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道工程保险招标公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2025)
内容:
项目名称:
大连石化瓦房店—长兴岛输油管道工程保险项目公开询比采购
项目概况:
详见采购文件
项目单位:
大连石化财务部
项目类别:
服务类
项目分类:
其他
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的潜在竞标人,请于北京时间2025年11月5日11时至2025年11月10日24时内完成以下两个步骤: ①如未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注册过的潜在竞标人需要先注册并通过平台审核,竞标人应先登录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网址:http://ebidmanage.cnpcbidding.com/bidder/ebid/base/login.html,具体操作请参考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操作指南中“投标人用户手册”相关章节,有关注册、报名等有关交易平台的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团队相关人员,咨询电话:4008800114; ②已注册或完成注册的竞标人购买采购文件地址(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并清除缓存):http://www2.cnpcbidding.com/#/wel/index,账号密码和招标平台一致,首次登陆需使用“验证码登陆”方式,如有问题,致电400-8800-114转电子招标平台。 4.2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为 200 元人民币,请有意参加的潜在竞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售后不退,应自负其责。购买采购文件只接受电汇,电汇交款单位名称和开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一致,不接受个人汇款。 4.3 本次采购文件采取线上发送的方式。潜在竞标人在4.1规定的时间内完成4.1规定的2项工作,且确认报名成功,请自行下载采购文件(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https://www.cnpcbidding.com/#/)询价(竞价)采购公告中该项目的附件),并于2025年11月10日24时前将“报名函+汇款凭证”发送至电子邮箱syzb11@cnpc.com.cn 。
项目单位联系人:
吕霞
项目单位联系方式:
041186773955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无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无
其他:
无
采购文件及附件-0679.rar
大连石化瓦房店—长兴岛输油管道工程保险项目公开询比采购采购文件采购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采购执行人:中国石油物资沈阳有限公司2025年11月项目名称:大连石化瓦房店—长兴岛输油管道工程保险项目公开询比采购项目编号:ZY25-SY23-FW-FZ0679-011.采购条件本采购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其予以实施。本项目拟采取公开询比采购方式。2.采购范围2.1背景概况:为保障大连石化一体化项目提供稳定供油通道,新建大连石化瓦房店—长兴岛输油管道,以保障生产运行,新建管道投保工程保险。大连石化一体化项目原油加工规模为1000×104t/a,俄油为主要油源,通过管输进厂。建设本项目能满足大连石化一体化项目供油需求。本项目不分标段。2.2采购项目需求单位:大连石化公司。2.3采购范围:2.3.1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2.3.2大连石化瓦房店—长兴岛输油管道工程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2.4最高限价:本项目保险费金额不超74万元(含税)。2.5报价方式:1轮报价,固定费率。2.6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详见附件3《保险方案》。2.7合同履行期限:2025-11-30至2026-12-30。2.8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2.9付款条件:与中标企业签署完保险协议后30个自然日内支付。2.10附件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扩展条款、特别约定附件二:保险公司准入名单附件三:保险方案3.竞标人资格要求3.1根据股份财务〔2024]199号文件要求,竞标人须为2024-2026年度商业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准入资质核定结果中的保险公司。竞标人如不是总公司需提供总公司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3.2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竞标人总公司在2025年度第2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须大于120%(120%)。(提供2025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原件彩色描件或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https://icidp.iachina.cn/网络查询截图盖公章)3.3竞标人承保能力要求:竞标人总公司工程险单一危险单位最大承保能力(含净自留、成数合约、溢额合约合计)大于5亿(含5亿)元人民币。3.4业绩要求:竞标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具有为投保额在5亿(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业绩,独家承保或共同承保均可。(提供合同协议书或保单原件扫描件)3.5财务要求:竞标人须承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凡隐瞒上述情况参与投标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提供2024年度经国家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审计意见的)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提供2024年度经国家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偿付能力报告,以及2025年第2季度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或财务报告中关于偿付能力的解释。(提供审计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原件彩色扫描件提供2025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原件彩色描件或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https://icidp.iachina.cn/网络查询截图盖公章)3.6信誉要求:竞标人须承诺:①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保险质量问题;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本项目的投保人出单机构或服务机构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④竞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⑤开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⑥竞标人未被列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三商”黑名单。②-⑥以上内容以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场查询相关网站为准。4.采购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的潜在竞标人,请于北京时间2025年11月5日11时至2025年11月10日24时内完成以下两个步骤:①如未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注册过的潜在竞标人需要先注册并通过平台审核,竞标人应先登录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网址:http://ebidmanage.cnpcbidding.com/bidder/ebid/base/login.html,具体操作请参考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操作指南中“投标人用户手册”相关章节,有关注册、报名等有关交易平台的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团队相关人员,咨询电话:4008800114;②已注册或完成注册的竞标人购买采购文件地址(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并清除缓存):http://www2.cnpcbidding.com/#/wel/index,账号密码和招标平台一致,首次登陆需使用“验证码登陆”方式,如有问题,致电400-8800-114转电子招标平台。4.2采购文件每套售价为200元人民币,请有意参加的潜在竞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售后不退,应自负其责。购买采购文件只接受电汇,电汇交款单位名称和开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一致,不接受个人汇款。4.3本次采购文件采取线上发送的方式。潜在竞标人在4.1规定的时间内完成4.1规定的2项工作,且确认报名成功,请自行下载采购文件(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https://www.cnpcbidding.com/#/)询价(竞价)采购公告中该项目的附件),并于2025年11月10日24时前将“报名函+汇款凭证”发送至电子邮箱syzb11@cnpc.com.cn。4.4竞标人支付文件费后,在商城个人中心进入订单列表,点击已缴纳的文件费订单,点击订单详情,可以自行下载电子版普通发票。5.采购文件的递交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3日08时30分(建议:考虑响应文件电子版较大,避免受网速影响,以及网络技术支持的时间,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2小时完成网上电子版的提交。)5.2响应性文件递交地点:本项目采用线上组织的模式,竞标人应在采购文件及澄清文件(如有)约定的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版响应文件(PDF版)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syzb11@cnpc.com.cn。(请务必将PDF格式响应文件或者压缩包设置密码,响应文件密码将在开标时通过腾讯会议告知招标代理机构)5.3响应文件递交方式:本次采购采取腾讯会议+邮件的远程的组织方式,网上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不接受纸质版响应文件。注意事项:邮件及响应文件名称格式:响应文件+“项目编号”+“公司名称(全称)”+“竞标人手机号”。(手机号为参加腾讯会议人员的手机号,因电话打不通错过竞标后果自负。)5.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性文件,不予受理(以代理机构指定邮箱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5.5未按采购公告“4.采购文件的获取”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竞标人,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6.保证金6.1潜在竞标人应在竞标截止时间前提交6400元人民币的竞标保证金。①竞标保证金形式:自助递交(网址:http://www2.cnpcbidding.com/)(个人中心-订单列表-订单详情-投标保证金详情)竞标保证金只接受电汇,电汇交款单位名称和开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一致,不接受个人汇款。6.2未递交保证金的潜在竞标人不具备询比竞标资格。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采购公告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https://www.cnpcbidding.com/#/)上发布。8.开标时间8.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开始时间:2025年11月13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8.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询比响应文件,实施机构不予受理。参加询比会议的供应商代表须为询比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注:竞标人需自行配备电脑、网络、高清摄像头、麦克风、打印机、扫描仪(或具备相应功能的手机)等设备及腾讯会议软件,以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否则后果自负。腾讯会议号将于开标开始前告知响应文件上所写的联系人。9.联系方式9.1采购人联系方式采购人:大连石化公司财务部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中街1号商务联系人:吕霞电话:0411-867739559.2非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管理部门:企管法规部联系人:张勍电话:0411-867721059.3采购执行人(代理机构)机构:中国石油物资沈阳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21号联系人:刘晓萍电子邮箱:syzb11@cnpc.com.cn电话:0411-8677407910.购买采购文件附件报名函项目编号:ZY25-SY23-FW-FZ0679-01中国石油物资沈阳有限公司:我单位决定报名参加大连石化瓦房店—长兴岛输油管道工程保险项目公开询比采购的采购活动。单位信息如下:单位名称XXXXXXX有限公司联系人张三联系电话(手机)13000000000电子邮箱xxxxxxx@xxx.com联系电话(座机)0000-00000000报名单位名称:XXXXXXX(公章)日期:0000-00-00备注:1.请按照本格式要求填写报名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进行报名;2.此函件发出后需与采购执行人进行电话确认;3.若报名后不参加采购活动,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考核。附件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第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第二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二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六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部分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期间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三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三十八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门报案;(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第四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四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六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第四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四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四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五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五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五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2、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应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安装、危险安装、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四)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安装工程—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五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五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第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二十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五)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二十一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五)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六)仲裁机构裁决;(七)人民法院判决;(八)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五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四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部分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二十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期间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工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安工保险期间范围。(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第三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三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三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三十七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三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门报案;(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被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四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第四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四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四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五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二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五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五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2、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附加条款扩展责任类1.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本保险合同是一张第一赔偿限额保险合同,当最后工程造价超过原预估总工程造价的10%时,所有赔款会按照理算后总数全额赔付,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安装试车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工程项目中安装工程部分在安装试车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或机械故障原因而造成保险标的本身及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最高赔偿限额:和保险金额保持一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0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4.自然灾害引起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而导致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5.围岩与衬砌的变形与破坏条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在遇不良地质条件(如优势裂隙面的不利组合、风化卸荷带、围岩破碎、断层等)时,如果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已采取了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支护措施,并对围岩和衬砌进行了监测,仍不能阻止围岩和衬砌的变形和破坏的发生,对此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和第三者财产、人身伤亡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6.岩爆特别条款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超前地质勘探预报和有效的防止岩爆的措施,仍未能阻止岩爆的发生而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也由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7.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8.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运输最高赔偿限额5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9.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扩展承保在工地外任何场地处于加工或预制过程中的被保险财产。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0.临时修理扩展条款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确保发生保险事故后工程能够继续进行而对受损工程实施的临时修理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1.重新安装费用条款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对机器设备进行重新安装、装配所产生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2.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参与工程项目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被保险人的顾问及其授权的代表、雇员以及政府官员都被视为第三者。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3.临时移动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标的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的过程中,由公路、铁路、水路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一、、本附加险合同不适用于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在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本附加险合同不适用于下列财产:(一)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二)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机器及设备。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4.车辆装卸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5.变更工程量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将工程暂定金(包括工程不可预见费用)纳入总保额,若变更部分工程出险,可按变更工程量清单理赔(出险后再进行的变更不负责理赔),否则变更工程量部分不予理赔。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6.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200万)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200万。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7.恶意破坏扩展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或他人的恶意阻工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8.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单载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商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保险合同保证期的起始时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算起,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合同保证期的期间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证期。保证期限:12个月。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9.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期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重建、修复或者重置的额外费用。该重建、修改或重置以符合上述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的规定为限。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1.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安装错误造成的损失和费用除外。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2.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以下责任:1.由于泄漏、污染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伤害、疾病、财产损失;2.清除、清理泄漏物、污染物的费用。但上述泄漏、污染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意外、无意和不期望而发生的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3.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业主方人员(不记名)在保险工程施工工地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残或事故,保险人将根据不同伤害程度,按下列赔偿金额表所订百分率给予赔偿,具体赔偿限额如下:1)业主方高级管理人员a工期内意外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120万元b每次意外事故医疗费:30万元2)业主方其他职员a工期内意外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80万元b每次意外事故医疗费:20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4.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超前地质勘察预报和有效的防止涌水(泥)、突水(泥)的措施,并按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但未能阻止涌水(泥)、突水(泥)的发生而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也由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5.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危岩、孤石、岩体裂隙、雨水浸润、挖掘或爆破引起的局部山体滑坡或地陷所造成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或下陷后的土石方费用、收复工地和削坡的合理费用,其中清理土石方费用列入明细表保险项目中的清理残骸费用中计算。不论保险合同明细表内的保险财产是否遭受损失,上述费用亦应视作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但下列责任除外:(1)由于工艺不善或使有缺陷材料而造成的直接损失;(2)因滑波和沉陷引起的其它后果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6.地面下陷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保障扩展包括,本部分项下所保工程或临时工程发生损失,造成无论工地内或工地外的工程周围地面或地表下陷或塌落,恢复原状或进行加固的费用,且并不影响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部分对于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有关法律责任的保障。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7.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一)因被保险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第三者建筑物的开裂赔偿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且未达倒塌程度。(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三)除外责任:1、拆除中的房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的房屋,或保险合同所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险房屋的损失。2、被保险人为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原开裂程度扩大所采取的安全改进加强措施所需费用。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4、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的损失。5、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6、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开裂。7、已经为政府机关公告征收的房屋。(四)被保险人应提前对沿线第三者建筑物进行事先勘查,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发现临近房屋出现开裂,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导致本特约条款的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一切事先勘查、安全预防和安全加强措施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五)本条款赔偿前提是被保险人确实依照原设计的安全支撑、防护设施、施工方法、材料、尺寸及规范施工。任何设计变更,被保险人均应于14日内通知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8.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地址以外地点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保险金额应包括在主险保险金额之中。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29.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已经运抵现场的保险标的如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需要进行场外修理,对于此部分财产在修理期间的损失,以及此部分财产在运抵修理地的内陆运输过程中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30.临保护措施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如果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为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仅限于为防止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且被保险人应保留上述修理支出的详细记录。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1.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2.工地访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3.临时通道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临时通道所遭受的不可预见的意外损失或损毁,但该项损失或损毁发生只有在该通道完工前或为承包商按其意图所使用之前,两种情况以较早的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4.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被保险人如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应承担的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5.盗窃、抢劫扩展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工程地域范围内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损失。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三)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五)在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36.交叉责任扩展条款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险合同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险合同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但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约定的分项限额。双方同意保险人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险合同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双方同意在发生损失时,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总是保持和执行各种合约以及各自的合约赔偿。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不得有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险合同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37.工程中断条款当由于任何原因项目工作或任一部分将要中断,并且被保险人提供相关通知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提供可以继续不间断的提供保障。被保险人应保持合理的审慎,以确保停工期间被保险财产得到经常检查和维护,被保险人应采取合适的步骤以确保被保险财产免受损失和损坏。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8.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B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保证期内因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保证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39.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双方进一步同意:(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1.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条款,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0.地下炸弹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总除外责任(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1.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经交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对在河流、铁路路基、公路等下方水平钻探作业时遭受的损坏,在以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作为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必须具有相关的施工资质,并且在开工之前必须根据最新的技术对地质状况进行分析,并采取合适的钻探方法。保险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赔偿:(一)未达到钻探目标位,偏离预定方向;(二)钻探泥浆的损失;发生保险损失并经保险人赔偿后,上述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2.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全部,或部份开挖时遭受暴风雨、雨水、洪水而引起泥沙淹没、淤塞、腐蚀、塌方及管道、电缆、埋设物的浮起导致的损失。但每次开挖长度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公里。被保险人应保证管口处备有应急的封堵设备,并在任何停工期间诸如夜晚、假日等,封堵可能受到洪水侵害的管口。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3.隧道工程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隧道施工中发生下列损失负责赔偿。(1)突发性涌水、突泥造成的保险标的财产损失及工程抢险损失;(2)突发性岩爆或危岩下坠造成的工程本身的损失。但设计单位应按单项工程定测(含补充定测)所取得的地质资料和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且施工单位已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的操作规程要求施工。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4.钻井工程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钻井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一)地震、火山爆发、海啸;(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三)井喷或形成坑状;(四)火灾、爆炸;(五)自涌水流;(六)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泥浆损失;(七)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洞孔塌方或由于异常,或页岩膨胀导致洞壁塌方。保险人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含材料)为限。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特别除外条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钻机及钻井设备的损失(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它特殊的保险)、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查(包括酸处理、断面切除等促进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免赔额: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扩展费用类45.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47.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2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8.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下列项目:(一)流体静力试验后的查漏费用(包括特殊设备的租用费、运输费和操作费)(二)为查寻及修补漏点而产生必要的土方工程费用。例如,对未受损壕沟的开挖,管道覆盖层的剥离和复原。但上述泄漏必须系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事故,或由工地的施工错误所造成,并且__50_%的焊缝已经×光检查,且所有发现的缺陷均已排除。本条款不负责赔偿焊缝的错误修理造成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一流体静力试验段的赔偿限额:2000万元49.预防措施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5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200万元)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51.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2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52.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200万元)若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导致需要进行任何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失的财产进行重新测试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担这些测试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3.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但保险期间内,金额不得超过: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约定费用类54.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56.放弃代位求偿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所有代位权,但须以本保险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都遵守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件为前提。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57.违反义务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有任何欺诈行为、进行错误陈述,或采取欺诈手段或方式以图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保险人对其虚假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如此,一个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影响其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但是,当其他被保险人获知违约行为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采取补救措施代为履行相应义务,否则,保险人依照合同拒绝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8.汇率条款无论保险明细表的列明金额采用何种币种,在损失发生时,汇率的换算以损失发生当日的外汇牌价计算,汇率换算适用于损失发生时的支付和赔付金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9.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金额。如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工程决算金额与保险金额相差不超过±10%,则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期间结束后不再对保险费进行调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60.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被保险人的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保险人将自动延长本保险合同保险期180天且不另收保费。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61.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62.赔偿基础条款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的赔偿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赔付被保险人修理、重置或更换受损财产(包括额外营运测试、试运行,或额外可靠性测试或此保障范围内的损失所需要的额外性能测试的费用)所需的全部费用。此费用可能与原工程费用不同,及应包括所有税收、进口关税,即使它们与保险生效时不同,或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征收。在计算工程的复原或重置价值时,那些在计算保险金额时所包含的费用因素将被考虑。对于任何赔款或索赔,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已达成赔偿金额一致的意见或协议时,保险人应从协议达成之日起30天内将同意的赔偿金额支付于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63.第一赔款受益人条款应被保险人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为本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将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先支付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64.错误和遗漏条款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65.不可控制条款本保险合同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约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66.自动升值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列各项目的保险金额应在本保险期间内按其比例部分增加百分之十,如增值超出这个比例,对超出部分应支付相应的保险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本条款只对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保险金额有效。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其他附加条款67.疏散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限额500万元)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因发生承保风险,使保险标的存在或进一步损失的风险或对第三方安全产生潜在威胁,而采取隔离措施发生的疏散费用以及其他类似保护性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68.恐怖活动条款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69.首要保险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使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取得相应的索赔权利,但可以不用等待其赔偿资金,可以由保险人先行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后,应将相关追偿权益转让保险人,并积极配合追偿工作。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70.特种车辆碰撞损失扩展条款对于被保险人的非公共牌照的特种车辆在保险地址范围内由于碰撞所造成自身及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71.车辆/船舶装卸责任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因其拥有或租用的车辆/船舶在进行与保险工程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72.雇主现有财产条款任何项目所有者所拥有的财产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已有工程、铁路和其他财产),无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所有,只要不属于保险单载明的工程或其部分,则在本保险合同内都应被认为是第三方财产。本附加险合同不应视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任何事故或一系列事故的赔偿限额的增加。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73.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约定条款保险人应积极参与第三者责任事故的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参与事故调解,保险人应派员参与事故调解,若保险人不派员参与,则视同保险人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人承担其鉴定费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74.第三者事故仲裁或诉讼相关费用特别条款对被保险人因发生与保险标的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依法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75.施救条款因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即将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或保险人虽没有事先同意,但被保险人可以证实该风险很可能发生),保险人负责赔偿为了预防、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而采取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针对即将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人虽没有事先同意,但被保险人可以证实该风险很可能发生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在根据实际情况在采取合理措施的阶段立即通知保险人。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76.场外装配扩展条款B对于保险标的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进行必要的装配、组装时因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损失不包括任何设备制造商或供货商在其制造、装配、组装过程中的损失。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77.道路或其他财产的损坏条款对被保险人用于施工的机动车辆,因其自身或其负载的重量或振动,对道路表面、附近的建筑物或其他财产、桥梁或高架道路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附件2:股份公司2024-2026年度财产保险机构准入名单股份公司2024-2026年度财产保险机构准入名单1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中银保险有限公司12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1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国任财产保险有限公司16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7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业务)18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业务)附件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瓦房店——长兴岛输油管道项目工程保险方案社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一、工程项目大连石化瓦房店—长兴岛输油管道项目二、投保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三、被保险人1、主要被保险人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有义务和责任为其购买保险的其他关系方,包括已存在或今后可能设立的任何其他的项目分部、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公司、内部关联公司、控股公司;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对上述公司是否作为被保险人有最终确定权。2、附加被保险人1)EPC总承包人、任何其他公司、事务所、个人或团体,以及在过去或现在与上述或本段中列明的主要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签订与此工程项目和工程行为有关协议的相关方;2)对制造商、供应商、销售商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他们在工地范围内的现场活动;3)本条项下的被保险人也包括与此工程项目有着相关的各自的权利、利益和责任的继承人、受让人。四、保险公司及承保比例份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首席),承保比例为50%;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保),承保比例为50%;五、保险顾问保险顾问(保险经纪人):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六、投保险种基本条款: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条款共计77条,详见下表:一、扩展责任类1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23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2安装试车条款24“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3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25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4自然灾害引起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26地面下陷条款5“围岩与衬砌的变形与破坏”条款27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6“岩爆”特别条款28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7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29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8内陆运输扩展条款30临时保护措施条款9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31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10临时修理扩展条款32工地访问条款11重新安装费用条款33临时通道特别条款12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34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13临时移动条款35盗窃、抢劫扩展条款14车辆装卸责任条款36交叉责任扩展条款15变更工程量条款37工程中断条款16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38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17恶意破坏扩展条款39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18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40地下炸弹特别条款19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41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2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42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21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43隧道工程特别条款22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44钻井工程特别条款二、扩展费用类45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5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4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51专业费用特别条款47空运费扩展条款52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48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53急救费用条款49预防措施条款三、约定费用类54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61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5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62赔偿基础条款56放弃代位求偿条款63第一赔款受益人条款57违反义务特别条款64错误和遗漏条款58汇率条款65不可控制条款59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66自动升值条款60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四、其他附加条款67疏散费用扩展条款73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约定条款68恐怖活动条款74第三者事故仲裁或诉讼相关费用特别条款69首要保险条款75施救条款70特种车辆碰撞损失扩展条款76场外装配扩展条款B71车辆/船舶装卸责任条款77道路或其他财产的损坏条款72雇主现有财产条款注:条款详细请见保险条款部分。特别约定:1、兹经双方约定同意:由于因第三方施工(包括渔船抛锚、拖网作业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水下管道损失,因管道试压试验时由于压力异常导致的爆裂损失。上述原因属于意外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取得相应的索赔权利,但可以不用等待其赔偿资金,可以由保险人先行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后,应将相关追偿权益转让保险人,并积极配合追偿工作。2、兹经双方约定同意,海底地质突变属于自然灾害定义中“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海底地质突变导致管道设计埋深不足,需再次施工的相关费用。3、建筑安装期可自动延期180天,自动延展期间不需要加付保险费,但项目业主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180天延展期限结束后,若工程建设期尚未结束,被保险人提出工程延期时,保险人承诺按照原有的保险条件对本工程延期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保,延期保险费按日比例计算收取,计算方法如下:延期保险费=总保险费*约定的延期天数/原工程期限天数4、保险费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交付,若投保人未能及时缴交保险费,保险人对缴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承担全部保险责任,除非投保人故意拖欠保险费。5、保险名词解释:业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保险人:指承保本项目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代表:是指列明的被保险人中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6、合同价格特别约定兹经双方约定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提供的购买设备合同且合同中规定了维修价格和更换零部件价格时,保险人视此类合同可充当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的发票使用,从而不用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即此类合同可视为与发票同等效力。七、保险责任见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以及特别约定。八、保险金额/责任限额1、物质损失本项目预计保险金额为36,96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等永久性工程,临时性工程、临时设施、设备、原材料、消耗性材料和周转性材料等工程材料以及其他由业主保管或负责的财产等,具体投保清单详见下表。序号工程项目名称保险金额(万元)36,966.001瓦房店市段15,063.002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段6,762.003水域1定向钻穿越2,260.004水域2定向钻穿越376.005水域3定向钻穿越388.006水域4定向钻穿越2,581.0071#-3#监控阀室66.008站场工程2座697.009瓦房店分输泵站1座15.9110西中岛末站1座681.1611外电工程127.6912配套工程1,201.0113定向钻穿越3.84Km858.9914智能管道161.2215其他工程5727.022、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200,000,000.00元。其中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000.00元。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上述责任限额将在扣除下列免赔额后适用。九、免赔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如下:1.地震导致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2.暴风、龙卷风、飓风、台风、暴雨、洪水导致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3.其他风险导致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1.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0.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2.第三者人身伤亡、伤害无免赔。(注:每次事故是指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事件,若同一事故适用多个可能免赔额的,只扣一个免赔额,以其中最高者为准。)十、保险费率及保险费金额根据招标结果待定:总保险费(含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为:********)。十一、保险期限1、工程期建筑安装期(含试车期):自2025年11月30日零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若实际起始时间早于或迟于2025年11月30日,则保险工程建筑/安装期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及其他延展期、保证期顺次提前或延后。【实际起始时间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通知为准】。上述建筑安装期(含试车期)包含每个工程项目全部工程的单体或联动调试、试车及试运行工作,直至工程所有人对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接收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2、延展期建筑安装期可自动延期180天,自动延展期间不需要加付保险费,但项目业主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180天延展期限结束后,若工程建设期尚未结束,被保险人提出工程延期时,保险人承诺按照原有的保险条件对本工程延期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保,延期保险费按日比例计算收取,计算方法如下:延期保险费=总保险费*约定的延期天数/原工程期限天数3、保证期保证期为12个月(从工程所有人对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接收全部工程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十二、保险顾问服务费与支付1、保险顾问服务费保险顾问服务费(保险经纪服务费):含税保险费的20%。2、保险顾问服务费支付各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顾问开具的保险中介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为保险顾问一次性支付服务费。十三、防灾防损专项基金及培训专项费用保险人应为被保险人建立防灾防损基金,主要用于对被保险人进行安全管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及防灾防损培训等服务,以期尽量减少事故和损失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保险期限内的防灾防损工作由乙方牵头组织,共保体成员配合完成;(2)防灾防损基金中不低于50%的费用,用于每年不定期组织现场查勘和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风险管理建议和意见,以便降低风险事故发生几率,确保其安全生产和持续发展;(3)为被保险人制定防灾防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风险管理、防灾防损检查、重大事故紧急反应程序等,并协助被保险人制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4)共保体各方按照各自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防灾防损费比例计算各自防灾防损费用,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设定的比例(3%)计算,本项目防灾防损费共计**********元,具体金额如下表:保险人保险费(元)防灾防损费比例防灾防损费(元)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合计十四、公估理算人1)当损失发生时,需委请竞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为指定公估人。2)聘请公估人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共保体各方按各自的承保比例分摊。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1项目名称见公告/采购邀请书1.1.2采购人见公告/采购邀请书1.1.3采购方式见公告/采购邀请书1.1.4询比地点见公告/采购邀请书1.2.1资金来源见公告/采购邀请书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范围见公告/采购邀请书1.3.2服务期限见公告/采购邀请书1.3.3采购有效期采购活动开始后90个日历日1.4.1报名竞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公告/采购邀请书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报名否1.4.3分包不允许1.4.4偏离不允许1.5.1采购文件见公告/采购邀请书1.5.2采购保证金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保险或电子保函1.保证金保险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石油招标中心”平台(网址:http://www2.cnpcbidding.com/#/wel/index)完成竞标(投保状态显示投保成功),保险额度应与保证金金额相同,必须使用竞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购买保险,采购文件中应提供竞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否则投标将被否决。评审时以中国石油招标中心招标业务管理平台上的电子保单作为依据。2.电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采购公告递交方式:电汇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款项存入招标机构指定的账户。保证金采用电汇的,必须从竞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出,响应文件中应提供竞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证明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文件(可由银行或者竞标人自行出具),未提供的投标将被否决。基本账户要求适用于依法必招项目。保证金采用电汇方式的,保证金利息退还流程如下:1.5.2采购保证金(1)保证金退还成功后,系统将向竞标人发送邮件,告知其保证金在代理机构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金额,竞标人应在收到邮件后15日内开具利息发票,并登陆http://www2.cnpcbidding.com/#/wel/index上传发票,未及时上传将默认为竞标人放弃此次利息收入。(2)保证金利息计息起始点为收到保证金当日,计息截止点为成功退保证金当日,利率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为准。(3)利息计算:①利率:央行公布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35%②未成交竞标人利息计算方法:未成交竞标人利息计算公式:来款保证金×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存款天数/360③成交人利息计算方法:来款保证金×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来款至开具成交服务费日账期/360+(来款保证金-成交服务费)×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开具成交服务费日至退款日账期/3603.电子保函电子保函应选用信誉良好的银行或者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递交响应文件时提交电子保函编入响应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推荐竞标人使用保证金保险或电汇。备注:1.成交人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转为成交服务费预收款;2.预收款方式:按照成交人填写的《成交服务费联络函》中选中的方式;3.本项目按照概算一次性向成交人收取成交服务费;4.供应商在采购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保证金不予退回;5.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不予退回;6.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采购保证金不予退回。1.5.3响应竞标人要求采购人澄清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开始1日以前1.5.4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公告/采购邀请书1.5.5邮寄响应文件地点见公告/采购邀请书1.5.6采购结束后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1.6.1开标时间和地点见公告/采购邀请书1.6.2开标方式采取网上腾讯视频会议方式1.6.3评审小组的组建采购小组共5人,由采购人代表1人与通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评审专家4人组成,包括大连石化瓦房店—长兴岛输油管道工程保险项目公开询比采购采购文件采购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采购执行人:中国石油物资沈阳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第一章采购公告项目名称:大连石化瓦房店—长兴岛输油管道工程保险项目公开询比采购项目编号:ZY25-SY23-FW-FZ0679-011.1.1.采购条件本采购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其予以实施。本项目拟采取公开询比采购方式。1.2.2.采购范围2.1背景概况:为保障大连石化一体化项目提供稳定供油通道,新建大连石化瓦房店—长兴岛输油管道,以保障生产运行,新建管道投保工程保险。大连石化一体化项目原油加工规模为1000×104t/a,俄油为主要油源,通过管输进厂。建设本项目能满足大连石化一体化项目供油需求。本项目不分标段。2.2采购项目需求单位:大连石化公司。2.3采购范围:2.3.1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2.3.2大连石化瓦房店—长兴岛输油管道工程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2.4最高限价:本项目保险费金额不超74万元(含税)。2.5报价方式:1轮报价,固定费率。2.6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详见附件3《保险方案》。2.7合同履行期限:2025-11-30至2026-12-30。2.8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2.9付款条件:与中标企业签署完保险协议后30个自然日内支付。2.10附件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扩展条款、特别约定附件二:保险公司准入名单附件三:保险方案1.3.3.竞标人资格要求3.1根据股份财务〔2024]199号文件要求,竞标人须为2024-2026年度商业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准入资质核定结果中的保险公司。竞标人如不是总公司需提供总公司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3.2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竞标人总公司在2025年度第2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须大于120%(120%)。(提供2025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原件彩色描件或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https://icidp.iachina.cn/网络查询截图盖公章)3.3竞标人承保能力要求:竞标人总公司工程险单一危险单位最大承保能力(含净自留、成数合约、溢额合约合计)大于5亿(含5亿)元人民币。3.4业绩要求:竞标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具有为投保额在5亿(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业绩,独家承保或共同承保均可。(提供合同协议书或保单原件扫描件)3.5财务要求:竞标人须承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凡隐瞒上述情况参与投标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提供2024年度经国家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审计意见的)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提供2024年度经国家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偿付能力报告,以及2025年第2季度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或财务报告中关于偿付能力的解释。(提供审计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原件彩色扫描件提供2025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原件彩色描件或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https://icidp.iachina.cn/网络查询截图盖公章)3.6信誉要求:竞标人须承诺:①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保险质量问题;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本项目的投保人出单机构或服务机构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④竞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⑤开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⑥竞标人未被列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三商”黑名单。②-⑥以上内容以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场查询相关网站为准。1.4.4.采购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的潜在竞标人,请于北京时间2025年11月5日11时至2025年11月10日24时内完成以下两个步骤:①如未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注册过的潜在竞标人需要先注册并通过平台审核,竞标人应先登录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网址:http://ebidmanage.cnpcbidding.com/bidder/ebid/base/login.html,具体操作请参考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操作指南中“投标人用户手册”相关章节,有关注册、报名等有关交易平台的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团队相关人员,咨询电话:4008800114;②已注册或完成注册的竞标人购买采购文件地址(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并清除缓存):http://www2.cnpcbidding.com/#/wel/index,账号密码和招标平台一致,首次登陆需使用“验证码登陆”方式,如有问题,致电400-8800-114转电子招标平台。4.2采购文件每套售价为200元人民币,请有意参加的潜在竞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售后不退,应自负其责。购买采购文件只接受电汇,电汇交款单位名称和开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一致,不接受个人汇款。4.3本次采购文件采取线上发送的方式。潜在竞标人在4.1规定的时间内完成4.1规定的2项工作,且确认报名成功,请自行下载采购文件(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https://www.cnpcbidding.com/#/)询价(竞价)采购公告中该项目的附件),并于2025年11月10日24时前将“报名函+汇款凭证”发送至电子邮箱syzb11@cnpc.com.cn。4.4竞标人支付文件费后,在商城个人中心进入订单列表,点击已缴纳的文件费订单,点击订单详情,可以自行下载电子版普通发票。1.5.5.采购文件的递交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3日08时30分(建议:考虑响应文件电子版较大,避免受网速影响,以及网络技术支持的时间,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2小时完成网上电子版的提交。)5.2响应性文件递交地点:本项目采用线上组织的模式,竞标人应在采购文件及澄清文件(如有)约定的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版响应文件(PDF版)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syzb11@cnpc.com.cn。(请务必将PDF格式响应文件或者压缩包设置密码,响应文件密码将在开标时通过腾讯会议告知招标代理机构)5.3响应文件递交方式:本次采购采取腾讯会议+邮件的远程的组织方式,网上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不接受纸质版响应文件。注意事项:邮件及响应文件名称格式:响应文件+“项目编号”+“公司名称(全称)”+“竞标人手机号”。(手机号为参加腾讯会议人员的手机号,因电话打不通错过竞标后果自负。)5.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性文件,不予受理(以代理机构指定邮箱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5.5未按采购公告“4.采购文件的获取”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竞标人,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1.6.6.保证金6.1潜在竞标人应在竞标截止时间前提交6400元人民币的竞标保证金。①竞标保证金形式:自助递交(网址:http://www2.cnpcbidding.com/)(个人中心-订单列表-订单详情-投标保证金详情)竞标保证金只接受电汇,电汇交款单位名称和开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一致,不接受个人汇款。6.2未递交保证金的潜在竞标人不具备询比竞标资格。1.7.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采购公告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https://www.cnpcbidding.com/#/)上发布。1.8.8.开标时间8.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开始时间:2025年11月13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8.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询比响应文件,实施机构不予受理。参加询比会议的供应商代表须为询比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注:竞标人需自行配备电脑、网络、高清摄像头、麦克风、打印机、扫描仪(或具备相应功能的手机)等设备及腾讯会议软件,以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否则后果自负。腾讯会议号将于开标开始前告知响应文件上所写的联系人。1.9.9.联系方式9.1采购人联系方式采购人:大连石化公司财务部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中街1号商务联系人:吕霞电话:0411-867739559.2非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管理部门:企管法规部联系人:张勍电话:0411-867721059.3采购执行人(代理机构)机构:中国石油物资沈阳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21号联系人:刘晓萍电子邮箱:syzb11@cnpc.com.cn电话:0411-867740791.10.10.购买采购文件附件报名函项目编号:ZY25-SY23-FW-FZ0679-01中国石油物资沈阳有限公司:我单位决定报名参加大连石化瓦房店—长兴岛输油管道工程保险项目公开询比采购的采购活动。单位信息如下:单位名称XXXXXXX有限公司联系人张三联系电话(手机)13000000000电子邮箱xxxxxxx@xxx.com联系电话(座机)0000-00000000报名单位名称:XXXXXXX(公章)日期:0000-00-00备注:1.请按照本格式要求填写报名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进行报名;2.此函件发出后需与采购执行人进行电话确认;3.若报名后不参加采购活动,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考核。附件一:1.11.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1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1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2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3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第4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4.成交服务费收取通知 中国石油物资沈阳有限公司 收件人:电话:传真:发件人:电话TEL:传真:主题:成交服务费收取通知日期: 中国石油物资沈阳有限公司 收件人:电话:传真:发件人:电话TEL:传真:主题:成交服务费收取通知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输油管道工程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