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荒何路招标公告(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办事处2025)



长寿区2025年“四好农村路”江南街道五堡村荒何路(CSQ25B00005)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人: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办事处

长寿区2025年“四好农村路”江南街道五堡村荒何路(CSQ25B00005)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7日

本项目保证金支持电子投标保函形式,如需申请保函请点击右上角“申请投标保函”

项目概况:
“长寿区2025年“四好农村路”江南街道五堡村荒何路”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5年11月18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CSQ25B00005
项目名称:长寿区2025年“四好农村路”江南街道五堡村荒何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205,056.00元
最高限价:3,205,056.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
最高限价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要求

采购品目
3,205,056.00元
1

详见采购文件

最高限价总计:3,205,056.00元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11月7日 至 2025年11月14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8: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0.00元/包
获取文件地点:网上获取
方式或事项:

(一)投标人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注册成为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二)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到“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 “个人中心” → “在线开评标” → “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在线下载或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本次招标不提供纸质版招标文件),无论投标人下载或获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三)招标公告所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登陆“重庆政府采购网”完成网上报名申请且报名审核通过后才被视为合法获取了招标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注意事项:首次参与电子招投标的投标人须办理CA数字证书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
1、CA数字证书的办理:首次参加重庆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项目的供应商应办理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请进入”在线开评标” → “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中,下载CA办理手册。)
2、投标文件制作:首次参加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项目的供应商应当登录重庆政府采购网。进入”在线开评标”→“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中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

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5年11月17日 09:0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5年11月18日 09:3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递交方式,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然后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在线开评标”栏目,在“我的投标项目”→“在线投标”板块提交。

五、评审信息

磋商开始时间: 2025年11月18日 09:30
磋商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开评标大厅”远程参与开标(开标必备设备: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必须带有摄像头、麦克风和声卡等功能)、无线网卡等),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或参与开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系统默认30分钟,可根据现场响应情况进行延长/变更)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情形约定:

(1)因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系统客观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投标人在仍不能解密的情况下,投标人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启用上传不加密的电子备份文件的方法作为补救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既不解密,也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备份文件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投标人主动放弃对该项目的投标资格。

(2)因投标人主观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不加密的备份文件的,都视为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响应无效且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如果项目提供了保证金的,保证金扣除不予退还。

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投标人需熟悉了解整个政府采购电子化开评标全过程。具体电子化采购规则以及操作指南请下载项目公告附件《重庆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办理正式CA签章流程手册》和《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供应商必看】政府采购(CA版)供应商投标前软件安装手册》,并按其要求操作。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办事处
采购经办人:刘老师
采购人电话:15328917451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江南中路1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重庆修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经办人:李老师
代理机构电话:19122473746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财富大道2号财富A座2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老师
项目联系人电话:19122473746

九、附件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采购公告附件(投标人必看手册)24-8版.zip
定稿 长寿区2025年“四好农村路”江南街道五堡村荒何路.doc
图纸3 长寿区2025年“四好农村路”江南街道五堡村荒何路.rar
图纸1 长寿区2025年“四好农村路”江南街道五堡村荒何路.rar
图纸2 长寿区2025年“四好农村路”江南街道五堡村荒何路.rar
工程量清单 长寿区2025年“四好农村路”江南街道五堡村荒何路.xlsx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采购品目

最高限价:3205056.00

数量:1

单位:项

服务要求:

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号:CSQ25B00005采购项目名称:长寿区2025年“四好农村路”江南街道五堡村荒何路采购人: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重庆修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月目录第一篇竞争性磋商邀请书1一、竞争性磋商内容1二、资金来源1三、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1四、磋商有关说明2五、磋商保证金4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4七、其它有关规定4八、联系方式5第二篇项目技术需求6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6※二、施工范围及施工工期6※三、服务及质量需求6四、工程量清单、图纸6※五、现场踏勘6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7※一、实施期限、实施地点及验收方式7※二、报价要求7※三、履约保证金9※四、结算原则10※五、付款方式10六、知识产权10※七、其他商务要求11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12一、磋商程序及方法12二、评审标准14三、无效响应15四、采购终止16第五篇供应商须知17一、磋商费用17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7三、磋商要求17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18五、成交通知19六、关于质疑和投诉19七、签订合同20八、项目验收21九、采购代理服务费21十、交易服务费21十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21第六篇合同草案条款和格式合同22第七篇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58一、经济部分59二、技术部分66三、商务部分68四、资格条件70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751.1.第一篇竞争性磋商邀请书重庆修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长寿区2025年“四好农村路”江南街道五堡村荒何路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1.2.一、竞争性磋商内容项目名称最高限价(万元)中标人数量(名)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长寿区2025年“四好农村路”江南街道五堡村荒何路320.50561建筑业注:1、供应商除填报投标总报价外,还须填报清单项目报价,且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总报价的最高限价、各清单子目单价不得高于各清单子目单价的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清单报价内容见附件《清单--长寿区2025年“四好农村路”江南街道五堡村荒何路》,清单中所列各清单子目单价即为清单子目单价的最高限价。2、安全生产费必须按照清单中所列金额填写,不得更改。3、供应商不得在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清单中的子目名称、子目号、数量及单位,否则视为无效投标。4、清单中所列工程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中标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单位和采购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已标价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5、清单中未单独列出的子目,其费用已摊入已标价清单的单价和合价中。1.3.二、资金来源财政预算资金,资金已到位,采购预算320.5056万元。1.4.三、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磋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一)一般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三)特定资格条件:1、供应商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1.5.四、磋商有关说明(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搜索该项目,并在项目信息右侧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完成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本次磋商不提供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和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或获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注: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电子标书无须CA证书,CA证书仅用于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开标解密。(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所附竞争性磋商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按照以下三种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完成网上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才被视为依法获取了采购文件,否则其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将被拒绝。1.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搜索该项目,并在项目信息右侧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即可完成采购文件获取。2.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在意向采购公告界面,点击采购公告右上方的“获取采购文件”按钮→系统会自动链接进入到该项目“电子标书在线获取”界面,供应商只需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即可完成采购文件获取。3.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在意向采购公告界面,供应商点击采购公告附件下载按钮,系统会自动链接进入到该项目“电子标书在线获取”界面,供应商只需点击“在线获取”按钮,即可完成采购文件获取。即:若供应商未通过以上获取采购文件方式完成采购文件的下载、获取,供应商将无法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注意事项:本项目为重庆市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首次参与电子招投标的供应商须申请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账号密码、办理CA证书(办理CA证书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下载电子电子响应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互联网在线响应,具体操作流程请下载项目公告附件《采购公告附件(供应商必看手册)》进行查看。因未注册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账号、未办理CA证书、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或磋商响应失败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CA证书的办理流程: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栏目,下载附件《重庆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供应商办理正式CA签章流程手册》,并按照其中要求操作。2.电子响应文件制作: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栏目,下载“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下载_64(含32位)”、“统一签章客户端(正式版)”安装包,并按照《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供应商必看】政府采购(CA版)供应商投标前软件安装手册》要求操作。(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025年11月7日)起三个工作日。(五)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1.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025年11月7日)起五个工作日。2.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0.00元/包。(六)电子响应文件递交1.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递交方式,供应商于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在线开评标”栏目,在“我的投标项目”→“在线投标”板块内找到对应响应项目,进行电子响应文件递交。2.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7日北京时间09:00—2025年11月18日北京时间09:30。(以电子招投标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其他时间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送达)。(七)磋商信息:1.磋商开始时间:2025年11月18日北京时间09:302.磋商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在线磋商方式,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持CA证书和可以上网的电脑(用于在线磋商的电脑必须带有摄像头和麦克风、声卡等功能),于规定的磋商开始时间前30分钟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开评标大厅”,进入电子开标室完成在线准备。在线磋商开始后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引导来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视频在线磋商、在线二次报价等工作。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也可以持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在线磋商的笔记本电脑必须带有摄像头和麦克风、声卡、等功能)、无线网卡于磋商开始时间前,到达线下指定磋商地点(地址: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寿分中心(原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投标区)参加在线磋商。供应商线下持对应设备到线下指定磋商地点参与在线磋商都是由供应商主观自行决定。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或参与在线磋商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线下指定磋商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寿分中心(原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投标区。注:电子招投标系统磋商开始时间前的30分钟是供应商自主在线准备环节时间(是否在线准备由供应商主观决定,在线准备环节意义在于提前测试CA证书与当前电脑设备运行环境是否正常),在线准备环节不具备签到意义,特此声明。(八)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如未在规定解密时长(系统默认30分钟解密时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现场响应情况进行延长/变更解密时长)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约定:(1)因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系统客观原因影响解密时长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长。供应商在不能正常解密的情况下,供应商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启用上传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方法作为补救措施;在规定的解密时长内,供应商既不解密,也未提供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供应商主动放弃对该项目的响应资格。(2)因供应商主观原因未在规定解密时长内完成解密工作的,且未在规定解密时长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启用上传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方法作为补救措施或者申请启用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后仍不在规定解密时长内提供有效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情况,都视为供应商在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无效且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供应商需熟悉了解整个政府采购电子化开评标全过程。具体电子化采购规则以及操作指南请下载项目公告附件《采购公告附件(供应商必看手册)》(《重庆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供应商办理正式CA签章流程手册》和《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供应商必看】政府采购(CA版)供应商投标前软件安装手册》),并按其对应手册要求完成操作。1.6.五、磋商保证金为响应国家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供应商负担,降低资金成本,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1.7.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1.8.七、其它有关规定(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同一合同项(分包)下为单一品目或非单一品目核心产品品牌的货物采购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四)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长寿区)(https://www.cqggzy.com/changshouweb)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五)超过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恕不接收。(六)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八)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九)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八、联系方式(一)采购人: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刘老师电话:15328917451(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修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李老师电话:19122473746地址:重庆财富大道2号财富A座28-7(三)监督部门: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3)40241879(四)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指导:重庆港澳大家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客服联系电话:023-88158029(工作日)18183107831(节假日)(五)CA数字证书办理服务平台:1、CA数字证书:网证通联系人:刘娟电话:023-63010240(工作日)18996098460(工作日)2、CA数字证书: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联系人:何晓伦电话:023-88257082(工作日)1398378746017623094654(节假日)1.10.第二篇项目技术需求“※”标注的技术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电子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1.11.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项目名称数量/单位备注长寿区2025年“四好农村路”江南街道五堡村荒何路1/1.12.※二、施工范围及施工工期(一)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图说、设计变更及工程量清单所明确的所有工作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明确的内容为准)(二)施工工期:90日历天。(三)缺陷责任期:12个月。1.13.※三、服务及质量需求(1)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次设计公路总长4005m(其中主线3850m,支路155m)。荒何路采用公路等级四级公路(II类),设计时速15Km/h。公路路面结构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5.0m,车行道硬化宽度3.5m,两侧各0.75m土路肩(硬化土路肩)。支路采用公路等级四级公路(II类),设计时速15Km/h。公路路面结构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4.5m,车行道硬化宽度3.5m,两侧各0.5m土路肩(培土路肩)。(二)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图说、设计变更及工程量清单所明确的所有工作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明确的内容为准)(三)工程技术要求及安全目标1、详见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图说、设计变更及工程量清单所明确的工作内容。注:原材料所有主材及配件必须达到现行国家规范标准。2、安全目标:满足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项目安全实施,不发生安全事故。1.14.四、工程量清单、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限价、图纸等相关资料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网上自行下载。1.15.※五、现场踏勘(一)供应商熟悉图纸后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以便获取本工程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数据。(二)无论供应商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视为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踏勘过现场且对本项目潜在的风险和义务已完全了解,并在其响应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本项目可能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的风险。踏勘现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因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情况为借口而提出延长工期或额外赔偿等要求。1.16.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标注的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电子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1.17.※一、实施期限、实施地点及验收方式(一)实施期限施工工期: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二)实施地点长寿区江南街道(三)验收方式由采购人组织验收。1.18.※二、报价要求1.本次磋商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2.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随磋商文件一并发出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报清单单价及合价,各清单子目单价及投标总报价均不得超出采购人给出的限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磋商过程中二次报价时,供应商只需对投标总价进行二次报价,中标单位二次报价即为中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单价在签订合同时,按照第二轮报价的总价(减去安全生产费)与第一轮报价总价(减去安全生产费)相比的下浮比例进行等比例调整,供应商二次报价时无需再对清单子项报价。4.供应商的报价中安全生产费必须按照清单中所列金额填写,否则视为无效响应。5.磋商报价范围:各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现场情况进行自主报价。磋商报价是履行本项目全部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综合报价,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项目所有风险因素,因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6、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是对整个招标范围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和合价为依据。7、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技术规范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与解释。供应商不能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名称、子目号、数量及单位。8、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中标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单位和采购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9、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合价以及总报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招标范围内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调试、运输费(含装卸费)、缺陷修复、管理、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保险、税费、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磋商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10、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未单独列出的子目,其费用已摊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合价中。11、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供电设施的架设、拆除和维修、保险费、竣工文件制作费、施工环保费、临时占地(包括但不限于弃土场、借土场、预制场等)费、中标人驻地建设等临时设施建设、管理及措施等费用,采购人在“清单第100章总则”列出的,则由供应商在“清单第100章总则”中报价,采购人未列出的,所需费用已摊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该费用。供应商在报价时必须做好现场考察和详细调查。12、本项目全部所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子目中,均不单独计量和计价。13、下列情况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磋商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摊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该费用。供应商在报价时必须做好现场考察和详细调查。①供应商自行负责施工用水(含水源)、用电(含电源)及其接口,供应商必须结合施工场地供水、供电的实际情况,负责接至各施工点并对安全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设备等。②本工程挖除的旧路基、旧路面及杂树等建筑垃圾、余土石方等由中标人找渣场弃倒,不得乱堆放、乱排放,以免污染周围的环境,其产生的包含但不限于土地费、弃渣费、运输道路沿线的清扫、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费以及措施费等。③供应商若需临时用地,在耕地范围内施工时,必须将开挖的耕植土另行堆放,不得与开挖的其它土石方混堆混放,且供应商在回填时必须按原耕植土的厚度回填。④各类项目涉及的土石方所需的全部施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的开挖、场内外的合理调配、增运、二次或多次往返运输﹑堆放、回填夯实、余土石方弃方及运输道路沿线的清扫(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渣场道路的维修(或维护)、摊平弃倒等。⑤材料运输距离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并自行考虑施工场外进场道路的限载限重情况,自行考虑运输车辆进入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运输及转运费用。⑥为保证在施工期间过往行人及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供应商在施工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⑦在施工时应注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临时性安全防护,使施工场地内的燃气管道、电力、给排水、光缆及其他通信线路管线、施工现场周边建(构)筑物等不受损坏。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损坏,供应商应承担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及费用。14、供应商只能在施工用地红线内施工作业,不得损坏红线外的农作物、庄稼、果树苗木等,由此造成的一切赔偿均由供应商负责。15、供应商应协调处理好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若因供应商原因有损周边群众的利益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供应商承担。16、本工程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17、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结合当地市场价格,充分考虑现场的施工条件、踏勘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本项目的一切潜在风险,依据企业自身实力、技术及管理水平等,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报价方式自主报价。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18、本工程所涉及的电力、通信、燃气、水管、污水管网等杆线管线设施的拆除、迁改等事宜由采购人(供应商)负责,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19、本工程所有材料及设备均由供应商自主报价并采购,中标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经采购人及监理人认可。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整个施工期内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等涨价因素,除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范围外均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调整。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范围:本工程砂、碎石、水泥、砼、砖、钢材、沥青砼。2)允许调整的材料调价办法:对施工期间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0%的部分进行结算价格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未超过(含)10%,主要材料结算价格按中标材料价确定。3)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依据:以《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中各区县主要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长寿区材料价格和重庆市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砂、碎石、水泥、沥青混凝土、钢材价格为准。4)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D为±10%(不含10%),D=(施工期间《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B―《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供应商投标当月的材料价格C)÷《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供应商投标当月的材料价格C×100%。“施工期间”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中标人完成工程的实际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5)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D>10%,调整后的主要材料价格F=供应商中标价E+C×(D―10%);D<-10%,调整后的主要材料价格F=供应商中标价E+C×(D+10%)。①当D>10%,且调整后的主要材料价格F>施工期间《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B,结算价格取B值;当D<-10%,调整后的主要材料价格F<施工期间《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B,结算价格取F值。②主要材料消耗量: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与重庆市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中的主要材料相比,取最小值。③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材料价格相比《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供应商投标当月材料价格增加的,不予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材料价格相比《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供应商投标当月的材料价格降低的,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6)允许调价材料的其他特殊情况:①如本工程所用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在信息价中无对应的等级强度、规格等,则按等级强度低一级的信息价调整(如:施工中所用混凝土等级为C45,造价信息无对应等级,则按造价信息C40价格执行);②砼如有外加剂,则按信息价相应等级信息价调整,不考虑外加剂等因素(如:施工中所用混凝土等级为C30P6,造价信息无对应种类,则按造价信息普通混凝土C30信息价执行)。1.19.※三、履约保证金1.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履约保函提交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中标人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自提交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3.履约保证金退换:待缺陷责任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20.※四、结算原则①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②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的项目,参照该项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③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和参照项目时,则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磋商文件、施工图纸及图说、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磋商文件》(2018版)相关的工程量清单计量原则、技术规范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参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及的通知》(渝交管养〔2018〕101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渝交路〔2019〕29号)等及相应配套文件,审核后,按审定价格下浮5%后再按中标价和招标最高限价相比的下浮比例下浮后确定。材料价格按照该项目施工期间《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长寿区价格算术平均值执行,缺项材料按照该项目施工期间《重庆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长寿区价格算术平均值执行,《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和《重庆市工程造价信息》均没有材料价格,由采购人按市场价格核定,最终以结算审核为准。④采购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取消部分工程量,除按实结算外,采购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和不调整中标单价,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因此产生的索赔。⑤若出现某项目实际工程量增加超过招标时此项工程量15%以上时,超过15%部分的工程量单价由采购人按预算审核单价下浮5%后再按中标价和招标最高限价相比的下浮比例下浮后确定的单价与中标人投标时的清单单价两者之中较低价格确定。⑥安全生产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依据按照《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7〕129号)文件要求,按变更后公路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中标人过错、中标人违反合同或中标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中标人承担。1.21.※五、付款方式A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时,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含民工工资)。B工程完工后,中标人提供由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所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或质量检测意见书后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C工程结算经审计完成且财务决算完成后进行交竣工验收,采购人接到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出具的交竣工验收报告起28日内支付至审定的结算金额的100%。1.22.六、知识产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七、其他商务要求1、根据渝交路〔2022〕18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中标人必须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jtj.cq.gov.cn/gl/)首页的从业单位名录。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采购人提供已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jtj.cq.gov.cn/gl/)中备案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截图,未按要求提供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截图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项目经理要求(1)项目经理:1人。必须已在供应商本单位注册并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项目经理承诺要求:供应商须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拟派项目经理还须承诺不得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任职情况。(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项目经理要求: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3、项目总工要求(1)项目总工:1人。应是具有公路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项目总工要求:供应商拟派项目总工中标后能在本项目任职,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更换。(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投标单位公章)4、安全员要求(1)安全员:1人。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投标单位注册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安全员要求:供应商拟派安全员中标后能在本项目任职,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更换。(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投标单位公章)5、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要求投标时供应商拟投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承诺,无需提供人员的具体证明材料,具体人员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投标单位公章)6、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求投标时供应商提供拟投入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承诺,无需提供设备的具体证明材料,具体设备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投标单位公章)7、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1.23.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1.24.一、磋商程序及方法(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方式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视频在线磋商。在视频在线磋商前,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等进行审查。(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电子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电子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三)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执行。供应商可于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2.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电子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有效性审查电子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响应方案每个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完整性审查响应文件份数电子响应文件数量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响应程度审查实质性响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以※号标注的部分、第三篇以※号标注的部分。磋商有效期电子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电子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电子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电子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电子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电子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文件电子化上传。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并将澄清等文件扫描为PDF格式,上传至“问题澄清”输入框中的“澄清附件”中。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以上签署等文件都要以PDF格式上传到“问题澄清”输入框中的“澄清附件”(澄清附件只允许一个文档上传,所有上传文件都应归到一个文档当中)。(五)本次项目采取的是视频在线磋商方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必须在电子开标室及时响应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和磋商小组的磋商邀请,并及时点击“在线谈判”按钮,参与视频在线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质量)、商务条款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以线上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电子档(PDF格式),如供应商通过线上方式提交,还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电子档(PDF格式)。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电子档(PDF格式)。(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并将签字后的书面承诺扫描成PDF格式,在二次报价环节,可以点击“报价附件”按钮→“上传文件”按钮,完成书面承诺电子文件的上传。(八)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参加正式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线上方式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系统界面会自动提示,供应商须完成以下步骤:①点击“二次报价”按钮,进入二次报价界面。②在“本轮报价”里输入第二次报价的金额。必须在“报价澄清内容”填写核心产品/主要标的的最终单价(货物类)。若需上传二次报价单价明细表或者其它相关承诺附件,可以点击“报价附件”→“上传文件”按钮,完成二次报价单价明细表或者其他相关承诺附件的上传。③提交报价,然后完成二次报价表签章,二次报价就操作成功了。注:1.供应商参与报价轮次由磋商小组决定,以上报价流程仅作为报价轮次(包含首轮初始报价)为二次的情况,若有多轮报价情况,供应商多轮报价流程可参考以上报价流程往复操作即可。2.已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最后一次报价为准。(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电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技术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所有都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若供应商的技术部分为0分,将失去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1.25.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及权值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磋商报价(60%)60分满足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2技术部分40(%)40分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篇编制技术方案,方案内容包含: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工期保证及保证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共六个评分项。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8分):技术方案应当包含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劳动力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施工平面图布置,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等内容。上述内容每缺少一项扣2分;每有一项有瑕疵的扣1分,扣完为止。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8分):施工方案全面掌握本项目施工现场情况,各项主要内容的计划、措施、流水段的划分、流水的步距、节拍、各项交叉作业的安排、降低造价措施等。上述内容每缺少一项扣2分;每有一项有瑕疵的扣1分,扣完为止。3.工期保证及保证措施(6分):在确保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并按总工期分解月计划旬计划周计划及每天计划,赶工措施。上述内容每缺少一项扣2分;每有一项有瑕疵的扣1分,扣完为止。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6分):制定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质量管理组织保证措施、技术保证措施、材料质量控制措施等。上述内容每缺少一项扣2分;每有一项有瑕疵的扣1分,扣完为止。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6分):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措施。上述内容每缺少一项扣2分;每有一项有瑕疵的扣1分,扣完为止。6.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6分):制定项目风险预测、防范、事故应急预案。上述内容每缺少一项扣2分;每有一项有瑕疵的扣1分,扣完为止。评委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评委的平均分为最终得分。注:方案瑕疵主要指1.要素欠缺、仅有标题而无实质意义叙述内容、内容表述不完整、缺少关键分析点;2.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缺乏科学合理性;3.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4.方案不适用本项目特性、非专门针对本项目制定、方案相关内容不利于项目目标实现;5.方案内容中包含其他项目名称,或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其他内容;6.内容空泛,无具体方法或内容;7.现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情形。1.26.三、无效响应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电子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三)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缴纳足额磋商保证金;(四)供应商所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签署或盖章;(五)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八)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九)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十)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十一)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十二)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的;(十三)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27.四、采购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1.28.第五篇供应商须知1.29.一、磋商费用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与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30.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竞争性磋商邀请书,项目技术需求,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合同草案条款和格式合同,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电子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电子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1.31.三、磋商要求(一)电子响应文件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电子响应文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2.电子响应文件组成电子响应文件主体内容由“第七篇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进行编写,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根据《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手册第五章内容,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报价一览表信息填写、页码关联、电子响应文件电子章签署、下载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等工作。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审小组对电子响应文件的评审。(二)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三)磋商有效期:电子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四)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五)修正错误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2.若供应商所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函的初始报价与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报价一览表所展示的响应报价不一致时,以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报价一览表所展示的响应报价为准。3.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六)电子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电子响应文件一式一份,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提交通过投标文件制作系统下载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若因系统或CA证书异常原因无法正常解密,供应商须在电子开标室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电子招投标系统会对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一致性进行核验,若供应商操作失误,后果自行负责。2.电子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七)响应文件的递交1.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按照《全程电子化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签章版本)》第七章流程操作。2.须提交的相关原件(如果有):应完整封装,且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于磋商开始时间前30分钟内完成现场递交(例如:磋商开始时间为上午9:30分,那现场原件递交开始时间为上午9:00分)。相关原件递交地点同线下指定磋商地点一致。(八)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九)供应商参与人员及参与人员证明原件1.参与磋商人员要求: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2.参与人员证明原件要求: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必须准备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在磋商环节开始时表明本人身份是否符合供应商磋商代表的身份要求。1.32.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1.33.五、成交通知(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北区)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1.34.六、关于质疑和投诉(一)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质疑时限、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1.2.4事实依据;1.2.5必要的法律依据;1.2.6提出质疑的日期;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2.9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依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截图证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状态截图证明流程: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在线开评标”→“我的投标项目”→找到该项目点击“查看详情”进行项目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信息截图);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其他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2质疑函范本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北区)网站(www.cqggzy.com/jiangbeiweb)下载。(二)投诉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1.35.七、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1.36.八、项目验收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九、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全额支付。支付总金额为25000.00元。各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费用。十、交易服务费供应商成交后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相关收费标准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寿分中心全额缴纳交易服务费。咨询电话:023-40252153023-402520171.37.十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1.38.第六篇合同草案条款和格式合同1.391.40.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磋商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磋商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出的、编号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她,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8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磋商文件、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比选函及比选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12)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比选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如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依法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迀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款细化为: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下:(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为:中标总金额的10%()元人民币。(2)承包人提供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中标单位在经办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作为工资保证金。具体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6号)执行。(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待缺陷责任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4)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规〔2025〕16号)执行。4.3分包不分包。4.4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第4.10.1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4.12款: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工程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本工程须采用商品混凝土,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增加任何费用。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承包人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进行监督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用于该工程建设且立即清理出场。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2.3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不提供。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本款约定为: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本款约定为: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测量放线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第9.2.5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0项: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补充第10.3款、第10.4款:10.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交工11.1开工第11.1.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若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只顺延工期,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发包人不赔偿延期造成的相关损失费用且不调整中标价(合同有约定的除外)。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由于出现龙卷风、冰雹、雪灾、洪灾等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支付其它费用,也不接受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索赔。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且承包人还必须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增加的监理服务费用。(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补充第11.7款: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同时执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的公告规定。本款补充第13.1.4项和第13.1.5项: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补充第14.4款: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寿府办发〔2021〕39号)及《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按《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寿府办发〔2021〕3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报批结果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2)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原则:①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②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的项目,参照该项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③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和参照项目时,则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磋商文件、施工图纸及图说、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磋商文件》(2018版)相关的工程量清单计量原则、技术规范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参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重庆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渝交路〔2019〕2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等及相应配套文件,总价下浮10%执行。其中安全生产费不下浮,材料价格按照该项目施工期间《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长寿区价格算术平均值执行,缺项材料按照该项目施工期间《重庆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长寿区价格算术平均值执行,《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和《重庆市工程造价信息》均没有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按市场价格核定,最终以结算审核为准。④发包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取消部分工程量,除按实结算外,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和不调整中标单价,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因此产生的索赔。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6暂列金额/。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本工程所有材料及设备均由承包人自主报价并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经发包人及监理人认可。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整个施工期内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等涨价因素,除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范围外均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调整。(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范围:本工程砂、碎石、水泥、砼、砖、钢材、沥青砼。(2)允许调整的材料调价办法:对施工期间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0%的部分进行结算价格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未超过(含)10%,主要材料结算价格按中标材料价确定。(3)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依据:以《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中各区县主要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长寿区材料价格和重庆市材料信息价中公布的砂、碎石、水泥、沥青混凝土、钢材价格为准。(4)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D为±10%(不含10%),D=(施工期间《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B―《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供应商投标当月的材料价格C)÷《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供应商投标当月的材料价格C×100%。“施工期间”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的实际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5)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调整:D>10%,调整后的主要材料价格F=供应商中标价E+C×(D―10%);D<-10%,调整后的主要材料价格F=供应商中标价E+C×(D+10%)。①当D>10%,且调整后的主要材料价格F>施工期间《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B,结算价格取B值;当D<-10%,调整后的主要材料价格F<施工期间《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B,结算价格取F值。②主要材料消耗量: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与重庆市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中的主要材料相比,取最小值。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材料价格相比《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供应商投标当月材料价格增加的,不予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材料价格相比《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供应商投标当月的材料价格降低的,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6)允许调价材料的其他特殊情况:①如本工程所用允许调价的主要材料在信息价中无对应的等级强度、规格等,则按等级强度低一级的信息价调整(如:施工中所用混凝土等级为C45,造价信息无对应等级,则按造价信息C40价格执行);②砼如有外加剂,则按信息价相应等级信息价调整,不考虑外加剂等因素(如:施工中所用混凝土等级为C30P6,造价信息无对应种类,则按造价信息普通混凝土C30信息价执行)。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细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磋商文件》(2018年版)第七章“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发包人对所有工程计量有权进行审查。变更方案未办理的项目不允许计量;所有工程计量必须在质量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主可进行。17.1.4单价细目的计量本项补充: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人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不预付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A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时,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含民工工资)。B工程完工后,中标人提供由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所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或质量检测意见书后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C工程结算经审计完成且财务决算完成后进行交竣工验收,采购人接到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出具的交竣工验收报告起28日内支付至审定的结算金额的100%。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从工程进度付款中扣留。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5交工结算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8.交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资料电子档。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验收根据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2〕3号),本项目采取交(竣)工合并验收方式验收,具体验收标准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区交通局、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交工验收后14日内提供一式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两套原件)及全套竣工资料电子档。区交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由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18.3.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工程双方确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2)承包人投保内容:由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自行办理完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和己方现场人员的意外伤害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并在投标时将之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第20.4.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时将之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发包人违约/。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25.关于“两金三制”要求供应商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按规定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26.补充条款26.1车辆通行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保证车辆通行和行车安全,按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示照明等,由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该项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车辆无法通行或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其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5000元-50000元的违约金。26.2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组织施工作业,超越发包人批准的作业范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26.3施工作业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必须每天在施工现场,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在施工作业时不在施工现场,每人每次扣1000元违约金,超过3次,每人每次扣20000元违约金。发包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累计三次不在施工现场,发包人除按上述约定处罚承包人外,还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后在网上公示、取消其两年内参加长寿区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26.4承包人不能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若确需更换的,必须提前向发包人请示,且更换后的资质不能低于原资质,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更换的,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扣违约金30000元。更换安全员每发生一次扣违约金5000元。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的,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在3日内将承包人无条件清离现场,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作出赔偿。26.5承包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的监督管理及配合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如不履行职责,造成质量不合格者,除工程返工整改,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1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在监理、监督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负责承担解除合同后的一切损失。26.6若承包人不按国家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每次扣5000元违约金。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整改。累计三次(含第三次)不按国家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以后每次扣30000元违约金。26.7上一工序或上阶段工程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未经验收便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每次扣5000元违约金,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每次扣5000-10000元违约金。未经验收便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累计达三次以上(含第三次),每发生一次按履约保证金的50%予以处罚。26.8按******《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以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6〕163号)、长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清欠办〔2016〕6号)的规定,承包人须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通过银行实名发放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26.9承包人须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拖欠民工工资,如发生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情况,每发生一次扣50000元违约金;若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集访群访、闹事并干扰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每发生一次,发包人额外扣承包人30000元的违约金。若上述情形每发生一次,除按以上规定罚款外,发包人将把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控制比例降低5%,以此类推,最终降至50%。26.10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期中(含每一工序期中)、期未对工程所用材料(含成品、半成品)、试配等工程质量进行抽检,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相关规定送交由发包人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由此而产生的的检测费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如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须停工整顿,直至达到符合相关规定的验收标准,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在铺设混凝土面层工序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执行相关施工规范,使用合格的水泥、碎石、河沙,必须按设计、规范作试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把控材料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对混凝土半成品送交由发包人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如检测不合格,承包人须停工整顿,直至达到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混凝土面层施工中,严禁使用石粉或其他替代材料。26.11在合同签订后对承包人中标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复核,如发现中标价中细目工程数量乘以单价计算后不等于合价或总价时,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1)工程数量乘以单价计算后大于合价或总价的,在合价或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单价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清单单价结算;(2)工程数量乘以单价计算后小于合价或总价的,按中标单价结算。26.12承包人出现下述情况时,将终止执行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立即无条件退场:(1)合同签订20日内,未向发包人提交应由承包人准备的办理施工许可的相关资料;(2)合同签订30日内,未开工;(3)合同签订20日内,未提交保单;(4)开工令发出15日内,未进场组织施工;(5)无正当原因连续停工十天或累计停工二十天以上;(6)恶意低价中标,施工期间以合同价款不足,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7)未按约定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以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关资料;(8)施工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9)施工组织不力,又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致使工程已明显无法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承包人因上述原因被无条件清退出场时,因此造成承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清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发包人指定的其他承包人进场施工。对已完成的合格部分的工程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认定),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进行结算,结算价款须送长寿区审计局审计后支付。26.13交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三个月之内未将相关资料送达审计部门审计的,发包人向其发出书面通知;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将相关资料送达审计部门的,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惩罚:(1)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除出场,除已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之外,不再结算任何费用。如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追究相关责任,且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索赔。(2)发包人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行政处罚。26.14承包人须完善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如发生承包人送审结果与审计结果误差超过±5%,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6.15本合同中所涉及全部的罚款,均从承包人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6.1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材料费、工程款等原因引发与第三人经济纠纷,并牵涉发包人,发包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人工工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工程款中扣除。26.17未尽事宜:由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另行确定。为了该工程能在规定工期内保证质量,顺利竣工,发包人有权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增加任何不影响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任何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招标人:地址: 21.1.2.6监理人:地址: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3.1.1 / 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3天 99.2.5供应商安全生产费按《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2018]渝非内字023号)规定,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在清单报价第100章中。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生产费必须按照51843.00元填写,不得更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元/天(且承包人还必须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增加的监理服务费。)1111.5 / 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13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1415.5.2 / 15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约定的原则处理16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无。 17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不适用。18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7 份19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万元20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计息2117.3.3见本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217.4.1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23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7 份24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7 份25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7 份(交工资料齐备后方能申请交工验收。) 2618.5.1 / 2718.6.1 / 28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29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以内。30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2.5‰以内。 31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3225供应商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按规定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及时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1)编制的依据;(2)主要施工方法;(3)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材料)情况描述及进场计划;(4)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描述及进场计划;(5)劳动力安排情况描述;(6)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7)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9)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10)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11)劳动力计划表;(12)施工进度表或工期网络图;(13)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临时用地表;(14)资金需求计划。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所导致的暂停施工,其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1承包人违约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1.41.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资金来源: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安全生产费: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5.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合同工期:日历天。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1.42.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1.43.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荒何路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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