情况,以预算本为考核单元,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二)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专职或兼职预算岗位人员,以项目为考核单元,每发生一次,考核2000元。(三)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未按终版图纸初审预算,以终版图纸预算审批额度与送审图纸预算审批额度之差为基数,按10%考核业主单位,考核下限为2000元。(四)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初审预算内容与现场实际不-47-符,影响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每发生一次考核5000元;影响工程造价50-200万元,每发生一次考核20000元;影响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每发生一次考核50000元。(五)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以项目为单位的预算初审准确率不低于85%,每低于1个百分点,考核1000元。(六)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未及时提供终版图纸或未按时限完成预算初审,影响预算审批整体进度,视情节考核2000-5000元。(七)预算终审准确率不低于97%,对有重大失误、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八)预算审核人员审核过程中对无故未按时补齐计价手续的,所涉及增加的费用按1%考核,直接在预算本中扣减。第九十四条工程计划合同考核细则(一)未按期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二)每月20日上报月份技改(专项)资金计划,未按时上报;资金计划支付准确率未达到100%,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三)已交流投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等现象,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负管理责任,每发生一次考核5000元。(四)接到中标通知书(招标)、议标报告审批(议标)、施工单位选择批示(直接发包)后10个工作日内未上报电子版合-48-同;纸版合同未在电子版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五)对于送审的合同,未按公司标准范本选择合同文本的,未按管理规定制定合同的、未经请示改动合同主要条款的,遗漏相关重要合同附件的,未按照相关批示、招标文件、技术协议等起草合同的,合同上线后反复修改的,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六)报价资料缺失,包括施工单位选择、报价资料、技术协议、流标项目的通知书等;报价出现错误,在建厂审核不严谨导致报价公章不全、价格分项不明确、价格有误等现象,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七)发现转包、挂靠,建筑安装合同额≤50万元,每发生一次10000;50万元<建筑安装合同额≤100万元,每发生一次15000元;合同额>100万元,每发生一次20000元。(八)专项投资计划下达一个月内且在施工单位选择之前未完成投资计划分解;技改投资计划下达二个月内且在施工单位选择之前未完成投资计划分解;投资计划分解不清晰、不准确,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第九十五条工程勘察设计考核细则(一)因施工图设计交底质量不高,未能在施工前发现明显设计遗漏,造成工期延误或增加工程投资,每发生一次视情节对相关单位考核1000-3000元。-49-(二)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造成投资增加,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考核5000-20000元。(三)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审批程序,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四)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未及时提供设备技术资料影响设计进度,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次。(五)项目经理部(业主单位)未及时上报资金计划或计划不准确,每发生一次考核1000元。第八章附则第九十六条本办法由设备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九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工程施工附表A01-072.工程预算附表B01-043.工程勘察设计附表C01-02本钢矿业公司综合管理部,2022年9月14日印发-5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南芬露天铁矿承包人: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编码: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南芬露天铁矿承包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芬露天矿采场防排洪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南芬露天矿采场防排洪工程。1.2工程地点: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1.3工程内容:。1.4工程承包范围:。第二条合同工期2.1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2.2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月日。2.3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2.4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第三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含税总金额为(大写)¥(¥)单位:人民币。4.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第五条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第六条合同文件构成6.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6.1.1中标通知书(如有);6.1.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6.1.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1.4通用合同条款;6.1.5技术标准和要求;6.1.6图纸;6.1.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1.8其他合同文件。6.2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6.3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订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第七条承诺7.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7.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7.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第八条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第九条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月日签订。第十条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签订。第十一条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三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8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4份。(此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监包人(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订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订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订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第二条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9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第三条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1.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1.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3.1.10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本合同未明确的安全内容,按照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3.1.11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防排洪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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