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招标公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



招标编号:
Z252716-建工集团-六分公司-西营城中村改造项目

招标时间:
2025年11月7日9:00:00 至 2025年11月7日10:30:00

保证金金额:
本次招标的保证金金额为10000元

保证金账户:
单位名称:河北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光大银行石家庄西王支行 银行账号:75220188000078821

预审条件:
根据项目要求进行资格预审

模拟报价:
本阶段报价时间为30分钟

充分竞价:
本阶段报价时间为30分钟,保留率为70%。

一锤定音:
本阶段报价时间为30分钟,保留家数为3家。

招标文件:
下载标书

规则说明:
第一阶段:从2025年11月7日9:00:00至2025年11月7日9:30:00,中间可随意进行报价,报价截止后根据总价格高低排名;第二阶段:从2025年11月7日9:30:00至2025年11月7日10:00:00,第二阶段报价只能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往低报,截止后平台保留70%*报价家数(小数向上取整)进入第三阶段报价;第三阶段:从2025年11月7日10:00:00至2025年11月7日10:30:00,第三阶段报价只能在第二阶段报价的基础上往低报,截止后3家进入谈判阶段。 注:报价相同的投标方,按照报价时间顺序进行淘汰,报价时间晚的供应商会被淘汰。第二阶段报价低于该阶段平均价的40%的投标方视为恶意竞争,即被淘汰。在各阶段报价过程中各家报价不予显示,需等待每个报价阶段结束后统一显示各家的最终报价。

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及中标公告发布于中采智信网站:cnzhongcai.com。

联系信息:
18231197766   查看项目联系人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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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小组:
投诉监督:李部长18310858975、郝部长17734539567。监督电话:0311-68020086。

西营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地块工程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招标文件招标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1月2日目录一、招标公告二、投标须知三、重要合同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一、招标公告西营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地块工程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招标公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对西营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地块项目工程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进行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分包人参加投标。1、工程概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住宅、公共配建、中小学、地下储藏间、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及其他配套设施等。项目总建筑面积275852.6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02297.8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3554.76平方米。二、项目地点:石家庄市新华区规划翠屏路以北、规划翠柏路以南、规划东营街以西、规划民瑞街以东。三、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全部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材料采购、加工制造、辅材供应、合格出厂、安全运输、装卸、安装、检测、验收、质量保证、质保期内的维保服务及售后服务等全部内容。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变更、洽商等技术资料所要求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四、标段划分:标段划分以招标人规定为准,预计划分1-2个标段,招标人有权重新划分标段。中标后招标人以楼号、单项、区域等为单位统一安排施工范围,中标人应服从公司安排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权利。五、计划工期:进场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计划工期30日历天(需要符合招标人施工进度计划整体安排)。六、质量标准:满足图纸设计和使用要求,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规程、图集要求。7、报名及资格预审报名时间:2025年11月2日上午8:00-2025年11月6日下午18:00,期间同时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报名地点:项目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业绩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项目部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是否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项目部将通过预审并且已完成样板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的投标人,推荐至中采智信网招标平台进行网上报价。合格投标人在网标平台进行注册,开通投标登陆账号,并由网站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8、领取招标文件2025年11月3日报名及资格预审结束后,确定最终符合本次工程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名单,由项目部推荐投标人名单至中采智信网招标平台,并电话通知合格的投标人;各投标人可在电子平台进行注册、下载招标文件和进行电子投标的培训。9、投标方式:本工程投标先在中采智信网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网上报价竞标,先招后议。投标人须先到项目部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项目部组织投标人在网标平台进行注册,开通投标登陆账号,并由中采智信网进行培训。10、监督小组:本次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特此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过程全程监督,包括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的全过程都将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十、联系人及电话项目部(报名)联系人:张艺博18333112361任立鑫18633459637项目部(技术)联系人:龚持恩18712858512网站技术服务热线:0311-68092081张磊18231197766招标监督小组成员:程海涛18732184813监督检查室:焦玉民0311-87817146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1月2日二、投标须知附表项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项目名称西营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地块项目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2建设地点石家庄市友谊大街与永丰路交口东北角3工程概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住宅、公共配建、中小学、地下储藏间、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及其他配套设施等。项目总建筑面积 275852.64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02297.8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73554.76平方米。4承包方式专业分包5质量及技术标准满足图纸设计和使用要求,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达到河北省优质工程。6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7计划工期进场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计划工期 30日历天(需要符合招标人施工进度计划整体安排)。8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9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自行承担相应费用)10报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详见报价表)11投标限价无12投标有效期3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3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网银转账。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1万元整(大写:壹万元整)3、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账户详细信息如下:开户名:河北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西王支行 账号:75220188000078821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无利息)。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形式:电汇、网银转账。2、履约保证金金额:暂定人民币 2 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3、递交时间:确定本次工程中标人选后,由投标人交至指定账户。4、履约保证金的上交及退还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投标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电汇或者网银形式进行支付。待分包工程完工后,发包人退还投标人履约保证金(无利息)。1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先招后议。本次投标在中采智信网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平台网址为:http://webbiao.com15网上开标时间开标时间: 2025年11月7日9时00分,如有变动,电话通知。16谈判时间及地点谈判时间另行通知;谈判地点为项目部会议室。17开标程序开标程序分为网上竞价阶段和谈判阶段。投标单位应不少于5家。1、竞价阶段:在电子商务平台综合评标系统进行投标。采用投标报价高位淘汰方式。并在2025年11月7日,上午9:00(开标前)上传至电子商务平台。采用三轮报价:第一阶段:中间可随意进行报价,报价截止后根据总价格高低排名;第二阶段:只能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往低报,截止后平台保留70%*报价家数(小数向上取整)进入第三阶段报价;第三阶段:只能在第二阶段报价的基础上往低报,截止后(见招标平台公告)三家进入谈判阶段。报价时间间隔为30分钟。2、谈判阶段:进入谈判阶段的投标单位需提供装订成册(胶封)、密封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的投标文件2份(一正一副)(商务报价部分按最后一轮网上竞价填写,且必须附技术标)。18评标委员会组成评委组成:集团公司评标委员会,总评委人数为单数。监督人组成:指派1-2人,负责监督开标谈判过程及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工作等。19确定中标人进入谈判阶段后,招标人根据投标单位的报价、商业信誉、业绩、资金实力等择优选择中标人,招标人不承诺最低价中标。20履约担保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返还。21投标服务费确定中标人后,2日内由中标人向中采智信网平台缴纳中标价1%的电子投标服务费(中标人承担),但不超过一万元。形式及账户见本表13条:投标保证金。22招标人联系方法招标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联系人:张艺博1833311236123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支持联系方法中采智信网:网站技术服务热线:0311-68092081网站技术负责人:张磊 1823119776624监督小组及联系方式联系人:招标人监督小组联系人:程海涛 18732184813招标人监督部门联系人:焦玉民0311-87056639三、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说明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2、招标范围及工期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本须知前附表。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3、质量要求:满足图纸设计和使用要求,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省优(安济杯)。4、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4.1品质要求:合格,符合国标要求,保证通过检测。4.2技术要求:4.2.1石膏线施工满足图纸设计相关图集规范和使用要求,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4.2.2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进行成品保护。4.2.3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变形、开裂的部位修补时,投标方施工不再单独计算费用。4.2.4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中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4.2.5工程施工时自行对上一工序的质量验收,若果发现质量问题2小时内书面通知招标方。如已开始工程作业,则招标方默认投标方认为上一工序质量无问题。4.2.6材料进场后需要投标方需要验收数量、规格、质量等方可使用,如果发现问题2小时内书面通知招标方,如材料已开始使用,则招标方默认投标方认为材料无问题,后续如果出现各类问题投标方负责并承担费用。5、健康、安全和环保施工5.1分包人(即投标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还要符合发包人(即招标人)《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出的要求。发包人在履行安全文明、环保检查时,如发现分包人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行为或违章操作,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文件、现场的规章制度等规定,对分包人进行警告和罚款。三次警告后或分包人无理取闹、扰乱施工现场分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分包人承担因此对承包人成的一切损失。5.2材料供应方式与管理:所有材料由分包人自行供应及管理,且必须服从承包人项目部管理规定。5.3进场后严格按照集团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提供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相关资料,工人进出场按照要求进行电子考勤。6、发标及踏勘现场6.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6.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方可为踏勘目的而进入招标人的项目施工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7、投标费用7.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投标费用的增加负任何责任,投标人自愿承担一切费用。(二)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的组成8.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2)评标办法(3)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部分)(4)投标文件格式(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8.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核对文件,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24小时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9、招标文件的澄清9.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送至招标人。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10、招标文件的修改10.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10.2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将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10.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文件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投标文件的组成12.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13.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3.2.1投标函;13.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13.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谈判阶段的投标单位出示原件);13.2.4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13.2.5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证件复印件13.2.6投标人业绩表及同类业绩合同复印件14.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4.3.1封面;14.3.2工程项目报价表;15.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5.4.1施工组织设计15.4.2组织机构人员表16、投标报价16.1除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投标报价时按照网上竞价规则进行报价。16.2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投标人应选用国内外优质产品,招标人有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所有材料进场前进行质量认定。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招标人有权拒绝用于本工程。16.3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加工能力、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自主报价。16.4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明确如下:(1)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结合施工图,施工现场状况,报固定综合单价、总价,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石膏线专业分包施工的主辅材、配件、人工费、机械机具、材料复试及材料检验、运输、装卸、二次搬运、赶工、配合、现场保管、半成品成品保护、隐检、措施、风险、验收、售后服务、管理、保险、利润、税金等政策性文件规定的一切费用等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的包工包料、保质量、保工期、保维修的全部工作和责任。(2)报价依据:现场踏勘现状、招标范围、工程量、施工规范的要求,结合当前建筑市场劳务费、机械费价格标准,报完全单价。本次投标报价书提供的招标数量为暂定,数量以实际施工量为准。本次投标,投标人应按暂定数量报总价,并按照附件一填报固定完全单价及合价。(3)投标单位应按照市场价格、结合本单位的实力确定固定完全单价和合价,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单位在计算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等所发生的各种风险费用后确定有竞争性的报价。(4)特殊工程的配合及同一作业面施工相互影响(人、材、机)降效的费用;(5)安全文明及环保施工费用;(6)自然气候、扬尘治理、国家性重大会议影响造成停、窝工的费用;(7)专项方案以及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报验;(8)装卸车: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负责所需的材料、周转工具的进退场、装卸车,场内倒运、分类定点码放及挂牌标示,码放整齐,达到河北建工集团标准化的要求;1.1.1.1.(9)投标人职工安全防护用品均自备,安全防护用品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具体包括:安全帽(由招标人统一配发,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口罩等;(10)不可避免的工程间隙时间;(11)投标人统一着装(工装由招标人统一配发,费用由投标人承担);(12)投标人应依法为其施工人员办理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财产保险以及其他保险,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分包人进场前需向承包人提供参保凭证原件进行审核,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分包人分摊承包人为本项目缴纳的各类保险。(13)相关风险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风险包括不限于:成品保护、大型机械进出场、非重大施工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如停工、扰民及民扰,材料二次搬运、合理的材料价格波动范围内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等。这些风险因素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款中。17、投标货币17.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8、投标有效期18.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9、投标保证金19.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9.2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19.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9.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及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19.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9.5.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或提交履约保证金。19.5.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五)开标20、开标20.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开标,所有投标人应准备充分并参加。20.2开标程序:20.2.1网上竞价阶段:经过中采智信网注册并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网上竞价阶段按照给出的格式填写报价,电子招标系统将根据网上竞价规则自动进行高位淘汰程序。技术部分无需上传。20.2.2洽商谈判阶段:进入谈判阶段的投标单位需提供一份装订好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商务标及技术标一式两份,正本及副本)。谈判阶段的投标文件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需同时提交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报价需与最终的网上竞价一致。(六)评标21、评标21.1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1.2评标原则评标将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21.3评标内容对进入谈判阶段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委将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商业信誉、业绩、资金实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招标人不承诺以最低价为唯一中标条件。(七)中标通知22、中标通知22.1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在投标谈判阶段结束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22.2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同时通知落标人。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八)签订合同23、签订合同23.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3.2拒签合同23.2.1如因中标人原因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对违约方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3.2.2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3.3本招标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条款中涉及本招标文件的条件应当与招标文件相一致。若投标单位对合同条款无疑义时即可参与投标工作,若参加投标即对合同条款的认可。23.4.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三、合同条款详见附件。四、投标文件西营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地块项目工程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投标文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盖章)2025年月日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供应投标最终报价表我单位完全响应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要求,愿以下述报价承接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供应工作:西营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地块石膏线专业分包报价表序号名称做法暂定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不含税)(元)合价(不含税)增值税税率备注1石膏线1、单层石膏板装饰条(高200mm厚0.8mm);2、满挂两道腻子找平;3、喷白色无机涂料;7802.72m %合计注: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按月进度款70%支付。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招标人付至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结算价款的80%;中标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资料报发包人确认。招标人办理完结算手续,两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85%,发包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中标人结算总价的97%,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后七日内付清(无利息)。特别约定,合同履约过程中五分(东营城中村改造项目)、七分(南高基城中村改造项目)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价款条款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当有相同或类似价格时,结算按价格最低的执行。 2、分包人所报价格为不含税单价;3、分包人提供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4、需满足图纸设计和使用要求,含税成活全部做法;5、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按照图纸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计算;6、所报价格应充分考虑施工期内人工、材料和机械的价格波动风险,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再调整;7、所报价格包含为满足节点要求的夜间施工增加费。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营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地块项目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的投标事宜,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以本公司名义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注: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承诺书(质量、供货时间、服务、资金实力等,格式自拟)资质文件1、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体系认证文件4、最近3年业绩5、最近3年诉讼情况附件1:网标电子商务平台投标保证金收退规定为规范投标保证金收退工作管理,维护网标电子商务平台正常工作秩序,制定本规定。一、收取对象:参加网标电子商务平台所有投标单位二、收取方式:1.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网银转账。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万元整(大写:壹万元整)三、收取时间:投标截止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四、办理程序:1、保证金以电汇、网银转账方式缴纳。2、凭银行转账单复印件到财务部开具到账收据。3、缴纳时间以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五、退款办理:1、交款、退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位名称必须保持一致。2、最迟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中标方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一次无息退还。4、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不计付利息。六、违约: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围标及其它利用不法手段参加投标或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中标后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七、备注:保证金账户:开户名:河北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西王支行账号:7522018800007882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xxxxxx)甲方(承包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分包人):xxxxxxxxxxxxx签约时间:年月签约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承包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分包人):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分包工程概况总包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地点:分包工程承包方式:专业承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二、分包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期节点要求:三、质量标准及安全创优目标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四、合同价款与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不含税价格为¥元,增值税率%,税额为¥元。最终结算额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元(大写:元)2.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该单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含辅材费、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施工损耗、采购保管费、材料检验试验配合费、切割磨边费等)、设备费、安装费、运输费、设备配件费、机械费、燃料动力费、司机、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水电费、施工现场内用水电接驳费、原材料出厂检测费、各类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保修费、测试及检测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人员培训费、资料编制归档、方案论证、专家评审、检验报批、税金等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该单价已充分考虑并包含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机械、人员的多次进退场等问题。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甲方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8.甲方与发包方(项目发包方)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9.其他分包合同文件;10.投标文件。上述文件规定相互矛盾时,以序号在前的文件为准;同一序列的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六、承诺1.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分包工程维修义务。3.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理解并接受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条款的约束,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分包人承诺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收到并充分了解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报价资料,已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5.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服从承包人生产和资金安排,根据现场情况调整资源准备以满足承包人要求,不向承包人主张违约、利息、索赔等额外费用。6.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各项施工内容的费用与可能发生的风险。7.分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担保.8.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分包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9.严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承包人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守法经营,服从承包人管理,维护承包人形象,履约合同。七、其他1.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本合同的解释权归承包人所有。4.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捌份,承包人执肆份,分包人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转签字盖章页)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1.1.2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1.1.3分包合同当事人:是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1.1.4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总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分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发包人(业主):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监理人(监理):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总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8设计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总包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9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10分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1.1.11总包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2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3永久工程:是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14临时工程:是指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1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1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17施工场地:是指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及临时场所。1.1.1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19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开工指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20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业主签发竣工确认文件和政府部门签发竣工确认文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确定。1.1.21工期:是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22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1.1.23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24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1.1.25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26分包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27费用:是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28计日工:是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29质量保证金:是指分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30书面形式:是指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1深化设计:是指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绘制直接指导施工的图纸的活动。1.1.32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2语言文字分包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1.3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分包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执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1.5图纸1.5.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向分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5.2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1.5.3深化设计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需要相应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自行完成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对自行或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外,深化设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深化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1.6联络1.6.1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6.2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承包人给分包人电子邮箱发出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到达分包人电子邮箱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1.7化石、文物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将施工场地内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予保护。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的,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分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1.8知识产权1.8.1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1.8.2分包人保证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证承包人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权利主张。如第三方向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承包人有权对此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并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谈判或调解和解,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必要时,分包人应协助或负责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同时,在发生上述知识产权请求时,如果承包人同意或要求替代产品或服务,承包人应用相同或类似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产品或服务替换,或尽力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以保证承包人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1.8.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9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承包人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1.1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履行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料。2.1.2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负责总体联络与协调工作。2.1.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1.4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2.2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后,可以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2.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4指令和决定2.4.1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2.4.2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3.分包人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1.1办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和批准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1.2按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3.1.3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3.1.4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3.1.5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等过程中免于承受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1)任何人员的伤亡;(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3)欠付工人工资;3.1.6分包人已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3.1.7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分包人负责处理其任何雇佣人员的伤亡事宜、工资纠纷事宜等,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若由于分包人不能妥善处理导致工人围堵、闹事等损害承包人声誉、利益的,承包人无需征得分包人同意直接代为处理,相关费用(包括支付款项、诉讼费、律师费等)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3.1.8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义务。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详见专用条款。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3.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前述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场地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分包人擅自更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证的,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3.4.1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2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5履约担保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3.6联合体3.6.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分包合同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6.2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总包合同4.1总包合同的提供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可以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阅,并且在分包人要求时可以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复印件,但有关总包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除外。分包人应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分包人完全知悉承包人在总包合同项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和责任。4.2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分包人应避免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约定,如若发生,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所有损失。5.分包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有关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可以由分包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分包人的质量管理分包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5.3承包人的质量管理5.3.1承包人对分包人供应的材料有权进行检查和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该批材料进场。5.3.2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检查合格,并不表明分包人工程质量没有缺陷,分包人负责在施工全过程及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的修补,并自行承担费用。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分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补的,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加上以修补费用为基数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的比例由专用条款另行约定,修补费用具体金额以承包人与第三方办理的结算为准。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文明施工分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并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分包人对其工程区域内及所属人员的安全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6.1.2安全保卫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包人应予以配合;分包人驻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应由分包人负责。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负责并协助承包人、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3事故处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6.2环境保护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6.3劳动用工管理6.3.1分包人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6.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自行解决雇佣人员提的膳宿事宜;膳宿条件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6.3.3分包人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分包人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分包人拖欠前述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用给本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3.4分包人的劳务作业人员应遵守分包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受分包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分包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7.1.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最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分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承包人的批准。7.1.2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总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分包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工期进行管理,并按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条件。因其他工程原因影响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立即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7.1.3劳动力保障分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劳动力投入。因分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且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2开工分包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7.3测量放线7.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发出指令。7.3.2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分包人应矫正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7.4工期延误本合同工期已考虑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除经业主和监理共同签证同意或承包人同意之外,工期不予顺延。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有效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分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有效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且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因非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发包人审批的,则以发包人审核结果为准。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7.5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分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分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需要采取的合理措施和因此发生的费用。7.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分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7.7暂停施工7.7.1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7.7.2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7.7.3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7.7.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1.1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8.1.2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损耗率计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并编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承包人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8.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缺少部分由分包人补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多于实际使用数量,则因处理超出部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错误并因此导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重新供应,由分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2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2.1分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8.2.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检验。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3.1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清点、检验后负责保管,保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8.3.2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样品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封存及保管事宜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样品的成本及送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6.2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应符合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更换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承包人批准。8.6.3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和(或)分包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8.7材料与设备专用分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验和检验按总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由分包人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的承包人义务。10.分包合同变更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变更:(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分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分包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10.2.1分包人收到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设计人签署的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10.2.2分包人收到承包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分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2.3承包人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组织需要,对分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分包人予以认可,并同意自行调节机械设备料具及人员等,承诺不因此向承包人进行任何经济费用索赔等。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10.3.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认定。10.3.2变更估价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审查完毕,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10.4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承包人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分包人。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分包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计日工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分包人应每天提交以下报表送承包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11.合同价格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1.1单价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因合同履行期间物价变动、定额标准、国家法律政策(含地**府及部门文件)变化而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含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水电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各类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11.2总价合同采取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图纸不变、规范标准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一律不做调整。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水电、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各类规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即履行合同文件下所有义务的一切成本、费用、税金、规费及利润等。若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单价仅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清单项目及数量不作为结算的依据。11.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价格调整12.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分包人不得以人工、材料或机械等涨价为由,主张工程价款调整,更不得停工,否则应当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共同或者以承包人的名义向业主主张价格调整,是否调整的结果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不得以已经发生以共同或者承包人名义向业主主张过价格调整之行为为由,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整。如分包人提出上述主张的,承包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委托第三人施工或者解除与分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受到业主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如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另加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由分包人承担,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12.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分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费用不做调整。13.计量13.1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13.1.1工程量计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3.2计量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的计量按照本款约定程序执行:(1)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每月计量的起止日期进行计量,并于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每月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期限届满3天前向承包人报送当月工程量报告,并附具体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4.工程款支付14.1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14.2工程进度款支付14.2.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比例或金额、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14.2.2若发包人未能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支付或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分包人同意给承包人相应的宽限期直至发包人付款或足额付款,且分包人不因此向承包人主张任何违约金、索赔等。14.2.3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3支付账户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专用条款第15.1条约定的分包人账户。14.4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1)承包人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转账、电汇等支付分包工程款,如需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分包人承担。(2)分包人应在每次付款之前,提出付款申请并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如分包人逾期提出付款申请或逾期提供发票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不视为承包人违约。本合同所涉分包人开具的发票,应当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增值税条款”中相关约定。(3)分包人承诺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之外的目的;如分包人违反该承诺的,承包人有权从后续应付款项中,扣除分包人违反该承诺使用的款项金额。(4)不论何种付款方式,承包人实际收到发包人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作为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当期款项,承包人有权按照发包人支付数额与应付数额的同等比例,向分包人支付应付款项。因发包人不及时或欠付工程款而造成承包人不能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分包人承诺自行筹集资金,保证工程正常进行,同时分包人有义务会同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5)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与施工班组、劳务作业人员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支付为由,拖欠工人工资,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如确认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属实,承包人有权代分包人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15.增值税条款承包人、分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增值税条款”,双方应严格执行。16.成品保护16.1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16.1.1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前,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分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在其他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时不被损坏。16.1.2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分包工程不被损坏,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2其它工程的成品保护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分包工程之外的已完工程予以保护,避免对已完工程造成损坏。分包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因分包人原因损坏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17.试车17.1试车的组织和配合分包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分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分包人负责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分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承包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分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17.2试车的费用承担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由分包人负责。17.3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协调发包人修改设计,分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条件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18.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1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18.3竣工日期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的,以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一直保持质量合格状态,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8.4竣工退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逾期未完成清理并退场的,承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分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可在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分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19.分包工程移交19.1分包工程移交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对于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工程,分包人完成整改后,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20.结算20.1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分包工程结算价格;(2)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合同价款。20.2结算审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申请单,承包人于收到之日起28天内开始审核。承包人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完成结算单的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分包人对此明确知晓。除此之外,分包人提供的任何单据,无论经任何部门盖章和签字,均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如分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承包人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影响承包人结算办理工作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分包人承担。21.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21.1缺陷责任期2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1.1.2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分包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21.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分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分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21.2保修期21.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分包工程保修期内,分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对因分包人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21.2.2承包人或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分包工程的,保修期自分包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算。21.3质量保证金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扣留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按总包合同约定执行。22.违约22.1分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22.2承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对分包人的付款;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23.不可抗力23.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分包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3.2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23.2.1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23.2.2不可抗力风险由分包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分包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分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3)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3.2.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23.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双方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定承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并完成支付。24.保险24.1工伤保险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4.2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保险金额等具体事项。承包人为本工程办理的保险仅作为分包人投保保险的补充,如果因承包人办理的保险种类未能包含全部理赔范围时分包人不得就此提出赔偿等要求24.3保险凭证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25.索赔25.1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有权对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并有权将相关索赔金额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5.2分包人索赔配合当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索赔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配合承包人处理前述索赔事项。26.争议解决26.1调解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6.2仲裁或诉讼因分包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6.3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进入争议解决程序且争议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处理争议事项。27.其他特别注意事项27.1违反协议书第六条7条约定的,除转让无效和对外提供担保无效外,分包人还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具体数额可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27.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涉及价款变更、担保、借贷等经济类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签证单、结算书等均以承包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的为准,除承包人向分包人另行提供加盖有承包人公章的特别授权书之外,加盖任何项目部章、项目部人员签名等均对承包人不具有效力,分包人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相关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分包人应及时提交承包人追认,承包人未盖章追认的,对承包人不产生效力。27.3分包人或其员工应以自己名义对外采购、租赁、融资等,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承包人名义或承包人项目部名义,否则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27.4因业主违约,分包人以承包人或甲、乙双方或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无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引起全部经济、法律责任。承包人因上述诉讼行为所发生的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利息、资料费、差旅费等)均由分包人承担。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33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河北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以及国家、地方、行业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1.3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招标文件条款。1.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执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1.5图纸1.5.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入场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电子版;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图纸的份数:一套。1.6联络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西营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地块河北建工项目部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杨朝阳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邮箱: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联系方式: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邮箱: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联系方式:2.承包人2.3承包人项目联系人承包人项目经理:杨朝阳。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3.分包人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1.8分包人的其他义务:。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2.1分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分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分包人对分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包人承担其项目经理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该管理人员均有权代表分包人签署往来函件。分包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分包人本工程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所列人员一致,投标文件没有相关人员时项目经理由投标委托人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为分包人自有员工并提交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分包单位印章交承包人备案后方可进场,并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能提供社保及劳动合同按每人每次5000支付违约金。3.2.2分包人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否。分包人项目经理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按违约处理,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扣除分包人剩余未支付工程款并按欠款数额一倍处罚。分包项目经理按承包人规定常驻工地,并录入劳务实名制考勤系统和住建部门系统(自行联系甲方办理)。项目经理驻场时间不少于当月自然天数的90%(向上取整),离开施工现场超过24小时,应书面报承包人同意。施工过程中一经发现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缺勤现象,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3.2.3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3.2.4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不允许更换。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3.4.1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绝对禁止转包,否则视为按违约处理,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分包方就本工程的债权债务承包方统一解决,分包方无条件执行,并按债务的20%支付违约金。3.4.2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绝对禁止违法分包,否则视为按违约处理,合法分包必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分包方就本工程的债权债务承包方统一解决,分包方无条件执行,并按债务的20%支付违约金。3.5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银行履约保函(四大行,见索即付)(2)现金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包含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成品保护保证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如果出现违约扣除保证金。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十四天内及在第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发出前,向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否则从进度款中扣除。履约担保的退还:分包人合同内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退还,无息。履约担保有效期的延长:根据项目工期和承包人要求顺延。当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而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因违约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接到上述通知后7天内将保证金恢复到原金额。当乙方需承担的违约金及造成甲方的损失金额超出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有权就超出数额向乙方追偿。5.分包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对于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2双方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本合同没有约定相关标准规范的,应适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和地方可适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若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5.1.3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在做好质量自检、自评的基础上,经甲方、监理和业主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任何未经检查验收而由乙方擅自施工的隐蔽工程,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有义务将该隐蔽部位全部或部分剥露,以便重新检查其质量,然后再修复,损失费由乙方自理。5.1.4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等程序及要求,若本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5.1.5品牌要求:无5.3承包人的质量管理5.3.2若承包人另行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分包人应当按修补费用的10%向承包人支付管理费。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分包人应当进行修复,并按照分包工程价款5%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偿。5.5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每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项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缴纳惩罚性违约金不免除分包人的质量责任,分包人对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分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承包人可以委派其他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6.1安全文明施工6.1.1双方约定,本项目工地达到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如未能达到,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整改,由分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6.1.2安全保卫:执行通用条款。6.1.3事故处理:执行通用条款。6.1.4协议书中提及的总承包服务费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仅提供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临时道路使用。6.1.5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本合同标准及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未达到,每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项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缴纳惩罚性违约金不免除分包人不达标的责任,分包人不达标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分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承包人可以委派其他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6.3劳动用工管理6.3.1分包人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拖欠雇佣人员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劳务费用而导致工人围堵、闹事等损害承包人声誉、利益的,承包人无需征得分包人同意直接代为处理,相关费用(包括支付款项、诉讼费、律师费等)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6.3.2分包人应将分包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分包单位印章后交承包人备案。6.3.3工人退场时分包人主动报告承包人办理工人退场事宜,保证工人退场时将工人工资、劳务费等费用结清(工人离开工地时把钱发给工人不能拖欠),并签署工人退场承诺书、工资结清证明等文件,上交承包人。如果工人退场后仍存在向承包人讨薪情况,不论任何理由承包人可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等费用解决纠纷并在分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除此费用。6.3.4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55周岁及体弱病残人员;禁止使用不法人员。6.3.5严格执行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7.1.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分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入场后15日内。分包人未按时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违约责任:执行专用条款第22条。7.1.3劳动力保障分包人未按时补足劳动力的违约责任:执行专用条款第22条。7.3测量放线7.3.1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4工期延误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分包人应承担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在15天以内(含15天),每逾期一日,应按每日10000元承担违约金;工期延误在15天以上的,分包人应按每日20000元承担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就未完工程另行分包。如承包人解除合同,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且按分包合同价款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受到业主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以及因另行分包而可能增加的分包价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停工。分包人无正当理由违约停工2天以内的(含2天),分包人应按照每日10000元向承包人承担违约金;分包人无正当理由违约停工2天以上的,应另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并且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与解除合同权利彼此互不影响。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项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目标节点工期不能实现,则无条件同意项目部增派人员或队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7.5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7.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无。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1.2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率:承包人不提供材料及设备。如果承包人提供材料时,双方约定消耗量不超以下规定:不高于河北2022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中约定的50%,超出损耗的部分,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按采购价全额扣除,节约的部分,按采购价的一半进行奖励。经发包人物资和商务部门确认后,在承包人结算时调整。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进场后,分包人应派人共同清点验收,并负责材料设备吊装、装卸、搬运、仓储、场内转移,验收后由分包人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人负责赔偿。分包人应通过授权确定1-2名收料员,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个人签字应在承包人处留底备案。8.1.3分包人通知承包人材料、工程设备进场时间的期限:分包人应根据施工情况,提前(不少于7日)向承包人提交供货材料设备计划。8.1.4承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的保养:由分包人负责维修保养,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8.1.5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机具必须符合图纸要求、证照齐全,交给发包人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并考虑各类因素所发生的费用。8.2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2.3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对分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和设备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8.4样品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照承包人要求。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关于材料与工程设备替代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包括:无。9.试验和检验关于试验和检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分包合同变更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关于分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单项工程变更、洽商增加用费在3000元以内,分包人不得调整。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10.3.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作废。补充(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类似项目的,参照工程所在地区最新计价文件及信息价格组价,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定额中含有但分包人实际未提供的辅材、安全文明施工费、总价措施费、其他取费等均不予计算。正常组价结果*中标下浮率(如有)或*60%。10.3.2变更估价程序关于变更估价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确定增减工期天数的方法:双方协商。11.合同价格11.3其他价格形式无。12.价格调整12.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分包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无。分包人违约提出价格调整主张,如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分包人除应承担第三方施工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合同额3%。12.1.1其他情况引起的调整其他情况引起的是否调整分包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论何种情况均不调整。12.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变化是否调整分包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因法律变化,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无。13.计量13.1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13.1.1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变更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计算13.1.2工程量计量周期:30天。13.2计量程序关于计量程序的约定:符合承包人安排。14.工程款支付14.1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比例或金额:见专用条款14.2。进度款支付期限。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责任:无。14.2工程款支付14.2.1工程款付款周期、程序、比例或金额:14.2.1.1工程款请款报告提交时间:工程款按月按实结算,分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当月任务书。14.2.1.2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工程款按节点支付,每阶段满足以下预付款及进度款节点要求时支付相应款项,各阶段进度款金额以建设单位审定的同范围工程款金额为准。(1)合同签订后,按月进度款70%支付。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招标人付至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结算价款的80%;中标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资料报发包人确认。招标人办理完结算手续,两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85%,发包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中标人结算总价的97%,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后七日内付清(无利息)(根据需要付款方式可再详谈)。特别约定,合同履约过程中五分(东营城中村改造项目)、七分(南高基城中村改造项目)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价款条款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当有相同或类似价格时,结算按价格最低的执行。(2)分包人有义务同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承包人工程款,以上价款支付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审定的同范围工程款金额为前提。以上款项均不计利息。如已支付金额超出最终分包结算总价,超出部分分包人应于结算审计完毕后30日内退回给承包人。(3)承包人付款前,分包人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据。如分包人未能提供或所提供发票不合规有效,则承包人有权在分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前拒绝支付相应价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在支付分包人尾款前或分包人退场前,必须向承包人提供满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承包人在分包人未提供资料前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4在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分包人提交资金使用明细并在承包人监控中使用。(5承包人已就本工程业主支付、结算条款向分包人作出详细说明,并且分包人已自行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悉知真实情况,并认可其真实涵义。分包人承诺接受可能由此产生的工程款延期支付、结算等风险,并就此风险已在报价中作出充分考虑。若因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约定的付款条件发生改变从而导致本合同付款无法按照约定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6)在支付款项以前,分包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否则承包人拒绝支付。承包人对所已完成的实物质量、安全防护以及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检查,分包人必须对质量缺陷整改完毕,垃圾清理干净(各界面露出本色),标高、轴线标识、质量检查数据均完备清楚,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完毕并符合规范及承包人要求;如分包人对上述某项工作在承包人要求后经过两次处理仍不能达到要求,则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执行此项工作,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负责。14.2.1.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3%,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承包人确认且承包人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修金后无息返还保修金。如果分包人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则承包人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金额的付款。14.4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5增值税条款15.1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 称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纳税人识别号 91130000104366517F 地 址、电 话 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031187055018 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 100147708176 乙方名 称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电 话 开户行及账号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5.2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15.3发票及其他相关信息15.3.1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专用□普通)发票。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15.3.2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2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15.3.3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1)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2)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3)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4)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5)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6)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15.3.4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15.3.3条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若因甲方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甲方应在拒收的同时向乙方提供正确开票信息。本款中甲方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15.3.5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第15.3.3条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本第15.3.4条约定外,乙方还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3%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因甲方原因造成开票信息错误的除外;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第15.3.3条约定情形超过3次的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乙方除按本条款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5.3.6若乙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额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15.3.7若甲方从当期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了乙方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扣除前的当期分包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15.3.8若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15.3.9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17.试车17.1试车的组织和配合关于试车内容的约定:详见通用条款。17.2试车的费用承担关于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通用条款。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条件(4)申请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执行通用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8.2竣工验收程序分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程序:分包人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自检合格,经承包人复查同意,并在相关部门共同参加下完成了实体功能检测,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可申请工程验收。承包人按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地方规定、工程验收程序组织验收。承包人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分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18.3竣工日期分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未能保持质量合格状态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条款7.4【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处理】。18.4竣工退场分包人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日内,满足承包人安排。19.分包工程移交19.1分包工程移交时间承包人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满足承包人安排。合同当事人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满足承包人要求。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具体以实际要求为准。20.结算20.1结算申请分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分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需要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执行通用条款,满足承包人要求。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满足承包人要求。20.2结算审核20.2.1最终分包结算总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分包人单价(以竣工结算审核为准)*百分制考核-扣款,扣款分包人实时(自扣款单据开具一日内)缴纳,如果分包人不缴纳,在结算时双倍扣除。只计算报价表中有名目的,没有施工的工作内容不予结算。实际施工时如果做法与报价表中做法有差异,按类似项目单价执行。分包人单价以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如石家庄市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不接受结算材料则以新华区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评审)审定金额为准。若财政部门审定价格低于分包单位中标价格,以财政部门审定结果为准,且分包人不得因为此上访、诉讼、索赔等。20.2.2本工程竣工结算单独审核,分包人负责本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竣工结算单价以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如石家庄市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不接受结算材料则以新华区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评审)审定金额为准;审核报告签字盖章完成,并将结算完整资料交承包人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20.2.2承包人完成完工付款的期限:按14.2.1.2。20.3中途退场结算20.3.1、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无条件退场。(1)资金方面。乙方因资金问题无法支付工人工资、供应商款项,导致罢工、材料断供或法律纠纷。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丧失正常资金流转能力。无法按合同约定垫资,影响关键工序推进。(2)进度方面。施工人员、设备、材料长期不足,进度滞后超过合同约定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20%及以上。因管理或技术问题,导致关键节点两次及以上未完成。经甲方两次及以上预警后,仍无法提出有效赶工方案或调整资源投入。(3)质量方面。隐蔽工程、分项工程验收两次及以上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发生结构安全问题,发生材料造假问题,发生质量缺陷引发返工达两次及以上。(4)合规性方面。乙方存在转包、再分包、挂靠行为,乙方资质降级或过期等不符合要求,实际施工队伍与合同主体不符,关键岗位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证上岗或不是合同主体单位人员。(5)管理方面。关键管理人员频繁更换,现场管理失控。因安全管理缺失导致事故。拒绝执行总包指令,或对抗监理、业主的合理要求。对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推诿,拒不整改。(6)资信方面。因其他项目纠纷被起诉,资产被查封,影响本项目执行。被列入行业失信名单或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单方面撤场。(7)其他方面。分包单位因灾害(如火灾、地震)导致主要设备损毁或人员伤亡,无法恢复施工。明确发函表示无力继续履行合同。未经同意撤离人员设备,且未安排后续工作。20.3.2、退场清算程序(1)满足退场条件或乙方主动退场时,甲方出具退场通知书,自甲方出具退场通知书后乙方立即暂停施工,甲方乙方联合对乙方已完工程、未完工程、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确认。(2)自甲方出具退场通知1日内乙方施工人员全部退场,若规定时间内没有退场,乙方向甲方缴纳500元/人/天违约金。(3)自甲方出具退场通知3日内乙方现场材料、机具、设备全部退场,逾期未撤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自行处置乙方现场材料、机具、设备。(4)乙方退场时应该将涉及的资料等文件向甲方交接,若交接不及时、资料不完整甲方拒绝最终结算工作,不支付任何款项。(5)已完的合格工程按照合同单价的70%结算。已完的不合格工程不予结算,乙方进行拆改、修缮,合格后按合格工程结算。最终结算金额根据合同约定确认后,30日内支付至最终合同额的90%,剩余款项24个月付清(无息)。如果累计支付款项超过最终结算额,乙方30日内无条件退还,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甲方按照同期银行利率开始计息,并进行法律诉讼,甲方因上述诉讼行为所发生的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利息、资料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20.4停工结算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分包人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1)停工期间分包人每日按合同总价的0.2%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累计停工超过15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需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并支付因此可能造成的第三方索赔金额,承包人扣除分包人履约保证金全部金额。(3)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损失,承包人在结算时将上述第(1)条和第(2)条相应费用扣除。21.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21.1缺陷责任期21.1.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执行通用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1.1.3分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1.2保修期21.2.1保修期的起算日:执行通用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修期具体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1.3质量保证金21.3.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金额:结算价的3%;21.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现金。22.违约1、若乙方违法分包或者转包,乙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乙方不能在竣工验收前提交或不能完整提交包括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在内的竣工资料的,每逾期一天提交,应支付1000元违约金,无法提供或不能完整提供的,应负责整改,同时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到期工程款。3、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提交结算资料的义务,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在7日内进行纠正;如乙方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4、如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总包合同等要求引起的罚款、违约责任、甲方损失(包括甲方向业主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6、甲方在宽限期(90天)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23.不可抗力23.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23.2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补充23.2.4分包人应得费用及利润以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为前提。23.2.5暂停施工时,分包人负责妥善照管工程项目及进场材料、机械设备等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妥善安置分包人员并承担各类费用。23.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款项包括:无。24.保险24.2其他保险若分包人委托承包人购买相应保险,则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从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24.3保险凭证分包人提交保险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分包人应依法为其施工人员办理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财产保险以及其他保险,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分包人进场前需向承包人提供参保凭证原件进行审核,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分包人分摊承包人为本项目缴纳的各类保险。26.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8补充条款28.1知识产权保护28.1.1总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反映承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分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28.1.2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应提前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并将签订的书面权利许可协议副本或复印件(一份)交总承包人备案。28.1.3分包人保证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证总承包人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权利主张。如第三方向总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总承包人有权对此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并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谈判或调解和解,并视为分包人对上述费用的认可,同时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的损失、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必要时,分包人应协助或负责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同时,在发生上述知识产权请求时,如果总承包人同意或要求替代产品或服务,分包人应用相同或类似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产品和服务替换,以保证总承包人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28.1.4、除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8.2当业主开发节奏变化、设计变更调整、外部因素干预都可能发生分包合同变化,分包人不得因上述变化向承包方索赔。28.3分包工程不发生零星用工、零星机械。28.4紧急情况处理: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而分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类工作时,则承包人有权在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如果承包人认为如此完成的工作是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负责并自费进行的,则所有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28.5分包人现场材料堆放、设备存放等物资占用场地,分包人需向承包人缴纳场地占用费,费用双方协商,占用面积以现场物资堆放面积实际测量为准。28.6垂直运输费、脚手架、水电费、垃圾清运、建模、劳务实名制等费用双方协商,承包人在进度款及结算时扣除此费用。28.7农民工工资:分包人需配合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事宜,并在工程实施阶段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及时办理并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农民工工资发放相关资料:《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函》、《工资发放承诺书》、《工资结清承诺书》。分包人保证专款专用,本工程款项全部用于本工程。分包人承诺收到的工程款、材料款等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等劳务报酬。若分包人不及时或没有如实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等劳务报酬,或引发其它与劳务报酬相关联债务纠纷时,不论任何原因分包人承诺都由分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承包人位无任何关系,承包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28.8分包人保证工人不闹事,不投诉,不到有关部门上访,不去劳动监察机构讨薪,不发生任何舆情风险,不越级讨薪,不以任何非正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围堵占据施工现场、阻塞交通、攀爬塔吊、攀爬建筑物、悬挂条幅、放喇叭、越级上访等)影响施工生产、影响办公秩序,每发生一次自愿接受30万元违约金并在3日内解决上述问题,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继续予以赔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承包人可继续追偿。28.9项目暂停施工时,不论何种原因分包人承诺负责妥善照管工程项目及进场材料、机械设备等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负责清理修复工程并承担费用,分包人妥善安置分包人全部人员并承担费用。项目暂停施工时,不论何种原因分包人不向承包人索赔。28.10分包人承诺工程施工时自行对上一工序或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若发现质量问题1小时内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果没有通知承包人或者已开始分包人工程作业,则分包人默认上一工序或隐蔽工程质量合格,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些列问题并承担费用。28.11分包人积极配合承包人的外部及内部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住建局、节能办、公司内部外部等审查工作并承担费用,若因分包人不配合检查出现问题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费用。28.12分包人提高安全意识,如发生安全事故,不论何种情况,分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承包人不承担责任。28.13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发生涉及承包人的诉讼案件。如发生诉讼案件涉及承包人的,分包人自愿承担承包人与该案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差旅费等及相应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标的、迟延履行金、利息、罚款等),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如冻结账户、资产,拍卖资产等),分包人负责全部赔偿。每发生一起涉及承包人的诉讼案件,分包人自愿接受承包人300000元的罚款处罚,承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无条件直接扣除。28.14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罚款通知单后,自扣款单据开具一日内缴纳罚款,如果乙方不缴纳,在结算时双倍扣除。如果乙方拒绝签字或乙方对罚款有异议,应在单据开具后一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资料,没有在期限内提供资料则默认乙方认可罚款。28.15承包人向分包人送达的通知、纪要、联系函、图纸等一切书面文件应由分包人授权人员进行签收,如出现拒签:(1)承包人可以邮寄至分包人住所地,承包人寄出时间即为送达时间,如邮寄至分包人住所地后出现拒收或其他导致退件的情形,则视为已送达;分包人地址为1.6条约定地址(2)或由承包人发送至分包人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送达时间为电子邮件到达分包人邮箱地址时间。分包人邮箱为1.6条约定邮箱。28.16分包人应充分考虑雾霾天气、政策、政府等造成的停工,此类停工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责任,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工期顺延。28.16特别约定,合同履约过程中五分(东营城中村改造项目)、七分(南高基城中村改造项目)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价款条款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当有相同或类似价格时,结算按价格最低的执行。29附件目录附件1:分包合同价款包含内容附件10:承诺书附件2:发包人提供机械、工具、材料一览表附件11:安全文明施工违规违约管理细则附件3:百分考核制附件12: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3: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函附件5:劳务管理协议附件14:工资发放承诺书附件6:工程专项质量管理协议书附件15:工资结清承诺书附件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附件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协议附件8: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1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9:廉政协议承包人(甲方):(盖章)分包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1分包合同价款包含内容1、报价包含以下全部内容,除特别说明外以下全部由分包人施工并承担费用。合同价款包含内容:(1)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涉及的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费、机械费、人工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如雨季道路铺垫)等全部内容;(2)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税金及各种规费;(3)安全文明及环保施工费用;(4)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报验;(5)分包人职工安全防护用品均自备,具体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口罩等; (6)不可避免的工程间隙时间;(7)相关风险分包人应在报价中予以考虑,风险包括不限于:成品保护、非重大施工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如停工、扰民及民扰,材料二次搬运、合理的材料价格波动范围内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等,这些风险因素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款中。(8)分包人已经充分踏勘现场,对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应有所了解,各种不确定因素和不可遇见因素均需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后期不得以不了解现场为由提出费用和工期的索赔;(9)分包人不得以非正当方式及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影响承包人正常办公秩序,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会对各标段各自施工区域管辖尽可能公平、合理进行划分(但不保证界限划分完全平等),对于双方共同交叉界限予以责任划分,分包人不得以划分界限不公正平等而不予认可。2、施工范围及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全部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材料采购、加工制造、辅材供应、合格出厂、安全运输、装卸、安装、检测、验收、质量保证、质保期内的维保服务及售后服务等全部内容。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变更、洽商等技术资料所要求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一、工程量计算规则:1、石膏线: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变更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计算。二、间接工程1、管理费用分包人为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所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投标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和员工福利费、财务费、财产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总部管理费、所用工人的食宿、税费及其他费等。2、零星工程2.1、施工范围内发生的所有零用工均不再计算费用。2.2不计算零用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工程有关的计时工、估工、零星用工等;迎检用工;试验配合用工(日常配合不少于两人)、成品保护及看护用工、与其他分包单位配合用工。高层、超高层施工及层高超高施工降效用工。因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造成施工降效用工。现场以内的材料卸车、二次搬运、反复倒运、反复码放用工。现场防尘用工及扬尘预防用工。总分包配合用工。总之,本工程不存在与图纸施工内容及其相关的措施项目所发生的零用工。3、特殊工种:分包人工作内容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全部由分包人提供,塔司、测量员、信号工、司索、焊工、架子工、电工等,上述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承包人须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5、分包人还需配备实验取样员,负责材料取样、试件成型工作。6、分包人必须保证季节性施工(秋收、麦收)阶段的正常施工和足够的人员数量,分包人在季节性施工(秋收、麦收)、节假日施工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不予以另外支付。7、住宿:承包人不提供住宿。8、分包人负责用工过程中所需的工人工资、伙食费、劳保费、保险费、办理暂住证费用等一切费用。9、建筑电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10、安全员配备: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11、水电费: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用电。12、分包人负责用工过程中所需的工人工资、伙食费、劳保费、保险费、办理暂住证费用等一切费用。13、冬季施工增加费:地规定的取暖期间施工所增加的工序、劳动工效降低、保温、加热的材料、人工和设施费用。14、雨季施工增加费:冬季以外的时间施工所增加的工序、劳动工效降低、防雨的材料、人工和设施费用。15、夜间施工增加费:工期内因施工工序需要必须连续施工而进行的夜间施工发生的费用,包括照明设施的按拆、劳动工效降低、夜餐补助等费用。16、生产工具使用费: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的自备工具的补贴费。17、检验试验配合费:配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18、工程定位复测、场地清理费:工程定位复测及将建筑物正常施工中造成的全部垃圾清理至场内指定地点。19、材料及成品保护费:保护原材料、半成品、工程成品保持完好所采取的措施。20、临时停水停电:施工现场临时停水停电每周累计24小时以内的人工、机械停窝工损失不补偿费用。21、工期保证费,是为确保工期或抢工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费、增加的人工费以及施工降效影响等。22、质量保证费,为达到承包人的要求的质量标准,所采取各种的施工工艺、技术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多投入的人工费等。承包人视情况要求分包人先做样板工程,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不包含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此部分施工样板不单独计量。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应低于样板标准,如施工中达不到样板标准,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索赔费用2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费,为达到承包人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所投入的相关费用。三、技术质量要求:满足图纸设计和使用要求,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达到河北省优质工程。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1、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规章制度及标准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各种罚款、损失等均由分包人承担,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进行追偿。2、分包人需提供职工劳保安全防护用品及特殊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口罩、防尘罩、雨鞋、雨衣等。工人进出场胸卡、标有河北建工集团的统一工作服、安全帽等。由承包人统一配置,由分包人承担费用100元/人,承包人在结算时扣除此项费用;分包人自行提供劳保用品时,其质量及样式均应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承包人要求。3、分包人负责自己提供的机械的日常检查、维护及保养,并达到承包人要求。五、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1、施工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并严格分区管理,各分包人对本标段生活区及施工场区的卫生负责,分包人应有保洁人员每天两次洒水清扫卫生,应均无积水、垃圾、石子等,应满足省级文明工地标准。生活区及公用道路、施工场区及所毗邻施工道路均属于分包人所负责区域。2、分包人负责各自生活区、施工区及项目办公区、公共区域安全标志牌、宣传图牌、条幅、彩旗等全部图牌的悬挂、安装。3、现场防尘、洒水覆盖、卫生清扫、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材料码放整理、及为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所需的日常清扫维护等。其中垃圾清运处理费用执行专用条款第28.9条。6、临时设施1、承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现场公共区域、生活区、作业区的所有消防设施材料及设备,分包人应予以安放、看管、倒运、回收,不得随意挪用或损坏。分包人负责自己生活区、作业区的所有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火栓和消防带)、自身作业范围内的消防保卫及自身作业所需的灭火器等其他消防设施的保管、检查、维护。2、分包人负责各自食堂内用具、设备、桌椅等全部用具(桌椅、案板、洗菜池等均采用成品,不得采用木方、模板等自行定制)。施工现场、生活区、食堂炊具布置及卫生环境必须符合承包人企业标准要求和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工地标准。分包人各自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厨师持证上岗,健康证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分包人负责费用。报价表西营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地块石膏线专业分包报价表序号名称做法暂定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不含税)(元)合价(不含税)增值税税率备注1石膏线1、单层石膏板装饰条(高200mm厚0.8mm);2、满挂两道腻子找平;3、喷白色无机涂料;7802.72m %合计注: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按月进度款70%支付。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招标人付至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结算价款的80%;中标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资料报发包人确认。招标人办理完结算手续,两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85%,发包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中标人结算总价的97%,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后七日内付清(无利息)。特别约定,合同履约过程中五分(东营城中村改造项目)、七分(南高基城中村改造项目)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价款条款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当有相同或类似价格时,结算按价格最低的执行。 2、分包人所报价格为不含税单价;3、分包人提供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4、需满足图纸设计和使用要求,含税成活全部做法;5、计算规则: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变更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计算;6、所报价格应充分考虑施工期内人工、材料和机械的价格波动风险,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再调整;7、所报价格包含为满足节点要求的夜间施工增加费。附件2:承包人提供机械、工具、材料一览表施工机械施工工具施工材料以下无以下无以下无 附件3百分制考核制度任务单打分满分为100分,承包人给分包人付款时按任务单打分情况支付工程款,当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石膏线专业分包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河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