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 多导睡眠监测仪 生物反馈治疗仪 专业心理测评及服务系统招标公告(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儿童医院)2025)
项目概况
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儿童医院)松原市2025年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1月13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79号-JLZF-2025-042
项目名称: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儿童医院)松原市2025年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000000
最高限价(元):10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儿童医院)松原市2025年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1000000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采购e-CBTi 治疗设备1套、多导睡眠监测仪1套、生物反馈治疗仪1套、专业心理测评及服务系统1套,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合同签订后10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成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设备、资金、人员组织等方面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3.3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4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3.5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2年度-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年份至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在2025年成立的,提供近三个月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无欠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无欠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3.7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9 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 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1月03日至2025年11月10日,每天上午08:30:00至11:30:00,下午13:00:00至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3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11月13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松原市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3518号 松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开标区开标室三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儿童医院)
地 址: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路2555号
联系方式:0438-60991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中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湖新村中街26栋107室
联系方式:1375605498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芳芳
电 话:13756054982
附件信息:
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儿童医院)松原市2025年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政采.doc529.1K
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儿童医院)松原市2025年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79号-JLZF-2025-042采购人: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儿童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中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8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2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书40第六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42第七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471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儿童医院)松原市2025年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11月1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3.1.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79号-JLZF-2025-042项目名称: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儿童医院)松原市2025年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人民币1,000,000.00元最高限价:人民币1,000,000.00元采购需求:采购e-CBTi治疗设备1套、多导睡眠监测仪1套、生物反馈治疗仪1套、专业心理测评及服务系统1套,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10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成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设备、资金、人员组织等方面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3.2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3.3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4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3.5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2年度-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年份至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在2025年成立的,提供近三个月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3.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无欠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无欠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3.7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9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3.3.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11月03日至2025年11月10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网上注册并下载磋商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磋商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磋商文件”),未进行网上注册验证并办理CA数字证书的供应商和未在指定网站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采购活动。。售价:0.00元。3.4.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2.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3.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4.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5.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帮助。6.开标时间:2025年11月1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7.开标地点:【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原市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3518号松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开标区开标室三8.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方式:远程解密。解密时间系统默认为30分钟,30分钟内未进行解密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3.5.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3.6.六、其他补充事宜本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3.7.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儿童医院)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路2555号联系方式:吕蒙0438-6099155(办公电话)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中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湖新村中街26栋107室联系方式:陈芳芳13756054982(办公电话)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芳芳电话:13756054982(办公电话)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 称: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儿童医院)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路2555号 联系方式:吕蒙 0438-6099155(办公电话) 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中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湖新村中街26栋107室联系方式:陈芳芳 13756054982(办公电话) 1.1.7项目名称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儿童医院)松原市2025年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1.1.8项目地点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儿童医院)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需求采购e-CBTi 治疗设备1套、多导睡眠监测仪1套、生物反馈治疗仪1套、专业心理测评及服务系统1套,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1.3.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10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成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合格标准;符合招标参数要求;质保期一年。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设备、资金、人员组织等方面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3.2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3.3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4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3.5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2年度-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年份至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在2025年成立的,提供近三个月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3.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无欠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无欠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3.7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9 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 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1.9踏勘现场√ 不组织,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1.10答疑会□ 召开√ 不召开1.11分包√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 不允许□允许2.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无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2.2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相关文件1日内2.3.1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相关文件1日内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采购人依法对磋商文件所做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3.3.1磋商有效期自供应商提交磋商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天3.4磋商保证金不收取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2-2024年度,指 2022 年 1月 1 日起至 2024年 12月 31日止。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2 年 1月 1 日至今。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22年 1月 1 日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封面、磋商函和其他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响应文件中须同时递交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无效。4.1.3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响应文件(此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无需纸质文件递交。4.1.3装订要求/4.1.3封套上写明/4.1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及时间时间:2025年11月1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响应人应在开标时间前30分钟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 锁)及电脑,提前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确保平台可以准确登录。截至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人未使用企业CA锁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或因企业 CA 锁原因未能依照采购代理机构提示进行远程解密的,其投标无效。解密时间系统默认为30分钟,30分钟内未进行解密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地点:供应商须通过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4.2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5年11月1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原市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3518号 松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开标区开标室三5.2磋商程序开标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投标人自行在政采云平台参加开标会议6.1.1磋商小组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3 人,社会专家 3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是□否7.2中标公示公告媒介“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8.1.1履约担保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采购预算,即最高限价(人民币)采购预算1,000,000.00元。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10.2报价轮次本次磋商共2轮报价(含首轮报价)10.3第二轮报价供应商详见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格式10.4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收取。中标服务费为按采购预算的2%收取,由中标单位支付。10.5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6进口产品☑不允许□ 允 许10.7履约保证金/10.8特殊情况处置程序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5.5款10.9违法违规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5款10.10付款方式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10.1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10.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自行关注”政采购云平台”发布的关于本项目一切变更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注: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符之处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3.8.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1.5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1.1.6成交供应商: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1.1.7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8本采购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和服务要求1.3.1本次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磋商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为本磋商项目提供磋商代理服务的;(4)与本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与本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被责令停业的;(8)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的。(11)被政府列入取消磋商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磋商若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取消其成交资格。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磋商项目磋商。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不组织。1.10磋商答疑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政府采购合同书;(6)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响应人,磋商截止时间前均应以电话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2.2.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时间及方式详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2.2.3为使响应人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磋商截止期。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响应文件编制3.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磋商报价表(首次)五、设备需求表六、供应商基本情况七、项目管理团队八、技术部分(服务方案)九、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十、其他材料3.2磋商报价3.2.1响应人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报价。3.3磋商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通知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响应保证金。3.4磋商响应保证金不要求。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备选磋商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磋商有效期、服务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响应文件递交4.1响应文件的递交4.1.1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2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逾期未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执行。5.2磋商程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1)宣布会议纪律;(2)宣布采购人、主持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4)宣布评审办法及磋商工作时间安排;(5)会议结束。5.3磋商其他事项(1)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2)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6.评审6.1磋商小组6.1.1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6.1.3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6.1.4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利,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6.1.5磋商小组的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6.1.6磋商小组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6.1.7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7.成交信息公告7.1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7.2成交结果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7.3成交通知在公示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合同授予8.1履约担保8.1.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8.1.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2签订合同8.2.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2.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3报价无效及被否决8.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密封、签署、盖章;(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5)在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审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6)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7)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8)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9)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0)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11)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12)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13)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1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1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8.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应被否决:(1)到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3)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6)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投标被否决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投标被否决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投标被否决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质疑与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最高投标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2报价轮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3第二轮报价:格式附后。10.4采购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5违法违规情形10.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0.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0.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1)采购人在二次报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10.5.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10.5.5违规处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的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评审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表二: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磋商小组: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表三:确认通知确认通知(采购人名称):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采购项目评审办法。(一)组成磋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的相关规定,在吉林省综合评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共3人组成磋商小组(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一名评委担任组长,负责评审全面工作。(二)评审工作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步骤。1.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2.当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单位不足三家时,不进行详细评审,采购人依法重新采购。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三)询标(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四)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但磋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低的优先;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也相等的,采购人可采用技术部分评分标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五)推荐成交候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采购人授权评委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直接确定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六)评审报告评审工作结束时,评审会将本项目综合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各评委对评审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结果予以确认。一、资格评审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每一轮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设备、资金、人员组织等方面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磋商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资质证书1、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上述资质证书磋商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状况提供近三年(2022年度-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年份至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在2025年成立的,提供近三个月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磋商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保和缴纳税收证明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无欠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无欠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磋商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信誉能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官网截图并加盖公章;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官网截图材料并加盖公章;磋商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标书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标书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标书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1.3响应性评审标准采购需求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10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成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合格标准;符合招标参数要求;质保期一年。磋商保证金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4条规定磋商有效期90天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及要求符合第六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规定投标价格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条规定载明的最高限价。其他要求没有出现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属于废标的其它情况注: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响应性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详细评审。详细评审表序号评分项评分内容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价格因素分值: 30 分商务因素分值: 25 分技术因素分值: 45 分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基准分值1价格因素分(30)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价格权重为30%。30-01技术部分(45)供货安装调试方案根据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所提供的供货方案内容进行评审,不限于以下方面:①供货时间安排;②货物采购、包装、运输条件及运输方案;③运输管理制度;④装卸安排;⑤安装调试计划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供货时间安排合理,运输方案可行性强,拆箱验收进度符合要求,安装调试计划具体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每项满分3分,共计15分;每项方案内容只有简单描述,没有根据本项目进行具体阐述的得2分;未提供、存在缺陷或不足的不得分。注:缺陷或不足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方案中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等。0-15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根据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所提供的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内容进行评审,不限于以下方面:①质量目标;②质量技术保证措施;③质量控制方法及控制措施;④质量保证依据;⑤服务质量过程目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质量目标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具体并具有针对性,健全有效且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每项满分2分,共计10分;每项方案内容只有简单描述,没有根据本项目进行具体阐述的得1分;未提供、存在缺陷或不足的不得分。注:缺陷或不足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方案中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等。0-10培训方案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培训方案内容进行评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①培训内容及培训内容重点难点;②培训时间、培训频次;③培训方式;④培训人员资历;⑤培训结果保障措施以上每提供1项,且由专家进行详细评审,完全符合项目需求的得2分,共计10分;每项方案内容只有简单描述,没有根据本项目进行具体阐述的得1分;未提供、存在缺陷或不足的不得分。注:缺陷或不足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方案中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等。0-10应急响应处理方案由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提供的应急响应处理进行评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①包装运输紧急故障处理预案;②延迟交货风险及解决方案;③履行合同风险;④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⑤远程技术支持与故障预警、事后分析与持续改进机制以上每提供1项,且由专家进行详细评审,完全符合项目需求的得2分,共计10分;每项方案内容只有简单描述,没有根据本项目进行具体阐述的得1分;未提供、存在缺陷或不足的不得分。注:缺陷或不足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方案中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等。0-102商 务 部 分 (25)企业业绩供应商每提供一项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高得10分。(评分依据:投标文件内提供业绩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0-10售后服务响应方案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不限于以下方面:①故障或事故解决处理措施;②服务响应时间;③紧急安全保障措施;④日常维保方案;⑤售后服务团队故障或事故解决处理措施妥当、响应及时、紧急安全保障措施合理,服务承诺切实可行,内容健全完整详细,流程清晰合理,措施具有针对性每项满分2分,共计10分;方案内容每项存在不详尽、不合理、不具有针对性或未提供不得分。0-10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采购人能够接受的实质性的优惠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更新、维护时间、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承诺体系等相关内容,每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没有不得分。0-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以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1.定义: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标段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2)“附件、附录”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的文件资料。(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4)“货物”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6)“需方”指政府招标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7)“供方”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8)“第三方”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9)“日、天”均指日历天数。(10)“工作日”指扣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2.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仅适用3.合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及供方的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招标合同书中”约定。4.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招标合同书”中约定。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6.保密条款6.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标段括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6.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7.合同的解释7.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7.2本合同中以日(天)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7.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8.标段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标段装。因标段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标段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9.标段装标志:每一标段装箱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相关标记。10.伴随服务10.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标段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10.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10.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标段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1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11.2如果上述第11.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起一年。12.质量保证12.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2.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技术质量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标段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12.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2.4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3.验收13.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或由需方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13.2验收过程中,如果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3.3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标段含在供方的投标总价中。14.索赔14.1需方有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4.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标段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4.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5.履约延误15.1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15.2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16.误期赔偿16.1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16.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6.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6.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16.5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在政府招标合同书中约定。18.不可抗力18.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8.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标段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标段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18.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9.税费19.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19.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9.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20.争议解决方式20.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在政府招标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1.违约终止合同21.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21.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1.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1.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23.合同转让和分标段:本合同不得转让或分标段。24.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招标合同书中约定。25.适用法律: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6.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26.1合同应用中文书写。供需双方所有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26.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7.政府招标法对政府招标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招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招标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书(此合同仅供参考)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二○年月日招标任务通知书编号:(需方)需求的(货物名称)经采购代理机构以编号为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供方)为中标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1.合同标的:招标项目名称详细配置及主要采购需求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2.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3.交货时间、地点、方式3.1交货时间:3.2交货地点:3.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4.付款方式4.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4.2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元。需方承诺全部货物安装并验收合格后。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招标机构无关。5.履约保证金5.1无6.质量保证金6.1无7.合同补充条款: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1本合同书;9.2中标通知书;9.3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9.4供方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9.5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9.6政府招标验收报告单;9.7合同的其它附件。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需提交至监管部门做备存。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需方:供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签字日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户名称:账号:账号:第六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1、需求内容: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是否进口1e-CBTi 治疗设备1套350,000.00350,000.00否2多导睡眠监测仪1套250,000.00250,000.00否3生物反馈治疗仪1套200,000.00200,000.00否4专业心理测评及服务系统1套200,000.00200,000.00否合计1,000,000.00 1,000,000.00 2、技术标准及要求(一)e-CBTi治疗设备:配置:e-cbti软件1套,主控1台,配置不低于I5CPU,16G内存,1T硬盘。移动治疗终端4台,屏幕不小于10英寸,配置不低于8G内存和128存储。功能描述:按照睡眠障碍指南进行相关功能开发,包含睡眠质量评估、睡眠卫生教育、认知行为治疗、睡眠行为限制、辅助放松训练、睡眠随访日记等模块。其中睡眠评估量表不少于20个;课程内容包括睡眠卫生教育、睡眠限制疗法、刺激控制疗法、睡眠认知治疗、睡眠松弛疗法等,支持进行逐次开放,适应患者接受过程,亦可依据医院实际情况提供更多预设方案;睡眠卫生教育包含提供视频、音频、睡眠漫画、科普文章、问答分享等多形式睡眠健康教育内容,辅助课程治疗之外持续患教,帮助患者建立良好习惯。增加睡眠认知与接纳疗法,包含正念、催眠、萨提亚、减压放松等相关音视频文件,包含睡眠相关的焦虑或者抑郁案例和治疗视频。(二)多导睡眠监测仪硬件要求:1、主机1个2、脑电采集器1个3、血氧探头1个3、呼吸监测探头1个4、胸、腹带各1条5、睡眠分析管理系统软件技术参数:用途:可穿戴的便携式睡眠记录系统,出具标准的睡眠监测报告,用于多种睡眠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后的效果评估。硬件及功能要求*1.可监测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参数:导联数≥28导:脑电≥3导、眼电≥2导、下颌肌电≥2导、腿部肌电≥4导、心电≥3导、呼吸气流≥1导、呼吸努力气流≥2导、鼾声≥1导、体位≥1导、体动≥6导、血氧饱和度≥1导、脉率≥1导、环境光≥1导。*2.使用穿戴式信号采集装置,接触式电极设计,主机重量小于100g,佩戴舒适便捷。3.脑电脑电采集器及主机均内置存储,容量要求≥32GB。4.脑电脑电采集器和主机内置充电电池,可独立供电,连续记录不小于2-3晚数据。5.内置六轴运动传感器,可精确获取患者体位变化。*6.脑电脑电采集器一体化设计,设备无需连接软件设置患者信息,可直接启动记录。*7.主机与脑电采集器无线蓝牙连接,可查看传感器连接情况,实时查看各导联阻抗情况,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8.脑电脑电采集器和主机可单独记录。9.软件使用导航式设计,操作简单。10.软件内置AASM分期规则,具备AI智能算法。11.可准确识别不同睡眠分期特征波形,并具备波形标记功能。12.具备自动分析、标记睡眠相关事件的功能,同时支持手动编辑修改事件。*13.软件具备使用权限分配功能,可根据临床需求,设定不同账号的权限,保障数据的安全性。14.具备网络化的设备管理功能,支持多台设备使用。15.具备专业多导睡眠报告模板,模板可用户自定义编辑。16.具备数据管理功能,便于评估跟踪失眠患者的长期治疗效果。17.可选配升级音视频同步模块。18.脑电、眼电、肌电:18.1输入阻抗要求≥10MΩ18.2共模抑制比:各通道≥80dB。18.3内部噪声:≤3μV(峰峰值)。19.睡眠分析报告包括:睡眠结构、觉醒统计、血氧监测统计、血氧分布、鼾声、微醒觉、氧减和肌电睡眠事件分布、脉率统计、脉率分布、心电图总结、肢体运动总结、呼吸运动相关觉醒(REAR)事件总结、NREM期睡眠期呼吸事件与体位、REM期睡眠期呼吸事件与体位、睡眠期呼吸事件与体位、呼吸事件总结、全天睡眠总结、平均脉率、平均心率、血氧保护度、氧减事件、微觉醒、肌紧张性活动、肌时相性活动、鼾声、睡眠分期、检测结果总结。20.其他:无专机专用耗材。(三)生物反馈治疗仪设备用途*1、产品适用于焦虑障碍的辅助治疗和焦虑状态的非药物治疗(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参数:1、主机参数*1、符合现代实际需求,在采集主机3米内,可以任意使用手机、无线移动电话等,不影响治疗过程*2、采集功能:实时采集2人脑电EEG、皮电SC、皮温TEMP等生理信号。(提供第三方具有认证资质的检测证明)*3、脑电(EEG)3.1噪声电平:≤1uV,符合人体医疗级安全要求。3.2共模抑制比:信号放大功能强大,≥100db。3.3时间间隔小:实时精准测量,误差不超过±3%。3.4高通道截止频率:为1Hz,充分滤过无关低频信号,截止频点处的信号至少衰减3.2dB。3.5耐极化电压:受外部电场影响极小,加±300mV直流极化电压,偏差±2%。3.6低通滤波器:充分保持数据的精度,根据输入信号频率,可设置低通滤波截至频率90HZ,衰减后幅值应不大于3uV,输入阻抗不小于5MΩ。*4、皮温(TEMP)(提供第三方具有认证资质的检测证明)信号输入范围:15℃--40℃,。*5、皮电(GSR/SC)(提供第三方具有认证资质的检测证明)输入范围:0.8μΩ-1~20.2μΩ-1*6、保证患者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安全可靠,患者头部无电池装备,减少头部电磁辐射,使用通用电极片采集生理参数。7、生物反馈平台操作软件7.1运用国际通行标准,配备英文版,中文版,德文版,并能一键互换,便于临床科研,国际交流。7.2支持视频实时采集、反馈功能7.3既可以采集全脑脑电α、β、θ、δ、γ、smr波又可以采集左右脑脑电α、β、θ、δ、γ、smr波的协调平衡训练,曼佗罗技术。7.4每次可同时采用5个训练界面,并可输出直方图、数字或模拟指标、两维频谱图、三维频谱图7.5脑电α、β、θ、δ、γ、smr波参数可进行单独反馈训练,以达到通过不同病症的脑电图的改变,而采取不同治疗方案的点对点的直接治疗及训练。8、软件功能8.1可以实时显示2个人的脑电α、β、θ、δ、γ、smr波、皮电、皮温等数据,自动生成测试数据报告。8.2实时显示各导监测信号的波形,支持视频实时采集、反馈功能.9、所有终端均可分离当作独立单机使用,可以对同一类型病人统一治疗,也可以对不同类型病人的针对性治疗。*10、设备使用年限≥10年。(提供证明文件)配置:4.多通道生物反馈仪:2台5.脑电传感器:2根6.皮电/皮温多功能传感器:2根4.终端数据处理器:2台5.耳机:2副6.数据处理工作站主机:1套7.企业级路由器:1台8.生物反馈平台操作软件:1套9.打印机:1台。(四)专业心理测评及服务系统配置:心理CT软件1套,主控电脑1台,测查终端平板4台。功能:1、系统使用心理CT为核心的测验系统,具有中国人常模,美国人常模,中国人不同年龄段常模和不同年龄段百分位常模,具有260多个心理维度分析,内容包括感知觉、思维、情绪、意志行为、睡眠、心理发育、性心理、人际关系、学习能力、个人风格、职业倾向、婚恋和家庭问题、心理防御机制、心身疾病和精神障碍等方面,同时附以多个效度指标确保全面的心理评估结果准确,简单直观。2、整个系统包含智力认知功能检查、成人心理体检、儿童青少年心理测验、老年心理体检、睡眠障碍检查、孕产妇心理体检等不同领域的300个临床常用测验项目,满足临床需求。心理健康体检项目包括正常人、学生、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军人等各种人群心理体检相关量表。3、丰富检查项目、增添特色亮点、延伸健康管理服务内容,提升健康管理内涵、为科研提供可靠数据、推进中心学科建设发展、增加中心竞争优势。4、新一代软件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涵盖成人、老年、儿童各个年龄段各类人群的心理障碍辅助诊断量表、心理健康体检量表、认知障碍评估量表等,报告经过多年临床验证,准确可靠。5、软件测查报告从近300个维度对被试的精神心理症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描述,并进行中美常模比较,附以多量表效度分析等,广泛应用于心理门诊、心理健康和亚健康的普查、健康管理和精神卫生领域,实现心理健康和心理素质的全面量化评估。6、软件具有多年临床研究,从最早全国协作组采集全国常模样本后,相关研发专家团队多年来一致不断研究,不断改进,迄今为止开展了相关课题十几项,发表研究文献数十篇,在很多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对于本院开展心理健康筛查和研究具有很好的支持作用。第七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供应商自行编辑相对应页码)一、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磋商报价表(首次)五、设备需求表六、供应商基本情况七、项目管理团队八、技术部分(服务方案)九、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十、其他材料点对点打分对应表请投标单位对应本项目得分点自行制作得分项对应页码,方便查阅一、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一)磋商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磋商文件要求,按元完成本项目的服务工作,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内容:。2.我方承诺在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我公司若获中标,我们保证在签定服务合同的同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以现金或电汇等方式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代理服务费用。6.(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二)磋商函附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采购需求 2合同履行期限3合同地点4磋商有效期5质量要求6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7技术标准及要求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及要求”规定8……备注: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_单位性质:_地址:_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_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职务: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职务:身份证号码: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四、磋商报价表(首次)项目名称:标段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服务承诺(有/无)备注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磋商报价明细表磋商报价应包括承担本采购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保险、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等全部费用。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元人民币序号设备名称详细配置/品牌制造商名称/地区数量单价总价合计大写(人民币):¥:(表格可自行扩充)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五、设备需求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 号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及配置数 量产地制造商质保期其 它注: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可附另页具体描述。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3.93.103.11.商务条款偏离表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说明注:1、如供应商中标后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重新进行采购。2、此表格不允许有负偏离。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技术需求偏离表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磋商技术指标要求响应技术指标情况具体说明是否响应注:1.响应人须根据所投标技术要求填写此表,作为标书重要的组成部分。2.如投标中无任何偏离,也需在响应表中注明。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供应商基本情况(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资金成立时间注册地址邮政编码员工总数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网址传真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备注注:1.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二)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不属于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没有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虛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三)类似业绩一览表序 号项目名称服务时间项目金额委托单位委托事项备注12345678910……后附: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1.如投标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一经查实,业主以及监督管理部门还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若在中标之后查出有虚假,还应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承担业主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四)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4.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5.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五)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3.22.格式自拟3.237、项目管理团队项目主要参与人员表序号职务姓名学历年龄从业年限从事过的类似活动注:附相关人员身份八、技术部分(服务方案)自行拟定技术/服务方案,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格式自拟。九、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格式自拟)十、其他材料磋商文件中要求的证明材料或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级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表:二次报价(最后磋商报价)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进行最后磋商报价,在采购代理机构发起新一轮报价(即为最后磋商报价)后,供应商应在政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新一轮报价(即为最后磋商报价);供应商如逾期未完报价的,其视为退出本项目磋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 多导睡眠监测仪 生物反馈治疗仪 专业心理测评及服务系统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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