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 高标准农田新建招标公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2025)



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由镇江市农业农村局以镇农复【2025】13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财政、省级及市县财政配套,项目出资比例为中央财政约66%、省级及市县财政配套约34%,项目法人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招标人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
2.2项目建设规模:0.48万亩,高效节水灌溉0.15万亩,建设地点为东方村、东贪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泵站建设、沟渠修建、道路铺设等,旨在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满足农业生产及灌溉需求。
2.3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工程1个标段,相应招标内容为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的施工,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2.4 本标段合同估算价:1452.47万元
2.5 本标段计划工期:240日历天
2.6 付款方式:本工程原则按进度付款,区级验收前支付至合同价的50%;区级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市级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审定价3%的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条件
(1)投标人资质最低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最低要求: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②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主动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a.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b.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c.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d.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e.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信息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建造师的,必须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文件要求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并及时更新主体信息库,否则不予认可,其他省从其规定。
(3)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或其他证明材料。
①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时间之日前近3个自然月中任意一个月;
②证明材料要求:
a.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在职员工的,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b.拟派项目负责人为退休人员的(年龄+投标有效期+计划工期不超过65周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须在投标单位注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时间已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的,提供退休证明、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时间不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的,提供退休前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退休证明及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时间累加后须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
注:上述所有证明材料,时间均应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4)业绩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担任单项合同价大于700万元以上的类似项目施工项目经理的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农田建设项目、灌区建设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上项 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
 类似工程业绩的有效期为自2022 年10月1 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
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投标时须上传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验收鉴定书的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中标(成交)公告官网查询截图;(2)业绩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3)该业绩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查询截图。
若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
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
(5)财务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6)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应
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分为 A、B、C 三类)。
(7)其他要求:
a.目前不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注:投标人的信用记录由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进行查询核实并截图打印留存,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为项目资格审查结束时。
b.本项目电子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和资格审查认定等以电子招标投标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的信息、数据为准,投标人需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材料(除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承诺外)录入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后选择编入投标文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形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准备
本招标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从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10日(北京时间,下同)为招标文件获取期,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招标文件获取期满之前完成如下工作:
4.1.1 请各投标人于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及信息管理,及时录入企业相关信息及佐证材料,避免影响正常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4.1.2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前,须办理投标所需的电子 CA 及签章(CA证书办理详见《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CA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CA证书的问题致电0511-88968012咨询,网上招投标系统的问题咨询电话4008503300)。
4.2 获取招标文件
4.2.1 完备上述准备工作后,在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期内,使用单位数字证书登录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年11月26日9时30分。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2 开标模式及递交方式
5.2.1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水利工程交易系统”。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5.2.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开标。
5.2.3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5.2.4 首次参与“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请确保CA 证书为适用版本,并提前(开标前两天以上)使用CA测试登陆镇江市公共资源“不见面”交易大厅。如遇显示用户名和密码不匹配或其他异常情况无法登陆,请及时联系4009980000客服,进行远程 CA 证书升级;如遇登陆镇江市公共资源“不见面”交易大厅后系统出现问题,请及时联系0511-88968012 客服;如遇交易系统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0511-88968012 客服。
6.  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以自行踏勘现场。
7.评标标准和方法
7.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7.2 资格评审标准:“/”的为不作评审要求。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营业执照
符合招标公告第3.1(1)项规定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招标公告第3.1(1)项规定

3
资质等级
符合招标公告第3.1(1)项规定

4
项目负责人资质
符合招标公告第3.1(2)项规定

5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符合招标公告第3.1(2)项规定

6
项目负责人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第3.1(2)项规定

7
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
符合招标公告第3.1(3)项规定

8
业绩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第3.1(4)项规定

9
财务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第3.1(5)项规定

10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第3.1(6)项规定

11
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第3.1(7)项规定

12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招标公告第3.2项规定

 
7.3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剔除投标报价中最高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C=A×K1×Q1+B×K2×Q2,Q2=1-Q1,Q1的取值范围为:50%、55%、60%、65%、70%;K1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99%;K2的取值同K1。Q1、K1值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有多个标段时,Q1、K1值每个标段随机抽取。
说明:(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3)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最高投标限价:1396.314492万元。
7.4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70分,业绩3分,人员配置3分,施工组织设计24分。
7.5 评分因素与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2
评标入围数量和方法

 

评标入围方法: 当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不超过50家时,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都入围评审;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超过50家时,可采用以下入围方法: √方法1:固定均值入围法 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K1% ,K1值为2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K2% ,K2值为2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不少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不少于R家(R—般不少于20家,本次招标R取值为:20家,取平均值以上8家和以下12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不少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不足R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注:未入围评标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的评标程序,其投标文件 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评标结束后,评标入围结果不因任何情形而 改变。

2.3.3
投标报价的偏离率计算公式
偏离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3.4(3)
投标报价(70分)
70分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70分,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 1%,扣减一定的分值,每偏高1%扣0.5分,每偏低1%扣0.5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注: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2位小数。

2.3.4(3)
企业业绩 (2分)

 

2分
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价大于1400万元类似项目施工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农田建设项目、灌 区建设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上项 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  类似工程业绩有效期为自2022 年10月1 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投标时须上传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验收鉴定书的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中标(成交)公告官网查询截图;(2)业绩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3)该业绩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查询截图。 若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 注:企业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不可重复得分,以项目经理业绩优先得分。

项目负责人业绩 (1分)
1分
项目负责人具有担任单项合同价大于1400万元以上的类似项目施工项目经理的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农田建设项目、灌 区建设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上项 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 类似工程业绩有效期为自2022 年10月1 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 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投标时须上传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验收鉴定书的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中标(成交)公告官网查询截图;(2)业绩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3)该业绩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查询截图。 若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 注: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或者合同履行时,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或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或者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涉及业绩均不予认可。

2.3.4(2)
人员配置
3分
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材料员齐全得2分;缺1个扣0.5分,最少得0分;(提供相应的岗位证书) 2、人员配置中技术负责人具有省级人社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高级及以上职称得1分;没有不得分。(提供职称证书) 注:上述人员须在投标文件-主要人员汇总表中注明方可得分。

2.3.4.(1)
施工组织设计 (24分)

 

(1)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以下评审要点进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60%(不包含篇幅扣分)。 (2)篇幅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总篇幅要求不超过300页,否则每超过1 页扣0.01分,最多扣3分。

2分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7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2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2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3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1分
资源配备计划;

3分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1分
季节性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其他
施工组织设计总篇幅超过300页的,每超1 页扣0.01分,最多扣3分。

 

7.6 关联标段限制中标项目数量规定
一个投标人在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补助)施工中最多只能在1个合同项目上中标,详细情况见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
8.其他内容
投标保证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贰拾万元。投标保证金允许多种形式提交,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款。
9.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均同时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10.联系方式

监管单位:镇江市丹徒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汤先生     联系电话:0511-87052098
招标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岳先生   联系电话:0511-80827096 
招标代理人: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镇江市常发广场6号楼409室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511-85218606
邮箱:jshc0511@163.com
异议受理单位: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岳先生

王女士
   联系电话:
0511-80827096

0511-85218606

附件 :
招标文件正文.pdf

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编号:SDGBZNTXJ-2025-SG)招标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一月目录第1章招标公告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卷第1章招标公告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由镇江市农业农村局以镇农复【2025】13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财政、省级及市县财政配套,项目出资比例为中央财政约66%、省级及市县财政配套约34%,项目法人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招标人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投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建设地点: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2.2项目建设规模:0.48万亩,高效节水灌溉0.15万亩,建设地点为东方村、东贪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泵站建设、沟渠修建、道路铺设等,旨在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满足农业生产及灌溉需求。2.3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工程1个标段,相应招标内容为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的施工,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2.4本标段合同估算价:1452.47万元2.5本标段计划工期:240日历天2.6付款方式:本工程原则按进度付款,区级验收前支付至合同价的50%;区级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市级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审定价3%的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资格条件(1)投标人资质最低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最低要求: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①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②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主动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a.合同工程量已完成。b.通过合同完工验收。c.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d.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e.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信息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建造师的,必须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文件要求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并及时更新主体信息库,否则不予认可,其他省从其规定。(3)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或其他证明材料。①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时间之日前近3个自然月中任意一个月;②证明材料要求:a.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在职员工的,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b.拟派项目负责人为退休人员的(年龄+投标有效期+计划工期不超过65周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须在投标单位注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时间已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的,提供退休证明、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时间不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的,提供退休前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退休证明及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时间累加后须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注:上述所有证明材料,时间均应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否则不予认可。(4)业绩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担任单项合同价大于700万元以上的类似项目施工项目经理的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农田建设项目、灌区建设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上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类似工程业绩的有效期为自2022年10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投标时须上传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验收鉴定书的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中标(成交)公告官网查询截图;(2)业绩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3)该业绩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查询截图。若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5)财务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6)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分为A、B、C三类)。(7)其他要求:a.目前不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注:投标人的信用记录由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进行查询核实并截图打印留存,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为项目资格审查结束时。b.本项目电子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和资格审查认定等以电子招标投标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的信息、数据为准,投标人需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材料(除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承诺外)录入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后选择编入投标文件。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形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4.招标文件的获取4.1获取招标文件准备本招标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从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10日(北京时间,下同)为招标文件获取期,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招标文件获取期满之前完成如下工作:4.1.1请各投标人于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及信息管理,及时录入企业相关信息及佐证材料,避免影响正常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由投标人承担责任;4.1.2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前,须办理投标所需的电子CA及签章(CA证书办理详见《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CA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CA证书的问题致电0511-88968012咨询,网上招投标系统的问题咨询电话4008503300)。4.2获取招标文件4.2.1完备上述准备工作后,在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期内,使用单位数字证书登录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年11月26日9时30分。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5.2开标模式及递交方式5.2.1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水利工程交易系统”。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5.2.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开标。5.2.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5.2.4首次参与“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请确保CA证书为适用版本,并提前(开标前两天以上)使用CA测试登陆镇江市公共资源“不见面”交易大厅。如遇显示用户名和密码不匹配或其他异常情况无法登陆,请及时联系4009980000客服,进行远程CA证书升级;如遇登陆镇江市公共资源“不见面”交易大厅后系统出现问题,请及时联系0511-88968012客服;如遇交易系统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0511-88968012客服。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以自行踏勘现场。7.评标标准和方法7.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7.2资格评审标准:“/”的为不作评审要求。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营业执照符合招标公告第3.1(1)项规定2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招标公告第3.1(1)项规定3资质等级符合招标公告第3.1(1)项规定4项目负责人资质符合招标公告第3.1(2)项规定5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符合招标公告第3.1(2)项规定6项目负责人其他要求符合招标公告第3.1(2)项规定7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符合招标公告第3.1(3)项规定8业绩要求符合招标公告第3.1(4)项规定9财务要求符合招标公告第3.1(5)项规定10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符合招标公告第3.1(6)项规定11其他要求符合招标公告第3.1(7)项规定12联合体投标人符合招标公告第3.2项规定7.3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剔除投标报价中最高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C=A×K1×Q1+B×K2×Q2,Q2=1-Q1,Q1的取值范围为:50%、55%、60%、65%、70%;K1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99%;K2的取值同K1。Q1、K1值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有多个标段时,Q1、K1值每个标段随机抽取。说明:(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3)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1396.314492万元。7.4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70分,业绩3分,人员配置3分,施工组织设计24分。7.5评分因素与评分标准:条款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2评标入围数量和方法评标入围方法:当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不超过50家时,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都入围评审;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超过50家时,可采用以下入围方法:☑方法1:固定均值入围法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K1%,K1值为2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K2%,K2值为2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不少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不少于R家(R—般不少于20家,本次招标R取值为:20家,取平均值以上8家和以下12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不少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不足R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2评标入围数量和方法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注:未入围评标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的评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评标结束后,评标入围结果不因任何情形而改变。2.3.3投标报价的偏离率计算公式偏离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2.3.4(3)投标报价(70分)70分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70分,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的分值,每偏高1%扣0.5分,每偏低1%扣0.5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注: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2位小数。2.3.4(3)企业业绩(2分)2分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价大于1400万元类似项目施工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农田建设项目、灌区建设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上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类似工程业绩有效期为自2022年10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投标时须上传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验收鉴定书的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中标(成交)公告官网查询截图;(2)业绩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3)该业绩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查询截图。若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注:企业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不可重复得分,以项目经理业绩优先得分。项目负责人业绩(1分)1分项目负责人具有担任单项合同价大于1400万元以上的类似项目施工项目经理的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农田建设项目、灌区建设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上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类似工程业绩有效期为自2022年10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投标时须上传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验收鉴定书的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中标(成交)公告官网查询截图;(2)业绩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3)该业绩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查询截图。若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注: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或者合同履行时,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或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或者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涉及业绩均不予认可。2.3.4(2)人员配置3分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材料员齐全得2分;缺1个扣0.5分,最少得0分;(提供相应的岗位证书)2、人员配置中技术负责人具有省级人社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高级及以上职称得1分;没有不得分。(提供职称证书)注:上述人员须在投标文件-主要人员汇总表中注明方可得分。2.3.4.(1)施工组织设计(24分)(1)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以下评审要点进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60%(不包含篇幅扣分)。(2)篇幅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总篇幅要求不超过300页,否则每超过1页扣0.01分,最多扣3分。2分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7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分资源配备计划;3分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1分季节性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其他施工组织设计总篇幅超过300页的,每超1页扣0.01分,最多扣3分。7.6关联标段限制中标项目数量规定一个投标人在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补助)施工中最多只能在1个合同项目上中标,详细情况见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8.其他内容投标保证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贰拾万元。投标保证金允许多种形式提交,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款。9.发布公告媒介本次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均同时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10.联系方式监管单位:镇江市丹徒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汤先生联系电话:0511-87052098招标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岳先生联系电话:0511-80827096招标代理人: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镇江市常发广场6号楼409室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0511-85218606邮箱:jshc0511@163.com异议受理单位: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岳先生、王女士联系电话:0511-80827096、0511-85218606第2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未尽事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有关内容的修改、增加,对同一事项两者要求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1开标会议形式□现场开标☑不见面开标1.1.2招标人名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地址: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金河路9号联系人:岳先生联系电话:0511-80827096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镇江市常发广场6号楼409室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511-852186061.1.4招标项目名称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1.1.5建设地点丹徒区境内1.2.1资金来源中央财政、省级及市县财政配套1.2.2出资比例中央财政约66%、省级及市县财政配套约34%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1.3.2计划工期见招标公告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见第1章招标公告第3.1款。增加(12)拟任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要求(含第1章招标公告中对其他主要人员“无在建工程”的要求,如有),通过对“无在建工程承诺函+虽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形及证明材料”评审认定“无在建工程”投标资格,无在建工程承诺函在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五)其他资料---(1)诚信投标承诺书”中提供,虽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形及证明材料在“(2)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中提供。其中具有在建工程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时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形及证明材料如下: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附在投标文件中),可以参加本项目的投标:a.合同工程量已完成。b.通过合同完工验收。c.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d.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e.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注:在建工程是指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9.1踏勘现场见第1章招标公告第6条1.10.1投标预备会1.10.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增加)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1.10.3投标截止时间见第1章招标公告第5.1款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允许细微偏离: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它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2.2.4对招标文件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提出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时间:(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提出;2.2.4对招标文件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提出(2)特殊情况下逾期仍然存在疑问需要提出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形式: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2.4对招标文件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在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形式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并电话联系0511-85218606。2.5关于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并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形式: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并电话联系0511-85218606。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3.1.3投标文件制作、组成要求投标人应按照下列选定的开标方式以及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制作、组成投标文件。是否两阶段开标及是否设置暗标的开标方式规定如下:□一次性开标;□两阶段开标;☑技术标为暗标的一次性开标;□技术标为暗标的两阶段开标3.1.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按照“镇江市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生成有*.JSTF以后缀形式的加密文件。3.2.4增加:上传文件是否要求附有报价电子清单☑是。文件类型:满足系统平台要求,其他要求:按招标文件第5章工程量清单相关要求编制。□否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允许多种形式提交,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前按要求提交:一、选择电汇形式提交的:1、投标保证金需从企业法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上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至系统随机生成的虚拟子账号。虚拟子账号需下载招标文件后在业务查询的“获取子账户”模块中选定投标项目获取,“获取子账号”后随机生成的子账号即保证金支付账号。镇江市丹徒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联系电话:0511-89988189。户名:镇江市丹徒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3.4.1投标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提交账号与企业信息库中基本存款账户的账号不符或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开户许可证中信息为准,如有变动请及时更新,否则不予认可。3、重发公告或多次公告的项目,投标人需按最新招标公告的要求重新提交投标保证金。4、投标保证金退还时本息同时退还。为提高各方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招标投标平台系统将自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如本项目招投标中遇异议、投诉等特殊情况,投标保证金退还按相关规定执行。二、选择年度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1.年度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额不低于人民币80万元。2.年度投标保证保险保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应当涵盖投标有效期。3.投标人应将年度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原件扫描件或电子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函凭证”章节。4.具体要求参照《关于在我市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中推行年度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镇建建管〔2023〕34号)。三、选择银行保函形式提交1.请将相关提交凭证扫描上传至投标标书的“投标保函凭证”章节中,具体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保函递交方式的通知》(镇政服〔2022〕42号)。2.重发公告或多次公告的项目,投标人需按最新招标公告的要求重新提交银行保函。☑四、选择保险、担保等形式提交的:☑1.选择采用保险形式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请将相关提交凭证扫描上传至投标标书的“投标保函凭证”章节中;具体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保函递交方式的通知》(镇政服〔2022〕42号)。☑2.选择采用担保形式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请将相关提交凭证扫描上传至投标标书的“投标保函凭证”章节中;具体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保函递交方式的通知》(镇政服〔2022〕42号)。☑五、选择采用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参照《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镇政服【2023】45号),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注:勾选代表允许使用。特别提醒:投标人采用保险、保函、担保形式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需确保递交的保险、保函、担保的有效期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3.4.3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其按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有,具体要求:3.5.1营业执照“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相应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3.5.2近3年财务状况指2022年~2024年的连续3个年度。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3主要类似项目业绩的时间规定、特征和证明材料要求以下涉及的时间、业绩特征仅是评分项目的评分规定,作为资格条件则服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1.时间规定(1)投标人业绩:详见招标公告及评分标准具体要求。(2)有关人员业绩:详见招标公告及评分标准具体要求。2.业绩特征和证明材料要求(1)业绩特征:详见招标告及评分标准具体要求。(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及评分标准具体要求。业绩有效期限、签约合同价和其他数据信息等定量特征(如有要求)未明确或不便于评审比较、评标委员会也难以合理推算的,应伴随附有发包人(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补充证明材料予以明确,否则相应时间特征或定量特征可以视为不满足要求(是否需要投标人澄清由评标委员会决定)。对于人员业绩,如果证明材料中未能反映该人员姓名、任职情况的(本次招标对有关人员在业绩项目中具有任职要求时),应附有业绩项目发包人出具相应证明,否则不予认可。资格审查、评分项目涉及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需要由该制造商提供业绩进行投标的,至少提供相应供货合同,对该设备投入使用情况具有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应有关证明。3.5.5近3年发生的仲裁及诉讼情况的时间要求指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仲裁及诉讼情况表3.6备选投标方案□提供☑不提供3.7.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1.按照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指定的签字、盖章位置,分别采用个人和单位数字证书,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2.对于不能在交易平台上完成电子签名、电子盖章但要求签字、盖章的格式文件,必须在交易平台线下生成并亲笔签字、3.7.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盖章后,电子扫描编入投标文件。3.7.4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向交易平台传输电子投标文件完整版1份,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项要求附有的报价电子清单。3.7.5投标文件所附单位和个人各种证明材料的编入规定所有证明材料原件的彩色电子扫描件按照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规定制作到电子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仅对按照交易平台规定(编入投标文件中其他材料内)所附有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未附有或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不予认可。4.1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按照交易平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要求加密4.2.1投标截止时间见第1章招标公告第5.1款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见第1章招标公告第5.2款4.3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与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5.1开标时间和地点使用不见面开标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见第1章招标公告第5.1款开标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5.2款5.2开标程序一、开标顺序:电子开标系统中确定的顺序二、开标程序按照交易平台设置,开标程序结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3项设置。设置投标人解密操作的,应当规定合理的投标人解密时限(过时按投标人原因导致未解密处理)以避免恶意不解密导致开标会议无限拖延。因为投标人数量远远超过预期、断电、网络断网或速度过于缓慢(原设定解密时限不够)而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解密时限延长。开标程序为:电子开标系统确定的程序。三、电子投标文件按时完成解密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的处理□继续开标,条件是:/☑中止招标投标活动并按招标失败处理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专家7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抽取,和根据需要并经监督部门批准适当特邀部分专家。7.1中标候选人推荐方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如下:1.按照“《评标办法》1.评标方法”规定的投标单位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名。2.2.关联标段限制中标项目数量规定7.1中标候选人推荐方法(1)关联标段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施工(2)对项目负责人及投标人的中标数量限制:在本县域内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镇江市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丹徒区上党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施工(列出关联项目标段)之中,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在1个标段上中标,一个投标人最多在1个标段上中标,在后续关联标段因投标人已被限制中标的,按递补方法推荐;(3)对投标人的中标数量限制规定中,联合体各方均受同样限制;(4)部分项目因故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的,上述限制投标人中标数量的规定不适用,以其最新相关规定为准(没有列出对投标人中标数量限制规定的则不受限制,对项目负责人应当仍然列出符合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要求的有关本标段的专门规定)7.3.1履约担保本工程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7.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号)执行。9.2纪律要求投标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现行的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纪律要求。9.5投诉1.投诉文书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的要求。2.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镇江市丹徒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511-87052098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详见招标公告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具体要求。10.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项“线下文件”列有的,按要求提供,未列有的不再另行提供(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10.3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份数:6份,从交易平台导出的完整电子投标文件打印件(含链接的所有扫描件)10.4最高投标限价见第1章招标公告第7.3款10.5招标人其他要求提供委托代理人(如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投标截止时间之日前近3个自然月中任意一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上述人员应为投标人在职员工。10.6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期限:3日历天10.7不见面开标补充规定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开标现场异议及回复、开标唱标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如下: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不见面交易系统找到“网上开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1小时之间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一家投标人解密成功,即视为网上招投标平台运行无故障。5.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异议提出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6.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浏览器(版本必须为11及11以上),江苏省互联互通驱动(可到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下载专区下载)。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来源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6)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数据、资料,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统一汇总、编制投标文件后加密、上传;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8)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后不得增减、更换联合体成员。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1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1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15)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7)投标人存在通过资格预审不获取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18)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1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投标人针对投标预备会提出的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第2.2.1项规定的时间登录“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中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问题,以便招标人澄清。1.10.3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2.2款的规定通过“交易平台”发出。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通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4.5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或保险)形式递交的,如存在上述3.4.4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招标人将向保函(或保险)出具单位进行索赔。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果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等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比发生变化的,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3.5.3“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第3章评标办法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人需另行增加的,应以扫描件的形式编入投标文件相应章节,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可在“交易平台”下载。3.7.3投标文件需要电子签章的位置必须使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7.4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5投标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电子投标文件加密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现场递交文件密封包装并在封套上标记本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加盖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交易平台”中的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登录“交易平台”参加开标会。5.1.2开标方式,见面开标或者不见面开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3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5.2.2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7.4.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7.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8.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含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第3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评标入围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详见招标公告第7.5项规定初步评审2.1.1形式性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1、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委托代理人签电子签章,若委托代理人无电子签章的,可根据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选择手写签名。此处必须有签名,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中其他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委托代理人即不能电子签章,也不能根据投标制作工具手写签名,请将该签字页手签扫描后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其他材料内。授权委托书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的授权委托书,且时效在委托期限内。报价唯一投标函总价与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投标总价或汇总金额一致联合体投标人(如有)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暗标的要求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1.3项选择暗标时应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暗标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途径和其他投标文件比对未出现的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的情况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招标公告第3.1(1)项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招标公告第3.1(1)项规定资质等级符合招标公告第3.1(1)项规定项目负责人资质符合招标公告第3.1(2)项规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符合招标公告第3.1(2)项规定项目负责人其他要求符合招标公告第3.1(2)项规定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符合招标公告第3.1(3)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招标公告第3.1(4)项规定财务要求符合招标公告第3.1(5)项规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符合招标公告第3.1(6)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招标公告第3.1(7)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符合招标公告第3.2项规定入围要求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的的要求入围其他禁止性情形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一项情形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承诺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效的承诺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且响应: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②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③未改变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④未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其他无第三章“评标办法”4.无效标条款所列情形2.2.1分值构成详见招标公告第7.4项规定2.2.2评分标准详见招标公告第7.5项规定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多标段关联项目招标对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具有限制中标规定的,按照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执行。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无效标条款所列情形1.不符合本章第2.1款规定的任意一项评审标准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不接受修正价格的;5.安全文明措施费未按“安全文明措施费分解表”格式及备注要求进行逐项、合理报价;6.出现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7.出现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9.2.1项、9.2.2项、9.2.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8.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9.其他不满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确定否决其投标的情形。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本节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4章第1节相应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5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8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9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0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验收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6.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对对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依法办理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监理公司主张索赔。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3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3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根据发包人的书面授权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管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市级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4.1.10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市级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颁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市级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8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9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3.10因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发生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仲裁(或信访)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或劳务报酬)的,承包人应按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或劳务报酬)数额的50%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因应诉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4.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4.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4.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4.5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5.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5.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5.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7.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7.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7.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7.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承包人现场查勘4.9.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9.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不利物质条件4.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0.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并经发包人同意,方可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在得到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9.7文明工地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9.8防汛度汛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1.开工和合同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合同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11.4.2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3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应以顺延,造成的经济损失则由双方协商解决。11.4.4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应的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且经发包人同意,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11.4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第12.1款〔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及第20项(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12.5.2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引起的情形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21.2.3款(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验收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验收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并组织进行举牌验收,现场视频、照片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关键信息。经隐蔽工程验收人员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隐蔽工程验收人员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并组织进行举牌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监理人未按时检查验收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监理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验收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验收,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并组织隐蔽工程举牌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承包人应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13.7.2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工程质量结论。13.7.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必须附有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签字或盖章,变更指示中如无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签字或盖章的,该变更指示无效。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在经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发包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会同发包人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同意变更价格的书面材料,必须盖有发包人的公章,否则变更价格无效。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但应附有发包人同意变更的公章及负责人签字。(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非必须)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发包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6)上述审批最终应以发包人确认的为准。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计量与支付16.1计量16.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6.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国家强制标准及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6.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6.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建设 高标准农田新建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镇江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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